【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天津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天津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事关养老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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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到场,一部手机即可办理
下面小编就一些常见问题
为您进行相关解答
哪些人需要进行资格认证?
根据人社部及我市相关规定,享受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进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多久需要完成一次资格认证?
每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要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进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其养老待遇发放。
我市如何开展待遇资格认证?
我市坚持以多渠道、多部门共享信息比对为主,以自助认证、预约上门服务等为辅开展全部退休待遇领取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工作,96%的退休人员通过数据比对确认待遇领取资格。没有通过数据比对方式确认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还可以通过线上认证渠道完成。
退休人员如何知晓自己的认证结果?
对确认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退休人员,市社保中心会分批次推送认证结果的温馨提示;也可通过“津社保”、“天津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查询认证结果。
我为什么没有收到
市社保中心的完成认证结果短信?
您在社保经办机构未登记有效的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已变更。
社保经办机构未能获取您有效的待遇资格认证信息。
联系方式不对咋办?
待遇领取人员可登陆“津社保”或“天津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用户中心小程序变更,以便我们更好的为您服务。
没有认证咋办?
“津社保”微信公众号、“天津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天津人力社保”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中国领事”app均可办理认证。
坐在家、动动手、眨眨眼、不到一分钟就可完成认证
操作指南
01 办理入口
02 录入信息
03 人脸识别
应用技术困难的老人咋办?
退休人员原单位、银行社银一体化网点、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均可办理。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可以联系居住地街镇党群服务中心上门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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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一
什么是自然人股权转让前置制度?有何法律依据?
答复:
也就是自然人股权转让之前需要取得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疑问二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费?
答复:
1、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印花税是减半征收的。
财税〔2019〕1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这里的合理费用指的是转股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附加税、资产评估费、
中介服务费等等。
3、自然人股权转让,特殊情况下为何会存在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如果自然人所在企业的股权里面仅仅只有房屋、土地这些不动产,在采取一次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或者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土地房地产的评估值,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三:
《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疑问三
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账务处理?缴纳的个税和印花税企业需要做账吗?
答复: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股东a
贷:实收资本-股东b
交的印花税、个税怎么记账?
作为公司,公司是不用对股东的收支进行处理的,可能在实务中,股权变更是公司内部的人进行处理的,所有的支出也是公司支付,那可以:
借:其他应收款--x股东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疑问四
我属于认缴制的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可以0元或者1元转让吗?
答复:
以上认识是错误的,必须纠正这个误区。
当时股东实缴为0元,只是代表财产转让的原值为0元,并不代表财产转让的收入就可以是0元,若是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局照样给你核定转让价格。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疑问五
股权转让所得应由哪一方代扣代缴个税?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复: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1、李总属于股权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人,
2、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疑问六
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若是王总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是否需要补缴个税?
答复:
不需要补缴,但是需要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罚款。
参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疑问七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哪7种资产需要中介也就是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答复:
(1)土地使用权;(2)房屋;
(3)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
(4)知识产权;(5)探矿权;
(6)采矿权;(7)股权等。
以上7种高溢价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疑问八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0元或者平价转让哪4种情况属于有正当理由?
答复: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疑问九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复: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疑问十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地点在哪?
答复:
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疑问十一
我公司今年刚增资扩股引进了新的股东,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有20%个税的风险?
答复:
增资扩股引进新的股东,这种股东变更不属于股权转让,当然也不会面临股权转让20%个税的风险。
增资扩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李四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疑问十二
自然人股权转让后反悔,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是否应退回?
答复:
转让行为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了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就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
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退回!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实施。
为调动各方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我市实施财政补助、贴息、民用水电气热价格、税收等多项优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财政补贴,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
…………………………………………
坚持职住平衡 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房需求
根据《指导意见》,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为促进职住平衡,《指导意见》要求,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区域,精准对接租赁住房需求,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结合国务院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性对象标准。改建项目的出租单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不低于8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规范项目改建标准 科学确定改建单元
为加强改建项目的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改建项目须符合权属清晰、主体明确、规模合理、功能齐全、结构安全、符合标准、面积合规、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
在充分考虑便于规范管理、项目运营效益以及市场需求基础上,要求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商业办公类房屋应以整幢、整栋或整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房屋应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整幢为改建单元。
规范运营和使用管理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项目开业运营前,应当通过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改建项目应落实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要求,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租住服务。区住建委将加强对改建项目出租、运营等的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原则上每年对本区改建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对违反我市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实施财政补助、贴息、民用水电气热价格、税收等多项优惠,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为调动各方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更好支持各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市先后出台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关于用好中央试点政策支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根据上述支持政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财政补贴,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此外,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申请贴息奖补,奖补标准为相应贷款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30%,且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认定的重点项目,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元/月·平方米的运营奖补。
《指导意见》还从税收、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税收支持政策方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将各区认定的改建项目抄送市税务局,由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方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收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我市已先后出台了财政、税收、金融、非居住房屋改建等系列政策,形成了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多维度政策支持体系,带动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居民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住房租赁健康发展模式。近期,我市正在组织编制“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将按照职住平衡、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的要求,科学确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年度建设计划、空间布局和政策措施,坚持以盘活存量房屋和土地为主,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建设和供应,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来源:天津日报
来源:豫法阳光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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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有江湖的地方就有债务
有债务的地方就有‘老赖’”
初级“老赖”特点:欠钱不多,脸皮薄,道行也浅,贷款机构电话催收,法律起诉、征信黑名单后,立马还钱。
中级“老赖”特点:有还钱的意愿,但实在是还不了钱,只能躲,整天担惊受怕,随时处在崩溃的边缘。
高级“老赖”特点:表面笑嘻嘻,一定还,一定还,最近在运转,手头紧,内心os:凭本事借的钱,为啥要还?
顶级“老赖”特点:还钱?不存在的。人生苦短,及时行乐,继续借钱,享受生活。
面对诡计多端、狡兔三窟的“老赖”,怎么样挖掘出其隐藏的财产线索,推动执行的进程呢?
01
弄清楚可被执行的财产都有哪些?
动产(汽车、家具、电器等等,能卖成钱的都算上吧)、不动产(房屋、商铺、具有使用权的土地等等,拿不走但能折成价的)、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02
从哪些途径查清被执行人财产呢?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会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有的甚至在诉讼之前就早早把财产转移,这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由于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在申请保全、执行的时候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掌握一些查找技巧非常重要。
一是从经济往来线索中查找: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的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账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等等,发现隐匿财产的线索。
二是从被执行人处取得财产线索:
关注被执行人(法人)的出纳,发现其账户上有钱的开户行;关注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的车辆;关注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还有一招有时会起到关键作用:悬赏举报!
三是委托律师查询:
通过律师查询简单快捷,合法合规,可以查明以下信息:
工商档案查询借款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情况;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不动产的位置、产权使用状况等;名下登记车辆情况。
四是协助法院调查或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财产调查令:
申请人要主动发现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搞好财产调查。
五是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资产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2023年2月底前网络查控功能上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尤其是近年来,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执行成功的案例越来越多,查封、冻结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将会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项常态化措施。
接下来:我们看看银行催收涉及较为普遍的15类财产类型及其查找办法(可参考)
除了上表中的财产线索查找方向,在平时工作中,我们还可以借助一些辅助工具及手段进行查找,说不定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呢~
01
什么是自然人股权转让前置制度?有何法律依据?
答复:
也就是自然人股权转让之前需要取得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02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费?
答复:
1、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印花税是减半征收的。
财税〔2019〕1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这里的合理费用指的是转股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附加税、资产评估费、
中介服务费等等。
3、自然人股权转让,特殊情况下为何会存在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如果自然人所在企业的股权里面仅仅只有房屋、土地这些不动产,在采取一次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或者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土地房地产的评估值,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三:
《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03
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账务处理?缴纳的个税和印花税企业需要做账吗?
答复: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股东a
贷:实收资本-股东b
交的印花税、个税怎么记账?
作为公司,公司是不用对股东的收支进行处理的,可能在实务中,股权变更是公司内部的人进行处理的,所有的支出也是公司支付,那可以:
借:其他应收款--x股东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04
我属于认缴制的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可以0元或者1元转让吗?
答复:
以上认识是错误的,必须纠正这个误区。
当时股东实缴为0元,只是代表财产转让的原值为0元,并不代表财产转让的收入就可以是0元,若是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局照样给你核定转让价格。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05
股权转让所得应由哪一方代扣代缴个税?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复: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1、李总属于股权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人,
2、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06
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若是王总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是否需要补缴个税?
答复:
不需要补缴,但是需要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罚款。
参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07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哪7种资产需要中介也就是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答复:
(1)土地使用权;(2)房屋;
(3)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
(4)知识产权;(5)探矿权;
(6)采矿权;(7)股权等。
以上7种高溢价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08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0元或者平价转让哪4种情况属于有正当理由?
答复: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09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复: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10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地点在哪?
答复:
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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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今年刚增资扩股引进了新的股东,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有20%个税的风险?
答复:
增资扩股引进新的股东,这种股东变更不属于股权转让,当然也不会面临股权转让20%个税的风险。
增资扩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李四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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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后反悔,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是否应退回?
答复:
转让行为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了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就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
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退回!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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