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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信息采集表样板(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信息采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人信息采集表样板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人信息采集表样板

【第1篇】纳税人信息采集表样板

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厦财综〔2021〕33号)的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涉及跨区域征缴(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缴费人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跨区费源登记。

今天就由小编为您介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的竞拍人需要办理跨区费源登记的流程。

什么情况要办理跨区费源登记?

我市企业竞买区属土地且税务管征局与竞拍项目地块不属同一个行政区划,或者非我市企业竞买我市土地的,应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办理跨区费源登记。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将在地块出让公告中明确竞拍土地的市区属性质。

竞拍人应在提交竞买申请时提供以下税务登记信息予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

需办理跨区费源登记的竞得人未按规定办理跨区费源登记的,将导致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若为区属土地,则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办理)无法将应征数据推送予税务部门(税务管征局与竞拍项目地块所属行政区划不一致导致数据推送错误)。

举例:主管税务机关是思明区税务局的企业竞得思明区某地块的,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即可;主管税务机关是思明区税务局的企业竞得湖里区某地块,则需要先办理湖里区的跨区税源登记。

如何办理跨区费源登记?

办理跨区费源登记有两种途径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

本地企业:竞拍人通过“企业登录”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税源登记】;

外省市企业:竞拍人通过“自然人登录”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税源登记外省市】。

(二)到项目所在地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柜台办理

竞拍人携带企业公章,到项目所在地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柜台办理。

成立新项目公司后,可以在新成立的公司完成后续缴费吗?

竞得人需要在新成立的项目公司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未缴费部分的,应在新项目公司成立后尽快办理缴费账户报告及三方扣款协议,并将新项目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提供给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若为区属土地,则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办理),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或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将未缴费部分的缴费义务人更正为新项目公司并传送税务部门后,竞得人方可在新项目公司办理后续缴费事项。

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票据如何打印?

竞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支付出让价款时,竞得人支付相应差额后,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出让价款,由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缴费后,竞得人可直接在电子税务局上查看缴款情况并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跨区税源登记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

0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若为企业,请选择“企业登录”,输入“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图形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选择实名办税人员并验证,可选择“密码”、“短信”或“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登陆。

若为外省市企业,请选择“自然人登录”,输入“证件号码”、“密码”、“图形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

若外省市企业未注册有电子税务局的账户,请通过“自然人登录”下方的在线注册进行个人注册。点击“在线注册”,即出现“自然人注册”界面,将信息填写完整,点击“提交注册”即可。

02、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03、本地企业点击【税源信息报告】-【跨区税源登记】

外省市企业点击【税源信息报告】→【跨区税源登记外省市】。

04、在《跨区税源纳税人信息采集表》中进行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地址行政区划”处,选择需要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补全其中必填项信息,可点击提交完成跨区税源登记。

05、进入系统回执单,返回提交情况。

06、可通过【我要办税】-【事项进度管理】,查询流程流转情况。

(以上操作如有更新以税务部门通知为准。)

【第2篇】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表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帮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防范违法违规风险,提高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有关文件规定,梳理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负面清单(1.0版),供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学习遵从。

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行为

主要规定和要求

1

税务师事务所未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税务师事务所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2.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3.未办理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4.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登记证书》;

5.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2

未按实名制要求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和委托协议要素等信息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2.不得报送与实际不符的信息;

3.实名制信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

4.税务机关根据双方确认的委托协议要素信息确立税务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

5.税务机关将从报送信息中采集信用信息,用于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

3

未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业务信息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2.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3.不得报送与实际不符的信息;

4.业务信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

5.税务机关将从报送信息中采集信用信息,用于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

4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5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2.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7

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

8

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

1.不得使用虚假承诺、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业务推介,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

9

误导、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

1.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对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进行误导式解读;

2.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

10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11

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谋取不当经济利益;

2.不得超越纳税人授权范围使用纳税人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发票等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泄露委托人及关联方发票涉税数据等敏感信息。

12

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3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14

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生意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生意。

15

巧立名目乱收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借税收改革巧立名目乱收费,诱导纳税人购买中介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税收改革秩序。

16

在办税服务厅招揽业务影响办税秩序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在办税服务厅招揽业务影响办税秩序。

17

无相关资质开展税收策划、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专业税务顾问和纳税情况审查

税收策划、涉税鉴证、专业税务顾问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8

(注册)税务师挂名执业

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挂名执业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主要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发布,根据202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发布,根据202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

4.《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发布,根据202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

5.《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

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

【第3篇】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及其实施条例、《》(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3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二)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

(一)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税务部门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使用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二)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8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4篇】纳税人户籍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是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体现,老师进行了一个细致的梳理,希望能有助于学习掌握。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有几张申报表?

一共十张申报表,分别是: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

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本次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完善的报表共有几张,是哪几张申报表?原有报表仍有效的是哪张?

(一)完善的报表共四类七张,本次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以下报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二)原有申报表仍有效的是《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财税〔2017〕3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商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财税〔2018〕22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3

本次新增的申报表是哪几张?

新增了三张申报表,分别是:

1.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4

每张申报表适用范围各是什么?

(一)基础信息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注:本表配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写。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填报其个人基础信息。

注意: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本表是配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填写的。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

2.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按月或按次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包括: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2.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

(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该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6.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六)《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该表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下同)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七)《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注意:根据财税〔2019〕8号(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质是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但计算方法与常规采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不同)。

(一)其中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其中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总结新个税申报表记忆导图:

【第5篇】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3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二)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

(一)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税务部门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使用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二)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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