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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9 15:33:01 热度: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资源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第1篇】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开始实施。为落实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资源税征管有关规定,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操作指引。

【第2篇】资源税纳税环节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重,应该如何合规合理节税

2023年如何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税务筹划?都有哪些条件呢?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回收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将各种分散的废旧物资进行“汇聚”与初加工的任务,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现手段和发展保障。

然后国家对于再生资源行业政策上并没有太多倾斜。2008年取消了对废旧的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便陷入了缺少进项票而承担较大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的困境,虚开问题也愈加严重。

直到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其中有一条,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大大缓解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整体税负压力。同时,缺又增加了下游企业的税负,企业收3%的增值税发票入账,但是又要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这中间的增值税税负率,全部由该企业自身承担,那么针对这部分的税负压力,有什么办法呢?

有的,现在园区内可以对再生资源享受产业扶持政策,也就是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入驻园区,享受税收政策了。 企业通过注册的形式入驻园区,将企业的税收落在园区所在地,园区就可以对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5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的70-80%给企业;企业缴纳的所得税,4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的70-80%给企业。当月纳税,次月返还,纳税越多,奖励比例越高。

对于企业缺少小额的成本空缺,则可以用自然人代开解决,凭借业务合同和个人信息,在园区税务局代开发票,综合税负不超过3%,出具完税凭证,一人一年可以累计代开500万,个人与企业都不再缴纳任何税款。

其实现在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环境并不是很好,六部门联动,打击“三假”虚开骗税工作常态化;金税四期正式启动,推进“两化、三端、四融合”;专票电子化时代来临,虚开发票一查到底等等。因此,现在能做再生资源的税收政策依然是历史最优时期,能享受就早些享受政策,具体政策情况可以在后台私信小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3篇】资源税纳税地点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开发资源需要缴纳资源税,但不知道应该在哪里缴纳资源税,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下税法对资源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吧!

问: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资源税法》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

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税法上对资源税的纳税地点还有以下两条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以上就是税法对资源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4篇】资源税纳税期限

来源:北京税务

本文政策依据:

(按图片内容顺序依次排列)

0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05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75号)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北京税务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0月15日

【第5篇】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间

随着新的一年到来,九原区税务局水资源税征收工作迎来“开门红”。在九原区税务局的积极争取下,48户原属于高新区的水资源税纳税户管辖地成功划转到九原区,目前九原区水资源税收入已增加414万元,水资源税县本级留成35%。

包头市城市公共供水主要由包头市首创制水公司承担,首创制水公司取用黄河水后供九原区、高新区等各单位使用,应缴纳的水资源税之前一直由首创制水缴纳至其主管地高新区。针对此情况,从2023年,九原区税务局组织业务骨干对相关文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并与上级部门反复争取,于2023年1月10日参加了由市水务局、市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局、九原区税务局及包头首创制水公司的相关领导出席的工作研讨会议。会上主要就60户工业用水企业税务管辖地进行了讨论。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九原区税务局参会人员从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地、税款征收管理一体化、纳税服务便捷性等角度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斡旋沟通,最终确定水资源税应当按照主管税务局机关进行申报缴纳,将60户企业中的48户原属高新区的水资源税纳税户划转到九原区。

48户工业企业包括国能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九原分公司、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发电分公司等大中型工业企业,从2023年4季度开始,原申报缴纳至到高新区税务局的水资源税将按照取用地表水应税行为在我局进行水资源税的申报。经对新增的48户水资源税纳税人进行精准纳税辅导,截止目前,已申报43户,正在辅导申报5户,目前已申报税款1183万元,其中区县级收入414万元。

2023年预计新增水资源税收入470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新增1650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

【第6篇】资源税纳税时间

一、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二、适用税额

城市 1.5-30 元,中等城市 1.2-24 元,小城市 0.9-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在本省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财政部批准。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销售开发产品,使得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从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仍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152号)

六、减免税规定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财税〔2013〕101号)

2.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8〕135号)

3.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廉租房用地免土地税( 财税〔2008〕24号)

5.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土地税(财税〔2009〕128号)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财税〔2019〕13号)

七、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八、风险提示

(一)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审阅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关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交付使用日期以及合同签订日期,核实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是否准确。

(三)审阅“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科目,核实对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开发期间的开发用地、未销售的商品房是否存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四)应税土地面积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是否为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五)是否存在地下建筑,应税面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六)审核“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的应税土地面积与实际测定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固定资产”明细账中记载的土地面积是否相符。

(七)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八)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九)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九、案例

甲房地产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有a项目(含一期住宅、二期商业),占地面积67,207.42 m²,2023年初a项目剩余占地面积23,000 m²;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186,546.28 m²;总可售建筑面积:164,546.28 m²(其中商业可售建筑面积:16,455.00 m²;住宅可售建筑面积:148,091.28 m²);

本期已售建筑面积:7,480.96 m²(其中商业已售建筑面积:253.52 m²,单价12000/ m²;住宅已售建筑面积:7,227.35 m²,单价11000/ m²)。已售商铺及住宅均为当年度6月份交付业主并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土地使用税半年申报,该市土地使用税每年单位税额8元/每平方米。

1-6月应纳土地使用税=期初剩余占地面积×6/12×8

已售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已售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

6-12月应纳土地使用税=(期初剩余占地面积-已售占地面积)×6/12×8

文章来源:小颖言税

【第7篇】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2023年11月1日前已订立合同的,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缴纳资源税。

二、征税范围

(一)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6种应税资源采用比率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他采用比率税率。

(二)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

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p303页。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水类型和经济发展情况等实行差别税率。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 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提示】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 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按《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或从量计征,以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纳税人开釆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提示】消费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 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销售额

1.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输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等。

即:除了运费外,其他销售额确定和增值税一致。

运输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道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 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未取得相应凭据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

(4)按应税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 (1+成本利润率)/ (1-资源税税率)

(三)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数量。

(四)特殊规定

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金额或数量(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外购金额和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5.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计算公式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产品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六、税收优惠

(一)免征资源税情形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1.从低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陆上油田每平方公里低于25万m3 ,陆上气田每平方公里低于2.5亿m3,海上油田每平方公里低于60万m3,海上气田每平方公里低于6亿m3。

2.高含硫天然气(30克/m3、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

3.稠油(黏度≥50毫帕,密度≥0.92g/cm3)、高凝油(凝固点高于40℃)减征40%。

4.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下降到原设计可开储量的20%或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5.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页岩气减征30%。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7.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

(三)地方性减免资源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2.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减征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纳税人减征、免征项目,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减税。

七、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

(二)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开采地或海盐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第8篇】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应税产品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解释】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价征收的资源税的销售额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销售额不包括: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释1】从价征收的资源税的销售额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解释2】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例题·单选题】某油田2023年10月共计开采原油8000吨,当月销售原油6000吨,取得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18000000元,同时还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23400元,优质费585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0元(运输发票已比对)。已知销售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5%,则该油田10月应缴纳的资源税为( )。(2023年)

a.900000元

b.900250元

c.901000元

d.901250元

【答案】 d

【解析】取得违约金和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一般都是含税的,这里要换算成不含税的。应缴纳的资源税=[18000000+(23400+5850)÷(1+17%)]×5%=901250(元)。

【资源税反避税】

(1)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将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以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不是开采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3.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四)、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差额计税)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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