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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真题】1.某公司2023年从业人数130人,资产总额2000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则该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d)万元。
a.10.5
b.52.5
c.42
d.16=100×25%×20%+(210-100)×50%×20%
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及减征规定
1.某商业企业2023年年均职工人数175人年均资产总额4960万元,当年经营收入124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2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a.0
b. 1=(1240-1200)×12.5%×20%
c. 8
d.10
2.某企业为一家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a)万元。
a.20.5=100×12.5%×20%+(280-100)×50%×20%
b.23
c.56
d.70
2.甲企业(非制造业企业)2023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为210万元,当年甲企业委托境外乙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且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甲企业支付乙企业委托研发费用120万元,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境内研发费用在扣除21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05万元
b.境内研发费用在扣除21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57.5万元(210×75%)
c.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扣除12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90万元
d.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扣除12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72万元
【答案】bd
【解析】境内发生的研发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发费以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的2/3中的孰低数额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境内研发费的2/3=210×2/3=140(万元),发生额的80%=120×80%=96(万元),因此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额=96×75%=72(万元)。
6.2023年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2023年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股权的60%进行转让,取得收人600万元,剩余40%进行撤资,取得b企业支付的撤资款项400万元。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中,与a企业持股比例对应的留存收益为400万元。则a企业撤资和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b)万元。
a.125
b.85=(600-500×60%)+(400-500×40%-400×40%)
c.25
d. 100
2.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23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100万元,同时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50万元。已知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两家公司股票均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取得丙公司支付境内不动产转让收入16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项不动产原值1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d)。
a.a公司从我国乙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b.a公司在我国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
c.a公司在我国取得的不动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
d.a公司在我国取得的不动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9万元
【答案】bd
【解析】选项ab:a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免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10%=15(万元)。选项cd:不动产净值=100-30=70(万元),境内不动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60-70)×10%=9(万元)。
20.某企业经税务机关审定的8年的盈亏情况如下,假设该企业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则该企业8年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b)万元。
a. 7.5
b.10=(60-20)×25%
c.15
d.18
【答案】b
【解析】本题最关键的是2023年的亏损还有10万元无法在2023年继续弥补。
(1)企业2023年、2023年、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3年、2023年、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用于弥补2023年的亏损,这三年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先弥补2023年的亏损,弥补完后本年剩余10万元,继续用于弥补2023年的亏损,此时2023年仍有20万元的亏损待弥补,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已全部用于补亏,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先弥补2023年剩余的20万元亏损,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60-20)×25%=10(万元)。
8.某商业企业实行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20万元,赠送商品的不含税市场价为20万元,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的全部成本为180万元,应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和全部费用共计5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商业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a)万元。
a.22.5=(320-180-50)×25%
b.27.5
c. 35
d.72.5
9.2023年3月,甲酒厂将自产的葡萄酒和当月外购的微波炉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其中葡萄酒的成本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不含税);微波炉的公允价值为40万元(不含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酒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d)万元。
a.25
b.30
c.40
d.70=30+40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总结
3.甲企业(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50名高级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约定这些管理人员工作满2年后即可以5元/股的价格购买10000股甲企业的股票。2023年9月1日,已经有5名高管离开甲企业,其余45名高管全部行权。行权日,甲企业股票面值为1元/股,公允价格为11元/股。甲企业2023年实际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000万元。甲企业2023年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b)万元。
a.5000
b.5270=5000+(11-5)×45
c.5300
d.5450
4.甲企业2023年实际发生并支付给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共计1200万元;另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50万元;直接向劳务派遣的员工支付费用80万元,其中属于福利费性质的支出为10万元。甲企业2023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限额为(b)万元。
a.168
b.177.8=(1200+80-10)×14%
c.184.8
d.186.2
6.我国境内的某核力发电企业2023年实际支出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800万元,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50万元,上年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12万元。该企业2023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b)万元。
a.50
b.62=50+12
c.64
d.82
【答案】b
【解析】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0×8%=64(万元)>待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50+12=62(万元),该企业2023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62万元。
10.a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度销售小汽车收入10000万元,销售零部件收入2000万元,出租闲置办公楼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接受外单位捐赠收入300万元,将自产小汽车捐赠给其他单位,小汽车不含税公允价值40万元,本年取得投资收益500万元,该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30万元,则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万元。
a.52
b.64.3
c.68.3
d.68.5
【答案】c
【解析】a汽车制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10000+2000+300+40=1234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30×60%=78(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12340×5%=617(万元),78万元>617万元,则当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617万元,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617=68.3(万元)。
14.甲饮料制造企业的下列佣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是(d)。
a.委托乙中介公司介绍客户,成功交易一笔250万元的合同,于是甲企业以转账支票支付给乙公司15万元佣金
b.委托丙中介公司介绍客户,成功交易一笔500万元的合同,于是甲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丙公司20万元佣金
c.销售给丁企业1000万元的货物,收取款项后,甲企业支付给丁企业销售经理30万元的好处费
d.支付给某中介个人1万元的佣金,以酬谢其介绍成功20万元的交易
【答案】d
【解析】选项a:超过5%的扣除标准,不得据实扣除;选项b:现金支付的佣金(支付给个人除外)不得税前扣除:选项c:不属于佣金支出。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义
辩护律师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展开辩护的第一步,是充分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义与原理。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消费性增值税,即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在实践中,通常是依据销售收入来计征增值税的,因此就引入了税款抵扣法。在税款抵扣法上,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卖方出售货物或者是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价款,同时随价款收取的增值税额就是销项税额。买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卖方支付价款,同时随价款支付的增值税额是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是同一笔钱在买方和卖方的不同称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额对于卖方而言是销项税额,对于买方而言就是进项税额。实际上,销项税额的实质是卖方代国家收取的款项,而进项税额是买方所支付的一笔税款。销项税额可以通过销售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得出,进项税额则只需要凭外购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税额就可以确定。更为重要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仅简化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而且还成为了增值税这一税种的一个独特标志。所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增值税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
二、国家税款损失的认定
关于如何理解国家税款的损失,则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原理。所谓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贯穿企业的生产、经营、流通环节。在进入最终流通环节之前,环环征税、环环抵扣直至进入消费环节,因此在每一个销售环节上,销售方均在一个纳税期限内按照该环节上的法定增值额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的计算方式为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如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为负数,那还可结转到下个纳税期限内进行抵扣。。环环相扣后,其征收本质实际上为增值税为最终的消费者所承担。
由此可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是否缴纳税款和税款的多少。同时也直接说明了抵扣行为是直接导致税款损失的主要原因,而造成抵扣行为有所不同的原因则在于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纯的虚开行为,不会造成税款的损失,因其原本就没有实质交易、没有销售行为,因而本身就不具备纳税义务,从而在增值税缴纳环节不缴或少缴税款也不会产生国家税款流失的后果。若行为人仅开票但受票人未申报抵扣,则其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故推断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实践中为虚增业务、夸大业绩等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抵扣的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只有在受票方将该不应进行抵扣的发票进行了进项抵扣,或者准备用于抵扣,同时开票方不缴或少缴销项税款,才能产生国家税收损失的后果或危险。在考察虚开行为时,需一并考察下游受票方是否进行抵扣,以及上游销售方是否缴纳了税款。只有在下游受票方已进行抵扣,但上游销售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下,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至于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于抵扣但用于入账冲减营业额偷逃其他应缴税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第107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的裁判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中对芦才兴案与泉州市松苑绵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回复认为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于抵扣但用于入账冲减营业额偷逃其他应缴税款的行为虽然也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但因不是以抵扣税款的方式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仍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行为定性。对于该类无抵扣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因其属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拒不补缴,则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税款损失的辩护要点
无罪辩护
1.虚开行为的开票人已经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款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该观点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但是,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公告》不符合税收法定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作出定义,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显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时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开票行为显然不是应税行为,虚开人不是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人,也就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把虚开人按照纳税人对待,要求其缴纳税款,并不合理。该理论观点目前在实践中基本未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采纳,但也同样值得辩护律师思考。
根据增值税流转的原理,增值税流转中存在上家缴纳增值税与下家以进项税(即上家缴纳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的两个环节。在开票方与受票方同在一地的情况下,即使下家受票方存在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行为,只要上家开票方全额缴纳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增值税,而不是用手中剩余的进项税去抵扣或在缴纳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申报退税,那么即使发票是虚开的,该地税款也并未因为受票方的抵扣行为而有所受损;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不在一地的情况下,受票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固然会因虚开行为而导致应收税额减少,但开票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会因虚开行为而在本不必完税的情况下缴纳税款导致应收税额增加。两地税务机关均是国家税务机关,总体上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也正是因此,在存在挂靠关系且开票方已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即使存在虚开行为也因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张某强以他人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他人公司名义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所产生的交易税款由他人公司代缴抵扣,实际货物由本人提供,法院最后认为张某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人在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需要尽可能的寻找上游完税的证据,借助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出具的税务咨询意见,证明虚开行为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增加辩护说服力。
(二)罪轻辩护
1.无实际经营活动的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的同时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的,虚开的税款数额为销项或进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所对应的金额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虚进虚销”的案件,两个环节均不存在任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即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从计税的角度看,让他人为行为人虚开的行为是为了虚增行为人的进项税额,他人为行为人虚开进项发票也会使其需要缴纳销项税额,但因该销项税额本身缺乏真实的商品或劳务增值的事实基础,进而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该环节的虚开与抵扣并不会造成新的国家税款损失。
并且,从刑法角度看,此种情况大多是因为行为人为掩盖对外的虚开,形成销项与进项基本持平的假象,才接受他人的虚开,构成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处罚。
如果把虚开的进项与销项数额累计相加,则必然发生对一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给予重复计算,从而违反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答复:
1、对于行为人向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或者自己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以销项或进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作为'虚开的税款数额'。不能把销项与进项发票上的税款数额累计相加。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实施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者没有关联,虚开的目的都是为了非法抵扣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数额的,应将所虚开的销项与进项税款累计相加,一并作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认定。
3、对于行为人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已预交的增值税,应当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中扣除,以体现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
该观点在司法判例中也有迹可循。在(2019)豫刑终450号案中,国润公司为天华等三家下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销项票,税额为53,411,500.24元,三家公司均进行了抵扣。但天华等三家下游公司通过国润公司从上游药厂实际进货的税额为14,594,021.39元,故实际偷逃的税款应为虚开的部分税额38,817,478.85元。因国润公司向下游公司开具了虚高的销项票,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及少缴税款,又让与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百邦等四家公司为自己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进项票,税额为22,268,917.34元,用于抵扣税款。国润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并进行了抵扣。对于不具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缴税的义务,应以虚开的进项或者销项中较大的数额认定为其犯罪数额。故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8,817,478.85元。
在2023年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公布的“十大年度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的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从合慧伟业公司找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因看,是因为之前合慧伟业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中国诚通公司之间的贸易融资,合慧伟业公司给中国诚通公司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公司因此留下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为避免因此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合慧伟业公司找到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获取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从事情的前因看,合慧伟业公司找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虽已全部认证抵扣,但考虑到之前合慧伟业公司因给中国诚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留下的大量销项发票,该部分发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没有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
2.存在部分真实交易的,应扣除该部分所对应税款金额
办案机关在统计涉案金额时,往往会将各个行为所涉及的税款金额简单相加,最后得出一个总金额,二百五十万以上就是十年以上,不到二百五十万就是十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实际的经营活动,才产生向国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当行为人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而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的时候,才会出现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实践中有的案件中会存在部分真实交易,那么,认定虚开税款中应当扣除该真实交易部分才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
3.在法院判决前补缴税款的,应将补缴部分从国家税务损失数额中扣除
虚开税款的补缴情况也影响着最后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税款全额补缴,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往往量刑也能有一定的减轻。《2004年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中指出: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数额的认定,倾向认为:在法院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从损失数额中扣除。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对其补缴税款的行为,因在立案之前,本身未计入本案的虚开增值税金额内,并未以犯罪追究,……”,所以,可以重点审查在法院判决前所有补缴税款的行为,并建议法官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结语
综上所述,“是否存在国家税款损失的实害结果”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与量刑都至关重要,而对该问题的判断不可机械性地以“抵扣即损失”作为认定所有案件税款损失的统一标准,应当结合增值税流转抵扣原理针对实践中各类情况以及行为模式进行具体分析。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是单位犯罪的重灾区,一旦司法机关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则相关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主管人员都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企业应尽快完善内部风控制度,加强合规意识,杜绝潜在的刑事风险。
作者简介
浦 蕾
金融法学士,专注于金融领域刑事案件、公司法律服务、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的研究与服务。
有粉丝问: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该怎么填?要想闹懂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下概念问题。
根据规定,应纳税额减征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申报表上,位置也是不一样的。一般纳税人在主表第23行,小规模在第16行。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填这个栏目,具体怎么填呢?其实,无论“应纳税减征额”,还是“本期应纳税减征额”在填报说明里,都有十分详细的说明,具体如下:
打开百度app看高清图片单纯地说概念、说理论可能大家不太好理解。我们用个实际的案例给大家详细、生动地说明一下这个栏次到底怎么填写。
总体来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初次购买税控设备以及后续的服务费
这种情况可以凭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进行全额抵减,注意是全额抵减,不用按票面税额抵扣。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初次购买金税盘,拿到160元的专票,载明金额141.59,税额18.41。
1、如果本期产生的应纳税额大于160元,比如500元,则160元就可以全部抵减。
具体需要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及主表第23行中填写:
账务处理:
2、如果本期产生的应纳税额不足160元,比如只有100元,那么160就不能一次抵减完,只能抵减100,剩下的下次继续抵减。
具体申报表操作上跟上面一样,只不过就是将金额160改成100,在这里就不重复说了。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减征的部分。
比如某公司处理一辆汽车,车子是2023年年底之前买的,并且没有抵扣进项税。这个车子原值是10万,折旧9.5万,处置收入2000元。处置之后,得到一张2000元的普票,税率3%。
申报表填写如下:需要填写附表一、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以及主表。
账务处理上,需要分几个部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出售收入、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减免税部分和缴纳税款。
另外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增值税抵减也能用到这个申报栏次,相应的填写方式差不多,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务操作依据。如果哪里不对,欢迎大家指教。
一、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影响的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例题 4-计算分析题】2015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购入股票 100 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 110 万元。则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10 万元,其计税基础为 100 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0 万元。
【例题 5-计算分析题】2015 年 12 月 1 甲公司因融券业务发生交易性金融负债 100 万元,2015 年 12 月31 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80 万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交易性金融负债 账面价值:80 万元计税基础:100 万元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 万元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2.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三)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期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准 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入当期损益, 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也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题 6-计算分析题】a 公司 20×7 年发生了 2 000 万元广告费支出,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 度结转税前扣除。a 公司 20×7 年实现销售收入 10 000 万元。该广告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 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 0。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根据当期 a 公司销售收入 15%计算,当期可予税前扣除 1 500 万元(10 000×15%),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 500 万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计税基础为500 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0 与其计税基础 500 万元之间产生了 500 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 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
2.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题 7-计算分析题】甲公司于 20×7 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 2 000 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 5 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 5 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 额弥补该亏损。该经营亏损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从性质上可以减少未来期间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64号文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
离2023年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简称“164号文”)即将到期,而这份文件,在过去的35年里,确实为深圳的“特殊”税收政策提供了一个范例,为特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深圳房地产税的未来走向尚不明朗,深圳很可能不会出台新的地方性法律,而是按照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下文简称“90号文”)对其征收税款。从90号文件和深圳164号文件来看,它与全国其他地方现行房产税最大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处
part
1
房产税
一
深圳新建或新购置的一手房免征三年房产税,这个优惠全国没有。
二
除个人出租房屋等一些特殊情况外,企业无论是出租的房屋,还是自用的房屋,一律从价计征房产税,而全国其他地方则是,若出租的则从租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若自用则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三
全国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键词:减除10%至30%),深圳164号文则是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70%缴纳。
四
90号文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164号文则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三、六、九、十二月)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于每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一次收取数月租金的,于收取租金当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所收取租金月份的房产税。
房产税
part
2
规避相应风险
√
时调整纳税方式和纳税时机
一条看似微不足道的规则,会改变人们的纳税习惯,也会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五年的过渡期马上就要结束了,但如果不及时调整纳税方式和纳税时机,就会造成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
国际身份规划重要因素
那么在此环境下,减少税务风险,进行税务规划,保证资金安全是在高净值客户资产配置和国际身份规划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首先,如果担心企业经营风险,我们可以购买内地保险、内地信托来保障资金安全。
其次,除了担心企业经营风险以外,还担心个人的资金安全,可以购买港澳信托、境外信托来保障资金安全。
√
降低税务风险
最后,可以通过申请他国护照或者美元理财等方式来降低税务风险。因为他国护照和美元理财(单一自然人持有整个资产组合的份额不超过10%)不申报crs(comon reporting standard,通用报告准则)从根本上减少税务风险。
规避相应风险
以上,通过易懂的方式,让大家明白相关的税务规定及其如何减少税务风险, 并没有引用严格的法律规定,感谢大家观看!
我们作为纳税人,其实税收和我们的生活还是有密切的连续的。我们的衣食住行,都会涉及税收的。
当然,由于我们作为普通的消费者,虽然是实际的税负承担者,但是税款由于不需要我们直接缴纳,好像和我买二关系不大。其实我们作为纳税人,还是需要多了解一些税收的。
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这是税款计算的一个基本公式,不同的税种在实际计算的时候,也会有差异的。
对于税额的计算,主要需要知道的数据就是应税所得额和税率。税率对于每一种税来说的话,都是固定的。所以,在税额计算的时候,我们最主要的事就是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税款一般都是有公司进行缴纳的。我们个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主要就是购买汽车的时候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以及买房缴纳的契税。
应纳税所得额到底是什么?
在税款计算的时候,最困难的地方就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其实对于应纳税所得额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纳税的依据。即企业或个人获得的所得可能很多,但是这些所得并不需要都缴税,这个时期纳税人就需要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即可。
一般来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获得收入的基础之上,减去相应的费用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
比方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用企业收入减去各种成本和费用之后,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而个税里面的稿酬所得,在计算扣除费用的时候,是按照相应的比例计算的。
我们国家18个税种的计算,的确是一件很复杂的事。不是专业人士,恐怕很难真正弄明白的。
对于纳税人,我们应该怎么做?
对于我们纳税人来说,虽然税款不用我们自己直接缴纳,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国家的税收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的。
当然,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可以直接影响的就是个税的申报问题。个税在改革以后,也是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我们个人在申报自己的收入时,一定不能通过刻意降低收入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不仅如此,我们在生活以及购物的过程,索要发票也是一件为国家税收工作贡献自己力量的事。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税收主要依靠“以票控税”。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发票是防止他们偷税漏税的最好的方法。
当然,我们在索要发票的时候,也会遇到各种困难。毕竟,有些人的小买卖根本承担不起开发票的成本。这也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事实。
由于国家的税收征管工作,也是需要考虑成本的。不能说,国家为了征收100的税,反而需要花费200的费用。
不过,我相信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在税收方面也会迎来好消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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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税的主要方法包括据实征收与核定征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一般而言,核定征收的税收负担低于据实征收,因此,在具备相应条件时,纳税人应积极争取核定征收。除《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也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定征收制度,有的还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例如,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0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号)就是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通过核定征税而进行纳税筹划主要应用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领域。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核定征税政策主要由各地税务局出台,如《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如下:自2023年1月1日起,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为:天津市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小编有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节税降费技巧,欢迎评论区交流讨论!
一、使用电子发票有哪些好处?
1、发票领用只需电子发票号段,无需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简化领用流程;2、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填开,无需打印,节省设备、人员成本;3、发票实时接收,随时下载, 减少邮寄、保管成本,避免取得跨期发票;4、利于保管,无需纸质载体,避免丢失损毁风险。
二、企业因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时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三、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多少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企业销售货物当月收取定金,下月发货时收取尾款,什么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汇算清缴时多缴税款,申请退税时可以要求加算利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因此述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仅供参考。
问: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如何选择
注册好了一家公司,很多人在做税务登记时,被难住了,到底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呢?
这直接影响着日后企业所要承担的纳税金额,甚至会影响未来业务的发展。
简单来说,公司投资规模大的话,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就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果公司规模不大,且刚刚成立,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有啥区别
二者有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票,而一般纳税人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的专票可以进行抵扣税负。
所处行业
当然,具体选哪个还要看公司所处的行业。
增值税税负比较高的企业,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还有的行业比如软件企业,我国为了鼓励扶持这些行业,增值税超税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退税优惠最高可达到13%,如果所处行业使用这些优惠政策,就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
前文为《分析一下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一、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财务会计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2006)》(财政部令第41号):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2006)》: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七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三、历史溯源
(一)税法溯源
1、交际应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 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 , 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一。
二、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八十五号发布 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2、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财务会计溯源
《财政部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改字[1992]14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应当本着'必需、合理 、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由董事会批准,按不高于以下限额,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 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四、增值税的“交际应酬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五、分析
1、与业务招待费相关的概念:
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支出
交际应酬费
个人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
2、以上概念,是否有权威的、普遍认同的定义?
3、业务招待费的“业务”,应该指“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投资等等,应该都属于“业务”范围。
4、业务招待费的“招待”,具体指什么?
5、业务招待费,应该是由交际应酬费演化来的。
它们是否同一个意思?
差别是什么?
6、交际应酬费的“交际”是什么意思?
7、交际应酬费的“应酬”是什么意思?
8、业务招待费不得列支个人支出,它的范围是什么?
六、为什么要确定60%的扣除比例?
为什么业务招待费的40%不允许扣除?
“发生额的60%”、“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两个限制,
是否意味着可以突破《企业财务通则(2006)》限制列支个人支出的规定?
七、招待所
一般地,招待所属于企业内部业务招待。
对外经营和对内招待,应该是可以区分清楚的。
招待所主要是吃、住、交通、会议等。
吃,当然都是个人支出,不能列支。
八、建议
业务招待费还是有具体规定比较好。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说明: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扣除率
我国现有
18种税
每种税按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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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退税的那些事,还不了解的赶紧收藏
3月1日#个人所得税退税#登上热搜,税务机关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时间是3月1号到5月31号,在此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网上税务局申请退税。网友们都纷纷加入了退税的行列,不少网友晒出自己的退税金额,有的高达万元,也有网友一顿操作之后需要进行补税。
什么是退税?
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退给原纳税人。主要包括: (1)由于工作差错而发生的多征。(2) 政策性退税。因税收政策变动。(3) 由于其他原因的退税。简单的说就是把你去年上缴的税,国家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退还给你。这也是国家给到大家的一个福利,只要你满足相应条件,再加上你的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就会计算这次应该退给你多少钱。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以深圳为例):
深圳个税征收起征点为月薪5000元起征。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收入金额减去各项社会保险费减去起征点(5000元)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
个税缴纳标准
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级:不超过3.6万元的,3%
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10%
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20%
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25%
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30%
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35%
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
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
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5、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满足以上条件申请退税才有可能退税成功。为了多退一些个税,有人动起了“歪脑筋”!学着网络上流传的“退税攻略”试图对申报数据进行“加工”,通过隐瞒收入、虚报附加扣除项目等方式骗取“退税”。
这种操作是涉嫌骗取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纳税人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虚增减税项目的,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步骤:
第一步:准备申报
安装个人所得税软件,打开软件后,先进行注册登录,如您是在3月16日之前进行操作需要提前预约,如您是在3月16号之后操作就可以直接操作。登录成功之后可以先不用着急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可以先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这些都可以给您节省一些税费,但是数据一定要真实有效。
完成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之后再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进入申报界面后,填报方式有【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 和【自行填写】两种选择。
为了方便申报,推荐大家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税务机关已按一定规则预填了部分申报数据,大家只需确认即可。
在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时【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和【单独计税】都可以试一下,哪种方式退的个税多一些就选择哪种方式进行退税。
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开始申报】后,系统提示【标准申报须知(使用已申报数据)】,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开始年度汇算申报。
第二步:确认信息
需要对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进行确认
第三步:填报数据
确认预填的收入和扣除信息无误,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第四步:计算税款
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补(退)税额
第五步:提交申报
确认结果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第六步:退(补)税
如存在多预缴税款,可选择【申请退税】。
在个税退税过程中存在的诈骗风险
依法诚实办理年度汇算,不要相信网络“退税秘籍”,避免错误或虚假申报影响纳税信用。
“你被税务稽查随机抽查……”
“你有一笔税可退还……”
警惕这类来电
别因退税反被骗
诈骗套路一:冒充稽查类
【反诈提醒】根据“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税务稽查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一般不会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等途径通知和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不管诈骗分子的诈骗套路有多五花八门,在进行任何转账之前,我们一定要再三核实,不轻信冒充稽查人员要求,提高警惕,要及时与税务局核实抽查情况。
诈骗套路二:谎称退税类
【反诈提醒】退税有法定流程,必须经过申请、审批、退库等环节才能实现,一般不会通过电话、短信、atm转账等方式直接实现,并且不需要另外提供账号。
不管何时,我们都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轻易泄露银行账号及验证码等信息。
诈骗套路三:教唆填报虚假个税信息类
【反诈提醒】个税申报“秘籍”勿轻信,一不小心就落入虚假个税申报的陷阱。
符合个税退税标准的公民,要进行退税申请的,自己要对个税信息申报流程进行了解,一定按照官方指引进行操作。
民众如对个税政策有疑异,可咨询12366或当地税务机关,如果在退税的过程中遇到诈骗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96110反电信网络诈骗专用号码进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我们将会给您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五、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六、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个人所得税额
1、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 个体工商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计算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12
(4)、计算本月应纳所得税额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3、 稿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20%×70%
4、 劳务报酬所得
(1)、一次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一次收入20000~50000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50%
=应纳税所得额×(20%+10%)
(3)一次收入超过50000时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100%
=应纳税所得额×(20%+20%)
5、 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境外个人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8、 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金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
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税
1、 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印花税额
1、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6/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来源:财经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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