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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纳税申报期是否延长(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9 12:37:03 热度: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1月纳税申报期是否延长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月纳税申报期是否延长

【第1篇】1月纳税申报期是否延长

记者1月3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我国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并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的覆盖面。

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的一线场所,也是税务部门防控疫情的第一线。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办税缴费服务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当地税务部门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其他纳税人,也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与此同时,各级税务部门也将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尽量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帮助解决。

针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通过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鹏

编辑:杨萌

流程编辑:吴越

【第2篇】9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唐山市部分区域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缴费)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5号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纳税申报(缴费)等事宜,现将唐山市部分区域延长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缴费)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唐山市路南区、遵化市、玉田县、汉沽管理区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缴费)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预计2023年11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前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三、建议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纳税(缴费)事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5日

来源:唐山税务

【第3篇】税收征管法纳税申报期

因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2023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4月申报要点

1

4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纳税人退还留抵税额

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而后,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的具体征管细则做了明确。 增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一季度部分税费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3

申报注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更进一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中小微企业新购设备税前扣除不再受500万元限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5

4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注意适用新规

《财务部 税务总局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事特定项目的纳税人,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别提醒

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申报纳税期延长,例如上海,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9日。4月各地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时间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4篇】2023年报纳税申报期限

@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023年度年报,您报了吗?

年报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

本年度年报提报方式分为两种:

①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提报;

关注“威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手机提报。

年报4大诈骗套路

套路一:收费入口

套路二:短信诈骗

不法分子会给企业主、经营户发送诈骗短信,引诱其点击短信链接进入网页界面。一旦进入,就可能被划走钱财。

套路三:高仿网页

不法分子自己制作的非法网站,乍一看跟官方网站一模一样,但其实会通过“认证登记”的程序来进行诈骗。请认准年报唯一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官方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套路四:不明来源的快递

有的企业会收到一些来路不明的快递,要求企业支付运费。企业支付运费后,就会发现,寄来的邮件是纸质版的《企业年检公告》材料,材料中写明企业年检已经过期,需要接受处罚(罚款)。如果企业负责人扫描了文件中的二维码,或者登录了文件中的网址,就有可能被骗,损失钱财。

年报常见问题解答

如何变更“企业联络员”?

1.知晓原企业联络员相关信息

请先点击屏幕中的红色字体的“工商联络员变更”按钮,根据屏幕提示信息,更新联络人信息。

2.不知晓原企业联络员相关信息

需到登记机关申请查询联络员信息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联络人变更即可。

从哪可以知晓年报是否成功?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在“查询”窗口录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入“基本信息”-“企业年报信息”栏目,页面如显示“2023年度报告”和“公示日期”,即可确认报送成功。

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需要。

新成立的企业“存续状态”如何填写?

选填“开业/正常经营”。即使未开展业务,也选填“开业/正常经营”(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的除外)。

未报以往年度年报的企业应当如何报送?

企业在补报了以往年度年报后,方可报送上一年度年报。比如,企业未报送公示2023年度年报,在2023年度年报报送时限内(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应当在公示系统上补报2023年度年报后,才能报送2023年度年报。

温馨提示

年报填写要及时、真实、准确

年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

如逾期将会面临列入异常名录、信用惩戒、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等惩戒。

再次提醒

申报年报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凡是要交钱的年报入口

都!是!假!的!

来源 威海市场监管

【第5篇】2023年纳税申报期

01

留抵退税,如何做账?

财政部刚刚明确!

具体怎么做呢?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3、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同时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综上所述,收到退税应该相应减少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非计入营业外收入。

那么,留抵退税的新政策如何理解呢?现在一起回顾下要点吧!

02

留抵退税后会导致多缴城建税及附加吗?

最近很多纳税人有个疑惑:留抵税额退了,之后如果要缴增值税,也得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那是不是留抵退税会导致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呢?

税务局答复:留抵退税,不会导致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负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2023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还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例1:

a企业是一家微型企业,2023年4月份申请退还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10万元。2023年5月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5万元,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中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5万元,扣除后本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为0(5万-5万)元,尚有5万(10万-5万)元可以在以后抵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

►例2:

b企业是一家小型企业,2023年4月份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10万元。2023年5月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5万元,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中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扣除后本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为5万(15万-10万)元。

光有栗子还不行呀,来看看申报的时候如何扣除吧。

► 1、打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 2、确认“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是否为上期申请的留抵税额(小编选取的企业,4月申请的留抵税额为388407.55元,5月需缴100000元增值税,以上数据均为系统自动带出)

►3、 确认“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第4栏次)、“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是否正确(数据均为系统自动带出),其中未扣除完的留抵税额会结转下期,可查看“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温馨提示:简易征收需缴纳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不得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其实,只要增值税其他申报表已经填写准确,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相关数据已预填好,只需大家确认数据即可,十分的便捷,不会给您增加任何的负担。

03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该业务。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2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来源丨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财政部、青岛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大白学会计,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第6篇】6月份纳税申报期

1月征期延长!纳税人请留意各地方税务局的公告信息,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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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4月纳税申报期

今天有客户咨询我们,货物出口后没有收汇,会不会影响退税?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未及时收汇还是无法收汇?不同情况对应的处理方式不同。

如果没有及时收汇,也未按规定留存收汇资料的: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后续能收汇的——等收齐后申报办理退(免)税;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已经申报并退税的——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未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4、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视同收汇的情况

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该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前完成收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的特殊情况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由于特殊原因且能提供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的情况: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者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7、因溢短装的;

8、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申报时就要报送收汇资料的企业

以下三种出口企业是属于做退(免)税申报时就需要同步报送收汇资料的,如果属于这三类企业,则需要收汇后才能申报退税。

1、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也就是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提交的收汇材料是虚假或者冒用的,从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

收汇材料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1、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2、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第8篇】2023年国税纳税申报期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这也就成为我们财务人员都很关注的一件事情,所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完成纳税申报工作,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我们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了解的五大常识。

1、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自2023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哪些申报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2023年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4、一般纳税人购买不动产,该怎么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也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所以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以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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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出口的纳税申报期

4月申报期,出口企业有哪些业务事项要格外注意?申报的时间节点又有哪些呢?

这里有一份温馨提醒来为您解惑!

一、收汇情况紧把握

@出口企业,2023年出口的报关单,应于4月申报期内收汇并申报。请大家抓紧时间哦。

如果超期怎么办?接着往下看↓

q:我单位去年出口的报关单超过4月申报截止日期收汇的,还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q:超过4月申报截止日期,我单位该如何申报去年的出口退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的规定,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其中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录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的步骤如下,供您参考:

1进入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模块,先采集申报明细表。

2返回采集首页,进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采集收汇信息。

3保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录入完成后生成申报数据,正式申报。

q:超过4月申报截止日期,我单位仍无法收汇,该如何处理去年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若您公司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但该批次出口货物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若您公司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进料加工核销这样办

q:我们是生产型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应该要注意什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核销流程如下:

1.获取数据。

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2.核销录入。

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3.报送资料。

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后续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三、来料加工业务需注意

q:我们从事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应该注意什么呢?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一定要注意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申请及核销,下面申税小微为你一一讲解:

1、申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10篇】10月纳税申报期

新印花税法将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一系列衔接公告,以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掌握新法

有一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哪家发行了最新的印花税源征收申报表

01

您不需要在旧版的明细表中填写具体的应税凭证名称

接下来,税务总经理还发布了相应的详细清单填写案例

案例:纳税人a按季度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有5份书面销售合同,合同中列出的总价(不含所列增值税)为100万元,一份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列出的总价(不含所列增值税)为1000万元,一份书面产权转让文件,合同中列出的总价(不包括列出的增值税)为500万元。纳税人在填写应税合同和产权转让文件时,应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并在2023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全面申报财产税和行为税,如下:

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a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看到这个案例后,很多纳税人更加困惑

这之后该如何申报印花税?输入每个合同的信息?这不是很费事吗

我过去常常根据公司账目上的收入申报和缴纳印花税。我根本没有合同信息统计。我该怎么办

我根据增值税销项数据申报印花税,我根据进项税抵扣数据申报印花税。我以后怎么填申报单

税务局的这个申报案例有错吗?是不是我们忽略了按收入和销项税申报印花税的情况

事实上,税务局的申报案没有错,但您申报印花税的方式是错误的

印花税本身是根据应税凭证的金额计算的

关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77号公告也规定纳税人应如实提供并妥善保管应交印花税等相关纳税资料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统一建立、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应纳税凭证的归档和收款情况

登记册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数量、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提出凭证的当事人(或接收人)的姓名、凭证的出示(接收)时间、应纳税凭证的金额、件数等

因此,印花税申报和支付本身的方式是通过登记簿完整记录应税凭证的建立,填写税源明细表,并在此基础上申报和缴纳印花税

有了登记册,填写以前的税源表或新印花税法下的税源表非常简单,因为你有一个登记册,登记册是你的手稿

当然,你不需要在税源表中列出所有合同,特别是当有很多合同时,你可以总结并填写。当然,汇总数据来自您的登记簿

例如,纳税人b每季度申报并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签订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中列出的保险费(不包括列出的增值税)达100万元。纳税人在签订应税合同时应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并在2023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全面申报财产税和行为税,如下:

纳税人b应在2023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1‰=100万元

可见,根据税法的规定,印花税的申报是很明确的,这是一个统计申报的过程,每天统计账目,然后分类填写税源表,最后申报纳税

02

但我们总是这样宣布。根据账户上的收入,或者根据发票金额,我们汇总申报并缴纳印花税,税务局检查的人什么也没说

我不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只能告诉你,理论上,正如我上面所说,你需要记录登记册,然后根据登记册中的信息进行申报

至于为什么很多人根据收入或发票进行申报,基本上是因为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无法计算合同。这是一种处理它们的方便方法。长期以来,税务局一直默认这种粗略的申报方式

当然,也有人反对,比如下面的

当然,当我们看到税务局正在检查您的印花税时,如果无法获得合同信息,它也会采取验证方式。验证方法还可以通过收入估算您的印花税支付是否合理。我认为这也可能是为什么许多纳税人直接使用收入计算税款的原因

03

因为您需要填写应税凭证的名称

事实上,这可以自然申报。您可以先申报,后申报

您只能根据税种名称填写应税凭证名称栏。例如,如果您是销售合同,您可以填写销售合同,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填写以下应税金额和其他信息。

【第11篇】2023年1月延长纳税申报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3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3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17日

【第12篇】纳税申报期限

关于纳税期限与申报纳税期限区别是什么的问题,纳税期限通俗讲就是多长时间交一次税,纳税申报期限就是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说明,供大家参考。

纳税期限与申报纳税期限区别是什么?

纳税期限就是你缴纳税款的周期,就是多长时间缴纳1次。如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那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1个月,就是对于连续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每个月纳税1次。

纳税申报期限就是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就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情况。如不考虑节假日的因素,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每个月的15日之前。

纳税期限与缴库期限有什么区别?

纳税期限通俗讲就是多长时间交一次税,比如增值税大部分是一个月交一次税。

缴库期限是指税款入国库的期限,税款一般是从纳税人->税务局->国库支付中心,这么一个流程,如果是企业报税,一般税务局是看不到钱的,只负责申报数据,确认税额,然后打印单据,纳税人拿着缴款单去银行,税款直接从企业账户划到国库支付中心账户中,入了库才算完成,入库时间一般都是在企业交款的转天,当然也有个别银行不规矩,资金截留几天,如果是网上报税可能还好些,不过也会出现银行不及时划款的现象,如果是交现金给税务局,那么税务局要及时汇总缴入国库,一般也是交给银行,银行代缴国库,缴库期限比纳税人缴款的期限好像是晚三天,作为纳税人来讲,一般就要掌握好缴款时间就行了,这个时间要以银行业务办讫章的日期或者税务局收据的日期为准。

【第13篇】为什么把纳税申报期延长

今天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财税政策支持有关情况。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决定依法将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向后延长一周。

王道树表示,对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务部门依法按程序两次延长了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目前,除湖北省以外,2月份纳税申报工作已经顺利结束,整个申报工作还是沉稳有序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受疫情影响较重,而没有能够完成申报的少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布置各地税务机关及时予以受理,并且要落实好“四不”的要求。这“四不”主要是:对这些特定的纳税人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

他表示,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式,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决定依法将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向后延长一周。也就是说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从3月16日延至3月23日,届时对于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以由省级税务局依法依规具体明确在适当延期的范围去实现。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任敏 刘欢

编辑:曾佳佳

流程编辑:王梦莹

【第14篇】2023纳税申报期限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大同市税务部门对平城区等地2023年10月份申报期限进行延长。

具体为→

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新荣区、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将2023年10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5日。纳税人若到11月5日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

据悉,市税务局还将开展“非接触式”办税,为全市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利安全的办税环境。

记者 吴华

责编 王宇

【第15篇】2023年五月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3号

因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延长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30日(星期一)。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5月30日前无法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2日

《1月纳税申报期是否延长(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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