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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财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2023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23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7〕44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8.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9.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并公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50条,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备案审查、文件清理等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确保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规范和统一。
10.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6〕31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23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从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除企业名称外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这意味着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开增值税发票用于企业报销的时代即将终结。
以下为国家事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的公告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9日
简单来讲,无论是购买方索要发票的,还是销售方开具发票的,都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适用对象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叫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自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规定实施之后,新办的企业则会取得由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号,也是税号。
看到这里小伙伴们一定一个头两个大了,纳税人识别号一词看起来复杂,实行起来更是复杂的样子?那么小编接下来就教大家一个非常简便的方法来应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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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是人们了解社会经济的基本情况,寻找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场主体制定投资、经营规划的基础。一旦缺失了关键性、系统性的数据,人们就会身处于信息沙漠,无法辨识方向。
在与乌克兰开战后的四个月里,克里姆林宫阻止公众获取前所未有的大量经济统计数据,导致那些在政府机器之外运作的市场主体和经济分析研究人员,一直在缺失数据光线的黑暗中工作,独立评估和预测的质量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
克里姆林官封锁统计数据,可能有以下目的:
一、维持俄罗斯社会对乌克兰战争的支持
官方称,封锁统计数据旨在保护俄罗斯公司和个人免受西方制裁。然而,更有可能的是,克里姆林宫害怕公布揭示经济全面崩溃或每月天文数字战争支出程度的数据,会导致俄罗斯企业和公民对克里姆林官的批评和愤怒,并因此诱发大众对战争的抵制。
俄罗斯国家统计局提供的4月份工业生产数据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一问题的规模。与 2021 年 4 月相比,汽车制造业下降 85.4%,电梯产量下降 48%,洗衣机下降 59%,冰箱下降 46%。
2021 年,汽车、设备和其他车辆占俄罗斯总进口量的近一半(49.2%),而 5 月份俄罗斯的新车销量暴跌83.5%。去年对俄罗斯实施制裁的“不友好国家”约占进口的62% 。俄罗斯经济的技术孤立将导致生活水平下降,技术、汽车、建筑材料等由于价格上涨将难以找到或超出许多人的承受范围。
如果无法获得西方技术和商品,俄罗斯的技术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逆转,包括在石油和天然气等关键领域。美国实施的二级制裁也将限制俄罗斯从其最大邻国进口技术,加剧俄罗斯的倒退。
如果继续公布这些统计数据,数据下降的情况将会越来越严重,这将对俄罗斯人继续支持普京和对乌战争将构成极大挑战。
二、隐藏影子进口渠道,躲避欧美制裁
自 2022 年 4 月以来,俄罗斯当局限制了对所有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访问,包括与欧亚经济联盟 (eaeu) 内的出口、进口和贸易有关的统计数据。这样做,虽然剥夺了大众了解社会运转的基本情况的权力,但它可以隐藏影子进口(俄罗斯政府称之为平行进口)新渠道的形成。
俄海关总署署长弗拉基米尔·布拉文 (vladimir bulavin)表示,需要新的保密级别来防止“与进口有关的评估不当、投机交易和误解”。 相比之下,在战前,俄罗斯海关只对与军用物资、飞机和核材料贸易相关的数据进行分类(保密分类,下同)。
免费提供的进口统计数据对克里姆林宫来说确实很危险。它们将揭示俄罗斯制造商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外国零部件供应商外流以及技术和生产链断裂导致的结构性赤字。
隐瞒贸易统计数据的另一个可能目标是阻止西方政府准确了解受制裁商品的影子进口规模,并为向俄罗斯供应此类商品的第三方国家提供掩护,使其避免二级制裁。如果俄罗斯达成非正式协议,掩盖来自某些邻国的货物流动,例如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这一目标将成为可能,土耳其已经能够从反俄制裁中获利。
此前,俄罗斯的出口统计数据可以追踪石油和天然气供应的趋势、数量和方向——这对克里姆林宫至关重要,目前仍然是俄罗斯财政的主要来源。
从俄罗斯进口的其他国家的数据仍然可用,但并不总是足以提供完整的画面。石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例如,欧洲有可能进口了大量的俄罗斯乌拉尔石油,但无法确定,因为它与其他变种混合在一起,并以不同的名称在统计中列出。
三、有利于克里姆林宫的宣传动员和对内、对外信息战
在俄罗斯,对外贸易远非唯一受到新级别保密的领域。例如,俄罗斯中央银行已停止发布有关俄罗斯国际储备结构的信息:从 3 月底开始,仅更新了总量数据,没有详细说明具体资产分类。在对其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制裁之后,俄罗斯失去了获得存放在西方国家的约3000 亿美元的资金:大约是俄罗斯在战争开始时积累的储备的一半。只有黄金和人民币留在了央行的控制之下。
同样,政府已允许俄罗斯公司在 2022 年底之前停止发布数据,而央行也不再要求银行提供俄罗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键数据。中央银行还允许包括非国有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隐瞒有关控制个人及其管理机构参与者的信息。联邦航空运输机构 rosaviatsiya在 3 月份停止发布航空公司和机场客运量的数据,因此名单仍在继续。
从 2022 年 5 月起,克里姆林宫严禁公布所有俄罗斯纳税人了解国家如何花钱的信息:财政部对所有联邦预算支出及其赤字融资来源的当前信息进行了分类。4 月,在这一变化前夕,预算统计数据显示,俄罗斯的军费开支增长了近 150%(6300 亿卢布,高于 2021 年 4 月的 2750 亿卢布),其他部门的收入下降了 18%。现在不可能准确地跟踪当前每月在战争、经济和社会义务方面的支出。能看到的只是不知道真假的支出和收入的总和。
我们在中文网络经常会看到“俄罗斯对乌战争越打越有钱”、“欧美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越严厉俄罗斯越挣钱欧美越倒霉”的新闻与信息。这样的信息塔斯社、俄罗斯卫星通讯社等克里姆林宫掌控的媒体不仅会频繁对外发布,也会频繁出现在俄罗斯内部的媒体与信息平台上。只有封锁关键统计数据,才不至于让这些信息战中涉及到的数据受到俄罗斯自己人的质疑。
四、阻止人们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质疑
俄罗斯统计局的主要经济指标仍然可以免费获得,但对其可靠性的质疑越来越多。早在2023年大流行期间,为了尽量减少对更令人失望的数据的关注,俄罗斯统计局就制定了晚上发布数据的做法。特别敏感的指标,例如显示俄罗斯人口灾难性收缩的人口统计数据,现在只在每个星期五晚上发布。此前,俄罗斯统计局的数据几乎每天都会在白天发布。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担心俄罗斯统计局的数据质量,质疑的原因一是俄统计局会定期修改已经发布的历史性数据,对数据按要求的方向进行了调整。2019 年,经济学家基里尔·特雷马索夫(kirill tremasov)在对此类数据调整进行严格的学术审查后,质疑俄统计局修改数据是“按总统意愿绘图,而不是统计数据”,导致与当时的经济发展部长马克西姆·奥列什金(现为普京的经济助手)发生公开争执。一个月后,俄统计局停止每月发布一项反映俄罗斯人收入变化的关键社会指标。
俄罗斯统计局的一位副局长解释说,政治考虑决定了应该禁止发布哪些数据,这样做是为了隐藏俄罗斯的弱点,展示俄罗斯的优势。他还补充说,官方没有义务公布经济统计数据。
五、俄罗斯人为自己编织了三道围墙,导致了俄罗斯与世界的社会隔绝、经济隔绝和信息隔绝
俄罗斯统计工作制度规定了哪些指标应该由哪些部委计算,但没有规定是否应该公布。俄统计局的一位副局长说:“国家拥有做出决定所需的所有信息。企业、专家社区和记者目前掌握的信息较少。”
将经济和预算统计数据归类为机密会使国内经济中的所有参与者更难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这会导致经济分析和经济问题公开讨论的质量,并导致基于零散数据的市场猜测。在俄罗斯,只有国家官员的内部评估才被认为是权威的,但他们可能有自己的理由歪曲数据,尤其是为了让他们的老板高兴。
由于以前提供高质量统计数据的外国数据公司的离开,俄罗斯的信息缺失变得更加严重。战争开始后不久,金融服务公司 refinitiv 离开了俄罗斯,彭博终端也失去了访问权。这阻碍了俄罗斯大批独立分析师的工作,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现在企业不得不在别处购买数据。
自从俄罗斯军队进入乌克兰发动战争之后,俄罗斯不仅被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包括体育和邮政组织除名,被隔绝于国际社会;欧美越来越严厉的经济制裁措施还导致俄罗斯的产业链和国民经济与全球产业链和世界经济走向越来越严重的隔绝;而俄罗斯的经济统计和预算数据现在不仅与外界隔绝,而且与俄罗斯人自己隔绝,这是俄罗斯社会面临的作茧自缚的信息隔绝。
【作者:徐三郎】
货劳税、企业所得税、征期是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事项,本文整理了货劳税、企业所得税、征期等17个问题,一并给大家说清楚啦!赶紧来学习吧!
货劳税
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要备案。提供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2.广告公司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属于什么服务?
答: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按照提供“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4.外地企业收到很多从北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空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可以出具给该企业官方的证明或者文件来证明该种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答:无需开具证明,可正常使用。
5.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6.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7.开具发票时,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8.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是否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根据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出口免税”一栏,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不填写此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13、14栏即可。
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的部分可以按照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4.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5.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6.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征管类
1.《统计局行业信息确认表》或《行业信息确认表》是否是必填表?有申报截止时间的要求吗?是否每月都需要申报?
答:《统计局行业信息确认表》或《行业信息确认表》为非必填表,不影响申报信息上传。但如不通过网报系统确认后期可能需要到前台确认。纳税人应于2-4月征期结束前申报完毕,仅需填报一次,确认后次月不会再次出现填报要求。
2.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特大重磅!省级及省级以下国税地税合并!再也不用两头来回跑啦!
我国规定的纳税人识别码,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在2023年之前,公司注册是需要到一个一个的部门去办理证书的,包括了工商部门、质检部门、税务部门办理三证,缺少其中一个公司都是无法注册的,在14年之后,就开始了证书的合一,到如今其实已经不是由三证合一,而是到多证合一了,不过小编在这里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三证合一都是那三证。
1、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代码机构证主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2、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现如今在多证合一后,也就没有以上的这么多的登记证书了,现在都是合并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内,成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多证明合一大大的简化了公司注册的程序,更方便了各级管理组织机构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也更容易对企业形成到位的监管。
增值税发票对企业十分重要,其开具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是尤为需要注意的一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小问题,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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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许多收益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同,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也不同。随着两会的召开,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声音越来越大,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有没变化呢?小规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3500元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个季度申报一次,季度不超过9万元免税
1、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2、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二、小规模企业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税务一般都比较简单,自公司成立拿到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就要开始申报缴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公司报税基本上都是采用网上申报,只要在网上操作就可以完成申报缴税。
1、网上申报一般都是登陆当地税务系统。
2、首先是国税,进入国税局网站首页,右侧有“办税服务厅登录”
3、进入办税服务厅,选择“国税纳税人登录”
4、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密码就可以登录进去,进行纳税申报了。
5、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最长的那一串数字,纳税人的密码默认为8位纳税人编码。首次登录以后可以进行修改。
6、国税申报完成之后,就需要进行地税的纳税申报。
7、同理,也是登录地税局的官网。
8、点击进入地税局官网,选择“电子税务局”
9、进去之后会显示登录页面,电子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等各种功能。
10、申报缴税需要登录系统,有三个登录方式,最常用的是手机动态码登录。获取绑定的手机验证动态验证码就可以登录了。
国税和地税都需要申报。
地税系统现在都是采用手机动态验证码登录,需要去税务办理绑定。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根据京财税[2008]1488号文件规定,自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今年真的是各种财政法规倍出的一年,7月开始各种政策实施,会计人开启了下半年的忙碌,其中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各种问题备受大家关注,接下来就带着大家了解相关政策。
1.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注意关键字:不符合规定不能作为税收凭证,办理涉税业务。只有企业才会使用发票办理涉税业务或者入账,我们个人不涉及这些问题。所以消费者取得发票作为个人的消费凭据的,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这里的企业主要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最近总是听到财务人员抱怨,新政出来符合条件的发票越来越少。其实不是符合条件的发票少了,而是税务局对我们的越来越严了。之前有些公司的饭补、福利,都要求员工提供办公用品发票,那个时候你是不是常在超市出口听到,“小票还要吗?”这样的问候,新政出台我相信你应该不会再被“骚扰”了。7月1日之后再开具的发票要求内容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你买的“鱼虾蛋奶”再也变不成办公用品了。
社会在进步,我们的税收政策也在进步。发票是消费的重要凭证,是入账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的依据。订立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国家的政策我们坚决维护,所以现在赶紧看看包包里有没有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有的话可以让它随风而逝啦。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3 17:13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231j):
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生产经营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于2023年1月未支付货款,无实际货物交易取得并认证抵扣广州国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涉及金额2021965.86元,税额343734.14元,价税合计236570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1月认证抵扣税额343734.14元,后于所属期2023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进项税额转出343734.14元;于2023年3月未支付货款,无实际货物交易取得并认证抵扣上海亮典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涉及金额2241811.95元,税额381108.05元,价税合计262292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3月认证抵扣税额381108.05元。
你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724842.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8.96元,构成偷税。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1)开票方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2)查询金三税收管理系统、税源管理一体化系统业务平台金税信息你公司增值税发票明细信息;(3)税务登记表;(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6)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招商银行:59290********601)交易明细;(7)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你公司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拟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724842.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8.96元处以2倍罚款合计1551162.3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何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办理各类涉税业务的唯一代码标识。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纳税人涉税数据进行“一人式”归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人一码、一人一档。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如何获得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的,扣缴义务人核实其有效身份证件后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则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并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该纳税人。
自然人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选择自行办理的,税务机关核实其有效身份证件后按规则赋予并告知其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用?
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哪些?
(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如何查询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方式一:手机app
打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客户端,点击页面下方“查询”
点击“公众查询-纳税人识别号查询”。
选择证件类型为居民身份证时,录入证件号码、姓名进行查询。
选择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时,录入证件号码、姓名、国籍(地区)、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国家(地区)进行查询。
方式二:web端
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its.tax.sh.gov.cn/,点击页面上方“公众查询”
进入查询页面,选择“纳税人识别号查询”,选择证件类型并填写对应信息,点击“立即查询”。
2023年开始,企业私人账户的每一笔流水都能被查清!一旦被稽查,补税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安全”了。
1
2019清查开始!
公司还敢用个人账户收款?
一、2023年税务稽查比例提高,重点打击偷漏税!
2023年各种税收优惠不断,程序不断简化,同时税务稽查也越来越严厉了!
1、2023年,税务稽查力度加强!税收稽查抽查比例提高,重点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2、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
二、2019私户避税走不通了,多家企业被查被罚!
案例一
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案例二
北京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购货款被罚将近24万。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经查,该公司当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案例三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黄先生,2023年至2023年期间,担任本辖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判决如下:公诉机关认为,黄祥耀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三、以上案例告诉我们3个道理
1、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银行、税务已经共享信息,之前税务想掌握私人账户的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和银行合作后,这件事情将变得异常容易。
2019起,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偷税漏税必然遭到严查!
2、大数据比对分析
背靠强大的税务系统,税务局想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发票数据,纳税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大数据都会自动比对分析,一旦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将会自动报警。
不用等着别人举报,税务局自然就会知道某某企业涉嫌存在偷漏税现象。
3、虚开发票这条路被彻底堵死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请大家遵守税务法规。同时,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四、告诫所有企业老板们
不要再用个人银行账户隐藏公司收入少缴税款啦!
否则一旦被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那可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且行且珍重吧!
2
2023年个人银行账户
进账多少会被查?
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一、资金大额交易会被严查!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简单来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1)任何账户的现金交易,超过5万。
(2)公户转账,超过200万。
(3)私户转账超20万(境外)或50万(境内)。
二、可疑交易会被严查!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企业涉及以下这6种情况,要小心了:
三、微信、支付宝收款也会被查!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今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也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了。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出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将受到严查!
3
“两高”紧急通知!
个人账户转账更危险了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释〔2019〕1号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解释。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最后提醒大家:税务局对个人账户稽查是毫不留情的!个人账户走款已成为税务严查的风险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尽量避免私账,降低税务风险。人在江湖漂,还是谨慎一些为好啊!
来源:中国经营报、中国政府网、税务师等
香港身份申请火爆依旧,仍是很多朋友在后台私信怎么解决续签难点:应该怎样在续签时证明在香港惯常居住?不用担心,下面给大家解答一下。
首先香港优才续签的逻辑是什么呢?答案是:有效签证期间申请人在香港惯常居住,并尽量提供更多的生活或工作或经商证明。
每次续签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会被拒签。之前所付出的努力和财务成本都付之东流,所以请有续签需要的朋友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生活证明:主申请人可以,但并非强制性需要一直居住在香港。
(1)申请人定居在香港。
只要能证明申请人在香港,不管在香港干什么,读书、工作或者仅仅只是生活在香港没做其他事情,续签3年基本上都是没问题的。
(2)申请人不定居在香港,受养人定居在香港定居。
比如配偶和子女作为受养人定居在香港,配偶照顾子女,子女在香港上学,一般续签3年也是没问题的,如果配偶在港工作,续签优势会更大。
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在港生活的证明呢?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租约、水电费单、本地信用卡账单、本地电话费账单、子女在港入学证明、香港保险单、购买住房证明,续签申请时应尽可能多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工作证明:申请人签约香港公司,但不强制要求居住在香港。
只要签约的公司属于香港公司,工作收入由香港公司发放,税收上交香港,落实是为香港经济做贡献,一般也可拿到3年期的有效续签。
续签申请时应尽可能多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雇佣合同
(2)任职证明
(3)薪水银行流水
(4)强积金供款证明
(5)纳税证明
3、经商证明:自己注册并经营一家香港公司
续签申请时应尽可能多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经商登记证
(2)注册证书
(3)周年申报表
(4)财务报表/管理账目
(5)办公室租约
(6)员工强积金供款证明
(7)公司简介
(8)申请人职务说明
(9)申请人薪金银行流水
(10)申请人实缴资本证明
(11)未来业务拓展计划
香港专才或者iang签证续签要求比较高,需要有本地员工和办公场所。香港优才即便没有提供这些证明材料也是可以申请续签的,但是应尽量提供公司的业务合同和银行流水证明。有流水有合同,申请3年续签基本没问题,只是空壳运营的话,大概率只能申请到一年有效期的续签。
在电子发票试点政策不断推行的当下,我们正处于一个纸票、电票混合并存的阶段,由于现行的发票类型繁多,在报销业务中,财务常会收到来自不同平台还各具特点的发票,从手工发票到全电发票,我们甚至能清晰地看到一部我国发票持续迭代的发展史。
现行发票类型盘点
虽然这是走向发票全面数字化、高效便捷时代所必须经历的阶段,但纸电并行,多种类型票据流通给财务人员带来的影响也是实实在在的。比如说,“不同发票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是否应该有发票专用章”这个问题都有点让人判断不清。
看起来电子发票的盖章问题确实困扰了不少人
为了做好企业风控,纸质发票需要查验,电子发票还要叠加一个查重动作,企业规模较小的企业还可以通过手动excel高亮+管控报销提交时间勉强应对。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尤其是有共享中心的集团企业,就成了一件不得不做,做起来却又耗时耗力的事情,即人效低,成本高。
事实上,在发票报销这种事上,不仅是财务人员痛苦,来报销的业务人员同样痛苦:
来自报销人员的抓狂|微博
但财务和业务人员在报销业务中遇到的痛点并没有很难解决,事实上,解决发票报销、验真查重等问题的技术已经相当成熟。2023年6月,每刻行业首家推出了“全票种发票ocr” ;如今,每刻能够支持包括全电发票等近30+不同种类发票的群拍、群读、群验真。
每刻识票系统只需对着纸质票据进行扫描或者拍照,就能自动将票据图像“翻译”为结构化数据,单图平均识别时间小于1秒,且支持自动寻边切割、多票一次性识别。
每刻识票功能的优势
种类齐全
支持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各类增值税发票、火车票、机票、打车票、汽车票、定额发票等近30+主流发票种类;
简便高效
单张票据平均1秒识别,可一次性批量识别多张票据,并同时返回多张票据的识别结果;
字段全面
基于深度学习算法,覆盖日期、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等各类结构化字段;
稳定准确
拍照识别不挑角度,不受背景、亮度、折痕、内容错位等影响,票据识别准确率在业内领军 。
而且每刻识票功能并不止于此,这里简单举两个例子:
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注意了 海关专用缴款书也不用手动录入啦!
开启了每刻智能识票功能后,业务员可通过手机终端设备拍摄海关缴款单据,即可识别上面的重点信息,包括缴款书号码、开具的时间、海关名称及海关代码、开票金额及税率和税额等。同时对单据号进行防重复检查,避免特殊票据重复使用。后续,还可通过发票台账,及时管理比对,方便信息检索。
紧跟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支持浙江、江苏两地票据验真
2023年,《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政策发布,各地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改革也提上日程。紧跟政策步伐,目前,每刻已经能够支持江苏地区、浙江地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验真。
随着大数据、智能化、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企业对票据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管理的优化始终离不开大量结构化数据的积累。
针对“机构组成复杂”的集团型企业,每刻也有一套专属定制化「票夹」解决方案。
每刻票夹:集团型企业一站式票据管理方案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做定制化开发,构建发票数据化管理,在满足风险合规需求的同时,保障票据信息安全。同时,深度融合的“业财税档”等内外部协同系统,帮助企业紧跟电子专票的进程,提升财务工作效率。打通发票的全流程闭环电子化,发挥电子化在发票流程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每刻票夹使用起来十分灵活轻便,能与每刻报销、每刻档案等产品组合使用便于企业更好地实现数字化财务管理。例如攀钢集团,在财务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组合使用了每刻票夹和每刻档案的方案,助力实现了攀钢ocr智能识别及图像存储系统建设的落地。
7月2日,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这两项文件将进一步降低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对大湾区广聚英才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以下为全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本通知所称的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2023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
(一)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香港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按照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五、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七、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负担。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负责所属辖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报人不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八、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度申报指南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补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7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相关名词释义
a1.“受理机关”:指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确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部门。
a2.“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a3.“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指附录所列人才工程。
a4.“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a5.“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而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a6.“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a7.“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a8:“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a9.“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a10.“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2023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内的企业,且在深圳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为一级分支机构。
a11.“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a12.“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并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列入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a13.“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a14.“入库培育企业”:指依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a15.“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指纳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录中的各类中小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a16.“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a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a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a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5)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6)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2023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a7)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23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已上市产品类别为准。
(a8)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主营业务为准。
a17.青年: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青年年龄的定义,即年龄为16—45周岁的人员为青年。
a18.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以及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a19.海外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a20.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二、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b1.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b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申报人的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申报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为准。
(b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b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b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居留凭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2.申报人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并进行实名验证。
b3.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提交社会统一用户平台注册证件外的其他对应符合(b1)-(b7)条款的身份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c1.申报人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c1)申报人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c2)申报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以上(c1)、(c2)条款,申报人、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承诺的,无须提供相关合同文件。
(c3)申报人属(d1)(d2)(d3)(d4)条款,且在深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须提交与深圳纳税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c2.申报人在2023年度内,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c3.申报人工作单位变更的,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符合申报单位相关条件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满90天的,则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配合申报。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d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d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d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
以上(d1)(d2)(d3)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4)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确认函)和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带头人由单位自主认定。
(d7)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8)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且在近3年内不存在所负责或参与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e1.申报人须在深圳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已纳税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15%。
e2.属(b5)外国国籍人士的,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以上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计算已纳税额,应当包含汇算清缴产生的退补税额。申报人需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f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f1)申报人五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2)申报人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f3)申报人在境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f4)申报人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5)申报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6)申报人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以上记录可通过“深圳信用网”网站或者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此项须申报人提供书面承诺。
f2.申报人2023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f7)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f8)深圳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f9)深圳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
f3.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有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具体可咨询开户银行),并以此作为补贴收款账户。此项需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使用已激活的金融社保卡作为补贴收款账户的,可不提供有关信息。
三、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g1.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机构。以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信息为准,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g2.单位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法人用户。
g3.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g1)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
(g2)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
(g3)申报单位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g4)五年内,申报单位有不依法纳税情形的。
(二)申报单位的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d5)(d6)(d7)(d8)条款申请时,其申报单位应在所述条款范围内。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补贴计算
h1.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
测算税额是指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3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15%。
h2.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h3.测算税额超过已纳税额的,不予补贴,无需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在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申报单位审核。
以(d1)(d2)(d3)(d4)条款申请的申报人,非深圳政府部门签发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二)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请信息及材料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3年8月31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以个人劳务申报的申请人,无须通过单位申报环节。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人、申报单位以书面承诺申报的,受理机关以信用监管形式开展事后监管。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补贴拟发放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补贴计算规则核算补贴金额,形成最终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
(六)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补贴金额到账30日内,在申报系统提起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补发或追回。
六、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合作区所指定的部门负责。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补贴业务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如查实申报单位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取消相应人才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申报指南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2023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四)申报系统上线后,申报平台网址、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平台、“i深圳”等平台同步公布。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大湾区推进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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