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一带一路税收政策指南(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一带一路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带一路税收政策指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带一路税收政策指南

【第1篇】一带一路税收政策指南

1 我国采取什么方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答: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 我国现行的抵免方法有几种?

答:抵免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

直接抵免: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饶让抵免: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3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税收抵免?

答:依据现行规定,居民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都可以申请税收抵免。

具体而言,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4 在境外缴纳的各种税收都可以回国抵免吗?

答:企业能够申请回国抵免的应当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境外已纳税款中既包括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也包括所得税性质以外的税款,企业应清楚划分其中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金额,无法划分的不能申请税收抵免。

5 在不同国家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时,有什么限制或要求吗?

答: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是“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原则,即“一带一路”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计算抵免限额后进行抵免,油气开采企业除外。

6 “一带一路”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享受哪些协定待遇?

答: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

(1)营业利润。“一带一路”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2)股息。“一带一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

(3)利息。“一带一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

(4)特许权使用费。“一带一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赁),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

(5)财产收益。“一带一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财产收益,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

7 “一带一路”企业应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一带一路”企业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首先要看其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署并执行有税收协定(安排),其次在有生效的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下,“一带一路”企业应向对方国家(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相关待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向“一带一路”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8 “一带一路”企业有没有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义务?

答: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公告)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按公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9 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中国享受抵免优惠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是“分国又分项”的抵免原则,即在分国别(地区)归集的基础上,还应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后计算抵免限额进行抵免。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0 如果产生国际税收争端,有什么解决机制?

答:产生国际税收争端后,纳税人可以向当地国家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转自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第2篇】税收服务于一带一路企业

税收协定是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条约,随着我国“走出去”企业数量的逐年增长,境外投资类型和金额的日益增加,税收协定逐渐受到“走出去”企业的重视,用好税收协定有助于维护“走出去”企业维护境外税收权益。本期介绍税收协定基本定义和我国协定谈签情况。

01何为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含安排/协议,下同)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02税收协定主要作用是什么?

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包括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03“走出去”企业在赴境外投资时需要关注哪些税收协定条款?

“走出去”企业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关注的协定条款也有所差异。如,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涉及境外子公司利润分回、向境外融通资金、对外提供特许权(出租设备)、对外提供劳务等,应关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等;设立境外分公司、办事处的,应重点关注常设机构、非歧视待遇和营业利润条款等;在境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应重点关注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等。

“走出去”企业派遣其雇员在境外提供劳务、担任董事、进行演出、研究开发、实习等情况下,以及企业雇员在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涉及的征税权问题,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也在相应条款里进行了规定。

04我国税收协定谈签情况

截至2023年8月,我国共签署105个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数量位居全球第三,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其中,我国同亚洲国家建交45个,签署协定35个,生效34个;同欧洲国家建交44个,签署协定39个,生效39个;同非洲国家建交52个,签署协定14个,生效12个;同美洲国家建交23个,签署协定11个,生效11个;同大洋洲国家建交10个,签署协定3个,生效3个。此外,内地与港澳签署税收安排已经生效并执行,大陆与台湾签署税收协议尚未生效。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第3篇】2023一带一路税收服务

更好发挥税收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军

来源:学习时报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数量越来越多,跨境投资规模越来越大,经贸往来频次越来越高,税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税收制度越来越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税收便利越来越成为投资便利的重要保障,税收合作也越来越成为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对外开放大局,为实现“一带一路”美好前景奋力前行!

2023年,***纵观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为促进各国共同繁荣,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6年来,“一带一路”建设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顺应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契合了各国追求开放、联动发展的共同愿望,正在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税收对资源配置、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和国际经贸往来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合作是“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关于“一带一路”建设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等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税收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推进,参与国家的数量越来越多,跨境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经贸往来的频次越来越高,税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税收制度越来越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税收便利越来越成为投资便利的重要保障,税收合作也越来越成为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畅通。“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各方发展战略的对接,寻求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制度之间建立联通关系。税收合作是其中尤为重要的方面,在推进各国互联互通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使命。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共同遵循的税收技术标准和原则,提高税收确定性。因此,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加强政策对接和征管协作,消除税收法律本地化给生产要素配置带来的障碍,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携手共进、合作共赢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互补。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资源要素流动可以改变和优化一国的要素禀赋状态和比较优势结构,从而改变一国的贸易和投资结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人口占世界总人口超过60%,而经济总量却只有世界的30%左右。这凸显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失衡,但同时彰显出沿线国家巨大的增长潜力。而且这些国家比较优势不一,资源禀赋各异,经济贸易互补性很强。税收合作可以通过优化生产要素的跨境配置,促进沿线国家发挥优势,弥补要素禀赋不足并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实现各国经济与贸易的联动增长。

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世界经济增长必然需要生产要素的有序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通过发挥税收变量对经济发展的正向影响作用,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经济发展,为沿线国家人民创造更多福祉,促进世界经济包容性增长。

基于此,国际税收合作成为全球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多次强调要支持和推动国际税收改革与合作,努力建立一个公平、可持续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

近年来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税务部门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有力促进了“一带一路”建设。

大力实施减税降费,营造优质税收营商环境。减税降费是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连续实施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今年进一步实施了总量近2万亿元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中国税务部门作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主攻手”,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以赴、尽锐出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既惠及国内企业又惠及外资企业,既支持“走出去”又服务“引进来”,一季度累计新增减税3411亿元,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

一是尽心尽力抓统筹。这次减税降费涉及多个税种费种、内部多个机构、外边多个部门、系统多个层级,从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分局,逐级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构建起“一揽子统筹、一竿子到底”的统一指挥体系,确保政策统一、高效、规范落实。

二是尽心尽力促落地。坚持精细操作、精准实施,把政策落实任务细分为443条,逐一明确责任人、时间表,目前已完成140条。重建统计核算分析系统,建立专门信息化平台,实现减税降费数据“机生机汇”,无人为干预,精准统计减税降费成效。

三是尽心尽力求实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时间紧、任务重,税务系统上下敢于担当、加班加点、攻坚克难、全力投入。比如,每次改革都对所有纳税人实现宣传辅导培训全覆盖,在3月底5天内实现对900多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全覆盖,4月上旬又用10天实现对4800多万户小微企业的辅导全覆盖。

积极构建征管合作机制,支持促进经贸畅通。按照***关于加强全球税收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2023年5月联合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举办“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的基础上,2023年4月18日—2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浙江乌镇举办了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来自85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16个国际组织、多家学术机构和跨国企业代表出席,是中国税务部门迄今为止举办的参与方最多、规模最大、国际关注度最高的高级别主场多边活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论坛主要取得了四个方面成果。

一是构建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论坛期间,34个理事会成员、22个观察员和19个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成员,共同签署了首个“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正式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该机制是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共同倡议、共同商议、共同建立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官方多边税收合作平台,对于消除税收壁垒、促进经贸畅通和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19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组建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将通过开展税收培训、税务技术援助、税收前沿问题研究和知识产品开发等活动,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作为联盟的载体,中国税务部门依托现有税务培训机构,设立了北京和扬州两个“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哈萨克斯坦、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也将陆续挂牌成立。

三是深化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共识。发布了《乌镇声明》,论坛参与各方欢迎并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强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并将致力于开展合作、分享经验,建立透明、高效、稳定、可预期的税收合作机制,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 四是制定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行动计划。围绕《乌镇声明》,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形成《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确保合作机制参与方共同采取行动,实现阶段性目标。

此次论坛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透明度高、代表性广、包容性好、务实性强,致力于更好促进贸易畅通,得到参会各方的高度评价,也为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作出了税收方面的贡献。

持续优化跨境税收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税务总局连续6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断创新优化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税收措施,大力支持跨境企业发展。

一是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让企业找政策“更简易”。对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我国主要投资目的地在内的106个国家和地区全面开展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分国别发布对外投资税收指南。截至目前,已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84份,涵盖67个“一带一路”国家,帮助“走出去”企业方便快捷地了解投资目的地的营商环境、主体税种、征管制度、投资涉税风险等情况,以减轻税法遵从成本、提高税收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打造国际纳税服务平台,让企业问需求“更通畅”。在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一带一路”专席。创建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通过中英文双语网站、双语咨询为跨境纳税人提供专业税收指引。同时,合理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对外投资税收法律咨询服务。

三是开展专项政策宣传辅导,让企业解疑惑“更直接”。仅2023年,税务部门组织近千场“一带一路”税收政策宣讲活动,帮助跨境纳税人了解有关税收政策。组织开展投资国税收政策咨询,提升对外投资税收合规性,引导企业自觉遵从国外法律法规,助力“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更好发展。

切实加强政策协调,维护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着眼于促进跨境投资的平等互利,加强税收协定谈签与涉税争端化解,维护了跨境企业的税收权益。

一是加快谈签税收协定,促进双向维权。2023年以来,我国共与24个国家签署或修订了税收协定,其中17个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截至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了全球111个国家和地区,为跨境投资创造了确定、有利的税收法律环境。

二是积极化解涉税争端,消除双重征税。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磋商机制,及时处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涉税争议。2023年以来,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磋商248例(次),为跨境企业消除重复征税50.5亿元。

三是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实现双赢互惠。2023年以来,落实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并扩大适用范围的政策,2023年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近500户(次),延迟缴纳或退税金额超过47亿元;对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实行综合抵免法,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的政策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支持境内外企业创新发展。

逐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供税收专业支持。税务总局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制度机制,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一是成立专职机构承担专项工作。在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成立境外税务处,专职负责我国“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与外交部、商务部合作,向我主要投资和经贸往来国家使(领)馆派驻税务人员,截至目前已向我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使(领)馆派驻12名税务干部,有力推动了与派驻国家的税收征管合作。

二是推出专门措施完善支持机制。2023年4月,税务总局从“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三个方面,研究推出10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税收措施。自2023年10月起,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相继出台9个方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中国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2023年4月,印发关于加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围绕深化多边合作、加强双边合作、提升能力建设三个方面,分领域、分层次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合作。

三是积极开展对外税务技术援助。税务总局在中国扬州建立了第一个设立于非oecd国家的oecd多边税务培训中心。截至目前,共为超过5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412名税务官员举办了22期培训班,有力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

进一步做好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各项税收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务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不断深化国际税收合作。认真落实好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各项成果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达成的共识,进一步推动沿线国家税务主管部门间交流合作,吸引更多国家加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努力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打造成务实、管用、高效的合作平台。进一步拓展国际税收合作领域,服务跨境贸易与投资,推动经济增长。继续向重点投资目的国派驻税务官员,深化税收交流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各国共同遵循的税收规则与指引,消除税收壁垒和国际重复征税,优化生产要素跨境配置,以税收上的共同遵循扩大“一带一路”经贸交往的共同利益。建立有效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寻求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以税收上的平等磋商促进“一带一路”经贸交往中的公平竞争。建立跨境税收服务咨询和征管协作机制,提高税收透明度,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合规经营,以税收上的确定性增进“一带一路”经贸交往中投资者信心。

持续构建促进双向开放的税收服务体系。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进一步优化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税收措施。完善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境外税收信息收集与研究,持续增加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提升投资合规性。未来两年,中国税务部门将再更新发布100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全面覆盖“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国家和地区。

大力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方面资源,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培训与技术援助。依托“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今年再举办12期350人的培训班,合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能力互助。

“一带一路”倡议正在绘制一幅跨越万水千山、联通五湖四海的恢宏画卷,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重要机遇。税务部门将勇担历史使命,更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对外开放大局,为实现“一带一路”美好前景奋力前行!

【第4篇】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相关资料

2023年6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1.企业员工取得火车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按什么金额抵扣?其他凭证呢?

答: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如何抵扣?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4.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2023年6月征期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1. 2019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写好后点击“税款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显示不对或者为零如何处理?

答:客户端未能带出减除费用主要是扣缴义务人系统操作问题所致。一是请核实任职纳税人受雇时间,确认受雇人员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是否准确,如误填了离职时间请将受雇人员的离职时间置空。二是请确认系统时间格式是否正确,正确的时间格式应为年-月-日。三是请核实扣缴客户端是否为最新版本。如果不是最新版本,请及时下载并重新保存人员信息即可。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三方协议网签后扣款不成功或者查询不到协议,是什么原因?

答:需要确认签订三方协议的人员信息与当前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使用的是不同身份证件信息,则会存在查询不到协议的情况。扣款不成功,需要根据提示判断,如余额不足等,如为系统原因,可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服务支持人员)进行原因排查。

3.个人转让北京企业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如何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答:一、扣缴义务人事先报告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被投资企业事先报告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被投资企业事后报告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023年6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填报说明规定:三、(三)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23年6月征期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1. 公租房占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征期征收管理税热点问题

1.哪些类型的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套餐登记?

答:在工商部门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除外)的非总分类型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套餐登记。总分机构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单位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个体工商户和由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位由于登记信息暂无法同步到税务机关,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补录等套餐登记手续。

2.北京的公司销售坐落于外省的房地产,需要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6月热点问题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3年6月)

1.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可免予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三条规定,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需要做实名认证,在哪里做?怎么做?

答:从5月1日起,纳税人在北京电子税务局“实名办税人员维护”模块中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关联、验证变更等业务。

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一纳税人信息一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模块,可点击人员列表对应的“实名认证”按钮,或在关联新用户时系统自动跳转至实名认证流程,可使用“支付宝人脸识别”、“微信人脸识别”或“银联银行卡四要素认证”的方式完成实名认证。

3. 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取消了,纳税人在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时,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如何填写?

答:取消了开户许可证,建议填写银行出具的账户账号开立证明上注明的登记编号。

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3年6月)

1. 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的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年6月)

1. 差旅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支出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年6月)

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

答:申报密码是验证扣缴单位办税授权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只有拥有该扣缴单位申报密码的人员,才能在客户端中进行相关敏感信息的操作(如申报表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等)。

申报密码的首次发放和日后忘记重置,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可以通过个税app或者个税web进行。同时,也提供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发放或重置功能,办税人员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到办税大厅申请发放或者重置。

2.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3年6月)

1. 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指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及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2. 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销售额为标准判断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现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如果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是否还需要预缴?如不需预缴,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时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减免税?

答: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果超过10万元的,当期仍需预缴税款。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吗?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答:1.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23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不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第5篇】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资料

今年5月14日至15日,我国将在北京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配合高峰论坛举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系列宣传活动,介绍“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帮助“走出去”企业预防和控制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努力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促进北京市对外经济发展。欢迎广大纳税人关注。

近年,越来越多的企业着手部署其海外投资经营业务,逐步构建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相适应的跨境投资经营架构,打造中国国际化企业。对于跨境经营的“走出去”企业,税收协定有非常实际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在跨境经营过程中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国的双重征税;另一方面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通过中国税务机关解决境外税收争议。

本问答主要介绍了有关税收协定基本知识和如何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正确地认识税收协定,并充分地利用税收协定助力企业“走出去”。

一、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总体情况如何?

答: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共对外签署了102个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香港、澳门)、1个税收协议(台湾,已签署未生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有力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有效服务了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战略。这些协定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税收条约下载最新版本。

二、请简要介绍各税收管辖区执行税收协定的程序性规定?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台湾地区;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三、请简要介绍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的原则?

答: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

税收协定的正文通常不会规定如何执行这些限制税率,东道国(所得来源国)按照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有些国家是“先征后退”,有些国家则是在纳税人自行申报时直接适用限制税率。

四、税收协定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关系如何?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面临着被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该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抵免,即大家熟知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但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税收协定不应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在抵免的范围内。因此,企业取得来源于已经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所得需要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当地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否则因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在来源国多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境内抵免。

【第6篇】一带一路税收工作总结

2023年,超1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红利兑现,有效激发了亿万市场主体活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百条措施全部落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进一步扩展,百姓办税缴费更省时、省心、省力;“五步工作法”加强税收监管,显温度有力度,营造更为公平法治的税收营商环境……

“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税收工作实现起步稳、开篇新、成效显。从媒体和网络的涉税热词中,我们盘点出2023年五大税收流行语。这些流行语,透露着民之所盼、税之所往,展现出税收工作在新发展阶段迈出的坚实步伐。

流行语一

“减、退、缓”税组合拳

“减税降费+缓税缓费”成为2023年的涉税政策新特点。

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新增减税降费预计超1万亿元。围绕提振工业经济运行、促进能源电力保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预计办理缓税(费)2000亿元,煤电和供热企业预计办理“减、退、缓”税270亿元。围绕激发科技创新发展活力,受益于两度“升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提前享受减免税额3333亿元。

透过数据,可以看出,减税、退税、缓税政策突出支持了制造业创新升级以及量大面广、吸纳就业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仅帮助制造业转型升级、中小微市场主体减负,更有助于稳增长、保就业,为我国经济稳步复苏、持续向好注入更强动力。

成效如何、是否达到了激发市场活力的预期?“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是一个观察视角。2023年,预计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约1300万户,同比增长13.6%,为2023年的2.4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研究员张斌评价,这充分说明,作为“先手棋”,减税、退税、缓税政策正以组合拳的形式进一步发挥宏观经济政策的跨周期调节作用,是用税收杠杆对宏观经济进行精准调控的有力体现,并且越来越灵活,越来越有针对性。

流行语二

“智慧税务”开新局

2023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着力建设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

何为智慧税务?概括起来讲,就是“两化、三端、四融合”。

所谓“两化”,就是指构建智慧税务,有赖于推进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所谓“三端”,就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形成以纳税人端、税务人端和决策人端为主体的智能应用平台体系;

所谓“四融合”,是实现算量、算法、算力的“三算”一体化深度融合,实现技术功能、制度效能、组织机能的“三能”一体化深度融合,实现税务、财务、业务的“三务”一体化深度融合,实现治税、治队、治理的“三治”一体化深度融合。

围绕构建智慧税务这一目标,税务部门精耕细作,顺应改革所需、回应群众所盼,对标一流标准,全面完成智慧税务顶层设计,着力推动税收征管方式从“收税”到“报税”再到“算税”升级,税收征管流程从“上机”到“上网”再到“上云”转变,税收征管效能从“经验管税”到“以票控税”再到“以数治税”提升。

在描绘智慧税务蓝图中,税收大数据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全国税务系统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识别优惠政策适用纳税人,惠及5亿余户次纳税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服务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或推送服务信息7000余万次;聚焦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重点、焦点问题,开展宏观经济税收分析,全面系统地反映政策落实效果,发挥税收大数据的参谋辅政作用。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表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重心在哪里,税务系统的智慧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以数治税”既是观念和理论创新,也是税收征管制度和实践创新,是税务治理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税务贡献”。

流行语三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023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启动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针对性地推出10大类30项100条便民办税措施,到年底前全部兑现。这是税务系统连续第8年开展此项活动。

8年来,一以贯之的是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100条便民办税举措推出之前,税务总局牵头组织全系统开展广泛调研,面向50多万纳税人缴费人开展了两轮需求征集,线上广开言路,线下招募3.7万名“税费服务体验师”,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真正体现纳税人缴费人所思所想所盼,充分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通过落实春风行动各项措施,办税缴费愈发简便快捷,除法律规定和需线下实物交付的外,办税缴费事项全部实现“非接触式”办理。其中,212项全程“网上办”,全面实现企业社保缴费“网上办”,基本实现个人社保缴费“掌上办”。

与此同时,2023年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3大类12项行动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增强了企业获得感,也让我们对即将开展的第9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充满期待!”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左银华的一席话,说出了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心声。

流行语四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2023年,随着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税务监管体系持续完善,市场主体发展正迎来更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总体来看,可以通过“减”“服”“管”来体现税收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

以“减”为主基调,助力各类市场主体轻装上阵。2023年,税务部门统筹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企减负纾困取得积极成效。

以“服”为主旋律,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拓展,近90%涉税事项、99%纳税申报实现网上办理;个性化服务更加精准,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将税费优惠政策送到纳税人缴费人手中,目前已推送54批次税费优惠政策。

以“管”为主抓手,营造规范发展环境。2023年,税务总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一批重大偷逃税案件,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税收监管体系,促进相关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专项行动圆满收官,共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万户,挽回税收损失90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3459人,5841名犯罪嫌疑人慑于高压态势主动投案自首。

2023年,纳税人满意度综合得分提升至87.2分。同年11月,“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还发布《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改革发展研究报告(2016-2020)》,充分肯定中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做法成效。

流行语五

“五步法”税收监管显温度有力度

2023年,个别明星和网络主播因偷逃税款被税务处罚。从分析来看,税务部门及时总结对有涉税问题的高收入人群实施监管的有效做法,形成了先提示提醒,再督促辅导,后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查处后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反映税务部门宽严相济,坚持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的执法理念。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表示,提醒、督促、警告、稽查、曝光的“五步工作法”体现出严格执法的“刚性”和人文关怀的“柔性”,实现了税收执法和税收服务的结合。事实上,刚柔并济的治理思路已经在近年的税务监管和税收执法中越来越多地展现出来。

“从查处曝光的案件来看,‘五步工作法’日见成效,已然成为税务部门加强高收入者监管的一套成熟打法。”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让监管有温度、有力度,有助于营造更公平且有秩序的竞争环境。

【第7篇】税收如何服务一带一路

更加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与交流合作,更大力度支持“走出去”与“引进来”……

1月6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税收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仍是重点工作

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作工作报告,税务部门交出2023年亮眼成绩单:

税务系统党的政治建设切实加强;

落实减税降费取得明显成效;

税费收入实现量稳质优;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和健全税务监管体系扎实推进;

纳税服务和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迈出新步伐;

组织体系和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王军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23年税务部门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迈出新步伐。成功举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建立由34个成员和22个观察员国家(地区)组成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北京、扬州相继设立“一带一路”税务学院,更好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 会议现场(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展望2020,王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年的六方面重点工作

一是着力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

二是着力统筹做好减税降费和组织税费收入工作,积极促进'六稳'和高质量发展。

三是着力提高纳税缴费服务质量,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四是着力统筹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与加快健全税务监管体系,切实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五是着力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积极助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

六是着力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升能力增强动力激发活力。

其中,在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积极助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方面,王军表示,要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更加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与交流合作,更大力度支持“走出去”与“引进来”,助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在国际税收领域更好地贡献中国智慧,展现中国风采。

“一带一路”中税收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推进,参与国家的数量越来越多,跨境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经贸往来的频次越来越高,税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税收制度越来越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税收便利越来越成为投资便利的重要保障,税收合作也越来越成为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各国也面临一些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和难题,比如跨境电商的征税问题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另一方面,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像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的快速发展也为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机遇,带来新的、更加便利高效的信息化手段,比如2023年1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多边磋商,会议主题就是“税收信息化”。

各国面临的另外一个重要挑战就是贸易摩擦和逆全球化问题。当前主要发达经济体频频举起关税的大棒,wto机制面临艰难的挑战。如果传统的国际经贸安排逐渐失去原有的活力和效能,那么新的经贸安排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作用就会更加重要。

因此应该共商减少关税壁垒,降低税收负担,促进贸易畅通。最后,近年来国际范围内税收竞争比较激烈,尤其是竞相减税的现象时有发生。

国际税收的交流合作共商机制,有利于统筹国际宏观经济政策,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外溢带来的负面效应和对全球环境的冲击。税收合作能够提高沿线国家与地区的自主发展能力,推动解决全球发展失衡、数字鸿沟等问题,为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作出贡献。

更多精彩,来中国一带一路网(微信id:ydylgov)看哦!

【第8篇】税收一带一路报告

”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国家通过税收,除了获得财政收入外,更能够调节社会经济,监督经济活动。因此,在一带一路中,国家的税收抉择也是一项重要的工具。作为一把双刃剑,如何使用,如何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是我们需要探讨的。

1 税收协定问题

税收协定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首先,对于全球 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来说,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还不够全面。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66个国家中的54个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仍有十余个国家尚未签订协定,其中包括往来贸易较多的缅甸、东帝汶等国。税收协定的签订可以使“走出去”企业享受协定中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若东道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企业就要按照东道国的国内法来征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待遇,还有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阻碍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其次,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部分条款已经过时,不能适应市场和发展方向的改变。根据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跨国企业总部向中国派遣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可依据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被判定为劳务型常设机构,从而跨国企业产生非居民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及相应个人所得税风险。但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将无法享受其投资所在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另外,税收协定还存在着宣传不到位、普及性不强等问题,许多走出去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于国际税收基本理论、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内容缺乏了解,在不知不觉中可能遭受税收“歧视”,从而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据统计,2023年,北京281户被调查的“走出去”企业中仅有26户企业在境外享受过税收协定待遇,在面临涉税争议时,大多数企业不知道如何利用协定来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

2 重复征税问题

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多次征税。具体地说,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两次重复征税,即双重征税。

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还是担心被双重征税的问题,即便存在税收抵免政策,还是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例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当地对企业的所有所得征税,回到中国后,作为居民企业,又具有对全球所得进行申报纳税的义务,这样使得企业对于同一笔所得缴纳了两次企业所得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在国外已经缴过税的部分所得,可以凭国外的完税凭证,按照规定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时给予税收抵免。

但在“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许多“走出去”跨国企业考虑到境外投资的风险,普遍选择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者多层法人公司,这就涉及到间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问题。目前我国签订的有关间接抵免的规定,对于跨国公司间接控股的比例和层级要求较高。只有像中石油这样的少数企业才能享受综合抵免制度。这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发展实际是一种束缚,重复征税问题不能完全避免。

3 转让定价问题

转让定价一般指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地区的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通过关联交易制定价格,从而降低企业税负的行为。

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在跨国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特别是关于劳务的定价、无形资产的定价,很难说清楚它们公允的价格,因此,“走出去”企业更容易因转让定价问题遭到东道国的反避税调查,甚至补税、罚款。如何更好的防范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查是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于我国税务部门而言,“走出去”企业在进行关联申报的过程中,有55%的企业在境外的关联交易数据上都是零申报,许多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服务时,没有收取相关费用就将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无偿提供给子公司,导致出现母公司在国内年年亏损,而境外子公司却年年盈利的“怪象”。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手段进行避税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跨国企业的独立交易原则,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侵犯了政府的税收征管权,减少了政府税收收入,具有很强的危害性。

【第9篇】税收服务一带一路问卷

武威日报(张锦虎)今年4月是第2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武威国税地税加强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下发工作方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税企沟通、联合开展宣传培训辅导、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联合开展风险提示、推进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协同管理等七个方面,积极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活动。

宣传月期间,市、区税务部门联合走访5户“走出去”企业,了解“走出去”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向企业发放《“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指南》,深入企业详细讲解税收如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哪些税收问题、“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等税收政策问题。同时,结合日常税收征管情况,国地税对企业容易发生的涉税风险点进行了温馨提示,听取企业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企业的涉税诉求。针对“走出去”企业提出的希望税务部门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加大对“走出去”企业财务人员具体税收业务问题的辅导力度,及时指导企业防范和降低涉税风险,建立常态化的税企沟通机制等涉税诉求,市、县区国地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建立了“走出去”企业“一对一”联络员制度,采取“共同服务、分别管理”的方式动态管理“走出去”企业。

《一带一路税收政策指南(9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