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自主创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疫情三年,对大家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很深的影响,现如今随着防疫政策的放开,经济复苏。很多人心里也重燃了创业的想法,想要靠着自己的努力闯出一番天地。万事开头难很多项目都是因为资金不足,而迈不出第一步。今年的好消息来了!一笔3万元的补贴等着你!
补贴的申领范围:首先是2023年10月1号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六类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都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创业补贴。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首次创办指的是:创业者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2023自主创业的别错过,一笔3万元的补贴等着你
其次,符合申领范围的,则是2023年10月1号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也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创业补贴。
补贴申领的条件:首先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实体,必须要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达一年以上,而且在申领补贴的时候,创业者创立的实体必须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也就是说,如果在申请期间,创业的实体已经不再运营、或者处于停业状态,那么就不能够领取这笔补贴。
除此之外,领取此笔补贴,还需要创业者本人、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如果创业实体带动了就业,并且为招用的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还能够增加补贴的金额。
创业补贴哪里领取
网上申请入口及流程
1、进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选择“就业创业”板块的“查看更多”。
2、在“单位办事”模块找到“就业创业”一栏下的“创业扶持”。
3、找到“创业补贴”,登录申请。
4、登录后,由创业实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按照自身条件进行选择。
5、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申领创业补贴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2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申领补贴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对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应根据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据此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非本市户籍创业者(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及休学创业大学生)实行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
你所在的地区有创业补贴吗?金额是多少呢?欢迎留言。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近日又出台了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各位自主就业退役的军人朋友和企业主赶紧看看。
一、大白话解读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个体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36个月)内按每年12000元为上限减免实际应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各省可最高上浮20%,即是到14400元。
按最新的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已经上调到每月10万(每季30万)。如果开立的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每月经营额不超过10万元,基本上不用交任何税费。
(二)企业招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签合同、缴社保)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用工人数定额6000元减免实际应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同样各省可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50%,即9000元。
文件没有规定招聘人数上限,可以理解为多招多减。
(三)退役士兵仅有3年的税收优惠期。以前已经享受的不再享受此次的优惠,如之前已享受但未满3年的可按新规定享受至3年期满。如之前按如财税〔2017〕46号文享受减免,可接着按财税〔2019〕21号享受,前者扣减限额较低,后者较高。
二、注意事项
(一)可扣减的税费不包括消费税。有些行业如酿酒、珠宝销售的除增值税外,还需缴交消费税。
(二)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三)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举个栗子:
企业应缴增值税1万元、消费税0元。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流转税税额即1万元,假设税率7%即700元。需要消耗10700元抵免限额,而不是1000元(先扣减1万元增值税后,城建税计税依据为0不需要再抵)。
(四)以年度计算扣减限额,当年没扣减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文件第一、二点都有类似表述。实际经营期或在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以按月折算,详见文件。
(五)企业不得重复适用多项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本文的政策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但企业可自主选择一个。
当你不再手握钢枪,税收优惠政策助你踏上创业就业征途。今天是八一建军节,小编整理了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5.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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