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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8 10:29:02 热度:5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落实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第1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摘编自杂志文章《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原文刊于《现代商贸工业》(国内统一刊号:cn42-1687/t;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3198)2023年1期。【本文为全文】

【作者】王晓琳 周咏梅(青岛大学商学院)

【基金项目】

①山东省软科学一般项目2018rkb01325: r&d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效果分析和政策建议—以山东省企业为例

②青岛大学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2017245: 国际视野与国际化会计人才核心素养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

③山东省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s201911065075: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落地生根,企业的创新能力成为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社会生产效率。首先,对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阐述。其次,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进行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惠;企业创新;所得税

引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潮流的关键。但创新不确定性高,风险大,且具有外部溢出效应,仅靠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激发企业持续创新活动。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持续加强创新投入,政府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弥补市场激励不足。本文梳理了目前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强的解决对策。

正文

1 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税收优惠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是激励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双创”税收优惠政策及最新的政策改革分析目前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1 依据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与流转税

1.1.1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降低税率,减免税额,加计扣除以及加速折旧等方式,是鼓励企业创新的核心手段,有利推动了企业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降低税率,如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布局内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如对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及软件企业在获利后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指对企业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加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为获得科学技术成果、新产品、改进新技术等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但未形成无形资产,在扣除的基础上再加50%扣除,计入当期费用,而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为75%;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加速折旧则是通过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加速计算折旧费用,如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购入时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创新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两种主要方式。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通过制订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除《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情况之外,现有规章制度大多为鼓励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人力资本投入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

1.1.2 流转税税收优惠是激励企业创新的有效工具

流转税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退还增值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等,主要目的是加强我国自主研发能力,推广国产设备应用,支持进口国内无法提供的先进产品、技术或设备。增值税退税,如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以及消费税等,如根据《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以及出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目的而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和消费税,后来这一政策扩展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2023年至2023年)。

1.2 按照税收征收方式,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

直接优惠是事后的直接减免,如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税率优惠等是对最终创新成果的激励,直接优惠如税率优惠的政策享受者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型技术服务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等。间接优惠是事前优惠,如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优惠,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抵减,有利于激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环节的投入,加速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或者改进新技术等。现行制度下,我国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

2 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2.1 税收优惠方式重直接优惠,轻间接优惠,易诱发政策投机行为,促进企业在事前进行寻找优惠,事后停滞不前的创新行为

直接优惠是事后优惠,是对最终创新成果的优惠。政府事先公布享受政策的条件,企业据此进行“适度”的创新投入,一旦达到最低标准就停滞不前,缺乏继续创新的动力。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先认定、后享受政策,大多数企业一旦达到最低标准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缺乏继续创新的动力。一是因为政策的“一刀切”,不会因为超出最低标准而给予更多优惠。二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一经认定,即可享受三年,无须年审,对企业当年的创新行为不产生直接约束,因此有的企业难免在获得认定资格后的受惠期内陷入创新惰性,创新投入难以为继。 对于初创型企业,由于研发投入资金大,研发时间长,采用直接优惠方式难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应该加大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力度,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资。

2.2 税收优惠政策行业间存在较大差异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几乎覆盖创新研发的各个环节,六大行业、四大重点领域享受较大的优惠,但对于轻工业、服务业、文化产业等的激励作用不足。技术创新、企业创新并不应该只是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产业,各行各业都有创新,都应该支持和鼓励创新。现行政策对创投企业投资方面的优惠力度较低,如果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能够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但却没有对于投资其他非高新技术、非科技型企业的优惠。

2.3 税收优惠认定标准过于严格,限制了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可知,其符合认定的条件必须满足: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核心技术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研发等相关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达到要求即1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收入比重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创新能力符合要求等诸多条件。许多具有创新研发能力的企业虽然进行创新活动,但因为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无法享受低税率优惠及其他政策优惠,显然这很不合理。集成电路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低税率同样有着严格的标准,其他的税率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高门槛,使许多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阻碍创新产品产出,无法达到预期的创新效果。

2.4 创新激励导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足,抑制了优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

我国对于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根据主席令第48号规定只有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给与创新人才的一般奖励性奖金是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高达45%,创新导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不足,会抑制人才创新的积极性,既不利于发挥其创新能力,也不利于企业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 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 优化税收结构,细化直接优惠政策,加大间接优惠比重,激励创新

直接优惠的税收方式虽然方便征收,但会直接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易扭曲企业的决策,增加避税动机,因此建议改变“一刀切”的直接优惠待遇,超出门槛线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返还或奖励。

间接优惠注重企业研发环节,对于研发活动的支持,一方面可考虑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另一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允许企业提取研发准备金以降低研发成本,刺激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引导企业投资向着符合政府目标的方向进行,使企业考虑长期的经营计划而非短期利益。通过加大间接优惠力度,优化直接优惠,逐步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税收结构。

3.2 对不同行业设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致力于全行业减负,支持创新

税收优惠不应只是局限于特定行业企业,应加大税收优惠范围,国家支持科技发展,对于未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的创新型企业应给予同样的优惠力度,放宽优惠范围,支持技术创新。同属于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差异也较大,如动漫企业即征即退和软件企业的税率优惠、“两免三减半”等优惠,而对于文化产业的其他领域如影视、美术等的税收优惠较少,建议有针对性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科学完善的税收优惠管理体系,发挥好产业引导和资源配置作用,激励各产业行业创新发展。

3.3 放宽享受相关优惠的条件,降低认定标准,促进创新

税务部门应适当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取消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地域限制,支持更多企业进行认定,促进企业争取优惠、加大创新研发、享受更多优惠的良性反馈,激励进行创新研发、转化等活动。放宽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等享受低税率及所得税减免的条件,以使更多企业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激励企业研发和技术成果转让。

3.4 加强创新型人才税收优惠激励力度,调动创新积极性

加大对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调动优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如对企业给与创新职工的股票期权等奖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对于技术人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可参照企业技术转让税收优惠,在一定额度内给与个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创新人才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给予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股票等奖励时,可延期、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参考文献

[1]陈远燕,何明俊, 张鑫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产出结构—来自中国高新技术上市公司的证据[j].税务研究,2018,(12): 48-54.

[2]胡文龙.当前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及对策[j].税务研究,2017,(3):100-108.

[3]赵 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7,(7):112-115.

[4]廖家勤, 毛忠滢.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7,(16):53-60.

[5]李佳坤.我国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优化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 2018, (2):24-28.

[6]《“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2023年7月版本)[z].

欢迎进入中国知网~《现代商贸工业》杂志阅读和参考引用原文

《现代商贸工业》杂志官方投稿邮箱:xdsmgy@vip.163.com;官方网址:http://www.xdsmgy.cn/

【第2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第3篇】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30日讯(记者龚劼 通讯员叶翩)接下来对中小微企业还有什么扶持政策吗?30日上午,市网上群众工作部组织开展“服务市场主体,在线解决诉求”系列上线活动第七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晓东携相关处室负责人上线市网上群众工作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答疑,回答网友提问。

在上线互动环节,很多网友关注复产复工后,对中小微企业还会有什么持续性的付出政策。对此,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将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即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亊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编辑:张颖惠】

【第4篇】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2)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x100% ;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来源:嘉财培训

【第5篇】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第6号 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23】第6号 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22】第13号 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点来了:

小微企业:2023-2024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综合税负均为5%了哈(25%*20%=5%)。相比2023年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优惠力度减少了2.5%。

个体户:延续2002年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减半征收。

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注意事项:在做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时候,小微企业100万以下部分依旧是按以前的政策综合税负2.5%执行,100万-300万部分还是5%,不要混淆了。

【第6篇】积极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满洲里市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退税减税降费清单落实落细,让“小清单”发挥“大作用”,助力各类市场主体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助推我市经济重回“快车道”。

全面督导促落实。该局组织召开财产和行为税、资源和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专项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举措。深入困难行业企业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走访调研,全面了解政策落实效应和困难企业诉求,确保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

加强辅导助服务。在实现落实、辅导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常态化的同时,强化宣传辅导力度,确保实现“宣传解读、业务辅导、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四个全覆盖。对内,辅导基层税干第一时间熟练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对外,有效帮助纳税人第一时间知道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日常监管提质效。及时筛查解决问题数据,解决好税收优惠“整改”难题。通过上级下发、内部自查等渠道查摆问题数据,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积极开展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日常监控工作,既推动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又防范了税收优惠政策风险,堵塞漏洞。

强化协作聚合力。持续加强部门配合,与财政局、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强化沟通协作、信息交互,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自上而下、协作贯通的工作机制,形成协同推进的有力局面,发挥“1+1>2”的合力效应,确保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准落稳。

【第7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

近日,海南澳斯卡国际粮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辉谈道:“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31万吨进口大豆和菜籽,其中近27万吨享受加工增值30%的免税政策。因此,公司节省了7000多万元。企业真正享受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的红利。”据报道,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了11项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高水平开放,吸引了大量市场实体的涌入,促进了自由贸易港经济流量的不断扩大。

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实11项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出台了6项,包括新的免税购物政策、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原材料”零关税”政策、交通和游艇“零关税”政策、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2023年出台了5项,包括洋浦启运港退税政策、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国内外船舶保税油和当地燃料油生产政策、消费者博览会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岛上航班保税油政策等。

及时响应市场实体的关注和利益需求,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2023年底,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名单商品翻倍;2023年2月,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过山车等游乐设备列入名单,政策适用主体由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

从此看出,自由贸易港早期收获的11项财税优惠政策,如离岛免税新政、两个15%所得税优惠、三个零关税清单等。2023年全省税收742.9亿元,增长32.7%,是我省近10年来税收增长最高的一年;市场实体五年增长超过近30年总和。

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减轻了市场实体的税收负担,节约了运营成本,优化了商业环境,使纳税人获得了真正的效益,吸引了各种人才聚集,对海南的经济转型和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税收政策不仅针对经济实体,而且针对人才,与其他减税政策和优惠政策形成合力,为海南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初步形成资本和人才汇聚海南的局面。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对海南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发展质量的提高。海南经济增长初步摆脱了对房地产的依赖,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增加值占70%,上缴税款增加33.4%。2023年,相关税收增长37.9%,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第8篇】影响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问题

更多更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税虾虾》

对于企业而言,除了本身的业务之外,纳税对于企业来说也是相当头疼的事。一般纳税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除了高新企业,以及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企业在今年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其余的都是按照25%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而增值税的税率则是根据行业税率的不同,税率有所变化,税率为6%—13%。

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后,还需要缴纳一些小的税种以及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分红税,分红税的税率为20%。企业主要的税负压力主要来自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分红税。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可以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自身的税负问题。

企业增值税的税负问题,可以通过在园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享受园区的税收返还政策。企业以业务分包的形式在园区正常经营,缴纳相应的税费。在缴纳完税费之后,地方政府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的情况,按照30%—80%的比例返还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得越多,返还比例就越高。在园区注册,不需要法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即可。近年底,大多企业都在进入最后的核算阶段,享受地方园区的税收返还政策,可长期有效解决企业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问题。

【第9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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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企业在正常经营的过程中,都需要稳定的流动资金,以此来支撑企业更好的发展,但是13%的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20%的分红税,所有的税款综合在一起,缴纳税款完毕之后留给企业的利润已经不多了。然而,各行各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想要在同行业中拔得头筹,除了完善内部财务制度,还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针对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采用以下政策:

一、有限公司返税政策

就拿小编对接的税收优惠园区来举例,在园区内注册一家有限公司,通过新办企业来承接主体业务,企业正常经营按时纳税,园区对企业会给到一定比例的扶持奖励,奖励比例呈阶梯式,企业纳税越多,享受的返还奖励比例越高,当月缴纳,次月返还。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在此基础上返还企业70%—85%;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在此基础上返还企业70%—85%。

二、个独个体核定征收政策

在园区内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业务分包分流的方式,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拆分到园区内的企业,不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分红税,申请核定征收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在0.5%—1%,完税之后账户剩余资金可以自由支配,避免了公转私的风险,至少为企业节省了80%的税负压力。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公众号《优捷税》,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10篇】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政

新政来了!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梅梅谈税》专注于企业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节税税收筹划!

税务总局最新发布;

一、政策解读;

1. 小型微利企业:利润300万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均为5%,取消2.5%。

2.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个税继续减半,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3. 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继续免征残保金

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纳税人杨某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万),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杨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500000×30%-40500)-2000 ]×(1-50%)=53750元。

三、个体工商户除了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 针对于企业成本票缺失,利润虚高。还可在地方税收园区内成立个体工商户分包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合理降低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今年小规模个体户增值税也是按照1%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在地方税收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

例如在小编对接的税收园区内,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定额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个税核定为0.5-1% 综合税率2.5-3% 。企业一年可开票450万左右。没有什么行业限制,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了个体户,就不需要再找成本票了,直接按照核定上税。税就可合理分配资金。同时要保证业务真实,发票、资金、合同三流一致,如果是贸易类 还要要求货物流一致。

那么这家个体工商户应该缴纳多少税呢?

如:个体户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0万,以0.5%税率核定个税,需要缴纳的税费为:

增值税:450万*1%=4.5万

附加税:4.5万*6%=0.27万

个税:450万*0.5%=2.25万

开450万普票总纳税7.02万。

2. 另外例如公司与个人开展业务,未获取的成本发票,可以用对方个人名义,在税收园区代开发票给公司。

在税收园区享受自然人代开发票,申请核定征收,最低0.7%税率核定个税,综合税率3%左右 ,每位自然人年代开发票限额500万,开票品目基本不限制,在发票开出后,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付款方不用再代扣代缴,代开人也不用担心后期汇算清缴,再补缴个税。

小编平台对接全国多地园区政策,可提供自然人代开,个独个体核定征收,有限公司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可提供一站式服务。为高收入个人或企业合理合规节税。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一站式税务筹划、合规节税请移步《梅梅谈税》!

【第11篇】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永吉县税务局各部门上下联动,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工作,稳步推动新政策的落地。

“真的是太感谢了,这次疫情导致我们公司回款困难,带来了很大的现金压力,谢谢你们这时候送来了这么好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大大缓解了我们资金压力,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你们的贴心服务为我们疫情过后的复产复工增添了极大的信心。”吉林双慧实业有限公司 会计陈丽云激动地说。

为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知,永吉县税务局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积极组织力量靠前辅导、精准服务,实时掌握企业享受缓缴政策情况。县局调取辖区内所有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对所有符合政策的企业围绕具体政策内容和申报、申请流程进行了一对一辅导,积极引导纳税人办理退税,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在辅导过程中,税务人员还就企业对政策的疑惑点和在日常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一一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答,让纳税人可足不出户在网上办理涉税业务。

目前,永吉县税务局各项退税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推进,做到了“防疫”“服务”两不误,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来源:永吉县委宣传部

【第12篇】落实灾后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一、增值税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

3.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了损失。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获得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

【优惠内容】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被保险人取得的收入是保险赔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5.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粮食企业

【优惠内容】

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

2.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二、企业所得税

6.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6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享受条件】

1.适用于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2.须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

3.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指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

4.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8.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2.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三、个人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10.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11.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了重大损失。

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

1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

3.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4.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享受。

2.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

3.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1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享受主体】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政策依据】

1.《房产税暂行条例》

2.《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

五、契税

1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房产所有人

【优惠内容】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仅限于住房。

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政策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2023年9月1日期《契税法》实行)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一次修订)

六、印花税

16.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货物运输合同立合同人

【优惠内容】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七、车船税

17.受灾车船减免

【享受主体】

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当年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适用于受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18.报废、灭失车船退还车船税

【享受主体】

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享受条件】

适用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八、资源税

19.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河南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2.需要将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九、社会保险费

20.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

继续按照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之规定,做好社保费征缴服务工作。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享受条件】

所在统筹区符合优惠政策执行条件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21.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3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3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3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3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3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享受条件】

符合优惠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22.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参保人员

【优惠内容】

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享受条件】

符合优惠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第13篇】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高新技术类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14篇】简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没错!

适用增值税减征、

免征政策的,

不需要办理备案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具体简化了哪些内容,今天带您了解。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划重点:填写减免税栏次,申报即享受,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何时提交证明材料?

推广长三角税收征管服务措施改革中“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的经验,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划重点:首次申请退税提交,无变化不重复。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需要如何处理?

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何时起停止享受优惠?

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例 1

a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机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2023年5月,a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不再生产销售有机肥,改为生产销售化肥。a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例 2

b企业是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5月,其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例 3

c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保温材料,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5月,c企业调整生产工艺,不再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则c企业应当自6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三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公告第三条中“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c企业自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停止享受优惠。

划重点:不符合条件当月停止享受,“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15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目的

《税税不睡 》专注于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床上用品企业开始关注税收优惠政策,以期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更大的优势。在这种背景下,2023年,床上用品企业获得了一条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主要是园区产业扶持政策。

园区产业扶持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到该地区投资和发展。在该政策下,床上用品企业相当于可以享受到园区根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金额,按照一定的地方留存比例给企业作为扶持奖励,从而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80%的扶持奖励,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50%-80%的扶持奖励并且享受当月交税次月奖励的政策)。这样就可以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的税负。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为床上用品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激励。

此外,在总部招商园区,企业只需要虚拟入驻,无需改变原有的经营模式和实体办公地址,也可以享受到该政策的优惠。这种灵活性为床上用品企业提供了更大的方便,使得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推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总的来说,2023年的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床上用品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激励。通过园区产业扶持政策,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这项政策的出台,必将促进床上用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要更多财税知识欢迎咨询《税税不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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