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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这几年经济增速放缓,红利逐渐消失,这些企业也开始面临高成本,低利润,高税收的困境!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很多企业都开始在税收上面想办法,到处寻找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还真有企业找到了合适的政策,节省了大量的税收,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具体有哪些政策呢?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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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也可以采用自然人代开的方式,直接通过园区到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综合税率3%左右,一票一完税,无需二次汇算清缴!
以上就是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大幅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可以帮助企业有更多资金占领市场!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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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的同时进行创业,已经成为当代年轻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但是普通的上班族刚开始创业时,往往会为创业的风险担忧。为了最大程度降低创业风险,我们可以利用创业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
依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创业投资企业,如果投资了2年以上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在持有股权的年限达到2年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将投资额的70%用于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那么只要它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了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时间满2年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后,就可以用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人合伙人
从2023年10月1 日起,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后,那么该投资公司的法人合伙人可以将投资额的70%用于抵扣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其法人合伙人就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
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个人合伙人在计算经营所得分红需缴纳的税款时,可以提前扣除70%的投资额。
从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从“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和“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来计算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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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收优惠政策,这组问答请收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2-10-27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西部大开发政策相信很多企业都了解过,现目前有相关通知表明,针对西部大开发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截止2030年12月31日,鼓励类企业设立在西部地区的可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对企业有着非常大的诱惑力!只要是在设立在西部地区的企业或者是二级分支机构就可以申请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享受西开政策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个也是有条件的!条件一:企业是查账征收,并且主营业务必须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规定产业项目范围!
条件二:当年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要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条件也不苛刻,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所得税上的负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本身这个政策也是为了促进企业进行产业调整升级,但目前对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产业目录中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还有一定的不同理解。举例说明,某燃气公司2023年销售燃气收入占比65% ,初装费18%,灶具销售14% ,其他占比3%,对于该燃气销售公司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会产生一些疑问? 疑问1首先燃气销售公司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内】鼓励类确认【2018】3号)来看,实践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修订版)》鼓励类(二十二)城市基础建设第10条“城市燃气工程”鼓励类产业项目。疑问2当年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要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如何理解,一种观点就是其安装工程占去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不包括其燃气销售收入才能享受;一种观点就是燃气销售收入是其运营城市燃气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应属于产业项目城市燃气工程产业项目主营收入;到底那种观点正确,从个人视觉来看,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11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10]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及相关规定,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自建并运营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且该项目运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仅从事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的建设工程业务或承包经营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批复中解释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自建并运营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且该项目运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字面意思来看,燃气公司所产生的收入,如燃气销售,燃气初装费,灶具销售等均是其运营城市燃气销售工程取得的收入,产业项目主营收入已达到97%,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从批复回复看第一种观点存在一定的狭义理解,片面的理解工程就只能是安装工程即燃气安装工程,从批复文件中可以看出仅从事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的建设工程业务或承包经营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代表个人观点
一、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须符合的条件
(1)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4)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5)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6)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三、创投基金有哪些税收优惠
创投基金投资优惠主要针对投资者而言,可以投资额70%抵扣其分得的所得。从创投基金的发展来看,创投基金早期组织形式为公司制,随着苏州工业区政策试点(财税〔20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成功,财税〔2015〕116号将合伙型基金业推广至全国范围;目标投资对象上,从面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围到初创科技型企业;核算方式上,更出现个人合伙人可对单一基金核算和年度整体核算进行选择。以下为创投基金税收优惠主要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型)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
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5.《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创投基金投资者以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备案
创投基金投资者以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管理:
合并计算表示,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有限合伙型创投基金可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
案例
2023年1月6日,甲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型)采取股权投资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初创科技企业,实缴金额为500万元;同年7月,甲基金投资的乙合伙创投企业(实缴1000万元,占比20%)投资境内某初创科技型企业。2023年,甲基金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乙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10万。
请问,甲创投基金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并填写附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相关数据。
【分析】
甲公司通过乙合伙企业可抵扣投资额为:1000*70%*20%=140(万元)
甲公司通过乙基金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2万元(310*20%)
甲企业通过有限合伙投资实际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2万,剩下78万元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甲基金投资本身可以抵扣投资额350万(500*70%),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8万(400万—62万),剩余12万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2023年,甲创投基金合计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338+62=400(万元)
填写《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a107030):
2023年企业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详解!
今年园区还有些什么样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呢?去年能够享受的政策今年还可以享受吗?相信这是很多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
今年园区还可以享受往年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是税率的问题,今年的税率更低。
文章出处:本文转自《繁税税》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公众号了解
在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增值税今年需要纳税,税率有1%和3%,专票普票都可以开,开票额还是在年开票500万以下,个税核定税率0.5%,开1%的增值税发票综合税率才1.56%。并且多地园区都可以享受,多行业可核定,服务行业个税核定0.5%,建筑行业个税核定1%,商贸行业个税核定0.8%。
今年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也就是有限公司核定征收政策开放的园区更多了,小编这里有好几个不同的地区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直接核定所得税税率,能够解决企业成本票不足,所得税高的问题,也是全国企业都可享受,注册式的,多个行业可以核定。服务类企业核定税率1%,贸易类企业核定税率1%,建筑行业所得税核定2.5%,大宗贸易可核定所得税率0.5%。
也可享受自然人代开政策,可以代开增值税1%的普票,个税核定税率0.5%,开票的时候就出完税证明,全程不需要自然人亲自到场。由园区代开即可,代开品目除了再生资源类的都可以代开。
也可享受有限公司财政扶持政策,值税享受总纳税额的35%-45%,也就是100万享受35万-45万的扶持返税。所得税享受总纳税额扶持的28%-36%。
文章出处:本文转自《繁税税》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公众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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