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视同销售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视同销售纳税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视同销售账务处理及申报表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称:主表)
主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额填至主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
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填至主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应当包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报表怎么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视同销售账务处理及申报表填报?对于视同销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以上内容都有讲到了;大家可以看一看,要是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来会计学堂网站进行提问!希望小编以上的资料对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有所启发。
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试用装,免费送给潜在客户,用于市场推广。会计上,我们直接将这部分支出按照账面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在申报表中,又该如何填写呢?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存在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发放福利或者对外捐赠等情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来说,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视同销售”是否应开具发票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是否应开具发票?上面是我的浅谈。对于企业最重要的销售业务,开票人员需要注意的事项比较多,需要会计人员在开票的时候多加留意。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想要咨询我们的,可以直接在线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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