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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纳税申报期(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6月份纳税申报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6月份纳税申报期

【第1篇】6月份纳税申报期

1月征期延长!纳税人请留意各地方税务局的公告信息,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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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第2篇】纳税申报期限怎么规定

内容提要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9〕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3篇】2023年国税纳税申报期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这也就成为我们财务人员都很关注的一件事情,所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完成纳税申报工作,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我们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了解的五大常识。

1、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自2023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哪些申报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2023年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4、一般纳税人购买不动产,该怎么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也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所以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以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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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六月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第5篇】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

因1月15日为星期日,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1月申报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2023年9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按季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2、符合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和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3、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11月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明确了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5、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来源:陕西税务

【第6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

关于本期预缴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新政的提示

一、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按100%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际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请纳税人务必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对照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以避免后续管理引发的涉税风险。

【第7篇】税收征管法纳税申报期

因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2023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4月申报要点

1

4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纳税人退还留抵税额

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而后,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的具体征管细则做了明确。 增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一季度部分税费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3

申报注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更进一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中小微企业新购设备税前扣除不再受500万元限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5

4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注意适用新规

《财务部 税务总局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事特定项目的纳税人,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别提醒

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申报纳税期延长,例如上海,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9日。4月各地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时间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8篇】2023年纳税申报期限

2023年的大征期来临,4月申报纳税期限因清明3天假期延长至4月20日,而上海税局明确上海地区4月申报纳税期限将延长至29日。

在此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需要纳税申报,具体的流程,不要弄错了,就按这个来。

以税务ukey版抄报方法为例,无论是采用自动抄报还是手动抄报都离不开上报汇总、增值税申报、反写监控的流程。

1. 自动抄报

在网络稳定,服务器、端口号正确的环境中,开票软件可以自动完成抄报,系统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再次打开时开票软件也会自动反写。

这样的抄报方式在效率上有很大的优势,现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也不乏类似的智能方式,尤其是在发票管理方面,会计可以通过《发票小工具》扫码录入发票的同时自动查验发票重复和虚假情况,免去了会计在发票台账和国税网页上反复手工填写发票信息。

2.手工抄报

自动抄报不成功,还可采用手动抄报的方式。

上报汇总

申报增值税

反写监控

确认成功

【第9篇】11月申报期应申报缴纳税款

倒计时!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6月30日截止,今天为大家整理一些纳税人咨询的高频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

办理个税年度汇算,为什么有的人需要补税,有的人是退税呢?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汇总收支,按年计算,多退少补”。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问: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补税?

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如果存在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您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问:

申报完成后,哪些方式可以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综合所得的,您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问: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直接办理补税吗?

可以,您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并保存后,系统会自动进入立即缴税页面,需要补税的纳税人点击“立即缴税”,并根据提示可选择线上支付方式进行缴税。

问:

个税年度汇算需要补税,如果我不补税会有什么后果吗?

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问: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退税?

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可以申请退税。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问:

申报完成后,哪些方式可以办理退税?

如果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等网络方式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在税款计算后您可选择申请退税,只要您提供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即可直接申请退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10篇】4月纳税申报期

今天有客户咨询我们,货物出口后没有收汇,会不会影响退税?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未及时收汇还是无法收汇?不同情况对应的处理方式不同。

如果没有及时收汇,也未按规定留存收汇资料的: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后续能收汇的——等收齐后申报办理退(免)税;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已经申报并退税的——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未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4、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视同收汇的情况

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该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前完成收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的特殊情况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由于特殊原因且能提供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的情况: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者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7、因溢短装的;

8、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申报时就要报送收汇资料的企业

以下三种出口企业是属于做退(免)税申报时就需要同步报送收汇资料的,如果属于这三类企业,则需要收汇后才能申报退税。

1、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也就是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提交的收汇材料是虚假或者冒用的,从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

收汇材料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1、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2、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第11篇】2023.10月份纳税申报期

大家好,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

1月的纳税征期截至16日,此刻正是办税的高峰期,湖北普拓管理咨询提醒各位老板及财务人员,合理安排时间,注意错峰办税,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楚税通等,网上方式办理,按时完成各项税费申报事宜。

那么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呢?请跟湖北普拓管理咨询一起看看吧!

那么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干货!!

【第12篇】国庆节后纳税申报期

因10月1日至7日国庆节放假,2023年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完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其中,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填报要点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

注意: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并不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扣除时间和范围

2023年10月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注意: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3年5月底前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加计扣除比例

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非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制造业企业是指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确定。

办理方式

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0月预缴申报表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

需准备资料

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留存备查。

研发支出辅助账

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即: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

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应当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注意:企业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3篇】10月纳税申报期

新印花税法将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一系列衔接公告,以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掌握新法

有一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哪家发行了最新的印花税源征收申报表

01

您不需要在旧版的明细表中填写具体的应税凭证名称

接下来,税务总经理还发布了相应的详细清单填写案例

案例:纳税人a按季度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有5份书面销售合同,合同中列出的总价(不含所列增值税)为100万元,一份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列出的总价(不含所列增值税)为1000万元,一份书面产权转让文件,合同中列出的总价(不包括列出的增值税)为500万元。纳税人在填写应税合同和产权转让文件时,应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并在2023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全面申报财产税和行为税,如下:

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a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看到这个案例后,很多纳税人更加困惑

这之后该如何申报印花税?输入每个合同的信息?这不是很费事吗

我过去常常根据公司账目上的收入申报和缴纳印花税。我根本没有合同信息统计。我该怎么办

我根据增值税销项数据申报印花税,我根据进项税抵扣数据申报印花税。我以后怎么填申报单

税务局的这个申报案例有错吗?是不是我们忽略了按收入和销项税申报印花税的情况

事实上,税务局的申报案没有错,但您申报印花税的方式是错误的

印花税本身是根据应税凭证的金额计算的

关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77号公告也规定纳税人应如实提供并妥善保管应交印花税等相关纳税资料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统一建立、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应纳税凭证的归档和收款情况

登记册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数量、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提出凭证的当事人(或接收人)的姓名、凭证的出示(接收)时间、应纳税凭证的金额、件数等

因此,印花税申报和支付本身的方式是通过登记簿完整记录应税凭证的建立,填写税源明细表,并在此基础上申报和缴纳印花税

有了登记册,填写以前的税源表或新印花税法下的税源表非常简单,因为你有一个登记册,登记册是你的手稿

当然,你不需要在税源表中列出所有合同,特别是当有很多合同时,你可以总结并填写。当然,汇总数据来自您的登记簿

例如,纳税人b每季度申报并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签订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中列出的保险费(不包括列出的增值税)达100万元。纳税人在签订应税合同时应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并在2023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全面申报财产税和行为税,如下:

纳税人b应在2023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1‰=100万元

可见,根据税法的规定,印花税的申报是很明确的,这是一个统计申报的过程,每天统计账目,然后分类填写税源表,最后申报纳税

02

但我们总是这样宣布。根据账户上的收入,或者根据发票金额,我们汇总申报并缴纳印花税,税务局检查的人什么也没说

我不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只能告诉你,理论上,正如我上面所说,你需要记录登记册,然后根据登记册中的信息进行申报

至于为什么很多人根据收入或发票进行申报,基本上是因为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无法计算合同。这是一种处理它们的方便方法。长期以来,税务局一直默认这种粗略的申报方式

当然,也有人反对,比如下面的

当然,当我们看到税务局正在检查您的印花税时,如果无法获得合同信息,它也会采取验证方式。验证方法还可以通过收入估算您的印花税支付是否合理。我认为这也可能是为什么许多纳税人直接使用收入计算税款的原因

03

因为您需要填写应税凭证的名称

事实上,这可以自然申报。您可以先申报,后申报

您只能根据税种名称填写应税凭证名称栏。例如,如果您是销售合同,您可以填写销售合同,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填写以下应税金额和其他信息。

【第14篇】地税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红山区等地纳税申报期限

有关事项的通告

因11月份赤峰市中心城区等地突发疫情,为全力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便利办理纳税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现将延长赤峰市红山区等地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区域及时限:对赤峰市红山区税务局、松山区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喀喇沁旗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的纳税人,将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1月29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仍为11月30日。

(二)延期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三)延期申报“非接触”办理路径: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2023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第15篇】9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唐山市部分区域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缴费)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5号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纳税申报(缴费)等事宜,现将唐山市部分区域延长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缴费)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唐山市路南区、遵化市、玉田县、汉沽管理区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缴费)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预计2023年11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前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三、建议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纳税(缴费)事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5日

来源:唐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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