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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纳税案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劳务派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派遣纳税案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劳务派遣纳税案例

【第1篇】劳务派遣纳税案例

编者按:2023年7月4日,江苏省印发《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线索,及时通报税务等部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的动态监管作用,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随机抽查频次,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 然而,近期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发票案件频发,其中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公司“真劳务假派遣”的行为被以虚开专票罪、虚开普票罪定性引起争议。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不同用工形式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某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发票5亿,无工人、有回流成为重要疑点

7月22日,包头市公安局发布一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5.1亿元。据报道,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移交线索立案侦查,发现该公司多年来无可实际派遣的工人但签订多分劳务合同、虚开发票,用工单位支付的款项在人力资源公司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后转入用工单位指定的账户,“双方通过假合同、真流水,让企业看起来似乎有着很高的用工成本,从而实现偷税漏税的不法目的”。

在虚开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查明是否有真实货物购销、劳务服务提供是关键。对于此,办案人员会通过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核查生产型企业的用水、用电、用工、用原材料以及买卖双方的银行流水等方式多方调查取证。一旦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承认无真实业务、用水、用电、用工、用原材料与销售额不成比,甚至存在资金回流等现象的,则极大增加了被认定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危险。但笔者在代理实务中也发现,一些案件中存在“真劳务假派遣”的情形,同时也伴随“资金回流”现象,对此是否应以虚开专票罪/虚开发票罪定罪,笔者认为应谨慎。

情形一:用工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寻找工人,但不以自身名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指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工人不知自身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也认为工人不是自己组织的,只发工资而不承担管理职责。此种情况下劳务真实发生,但劳务派遣真实性存疑,容易引发税务机关认定劳务派遣不真实进而认定虚开。

情形二:用工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寻找工人完成工作,且已支付报酬。为了使人工成本合法列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工人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款项后扣除相应费用转入用工单位指定个人银行卡,形成“资金回流”。此种情况下劳务真实发生,但劳务派遣业务系虚构,加之存在资金回流,极易引发虚开行政、刑事责任。

情形三:用工单位向员工发放奖金绩效,员工为减少纳税而以其亲属朋友的名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以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此情形中行为人虚构业务、转换收入形式、拆分收入,主观目的在于偷逃个税,但行为涉嫌虚开发票。

二、“真劳务假派遣”不宜一刀切认定虚开

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劳务派遣虚开发票的打击多年前已经开展。2023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广西破获“7•31”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告称该犯罪团伙在没有提供真实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虚构劳务派遣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41万元。2023年1月,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3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外发布消息侦破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3多亿元,涉及北京、广东、浙江等10余个省、市千余个单位的特大虚开劳务派遣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

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下,存在虚开劳务派遣发票嫌疑的案件直接向刑事程序转化,难以在税务阶段化解。而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效果将大打折扣。结合代理实务,笔者认为上述“真劳务假派遣”不宜一刀切认定虚开。

首先,以下分析均建立在用工单位用工支出与接受发票金额一致的情况,多开显然构成虚开。对于金额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其成立“据实代开”。在上述情形一、二中,用工单位发生实际支出因无法取得工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为了合规列支成本而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且劳务公司均依法缴纳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则用工单位既不具备虚开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国家税款也未因此遭受损失,根据法研[2015]58号文件规定不构成虚开。其次,无论是虚开专票还是普票,均应明确其主观要件系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故意及结果要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于上述情形三为了偷逃个税而虚开发票的,其主观方面系逃避自身的纳税义务,而非骗取国家已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则更应追究其偷逃税的行政责任乃至逃税罪刑事责任。同时,在判断是否构成逃税罪时,也应对比开票方缴纳税款的金额与偷逃个税的金额,综合比对确定逃税的具体数额与比例。

三、灵活用工:劳务派遣的新出路,合规风险仍应重视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费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原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替代)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并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接受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这些条件极大限制了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而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数字经济时代来临,灵活用工等新用工形式出现,使用工单位有更多选择,也进一步降低了用工成本。

当下灵活用工也存在多种类型,主要包括撮合型、参与服务型。撮合型即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匹配撮合工人与用工单位达成劳务关系,此类灵活用工平台记录工人工作成果,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向工人结算,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个税完税证明,或者具备代开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代扣代缴工人个税,并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个税完税证明。而服务参与型的灵活用工企业则更多类似于劳务外包,以其自身名义承包用工单位业务再组织工人完成,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撮合型灵活用工平台是当下热门、受到政策鼓励支持的新业态,而服务参与型则是存在最多的情形。而无论何种形态,笔者认为其税务合规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扮演好“见证者”角色,做好劳务过程及成果留痕。实践中笔者已遇到过用工单位自行组织人员套用灵活用工平台开展业务的案例,在劳务真实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灵活用工平台规避风险则应充分发挥见证功能,对人员从事劳务的过程、成果进行记录,证明劳务业务的真实发生。

第二,严防死守“资金回流”,履行付款监督职责。前已述及,资金回流是虚开的重要表现及发掘线索,则在向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灵活用工平台应核对人员是否与用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与劳务人员严格对应。对于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进行核实,停止风险业务;对收款账户异常的应要求用工人员提供真实账户,不得代收。

第三,妥善保存各项业务材料,以备核查。业务真实性是业务合规的基础,而各项业务材料则是业务真实性的载体。妥善保存各项业务材料,实现所有业务的可追溯,有利于在风险产生时及时证明自身业务的合规性。

【第2篇】劳务派遣如何缴纳税款

单位员工的社保,是应该由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

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而不是与用工单位建立的。

所以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费理所应当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和缴纳。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是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而劳务派遣员工虽然是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

所以用工单位是没有义务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费的。

现实当中很多劳务派遣员工弄不明白自己的工资及其它事项到底应该由谁负责。

今天这里明确告诉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等一切事项,都是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承担的。

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签订用工合同的,合同中对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等都会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规定给员工支付多少工资待遇,用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务派遣公司的规定,为员工支付。

【第3篇】劳务派遣差额纳税规定

为了节约企业成本,各类企业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来降低人工成本及转嫁部分用工风险,市场对劳务派遣人员需求量越来越大,想要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该如何选择呢?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差额征税还是全额征税?疫情期间又有哪些优惠政策呢?稍安勿躁,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一、增值税方面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二、“劳务派遣”账务处理及开票要求

三、案例解析

“来嗨”有限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23年3月份共取得用工单位支付1000元收入,代发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一共是600元,不同情况下,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从上述案例来看:

1、选择差额征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款是一样的;

2、3月1日-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适用1%征收率,实际承担的税款最少;

温馨提示: 劳务派遣业务基本都是人力,涉及的进项发票较少,所以新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在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综合考虑哦!

常见问题:

1、问题: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给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呢?

解析:给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作为差额纳税的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项目仅为,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2、问题:差额扣除业务对应扣除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解析:根据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受票方(即用工单位)取得的差额扣除业务的扣除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政策依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二。

3、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出的人员是否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呢?

解析: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4、问题: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呢?

解析:劳务派遣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可以按10%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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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劳务派遣如何纳税

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企业普遍的用工方式之一,作为财务人员,小伙伴们一定要对劳务派遣相关的税务处理了如指掌。今天我们就为大家整理了超全超实用的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汇总,赶快来学习吧。

以上就是关于劳务派遣税务处理的总结,小伙伴们都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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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税率

问题: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可以开3个点的专票吗?

解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税率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选择差额纳税的,征收率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差额以外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6篇】劳务派遣差额纳税可以抵扣吗

答:劳务派遣公司开出的差额发票能抵扣吗?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可以差额抵扣的支出时:

借:相关支出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银行存款

月底的时候看应交增值税余额在哪边。在借方的话不用处理。在贷方的话表示你要交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发生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发生可以差额抵扣的支出时:

借:相关支出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分录中所有差额抵减的税金金额,按你们单位所属行业的税率计算,不按取得票面记载的金额记账

劳务派遣开的差额征税收入是怎么确认的?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具体事项: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7篇】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的异地工程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作业,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积极协调,避免异地施工项目被核定征收个税。

【第8篇】劳务派遣差额纳税计算

01#

劳务派遣(包括保安服务)现行增值税政策是什么?

您也可以选择缴纳余额税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16]财政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您也可以选择缴纳余额税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选择缴纳税款余额的纳税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收取支付被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这是什么图片显示:

02#

向聘用单位支付被派遣职工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那么管理费的部分收取自然可以开特别票。

因此,选择差额征税模式,客户需要特殊票,我们一般是开两张发票,一张普通发票,另一张专用票。

03#

读者寄给我的这张发票。

说,税务给风险警示函,说是向单位收取用于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以及用于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对这项业务进行了特别投票(见图表)

这个风险提示有问题吗?

我觉得是矫枉过正。

公告第23号[201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显然,这是有原因的。

本身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管理费部分可发特别票。

正常情况下,我们需要开两张发票,23号公告的差开发票功能可以达到开一张发票实现两张票的效果。这一影响是下游只能抵扣票款特殊部分可以开具的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通过差额函数抵扣,并不能在票款票面上反映税额。

比如这张发票。

实际上,不允许发放特票的部分是66990.65,特票可以是712666.656690.65

那么买家唯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

(71266.65-66990.65)/1.05*0.05=203.62。

如果你开两张发票,会是一张66990.65的普通发票和一张71266.65—6690.65号的专用发票。

现在通过差开发票功能,将两张发票合在一起,通过余额抵扣功能,实现了一张发票,买方只能抵扣203.62的进项税额。

其实这是一种特殊的计费方式,虽然机票是特殊的,但是,不违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向用人单位代送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开具普通发票的原则。

相反是符合这个原则的。

【第9篇】劳务派遣收入如何纳税

01

什么是劳务派遣?

有哪些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特殊规定: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02

劳务派遣单位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及发票开具?

如何选择发票开具及计税方法?

(一)税目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费

(二)开票方法及计税

劳务派遣计税方法

纳税人

计税方法

税率(征税率)

征税销售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全额征税)

6%

全额:(收到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应缴纳的增值税=全额/(1+6%)*6%-进项

简易计税(差额征税)

5%

差额:(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及五险一金等)

应缴纳的增值税=差额/(1+5%)*5%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全额征税)

3%(一般情况)

全额:(收到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应缴纳的增值税=全额/(1+3%)*3%

简易计税(差额征税)

5%

差额:(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及五险一金等)

应缴纳的增值税=差额/(1+5%)*5%

劳务派遣开票方法

纳税人

计税方法

税率(征税率)

开票类型

开票方法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全额征税)

6%

全额开具6%普票

自行开票,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全额开专票或全额开普票

全额开具6%专用

简易计税(差额征税)

5%

全额开具5%普票

自行开票,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全额开普票

差额开具5%两票

自行开票,差额部分开专票,扣除部分开普票

差额开具5%专票

自行开票,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差额征税”功能,开差额部分的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全额征税)

3%(一般情况)

全额开3%普票

自行开票或代开

全额开具3%专用

简易计税(差额征税)

5%

全额开具5%普票

自行开票,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全额开普票

差额开具5%两票

自行开票,差额部分开专票,扣除部分开普票

差额开具5%专票

自行开票,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差额征税”功能,开差额部分的专票

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全额纳税 3%或者差额纳税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仅针对开具普通发票)

03

差额开票全流程及如何申报

差额征税如何开具发票?下面小慧就给小伙伴们举个例子。

例如:甲劳务派遣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2023年9月向用工单位乙公司收取4806.52元,发放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合计4606.53元,该劳务派遣企业选择差额计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销售额=4806.52-4606.53=199.99元

应纳增值税额=(4806.52-4606.53)÷(1+5%)×5%=9.52元

则甲公司财务有三种开票方式:

开具一张金额为4806.52元的普票(用人单位不能抵扣进项)

开具一张金额为199.99元的专票(用人单位只能根据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和一张金额为4606.53元的普票

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开具功能,开具一张总额为4809.52元、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人单位拿到发票后,按照发票上的税额“9.52”抵扣进项。其中扣除部分4606.53元不能开具专票,会体现在备注中。

如下图:

这里很多小伙伴不知道怎么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填开发票,这里猫叔给大家协商方法。

开具方法:打开新系统种差额征税开具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会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下面我们就以具体案例来看看如何申报?

第一步:填报附表一

差额扣除部分的金额填写在9b行12列

第二步:填写附表三

第三步:主表申报

第5行'本月数”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就基本完成了

【第10篇】劳务派遣差额纳税

学会计的表妹最近在找工作,有个劳务公司向她抛了橄榄枝,但是她担心自己经验不足,无法胜任,我就给她做了一份劳务派遣差额征收的资料,顺便拿出来分享,想做会计或者想提升会计水平的小伙伴们可以观摩收藏喔!

一、劳务派遣业征税方式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差额征税的运用

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如何选择?

根据财税[2016]46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不同计税方法的选择,影响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高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计算

选择简易或一般计税方法能否按客户或按项目选择有利的处理?

根据地区口径选择。

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发票开具的三种方式:

三、差额征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案例: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2023年5月甲公司劳务派遣收入1800000元,为劳务派遣员工代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415910元。甲公司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增值税差额征收的方式。上个月增值税为5600元,本月初已经缴纳。 甲公司选择增值税差额征收

应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1800000-1415910=384090元

缴纳增值税为384090÷(1+5%)*5%=18290元

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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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劳务派遣营改增后如何纳税

税务争议部

编者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细,企业对用工要求逐步提高,用工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劳务派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目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数量的一定比例。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仍被部分企业视为规避用工风险和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另外,由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部分税收政策不够明晰,的确给劳务派遣用工中各主体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向相关企业提示相关税收风险。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就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达成协议。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分离。

二、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

1.税目:“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综上所述,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为了方便操作,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这种情形下,仍应按照上述分析,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还存在用工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考勤情况,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该种情形,从本质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所得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为辅”为原则,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按照上述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如果是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一方支付,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但如果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支付了部分工资薪金,则应由纳税义务人被派遣劳动者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也对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了明确,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地点

如果以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一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如果被派遣劳动者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被派遣劳动者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向派遣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税收风险

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都存在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首先,由于劳动报酬支付在实践中较为混乱,工资薪金支付方可能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次,代扣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认识不清,导致适用错误的税目、扣除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最后,在被派遣劳动者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情形下,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地点进行纳税申报。

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所得税处理

1.用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劳务派遣单位企业所得税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收入,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3.税收风险

用工单位如果未正确归集工资薪金支出,而将上述规定中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增加了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增的税收风险;派遣单位可能仅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但又将支付给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这样就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和用工单位重复税前扣除,也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增的税收风险。

四、劳务派遣用工营业税

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以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收取价款时,应全额计入收入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但实践中,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仅将上述差额核算为收入,为企业带来税务不合规的风险。

小结:

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公司资证不全,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账务核算混乱,财务报表失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可能把握不够精准,为减小税收风险,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的相关纳税义务,并正确计缴相关税费。

【第12篇】劳务派遣差额纳税文件

【导读】:现代社会劳务派遣公司是比较多的,劳务派遣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是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需要采取差额纳税的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很多人认为都是需要开出专票的。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可以开具专票吗?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其中的差额扣除部分,是指纳税人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此部分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发票的开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普通发票,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普票即可,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

根据上述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计税,即直接根据发票显示的税额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纳税人如果选择差额计税,是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一般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填报差额扣除部分,实现差额计税的。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发票票面的税额并不是销售方实际缴纳的税额。

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2、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专用发票,又有三种方式:一是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或代开专票,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

但是,全额开具专票,也就意味着必须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发票票面税额就等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得再进行差额扣除。

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二是销售方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没有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的金额=(票面价税合计数-备注栏差额扣除额)÷(1+5%)×5%。

上图中的20元,既是销售方当期的应纳税额,又是购买方可以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是一笔业务开两张发票,一张普票和一张专票。

普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差额扣除部分,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开具。假定上例中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

专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总收款与差额扣除部分之差,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

后两种开票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都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差额扣除相关栏次。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r dispatching,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服务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本文详细介绍了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可以开具专票吗,也介绍了什么是劳务派遣。通过介绍可以知道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是可以开具专票的,但是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采取差额征税。如果你阅读了本文不太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13篇】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

一、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类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四、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第14篇】劳务派遣差额纳税开票

01#

劳务派遣(包括安保服务)目前的增值税政策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用图片展示就是这样:

02#

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那么收取的管理费部分自然是可以开专票的。

所以,选择差额征税模式,客户需要专票的话,我们一般都是开两张发票,一张普通发票,一张专票。

03#

这里有一张这个发票。

说是税务给了风险提示函,说是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而纳税人就这个业务开了专票(如图)。

大家觉得这个风险提示有没有问题?

我觉得有点矫枉过正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很明显,这种方式开票是有依据的。

本身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而管理费部分可以开专票。

正常我们需要开两张发票,而23号公告的差额开票功能可以实现开一张发票达到两张发票的效果,这个效果就是下游只能抵扣能开专票部分的增值税,不得开专票部分的增值税通过差额功能扣除了,在票面上不体现出税额。

比如这张发票。

其实不得开专票的部分是66990.65,可以开专票的是71266.65-66990.65。

那么购买方只能抵扣的进项税就是

(71266.65-66990.65)/1.05*0.05=203.62

如果开两张发票,那就是一张66990.65的普通发票,再开一张71266.65-66990.65金额的专票。

现在通过差额开票功能,把两张发票糅在一起,通过差额扣除功能,实现一张发票,购买方也只能抵扣203.62的进项税。

实际上这是一种特殊的开票方式,票虽然是专票,但是并没有违背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的原则。

相反是符合这个原则的。

税猫:税前测、税平安、安心税

【第15篇】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发票开具上,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另据《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组成部分分别开具,扣除金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后的余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有以下三种开票方式: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开具两张发票:扣除金额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后的余额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疫情期间特殊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减政策继续延续),除湖北省外,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免征增值税。

疫情期间,对湖北省以外地区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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