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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是企业在应对税务问题时最头疼的事项,一方面由于企业长期以来害怕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心理,导致面对税局的检查时往往如临大敌失了方寸,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是专业的税务知识及经验积累,企业常常容易在应对时会付出额外的税收成本。本期,我们将会站在企业的角度,谈谈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对应策略。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类型
在谈论应对策略之前,我们首先要对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类型做一个大致的了解:
一、税务问询
税务问询主要包括口头问询及书面问询,口头问询往往来自于企业主管专管员,就企业部分异常税务指标提出口头询问,该种形式并非法定税务检查类型之一,税务机关不会出具任何书面文件;书面问询常见的形式是汇算清缴期后风险管理,专管员或主管税务局征管科会将企业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中的系统筛查出来的风险疑点汇总起来给到企业办税人员,需要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回复疑点问题。
二、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与税务问询中书面问询的形式类似,差别在于评估发出部门为企业主管辖区内的评估所,评估案源一般来源于高风险的汇算清缴期后管理问题,重点税源企业,举报线索等等。纳税评估较税务问询更为正式,在评估初期,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回复同时往往需要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前往税务局进行现场说明并进行签字确认。
三、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由稽查局发起的对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与前者相比,稽查人员更为专业同时检查范围也往往会更全面。税务稽查的发起往往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1)“双随机”抽查,即随机抽查企业同时随机安排检查人员,针对重点税源企业采用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5年检查完一轮;针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用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2)举报,稽查局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指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3)专项稽查,专项稽查的检查指令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派发,往往会在某一段时间内对特定行业或者地区的企业进行专项稽查;
4)金税系统预警;
5)公开信息。
四、反避税调查
反避税调查往往由国际税相关部门发起,就集团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关联交易展开调查。反避税调查时间跨度久,专业化程度高,影响范围广,往往需要企业投入较多的资源进行应对。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前应对
事前应对即在税务机关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前提前做好应对策略。虽然大部分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往往体现出较强的随机性,但是有部分类型的检查往往是可预见的,例如汇算清缴期后检查,五年一轮回的双随机抽查。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加强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前应对能力:
一、加强专业人员的税务素质
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税务申报工作往往由财务人员负责,若相关财务人员不具备足够的税务知识,则一方面可能无法提前识别潜在税务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加剧申报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因此从源头出发加强专业人员的税务素质有助于企业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二、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企业定期由专业税务人员开展税务健康检查,能做到对潜在风险做提前纠正并对整体风险有把控。税务健康检查的频次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检查的频次作出相应调整,例如针对下属集团公司数量较多的集团企业,可以做到每年一小检查,五年一大检。
三、税务部门对重大交易事项的提前介入
面对企业内的重要交易事项,应加强税务的前期介入程度,提前评估交易的税务风险,避免后期税务风险已经发生而无力进行抗辩的情况。税务提前介入重大交易事项是企业在税务应对过程中较为节约税务成本的方法,许多企业注意到了法律上的风险而忽视税务上潜在风险往往会使得企业在后续检查中陷入被动境地。
四、建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
建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需要依托企业强大的税务专业团队以及一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考虑到目前税务检查的选案较大一部分来源于金税三期的风险识别,那么在借鉴相关税务风险指标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将有利于企业提前识别并规避绝大多数的税务风险并在将来的税务风险对应中占绝主动优势。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中应对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应对不仅仅是财税专业知识的碰撞,还是征纳双方全方位地“对决”。
一、了解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背景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企业在收到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税务疑点时建议先向税局相关人员了解本次检查的背景,内容包括:检查下发部门,税务机关对接人及职位,是否为专项检查,回复提交截止时间等。通过对案件背景大致的了解,有助于确定后续应对需要投入的人力资源以及应对方向。例如从重要性水平而言,反避税调查>双随机稽查>纳税评估>税务问询,对于反避税调查或者税务稽查而言,办案人员往往带着指标而来,对企业的检查自然会更为细致,这就需要企业更为积极地去应对。
二、内部风险评估并完整提供材料
在税务稽查以及问询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往往存在糊弄过去的侥幸心理,希望通过提供不完整的材料将一些问题一笔带过。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企业越是遮遮掩掩越是会引起办税人员的警觉。因此,企业在准备回复第一轮材料时,首先要对所有问题作出完整解答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证据,例如相关发票、合同、账务凭证等;其次,对所有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并排序,针对部分无法抗辩的不合规事项以及潜在可抗辩的税务风险,进行风险汇总,评估潜在补交税金以及滞纳金;再者,在提供材料的过程中,可以将材料重新排序,将无法抗辩的问题调整至回复函的前列,而对于部分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企业可以酌情提交对自身抗辩有利的证据。所有提交至税务局的材料企业都应留存备查。
三、积极沟通并配合问询
企业需要认识到的一点是,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应对并非是税局单方面的工作,积极地沟通有助于推进案件的进度。通过与办案人员以及主管税局的沟通能够有效交换双方在争议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企业通过向办案人员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撑以及事实依据同样会有助于办案人员在结案过程中案头文件的整理,从某种意义上是积极的沟通和高质量的回复材料对于征纳双方而言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四、注意时限问题
当企业收到税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需要特别关注的点是通知书上的回复时限,虽然绝大多数的稽查和问询并不会走到行政复议甚至是税务诉讼的阶段,但是企业需要在最开始就做最坏的打算,保证自身在流程合规上不会出现差错。一般而言,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10天或15天内回复,但是由于工作量巨大或者收到通知书较晚等原因,企业可以与办案人员或者主管税局进行沟通申请延长提交书面回复的时间,企业需要就申请延迟做好相关记录。此外,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通常需要在90天内结案,因此企业同样需要关注税务机关内部的结案时间,积极配合推进案件进行。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后应对
当税务机关检查结束后,企业不满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相关救济方式包括:税务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于这部分实操中接触并不多,就不做过多展开了。
总体而言,企业在应对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时要做到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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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屋杂谈
纳税人关心的热点是什么?纳税服务中堵点难点有哪些?减税降费怎样才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聚焦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查找问题,制定措施,迅速整改,以纳税人满意度来检验主题教育成效。
河北省:“迷你智慧办税厅”让财务少跑路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党委聚焦工作中的短板弱项,结合税务工作实际,查找问题,制定措施,迅速整改,努力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在主题教育中,河北省税务局和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集中参加主题教育读书班,围绕中央确定的8个专题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4个专题,结合各自思想、政治、作风、能力和工作等情况展开学习研讨。带着问题深入基层一线调研,集中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等6个专题,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短板弱项、纳税服务中的堵点难点等10方面问题。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河北省税务局领导分赴基层联系点调研15次,针对减税降费宣传辅导以及办税厅一站式服务、窗口分流、硬件设置、办税效率、服务态度、办税厅拥堵等情况开展实地调研和明察暗访。对查找出的纳税人减税降费中的难题,积极回应查找原因,对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举一反三。
隆尧县今麦郎集团每年收储小麦季节,月用发票量多达2.4万份。往年企业财务人员要跑20多公里到县城办税厅领票、打印完税证明,很不方便。河北省税务局在调研中了解到这一问题后,立即组织相关处室和邢台市税务局,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将迷你智慧办税厅布局到今麦郎集团,实现95%以上涉税业务可以全程自助智能办理,解决了企业的办税难题。
“践行初心和使命,既要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还要落实在实际行动上,聚焦在具体工作中。作为税务部门,要把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检验主题教育成效的试金石。”河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卢自强表示。
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河北省税务局部署开展了“十个一”活动,用税收工作实际成效展示主题教育成果。其中,在“十百千万”党员干部落实减税降费活动中,河北省税务系统从省局领导到基层分局每一位党员干部,采取分包下级单位、直接联系纳税人等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推动,举全系统之力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实现了全省224万户纳税人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全覆盖,让纳税人更充分更便捷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辽宁省:压缩办税时限 优化纳税服务
辽宁省税务系统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围绕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的税收工作主题,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补短板、强弱项”,把解决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难题作为工作重点。
辽宁省税务局先后发布了《关于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优化纳税服务的制度和办法,并在全省范围积极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与电子税务局融合发展,着力打通“办税最后一公里”。截至目前,各类合理涉税投诉的办理时限压缩了50%。同时,在严格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基础上,还推出了减环节、压时限、限办转即办等措施,压缩办税时限40项,累计压缩工作日505个,目前,涉税“限办”转“即办”的事项已达31项,累计减少办税环节142个。
针对进户检查多的问题,盘锦市税务局运用大数据风险任务扎口推送与统筹机制,实施税务检查事项统筹和税务稽查计划备案制度,完善了“事前预警防控、事中引导遵从、事后分级应对”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了“无风险不检查”,减轻了企业负担。
朝阳市税务局推出24小时“税银”合作乡镇自助办税服务网点。目前,智能税收服务平台已逐步进驻朝阳市各大乡镇,智能办税服务网点乡镇“全覆盖”,申领发票、办税缴费远等困扰乡镇纳税人缴费人的难题正逐步解决。
针对一些机关、单位对社保费缴纳相关知识和技巧掌握不全面等问题,营口市税务局社保降费宣传团队走进营口市总工会组织的培训班,现场为各企业人员讲解社保费降率要点,辅导财务人员做好账务处理。
在阜新,清河门区税务局将主题教育与纳税服务相结合,成立了减税降费临时党支部和党员志愿调研服务队,通过微信群一对一答疑、实地走访和建立告知工作辅导台账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准确理解政策,解决涉税难题。
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辽宁省税务局将聚焦工作问题,持续查找差距、不断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更好助推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海南省:信息直报 让减税降费落实落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紧紧围绕主题教育总要求,聚焦税务主题主线,推动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
把抓好调查研究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性、基础性工作,成立13个调研组,范围覆盖全省各市县及洋浦开发区税务局。开展“下连当兵”式调研,做到每个调研组定点一个分局、蹲点一个星期、当一回税管员,随纳税人“陪跑助办”,亲身体验办税业务流程,以纳税人视角全面查找服务短板,检视反思存在的问题。各调研组逐条逐类、逐企逐户、逐策逐项梳理包括加强党的建设、减税降费、组织收入等7个方面内容,细化68项具体指标,清单式摸底全省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和税务“主题、主业、主线”推进落实情况,切实做好“吃透上情,摸清下情,精准结合”文章。
对照初心使命,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坚持刀刃向内,主动查摆自身不足,深刻检视剖析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依法组织税费收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短板。逐条检视反思,列出任务清单。明确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逐项责任到人。制定《减税降费督察督办重点关注问题清单》,确定督察工作组织领导、基础配置等8大类49个具体问题,形成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对表推进。
建立专项机制,推进落实落细,建立减税降费“十、百、千”信息直报机制,选取10个基层单位作为基层情报站、百户重点企业和千户小微企业作为企业信息库,确保畅通减税降费立体信息沟通渠道。同时,强化纪律监督,加大执纪力度,时刻发挥党员垂范作用,忠诚履职尽责。
在主题教育中,海南省税务局把即知即改作为检验主题教育成效的重要标尺,持续精准发力,推出各项优化服务举措,让纳税人感受到政策落实更有力度、办税服务更有温度。该局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的需求为导向,高标准建设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按照“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建设“业务云化”“一云多端”“渠道内容全覆盖”“办税不见面”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税务局,构造一体化、全过程、无缝隙的税收政务服务体系。新版电子税务局将于8月1日试点上线,9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担任主讲人,对2023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进行详细讲解,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今天我们来学习:留抵退税新政中企业规模的划型标准如何确定?
目前,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划型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资产总额”这1项指标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划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采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三个指标中的一个或两个指标组合,分别对16类行业进行划型。此外,还有“教育”“卫生”等6类行业未纳入该划型标准。
为切实保障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坚持规范统一和全覆盖的原则,留抵退税政策中采用了上述两个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来确定企业规模。同时,对这两个标准中未设置“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行业,以及未纳入两个标准划型的行业,明确划型标准如下: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这里着重强调三个问题:第一,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第二,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第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划型指标的运用上,有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指标,有的只需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纳税人应根据其所处不同国民经济行业适用相应的划型指标。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经常有会计向瑞立诺财税咨询,说他们企业最近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提供资料或补税。这时就慌了,怕税务机关来评估或稽查。会计对税务稽查基本了解,但对税务评估就不太懂了。
今天,结合会计的问题,来分析一下税务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区别。
一、税务评估就是分析
当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后,税务局的系统中就会形成大量的数据,包括纳税人的收入、成本、纳税额等信息,系统会进行分析,看其中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如果不合理,则会形成一种预警,税务机关由此就会怀疑纳税人申报的数据不正确。
举个例子:税务系统分析发现,某企业连续三年支出增长越来越快,而同期收入增长却越来越慢,这将导致利润下降,于是系统进行预警。
为什么呢?
因为正常情况下,支出与收入间存在对应的关系,收入应该与支出基本同步增减。那现在正好反了,就会预警。
税务局就会怀疑:企业收入是否被少计,支出是否被多计?
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想,未必合理。如果市场竞争陷入红海或者大的经济环境不好,比如疫情发生这两年,可能导致企业支出增长越来越快、收入增长越来越慢,这也正常。所以,只能是怀疑,终归还得查证。
二、税务评估如何查证?
首先,税务人员可以向企业发出通知,提示企业存在这些不正常的数据,提示企业进行自查并向税务人员说明原因。
其次,税务人员也可以约谈企业的会计人员,要求企业派相关负责人来税务局“喝茶”,就相关情况做一个面对面的说明。这种情况下,会计不要怕,账务没问题的话坦陈回答就是。
最后,税务人员视情况,也可以直接下企业去走访,注意,走访不是检查,可以不必提前通知企业,企业也不必一定配合。通过走访进一步收集信息,深入分析。
通过自查、答复、约谈、走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可以对其具体的纳税情况做了更深入的了解。
如果企业经自查,发现并承认在纳税上有问题,则可以“自查补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补税并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一般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给予减轻或免于罚款的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纳税评估让企业补税,对企业而言,很可能免掉“罚款”。并且一般而言也规避了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评估比较温和。但也并非一直如此。
三、纳税评估的狠辣面
有一个案例:
某天,一个老板被税务机关叫去参加行业大会,被要求在年底前补足280万元。他回来后压力山大。为什么补这个数的税呢?这并非空穴来凤,税务机关心里是有数的。
比如,他们可以先查两家公司解剖个麻雀,获得重要数据,再根据当前行业状况、企业规模、能源及重要辅料消耗状况等,大致估算出每个企业的实际产值,保险的话再打个八折,让你按这个把税补够,基本上八九不离十。
这就是一种纳税评估的手段。
四、税务稽查得走法定程序
稽查一旦介入,大家都觉得风险很大,没有哪家企业愿意接受这样的检查。就上面这个案例而言,为什么税务局不直接通过稽查补税呢?
因为在稽查介入的状态下,像上个案例,如果需要补税280万元,可就没有开行业会那么简单了,不可能再红口白牙地通过评估数据要求补税了,一切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白纸黑字大红公章地解决。
可见,对于完成税收任务来说,通过纳税评估的数据和办法,让企业补税是相当简单而有效的手段,它不像稽查,还要立案、取证、出文书、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
当税收任务难以完成而要征过头税时,这种方法的效率显然高于稽查一家一家地去执法。
从上面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总结:
五、税务评估和税务稽查的5大区别
负责部门不同:
纳税评估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稽查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
检查对象不同:
纳税评估并不是为了提示纳税人的偷、逃、骗、抗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无须举证证明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准确,这一点与税务稽查存在本质区别。
手段方式不同:
纳税评估根据行业数据,税负监控等数据分析,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通过税务约谈、走访等方式实施。而税务稽查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后者更严谨。
效率不同:
因为纳税评估相比税务稽查形式上简单随意一些,因此更为高效。
结果不同:
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可由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自行改正;税务稽查需要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处以罚款、移送公安机关、提出管理建议。
无论是遇到税收评估还是税务稽查,我们不要慌,不要怕,也不要心存侥幸,合理合规,认真对待,正常工作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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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律上并未确认其法律地位,从法理而言,纳税评估属于建立在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分析基础上的非强制性行政指导行为,因此对纳税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其与税务稽查最大的区别在于估(或评,但无法“定”),当然不是瞎估,但既然是估,自无法实际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纳税人可以理也可以不理,但不理的后果可能会移送稽查。因此,理与不理,纳税人自行把握。此外,据称税收征管法拟规定税额确认(tax assessment)制度,笔者认为,税额确定制度实施后,无法律地位的纳税评估将谢幕。
一、适用依据不同
二、定义不同
三、目的不同
四、对象不同
五、手段不同
六、结果处理不同
七、主管部门不同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纳税评估,到底评估什么呢?对企业有什么用?税务局纳税评估的主要步骤有哪些?
纳税评级是什么?对企业有什么用?
纳税信用评级的依据和作用,企业一定要清楚,一定不能忽视这个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一般来说,企业纳税信用根据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别为a、b、m、c、d五个等级。纳税信用评级越靠前,企业享受的便利就越多。
评价方式:
分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信息齐全的100分起,信息缺失的90分起。
直接判级的方式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税务部门的评分依据:
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
a级:年度评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分70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分40以上不满70分
d级:电镀评分不足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
纳税评估,评估什么?
纳税评估第一步是采集信息,一般包括税务机关掌握的资料,通常有纳税人税务登记、企业每期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此外,还通过其他行政机构、银行等渠道收集纳税评估对象的信息。
第二步选定评估对象。税务机关分析处理后,对涉税异常企业,如长期零报税企业、发票使用异常企业、税务偏低企业等,作为纳税评估对象;或是根据具有共同纳税企业类别、涉税问题有共同疑点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步是评估分析。税务机关对评估对象进行系统分析判断,利用收集来的信息结合企业税收情况和同行进行对比等分析手法,寻找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
第四步是核实认定。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进行核实和认定,一般以约谈、询问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对于询问和约谈不能解决的疑点,税务机关会采取实地核实的调查方式。征纳双方通过有效沟通,避免企业在纳税过程中产生误解或偏差等问题。
第五步是评估结果处理。税务评估人员通过纳税评估分析认定后,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发现异常,处理一般是要求企业自查补税或者移交税务稽查等。
税务局纳税评估的主要步骤
1、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2、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4、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5、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6、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1151844.html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纳税评估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财务知识,欢迎关注悦报销网站!
在金税三期大数据的监管下,很多企业都像被安插了“监控系统”,随时都可能“暴露行藏”。当然这只是针对一些想钻税务局空子的企业。
1.申报表内容的延展
税务总局于2023年和2023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和《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了新的个税申报表样式。根据这两项公告,个税申报表数量精减至12张,样式改进后的新表增添了更为丰富的申报内容。事实上,自公告出台以来,不少省市并未完全按照上述税收规范对申报表样式进行调整。随着金税三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上线,个税申报样式将统一呈现;同时,个税客户端进一步明细了收入类别,对申报内容的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申报规则的变化
金税三期个税客户端进一步规范了申报规则,包括申报数据采集点向前延伸、一户一月一次性申报、基础信息表内人员全员申报等内容。个税申报规则的规范化,提升了数据质量,也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3.数据管理的变化
金税三期个税客户端的另一重要影响体现在对数据管理方式的变化,包括按人管理的设计思路、数据规则的统一、数据集中的管理方式,都将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
在以上三大变化推动下,金税三期将更系统而广泛地采集以自然人为单位的收入数据,为税务机关建立大数据库打下坚实基础。在全新的大数据化管理模式下,税务机关将交叉分析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的纳税数据,快速而有效地甄别出应税所得远低于正常水平的情况,从而提高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违规成本,使不合规行为难以遁形。
税务机关都会抽选一定数量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今年在北京国税、新疆国税、河北国税、深圳国税和浙江地税进行了试点。首先采用政策风险扫描预警提示服务,所以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质量提高了要求。
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能进行比对。根据这样的风险指标和其他的业务逻辑去进行审核。如果你通不过这个监控系统,就会提示纳税人修改或不修改,并且,税务局可以在后台数据库进行监控,了解企业初始填写的情况,并利用这些疑点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性进行纳税评估工作,使纳税人的纳税风险进一步加大。只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则办事,同时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水平,才能使企业的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那税务局主要比对什么呢
第一种:进项与销项的品名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是否严重背离。上次一个同学咨询,一个批发建材的企业,进来的都是建材,但有几张发票开出去的是汽油,而且金额很大。他们内部在争论:这个要不要交消费税?
首先我们知道,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这个环节,是在炼油厂出场时。只有一种,就是经营金银首饰,才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如果定性,怎么可能是征消费税呢?因为它应该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项目要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便民虚开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公司不是经常开具与经营范围不一致的发票,并不见得一定有问题。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可以自己开具发票。这个项目未必在营业执照上体现,超经营范围的,开具的发票税务也是认可的。但如果经常性这样发生,建议做经营范围的变更。
第三种:会比对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开票单位是在什么地方开的,与发票上的货物来源地。比如发票是上海开的,但发票上的货物是从北京发的,这样就不对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流不一致,这个在金税三期中也可以比对出来。
随着征管力度的加大,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充分认识到税务合规的重要性。在金税三期系统监管下,我们建议企业结合最新税务实践和征管趋势,重新评估包括免税福利在内的各类税务优化安排与整体合规状况,并进行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调整;确保企业及时履行资料报备等相关法定义务,最大限度的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纰漏,合理控制合规性风险。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可以称为近亲,因为他们工作流程和工作目标是相似的。
先说一下什么是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与税务稽查不同的是,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于基层税务机关来说,纳税评估是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税收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纳税评估有以下基本流程。
一、选定评估对象
由纳税评估人员按照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预先设立的条件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评估对象。这一过程与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相类似,只不过这一环节由评估人员进行,并没有像稽查一样“四分离”(四分离指的是: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怎样选定纳税评估对象?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情况,有侧重点选择重点税源、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预警指标、长时间的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较低、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比较集中的纳税人,因为这类企业存在税收问题的可能性更大。选定对象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达纳税评估计划,开始实施评估分析。
二、评估分析
这是纳税评估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类似于税务稽查的检查环节。在这一环节中,评估人员通过指标测算、审核对比、关联分析等综合方法,参照行业税负或区域税源变化规律以及上级发布的预警指标,对已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判断、评价、确认。主要内容有:审核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纳税人是否按照税负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认定、审批事项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有无明显差异;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正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约谈核实
这一阶段,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纳税人进行调查询问、约谈核实。如有必要,纳税评估人员会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税务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审阅纳税人提交的举证材料,做好约谈。
四、评定处理
纳税评估人员要对评估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制作评估结论书。纳税评估结论书里面有: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税款所属期间、纳税评估内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重点核实的问题、评估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根据不同的评定结果,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经评估分析有问题或疑点,但纳税人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和消除问题或疑点,就会认定为正常的纳税户。二是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缴纳税款差异事实,并能通过自查重新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方式消除差异,纳税人自行纠正后,将有关补正资料与评估结论归档。三是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或异常,又不自愿自查纠正的;纳税人拒绝约谈,不配合的会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在遇到接受纳税评估时,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查找问题并在税务机关指导下纠正是明智的选择,否则,转入稽查,税务风险更大,对企业极其不利。
2023年是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第二年,税务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小到印花税、城建税,大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在风险防控上需把握整体税负是否低于预警,房地产业财税处理疑难问题多,税务稽查的“精准点”也多。
一、财务核算要点
(一)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
(二)成本核算
1.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发项目开工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且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可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和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2.确定开发产品成本项目。成本项目是归集开发费用的明细科目,具体反映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开发费用的用途和开发产品成本构成。
3.归集与分配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应按配比原则将其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4.编制成本计算单,结转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已完工开发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开发成本,结转进入“开发产品”科目。
5.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按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二、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 企业所得税
1.主要税收风险:
(1)隐匿、少计收入类风险,参照前面增值税收入方面风险前10中情形。
(2)多列成本、费用类风险:
①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相互串通,虚开、多开建筑发票虚增施工成本,减少利润;
②实行甲供材,与施工企业结算的工程价款中已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在工程完工结转成本时,又就这些材料支出重复进入开发成本;
③以支付拆迁费名义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开发成本;
④利用“预提费用”账户,人为调节利润,虚增成本;
⑤利用销售代理公司、虚增代理费用;
⑥虚列人员工资,增加成本费用;
⑦将开发项目完工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直接作为当年费用在税前扣除;
⑧将土地闲置费记入期间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⑨将售房部装修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直接在税前扣除;
⑩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不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人为调节成本。
(3)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税款。
2.风险防范化解:
(1)严格按照成本、期间费用科目核算范围规范履行会计核算职责;
(2)以售房款之外的其他各类名目向购房者收取的价外收费要并入收入申报;
(3)注意核对每户实收款项和售房合同约定金额是否一致;
(4)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欠工程款、以开发产品抵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等,应作为销售处理;
(5)关联方关系销售开发产品价格不可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6)房地产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要及时确认收入;
(7)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要按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履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8)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增值税
1.主要税收风险:
一是预收房款(定金)不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执行,隐匿在往来科目或直接账外核算,不预缴税款;二是商品房现售期间少计、隐匿收入,少申报税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中注明一次性付款的,只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结转收入,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结转收入;
(2)符合收入结转条件的,继续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账中,不按期结转收入;
(3)开发产品、停车位、在建项目销售收入长期挂账或账外核算,隐瞒收入;
(4)利用关联方关系低价销售开发产品少计收入;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后出售,取得租金不计收入;
(6)未按实际收到金额全额开票,少计收入;
(7)采用“还本”方式销售,按扣除“还本”支出后净额申报纳税;
(8)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按扣除回购成本后净额申报纳税;
(9)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将代理手续费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少计收入,或将售房款长期滞留在销售代理商处,延迟纳税;
(10)以开发产品抵欠工程款、对外捐赠、分配股利、对外投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不准确,造成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偏低。
2.风险防范化解:
(1)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售款(定金)要按照会计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入账、核算,并按规定时限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预缴增值税纳税申报。
①掌握计算应预缴税款方法。
一般纳税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②注意增值税预缴税款时限要求。
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发生纳税义务,应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或开发产品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要准确计算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增值税税率)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4)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注意事项:
①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③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④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5)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三)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预缴环节的税收风险。
企业取得售房款(含预收房款、定金),未能按照适用的预征率及时、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情形:
(1)长期不履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申报义务;
(2)延迟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申报;
(3)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时计税依据未足额申报;
(4)土地增值税预缴时没有按适用的预征率分别计算申报,都按照低预征率计算申报。
2.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的税收风险。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情形:
(1)保留尾盘等延迟土地增值税清算;
(2)土地增值税清算未能按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未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清算申报时隐匿收入、虚增成本。
将应记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费用支出记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人为加大20%加计扣除基数少缴税款。
3.以房产、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未申报土地增值税风险。
4.风险防范化解:
(1)严格按照成本、费用、收入科目核算范围规范履行会计核算职责。
(2)收到售房款,要依照适用的预征率及时履行预缴土地增值税义务。
(3)按照政府有关批文进行分项目核算,明确分清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
(4)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及时办理清算申报。
(5)以房产、土地作价入股投资到房地产公司的,或者被投资企业形式上不是房地产公司但实质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股东的投资行为要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要申报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和联营行为要视为销售不动产,要申报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1.主要税收风险:印花税税目较多,申报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有遗漏。
房地产业特别要关注以下几个税目的税收风险: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2.风险防范化解:
(1)熟练掌握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适用税率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收取费用金额,适用税率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承包金额,适用税率0.3‰;
借款合同:借款人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借款金额,适用税率0.05‰;
加工承揽合同:房地产业主要涉及到印刷广告、测绘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加工承揽金额,适用税率0.5‰。
温馨提醒:《印花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对比原先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率、征税范围等有变化。
(2)登记印花税应税项目台账。
房地产业涉及印花税应税合同种类、数量均较多,财务部门要及时主动于单位内部的工程、销售等部门联系,获取相关合同数据,建立印花税应税项目台账,及时履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义务。
(3)留意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存在发生了应税合同的费用支出而未申报印花税情况。
(五)契税
1.主要税收风险:
(1)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各种补偿费用未申报缴纳契税;
(2)接受房产、土地投资,未申报缴纳契税。
2.风险防范化解: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2)接受房产、土地投资的,被投资企业作为产权承受人,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主要税收风险:一是延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表现为取得土地,迟迟不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提前截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表现为虽收讫房款,但房屋仍属于在产品状态,未通知上房,房屋实物不能交付、土地的权利状态不具备发生变化的条件,就停止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2.风险防范化解: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1)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规定: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减少、纳税义务终止的确认方法:同单位销售部门联系,按房号、建筑面积、销售收入、通知上房时间建立房屋销售台账,按照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先后顺序录入数据,及时掌握某一时点累计实现的销售面积,逐月统计出当月已实现的销售面积,采取建筑面积法计算出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面积,次月才可以减少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
三、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2.《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3.《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5.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7.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8.《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9.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10.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1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1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13.《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14.《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15.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16.《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四、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经营范围: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投资人是异地a公司。
2023年财务报表部分信息:短期借款年末余额5000万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5625万元、其他应付账款年末余额520万元、财务费用当年发生额350万元。
2023年财务报表部分信息:短期借款年末余额2000万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16750万元、其他应付账款年末余额535万元、财务费用当年发生额240万元。
缴纳2023年税款信息:契税201万元、建筑合同印花税2.16万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7.15万元、借款合同印花税0.25万元、增值税137.9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6万元、教育费附加4.1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76万元、土地增值税91.89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67万元。
缴纳2023年税款信息: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56万元、建筑合同印花税0.24万元、借款合同印花税0.1万元、增值税302.8万元(其中1-4月67.57万元、5-12月235.2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2万元、教育费附加9.08万元、地方教育附加6.06万元、土地增值税201.87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5万元。
从互联网、政府部门获取的第三方信息:2023年1月9200万元竞拍下市郊40亩土地、2023年4月建筑工程中标价6700万元、2023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资料,与税款征收信息及第三方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该单位2023年、2023年存在以下税收风险:
1.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2023年期末余额5625万元,应预缴增值税5625÷(1+11%)×3%=151.97万元,与已缴增值税金额137.97万元相差14万元,可能存在未足额预缴增值税风险;
2.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2023年期末余额5625万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5625÷(1+11%)×2%=101.35万元,与已缴增值税金额91.89万元相差9.46万元,可能存在未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3.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账款”科目2023年期末余额520万元,2023年期末余额535万元。“其他应付账款”期末金额异常,可能存在多种涉税风险:有可能涉及个人借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可能存在预收售房款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风险;有可能存在政府奖励等;
4.房地产行业离不开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广告宣传,2023年申报缴纳的印花税中却没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存在少缴印花税风险;
5.缴纳2023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7.15万元,计税依据为7.15÷0.5‰=143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额9200万元,剩余5100万元应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缴纳2023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56万元,计税依据为5.56÷0.5‰=1112,5万元,同预收账款金额一致。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申报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是按照预收账款金额申报,不是按照合同金额申报,可能造成少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6.2023年度没有结转收入,但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却比2023年明显减少,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一是产品完工,没有及时结转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二是土地使用权尚未发生转移,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对其进行了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讲解,提出企业存在税收风险,企业财务人员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介绍,承认企业在经营之初内控制部不太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够,一些涉税资料财务部门没能及时取得,再加上对部分税收政策掌握不透彻,导致企业存在涉税问题,并主动提出自查改正,对以下事项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1.2023年预收账款525万元,漏报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23年其他应款款科目收取的“诚意金”520万元,漏报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2023年勘察设计合同金额380万元、广告合同金额39万元,漏报了印花税;
4.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申报计税依据不正确,造成税款滞后;
5.2023年商品房还没有完工,就对缴清房款的部分停止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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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风险评估表是一种用于评估国家或地区是否可能发生战争的工具。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战争风险评估表中的因素:
政治稳定性:政治稳定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在稳定的指示器。如果国家或地区内部存在社会动荡、政治不稳定、政策不一致等问题,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外交关系:外交关系的稳定性和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会发生战争的关键因素,例如与邻国的紧张关系和孤立状态。某些国家之间存在易爆发的主权争端和领土纷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战争爆发。
军事力量:军事力量因素是指国家军事实力以及军队规模、装备水平等。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强,则有可能使用武力来解决争端;而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过于薄弱,则有可能无法回应外部威胁。
经济状况:经济因素是评估战争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例如gdp、失业率等。如果一个国家经济低迷,那么可能会有军费等问题,从而导致经济不平衡的状况,可能会导致战争爆发。
人口问题:婚姻家庭问题,人口密度等都会是因素之一,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的繁荣程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速度,从而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宗教、民族和文化差异:宗教、民族和文化的差异往往会导致冲突和不信任。如果一个地区存在不同种族或宗教之间的摩擦,或者一个国家国内存在政治派系和分歧,那么动荡爆发的可能性就很高。
媒体报道:媒体报道是一个国家发生战争的实时指示器。如果媒体上报道了暴力事件或政治冲突加强的情景,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社会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关注度也是衡量战争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国际社会处于关注状态和强烈地干预状态,那么该地区发生冲突升级的可能性会降低,因为国际社会的重视会使得相关各方在谈判、协商中更加理性和克制,并寻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战争风险评估表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同时要了解,多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也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评估的结果应该是一个大致的趋势,而不是绝对值。评估过程中也要注意客观公正,尽量排除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以避免提供不准确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企业常年亏损和微利,一直就是税务稽查关注的要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加强,长亏不倒企业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提到各级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名单中。
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这一指标也被税务机关越来越多的纳入稽查和风险评估。结合其他指标筛选出的稽查和检查企业,指向性一般比较高,企业被查出问题的概率往往比较高。
通过下面某区税务局的通知大家也可以看出当前税务机关对长亏不倒企业的态度。
“区税务局为有效降低企业亏损率和零申报率,督促纳税人据实申报,提高纳税遵从度,区局高度重视长亏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多举措抓实亏损企业核查管理。一是锁定目标,因类施策。“长亏不倒”企业是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 ”
长亏不倒企业,特别是经营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对这一指标要高度重视。
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部署,2023年起上线金税三期(并库版),实现原国税、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金税三期全面升级!
一、全面升级的金三系统将会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呢?
1、在申报比对过程中,一旦比对结果不符,税局就会远程锁上该企业的金税盘或税控盘,导致企业财务无法正常运行,开不了发票!
2、整个比对过程是由税务局的金三系统和相应专业人员共同完成的,一旦发现异常,税务局会对企业采取相应惩罚!
3、经营管理尚不成熟的企业,将进入“月月被比对出异常,次次被锁税控盘”的尴尬状态!
多地税务局已发布公告:金三系统升级,业务办理暂停通知时间!相信很对企业也收到税务局发的此消息。“金三并库”是将金税三期原国税系统和原地税系统两个数据库合并成一个数据库,将实现覆盖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各级机关以及与其它政府部门的网络互连,逐步建成基于互联网的纳税服务平台。
对纳税人而言,并库后这将大大缩减办税时间,提升办税体验。对企业而言,合并后的信息将更加全面、精准、透明,也会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如果您的账务有问题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二、常年亏损的企业成重点
金三再次升级之后,联合合并后的国地税,将快速对所有纳税人信息进行整合。
1、增强金税三期、加大税收电子信息系统征管功能,强化对纳税人全面涉税业务监控功能,是首要任务。
2、提高应对纳税人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问题的技术手段。
3、让纳税违法份子税收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加(加大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追究)。
4、通过媒体公开违法者信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随着国地税合并,统一行动展开,“失信者寸步难行”将成为现实。
稽查合并后的大数据储存信息将更加全面,透明,日常监管纳税评估及纳税人财务数据分析抓取比对,也会更加精准便捷。所有数据分析随着国地税稽查合并,体现出更加的全面性和更强的针对性。
三、企业这些数据将会被重点稽查
1.企业的收入
如果你的企业少记了销售收入或是隐匿了一部分销售收入,那么,金税三期可通过你的成本和费用来比对你的利润是否为负数,或是比对你开具出去的发票,收到的货款数额以及卖出的商品,或者进一步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出异常。
2.企业的成本费用
如果你的企业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时暂估入库;如果你的企业购进原材料或商品为了价格低一点而不索要发票;如果你的企业计提了费用而迟迟没有费用发票……
3.企业的利润
如果你的企业的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一致;如果你想'财不露白',将利润少报一部分……
金税三期大数据是可以得到你所有的收入信息和成本信息的,而利润就是收入减去成本,算出你的利润不会是什么难事,所以若你的利润不一致或是少报了,都会被轻易查出来。
4.企业的库存
一般来说,企业都会有库存,包括原材料库存和成品或半成品库存。而且库存量一般都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值附近呈周期性波动。
如果你的企业只有销售数据、而没有购买数据或购买量少,金税三期大数据会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处于递减状态,并进一步形成电子底账来比对你的库存,然后判断出异常。
如果你的企业只有购买数据、而没有销售数据或销售量少,金税三期大数据会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处于递增状态,并进一步形成电子底账来比对你的库存,然后判断出异常。
以前确实会有很多企业多多少少这样做,因为这样就可以少缴一些税,可是现在有了金税三期的大数据系统,它可以比对你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的数据,加上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递增,几乎就可以判定你报的数据是有问题的。
5.企业的银行账户
如果你的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 ,货款也已进入到银行账户,收到的货款却迟迟没记入账中;如果你的企业取得了一些虚开的发票,而账户里面的资金却没有减少或减少额不匹配。对于这些情况,以前只要账本调整的好,是很难识别出来的,可现在对于上述包括以下情形,金税三期系统都会进行分析并识别出异常:
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
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
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记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
6.企业的应缴纳税额
如果你的企业增值税额与企业毛利不匹配;如果你的企业期末存货与留底税金不匹配;如果你的企业缴纳了地税附加税费,但与国税增值税比对不一致;如果你的企业实收资本增资了,而印花税却为0;如果你的企业增值税额偏低;如果你的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长期偏低;如果你的企业应纳税额变动太大……
以上问题,金税三期都会识别出来的。前四个维度都能识别出异常,而应纳税额就是有以上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出来的,所以金税三期通过比对你的收入、成本、利润、库存、资产资本、国地税数据、往期税收数据等来判定出企业应纳税额的异常。
四、税务局查账先关注这15个重点项目
关注点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关注点2: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关注点3: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关注点4: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关注点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关注点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关注点7: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关注点8: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关注点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关注点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关注点11: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关注点12: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关注点13: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关注点1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关注点1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
五、千万不要有这38种账务处理异常
企业在税收缴纳过程中,往往只关注各税种缴纳规定,却忽视了财务人员对企业经营业务的账务处理中出现的以下38个异常情况,务必警惕!
1.商贸公司进、销严重背离,如大量购进手机、销售的却是钢材。
2.企业长期存在增值税留抵异常现象。
3.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偏低。
4.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异常。
5.公司常年亏损,导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偏低。
6.公司自开业以来长期零申报。
7.公司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而不通过对公账户交易。
8.企业的往来账户挂账过大。
9.企业存货过大。
10.企业大量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1.企业存在大量无清单的办公品增值税发票。
12.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费金额比对异常。
13.企业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但从来不向股东分红。
14.企业存在大量发票抬头为个人的不正常费用。
1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数据和报送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不一致异常。
1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填写负数异常。
17.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开票系统销售额不一致预警。
18.无免税备案但有免税销售额异常。
19.无简易征收备案但有简易计税销售额的预警风险。
20.开票项目与实际经营范围严重不符异常。
2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数异常。
22.公司只有销项但是从来没有进项出现异常。
23.公司只有进项但是从来没有销项出现异常。
24.新成立的公司频繁发票增量异常。
25.新成立的公司突然短期内开票额突增异常。
26.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人均税款偏低异常风险。
27.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申报风险。
28.同一单位员工同时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异常。
29.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符出现的异常风险。
30.期间费用率偏高异常。
31.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
32.大量存在农产品抵扣异常。
33.公司账面上没有车辆但是大量存在加油费等异常。
34.外埠进项或销项税额比重严重过高异常。
35.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36.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票价格变动异常。
37.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38.企业大量存在“会务费”“材料一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无证据链的关键词。
最后:
1)无论政策、制度、系统怎么变化,对于那些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来说都不会受到什么影响。
2)如果您的企业在账面、发票、账簿上有问题,就需要特别注意!金税三期并库后,企业将会面临又一轮大清查,切勿心存侥幸!
3)发票的问题,尽快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账簿的问题,尽快两账合一,通过库存盘盈方式尽快补申报。
【信息来源:量见实战场】
随着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出台,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在这段时期里,薇娅、郑爽等网红先后因税务案件登上了热搜,成为家喻户晓的涉税案例,而这背后正是金税四期工程提供的精准分析。
依据《意见》中所说,金税四期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并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正是因为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让税务监管可以完成对偷税漏税行为的精准打击。
那么大数据是如何被运用的呢?我们都知道,大数据描述的是大环境,大方向,大趋势,并不能对细微的个体进行准确的评价。但是金四使用的是差异化比对模式,当个体的数据与大数据偏差过大时,就属于非正常现象,会引起税务监管的高度重视。以薇娅事件为例,税务监管后台将其实际所得的申报率与行业平均所得申报率进行比对,直接评价其可能存在非法避税的行为,并展开了税务专项稽查。通过顺藤摸瓜,做实了其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摊位费、佣金等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事实。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金税四期对大数据的智能运用是十分奏效的,一旦申报结果出现与大数据相左,立刻会引起税局的重点关注。而税局又拥有着大量真实的申报数据,在引入“以数治税”的多部门协同下,数据比对的体系将更加完善,准确性将更高,对申报中问题的发掘将更有针对性。那么企业的税务管理,是否需要随之提升?如若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还在原地踏步,维持原状,那如履薄冰的日子是不可避免的了。
作为一款以发票管理为中心,结算与风控为两翼的产品,慧穗云系统很好的贯穿了精细化税务管理的理念,将税务管理的颗粒度无限细分,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能够逐级排查,及时提醒并防止税务风险的触发,帮助企业实现税务风险的软着陆。
慧穗云产品主要包含了增值税进销项发票的管理、采购与协同管理、发票风险管理、一键申报纳税、申报风险管理等功能。不仅可以对企业开具以及获取的发票进行风险检查,更支持与企业的账务系统连通,直接获取账务数据进行申报填写。
另外产品还支持客户自行维护风控指标,同时整合发票、账务、申报等数据,以四位一体的方式对税务风险进行整体评估,罗列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供企业对自身税务风险进行申报的事前管理,也可以在税务的日常工作中对发票进行事中管理,还支持税务档案的归档备查,形成税务工作的事后管理,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到“金四”时代。
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是系列文章,在讲述税局稽查流程、应对、纳税评估流程之后,终于迎来我们总结篇,应对纳税评估。
则对于企业正确认识纳税评估,了解纳税评估起到很大作用,人们都说恐惧源于未知,了解了也就觉得没那么可怕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想讲一个更重要的事情,也是大家更为关心的问题,作为企业如何有效应对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中如何有效解释,并且不被补税。毕竟了解敌人只是基础,更重要的是如何打败敌人。
一、纳税评估关键在于谈判
首先要指导纳税评估并不是严肃的法定行政执法行为,而是税务局机关进行的管理行为,税务局不得以纳税评估为名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查账权等。纳税评估结果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上面翻译成大白话就是,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劝导行为,发现了线索就跟企业沟通一下,线索不是问题那就内部回复一下,看错了不用查了;线索涉及补税问题,那就劝导企业把税补上;要是涉及补税企业非不听,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能移送税务稽查局,自己本身并没有太有效的办法应对刺头。
这下应该看明白了吧,纳税评估实质就是一种商业谈判行为,税务机关希望通过谈判获取到更多的税款,企业希望通过谈判支付最少的税款。其中底层是技术的处理,但是更重要的事在底层之上的沟通方案、谈判策略。这就是税务高手和普通会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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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评估不能要求查账
作为中国企业来说,完全能税务合规经营的企业不到1%,各家单位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税务问题。
作为企业来说,还是比较害怕税务局查账。 因此税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暗示企业,不老实配合那么就要税务查账。企业一听,内心就有点崩盘,确实有问题就赶紧谈判,免得查账找出更多问题。
不知道各位看官注意到税局话里的关键词了么。 暗示,暗示,为啥税局要暗示,不能直接明确通知,请企业予以配合提供资料,否则将直接进行查账。
这里的底层逻辑在于,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非正式调查行为,不能进行查账,只有正式的税务稽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才能进行查账啊。
三、纳税评估的期间不能追溯往年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看明白了么,也就是说只能就当期的问题开展纳税评估,如果要检查以前期间也必须当期的问题所延伸出来的,不可以单独就某一事项检查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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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评估不能实施全面的税务检查
我们在上面说到,纳税评估是一种非正式的税务调查,那么就不能行使正式税务检查的权利,例如查账权、查货权,仅限于对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数据信息比对和分析。如果发现疑点,需要核实会计处理记录的,应先予具体指明后由会计提供,不得以“现场调查核实”为名,进行全名的现场税务检查。
五、纳税评估中保持“言来言往,文来文往”
纳税人碰到纳税评估,不要急于沟通解释,税局还没说什么,自己觉得有问题,就着急解释,给人以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税局本来觉得没事让你的表现给整出事来了,反倒起了反效果。
正确的税企沟通策略,应该不亢不卑,不急不慢,纳税人答复应该为“言来言往,文来文往的原则。税务官员提出补税意见,应该谁主张谁举证,税务官员先提出补税的计税方法和法律依据,纳税人做出疑点的答复。
税务官员口头描述的,纳税人一律口头反驳,纳税人不应提供书面说明,只有税务局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公司才出具《xxx说明》,就相关业务的内容、性质和己方对适用税法的判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对方主张的驳斥意见。
更不要乱写《申请》说,我们经营困难,请求优惠照顾和同情”,征税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行为,税务机关如果发现问题放过企业一马,那么轻则自己乌纱帽不保,重则牢狱伺候今生不得翻身。所以,就现在的税务形势来说,一定有厉害的税务高手,保障企业法律合规合法,人情关系作用并不太大。
六、纳税评估几种情况的应对策略1.少缴税问题应对
确实少缴税的情况,包括申报表计算错误、法条理解分歧、入账的发票不合规等等,仅税务局提出后,确实没有合理抗辩理由得,一律应同意纠正错误(例如重新取得合规发票补充入账),或者在当月补充申报税款。
对于税企有争议的情况,例如买菜支出并没有正规发票等,税局认为税前扣除不合法,但是本企业认为合法的,则应依法行使陈述权表明本公司意见,不接受纳税评估结论。
确实税务双方不能协调一致的,不能出于畏惧而服从税局意见,应当有税务机关移交稽查部门遵循正常执法程序解决分歧。
税务局不得以纳税评估结果为证据,强硬直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业务判定问题
如果公司发生了税局重新认定行为,如销售收入被税局认定过低,要进行调整;账面成本有发票,但是不允许扣除等情况,属于复杂的业务判定问题。
税务局判定的底层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情形,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
例如企业账面记录,这个产品单价销售100元,附加运费10元,企业将10元按照服务收入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税务局却认为这10元是产品附加收入,应按商品13%税率缴纳增值税。类似于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东西,并没有谁对谁错,只不过看谁更加能讲、更加强势,谁就能讲赢。
对于此类情况,税务局应当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核定应纳税额,听取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有纳税人有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逐一认定(不采纳相关证据的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以保证纳税人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赋予的异议权。
按照上文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到底有没有正当理由,这个很难判断。瑞立诺财税在这里明确,“无正当理由”又称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畴;税务局应当负举证责任。
3.税务违法问题
纳税评估如果发现企业有账外经营隐瞒收入、虚假列支成本费用等偷税线索,则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循税务检查ˇ程序处理。而不得直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补税申报操作
对纳税评估结果,纳税人表示认同并同意补缴税款的,应当按更正申报的程序,“税款所属期间“应按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应缴纳滞纳金的应予缴纳。
不应为了规避滞纳金而心怀侥幸,将”税款所属期谎填为本期,否则产生稽查补税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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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滥用职权举报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如果发现税务局以重复评估、以评估为名进行全面查账等违法行为应予婉言拒绝。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官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企业的,应向市局监察室实名投诉。
九、本文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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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评估实质就是一种商业谈判行为,税务机关希望通过谈判获取到更多的税款,企业希望通过谈判支付最少的税款。
2、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劝导行为,发现了线索就跟企业沟通一下,线索不是问题那就内部回复一下,看错了不用查了;线索涉及补税问题,那就劝导企业把税补上;要是涉及补税企业非不听,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能移送税务稽查局,自己本身并没有太有效的办法应对刺头。
3、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非正式调查行为,不能进行查账,只有正式的税务稽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才能进行查账啊。
4、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5、正确的税企沟通策略,应该不亢不卑,不急不慢,纳税人答复应该为“言来言往,文来文往的原则。税务官员提出补税意见,应该谁主张谁举证,税务官员先提出补税的计税方法和法律依据,纳税人做出疑点的答复。
6、确实少缴税的情况,包括申报表计算错误、法条理解分歧、入账的发票不合规等等,仅税务局提出后,确实没有合理抗辩理由得,一律应同意纠正错误(例如重新取得合规发票补充入账),或者在当月补充申报税款。
7、对于税企有争议的情况,例如买菜支出并没有正规发票等,税局认为税前扣除不合法,但是本企业认为合法的,则应依法行使陈述权表明本公司意见,不接受纳税评估结论。
8、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
9、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官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企业的,应向市局监察室实名投诉。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4民初5617号
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南通市恒天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事务所)、南通市恒天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事务所)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50231.3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税务鉴证费71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于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共作出9份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注:报告名称详见证据部分)。因上述报告均未指出原告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违法问题,税务机关于2023年12月23日对原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增值税21079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39.82元、教育费附加6323.89元、地方教育附加4215.93元,追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458441.76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487490.25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381632.27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92655.34元,共产生滞纳金950231.3元。原告委托被告审计的目的是审核出原告税务中的违法问题,但被告未指出存在问题导致原告未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收而产生滞纳金损失,故诉请两被告赔偿。
两被告主要答辩意见:1.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鉴证报告均完成于2023年3月16日前,并且根据向税务机关调取的原告自查报告及相关资产稽查资料,原告早在2023年已知晓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应补缴税款,故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被告会计事务所主体资格不适格,该被告的业务不涉及税务,故原告对其诉请应予驳回。3.根据原告与被告税务事务所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被告已完成委托事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4.鉴证过程中,经原告与被告税务事务所沟通交换意见,原告对鉴证报告事项无异议。5.原告要求被告税务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⑴根据税收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主体是原告。⑵原告未充分举证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⑶两被告为原告提供五年服务,仅共收取64000元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全部滞纳金损失且返还服务费,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公平原则。5.被告已尽责审查,产生滞纳金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根据从税务机关调取的资料,证实原告在税务评估过程中未能如实报送相关涉税资料,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涉税调查不配合;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部分,体现原告记载的账目存在多处错漏,该问题属第三方无法查证的问题;原告自查报告体现原告未如实反映真实经营情况;被告税务事务所已尽责审查,作出纳税调整288万余元,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调整事项,基本都是会计核算时未计入应计科目或使用第三方发票入账而产生,属比较隐蔽的违法事项,在原告不主动告知实情情况下,被告无法作出原告存在税收核算错误的准确判断。6.原告已就同一事由申请仲裁。
本院经认证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的效力,本院待后综合评述。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间存在财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会计事务所为原告提供财务审计服务,被告税务事务所为原告提供税务鉴证服务。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会计事务所为原告作出了五份《审计报告》,被告税务事务所为原告作出了四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具体年度及报告名称详见证据部分,不再赘述),被告税务事务所在对2023年至2023年度的所得税鉴证中,共发现应调整所得税(包括调增、调减)总额288万余元。
2023年12月23日,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原告作出通税稽一处[2020]15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简要摘记如下):“我局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即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三)企业所得税。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不动产改造、装修支出按3年摊销,未作纳税调整;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折旧或摊销;取得不合法的税收凭据;业务招待费超标未调整;应付工资结余未作调整等。二、处理决定:追缴:增值税21079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39.82元、教育费附加6323.89元、地方教育附加4215.9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458441.76元、2023年度487490.25元、2023年度381632.27元、2023年度92655.34元;滞纳金加收到检查入户日止(注:2023年6月6日)。原告实缴滞纳金共计950231.3元。经统计,其中属于2023年至2023年度与所得税补缴有关的滞纳金425504.14元,其余部分为524727.16元。原告为认为两被告在审计、鉴证服务中有过错,为索赔滞纳金损失、要求返还服务费而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税务事务所提供的原告(甲方)与其(乙方)在2023年至2023年每年对上一年度税务情况进行鉴证前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载明:“委托事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核对;具体内容及要求: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甲方责任、义务:保证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于重要性原则…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等,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乙方责任、义务: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属于乙方原因未按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三年约定书中约定的签约时间、完成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3日、同年5月31日,2023年3月10日、同年12月31日,2023年2月27日、同年5月31日,实际作出报告的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3月16日。被告税务事务所收取原告每年税务鉴证费9000元。
又查明,原告起诉后,又以其公司会计胡某、金某存在失职行为,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申请仲裁,要求胡某、金某各赔偿其公司滞纳金损失950231.3元。现该两案已中止审理,等待本案诉讼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少缴税款事实虽发生于2023年至2023年度,但因2023年12月税务行政机关才作出处理决定,如两被告对原告所缴纳的上述期间税款的滞纳金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从原告知道情况时起算,本案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关于会计事务所的被告主体资格。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其迟缴税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因会计事务所为原告制作的是财务审计报告,与税收缴纳并无关系,故原告将其作为被告无事实依据。
3.税务事务所的责任问题。被告税务事务所(以下说理部分的被告仅指税务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对2023年、2023年至2023年四个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并未对2023年度进行税务鉴证,原告因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亦与被告的涉税鉴证工作无关。原告起诉时未将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补缴数额所产生的滞纳金加以区分而一并诉请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对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主要的争议即在于被告对原告迟延缴纳漏税产生的滞纳金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首先,原告在2023年至2023年所得税有漏缴现象,作为税务鉴证机构的被告是否负有责任。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约定了属于被告的原因未按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已按约按时完成鉴证工作,三年中为原告调整税款288万余元,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缺乏合同依据。2.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涉税鉴证业务是纳税申报过程中法定的前置事项,涉税鉴证业务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涉税鉴证服务的责任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原、被告在《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中“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并未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鉴证机构的责任,虽系格式条款,不能确认为无效。3.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的事实,税务机关从2023年6月起经过三年六个月的查处,才将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少缴的税款列出明细、汇总出结果,其中有关所得税部分少缴的税款经庭审中核对绝大部分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俗称费用分摊年限问题)”的原因。该部分费用应缴税款的调整,如系简单明确不需详加调查、只通过发票资料即可直接发现,税务机关亦不需化三年多时间才作出结论,被告仅收取9000元/年鉴证费、鉴证时间一般才两个多月,即使未发现上述问题,应当不属于明显过失。不能以税务机关花去三年多时间查清的事实为依据倒追被告的工作责任,亦不宜以税务机关的查处标准衡量被告的鉴证水平和能力。故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相关年度所得税的漏缴负有责任。
其次,税务机关责令原告支付补缴税款从应缴之日至检查入户之日的滞纳金,被告对该滞纳金的产生是否负有责任。被告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每年的鉴证工作,与原告交换意见双方无异议后,原告以此作为参考标准交税(如何缴纳最后决定权在于原告),税务机关收税入库时税款种类、数额并未提出异议,被告的鉴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只要被告未曾与原告合谋过偷漏税款,也没有指使原告逃税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其在正常鉴证工作完成后,对原告被事后复查(相对于主动申报时的初查)中责令补缴的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无义务给予赔偿。因为,税务机关如事后对原告的税收进行查处,何时检查入户、检查的纳税年份、何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追缴的税种、数额、滞纳金计算的起止日期,原告在查处时的态度、补缴税款时间等决定滞纳金产生、数额的因素,被告均不知情亦无法控制,即使被告在鉴证过程中有过失且依合同依法律负有责任,原告要求滞纳金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的诉请也是不合理的。在不能认定被告有鉴证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或分担滞纳金损失的请求,本院亦更无理由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滞纳金损失950231.3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两被告已按服务合同分别为原告完成财务审计和税务鉴证服务,原告诉请返还服务费71000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事实发生于2023年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91元,由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陆卫东
人民陪审员 奚佩娟
人民陪审员 项晓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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