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票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票证的日常管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近日,陆良县税务局深刻吸取“税收助征员李曼溶监守自盗案”教训,加强票证的监管力度,开展税款征收缴库和税收票证管理自检自查工作。
在自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记录工作底稿,年度票证责任到人,对疑点数据通过金三系统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违规情况;对待报解账户、现金日记账进行梳理,严格落实税款缴库时限;对近5年的税费票证领、填、缴、存进行全面排查,对使用存在疑点的票证重点检查,特别是对联次不齐全的作废票证,必须查找原因,情况落实到填票人,保证税款安全。
通过此次自检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票证管理方面,对作废票证严格核查,对代征代缴的三方机构用票情况做到月票月清;票证使用方面,对作废票证建立作废登记台账,对每日作废票证进行作废人确认;对待解税款加强监管力度,推广税库银pos机,减少现金缴库,若发生现金缴库时,密切关注缴库情况,排查潜在风险,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来源: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原标题:县税务局以案促查强化监督,税收票证管理再细化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吴佳娴
审核:祝小涵
发票丢失还去登报申明作废?日前国税总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已明确取消登报要求啦。快来看看新文件中关于三类丢失文件行为的新规定吧。
一、丢失发票
原证明名称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证明用途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二、丢失税收票证、原证明名称
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
证明用途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三、丢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原证明名称
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
证明用途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时,根据不同情形,需提供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
根据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面实现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部门间信息共享。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有关纳税业务以及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据此,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的,已无补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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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丢失发票
原证明名称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证明用途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二、丢失税收票证、原证明名称
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
证明用途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三、丢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原证明名称
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
证明用途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时,根据不同情形,需提供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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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动火人
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证件号
动火人
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证件号
动火人
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证件号
动火分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安全教育人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或断开管线( )。
3
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作业。
4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5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6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储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排凝等作业。
7
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8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接。
9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10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二者间距不应小于5m。
11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其他个体防护设施。
12
其它安全措施: 编制人:
监护人:
工种:
生产单位负责人
相关单位
监护人:
工种:
申请单位意见
相关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生产(技术)部门、设备(工程)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企业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单位
签字:
动火单位:
签字:
动火安全作业证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作业单位
车间项目负责人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作业人员:
基 本 要 求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应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按照风险告知内容,逐条对接确认,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
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
作业风险:
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
应急措施: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负责人签字:
我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已明确该项目的风险并清楚了危害、防范措施和其它注意事项。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级别
作业证编号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
受限空间名称
原有介质名称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监护人员姓名
工 种
作业人员姓名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安全教育人
分析
分析项目
有毒介质
可燃气体
氧含量
时间
部位
分析人
分析数据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受限空间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落实了盲板抽堵负责人
3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4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不得用通氧气或富氧空气的方法补充氧
5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已切断电源,电源开关处加锁或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已具备作业条件,作业是(无需要/已采用)防爆工具
7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无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8
分析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内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9
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明确作业风险,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10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救生三脚架( )、气防装备( )
11
其它安全措施: 编制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设备(工程)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生产(技术)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所在单位
签字:
动火单位
签字: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作业单位
车间项目负责人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作业人员:
基 本 要 求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应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按照风险告知内容,逐条对接确认,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
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
作业风险:
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
应急措施: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负责人签字: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设备管道
名称
介质
温度
压力
盲板
实施时间
作业人
监护人
材质
规格
编号
堵
抽
堵
抽
堵
抽
生产单位作业指挥
作业单位负责人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盲板位置图及编号:
编制人: 年 月 日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
2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3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作业时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
4
易燃易爆场所,距作业地点30 m内无其他动火作业
5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已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6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已采取防烫措施
7
同一管道上不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8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生产车间(分厂)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确认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生产车间(分厂)确认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作业单位
监护人
作业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
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4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5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及安全绳
6
作业人员佩戴:a.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 b.空气呼吸器
7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围栏符合安全规定
8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9
梯子、绳子符合安全规定
10
石棉瓦等轻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负荷的要求
11
作业人员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业所搭设的承重板稳定牢固
12
采光、夜间作业照明符合作业要求,(需采用并已采用/无需采用)防爆灯
13
30米以上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4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生产单位作业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核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作业证编号
吊装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监护人
吊装指挥及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起吊重物质量(t)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吊装内容
危害辨识
序号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
1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已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且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2
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3
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4
已与分厂(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5
已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6
夜间作业采用足够的照明
7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已停止作业
8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9
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10
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11
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
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3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
14
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
15
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
16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
17
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
18
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
19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轮胎、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0
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21
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22
作业完成后现场杂物已清理
23
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
24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排水沟的盖板,承重吊装机械的负重量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25
起吊物的质量( 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26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27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28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
29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指示牌;b.指示灯
30
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
31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36v、24v、12v防水型灯; 36v、24v、12v防爆型灯
32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33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生产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地点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用电设备及功率
作业人
电工证号
危害辨识
序号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
1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元器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
临时用电的单项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
临时用电线路在装置内不低于2.5 m,道路不低于5 m
5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未在树或脚手架上架设
6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 m
7
现场临时用配电盘、箱有防雨措施
8
临时用电设施装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一机一闸一保护”
9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配送电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土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监护人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作业地点
作业单位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作业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危害辨识
序号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
1
作业人员作业前已进行了安全教育
2
作业地点处于易燃易爆场所,需要动火时已办理了动火证
3
地下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4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5
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6
已按作业方案图划线和立桩
7
动土地点有电线、管道等地下设施,已向作业单位交待并派人监护;作业时轻挖,未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8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9
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10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
11
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急中心
12
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3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a.36v、24v、12v防水型灯;b. 36v、24v、12v防爆型灯
14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15
动土范围内无障碍物,并已在总图上做标记
16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意见:
签字: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断路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负责人
涉及相关单位(部门)
断路原因
断路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断路地段示意图及相关说明: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危害辨识
序号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
1
作业前,制定交通组织方案(附后),并已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
2
作业前,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
夜间作业设置警示红灯
4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紧急提醒,个税证明将迎来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023年起不再开具个税完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23年1月1日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5日
网友评论:工作量大大降低了。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是组织收入的工具,在税收工作中,税收票证能否正确使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还会影响到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今天,我们就来看下税务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税收票证?
大家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一、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亦称'税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所使用的各种专用凭证的统称。其特点是可据以无偿地收取各种税款。同时,使用后的税收票证是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也是纳税人已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税收票证包括: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税收专用缴款书、涉外税收完税证(代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汇总缴款书、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以及列入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
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三、税务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税收票证?
(一)启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如发现有因印制、装订而引起的污损、残破、错号等情况,应原本退回。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按时间顺序填开,每个用票人员,使用同一种税收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使用,用完一本,再用一本,不得几本同一种票证同时使用,也不准一本票证跳号使用。
(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也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四)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各级之间的共享收入,只填开一份票证,计税各栏应按金额填写,不分开填列。
(五)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联次打印,不准分次分联打印。
(六)填打票证时,要按照票面所列栏目逐栏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计算税额时要准确,如出现错误,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同时对填写错误的票证,应再备注栏注明,作废原因全联次加盖作废章,全份要妥善保管,并于结报票款时,填写作废原因表,作废原因应与票面所列原因相符合,并填明重开税票的票号,经所长、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作废。
(七)票证上的各种章戳,必须按照票证管理规定加盖齐全。
(八)补税开票,要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和原开票字号,做到“不重不漏”。
(九)税收通用缴款书原则上应“一税一票”,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以“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按照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防止出现科目串差。
(十)严格执行票证使用“十不准”:
1、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2、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
3、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4、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5、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6、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7、不准收税不开票;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审核应纳税款、收款开票、核对票款,将税收票证收据联交纳税人,未收款以前不能开票。销售印花税票时,必须先收款,后开具销售凭证记账、票款核对无误后,再将印花税票交购买人。在税收工作中,税收票证能否正确使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还会影响到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强大、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计划经济时代的老票证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在那年代是人们购买生活用品必不可少的。我的家庭档案中就保存着当年用过的老票证。
我们是“票证时代”的过来人。粮票、布票、煤票、肉票、豆腐票……票证的发放,涉及到千家万户,其范围之广,品种之多,数量之巨,现在的人们很难体会到。如果票丢了,你有钱也买不到东西。
老票据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从1953年到1993年,新中国经历了40年的大规模票据发行史。小到建国初期的一针一线,大到后来的冰箱、彩电、自行车都是凭票供应。这特殊年代已经过去,我永远不能忘记这段历史,特别是让后人记住这段历史,让他们知道只有祖国强大,才有今天的幸福生活。
发票丢失还去登报申明作废?日前国税总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已明确取消登报要求啦。快来看看新文件中关于三类丢失文件行为的新规定吧。
一、丢失发票
原证明名称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证明用途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二、丢失税收票证
原证明名称
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
证明用途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三、丢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原证明名称
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
证明用途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时,根据不同情形,需提供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
根据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面实现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部门间信息共享。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有关纳税业务以及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据此,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的,已无补办必要。
税务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是组织收入的工具,在税收工作中,税收票证能否正确使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还会影响到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一)启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如发现有因印制、装订而引起的污损、残破、错号等情况,应原本退回。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按时间顺序填开,每个用票人员,使用同一种税收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使用,用完一本,再用一本,不得几本同一种票证同时使用,也不准一本票证跳号使用。
(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也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四)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各级之间的共享收入,只填开一份票证,计税各栏应按金额填写,不分开填列。
(五)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联次打印,不准分次分联打印。
(六)填打票证时,要按照票面所列栏目逐栏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计算税额时要准确,如出现错误,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同时对填写错误的票证,应再备注栏注明,作废原因全联次加盖作废章,全份要妥善保管,并于结报票款时,填写作废原因表,作废原因应与票面所列原因相符合,并填明重开税票的票号,经所长、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作废。
(七)票证上的各种章戳,必须按照票证管理规定加盖齐全。
(八)补税开票,要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和原开票字号,做到“不重不漏”。
(九)税收通用缴款书原则上应“一税一票”,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以“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按照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防止出现科目串差。
(十)严格执行票证使用“十不准”:
1、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2、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
3、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4、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5、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6、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7、不准收税不开票;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审核应纳税款、收款开票、核对票款,将税收票证收据联交纳税人,未收款以前不能开票。销售印花税票时,必须先收款,后开具销售凭证记账、票款核对无误后,再将印花税票交购买人。在税收工作中,税收票证能否正确使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还会影响到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税务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税收票证?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审核应纳税款、收款开票、核对票款,将税收票证收据联交纳税人,未收款以前不能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23年1月1日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23年1月1日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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