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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纳税申报日期(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申报日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纳税申报日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纳税申报日期

【第1篇】2023纳税申报日期

总算在4月17日之前学会了季度申报!感谢主管分享的纳税申报手册

现在很多新来上岗的会计人员,因为没有足够的报税实操经验,对于4月份大征期来说,还是有点担心自己做不好报税工作的!4月大征期,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延迟至4月17日!因为清明节假期的原因,申报日期顺延到了17日!最近不是公司有新手会计入职,也都工作三个月了,但是还是对报税不是很熟悉!无奈。主管就趁着周日休息的时间加班整理了季度申报流程、季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除此之外还有详细的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手册,新手会计还没有掌握的,收藏起来备查!

一、各种税的网上申报流程

二、季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三、新手会计上岗必备的纳税申报指引手册

……有关4月报税的基本流程及纳税申报操作详细的操作步骤,今天就整理到这里了!新手会计还对季度申报有疑问的,也汇总了有关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报税实操填列案例,今天就不在这里详细说明了。有参考的看下文!

【第2篇】10月纳税申报日期

2023年1月来了,又到了第四季度预缴的时候了,这些优惠政策的改变,各企业务必要引起关注!

01

定了!1月征期延长!

税局明确: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6日。企业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一、征期1-16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季)、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季)、烟叶税(按月)、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期1-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

另外,2023年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了!

02

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另外,预缴第四季度税费时,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间继续延长至至2023年12月31日。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如下:

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划重点!!

1、小微企业2023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此处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如下表所示。

3、全额返还≠不缴纳

小微企业享受2023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3年认定数据。

三、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100%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假设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花费100万新购进设备、器具,那么,在当年汇缴时,可以按照200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缓缴税费1月将到期!

自2023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03

增值税法(草案)公布

目前,增值税法(草案)已正式公布。其中,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继续维持现行方案不变:

1、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

(1)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

(3)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2、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另外,增值税法(草案)相对于暂行条例,这些重点变化企业需要明确:

变化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

在草案第七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三:明确了4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变化四: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其中1条为兜底条款)

草案中,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变化六: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草案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且未提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整的增值税法(草案)全文及其变化细则,请关注次条内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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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纳税申报日期过了

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为:

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为3月1日至3月15日。

3月份的汇率是多少?

申报时的汇率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出口企业是采用出口月份1号或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进行折算录入。

3月1日的汇率:(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3、申报提醒及注意事项

⑴本月出口退税率文库已完成升级,目前最新的版本号为2023a。

①退税率文库升级方法:

第一种,在线升级。

可以直接通过在离线版申报软件中,点击商品码库信息中的“点击升级”按钮进行升级。

点击后系统会询问:请确认税务机关版本是否升级,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版本的升级应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确认升级后,点击“确认”即可。

升级成功后,点击关闭,然后可以看到商品码库信息部分已经更新为最新版本。

第二种,是手动升级。

登陆出口退税咨询网,在“产品服务”——“下载中心”中下载最新版本的退税率文库。

下载后,打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点击系统维护-代码维护-一键升级商品码。

然后选中下载后的退税率文库文件,进行升级就可以。

②问:使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功能申报的,需要进行商品码库的升级吗?

答:不需要,在线版系统后台会更新维护,不需要手动升级。

(2)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自2023年3月1日开始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3)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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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车船税纳税申报日期

自2023年6月1日起,深圳市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已正式上线。相信很多纳税人在登录电子税局后,看到未申报这里有提示,顿时心里有些慌~ ~

稳住!莫慌!纳税人只要按期申报已发生的税种可暂不处理该提示,有提示并不是逾期未申报哦。

当纳税人在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后,发现系统自动带出车船税税源信息,又开始纠结要不要申报。

首先我们应当弄清楚哪些情况是需要企业自行申报车船税?哪些情况又是企业不需要自行申报?

首先,纳税人需要自行确认企业名下有没有该车辆,如果没有,电子税局里仍弹出车辆信息,该如何处理?

若是未申报信息中岀现不属于本企业的车船税源信息,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直接删除该税源信息;

如果企业有该车辆并已办理登记,保险公司代缴车船税后,企业还需要申报车船税吗?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如果想看企业车船税缴纳情况,该如何查询呢?

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税务局官网,点击【纳税服务】-【公众查询】-【车船税纳税情况查询】,输入纳税年度、车架号后四位或车牌号码、验证码可查询车船税缴纳情况。

车船税明明已经申报缴纳了,系统里还提示车船税未申报,又该如何处理?

若纳税人可确定本年度该车船税已经申报或者后期由保险公司为其申报的,可暂不处理该提示。

企业在年度中间过户,没有缴纳当年度车船税,车辆转让后应由谁来缴纳当年度的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的规定,在旧车转让过户时,对于已过户的车辆,由于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变更,新车主不承担旧车主往年欠税,但如果旧车主没有缴纳当年度车船税,则应征收新车主当年整年车船税款,并变更车辆税源信息。

企业名下车辆在去年已经转让出去,系统还提示有车船税未申报,该怎么办?

若该车船是企业曾经拥有,现在因各种原因(报废,损毁,转让等)该车船已不归本企业所有的,系统提示有车船税要申报的,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该税源信息中填写纳税义务终止日期进行报送。

具体操作如图:

新购买的车船到底是缴纳车船税还是车购购置税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购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因此,车船税是车船所有人每年都需缴纳的税种,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千万不要混淆了哦!

【第5篇】2023年9月份纳税申报日期

甘肃省税务局12月9日下发通知,将全省2023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2月25日。纳税人可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甘肃税务app、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办理各类税费业务。受疫情影响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来源:视听甘肃客户端

【第6篇】2023年4月纳税申报日期

2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2月15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2月申报要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申报注意新规影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抓紧办

2023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3年3月30日前提交,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为保障您单位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4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7篇】2023年12纳税申报日期

征期日历

温馨提醒:

各位企业缴费人:如您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已获批,请确保扣款账户内的金额足够支付非缓缴的个人部分费款,避免出现扣款失败情形。

征期繁忙,服务器拥堵,建议您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申报、避免排队。如遇到申报问题,可以选择在etax申报软件或“华博信息”微信公众号中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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