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1月份纳税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人朋友您好,12月征期截止到15日,小编提醒您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税,建议您尽量选择网上办税哦!
01日—15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
01日—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12月征期:12月1日--12月15日
本日历仅供参考,如遇特殊情况,以最新通知公告为准。
来源:河南税务
01
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列哪些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02
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起还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吗?
答: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同时废止。”
03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后开具的13%、9%税率的发票,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填列相应栏次。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填报如下:
04
2023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五条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填报如下:
05
2023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铁路、其他客票共22份,金额合计17128.44元,税额合计1241.56元。填报如下:
若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莫过一日曝十日寒。
----明代学者胡居仁
一、什么是定期定额户?
定期定额户指的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定期定额户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怎么填写申报表?
(一)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申报
以湖南省为例,网上税务局自动申报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进行申报。
(二)已达起征点-未达到核定销售额的定期定额户申报
举例说明:某个体户按季度定期定额120000元,开票收入67000元。填表如下图:
注意事项:由于申报比对出新规,定期定额户的申报表填写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前申报直接填写核定销售额即可,但是现在由于第三栏税控设备开票数要求比对,因此需填写第三栏,否则会提示票表比对不符。同时为确保税额不变,需将核定销售额填写至第一栏。
(三)超过核定销售额的定期定额户申报
超过核定销售额的定期定额户申报参照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承上述例子:某个体户按季度定期定额120000元,开普票收入150000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票20000元。
注意事项: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和自开的专票的销售额填入第二栏。区别在于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销售,需同时填写第23栏本期预缴税额。因为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代开专票时已经缴纳的税款。
河南芒果财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所需资料
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要填报哪些纳税申报资料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相对较多一些。具体来讲,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在内的纳税申报资料,芒果财税为你总结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必须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注:本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自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此表;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7号公告调整)。
9.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一般纳税人需要报送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具体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分别有:
1.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
3.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另,如果你所在的企业系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的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或者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还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预缴增值税时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而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纳税申报资料。
其中,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相应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此外,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发生销售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的业务,应在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
“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税收减免不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调减定额的方式实现。但是,这些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时的情况,正确选择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因此,所有企业均需要准确填写该部分内容。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是对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的展示。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需要根据本期及以前各期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项目的填报情况,结合本期纳税人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问题,希望为大家的工作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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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超过标准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那么,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时,那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第一: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
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和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号公告规定,“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1】公司2023年7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50万、120万、190万、190万、250万。
分析:该企业前四个月销售额累计为65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应将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作为一个年度,自2023年10月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开始计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时限。
【案例2】公司2023年3月开业,主营零售日用百货,又兼营零售蔬菜水果,2023年3月至2023年2月取得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蔬菜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
分析:根据6号公告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故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免税销售额即蔬菜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两项合计51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二:适用差额销售额政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案例3】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选择差额纳税,不考虑其他情况,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四季度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7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550万元,支付五险一金45万,共计595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四季度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700-595)/(1+5%)),但是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为666.67万元【700/(1+5%)】,已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3号令同时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分析】营改增在年销售额标准方面充分照顾了纳税人的选择权,但偶然发生的不动产转让一般金额较大,很可能导致纳税人销售额超出500万的标准,因此,43号令中将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排除在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之外,这样更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权。
第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超过标准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前者包括所有的非企业性单位,但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后者只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单位,同时也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分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22号)规定,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对此类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个前置条件取消了,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对于“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理解: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主要是指: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第五: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法律责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只要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使会计核算不健全也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会计核算仍然不健全,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一般纳税人如何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如果2023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4】某公司2023年12月成立,成立时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成立至2023年5月总销售额(不含税)为300万,该公司5月份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分析】该公司成立不足12个月,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符合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①首先,查核一下销售额300万元是否符合以上文件中对年应税销售额的规定,且是否包括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如果包括,此部分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应剔除;
②如果确认应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再计算连续12个月是否满足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2019.12-2020.5月六个月期间共300万,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公式:连续12月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额=300/6×12=600万元
③连续12月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额为600万元大于500万元,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因此,该公司不能由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转眼间已经十月份了,又要纳税申报了!如果你到现在还不清楚流程的话,来看看这篇文章,准能解决你的问题!
一起来看看吧!【文末获取完整版】
纳税申报流程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二、营业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专用缴款书开具出口货物
五、逾期申报应纳税款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表的,国税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票证有哪些?
年终奖是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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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面对不断变化的出口退税及关联政策: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政策、出口外汇管理政策;持续升级优化的操作系统: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日趋从严的出口退税后续管理:出口退税函调、备案单证管理、预警评估、分类管理…
企业出口退税究竟如何操作?2023年4月,“慧贸天下”旗下“慧学苑”特别策划联合北京东审鼎立国际税务师事务所出口退税团队,匠心独到的课程体系,六位实战老师倾力讲解《出口退税从小白到精通》系列。
本文依据东审鼎立国际税务师事务所刘菲娜女士于6月1日在慧贸天下“出口退税从小白到精通”系列直播中的讲座《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下)-生产型企业申报流程》整理提炼而成,并取得刘菲娜女士授权发表。
本次直播刘老师首先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实际案例讲解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流程,最后对生产企业纳税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了总结。本文仅对课程内容进行了简单提炼,详细内容请长按下方二维码观看本期直播。
长按收看本期直播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理论
(一)生产企业的定义
生产企业也称制造企业,是指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得盈利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业性劳务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且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相比的区别在于,生产企业是有一个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
(二)生产企业如何判断是否为自产货物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刘老师还详细列出了视同自产货物的4种情况,具体内容可通过观看直播获取。
(三)免、抵、退的概念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明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简言之,“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四)适用免抵退税的货物劳务范围
1.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这里的报关离境是指实际离开中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
有些货物虽不完全符合上述出口货物条件,但按相关规定,可以按视同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具体包括: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中和保税区,中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4.生产企业像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依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
(五)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价)作为记账基础,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成交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实际离岸价格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真实的离岸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后的金额,在进料加工贸易形式下,进口料件根据国家规定予以保税,并未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增值税,在计算出口退税时,也要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后的金额。
4.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有关该计算公式的详细讲解可通过观看直播获取。
5.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件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6.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六)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其中,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可分一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第二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其中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本次直播课,刘老师对免抵退税计算规律进行了总结与归纳,可通过观看直播获取相关内容。
二、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实例讲解
(一)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插入一证通,输入密码,点“登录”。
(二)点击“按期应申报”,点击“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的“填写申报表”;如图:
(三)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表申报”中“申报”(二选一)
(四)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始依次填写,最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
填报所需材料有:
【例】:某公司为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出口销售额(fob价)为422624.16美元,(已知汇率为:7.0771),当月还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项认证发票清单,如上图所示:
本题答案讲解,可通过观看直播获取。
(五)依据当月税控盘勾选认证的进项发票清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七)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八)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九)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其他扣税凭证明细表”
(十)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十一)如有税款,点击“税费缴纳”--“三方协议缴款”--“立即缴款”;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直播,获取填报流程的详细讲解。
三、生产企业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不是fob价该怎么办?
出口收入的确认和出口退税的申报都需要根据fob价,但是有时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并不是fob价,而是其他成交方式,比如常见的cif,这种情况就需要计算出对应的fob价进行申报。fob=cif-运费-保险费,当一张报关单上有多条数据时怎么计算每一条的fob价呢?通常情况下,可以计算出每一项的fob价格。(各自的fob价=总fob/总cif*各自的cif价,总fob=总cif-运费-保费)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和应退税额报表怎么填报?
出口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应退税额填写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但当期计算的应退税额要在下期申报表中体现。
如果您对本期内容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观看慧学苑与东审鼎立国际税务师事务所打造的《出口退税从小白到精通》系列课程,一站式解决您的所有问题。
在下周一的课程《退税申请(上)-单一窗口申报》中,赵芳芳女士将为您详细讲解单一窗口申报所需材料及申报流程,欢迎届时继续关注我们的直播。
编辑:yoga
校审:snow
排版: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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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客户咨询我们,货物出口后没有收汇,会不会影响退税?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未及时收汇还是无法收汇?不同情况对应的处理方式不同。
如果没有及时收汇,也未按规定留存收汇资料的: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后续能收汇的——等收齐后申报办理退(免)税;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已经申报并退税的——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未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4、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视同收汇的情况
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该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前完成收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的特殊情况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由于特殊原因且能提供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的情况: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者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7、因溢短装的;
8、因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申报时就要报送收汇资料的企业
以下三种出口企业是属于做退(免)税申报时就需要同步报送收汇资料的,如果属于这三类企业,则需要收汇后才能申报退税。
1、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也就是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提交的收汇材料是虚假或者冒用的,从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
收汇材料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1、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2、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征期日历
温馨提醒:
各位企业缴费人:如您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已获批,请确保扣款账户内的金额足够支付非缓缴的个人部分费款,避免出现扣款失败情形。
征期繁忙,服务器拥堵,建议您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申报、避免排队。如遇到申报问题,可以选择在etax申报软件或“华博信息”微信公众号中在线咨询!
说到个体工商户,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街边的小饭馆、水果店、蛋糕店等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大多都属于个体工商户。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过,由此就认为个体工商户就不用交税,那就大错特错了。
个体工商户平时要交纳哪些税费?
01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注意:不需要交税并不等于不需要申报。
02税金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享受最高减征50%最新的优惠政策。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票的除外)。
03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税费的征收方式
01定期定额征收
即通过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营业额,来确定其应纳税额。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
02核定征收率征收
即直接根据纳税人的收入额,乘以核定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具体征收率随地区和行业不同而不同。
针对个体工商户,小编建议您进入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看个税核定情况。
a、若实际销售额低于应纳税经营额时,以应纳经营额和核定税率为依据,得到应纳税额;
b、若实际销售额高于应纳税经营额,以实际销售额和核定税率为依据,得到应纳税额。
03查账征收
即自行申报缴纳额,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后,再进行多退少补。主要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应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比如:购进原材料的材料款,采购商品的进货款等。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比如: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水电费、店铺的租金、购买打包盒或袋的费用,印刷宣传单的费用,交通费,招待供应商餐费、烟、酒等(成本费用的扣除也是累计数)。
注意: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个体、农村合作社、农场都属于免税行业,都可以提供发票,无论是个体还是企业,不要为一时的节约成本、或怕麻烦而到无法提供正规发票采购、或不索取发票,从而放任白条收入入账,导致最后付出更高代价,开具发票是义务,索取发票是权益。
个体工商户申报流程
1、以山东省为例,打开浏览器(ie,360,搜狗均可)搜索“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有官网字样标注的点击进入。
2、进入官方页面后,点击“我要办税”。
(如果您是新办企业申报用户,要先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3、点击“纳税申报注册”。
按下图显示的提示填写单位信息完成注册即可登入使用啦!
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界面通过密码模式输入企业信息密码进行登录。
进入“我要查询”界面,点击个体工商户核定信息查询,先查好自己的定额信息。
点击“个体工商户核定信息查询”进入界面,其他不要选,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
以下图为例输入好验证码后点击查询已查询出本单位所有定期定额信息,注意找到在有效期内的增值税月核定金额信息以备后面填写申报表。(下图所示可以看到实例单位定额核定是月定额5000,按季申报时销售收入就是15000未达起征点收入)
点击左边菜单首栏返回上级字样返回前一页开始进行本期申报,注意看下方我的待办提示,根据下方事项名称选择未申报事项点击办理进行申报。
点击后界面如下。
申报数据填写应遵循据实收入填报原则,在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取定额发票时候应分情况填写至相应栏次,分情况进行填写。
①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预缴3%税额后,应将发票金额栏金额(注意是金额不是价税合计的票面总额)填至金额栏第1行和第2行,数字一致。
填好第1行第2行后,在第21行会显示出代开时预缴的税款数,核对第20行和21行应纳税款和预缴税款数是否一致,一致则无需再补缴税款,22行本期应补(退)税款为0即可,填写完后点击页面下方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再确认申报。
②代开了普通发票或只领了定额发票,就将代开的发票价税合计总额(票面总价÷1.03=应填金额)或领取的定额发票总额填写至11栏未达起征点栏次,以截图单位为例,月核定额5000所以季度定额为15000(5000*3个月),将15000填至11栏即可保存申报。
填写完毕后把页面拉到下方点击保存申报,若报表有问题计算数字不对等也可以点删除把所有数据全清空重新填写。
4、在报表保存成功后点击左边菜单第四项确认申报,确认申报后申报成功即可。
5、报完增值税之后再报定期定额,点击左边菜单返回上级字眼返回到电子税务局进入的首页,在上端搜索栏内输入关键字“定期定额”进行搜索。
搜索后页面如下,点击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后的办理按钮进入申报。
进入后页面如下,点击左侧菜单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字样。
6、点击后页面如图,将纳税期限点击按月申报后的下拉箭头改成按季申报,再点击页面右上角下一步继续申报。
7、点击下一步后页面如下,将本期收入数(增值税表上的数字)填入表内应税项第一行,系统会自动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将本期缴纳增值税税额数填至2、3、4、5行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额,如果只有定额没有其他收入就以系统带出数字为申报。
注意: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城建税及附加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和印花税均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同时2023年时还有一项优惠政策就是收入按月申报核算不超10万或者按季申报核算不超30万的纳税人在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时可享受免征税政策,在申报时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即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应税项填写完毕之后将下拉条向右拉,继续向后填写。
下面举例选一些减免性质,以没开票只领定额发票的收入为例可以这么选择。
如果有代开专用发票并同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等税金后可以如下方填写,填写完保存申报即可。
如果个体纳税人自开了专票那么本期已交税款就不会有数字,和只有定额的收入是一个申报模式,自行填报即可。保存申报确认后关闭页面即可。关闭后会跳转主页面,主页面如下。
8、看我的待办中的项目,状态都为申报成功,这样申报就完成啦!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缴纳个税的个人所得包括以下三类九项: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3、无论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申报缴纳个税款项?
(一)纳税人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1、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5、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按年计算个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即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何谓经营所得?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除了经营所得,以下情形由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马上就到了季度申报时候,各位财务人员对于季度申报还有疑问的,就趁着这几天赶快熟悉一下季度申报的整个流程吧!今天在这里主要跟各位财务人员带来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全流程及零申报操作讲解,带图解操作流程,不清楚的财务人员,收藏起来照着做不出错!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全流程及零申报操作
(文末抱走)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全流程(带图解流程)
第一:上报汇总操作步骤
第二:发票验旧流程
第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流程
第四:反写监控操作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操作流程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申报的操作全流程就先到这里了,另外对纳税申报操作不熟悉的,这里也跟各位财务人员整理了完整版季度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及填报案例,不清楚的财务人员收藏起来可随时翻看!
编者按:4月征期已至,面对政策调整后的首个大征期,小规模纳税人该如何填报?遇到问题怎么办?别担心,这里列举了6种常见情形的申报填写案例,助您早日顺利申报!
一、按月申报
某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23年1月销售应税货物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90000元(均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该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0000元,该纳税人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申报表填列方式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部分表样)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按季申报
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23年一季度销售应税货物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90000元(均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该纳税人一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0000元,该纳税人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申报表填列方式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部分表样)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法律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发[2017]3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发[2016]66号)。
二、征税对象
1、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2、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
(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
(5)税负具有转嫁性。
三、征税范围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四、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环节:
(1)折叠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折叠进口环节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 折叠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4)折叠批发环节
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适用税率5%。
五、税目税率
六、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子午线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2、成品油
(1)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2)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
(3)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采取了使用企业可以按实际耗用数量直接申请退(免)税。
(4)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二是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三是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
(5)从2023年1月1日起,对符合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且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6)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7)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8)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酒类: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制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4、军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5、委托消费品:自2023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优惠政策
1、按照税法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费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巳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7)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8)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1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1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1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1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2、按照规定,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2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税率
3、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一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七、账务处理
1、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长期投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例如,企业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应把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目消费品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交纳当月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7)企业收到返还消费税,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八、实例讲解
(一)经典案例
1、售给消费者金项链100条,取得销售货款(含增值税)95830元;
2、售给消费者金戒指50枚,实现销售收入(含增值税)39000元;
3、售给消费者镀金首饰,实现销售收入2800元;
4、售给消费者包金首饰,实现销售收入1500元;
5、为调剂品种,售给某金店(没有经营金银业务经营许可证)金戒指50枚,实现销售额(不含增值税)32500元,销项税额5525元,价税合计38025元。
该商场当月销售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应按如下步骤计算:
1、售给消费者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税额=[(95830+39000)÷(1+16%)]×5% =116232.76×5% =5811.64(元)。
2、售给金店的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税额=32500×5% =1625 (元)。
3、该商场应纳消费税税额=5811.64+1625 =7436.64 (元)
计算以上业务需把握两个要点:
1、是把握准应税金银首饰的范围,对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不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
2、是把握准零售业务的范围,在以上业务中,直接售给消费者的金银首饰是零售业务,销售给某金店的金银首饰应视同零售业务(因为该金店属未经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征收消费税。
(二)申报表填写
1、“应税消费税名称”按具体的税目内容选择,根据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应分别选择。 2、“适用税率”应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填写。
3、“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申报期实现的销售数量。 4、“销售额”是指纳税人申报期实现的销售收入。
5、“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适用税率。6、“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是指本期按规定准予抵减的消费税税额。
7、 “本期减免税额”是指按规定应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8、“本期预交税额”是指纳税人本期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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