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融资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融券费用怎么纳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融资融券是什么?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两融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说人话:融资:投资者找券商借钱买证券产品(股票、基金)谋求更大收益的行为;融券:投资者找券商借证券产品,以高价卖出,低价买入还给券商,以此盈利的行为。
二、 融资融券有什么用?
融资融券账户就好比是证券公司送给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一张“信用卡”,但是证券公司并不会强制要求投资者一定要使用,更不会要求投资者必须足额使用!(部分信用卡有每年使用次数的要求,不到次数需增收服务费。)
融资融券交易开通后,不使用完全不会产生费用,即使启用按融资、融券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换言之,申请融资融券交易就像公积金中心给每位交过住房公积金的公民一笔可用于买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你可能现在还没有买房需求,但是没理由拒绝这项你本该可以拥有的权利!退一万步讲,申请融资融券账户,跟加足杠杆、遭遇大跌、面临“爆仓”,完全没有必然性!(这就跟用信用卡消费和拖欠卡账不还,贷款买房和拒绝还贷,导致法院上门查封一样,没有必然性。)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更应着重考虑使用融资融券来化解你的烦恼!
(1)有大市值股票处于停牌状态,没有资金再操作;
(2)有股票被套,想通过t+0操作摊低成本,但没有资金;
(3)看好后市,想适当增加杠杆,获取收益;
(4)想开通期权账户,但还没有融资融券或金融期货的投资经历。
三、融资融券如何开通?
1、有半年股票交易经验,从第一次交易股票起算,不管在哪家券商。
2、账户前20日日均资产大于50万,即账户放50万资产,放20日个交易即可,100万10个交易日,1000万1个交易日,以此类推。金融资产和现金均计算。满足上述开通条件后,到券商开通即可,常见的开通方式有临柜办理和网上开通(仅1-2家券商可以线上开通)。
四、有哪些费用?
1、融资利息:市场常见水平6%—8%,最低5%。
2、融券利息:这个具体要看券源,一券一价,一般在2.99%——9.35%
3、其他费用如股票交易费用等,特别注意:融资融券是一个独立账户,交易费率和普通账户是独立设置的,记得让券商把两个账户的费率都调整一致。
公司持有房产和出租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那么房产税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开始缴纳,什么时候停止缴纳,很多网友表示不太清楚,今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细节问题。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一、自建房屋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规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购置房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房屋交付使用”,各省的规定不一,此处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09〕4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
三、出租、出借房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融资租赁房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税务稽查实例:房产税案例两则
案例一:某酒店房产计税原值申报不准确被查补税百万
深圳南山区某酒店由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发生变化未及时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房产原值,导致少缴房产税被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税款及加收滞纳金总计140万余元。
某酒店于2003年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住宿、中西餐等服务。检查人员通过企业提供的涉税资料进行审核,发现有多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未按税法规定并入计税房产原值,存在少计缴房产税的情形。经与企业沟通,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总公司委派的,定期轮换,除非有重大的财税政策变动新任人员基本沿用前任的做法,加上该企业为多年未查户,所以容易造成税政更新不及时,计税不准确的风险。经过现场核实及讲解税法,企业最终认识到不足并按规定时限补交了相关税款。
政策参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不断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纳税人要与时俱进多留意相关税法条例的变化,做到依法纳税,准确计税,减少因计算不准确导致的纳税风险!
案例二:某公司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对某制造业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遂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48.74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使用的生产厂房及员工宿舍由其前身某“三来一补”企业向村委租地,香港母公司出资兴建,所有费用支出均在香港母公司核算,房屋所有人为香港母公司,无偿提供给深圳公司使用。经核实,该房产原值为598.86万元,土地面积25000平方米,该公司为实际使用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造成检查年度应申报缴纳而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0.0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5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政策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应按照房产原值、使用集体土地面积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政策,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
来源:品税阁、晶晶亮的税月、深圳市税务局官网
珠海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珠海横琴自贸区
珠海横琴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
(二)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2.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3.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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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一项或数项以下条件的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选择权;
3)即使租赁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但租赁期占据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动,只有承租人可以使用;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一般融资租赁出租方账务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累计折旧
贷:融资租赁资产(为最低租赁收款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
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相比,有差异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收到还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实际利率计算分摊)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租赁期期末,承租方执行优惠购买权的,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作分录,
借:租赁收入
贷:未担保余值
租赁期末,不执行优惠购买权的,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2、一般融资租赁承租方账务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借: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开始日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差旅费、律师费和印花税,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为承租方有权行使使用租入资产的权利的开始日期;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时,能取得出租方的租赁内含利率的,以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折现率;合同也没有约定的,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出租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未担保余值,是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之外的资产余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账务处理
购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购入即出租作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收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账务处理
出售资产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递延收益
租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租入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三、融资租赁业务特殊涉税处理
1、增值税
融资租赁服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或债券利息作为计税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承租人支付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在销售资产的环节不交增值税;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承租方出售资产环节不交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出售、购买资产签订的合同不缴印花税;
4、契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资产为不动产的,承受承租方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要交契税,承租方回购时不交契税;
四、参考政策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5、《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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