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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的时候都在说增值税q,但是有时候虽然知道大的方向是什么,还有那么一些细节不清楚,小编就针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些内容给大家做一个分享,才能更好的理解增值税,从而享受增值税给我们带来的益处。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农产品收购发票。
3、农产品销售发票。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
1、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抄完税,才能纳税申报吗?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无论上月是否开票,月初都请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清卡操作。由于现在实行最新的申报比对政策,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在增值税的申报季,月初在联网状态下进入开票系统会自动进行清卡。一般纳税人需要登录开具软件抄税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才能清卡。
2、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零申报?
零申报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当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真实申报数据全部为0,可以进行零申报,并不仅仅指收入为零,增值税小规模当期收入为0就可以零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没有销项税额,且没有进项税额,才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为0才能零申报。
前几天,有个会计朋友电话咨询我,她新接手了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问下有关一般纳税人在税收上的注意事项,現归纳整理如下: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存在收入纳税申报不足的税收风险。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填报异常,且免费项目进项转出和实际业务不符。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和实际预缴税额不符,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不匹配。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广告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以及己计提未发生的各种费用,应调增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限超载的,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无形资产及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等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的,应提醒纳税人进行合并缴纳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应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及时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应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房开企业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房开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从而不匹配导致税收风险。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从而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对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对很多企业来说,开业的第一步就要租赁办公室或厂房,也有可能需要给员工租赁宿舍,这是就需要开具租赁费发票入账,那么租赁费都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呢?
房屋租赁税费计算表(举例)
增值税及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缴费附加)
以月租金10万为界,10万以下免,10万以上住房5%减按1.5%征收,非住房按5%征收。
水利建设基金
自贸区等特殊区域0.03%,其他区域0.05%
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不足4000扣除800,超过4000扣除20%
房产税
住房按月租金的4%,非住房按月租金的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具体以各地方政府规定为准。
房屋租赁分为住房和非住房,两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等税率不一样。住房通常指住宅、公寓等,非住房通常是指商铺、写字楼等,具体以房产证为准。
发票上的税率栏,可以是数字、汉字或字符。显示数字的情形,除了税率之外就是征收率。征收率如果不正确,对于销售方而言,税额计算就会错误,导致多缴、少缴税款;对于购买方而言,税率栏填写错误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存在不得下账列支等风险。实务操作中,财税人员对征收率的关注度一直比较高,但是征收率的规定,散见于20多年的许多文件中,简易计税既有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也有必须简易计税的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有全额计税也有差额计税的情形。简易计税时,征收率有5%、3%、2%、按5%减按1.5%、按3%减按2%。想理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在借鉴总局官方资料的基础上,查阅原文件规定,融汇相关事项的散见规定,逐项仔细求证,修订完善补充,分类归纳整理,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应用有所帮助。
一、纳税人的种类和简易计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通常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特定情形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适用征收率3%,特殊情况下适用5%、2%的征收率,还有3%减按2%、5%减按1.5%。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非选择情形
(一)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7种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财税〔2014〕57号)
5.(一般纳税人的)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一般纳税人的)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免税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二)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6种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纳税人销售旧货。
注1: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注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四)项)
注3:《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按5%、减按1.5%的情形,10种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二十二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3.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国税发〔1994〕114号)
4.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
5.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购买不足两年的,全额按5%;两年及以上,北上广深地区,非普通住宅,差额后按5%。
注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
注2: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五条)
6.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7.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8.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9.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10.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中外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栏”按价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国税发〔1994〕114号)
(四)适用2%征收率的情形,共1种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注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财税〔2009〕9号)
注2: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七条)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按规定纳税。
注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总结】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共有40项,其中:原增值税业务10项,营改增业务30项。这些业务一般纳税人可以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中选择。选择一般计税时,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选择简易计税时,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原增值税业务10项
1.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6.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7.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0.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23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二)营改增业务,共30项
1.公共交通及物流辅助,征收率3%(4项),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仓储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装卸搬运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4)收派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文化体育、教育、动漫、电影播映,征收率3%;(5项)
(1)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
注: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财税2016〕140号)
(2)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3)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辑、形象设计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财税〔2016〕36号附件2)
(5)电影放映服务。(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建筑业,征收率3%;(5项)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4)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涉农金融服务(3项)
(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5.商务辅助服务(3项)差额后,按简易计税办法5%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68号)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按照经纪代理服务(注:不属于人力资源服务),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结】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对比:
(1)销售额方面:劳务派遣的销售额可以是全额或选择差额;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就是差额后。
(2)差额时,劳务派遣可扣项目中有福利,而人力资源外包可扣项目中没有提及福利。
6.租赁业务(6项)
(1)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征收率均为5%(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
注: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均适用
(2)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第4、5点),征收率3%。
(3)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征收率5%(财税〔2016〕47号)
(4)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征收率3%(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86号)
(5)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征收率5%(不动产经营租赁)(财税〔2016〕47号)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征收率5%(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5%,不是选择)(财税〔2016〕68号)
注:以上三种属于经营租赁
7.销售房、土(3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是按照5%)
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5%。
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5%。(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3)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后,5%。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全额适用3%和差额适用5%的征收率之间进行选择。
(三)非企业单位的特定业务的(1项):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注:免税),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
注:非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放弃免税,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
【总结】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共9种:
四、差额计税的征收率总结
适用简易计税,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有以下6种。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差额计税。
作者李春梅,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是:
1、税收计算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税率的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17%、13%、11%、6%等几档,而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一律适用3%的征收率;
3、发票使用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时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账务处理的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计入成本,税款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而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额进入成本。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首先是规模上的标准:
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二)其次是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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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已经过去了三个季度了,大多企业应该也收到相关业务的回款了。紧随着的,就是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以及股东分红税等税种。有的企业还可能有缺少相关的成本票,利润虚高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企业可以怎样来解决这些税负问题呢?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问题去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来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
1. 有限公司的税收奖励
企业可以入驻园区,在园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享受园区的税收奖励扶持政策。这是属于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不需要实地办公。就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奖励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进行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50%,返30%—8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返30%—80%。当月缴纳,次月就返还,多缴多返。对于企业有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税负问题,就可选择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2. 自然人代开
有时,企业会与个人发生业务往来,提供给个人报酬之后,个人有无法开具发票,就会缺少相关的成本票;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在发生合作时,有时不会所要发票;还有在某些隐性支出等方面,都会造成企业一定的税负压力。
可以在园区申请自然人代开,核定个税为0.75%—1.5%,综合税负低,不用成立企业,1—3天就可代开出发票。企业所得税,分红,高管工资,个人无法获取发票等情况,都可选择自然人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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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执照注册下来后,在做税务登记时,税务选择纳税人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是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是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在现实税务登记中, 我们根据经营需求及健全的会计制度来进行选择;假如:公司为道路运输企业,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在签订合同时,客户一定要开具9%税率的专用发票,通过商议后此时我们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因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9%的运输发票(这时,我们一定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与专业财务人员)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是:
税率不同: 小规模的税率基本是3% ;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按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设定的(13%、9%、6%不等)
他们中间最大的界限是: 他们之间的界限(当你是小规模纳税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销售行业年收入不超过500万,超过这个界限税务局会自动判定为是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标准,会被责令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
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季度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新政策: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超过45万也免增值税)。
2、获得增值税专票、普票,都不能够抵扣增值税
3、申报时间及方式不同:一般纳税人都是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一般纳税人
1、年不含税收入>500万; 适用税率/征收率为13%、9%、6%;
2、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发票领用:能领购普票/专票,不论开普票还是开专票,税率固定不变;
3、采购入账:采购支付的货款,取得专票计算进项给予抵扣,取得普票全额进采购成本。
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符合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按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生活服务按照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5%计算加计抵减额
6、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第1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20%=5%)
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找痛点、解难题,切实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推动减税降费落细落实。
江苏:“一户式”精准服务 用税收力量提信心促发展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江苏省税务部门紧扣减税降费主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对骨干企业实施“点对点”“面对面”“一对一”的“一户式”精准服务,让企业对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让纳税人有了更多获得感。
帮助企业算清减税降费明白账
近日,无锡税务干部实地走访了无锡锡南铝业技术有限公司,对企业减税降费实际优惠计算进行具体辅导。锡南铝业主要从事铝合金制品研发、制造。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施行,为这家蓬勃发展的民营企业送去了一份大礼包。
锡南铝业的李忠良说道:“税务部门的‘一户式’清单服务非常切合我们的需求,该减的税该降的费都算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国家的好政策我们一个都没落下,真是我们企业资金的好管家!”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以“减税春风进百强”活动为契机,聚焦重点税源企业,为企业提供“一对一”上门服务。“经开税援团”的讲师针对led芯片行业特点,分类梳理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开展“滴灌式”的减税降费税收宣传,另一方面和企业共同建立减税降费“明细账”。
“一户式”精准服务为企业带来“及时雨”
“税务部门的‘一户式’精准服务真是一场‘及时雨’,帮我一扫‘夏日烦恼’,解决了企业的大问题!”在享受了税务部门“一对一”政策解读后,扬州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陆娅萍激动地表示。据悉,在税务部门“一户式”精准服务下,上半年,该公司减轻增值税税负逾1000万元,税负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0.2个百分点。
扬州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今年上半年实现营收51亿元,缴纳各项税金合计1.75亿元,是扬州江都区重点税源企业。今年以来,一项项税收政策不断落实落地,企业财务负责人陆娅萍密切关注的同时,也产生了“甜蜜”的烦恼——企业可适用“简并、降低增值税税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多项优惠政策,但千头万绪却不知道从何入手,怎样享受才是最“划算”呢?税收科学合理筹划的烦恼一直困扰着企业财务人员。
扬州税务部门抽调业务精英成立专门团队,深入一线,逐户对接,开展“一对一”涉税业务精准辅导。他们以问题为导向,对企业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梳理,并实施精准辅导、释疑解惑,逐一进行“清单式”解读,帮助他们准确算好减税账,受到企业普遍欢迎。仅江都区即已开展“一户式”服务300余户次。
“我粗略地估算了一下,含社保在内今年预计能为我们公司减少税费近3000万元!”陆娅萍笑着介绍,“税务部门帮我们合理运用政策,减下的都是真金白银,公司准备把这笔钱用作新产品研发和引进人才,保障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山东:以纳税人为中心 谱服务新曲
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积极营造“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工作氛围,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始终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切实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优化营商环境,纳税服务提速换挡
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泰安市税务系统聚焦纳税人需求,全方位消痛点、疏堵点、排难点,不断探索创新纳税服务新举措。
“我们企业是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企业,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专门给我们这样的企业开通了绿色办税通道。在办税过程中,需要提报的资料得到精简,办税时间大大缩短,我们给税务局的服务点赞。”山东润通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郭英惠说。
据了解,泰安市税务局积极推动事项清单“化散为全”,出台包含8类197项业务的“一次办好”清单,推行“简事即办”“容缺受理”,减少纳税人到厅环节62个,缩短非即办事项办理时限70%以上。全面清理纳税人办税所需资料,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资料报送等,烹饪出丰盛的“便民大餐”。
依托信息技术,智慧税务蜕变升级
“我们企业地处偏远乡镇,从公司到办税服务厅至少一个小时车程,大部分时间都耽误在路上。现在有了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支付宝办税等新的网络平台让我们足不出户办税的愿望得以实现,极大减少了办税时间。”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经理说道。
信息化是纳税服务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泰安市税务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积极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税渠道,整合建设11个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配备201台自助办税设备,打造了“半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圈”。同时,积极推广网上办税,上线运行“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新增42项功能,优化完善41项功能,自主研发上线手机“支付宝”办税系统,为纳税服务插上信息化翅膀,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聚焦减税降费,精准服务保障落地
“今年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密集出台,公司很多老会计对于新政策也常常把握不到位。税务部门不仅组织一轮轮的培训,还上门耐心辅导,针对性地为企业排忧解难。”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王传沾对税务部门的贴心服务“点赞”。
今年以来,泰安市税务局精准梳理政策分行业、分类别对适用的67项重点政策进行归集,编辑《减税降费政策汇编》,制作政策折页、政策单页等宣传材料22万份。同时,根据“一户一档”要求,对全市2.5万户一般纳税人、11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分行业、分区域、分优惠类别开展调研摸底,全面掌握纳税人信息。
大连:找痛点 解难题 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讲清政策,算准减税账,创新服务举措,降低企业负担,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税负由增变降享红利
增值税降率实施三个月以来,九成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到减税优惠,但是个别企业税负有所上升,原因何在?大连市税务局筛查系统,逐户分析逐户辅导,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税务部门的辅导下,税负由增变降,及时享受到了减税红利。据了解,该公司是大连市一家综合性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着全市十七个大、中型住宅小区,面对五万余户居民,建筑面积超过600万平方米。2023年5月份首次纳税申报后,税负出现了上升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企业已经办理了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却没有填写相应的加计抵减税额。经过税企双方面对面交流,确认企业财务人员忘记对当月可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算,导致少抵减税额近30万元。税收管理员实地辅导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了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当月减税2.67万元,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成果立即显现。财务负责人王哲表示,物业的服务对象90%以上都是居民,因为对新政策理解不到位,改革后首月申报没有充分利用好这些有利政策,没想到税务人员能入户辅导,进行一对一分析讲解,让企业应享尽享新政策,保障了企业经营稳定,这种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的服务精神特别值得称赞。
自主题教育扎实开展以来,大连市税务局将主题教育融入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纳税人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真正使主题教育成为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关系、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的民心工程。
新办企业办票“立等可取”
“现在办事真的方便!想不到一站就能购买税控设备和领取发票,省得我再跑一趟了。”大连汇智华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办税人员来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办理新办企业涉税事项时,没想到“顺便”把税控盘也领了。
针对纳税人反映的企业开办和发票领取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大连市高新园区税务部门立查立改,在全市税务系统率先引进税控服务单位,建立税控服务工作室,让纳税人在一个办公区,仅用两个小时就可以当场取得税控设备,接受现场培训,完成设备发行,领取发票,办理时间压缩了近90%,真正使新办企业业务办理全流程“零堵点”,涉税事项“一次办结”,在大幅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了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一般纳税人错开3%税率发票,如当月发现当月作废,正常申报即可。如次月抄报发现次月开具红字发票,申报时如下处理:
1、填写申报表示时,因为3%发票为无效发票,所以销售额及税额不在本月申报表中显示,但是此笔业务是已经发生,应将错开发票换算为正确税率的销售额及税额填入“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税款。按照上述办法填写报表申报后会提示比对不通过,所以需要填写《比对异常转办单》2份,到大厅申报窗口签字审核,同时电子税务局按上述办法申报,然后到大厅窗口比对清卡,并解除异常。提示:到大厅带上错开的发票和税控盘
举例:2023年5月开具发票价税合计20000元,税率3%,不含税金额19417.48元,税额582.52元。2023年6月申报5月份税时发现发票将13%的税率错开成3%,换算正确的销售额为17699.12,税额为2300.88
2、因此笔3%发票为无效发票,次月应收回发票全部联次,并照原3%发票开具负数发票,再开具正确税率的发票。申报处理如下:
负数3%发票不在报表中显示,不开正确的发票计入申报表中,因为之前已将错误发票换算为正确的销售额税额填入到“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纳税,故“未开具发票”栏次中填写负数冲平不开发票税额。按照上述申报提示比对不通过,再次填写2份《比对异常转办单》到大厅窗口签字审核,同时电子税务局申报,返窗口比对清卡,并解除异常。
举例“未开具发票”填写销售额-17699.12,税额-2300.88
(一)先说发票的种类,简单来说,可以分为四个大类。
其中, 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打印出来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防伪税控系统,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查验真伪。此外,这两者在作为财务记账凭证、所得税税前抵扣凭证的作用是一样。(当然,发票格式也不一样,如下图:)
(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1、最大的一点区别:采购方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的税额作为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而普通发票不行。
比如,采购原材料,发票含税金额是11600元,税额1600,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的凭证是:
贷:应付账款 11600
借: 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600
以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销项税可以减去这1600,少交。
若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那采购方就不能抵扣,凭证将是:
贷:应付账款 11600
借: 原材料 11600
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不能抵扣税额,原材料的成本就变高了,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也影响企业的利润。
2、开票方纳税身份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身份申请了税控设备,可以自行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去税务机关代开(目前,部分行业已经放开,住宿业、鉴证业、建筑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纳入试点范围,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不是个体户)只有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个人,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受票方纳税身份
如果是去税务局代开,通常只给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给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其它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共同点
1、不管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开票方都要缴纳增值税。
2、对受票方来说,都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对开票方来说,是确认收入的凭据。
最后总结一下:发票决定纳税义务,销售必开票,采购必索票,发票必严管。
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目前对于建筑、住宿、鉴证咨询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也放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
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不管是自行开具还是到税务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只是缴纳3%的增值税,接收方也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便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也需要按销售金额缴纳16%的增值税,这一点,要知道。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销售开具专票也好,普票也罢,都需要按16%缴纳增值说。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管是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还是专票,都是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唯一不同的是,如果到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下游企业开业抵扣3%的增值税,而开普票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是不能抵扣的。
风险点一.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愿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经税人登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和》(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税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的企业考虑到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比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低,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日不予理睬,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企业还在沾沾自喜,税务机关没有再次催促,蒙混过关逃过一劫,殊不知已经埋下了祸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务机关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执行细则第三十四条。
风险点二:
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将年应税销售额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
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出规定标准不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限或者分立,将经营规模控制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内。
风险点三:
不熟悉增值税政策,不经意间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可能会询问企业是否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没有经过详细的论证与比较,不经意间要求税务人员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由于一般纳税人登记是当场即办事项,不再是税务审批事项,办理速度很快。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现自己的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比很高,取得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较少,税负较高,但是已经不能再变回小规模纳税人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了简易计税,那么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a公司是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10月份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租金收入507500元,租金收到后存入开户银行,对于取得的租赁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a公司注册地与所出租的房产在同一个区。
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1、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7500
2、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月末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5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7500
增值税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1、如果承租方需要发票,应该开具1.5%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2、在办理10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的填报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写销售额为50万元和税额为2.5万元(50万元×5%=2.5万元),同时将按销售额的3.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1.75万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自2023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或者个体户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上述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
4、不动产所在地与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况下,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
一、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类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四、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以下规定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二、提供资料
首先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然后到税务机关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如果个体工商户原先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的,则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直接按以下第(二)、(三)点程序申请办理。
(二)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定期定额的取消手续
属于定期定额(即定税)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需要办理该手续后,才能按第三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如属于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则可直接按第三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办理流程
携带上述资料到南沙国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取号机取号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移步办理窗口办理。 四、办结时限 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为即时办结,定期定额取消手续为即时办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为2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一)按第二点要求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和“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可手写)以示确认。
(二)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资料后,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审核,约见相关人员,纳税人须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业主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如外籍人员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业主需提交第二代身份证)、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4.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
5.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账、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资金往来账,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
上述备查资料若税务机关在自有资料库中可以查到,无需复印留底;如果自有资料库中没有或者资料内容已变更,由税务人员在实地审核时将复印件带回、存档。
如果公司税负率异常,金税四期预警,轻的可能专管员让自查,重的可能被税务稽查。那么什么是税负率?怎么计算?税负率异常又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把大家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回复。
税负率是什么?如何计算?
税负率即税收负担率,用实际交纳的税费除以计税依据,一般如下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营业收入×100%。
小规模增值税的税负为3%至5%(没有优惠政策下,如果有优惠还要考虑优惠政策),如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适用3%的小规模开普票可享受免税政策,那么小规模的税负就应该小于3%。
案例导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第二季度开普票1000收入(免税),开专票1000收入,税额为30,则小规模第二季度增值税的税负为=30/(1000+1000)=1.5%
一般纳税实缴增值税=销项-进项,由于单位从不同单位取得进项的税率不一样,如购进一般货物税率为13%,购进服务为6%,还有可计算抵扣的9%(如飞机票、火车票)及3%如客运票等。
另外不同的单位即使销售同一种产品由于进价与售价不同导致增值额也不一样,以上原因都会导至即使是同一行业也会存在不同的税负差异,但自己单位与自己单位相比除重大的销售结构调整,税负率不应该有较大的差导异,如以前年度税负率为5%,今年税负率为2,同时又低于同行业的税负率,无论税负率偏高或偏低出现异常情况金税四期都可能出现预警。
当然如果是公司结构重大调整是实际业务导致的你也不用担心,即使稽查到你实话实说就是了。
所得税税负异常金税四期也会出现预警。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税得税税率,从公式中不难看出,如果我们的费用不断上涨,而收入却不见上涨,由此可见是否隐瞒收入。这就是为什么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有些公司被税务点名的原因。
公司主要两大税种就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那么2023年这两大税种行业预警负税率又是多少呢?下面提供2023年预警税负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增值税税负率
01
农副食品加工厂3.50%
02
食品饮料 4.50%
03
纺织品(化纤)2.25%
04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2.91%
05
造纸及纸制品业 5.00%
06
建材产品 4.98%
07
化工产品 3.35%
08
医药制造业 8.5%
09
卷烟加工 12.50%
10
塑料制品业 3.5%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
12
金属制品业 2.2%
13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14
电子通信设备 2.65%
1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
16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
1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8
商业批发 0.90%
19
商业零售 2.5%
20
其他 3.5%
2023年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负税率
01
租赁业 1.50%
02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03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04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05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06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07
饮料制造业 2.00%
08
医药制造业 2.50%
09
畜牧业 1.20%
1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11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
12
塑料制品业 3.00%
13
食品制造业 1.00%
14
商务服务业 2.50%
15
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16
其他制造业1.5%
17
其他建筑业 1.5%
18
其他服务业 4.00%
19
其他采矿业 1.00%
2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00%
21
批发业 1.00%
22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23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2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25
零售业1.5%
26
居民服务业 1.20%
27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28
金属制品--弹簧 3.00%
29
金属制品业 2.00%
30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31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32
建筑安装业 1.50%
33
家具制造业 1.50%
34
计算机服务业 2.00%
35
化学原材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36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37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38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
3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
40
纺织业--袜业 1.00%
41
纺织业 1.00%
42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43
房地产业 4.00%
4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45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46
道路运输业 2.00%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