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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改小规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4 14:29:04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改小规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纳税人改小规模

【第1篇】一般纳税人改小规模

最近一名代账会计打电话向我求助,因为她们的失误,错把a公司当作b公司申请为了一般纳税人,结果a公司恰恰有个大几百万的项目需要开票,升级成一般纳税人后就不能开1个点的普票了,而且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无法享受,会带来巨额的税负增加。企业老板现在要起诉她们,问能不能将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实在去年,因为疫情原因,企业收入下滑后,只要连续12个月销售额没超过500万就可以申请降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这个口子在今年已经关闭了,一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即无法再进行回退,唯一的办法也只能是另外开一家公司了。

后来这名会计又打了市长热线投诉,但是也没办法了,即使是税务人员的失误导致的升级成一般纳税人也无法再回退到小规模纳税人,何况是企业本身的操作失误。

虽然非常理解她们的心情,也多次向上级反应,得到的答复都是无法再更改回来,在这里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现在网上办,码上办的渠道多了,流程也简化了许多,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以免造成错误,无法挽回!

【第2篇】一般纳税人不开票收入

最近,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很多人问一般纳税人公司,有收入但不需要开票怎么做账?那么,就来说说相关的财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未开票收入

未开票收入是指在法律许可条件下,销售的确认条件已达到(货已发,款已到),但没开发票。在实际中,公司间产生的交易,也存在这种现象。

可能由于价格不确定、购货方不急需发票、开票条件不成熟等原因没有发票。就会出现这现象:货已发,对方应计应收账款的贷方。

未开票收入账务处理

当公司销售货品,对方不取得发票,然而,产生未开票收入。原则上来说,要按收入账务处理。不入账,则属于偷税行为!

那如何账务处理的呢?看以下内容:

未开票收入直接按开票方式入账。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提醒:入了账,记得次月申报时,无票收入在税控系统中有专门的填报栏,报完税局也不会找麻烦了。

入账前,再确认是否要票

无票收入入账前,再确认清楚,对方以后还会不会要发票!若需要发票的话,可以留开票后再做收入,避免进行调整。

若出现确实已入账的不需开票,后来需要票时,可先冲销入账时的记账凭证,再开票重做收入,成本不用处理。但是,税控系统内要做适当调整,冲减无票收入,增加开票收入。分录如下: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开发票时进行冲回未开票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公司

已交税后一定要补开票吗?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未开票收入已交纳的要补开发票,否则销售额与纳税额不匹配。所以按照税法规定,已确定收入,就需缴纳税金。

在合法避税等条件可产生未开票收入,是国家为了缓解个人或企业生存压力的一项默许收入。所以,购买方要求的话,是需要的。购买方不要求,可以不开。

未开票收入税务问题

问:不开票为什么要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也就是说,只要你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必须按规定交税。

也就是说,你开了票,当然就产生纳税义务,理所应当要交税;即使你没开票,但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单据,那你实际上也已发生纳税义务,产生未开票收入。此时,你产生未开票收入,就需按照规定及时交税!

总而言之,开票≠交税,不开票≠不交税,只要你发生了纳税义务,无论有没有开票,也一样要按规定交税!

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有清楚的认识了!你觉得有用的话,赶紧收藏起来吧!喜欢的话,不防点在看~

【第3篇】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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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也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企业可大可小,根据企业具体的销售额来看,有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也有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两者的区别也比较明显,但缴纳的税种是一样的,都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经营所得税。

1、增值税的区别: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一般都是3%,而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则是按照行业来缴纳,比如服务业缴纳6%,贸易缴纳13%等等。

今年出台的对减免增值税的政策也是针对小规模适用3%的企业,同样的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也就不用缴纳了。

2、个人经营所得税:在这点上,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大多是实行的简易征收模式,所以所得税多是按照五级累进制来进行的,也就是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还有一点就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还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都可以申请核定,只是两者核定的税率有所区别,小规模核定后的税率在0.6%-2%左右,而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则是根据行业的不同核定后的个税税率在1%-3.5%左右。

个人独资企业是属于一个投资并经营的企业,也就是该投资者将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如果想要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首先是企业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要一致,而且要了解企业所要缴纳的税种,个人独资企业是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同时不需要缴纳分红税。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4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有朋友留言提到,现在如果对方非要让我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我应该怎么提供?莫非真的给对方打印一个电子税务局查询截图?

其实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就是这么个东西,一式两份的,纳税人留存的那份可以用来证明。

不过现在小编印象中很少有地方需要提供这个一般纳税人证明了。

以前还是挺多的,很多时候你要求别人给你开专用发票,对方都会要求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

我有一次出差,需要索取专票,对方就让我出这个证明,当时没法给,后面等着赶飞机,我就直接用手机在电子税务局查询了我公司一般纳税人的信息给对方财务看,他们也就给我开了。

其实税务局已经明确过,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需要提供开票信息即可,不需要提供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目前除了一些银行、加油单位在向你开具专用发票时候还需要让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外,其他基本都不存在这种现象。

比如,某银行在向客户开具手续费专用发票时候就需要客户提供如下资料:

开发票需提供: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证明是一般纳税人的书面资料「加盖公章」

3、客户需提供需要开票的手续费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4、客户还需填写我行开票申请表「加盖公章」

5、客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

……

当然,除了开票,有时候招投标中也有被要求提供这个证明的。

其实虽然我们现在看一般纳税人证明是登记表来证明。

以前还不是这样的。

最早有单独一个证书的。

这种说实话,我都没见过。

后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是实行认定制。

那个时候,如果你认定是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会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很多人应该看过这个,这个也经常被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对方要的时候就拿着给复印一个。

当然,认定制下,很多单位用的税局下达的税务认定书来作为证明。认定机关会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后来,认定改登记,没这个税务事项通知书了。

再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而目前最新的政策就是文章开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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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一般纳税人升位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开票成为了每个客户大大最“费力”的事情,下面小编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开票小常识。

小规模企业申请开发票有以下两个渠道:

第一,税务局代开,首先需要在国税网站填写开票信息,然后由经办人带身份证原件到任一国税大厅领取纸质发票。

第二:企业自行开票。企业自行开票需要购买具体的开票设备,如税控盘,打印机,电脑等,最重要的是要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为后期的报税交税提供便利!

一般纳税人则只能通过企业自行开票的方式来解决开票的问题,税务局不接受代开,企业必须购买具体的开票设备,如税控盘,打印机,电脑等。

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企业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后领取的发票票面金额也是万元版的,且也只能一次申请25张,那企业后续业务量大,面临开票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金额该如果处理呢?接下来听小编给你详细讲解......

no1: 首先您需要登录公司税务局网站;

no2:搜索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no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此处需要注意发票种类选择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位。

no4:上传填写好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扫描件,请注意一定要盖公章。最后提交,等待20个工作日左右,可查询申请的结果。

查询结果有两种情况:通过与不通过,通过了您就可以去税务局领取十万位的发票了,一般审批通过了一次可以申领25张,注意:前期小规模未开完的空白发票同时可用且票面金额为十万位哦!!!

那如果网上提交未通过怎么办呢?别急,税务局在审批发票升位申请时,一般会参考该企业近3个月的平均开票面额及购销合同中的单件产品售价。您可以带进项合同、进项流水截图打印件,进项流水发票、销项合同、销项流水截图到国税大厅现场递交资料,注意进项和销项要对应哦 。。。

对于有升位需求的大大们,如何您还不是很清楚流程,赶紧联系万事发的专业咨询顾问了解详情吧!全程一对一指导,免除您不必要的麻烦,让您安心、省心、放心!!!

【第6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的认定方法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7篇】一般纳税人可以零申报吗

代理记账的时候都在说增值税q,但是有时候虽然知道大的方向是什么,还有那么一些细节不清楚,小编就针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些内容给大家做一个分享,才能更好的理解增值税,从而享受增值税给我们带来的益处。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农产品收购发票。

3、农产品销售发票。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

1、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抄完税,才能纳税申报吗?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无论上月是否开票,月初都请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清卡操作。由于现在实行最新的申报比对政策,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在增值税的申报季,月初在联网状态下进入开票系统会自动进行清卡。一般纳税人需要登录开具软件抄税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才能清卡。

2、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零申报?

零申报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当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真实申报数据全部为0,可以进行零申报,并不仅仅指收入为零,增值税小规模当期收入为0就可以零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没有销项税额,且没有进项税额,才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为0才能零申报。

【第8篇】一般纳税人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业务

接上文

二、按照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非学历教育是指各种培训、进修,研修类如培训班,驾校、研究生课程班、考研辅导班等) 注意区分学历教育服务

21、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是指针对教育活动所提供的包含课程开发、师资培训、教材供应、教具供应、场地供应甚至招生服务等的支持性工作。也包含学校教育的补充工作,例如家教机构等)

22、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3、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5、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6、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9篇】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后的建筑业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也非常普遍,今天,我们就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交增值税?

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1、什么是预收款?

文件中的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企业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有且仅有一笔预收款,那就是开始施工前的第一笔预收款。

2、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时隔不久,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

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预交增值税进行分析。

一般纳税人

1、缴纳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那么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中也做了说明。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既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利益,又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②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预征率是3%,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可以看出,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来说,其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也就是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入库,这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财政不受影响。

2、计算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

1、缴纳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这里不难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税款的预交方法及计算公式是相同的。

施工企业在预缴税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预缴税款计算时需要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这样就保证了纳税人不会因为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3、纳税人如果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缴纳。这样就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4、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企业预交税款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①、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如果无法提供分包方的发票,将不允许进行扣除。

四、关于预缴税款的其他事项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为避免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机构所在地大量留低,占压纳税人资金的情况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由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交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企业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交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当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 “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异地提供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服务,都需要在项目(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申报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和主表。《附列资料(四)》应将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栏“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栏“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与主表中本期应纳税额相比较的较小者。

如果主表中应纳税额较小则填写应纳税额,并将差额填写在第5列“期末余额”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预缴税款会体现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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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一般纳税人难吗

因为地方财政的口袋也是空的

相信很多小老板在抱怨:疫情四年了,为什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分不降?

还能有什么原因呢?地方财政口袋也是空荡荡的,如果大规模减少税收,各类公共事务又怎么办?钱从哪来?

地方财政与上面不一样,主要是靠非税收入。也就是说地方享有企业税收的占比不高,久而久之,越来越依赖土地出让金,这就是非税收入。哪个城市发展得好,一定是那个城市房子也卖得好,价格卖得高;所以,这就有了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的贵贱之分;越是大都市对土拍的依赖度越高,从总体上说,地方财政对房地产的依赖度高达65%。这又导致我们一脑门子要建立超级大都市,出发点就是错的,这是土地财产的思维。

从去年到今年,房地产销售同比差了将近一半,去年土地流拍率已经高达30%,今年五月份,很多重要城市的流拍率已经高达70%,比如天津、东莞。

这样的局面下,各地方财政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又怎么给企业减负呢?虽然如此,五月份还是出台了一些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政策,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大约这也就算到头了,因为,资金是越来越困难。

看看房地产的销售就明白了,到了金九银十了,房地产还是趴在地板上在反复摩擦。

也有税收结构的影响

税收代表着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分配关系;中国民营企业的道路如此艰难,与我们的税收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

没有比较就没有辨别。

我们的税收主要是企业税,美利坚主要是个人税。

2019年,中国增值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39.46%,企业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23,61%,个人所得税是6.57%,美国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48.7%,社会保险也是大头,占总税收的比重是39.65%,企业所得税只有6.41%。基本上是倒过来了。

个人的收入来自企业,征企业与征个人,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吗?倒过来,还是正过来,有什么不一样吗?

比较学:有两个不一样

第一个不一样是生存环境不一样。

在前一种结构中,企业的增值税是死的,不随市场调节,这是税收中比重最大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企业不管遭遇到了什么样的困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生产总量的9-13%)这一部分一分也少不了,就算你明天破产,今天也要纳税,美利坚不同,你不赚钱就不纳税。这样一比,压力就出来了,中国的中小企业在遭遇到困难时,或者等待上面给政策,或者等死。

大家会注意到,我们对一般纳税人轻易不会减免增值税,要减也是企业所得税,这等于说,赚不赚钱都要交的那一部分恰好是大头,至于所得税,本来也没有什么所得了,不减也没得交,你爱减不减,只是让人听着舒服点罢了。

第二个不一样是对民生的担当不一样。

由于国家个税占比太低,说明居民收入的比重在企业成本中也不高。那么,当企业遭遇困难时,减免个税救不了企业,只有减增值税才是玩真格的。另一方面,真正交个税的居民在居民中的占比也过低,但凡交个税的恰好都是情况好一些的居民,我们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从实际报税的情况看仅占员工总数的13%。

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个税对国家的贡献不高,中国的工薪族的命运不在国家,而是在企业,企业垮了,你可能丢了收入;但是,反映不到统计表上,因为都是不纳税的,跟国家没什么关系。美利坚不同,美利坚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48.7%,社会保险占总税收的比重是39.65%,这两项加起来高达80%以上,如果企业出了问题,出现严重的失业,那天就要塌了。

企业可以不救,民生不得不救,不然下届总统大人就回家洗洗睡吧,社会必须担当。

所以,疫情下美利坚发放了三万亿美金保障民生,相当于20万亿人民币,而年内我们动用巨量资金拉动经济,投资也就是14万亿。

税收结构决定了拉动经济的方向完全不同,一是投资为主导的拉动,一是消费为主导的拉动。

这年头敢办企业的都是英雄

中国的企税占比约60%,美利坚为6.41%,这不等于真有那么大压力差距,中国的个税低,劳动成本要比美利坚低得多,但是,总体上来说,企税过高等于把命门交到了国家手中,自己的命自己决定不了。这决定了中国企业的存活率非常之低。

你看街上的小门店,一会关了,一会又开了新店,没多久又出让了,地方是铁打的衙门,流水的是来来往往的小老板。

老百姓仇富,那是只看到马云、王健林。

市场如战场,一样是一将功成万骨枯,如果你能正常生活,千万不要去做什么狗屁的“资本家”,天天被网红骂不说,成为负资产、老赖的人也是大把的,根本不是一个正常人的生活选择。如果你想坑谁,就劝他去创业吧,最好是去“创新”,为中国经济发展的试错机制做贡献。

按一般的统计学的说法,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的3-5年,集团公司的平均寿命是7-10年,这其实是一个很乐观的统计。

非税的负担与体制成本

企业的负担还不止企税这一块,名目众多的灰色支出就不说了,也无法浮出水面,无法统计,可以看得到的是非税收入这一块。

中国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的占比是2019年是15.63%,而美利坚是3,41%.非税也是税,不过不是生产税,而是额外税,这就更可怕了,曹德旺去美利坚办厂是不要地钱的;如果是在中国办厂,先算算土地出让金吧,这又是加在企业头上的一大笔钱.

尽管如此,我们的财政收入在gdp总量中的占比,还是略高过美利坚,美利坚是30%,中国是36%.就这各地方财政还是通通负债,个个入不敷出,钱永远不够花.这只能弱弱地说一句:体制上的人是不是太多了,体制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说了这么多,全是废话,还是回到原话题吧:为什么税收降不下来?因为我们的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体制成本太高,现在哪哪钱都不够花,不可能大规模降税。但是,未来的经济局面,不实行大规模降税,企业的生存环境实是太困难了,民间资本一旦失去了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没有了信心,经济下行的趋势很难真正扭转。

问题的终极解决,一定要有长期主义,调整好税收结构,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生存环境,由以企业税为主转向以个税为主,放弃对非税收入的过度依赖。

这算不算废话呢?

完全是废话,大伙使劲喷吧。

【第11篇】一般纳税人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

暂估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

暂估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入库单、送货单及采购合同。

、存货的暂估入账处理

当存货入库后,发票还未收到。存货需要按照合理的暂估价格入账,等发票开具后,根据发票金额重新入账。如存货入库后与发票到来之间,存货部分或全部被领用或销售,收到发票后,需要根据发票金额进行追溯处理。处理流程如下:

【案例1】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7月份购进一批原材料100千克,价款10000元(不含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

(1)、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10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 10000

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商品,应进行暂估入账。

(2)、红字冲回暂估入

借:原材料 -10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 -10000

ps: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会计实际工作中,冲回后会给领用材料带来很大麻烦,再说发票的收回日期又不可控,月末暂估月初冲回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

(3)、收到发票后重新入库

假定,发票收到后,发票价格高于暂估价格2000元,原材料已经被车间领用50千克。

借:原材料 12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3560

(4)、追溯被领用的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 -5000

贷:原材料 -5000

借:生产成本 6000

贷:原材料 6000

ps:如果生产成本已经被结转至“库存商品”,则追溯库存商品。分录与生产成本相同。同类如商品已经销售,则追溯主营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的暂估入账处理

固定资产的暂估入账原因,相比存货更复杂。固定资产已经使用,但在建工程仍未竣工;或者固定资产购入后已经开始使用,但发票未收到,账款于对方结算。都会导致固定资产无法精确确认入账价值,只能采用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下月开始以暂估价格进行折旧。工程结算后,以发票金额入账。暂估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之间的差异不追溯,只调整以后期间折旧费用。

【案例2】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2023年新建办公楼1月15日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合同价款1000万元,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由于公司施工阶段提出新的要求,预计竣工结算成本会高于合同价格。

(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借:固定资产—暂估 1000万

贷:应付账款—承包商—暂估 1000万

(2)、暂估入账期间折旧(2月份开始计提)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4.17万(1000÷20÷12)

贷:累计折旧 4.17万

(3)、2023年1月3号进行竣工结算,支付价款1190万

借:固定资产 1190万

借:应付账款—承包商—暂估 1000

贷:银行存款 1190万

贷:固定资产-暂估 1000万

(4)、2023年2月30号计提折旧

新月折旧额=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剩余折旧年限÷12

(1190-50)÷(20-1)÷12=5(万元)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万

贷:累计折旧 5万

、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

(1)、存货的可抵扣差异

暂估入账的存货是不存在“会税差异”的,如果您做账的时候遇到了会税差异,说明我们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来。即“月末暂估,月初冲回”。如果我们为了省事不准备冲回此分录,记得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将此笔交易调增。

(2)、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

由于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与实际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格不一致。会计上不追溯折旧,但税法上12个月内是需要追溯。也就是说,第一年,税法认可做折旧要多余会计上的折旧。以上题为例:

21年会计上的折旧=1000÷20(折旧年限)=50(万元);

21年税法上可抵扣折旧=1190÷20=59.5(万元);

21年税法上比会计上多扣除9.5万元,产生了应纳税所得额差异。需要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375万(9.5x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375万

22年会计上的折旧60万【(1190-50)÷19】,税法折旧依然是59.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转回0.5万元,对应所得税转回1250元。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0元

贷:所得税费用 1250元

【第12篇】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五 月 征 期

● 5月1日-19日

申报缴纳本月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土地增值税、工会经费。

● 5月4日-31日

申报缴纳社保费。

● 4月16日-5月15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

● 3月1日-6月30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 1月1日-5月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1月1日-12月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

从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降低了一个百分点,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分标准也统一了:

任何行业的任何企业,若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必须登记成一般纳税人;若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可自行选择成为一般人还是小规模。

可还存在一批在2023年5月1日以前,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却“被迫”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它们怎么办呢?税务局规定,这些企业可以在2023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回小规模纳税人。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对于在一把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限制。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老板注意了,如果咱们公司是7月份转登记的,这个月还得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发票,从8月份开始就能开具3%增值税发票啦!而且现在的税控设备也可以继续使用的。

来源:文章由海南小佳会计综合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以实际咨询为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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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表样

编者按:

本文给大家总结了8月新报表的3大变化,并结合案例提供了申报表填报操作示例:系统自动带出计征依据、主表自动读取附表数据的功能,太赞了!

一、政策背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成功推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此次报表整合优化办税了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质效,旨在实现多税费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宗旨,便利纳税人实现轻松办税!

由于非季度征期,首批受到此次报表整合影响的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本文将围绕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展开介绍,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二、报表整合带来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

变化一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变化二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变化三

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三、系统申报操作

案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主营销售机电产品,所属期7月份不含税销售580000.00元,税额75400.00元,本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16.87元,上期留抵税额50646.36元,无未开票收入及其他事项。

因此所属期7月份:

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75400-50646.36-16.87=24736.77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4736.77*5%=1236.84元

教育费附加=24736.77*3%=742.10元

地方教育附加=24736.77*2%=494.74元

报表填报顺序如下:

第一步:先填报销项数据明细表并保存数据,对应表单:

【00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第二步:填报进项数据明细表,进项税额数据进项准备区导入后保存报表。对应表单:【00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三步:打开并保存主表【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数据从【002】、【003】表单中带入销项、进项数据,无需手工填报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主表第39-41行附加税费并未带出数据。

第四步:打开【02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无需填报,数据自动生成。

第五步:再回到主表【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发现主表第39-41行自动带入数据,无需填报,检查无误保存数据即可。

最后,其他表单若无需填报,可以空保存处理,返回主页发送申报即完成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综合申报。

总结:

通过上述申报表填报操作示例我们不难发现此次报表的整合,简化了表单填报流程,原先增值税申报完我们还需要填报附加税费申报表,而今报表整合后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申报表的中一张附表呈现,并且附加税费数据通过填报完增值税表单后对应的附加税费计征依据无需手工填报,打开附加税费附表系统即自动带出计征依据,返回主表后附加税费额也会自动读取到主表中,只需检查数据无误后保存即可,实现了多税费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的目的!

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的填报顺序只是对应本案例企业情况的填报顺序,并非标准化填报顺序,企业可结合自己的情况来填报,本案例旨在向大家呈现报表整合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何填报及表单之间的勾稽关系。

【第15篇】一般纳税人最低注册资金

事实上,快手开放平台服务商的入驻,更加有利于帮助小店商家提升订单转化率、提升客服效率和能力、完善店铺的搭建和设计,使其在快手电商平台获得更好的经营效果和收益,最终实现平台,商家与服务商在快手电商开放平台商业生态过程中互利共赢,目前快手电商开放平台处于纯扶持阶段,将不会进行任何分佣操作 目前,快手整体日活跃用户数已超3亿,快手电商日活突破1亿,平台活跃商家数超过100万,庞大的用户规模催生着日益增多的订单数量。今年8月,快手电商的订单量超5亿单,成为仅次于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的电商行业第四极。 未来,快手电商开放平台也将持续推出针对服务商的扶持政策,打造完善的服务商运营生态。

什么是快手电商服务商?快手电商服务商怎么联系?合作后有哪些优势? 电商服务商是指与快手电商完成签约的具备丰富电商运营经验且能够根据快手要求为电商商家提供电商综合运营服务的公司。 服务商需具备专业的电商运营能力,包含但不限于帮助商家入驻,进行主播孵化以及提供商品供应链、店铺代运营、营销培训、短视频内容策划、直播服务等。 快手希望通过与服务商合作,共同服务已入驻以及待入驻快手平台的电商商家,促进消费升级,提升内容价值,共建快手内容+电商生态体系。 手电商服务商将主要分为培训、mcn、产业带、供应链四大角色,培训服务商主要负责培训拉新、课程开发; 产业带和mcn服务商主要负责直播基地、主播孵化;供应链服务商主要负责分销拉新和货品供应。快手电商也针对服务商设立了准入准出、评分、挂牌、升降级等等级和管理体系。、

快手服务商入驻条件是什么? 1、公司资质: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注册资金50万以上。 2、团队能力: 团队规模在50人以上; 有1年以上的电商运营经验; 有专门的直播电商团队。 3、商家资源: 合作品牌方全平台全年电商流水5000万以上; 有至少2家合作品牌方。 4、其他要求: 公司无不良诚信记录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公司及公司员工与快手内部员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可登录快手官方申请,不满足也可以操作,具体可以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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