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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1常见错误:
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鲍老师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每个季度销售额不到45万元,免征增值税,但是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是否符合小微条件,符合条件,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所得税征收率为2.5%,100到300万之间的按10%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超过300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肯定是适用25%(高新企业除外)征收率。
2常见错误:
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免征的增值税不需要做账处理。
【鲍老师解答】
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做账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补贴收入
也就是说,需要视同为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如实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不让如此,诸如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3常见错误:
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由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因此成本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就可以如是税前列支。这个是税法和税局允许的吗?
【鲍老师解答】
日常发生的支出费用仍应依法取得合规票据,否则没法税前扣除,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票也必须取得其他合规票据,否则不能税前列支,这个和是否为小微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减免无关。
但是可以提醒大家,没有发票,并不是说就一定不能税前列支;其他合规依据,诸如,合同、备忘录、协议、各种出入库单、业务发生证明……等也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就算凭票报销,也不是说只有一张发票就可以万事大吉,很多时候光有一张发票也是不足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
4常见错误:
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45万以内部分免增值税,超过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鲍老师解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销售货物销售额已超过45万元的,不能45万以内部分免增值税,需全额计算缴纳销售货物的增值税。
5常见错误: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一直是按1%征收么?
【鲍老师解答】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一个时间变化的,并不是一直都按1%的优惠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具体时间变化参考如下:
(1)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
即,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可以选择按1%缴纳增值税。
6常见错误:
我们不符合小微条件,或者季度营收超过45万,就不能享受免税了么?
【鲍老师解答】
如果超过,并且金额不是很大,可以通过筹划的方法,分开享受。具体方法可能有差别,但是作为基本原则如下:
1、会计在平时做账时或者纳税申报时,合理调整资产总额,使企业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2、如果一个公司人数或资产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可以考虑拆分公司,多注册几个公司开展业务。
据财政部网站9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财政部网站 b51
一、增值税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消费税
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四、个人所得税
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期限: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七条、第八条
六、烟叶税
纳税期限: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第九条
七、关税
纳税期限:
1.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2.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八、船舶吨税
纳税期限:
1.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2.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资源税
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十二条
十、环境保护税
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
十二、耕地占用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
十三、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七条
十四、契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
十五、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条
十六、车辆购置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
十七、车船税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29号)第九条
十八、印花税
纳税期限:
1.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
纳税人,也就是指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三种类型: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而我们常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w,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企业;其增值税的税负成本一般较高(根据行业不同,一般为13%、9%、6%),但获得增值专票后,可以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w以内,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企业;一般增值税适用率为3%,不能够抵扣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为什么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年开票额不要超过500w?到底在多少较合适呢?
1、看规模,有的公司投资规模比较大,年销售额很快就达到500w,大量顶额开具发票(如480w、490w等),很容易引起税务的稽查;建议直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更好。
2、看经营范围,如果开票项目和开票额度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严重不符,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建议与同行业相比、与企业历史数据对比,开票量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是比较合适的。
3、看行业,有些行业的成本发票都是专票,导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长期留抵;或者是长期不开票、零申报;这些异常动作都是属于涉税风险行为。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比较多的,避免小规模纳税人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够享受一些优惠,也是不建议年开票额超过500w。
1、今年,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开具增值税普票,直接免征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原本是3%的征收率,接着是减按1%征收,目前是直接免征、且取消了之前季度开票额45w内的额度限制)。
2、小规模纳税人个独、个体户在国内部分税收园区,还可以享受区域性的个税核定征收政策,即个人经营所得税按照开票的0.6%-1.2%核定;对于利润虚高、成本缺口大、分红个税高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实实在在地大幅降低税务成本的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可关注,公众号,节税宝典。通常情况下,为什么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年开票额不要超过500w?到底在多少较合适呢?希望以上的一些分析,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哦。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实施尴尬
上述政策尽管在法律上给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了延期纳税的可能,但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落地。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受理难。过去受理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的部门是省税务机关,不是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只是履行“代办转报”职能。在这种机制下,纳税人提出的申请何时能送达省级税务部门,送达后是否能被受理,受理后何时能批,批完后何时收到……都是不确定的。
二是批准难。过去省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纳税申请”所做出的决定,在决定前要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这样就让本来由一个部门可以决定的事情,因为要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无形中又多了一个审核环节。该项操作尽管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但从操作层面上无疑又会延长审批的时间。
基于上述种种不确定及批准的难度,“延期纳税申请”对纳税人而言,更多的是“望梅止渴”,很难真正实现。
三、最新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后,上述问题不复存在。
从2023年11月1日开始,“延期纳税申请”的受理部门从省级税务机关调整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税务机关对该事项做出的决定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纳税人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都可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提交(上传)的资料也很简单: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直报(不再层层申报)省税务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直接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小结:在当前内忧外患的大环境下,上述政策的调整,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确实是“雪中送炭”,尽管延期时间只有3个月,但确实能让很多面临一时困难的企业“活过来”,而且还能避免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每年到十一月份前后,作为企业财税人员,有必要对企业累计发生的有关费用,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简单分析,做好一些提前规划。与税前扣除比例相关的费用支出有八项。
一、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相关的费用支出有四项,工资总额的概念可我的联兴财税的有关文章。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总额14%以内部分,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8%
工资总额8%以内部分,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工会经费
2%
工资总额2%以内部分,据实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1%
工资总额1%以内部分,据实扣除
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培养电厂操作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单独核算,作为发电成本税前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以收入额为基数的相关费用支出有三项
收入额包括三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业务招待费
0.5%
收入总额0.5%和招待费60%孰低扣除
手续费与佣金
18%
5%
保险企业:全年保费净额18%以内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合同金额5%
保险企业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扣除,其他企业不得扣除。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5%
收入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结转下一年。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和饮料(不含酒)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下年。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以会计利润为基数的公益性捐赠
限额扣除
12%
会计利润14%以内部分,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结转后三年内扣除。
全额扣除
100%
扶贫捐赠和疫情防控捐赠
可直接向承担疫情任务医院捐赠
*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
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等
情形一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高速公路纸质通行费发票,出纳小刘问我,高速公路纸质通行费发票还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了。2023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情形二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2023年发生的外地培训费用发票,出纳小刘问我,2023年发生的外地培训费用发票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超过5年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三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2023年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的费用发票(2023年度取得的证书),出纳小刘问我,2023年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发票还可以在2023年个税汇算中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个税汇算中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了。
参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情形四
今天企业遇到当地税务稽查,税务人员发现企业2023年11月份入账的100万元问题发票,当年汇算清缴也没有做纳税调增处理,并文书正式告知企业,要求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但是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换开、补开来100万元发票,请问以后若是再换开、补开来100万元发票,还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超过60天了。
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情形五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若是单位2023年9月份新购进设备100万元,直到12月份才投入使用,请问还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只能扣除在2023年度了。
若是11月份设备投入使用的话,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情形六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股东王总从公司借款100万元未用于经营,2023年底也没有归还,到了2023年9月份才归还的,请问2023年底这未归还的100万元还存在20%个税风险吗?
答复:
存在的,由于归还的时间已经超过年底了,过期了。
若是2023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了的话,当年不存在20%个税风险了。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七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多久?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延期期限是不是就有滞纳金了?
答复:
是的。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三个月,这期间没有滞纳金,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延期期限就有滞纳金了。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0.5‰×滞纳天数
作者:郝守勇
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
2、不能正确核算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
3、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4、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超过规定标准自动转一般纳税人
我们都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则为连续4个季度)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含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情况下是需要转一般纳税人的。
假设我一次性开了1000万的发票,已经超了500万,达到了转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那么这1000万时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税率申报纳税,还是可以按小规模的征收率纳税?
其实也不难,只要我们拿捏好转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就可以了
如果这家企业在2023年3季度就开了1000万的发票,肯定是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了。
那么这个公司应该在2023年10月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申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显然,3季度开的1000万还是依旧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报税。
什么时候开始,必须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如果是新设公司,该如何选择?
新办企业应该是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还是要综合考虑以下的情况:
1、从所属行业出发
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
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2、从面向的客户来考虑
一般大公司客户都要求供应商必须有一般纳税人资质,以便他们公司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客户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你就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3、从公司的供应商来考虑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要购入的原材料及固定资产取得了合法的票据,就可以抵扣进项。所以是否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首先看你的上游能不能取得进项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能取得,就别当一般纳税人了。
所以新设公司,是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人,并不是自身可决定的,而是要根据客观条件而定。
你的企业所得税不管何种企业,每年都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成本就无法列支,只有销售收入没有销售成本,利润就会很高。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考虑取得发票的支出增加时,比较的对象不但要考虑增值税的税率差,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特别注意;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必须按照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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