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3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3月15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3月申报要点
1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抓紧办
自2023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3年3月30日前提交,因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2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办理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政策篇: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政策的制造业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相关规定:
1.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3.行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400万元,设备批发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3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70%【(4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4.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操作篇: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今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步骤~
1.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一般退抵(抵)税管理”。
2.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3.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或自行填报申请数据。
4.进入界面后,首先选择“退税企业类型-特定行业-制造业”,选择申请退还项目,然后填写销售额计算区间、制造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最后点击保存并提交。
内容提要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9〕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月不超过10万如何纳税?当然是正常纳税了,这个与经营额没有关系,只因为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才可以免征增值税.具体的相关规定,我们还是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月不超过10万如何纳税
1.增值税
按月申报纳税的,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增值税是免征的,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就是0,同样不需要缴纳.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因此,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缴纳.
4.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不能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月不超过10万如何纳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税项,与月销售额其实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没有超过10万也是如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按正常核算缴纳.大家清楚了吧?
来源:丹东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受管控影响,为便利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将域内纳税人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29日。
对于使用税控设备无法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从11月15日起,自行完成抄报-申报-清卡的操作,且申报比对相符,即可以正常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遇到比对不符等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完成清卡操作的,需要携带税控设备至办税服务厅完成人工解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荣发在31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将延长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很多纳税人是按季度申报的,4月份是疫情发生以来第一个季度集中纳税申报期。也就是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大量纳税人将在4月份纳税申报期集中体现享受。为此,税务总局决定延长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截止日期统一由4月20日(周一)延长至4月24日(周五)。(张旭)
(来源:中国新闻网官方微博)
关于本期预缴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新政的提示
一、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按100%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际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请纳税人务必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对照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以避免后续管理引发的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01
留抵退税,如何做账?
财政部刚刚明确!
具体怎么做呢?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3、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同时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综上所述,收到退税应该相应减少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非计入营业外收入。
那么,留抵退税的新政策如何理解呢?现在一起回顾下要点吧!
02
留抵退税后会导致多缴城建税及附加吗?
最近很多纳税人有个疑惑:留抵税额退了,之后如果要缴增值税,也得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那是不是留抵退税会导致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呢?
税务局答复:留抵退税,不会导致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负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2023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还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例1:
a企业是一家微型企业,2023年4月份申请退还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10万元。2023年5月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5万元,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中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5万元,扣除后本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为0(5万-5万)元,尚有5万(10万-5万)元可以在以后抵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
►例2:
b企业是一家小型企业,2023年4月份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10万元。2023年5月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5万元,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中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扣除后本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为5万(15万-10万)元。
光有栗子还不行呀,来看看申报的时候如何扣除吧。
► 1、打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 2、确认“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是否为上期申请的留抵税额(小编选取的企业,4月申请的留抵税额为388407.55元,5月需缴100000元增值税,以上数据均为系统自动带出)
►3、 确认“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第4栏次)、“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是否正确(数据均为系统自动带出),其中未扣除完的留抵税额会结转下期,可查看“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温馨提示:简易征收需缴纳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不得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其实,只要增值税其他申报表已经填写准确,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相关数据已预填好,只需大家确认数据即可,十分的便捷,不会给您增加任何的负担。
03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该业务。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2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来源丨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财政部、青岛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大白学会计,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发布,明确了2023年度的申报纳税期限。一般正常情况下,纳税期限截止日期是每月的15日,但由于一些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影响,有些月份会向后顺延1日或几日。
比如2023年,就有7个月份是正常的15日纳税申报期限,而像5月、10月因为节假日的影响,分别顺延至5月18日和10月23日,而1月、4月、7月则因为周六、周日的影响,分别顺延至1月16日、4月17日、7月17日。
具体情况,我们根据相关政策,给大家做了一张长图供大家参考。
2023年办税日历请收好
今天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财税政策支持有关情况。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决定依法将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向后延长一周。
王道树表示,对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务部门依法按程序两次延长了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目前,除湖北省以外,2月份纳税申报工作已经顺利结束,整个申报工作还是沉稳有序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受疫情影响较重,而没有能够完成申报的少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布置各地税务机关及时予以受理,并且要落实好“四不”的要求。这“四不”主要是:对这些特定的纳税人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
他表示,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式,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决定依法将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向后延长一周。也就是说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从3月16日延至3月23日,届时对于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以由省级税务局依法依规具体明确在适当延期的范围去实现。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任敏 刘欢
编辑:曾佳佳
流程编辑:王梦莹
因1月15日为星期日,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1月申报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2023年9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按季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2、符合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和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3、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11月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明确了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5、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来源:陕西税务
所有会计人员注意了!4月3至5日为清明节假期,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20日!这个月比较特殊,是小规模季报的时间。也就是说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月都是要进行抄报税的。下面是汇总了税务ukey、金税盘以及税控盘的抄报税以及反写清卡流程,不清楚的,希望下面的详细步骤图解流程可以帮助大家早日完成抄报税工作!
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20日
4月大征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的抄报税流程
一、税控盘抄报方法
第一步:网上抄报
1、税控盘自动抄报步骤
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5月19日左右。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2、税控盘手工抄报步骤
第二步:网上申报
第三步:反写监控
第四步:确认成功
税务ukey版抄报税操作方法
金税盘抄报税方法
纳税人和会计人员:4月新证速览
好了,上述就是三种不同方式的抄报税方法,图解流程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顺利完成4月大征期的报税工作。
因1月15日为星期日,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1月申报要点
1
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2023年9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按季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填报要点:
●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 @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新政这样操作↓
2
符合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和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填报要点:
● 两部门发文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
●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来了
3
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11月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明确了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填报要点:
● 计税价格如何确定?8个问题弄懂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新政
4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填报要点:
● 3月31日截止!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最全攻略
5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财务会计收藏备查:18个税种纳税期限大全!纳税申报是有时间规定的,作为报税人员来说,要掌握好这个时间,预期申报的,可能给企业带来税收滞纳金,也对企业的纳税信用不有影响,所以,今天在这里汇总了18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时间汇总,相关的政策也有罗列。详情内容见下文。
一、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上述有关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期限
六、烟叶税的纳税期限
七、关税的纳税期限
八、船舶吨税的纳税期限
九、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其他税种的纳税期限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是今天整理的有关18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容,报税的会计人员,希望今天的内容可以让大家掌握18个纳税申报的时间,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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