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路径探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外向型经济和民营经济强省,浙江各级法院全面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聚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多路径、全方位、深层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为打造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省份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形成了营商环境“浙江标杆”。
构建联动网络
夯实营商环境优化的根基
2023年4月10日,浙江法院举办第一期“院长论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成为全省105家法院院长的“必答卷”。此后,“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浙江法院系统的一个高频词汇。
▲2023年4月10日,浙江法院第一期“院长论坛”举办。
“要聚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浙江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占国要求。
“营商环境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和纵向协作,条块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广受诟病的执行中不动产拍卖“过户难”问题,浙江高院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协同推进网络查控司法协作和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全国首创司法处置不动产联合调查和涉税费调查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不动产线上查(解)封、网上过户登记、网上缴税等环节的“一网通办”,实现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线上协作,大幅提高不动产司法处置全流程工作效率。
“‘信安分’达到875分,即信用码为蓝码者,可享受首次公积金贷款额度每户增加10万元、住院免押金及先出院再缴费、无担保信用贷款、子女便利入学等激励措施……”2023年6月30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营商办、信用办出台《关于构建“134n”智慧治理模式,为衢州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发布“衢州有礼”红黑榜,将10家企业列入“红榜”,将5名个人和5家企业列入“黑榜”。
该模式将当事人信用信息嵌入“政企通”“邻礼通”“村情通”等基层治理平台和行政审批平台,根据自动履行、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等情况,结合衢州“信用码”三色管理,进行分层赋值、区别应用,突出“正向激励”“反向惩戒”“信用修复”并重,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据悉,浙江省各级法院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营商环境优化协作实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金融办等单位签署《合作备忘录》,合力推行金融纠纷繁简分流改革合作机制,实现金融纠纷化解快慢分道。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挂牌设立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的委员会客厅,积极助推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建立。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局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签订“绿色金融法治保障与风险治理”合作协议,助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仙居县人民法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率先施行“企业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有效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涉企纠纷解决成本。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推动工商联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入驻区矛调中心,实体化开展涉企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青田县人民法院与经商局、工商联建立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合作机制,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民营企业商事审判白皮书。
磐安县、临海市、龙泉市等地人民法院结合当地药材、眼镜、宝剑等特色产业,与相关部门形成协作机制,让涉特色产业矛盾纠纷信息沟通有路、矛盾化解有方、联合处置有度。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过归纳分析,形成《涉营商环境行政案件分析》的调研报告,以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来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受到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
……
这一个个实践,组成了覆盖浙江全省法院的营商环境优化联动网络。
提升案件质效
催生营商环境优化的速率
嵊州某焊接制品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为本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贷款设定了抵押担保。款项到期后,却无力还款。嵊州市人民法院法官了解该情况后,引导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用时2天审结,裁定生效次日案件即进入执行程序。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工作团队召开焊接制品公司系列案件讨论分析会。
“执行合同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要综合考虑时间、成本和司法程序三大要素。”浙江高院联合省委改革办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行合同质效行动方案》,通过诉讼服务改革、“分调裁审”改革等方式,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路径。
浙江泰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因火灾导致受损,引发了一起诉讼标的额为4800余万元的保险合同纠纷。开化县人民法院法官参与府院协调会10余次,组织调解30余次,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公司一次性拿到保险理赔款1200余万元,顺利投入复工复产,并荣获“智慧产业之星奖”。
浙江法院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开展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审结涉企纠纷170万件,依法采用信用修复、“活扣”、“活封”、调解、和解、司法重整等法律调节手段,帮助1.3万家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尽可能减少企业关门倒闭。
宁波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案标的额达3.01亿元的重大疑难复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表示由衷的感谢并送上锦旗。
涉案船舶为7000立方米耙吸式挖泥船,纠纷发生时该船已经基本竣工。鉴于船舶建造专业性比较强,双方围绕在建船舶的权利义务争议点较多,僵持不下,先后进行了数次证据交换和庭审,其中鉴定耗时近7个月,形成近百页的审理报告。
由于巨大的诉讼标的、波动的船舶市场行情、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如果法院判决不真正解决双方纠纷,将使当事人陷入经营困难、船舶处置受阻、企业濒临破产的境地。承办法官紧扣双方利益平衡点,准确释明法律风险,形成包含1份主合同、7份附件的和解协议,对双方争议的违约行为、违约金计算、船舶权属转移、第三方债务转移、船舶证书取得等问题进行一揽子解决,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在签订协议后的第15天和解款全部履行到位。
浙江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近五年来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1.4万件、海事案件1.1万件,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当事人把宁波海事法院作为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焕发主体活力
注入营商环境优化的动能
“多亏法院及时帮企业消除了信用污点,踢开了阻滞企业发展的‘绊脚石’!”日前,浙江某漆业有限公司新的负责人感慨道。该公司是2023年进行过破产重整的企业,仍使用原公司名称,而原公司是黑名单企业。为帮助新企业轻装上阵,江山市人民法院及时对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目前公司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江山市人民法院上门为浙江某漆业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近年来,浙江各地法院紧扣在办理涉企商事纠纷中减少环节、减少时间、降低成本,提升企业获得感、安全感的总需求,着力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破产就跟人的生老病死一样,是不可避免的。”如何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提高破产效率?作为全国破产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推动出台五个府院联席会议纪要,解决了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破产企业注销等难题。
设立杭州、温州破产法庭,总结推广企业破产“一件事”改革……浙江法院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近五年来审结破产案件1.6万件,化解不良金融资产3469.7亿元、盘活土地51.8万亩、房屋3880万平方米,安置职工10.4万名,有力促进腾笼换鸟、转型升级。
随着浙江省自贸区建设的加速,各类商事纠纷不断涌现,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分期履行、分批解保”方式,高效调处了一起标的额6500万元的大宗油品买卖合同纠纷,为涉困企业有序生产经营、按期履行债务提供空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上海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额近5亿元,先后16次帮助企业正常转贷,最终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现已合并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积极促成迪达进出口公司与银行执行和解,银行主动同意延长履行期并免除罚息,最终迪达公司如约履行全部债务,实现了从负债4.75亿元到“无债一身轻”。
天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股权保全时,了解到该公司正在上市冲刺,如股权被冻结将严重影响公司ipo进程,便由法官做工作,变通为由被告向第三方暂借9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法院及时解除了上述股权保全措施,避免了对该公司的上市进程造成影响。
像这样子活用保全措施、优化财产保全机制,是浙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宁波市某表面处理公司主营工业园区开发,同时提供污水处理、集中供能和物业服务。至破产受理日,工业园区已实际入驻并营业的企业共18家,其中有7家企业与债务人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如解除购房合同,将给这些企业带来搬迁、停产停业等巨额损失。象山县人民法院最终采取了直接将房产变卖给实际占有人的处置方案,同时将涉及纠纷的房产从重整资产包中剥离,最终使重整资产包以1.55亿元成交,比招募底价提高14.80%,有效维护了园区18家入驻企业的持续稳定生产,保护和提升了重整资源价值。
此外,浙江高院在总结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做法的基础上,创新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五年来全省审结相关案件1001件,依法帮助“诚信而不幸”的企业家东山再起、重新创业。
1.审批服务,一网通办。
2.优服务、促营商、增动能。
3.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4.筑诚信之魂,创环境之基。
5.一次办成,服务企业群众。
6.人人需要环境,环境人人有责。
7.人人皆为环境,事事皆为环境。
8.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9.完善服务机制,营造宽松环境。
10.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11.功成不必在我,环境必须有我。
12.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发展形象。
13.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面振兴。
14.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
15.凝聚发展新动力,争创营商新优势。
16.时时为百姓着想,处处为发展服务。
17.优环境、聚商机,共发展、赢未来。
18.一言一行皆形象,一举一动塑环境。
19.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软环境建设。
20.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
21.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经济发展。
22.人人都是发展环境,个个都是投资形象。
23.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事事创效能。
24.服务大提升、建设零干扰、发展无障碍。
25.打造营商环境高地,构建新型城市形态。
26.事事攸关营商形象,人人参与环境建设。
27.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营造重商兴企氛围。
28.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29.加强机关软环境建设,打造诚信政务形象。
30.要想经济快走变快跑,软环境建设就得好。
32.大力抓好软环境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3.亲商、安商、扶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34.撸起袖子加油干――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
35.努力营造群众满意、企业满意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36.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37.办事高效,服务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行政,环境一流。
38.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
39. 创造优美环境营造优良秩序,提供优质服务创建文明城市。
40.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一网通办
来源:摘自网络
责编:王学朋
1月31日,市委书记武文罡主持召开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面对面倾听意见建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他强调,要扎实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为企业优化服务破解难题,不断擦亮“营商环境最安康”金字招牌,为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聚力建设幸福安康提供坚实支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晶华,副市长杨淼出席会议。
座谈会上,11家企业负责人畅所欲言,介绍企业发展情况和面临的困难问题,就强化要素保障、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建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提出意见建议。与会领导和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听诉求、讲政策、作回应,现场交流务实、气氛热烈。
武文罡指出
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永远在路上。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全省开展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三个年”活动动员会部署要求,锚定加快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城市目标,扎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安康放心投资、安心创业、顺心发展。
武文罡强调
要力促政务服务优质便捷,着力在“减、帮、快”上下功夫,深化帮办代办工作机制,推动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成本、减跑腿,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便利群众、企业办事创业。要力促政策供给加力提效,全面落实中省惠企政策,创新产业扶持措施,支持引导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协同发展。要力促要素保障精准到位,用好千名领导干部包抓“五上”企业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职能部门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好企业融资、用工、用地、用电、用气等难题。要力促监管执法公正规范,进一步明确监管事项、责任、流程、措施和标准,优化环保、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要力促政商关系亲清有度,各级领导干部要用真心和企业家交友、用真情与企业家交流、用真“清”同企业家交往,巩固发展亲清健康生态。希望各位企业家坚定信心、扎根安康,全面参与汉江生态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建设、三大千亿产业链强链补链等重点工作,立足主业、苦练内功,勇于创新创造、诚信守法经营,以过硬的产品、优质的服务打开市场、赢得市场,与安康同成长、共发展。
市委秘书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
来源:安康日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为人民群众更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这十年,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始终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扛在肩上,始终把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和期盼放在心里,树立“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纳税人缴费人所盼、税务人所向”等理念,着力推进税费服务创新,着力营造更加优质的税收营商环境。
这十年,税务部门围绕构建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体系,推便民之举,施利民之策,逐步打造具有税务特色的便利化服务品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这十年,税务部门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联合银保监会在全国开展“税银互动”活动,联合工信部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帮助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缓解融资难题,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
十年间,一步一个脚印,税务部门走出了一条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便民之路。
这是一条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创新路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指出,税务部门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主动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国家治理。
2023年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构建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就是其中之一。此后的近十年间,税务总局不断完善这一体系,累计出台优化税费服务、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的各类文件上百份。特别是2023年,经国务院同意,税务总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共同印发《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对新时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强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各级税务部门狠抓落实,一步一个脚印,推动我国税收营商环境发生明显变化。
——更精准的宣传辅导持续升级,实现税费政策速递。
十年间,税费政策宣传辅导不断加力创新,宣传辅导的形式持续升级。
从传统的线下辅导,到智能化的线上辅导,税企互动的渠道更广泛了,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智能机器人、常态化线上直播平台等日渐普及;税费政策推送更精准了,以今年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宣传为例,通过大数据分类,税务部门可精准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政策推送和宣传辅导。
——更优化的纳税申报方式改进,申报程序持续精简。
纳税申报,作为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的重要内容,十年来,一直在向着更简便转变。
“多税合一”。2023年6月1日起,财产和行为税10个税种合并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纳税人填报表单数量减少2/3,数据项减少1/3。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原有表单由30张整合为8张。
“一键申报”。税务部门开通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与多种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支持纳税人自行将本单位财务报表转化为符合税务机关格式要求的财务报表,并随财务数据、开票数据等自动导入税务申报系统,实现即时申报、一键申报,进一步压缩报税时间。
“更正申报”。通过完善网上自主更正申报功能,支持全国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各税种申报数据进行网上更正申报。部分城市还实现了税种申报期后更正申报。
——更多元的网上办税渠道得以推广,办税缴费效率不断提高。
十年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成为纳税人缴费人的首选。
依托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社保客户端、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系统,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可以“一次都不用跑”。
此外,伴随着12366热线端以及网络端的智能咨询服务不断升级、“税务云化战略”的持续推进,税务部门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通税务宣传、咨询、辅导、办理、分析全链条流程,不断提高网上办税缴费服务效率。
——更便利的电子发票改革推行,发票使用成本逐步降低。
2023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23年9月1日起,开展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2023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全面数字化的试点工作,实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核定、授信、开具、交付、抵扣、入账等服务。
与此同时,发票在线办理功能持续升级,申领、变更、代开等多种业务都实现网上办理,大大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成本、管理成本。
——更精准的分级分类管理实施,该放的放下去,该管的管起来。
十年间,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不断强化纳税信用的结果运用和风险管理,构建“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为守信者提供高效便利的税费服务,对失信者和违法者予以惩戒。
在深圳,前海税务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以及审批业务办理方式进行了分级分类,信用等级最高的一类企业可获取“超级白名单”权限,相关申请实现7×24小时自动审批,区块链发票限量限额放宽,实现全程网上办,同时可享受快速办税通道、“税银互动”、远程专场培训等全链条、全周期服务。
…………
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用清晰的数据记录了这些年中国税收营商环境发生的改变。报告显示,我国纳税指标排名不断提升。
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了创业活力。从2023年起截至2023年底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累计达9315万户,年均增加逾千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由2023年底的544万户增长至2023年底的1238万户。
拥有几千个跨国公司会员的税务高管协会(tax executive institute)首席税务法律顾问派屈克·伊凡仕表示,“我们协会的会员大多对中国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赞赏有加,税收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正让中国在全球范围内更富投资魅力。”
这是一条便民办税“春风”持续吹拂的高速路
自2023年起,“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成为“税收热词”,便利服务受到纳税人缴费人欢迎。
2023年,税务总局以“提速”为目标,分批推出7类28项便民措施,实现政策服务、登记办理、发票领用、多元办税、涉税审批和投诉处理“六个提速”。
2023年,以“规范”为主题,税务总局先后推出纳税服务、出口退(免)税、税收征管等规范和配套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一个标准”的办税服务。
2023年,税务总局将办税便利化确定为重要改革任务之一,96项具体改革措施中直接涉及便民办税的就有30多项。
2023年,坚持问题导向,税务总局针对办税等候时间长等问题,推出4项15条具体服务措施,化解“堵点”。
2023年,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税务总局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着手,推出5类20项便民办税措施。
2023年,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突出服务减税降费落实,税务总局又出台4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举措。
2023年,面对疫情冲击,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等重要要求,税务部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集成推出24项措施。
2023年,围绕“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税务总局推出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扩大等10个方面100条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措施。
2023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税务总局分批推出5大类20项121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持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
连续九年,便民办税“春风”四季常吹、四季常新,折射出的是税务人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始终不变的初心和目标。
“税费服务没有休止符,更无终点站。”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强调,税务部门要始终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在制度设计层面更多从纳税人缴费人出发,在措施制定过程中持续增加纳税人缴费人参与度,在任务落地之时不断丰富纳税人缴费人和税务机关沟通交流的渠道,全力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优流程、简环节、减资料,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
十年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动办税缴费服务方方面面发生明显变化。
——从线下服务为主向线上和线下服务并重转变。目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拓展至233项,除法律规定要求和需线下实物交付的以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主要办税缴费事项已全部纳入“非接触式”办理;2023年11月全部转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保费,2023年6月起基本实现了网上办、掌上办。
——从共性服务为主向注重个性服务转变。税务依托税收大数据,将税费优惠政策与纳税人缴费人数据进行关联,建立了全国统一的9大类4层级4219个税费标签体系,“点对点”精准推送。今年以来,已精准推送33批次税费优惠政策,惠及纳税人缴费人4.56亿户次。
——从注重程序性服务向更加注重权益性服务转变。比如,近年来,为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税务部门构建起“16+10”长三角一体化税收支持体系,推进区域内执法标准统一。2023年10月1日起,税务部门又在京津冀区域内施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了7类53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23年9月1日起,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开始实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一把尺”,进一步推动税务执法区域协同。
十年间,办税时间更短、环节更少、资料更简、方式更优。仅“十三五”期间,税务部门就通过一系列简政便民举措,实现了“四减”:减审批,由87项减少至1项;减事项,税费业务事项精减49%;减资料,报送资料压减50%;减证明,税务证明事项减少58%。
十年间,从“全市通办”到“省内通办”、“跨省通办”,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税的服务力度不断加大,自然人纳税人打印完税凭证等4大类15个事项甚至已经实现“全国通办”。
在青岛,税务部门推出升级版“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曾经需要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的业务转化为电子税务局“一键申请”,而且增加了邮寄申领税务ukey业务。受益于此,新开办企业青岛美呀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女士“一次不用跑,只在电脑上点点鼠标,就收到了税务ukey和发票”。
在重庆,打开开票软件、发起网上申领、查询申领记录、发票网上分发……不到5分钟,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梁丹就成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了交付,“省时省钱又安全”。
…………
据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纳税人满意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23年满意度综合得分为87.2分,较2023年提高7.48分。
这是一条各部门凝聚合力齐心服务的共治路
十年间,各方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为税费服务不断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
凝聚合力齐心服务,体现在“税银互动”活动中。
为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推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与原中国银监会联合,开始在全国推广“税银互动”守信激励措施,探索将纳税人无形的信用资产变成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形信用资金。
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博涛源公司,因为有了“税银互动”激励举措,2023年凭借“信用资产”迅速贷到了30万元,解决了燃眉之急,成为较早的受益者之一。
7年来,全国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协作,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升级合作平台、创新融资方式,金融机构累计运用纳税信用信息为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723.71万笔,贷款金额5.71万亿元。
凝聚合力齐心服务,体现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中。
2023年4月以来,税务总局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携手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春风化雨”滋润“小微之苗”。
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中,税务部门和工商联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紧密协作,更有针对性地提供税费服务。一是联合畅通沟通渠道。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了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共享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二是联合加强社会协作。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130余万份。三是联合打造宣传阵地。联合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招收税收志愿者,更直接地面向小微企业宣传最新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
除此之外,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还联合为小微市场主体融入大企业供应链牵线搭桥,综合运用征纳沟通平台、工商联企业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企业推送涉税风险点,提示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做好风险事前防控。
凝聚合力齐心服务,也体现在“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中。
中小企业好,中国经济才会好。2023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优先支持面广量大的中小微企业渡难关、增后劲。为了让政策红利更快直达市场主体,税务部门联合工信部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
在工信部门支持下,各级税务机关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精细辅导,推动政策精准落地。今年以来,已制作推出中小企业税费支持政策特色宣传产品近4100件,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专题辅导讲解3.1万余场次、惠及纳税人缴费人950万余户次。
“疫情多点散发对住宿餐饮业冲击很大,我们面临着经营成本和维持运转的压力。”上海海鸥饭店财务人员任毅介绍,“税务部门和工信部门对我们开展了联合辅导,告诉我们可以申请留抵退税,还一对一辅导了退税办理流程。申请后,我们很快就收到了581万元退税款。”
此外,针对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各地税务部门主动与当地工信部门配合,建机制、定举措、畅渠道,发挥合力助企发展,着力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在辽宁,省税务局与省工信厅联合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与之逐户对接,提供“一户一档”“一户一策”的“管家服务”;在湖南,省税务局与省工信厅建立联动共享机制,联合开展中小企业减税退税缓税专项行动;在山东,省税务局与省工信厅协作,通过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政策宣贯会讲解税费支持政策,累计观看超过40万人次。
凝聚合力齐心服务,还体现在发挥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方面。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十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探索,逐步形成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据统计,纳入监管范围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截至2023年底有近9万户,开放透明、有序竞争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正在形成。
在税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服务和助力营改增、个人所得税改革等重大税收改革中发挥了有效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有关要求,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部署各地税务机关招募志愿者开展税收志愿活动,服务税收改革大局。
2023年,全国共招募志愿者近5万人,开展办税服务场所专家咨询和现场辅导、12366专家咨询,上门为老年人、行动不便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办税帮扶服务、公益性宣传等志愿服务活动4万次,服务纳税人缴费人285万人次,有效提升了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推动构建新时代税收共治新格局。
多方携手,协同共治,为十年来税费服务日新月异、取得可喜局面提供了有力支持。
优化税费服务永远是“进行时”。新征程,再出发。税务人将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接续行进在优化税费服务的道路上,谱写初心不改、为民服务的新篇章。
来源:税务总局办公厅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谭壮飞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项措施”,涵盖减税降费直达快享、办税缴费智慧便捷、分类服务精细高效、综治税治协同有力等四方面共10项创新举措,加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干货满满。
在减税降费直达快享方面,推出“推进减税降费直达快享”措施,即积极开展“税直达”试点工作,探索实施“一键确认+批量审批+清单退税”一揽子退税解决方案,确保各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
在办税缴费智慧便捷方面,推出“推动智慧办税便捷高效、推动社保非税收入全程网办”两项举措。前者聚焦精细化、集成化,建设实体和网上办税于一体的新型“纳税人之家”,实现纳税人缴费人一键呼入,税费诉求一站处理。后者推广应用缴费凭证线上下载(打印)功能,规范和优化电力能源类等非税收入项目等非税收入征缴流程,推进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项目自动预填申报,改善缴费人申报操作体验。
在分类服务精细高效方面,推出“个性化服务特殊群体、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定制服务助力大型企业、纾困解难扶持中小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推进国际合作”五项举措。分别是:
推行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先办理服务和帮办代办服务。
全面落实执法“三项制度”,优化完善新型税务执法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税费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机制,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全面推行“一企一策一团队”三位一体的税收专家顾问制度,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大企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持续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着力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组建非居民和协定管理、境外和情报(翻译)、反避税三个专家团队,建立境外投资“普惠+定向”分类服务模式,助力淄博企业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
在综治税治协同有力方面,推出“构建10分钟税费服务圈、协同共治拓展信用应用”两项举措。
搭建“综治+税治”双网格工作机制,推广1个全职能办税服务厅+n个自助办税服务厅+n个基层分局所+n个银行网点+n个乡镇网格的“1+4n”服务模式,构建10分钟税费服务圈,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马上办、一次办。
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快形成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协同联动、共同治理的格局,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信用+风险”监管机制,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冉照坤表示,全市税务部门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通过十项创新举措加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帮助全市企业减负担、增动能,为奋力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贡献“税务力量”。
4月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暨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贾彬绪介绍了我市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主要举措和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要活动安排。
近年来,我市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先后推出两批六大类42条便民举措,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在诉求响应提质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迫切的需求出发,开展需求征集、税费服务体验师体验等活动,收集意见建议,改进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同时,通过设立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税费协调中心等,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在政策落实提效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注的政策出发,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宣传,持续发布政策问答,利用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以及大数据平台,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做好事前提醒和事后监控;制作大企业定制性服务事项清单,开展助企惠民志愿行动,问需于企、解难于企。
在精细服务提档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需要的服务出发,进一步升级“远程帮办、办问协同”服务模式,将“不满意请找我”升级为“不满意我来办”,建立实体化权益保护中心;推进办税服务厅职能转型,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在智能办税提速方面,我市从与纳税人、缴费人关系最密切的办税出发,优化电子系统功能,推进办税方式智能化、便利化;加强税务部门与市人行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联系机制,确保跨境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在精简流程提级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体验最直观的流程出发,按照省税务局的相关部署,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升级运行维护,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加强与保险部门合作,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探索实现印花税“一键零申报”,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在规范执法提升方面,我市致力于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执法出发,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贾彬绪介绍:“税收宣传月期间,我市将通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稳经济税费支持政策,以及各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进一步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同时,将扎实开展税收普法工作,推动税收法治建设,促进提升全社会税法遵从度。”
常熟市“六不五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苏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大力发扬“四敢”精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六不五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1.融资贷款不愁
提升融资便利度,形成交通物流、餐饮、文旅、建筑等行业及重点产业企业白名单,并推送至金融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线上融资服务。开展“融汇虞城万企”金融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为企业定制金融服务方案,组织开展“政会银企”融资对接会,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金融监管局、商务局、文体旅局、住建局、工信局、工商联)
开展独角兽等拟上市企业伴飞计划,拓展高企直通车、科技人才金融服务直通车等金融工具覆盖面,在企业授信、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常i企”平台搭建“上市通”模块,实现上市合规证明申请材料上传、商请函传递、职能部门审核、合规证明下载全流程追踪和线上一站式打包办理。(责任单位:金融监管局、科技局)
2.招工引才不缺
打造“职通常熟”公共就业用工服务品牌,推进劳动力供需平台数字化建设,构建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求职招聘用工保障体系。建成并投用现代产业技能实训中心,对用工企业技能人才需求实行定点培训、定点输送。实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业务“三合一”协同经办,可在线上服务平台一键办理或通过线下综合窗口一窗办理。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提供即时办理服务。(责任单位:人社局)
做好户籍准入改革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新政落地。(责任单位:公安局、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委、医保局)
构建全方位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推出人才公寓拎包入住高端职住空间服务,提供人才购房贴、乐居租房贴、人才落户补贴等货币化支持。对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优先保障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优质教育。为重点人才提供绿色就医服务通道。(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委)
3.办事审批不烦
推进企业开办、变更、注销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全流程“不见面”审批。在政务服务自助端推出视频帮办服务,在12345热线电话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快速回应群众办事咨询。(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
持续更新和丰富“一件事”服务清单,开办便利店、开办餐馆、新生入学、不动产登记等10项高频事项实现全流程网办。公布全市通办事项目录,更多服务事项实现通办通取,强化办理时限承诺制。向镇(街道、开发区)科学合理放权赋能,探索符合各地特色的下放和委托事项清单。(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教育局、资规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业务部门)
加快150类高频证照电子化,办事直接系统调用,纸质材料免予提交。扩大电子证照应用场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直接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按要求调用电子印章。(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教育局、资规局、税务局、大数据局等相关业务部门)
优化涉企不动产登记服务,向房产开发企业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向新拍地企业提供“交地即发证”服务。优化常熟市工业企业标准厂房分幢(层)登记服务,提高企业融资灵活性。(责任单位:资规局)
4.项目建设不慢
加强“招商协同推进”功能建设,以系统评估、部门协同、综合研判审核等一系列流程机制,优化跨部门协同评审流程。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资源保障和服务力度,加大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推广力度,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发改委、资规局、商务局、住建局、大数据局)
拓宽重大项目线下服务专区内容,丰富帮办代办事项。推进现场踏勘、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反馈线上办理常态化,让更多项目“拿地即开工”。推行竣工验收远程规划核实、违章建筑处理告知承诺两项举措。(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发改委、商务局、大数据局、资规局、住建局)
优化建设项目质量综合监督全流程指导服务机制,帮助企业制订项目推进计划,为重大产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提供分期竣工验收指导服务,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优化建设工程合同归集管理操作流程,推进厂房仓储类项目关键资料先审即通过的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探索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并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责任单位:住建局)
完善中介超市运营机制,开展中介机构评价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积极引导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拓展中介超市应用范围至安全、消防、环保、工程建设等领域,提升中介超市采购交易量,有效降低企业支出、提升服务质量。(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资规局、住建局、发改委、水务局、交运局、消防救援大队)
完善水域银行机制,优化水域布局,创新涉水审批流程,细化水域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水域储备及占补平衡制度。(责任单位:水务局)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报装接电套餐式服务,成立专项供电服务小组,加强接电服务保障和全流程跟踪服务。(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5.执法监管不扰
逐步推动部门联合抽查等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环境、消防等执法监管的联动协同,有效压降频次;探索重点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结合信用等级科学调整频次。(责任单位:市监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
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实施非现场监管,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强化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培训,率先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模板,消除不规范执法。(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交运局、生态环境局、市监局)
6.轻微违规不罚
落实涉企行政执法“免罚轻罚”清单,并按规定动态调整,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机制,引导和帮助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责任单位:司法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文体旅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管局)
规范全市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管机制,规范自由裁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司法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文体旅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管局)
7.优化产业配套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开展智改数转赋能行动,举办免费诊断、供需对接、基础管理能力提升等活动,出台《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加大贷款贴息、设备奖补、荣誉奖励等奖补力度,有效降低企业投入成本。(责任单位:工信局)
推进存量产业用地更新,制定关于项目准入、片区评价、激励措施、厂房建设标准、产业招商、优化审批等方面的工作细则,推动低效产业用地载体高端化、工业园区化、产业集群化。(责任单位: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资规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
统筹推进企业生态环境数字化转型工作,明确企业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合规要求,探索构建数字绿岛,以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化和数字化转型为基础,构建云上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应用,助力企业推动新型技术应用实现减污降碳。(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大数据局)
8.优化科创生态
依托“汇科创”大数据管理平台校地融合技术需求对接模块,开展企业研发载体绩效管理和动态监测。搭建创新主体培育库,实施动态监测和滚动式全周期服务,按照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创新人才、创新载体等维度,精准推送专项政策与集成服务。(责任单位:科技局)
深入推进“昆承英才”伙伴计划,做到一企一档、专人负责。启用伙伴计划“马上办”线上平台,实时推进重点人才企业服务工作,在线解决企业发展难题,构建完整人才企业服务闭环。(责任单位:人才办、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工信局、市监局、金融监管局)
加速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载体建设,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链保护服务,为服装企业申报外观专利提供指导与帮助,为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提供海关保护。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侵权、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监局、金融监管局、海关)
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建设,强化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更紧密衔接机制,强化对科创型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保护。(责任单位: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文体旅局、新闻出版局、市监局、工商联)
9.优化数字赋能
在pc端、移动端推出企业、个人办事“一网通办”总入口,围绕法人和个人提供特色专区及全生命周期服务。(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局、工信局、海关)
优化“常i企”平台,实现与“苏企通”的互联互通。提供惠企政策、事项办理、部门协同等一站式为企服务,建立政企沟通联系机制,通过模块化、定制化填报工具为企业多头填报录入减负。(责任单位:大数据局、行政审批局、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委、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海关)
10.优化税费服务
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断完善税费争议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收费监管,定期动态公布收费目录,开展收费单位专项检查,督促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责任单位: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监局、海关)
推行“集中部署+智能应答+全程互动+送问办询评一体化”征纳互动服务模式,持续优化事前精准推送、事中智能辅导、事后服务评价纳税服务体系。长三角区域内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办理跨省(市)迁移实现迁出手续即时办、迁入手续自动办。(责任单位:税务局)
11.优化法治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预重整、重整、和解程序的实践探索,主动研判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促进中小微企业脱困重生。畅通和解、重整企业在工商、税务、金融等领域的信用修复渠道。(责任单位:法院、发改委、税务局、市监局、人民银行)
搭建并优化低效资产处置政府法院联动信息化平台,实现低效资产查询数字化、无纸化、便捷化,提高低效资产的处置效率。(责任单位:法院、大数据局)
为切实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打造阳光税务。楚雄市税务局着力推行税收执法公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治审核“三项制度”,全面提升税收执法公信力。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税务、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明确任务分工,强化保障措施,积极探索创新,确保该项工作走在前、出经验。
二是规范税收执法。将税收执法公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治审核“三项制度”要求融入权责清单、税收征管等执法规范和税务执法具体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合法公正。
三是营造良好氛围。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氛围。
四是务求工作实效。按照实施方案分步有序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将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重庆市持续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更加重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加大对中小微市场主体、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不仅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还将享受时间从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提前至当年10月。2023年两度“升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让重庆5200多户企业受益,提前享受减免税额43.5亿元。2023年,重庆新增减税降费超300亿元,为煤电和供热企业办理“减、退、缓”税2.6亿元,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税(费)15.8亿元。
同时,重庆市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让企业办理税费业务更加便捷,实现了让信息、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2023年,重庆市税务局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和税企互动平台等渠道,实现宣传辅导全覆盖、优惠政策系统自动精准推送;升级了“点即报”、“一表集成”等快捷纳税申报工具,推出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86条措施和支持科技创新“税务12条”等。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也推动了重庆市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培育了税源、扩大了税基。2023年重庆新办涉税市场主体31万户,同比增长38.4%。
下一步,重庆将优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执行力度,算好纳税人红利和政策效应“两本账”,依托大数据全面监测落实情况,提升政策落实精准度;稳步推进数字化电子发票、着力加强税费数据治理、持续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加快推进征管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促进智慧税务建设取得更大突破,助力重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会议现场
党组书记、院长张瀚冰就迎检工作作安排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迎接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工作,确保凤凰县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地见效。2023年10月31日,凤凰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迎检工作部署会,会议由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瀚冰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上,分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龙非副院长向与会人员汇报了凤凰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充分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重点指出了工作中需要改进的短板和问题。随后,龙非副院长组织大家共同学习了《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全州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及破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就安排部署迎检工作,张瀚冰院长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增强思想认识,坚持目标导向,聚焦聚点再提升。要努力实现营商环境“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三个考核指标的重大突破,增强做好“执转破”案件工作中主动性,充分认识“执转破”在化解“问题案件”、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执转破”工作有序推进;二是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堵点求突破。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确保立案、审判、执行及破产案件办理的各项考评工作细分到人,督导到人,狠抓落实,按考核要求严格落实工作任务;三是做好惠企政策落实攻坚,坚持过程导向,聚焦节点抓推进。要深入开展联企走访工作,通过座谈、回访等方式向各自负责的企业宣传法院相关工作,审管办跟进营商环境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深入做好跟踪督导问效;四是多维度提质增效,坚持结果导向,聚力聚焦加强补齐短板。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及优化营商工作的汇报工作,完善与税务、金融、公安、司法等单位的建章立制和协同机制建设工作,力促问题整改和工作优化,以更高标准推动考核管理规范化,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新甘谷讯 【记者 颉定武 何乐 王永吉 王瑷萍】2月17日,甘谷县召开2023年引大引强引头部行动暨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动员大会,吹响了抓招商优环境促发展的“冲锋号”,发出了坚持不懈强能力、持之以恒转作风、全力以赴抓落实,以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升”、招商引资“一路红”推动经济发展“全年旺”的动员令,引起各乡镇、各部门热烈反响,激发了全县上下创优营商环境的热情和信心,为我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支撑。2023年,如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引大引强引头部行动落地见效?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受了专访。
甘谷县税务局副局长李鹏说,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国家税务总局甘谷县税务局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坚持立说立行,跳起摸高,推出了3大类20项“一分钟快办事项”制定了24项简事快办业务,着力打造“谷税快办”纳税服务品牌,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助力甘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甘谷县政府项目前期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颉俊祥说,今年是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以此为契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舒困惠企政策,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着力打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好、办事更快的一流营商环境。
甘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王立斌说,2023年,县工信局将紧紧围绕省、市、县工作安排部署,把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聚焦项目建设、项目落地、营商环境等方面精准发力,以精准高效的“强招引”将“三抓三促”行动落到实处,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强化服务保障,提速在建项目进度。围绕手续办理、要素保障、资金争取等提供全方位服务,坚持“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抓到底”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二是精准跟进对接,加快在谈项目落地,常态化深入走访正在洽谈的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实现服务无缝对接,全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精准制定纾困惠企“一企一策”工作台账,集中精力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甘肃水务甘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邱雅琦说,我们甘肃水务甘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将以本次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活动动员大会会议为契机,坚决落实省委“三抓三促”行动,进一步推进工作落实和优化供水报装等办事流程、主动增强服务,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努力建设好引洮供水二期配套大庄和礼辛工程,在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保障好甘谷县城供水,服务好甘谷县经济社会发展。
甘谷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蒋茂仓说,甘谷县政务服务中心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部门联动,创新服务举措,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干部素质,不断改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设置了34个办事窗口,进驻了39个部门单位,进驻事项1376项,配置账号435个,积极宣传推广“甘快办”应用,开通在线办理事项1082 项。设立了政务公开专区和帮办服务区,为办事群众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切实增强了办事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设立了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窗口,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入驻和项目落地。设立由市场监管局牵头,人社局等部门单位配合的通办窗口,实现了“企业开办、一窗通办”。
河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刘亚鑫 通讯员王维鹏)近日,辉县市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加大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宣传力度。
据了解,辉县市税务局为确保办税服务厅能够顺利代开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迅速部署开票软件和客户端控件升级准备工作,完成办税服务厅的升级。对于自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也持续加强宣传辅导,引导全市小规模纳税人在开票前完成金税盘和税控票软件升级工作,以便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新政。
同时,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即时享受优惠,辉县市税务局从优惠对象、减征幅度、销售额计算等多方面入手,通过税企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纳税人持续推送政策内容、开票软件升级具体操作方法等。对纳税人的个性化开票、申报需求,该局分别通过电话、微信做好“一对一”线上答疑工作,并远程协助纳税人顺利完成软件升级,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优质优质的营商环境添光彩。
编辑:马丙宇
思茅区税务局把党建引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与绩效考核挂钩,助推营商环境建设有效落实。
思茅区税务局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深化简政放权、规范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力度”,严格落实办税服务“五项制度”,坚持办税厅“晨例会、学习日、好差评、定期轮岗”等制度,开展“大练兵、大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学习力;设置“服务站、大综窗、自助办税厅、周三夜市”等窗口,提升服务力。提升纳税服务“深度”,为大企业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提升纳税服务“温度”,积极推行“容缺办理、申报提醒、信用修复”等温情服务;开展“电话热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大走访活动,问需问计,解难纾困;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资金困难,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今年以来,共开展“春风行动大走访”活动走访纳税人100余户,办理容缺承诺注销137户,纳税信用修复2806户次,向各商业银行传递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9394户次。
同时,充分调动党员积极性,构建“三员”体系,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以最快速度、最高效率送达市场主体。做好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员”,制定政策落实操作指南,编制税费优惠“二维码”,开展线上推送、精准辅导;当好政策“宣传员”,以“云见面”的方式,搭建线上“税企连心桥”,为市场主体解读税费优惠政策;做好意见收集“调研员”,建立多层次的立体沟通交流机制,全面了解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难点、堵点、痛点。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听取企业在发展中对税费政策环境、税收治理环境、纳税信用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创新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参考。
(来源:普洱日报 通讯员 冯婉娴 编辑:张毅)
202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积极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社会关切,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温暖“过冬”。
在精致服务上快响应。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关注纳税人需求,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制定纳税人诉求反馈台账,并及时整改到位。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现金缴费窗口、便民接待室,切实满足特殊群体的个性化需求。
在精品服务上提质效。全面落实“非接触式”办税清单、“全程网上办”清单及“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内容,大力宣传不来即享、预约办税、容缺办理等特色服务,疫情期间,引导纳税人通过线上办理业务。持续提升电子专票网格化服务,通过微信群、腾讯会议开展线上宣传,线下通过设立展板、悬挂横幅、开设专窗等方式,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缴费氛围。
在精细服务上优体验。打造个性化服务,当好企业“智囊团”。牢固树立“早退、快退、退稳、退准”的思路,成立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严格落实“一网通办”“一窗办理”等税费服务,优化办税缴费服务、领票开票服务、“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开通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咨询服务专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窗、老年人办税专窗、现金收付专窗等绿色通道,细化办税流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时间短、流程简、操作少的高效便捷服务。
下一步,乌审旗税务局将把党和国家的好政策原原本本地送到纳税人缴费人的“口袋”,劲吹税务“春风”,让这个冬天不再“冷”。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调整完善;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复制推广。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推行证照联办,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本省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涉及多个许可证整合为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快行业准营进程。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优化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服务支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任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强制捐赠。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整合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会保险等信息,提升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信贷便利化程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本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企业和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加强对行业运行态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预警,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企业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评比、认定等规定,不得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和开展实施效果评价时,应当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和全程通关流程电子化,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清单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通办”。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组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重整企业识别审查机制,对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对没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建立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处置的决策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健全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则,提高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质量和效率;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完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其依据、行使主体、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容缺受理等信息,实行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线上线下办理同一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二十九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按照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构建跨部门横向联通、跨层级纵向联动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尽快办结政务服务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述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省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政务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并联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依法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化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三十九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统一监管工作平台,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抽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控,依法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事项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和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和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 本省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济运行监测长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公共卫生、金融安全、社会就业等领域风险预警,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导落实,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第五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采取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大税费支持力度、降低运营成本、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等措施,支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联系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畅通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信访等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报道,应当真实、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稳就业工作,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作用,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完善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为市场主体用工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并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十五条 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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