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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发票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第1篇】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日常工作中,会计经常会给单位的职工报销一些费用,报销费用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发票和收据,哪些发票不能报销呢?会计在收到这些费用发票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有哪几种发票不能被报销吧!

1、纳税人识别号出错

发票中的纳税人识别号是经常会出现错误的情况,因为纳税人识别号都是比较长的一大串的数字,假如财务人不仔细对比、检查就会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事先应核对好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这类的发票是不能够进行报销、入账的。

2、企业名头出错

其次,经常会有把企业名头写错的情况,比如说漏写、填写错了、只写简称等都是错误的表现。所以,企业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在填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好发票企业名头的问题,只写简称是不行的,必须要具体写上企业的全名,作为财务人的你,必须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企业名头,并且仔细检查好,假如企业名头出错了,这类发票同样是不能够报销的。

3、不按规定盖章

盖章在开具发票过程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作为财务人一定不能够有任何的敷衍和马虎。不过偏偏有部分的财务人存在着这样的误区,以为但凡涉及到经济、财务的,只盖财务专用印章就可以了,但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要知道,发票盖章、该什么印章都是非常严谨的事情,对于发票只盖财务章、没有盖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和发票专用章一起加盖的都属于不合规的发票,这类发票是不能够报销的,一定要注意好!

4、发票信息不全

一般情况下,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发票上相对应的信息都需要如实进行填写,如果发现有部分的栏目填写不全、填写不清晰的,作为财务人完全可以进行拒收,或者要求对方重新填写清楚信息。假如发票上出现有临时修改信息等情况,需及时通知开票负责人。

财务收到发票时,首先要避免的几种简单问题,你注意到了吗?

1、注意公司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收到发票时,首先要注意公司基本信息是否出错。每次员工递交发票时,常见发票问题是:公司名称信息开错了;信用代码信息开错了;公司地址、银行账号等信息开错了。

会计收到发票后,需要对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从一开始注意发票上的公司基本信息非常有必要,能够尽量避免后面重复核查的风险。

2、注意发票内容是否移位严重

多年以前,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需要使用专用扫描仪对着密码区进行扫描,假设密码区出格了,则开票信息是不能识别的。但目前这种方式已经不再沿用。

纸质发票是开票内容的载体,没有相关官方政策文件出台的前提下,发票仍然不能移位严重。

3、注意经济内容及发票项目名称是否对应

这里说的经济内容与企业实际业务支持项目相对应;而项目名称与发票实际所开内容相对应。会计收到发票后,需注意两者是否对应。如果相对应,则这是实际业务支出的真实情况。如果不一致,也就是虚开发票的现象。

假设经济内容涉及的金额比较小,如果员工实在拿不到发票,多数公司会计会让员工以“替票”的方式来填补。也就是小额替票,这种现象在国内还是十分普遍的。但是涉及到大额的经济内容,作为会计人员,一定要严格把关,否则容易让企业陷入税务风波。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发票的报销知识,但凡与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都会离不开发票,发票报销知识一定要了解!关注悦报销,了解更多发票报销知识!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1207964.html

【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已涵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三大行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事项,我们汇集了一些大家可能感兴趣的问题:

1. 哪些类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列入自开专票试点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除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满足销售规模的条件下,只能自行开具专票,不得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

行业

执行时间

规模

法规依据

业务类型

住宿业

2023年8月1日起试点;

11月4日开始全面实行。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

(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69号

除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鉴证咨询业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

(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4号

除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建筑业

2023年6月1日起实行。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

(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11号

除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2. 试点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以开专票吗?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需要注意的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自行开具,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 满足文件规定条件的小规模企业就可以自行开具专票了吗?

自行开具专票还需要满足一个前提:申请安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4. 自行开具的专票怎么进行申报?

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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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采购行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所对应事项属于可抵扣范围内的,公司将进项税进行抵扣,这属于正常的业务范畴。

如果公司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在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是否还能抵扣?

通常情况不可以。

但要注意,有一个特殊的例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上述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期间的特殊规定

按照59号公告的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期间指的是从公司设立并办理完毕税务登记开始,到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特定期间。

在该期间,企业可能还处于“筹建”状态,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显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正常抵扣。

如果某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由于过去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公司按当时的政策将一般纳税人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该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始,到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就不属于59号公告所规定的“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期间。

二、收入的特殊要求

按照59号公告及解读的要求,企业在上述期间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也没有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抵扣凭证,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正常抵扣。

这里面的没有收入,没有报税,指的是公司按照会计政策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收入,如果公司通过隐瞒收入(如未开发票,就没有确认收入,但实际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也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就不满足59号公告的要求。

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抵扣前期凭证,如何处理

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将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如果系统无法正常抵扣,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59号公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通知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销售方不予配合,该进项税还是无法抵扣。

四、发票对应业务的要求

59号公告并未对发票对应业务有特殊要求,但企业在后续抵扣时,也要注意,如果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服务或货物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则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同样不能抵扣。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发票

4月开始,小规模纳税人是各项优惠都出来了,有人说是喜有人说的悲!至于这喜与悲的事,咱们做会计人员的说了也不算,咱们能够做的就是严格按照规定来工作!

现在会计人员应比较关心的是4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要怎么办呢?不用担心,咱们所担心的问题,自然有专业的回复!

下面是有关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发票开具的一些注意事项和规定,大家不清楚的可以瞅瞅,以免工作中处理错误了!

4月起免征增值税情况下发票开具方法汇总

一、适用3%征收率的发票开具方法

二、已经开具发票的处理方法

三、免税销售额的填写说明

四、已“转登记”的办理说明

发票开具事关重大,还希望不明白的财务人员看看上述的具体规定,现在是季报时间,有关免税销售额的填报上述也有说明,还望各位财务人员顺利处理!

【第5篇】费用和成本无发票怎么纳税

公司遇到成本费用票不够的情况一定要谨慎处理,虽然这是常见的财务问题,处理起来也不是很难,但如果没有处理好,那么对于公司来说风险是非常的大的。那无发票有真实费用怎么做账?企业缺成本票怎么解决?

比安财穗先带大家来看一个案例:

江苏某有限公司因为缺少成本票,然后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利用身边亲朋好友的身份证注册了21家个体户,在公司和这21家个体户没有发生任何真是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自然人的身份开了将近1亿的发票。

江苏省税务局通过税收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本案相关数据,最终侦破了本案。最后,该公司被税务局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处罚。

企业缺成本票怎么解决

可以看出,上述案例是因为缺少成本费用票而引起的虚开发票行为,是违法的。企业想要解决公司费用票少怎么办以及费用票不够所得税怎么处理这些问题,企业要明确到底是不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成本票不够,如果是,要分析原因,是企业没有及时取得发票,还是由于管理不当导致丢失或是企业的供应商没有开具发票。

如果和个人的业务往来不多,有的公司会考虑通过自然人代开来解决一部分成本票的问题也是可以的,但要注意不能有虚开的行为。

当然也可以考虑通过灵活用工来解决,特别是公司有大量和个人的业务往来的时候,不少企业选择和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从源头开始重组业务流程,在合规范围内重新搭建用工模式。

比安财穗是监管层认可的平台,能够帮助企业安全快速的完成用工转型,解决企业在转型过程当中的支出无票问题,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优化企业税收,助力企业节省用工成本。

【第6篇】红字发票纳税申报

昨天发了一篇讨论文章,讨论一下23年一季度最热点的小规模申报的问题,那就是如果你开具了免税的红字发票在一季度如何申报的问题。

文章链接:小规模纳税人红冲了免税普票,哪种申报方法正确?

大家可以先看看昨天的文章,看看留言。

其实昨天留言中读者反馈的更多的一个观点就是,红冲应该冲减当期销售额。

确实应该冲减当期销售额,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小规模当期销售额可能有征税的,也可能有免税的,你到底冲减哪个销售额,这才是关键!

就像昨天文章说的那种情况,你冲不对,那交的税就差几千,而且本身一张蓝字发票以前没交过税,你现在又放到征税销售额去冲减变相退税,这本身就不符合常理!

其实对于红字发票红冲销售额,一直来的观点就是:红字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

什么意思,就是红字发票你以前蓝字发票怎么交税的,现在开了红字发票就应该填到对应的栏次去。

具体我们以案例来说说。

01#

一般纳税人红字发票申报

首先在我理解,红字不就是冲减收入,冲减税金嘛,你比如说一般纳税人经常会有开错发票,退货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

税税念公司2023年1月因为退货开具了一张红字发票,金额-100000,税额-13000。假设公司当月没有开具任何其他正数发票,当月也没有抵扣进项税,前期留抵税额10000。

那么这张红字的专票的本质是什么?就是因为退货,这个销售行为取消了,原来缴纳的13000的销项税要退回来。(以前这张蓝字是征税的,现在负数自己也填对应的征税栏次,不能填到免税栏次去)

那么我们申报时候当然按照红字发票直接填写负值。

附表1填写负数值。

主表自动生成

注意,这里销项税是负数,按理说负数应该退还,但是一般我们都是增加期末留抵税额,留做后期抵扣,所以从表中你看到,期末留抵税额在上期留抵税额10000的基础上增加了这张红字发票的税款,变成了23000。

所以,你前期这种红字发票是缴纳过增值税的,那自然就要退税,实际中变成留抵税款,也相当于是退还(抵扣的方式,抵减后期产生的增值税)。

那么如果你以前本身没交过增值税,比如你是一笔免税业务呢,自然也不存在退还或者抵的。

比如税税念公司2023年1月开具了一张红字发票,该货物免税业务,金额-100000,税额-0。假设公司当月没有开具任何其他正数发票,当月也没有抵扣进项税,前期留抵税额10000。

这种情况,免税业务前面本身没有交税,所以负数申报不会影响留抵税额等信息,就是冲减了销售额而已(以前免税,现在也回到免税栏次去做负数申报)。

那么如果是简易计税的呢,简易计税是直接按照销售额计税增值税,是相对独立的存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当期发生多少就交了多少增值税,不参与一般计税的抵扣。

税税念公司2023年1月开具了一张红字发票,简易计税,征收率5%,金额-100000,税额-5000。假设公司当月没有开具任何其他正数发票,当月也没有抵扣进项税,前期留抵税额10000。

附表1按照红字发票填写。

主表填写:

因为简易计税不存在期末留抵,所以如果红字,那就会形成期末应退税额,比如本案例就是这种情况,期末应退5000,只不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能先留在申报表上,待后期有新增的应纳税额,再进行抵。

方法很简单,但是实操中,最大拦路虎是什么?

拦路虎就是填负数有可能会出现异常比对,申报无法比对通的情况。有些地区税务局申报系统设置了不允许填写负数,这个时候你申报时候就要出现异常比对提示。

其实这个时候也不用担心,只要情况无误,数据没问题,那么方法就是要么大厅申报,要么比对异常后提交申报申请远程异常比对申请,通过后解锁税盘即可。

02#

小规模纳税人红字发票申报

小规模红冲发票如何申报原理其实也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就是减少你销售额,但是关键就是你是减少征税销售额还是免税销售额的问题,这个是比一般纳税人更复杂的存在。

同样一种红字1%普通发票,可能以前是交过税的,也可能以前是免税的(不超过起征点免税)。

所以之前交了税金的涉及退回,以前是免税的呢就不涉及退税,相应冲减销售额就行了。

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思路,只是现在我们要通过申报表把这个思路的结果表达出来,最终实现减少销售额、减少税金的目的,我的思路就是红字发票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一个思路。

比如税税念公司2023年1季度开了一张3%红字专用发票,系2023年销售的退货(22年放弃了免税开的3%的专票)。

如图:

当季度除了这张红字专票,其他并未开具任何发票,也没有其他无票收入。

那么这张红字发票如何申报呢?

其实原理很简单,就是之前销售了交了3%的税,这个季度需要申请退这3%的增值税。

申报表我们如实填写负数就行了。

你这个时候总不可能把这个负数不填或者填到小微免税去,那你之前交的税就白交了。

那么如果你以前本身没交过增值税,比如你是一笔免税业务呢,小规模3%适用免税业务,开的免税发票呢?

比如昨天文章的这个案例。

本季度红冲了22年的一张免税发票,-9100,这张免税发票以前自然是没交过税的,其实我们应该先单独撇开这张负数发票看看企业当期的销售额,当期销售额是大于30万,当期是个征税状态。

而-9100能去冲减当期征税销售额吗?显然是不能的,因为你本身没交过税,你只能回到你自己该去的栏次,那就是免税栏次去。

所以申报表最终应该是这样填写:

其实这种填写方法并无任何问题,红字发票那里来的回到那里去,之前是免税的,现在红冲也在免税栏次填写负数,需要在相应的位置填写负数。

但是这种填法实际申报时候系统无法通过。

系统提示栏次不能为负数。

这个是红字发票申报的通病,是系统为了监控纳税人,防止纳税人随意红冲的一个设置,基本上我们填写负数都会出现比对异常。

不能因为不能通过就觉得是错误填法。

其实包括前面说的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也存在类似问题。

那么如果我们觉得没问题,可以有几方面的解决方案。

1、如实填写,然后大厅申报(大厅会给你处理申报不过的问题)

2、如果不想去大厅,这个红字也不涉及退税,也可以先不填这个负数,填为0。(这种方法呢就是销售额和开票存在差异,只是不影响税额而已)

3、有些税务局还会告诉你,你需要修改以前的申报表,把这笔红字负数调整到以前申报表去,然后再申报23年的增值税,这也是一种办法。

总之,都是遵循了,免税的红字不能冲减当期征税的销售额的原则。

红字发票的思路其实就是这样,也觉得这是一个符合原理的思路,你交过税自然可以冲减并退税,你都没交过税,你自然不能冲减并退税。

当然,根据之前留言反馈,很多朋友实操中也不是这样干的,直接冲减了征税栏次的销售额,申报也过了,税务局也没管,可能有些税务局还指导你这样操作,但是实际应该怎么样,我们还是要多加思考,有了思考,以后遇到红字发票,不管怎么变化,都会有解决思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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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定额发票纳税人注销

税务登记简易注销不仅简化了企业注销流程,还大大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那么什么类型的纳税人可以适用税务登记简易注销?本期小编以福州市为例,介绍税务登记简易注销的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闽国税函【2016】432号文规定:

适用税务登记简易注销登记的对象(一)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发生涉税事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状态为开业、迁入、筹建期;

2、未领购发票且未代开过发票或申请注销前虽领购过发票但已按规定进行缴销;

3、不存在未处理的违法违章记录;

4、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2023年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原为纯地税户的为其改征增值税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销期间,均为零申报或未达小微企业起征点的;

5、无其它未办结事项。

未发生涉税事宜是指未领购发票且无税(费)种认定或税(费)种纳税期限全部为‘次’的纳税人。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适用简易注销。

办理税务简易注销时应带的材料1、《注销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公章。

税务局窗口受理完成后,即可取得《清税证明》,税务登记注销完成。如下图所示:

建议:

1、注销税务登记时,经办人需做好该企业实名认证及时报税,不可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2、纳税人应上传财务制度网上备案;财务报表报送完整;

3、纳税人存在多缴纳(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应及时处理。

4、税总发【2018】149号文,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简易注销登记的对象条件更宽泛:(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符合这两个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8篇】2023年新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到底怎么开?

来源:建筑财税圈-李欣

2023年1月9日,备受关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了!分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结合以上两个文件来看,提取政策信息如下: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免税政策取消,征收率恢复为1%。

3.开具普通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1%的普票,同时在申报时需要填写相关减免税信息。

4.开具专用发票:不管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还是适用1%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需要,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开具1%或3%的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链条抵扣原则来看,不管是开具1%还是3%,都是上游交下游抵,故税务执行口径,两种方式都可开具,默认如下:

在新政出台初期,还有一种可能是纳税人没办法选择3%的征收率进行开票。如果在电子税务局没有相关选项,可以下载最新的软件安装包进行更新安装,此时1%和3%就都可以选择了!

那么对于2023年1月初的过渡期,在新政出台之前,已经开具了免税发票或者3%征收率的发票,应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总局在1月13日“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具体如下:

小编总结如下:

1.在1号公告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或3%征收率的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2.对于已开具的免税或3%征收率的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现在小规模跨区域开1%税率的普票,是否去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需要加以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商铺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租金,2023年年租金为120万元,无其他应税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处,仅指其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应按政策预缴增值税。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发票怎么开,增值税怎么申报,您学会了吗?

【第9篇】一般纳税人发票

营改增以后,原来习惯了营业税的财务人员不得不面对一些扑面而来的新概念,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一般纳人”、“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难怪有人感叹,增值税就是麻烦,而且这些概念名字也起得不严谨,比如从语文常识讲,与一般纳税人相对的应该是“特殊纳税人”啊,怎么就成了“小规模纳税人”了呢?讲不通嘛。呃,这个,我竟无言以对。

说正事。纳税人不同,发票不同,计税方法不同,那具体到某一个纳税人怎么开发票,用什么计税方法,就会涉及到不同条件下的各种不同组合,比如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只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呢?首先,关于计税方法的适用,为了保持税负只减不增,一般纳税人和一般计税方法这对营改增前无比恩爱的“原配”已经被简易计税方法强行“插足”,形成了微妙的三角关系:现在一般计税方法沦落成了不增税时是“正妻”,增税时就是“备胎”的角色,十二年之痒啊……

关于开发票的问题,很多人以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通发票,这也是一个误解。打个比方,从开发票角度讲,税法上的一般纳税人相当于民法上的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既可以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开普通发票,一般来讲开哪种发票要根据“顾客”的需要来定,所以即使顾客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要求一般纳税人开专票,即使顾客明知取得了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比如用于集体福利)也可以要求开专票。反之顾客也可以不管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只要求开普票。

当然也有些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也不能开专用发票,而只能开普通发票,所谓的这些情况主要是指对消费者个人和销售免税的货物、服务,其中原因也不难理解。

相对地,小规模纳税人相当于未成年人,自己只能开普通发票,如果想开专票,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也就是到税务局代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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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流程

本文目录

公司应如何办理普通发票,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对公账户一般户开户需要什么资料?

我想注册一个水电专业作业公司,从事承接水电安装的工程,请问怎么去注册,需要那些材料?

公司应如何办理普通发票,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普通发票: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种类、数量、版本限额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调整。资料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1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发票领购簿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资料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领购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申请审批表》,3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发票专用章印模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明。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对公账户一般户开户需要什么资料?

对公账户一般户开户需要资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当年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正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三)税务登记证正本;(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果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是在取消前开立的,则开立一般账户 时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上述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单位预留签章。(六)非法人代表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需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人签字。(七)开户证明 开户证明视开户原因来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的,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 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扩展资料:

公司对公帐户分为四类: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 其中: 基本账户 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 其他的 例如:一般账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限制。

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如果另外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账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账户也是可以取款的。

我想注册一个水电专业作业公司,从事承接水电安装的工程,请问怎么去注册,需要那些材料?

开公司首先肯定是去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水电专业作业公司需要的材料有:法定代表人、财务、监事的身份证原件,有股东也要股东身份证,公司章程、经营场所的地址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等,村委小区开的证明也可以),还有5-10个公司名称等。

注册公司的一般流程包括:

1、进行公司名称核名;

2、核名通过后申办营业执照;

3、拿到营业执照后,去已经备案的刻章点刻章;

4、到税务部门备案登记;

5、到银行开立基本户。

在装修时有些大型的水电改造工程是需要公司有一定的资质的,你办照的时候可以咨询一下工商局或者住建委看要不要办理。

【第11篇】发票纳税人识别号

一、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也必须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五、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怎么办?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可以,以开票日期为准。

七、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八、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九、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十、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十一、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开具明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2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发票?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可以简称为:财税2023年第1号)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可以简称为:国税2023年第1号),同时国税总局发布了解读。

主要内容就是,2023年,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季度内有不动产销售的,按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

一般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的是季度申报,也可以申请按月度申报,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如果是申请按月申报,则是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一般企业的常规业务(不考销售不动产,专营二手车的企业等)如何开票?

一、开立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按1%的税率开具。

二、如果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多少,按相应的税额缴纳多少的增值税。

四、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如果部分业务,必须开具3%专票的,则这一部分业务,按相应的3%的税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举例说明:季度开立1%的发票,不含税金额28万元,开立3%的专票不含税金额5万元,季度全部销售额合计33万元,则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8*1%+5*3%=0.43万元。

相关的政策原文如下:

(国税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

(国税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

(财税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

(财税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

实务操作上,上海和苏州地区的信息,2023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或者3%税率的发票,建议全部收回作废。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和苏州地区的信息,目前都是建议,只开立1%的专票,不建议开立3%的专票。

理由都是后续申报时,数据上可能存在冲突。

笔者相信,还是会回归政策内容,申报系统作调整。

下图是税海涛声老师总结的,对于财税2023年1号公告内容,整理得非常全面,非常有价值。

以上,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第13篇】发票缴纳税款申报

一、案例背景

某汽车4s店,2023年12月份汽车销售火爆,当月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当月销项税额650万元,当月已认证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380万元,12月份应纳增值税270万元。

但是,该4s店在2023年12月采购了一批车辆,该批在途车辆金额20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340万元,由于汽车商家12月25日年度关账,致使停止对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票,该批 车辆的发票只能在2023年月份取得。

二、业务分析

(1) 如果2023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商家能够在当月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23年12月份认证抵扣后,不仅无须缴纳增值税,还有70万元的进项留抵。

(2) 如果2023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商家在2023年1月份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23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很显然,由于商家发票开具的时间问题,致使该4s店得提前缴纳增值税270万元。

其实这个是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规避的,具体如下: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 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三、节税解析

通过以上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该4s店能够找到 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理由,并且经税务机关核准,在预缴小部分税款之后,便可取得延期纳税申报的权利。这样就可以在2023年1月待取得商家开来的增值税发票,通过认证抵扣后,再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达到不需要缴纳如此大额增值税的目的,实现税收“递延纳税”筹划的效果。

【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开了免税、3%普通发票,怎么处理?终于有人说清楚了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出来后,很多小伙伴比较纠结两个事情:

1、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票?开专票到底是开1%还是3%?

2、之前开了免税、3%普票了,后边应该怎么处理?

今天,我们将主要围绕这个两个问题,来给大家详细聊一下。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内容为学习政策的理解总结,仅供大家参考,并不能作为大家的办税依据,实际的开票、纳税、申报等事宜,仍需以税务局的口径和要求为准。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文件来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0万以下免税的,可以对部分或者全部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适用3%减按1%的,也可以对部分或全部销售收入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票。

从理解的角度,由于还没有明确的官方口径,有些具体事项可能存在一些争议:

比如开的专票是不是计入免税额度?专票是开1%还是3%,还是二者都可以?我们个人的理解如下,供大家参考:

当然,也有声音认为,专票只能开3%,或者专票可以不计入10万的免税额度,大家具体还是以税务局口径为准,或者等税务局的具体答复文件。具体我们就不讨论了,讨论多了也无益。

然后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在政策公布之前,已经开了免税或3%征收率普票(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如何处理?我们挨个来看。

1、在政策公布之前,开了3%的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依据最新政策而言,开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是不行的。大家最稳妥的方式,可能是直接追回开出的3%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者红冲,然后重开1%的普票。

2、在政策公布之前,开了3%的普票,如果收不回怎么办?

如果参考2023年的税务答疑,有个实操口径或可以参考:直接申报表按1%申报。

但是,这个口径现在是不是还是适用,是没有准确的答案。这个口径,只是一个参考,而且这样操作到时候申报表比对也会有问题,具体需要寻求税务局的明确意见。

3、在政策公布之前,开了“免税”的普通发票,怎么办?

依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开免税的普通也是一种错误的操作。大家最好的操作可能也是追回发票进行作废或者红冲,然后重新开1%的普通发票。

4、开了免税发票,但是无法追回,怎么办?

或可以直接按1%进行纳税申报,如果遇到比对异常,就联系税务局进行处理。

比如你开了一张10300的免税普通发票,然后确实无法收回了。假设公司是按月申报增值税,且1月份只开了这一张发票。那么企业需要按1%来换算销售额,然后因未超10万,享受免税。具体申报表填写参考如下:

与票面税额有差异,不影响申报。

5、还有人可能会遇到,开了3%征收率的专票,如何处理?

一般的选择就是追回3%的专票进行作废或红冲,然后开1%专票,并按1%交税。如果追不回,或者客户强硬要求3%的专票,那么也是可以直接按3%开票纳税,但会造成多交税

6、极少人可能还开了0%的普通发票,怎么处理?

有些人因为开不出免税,于是自作聪明,选择0%开具相关发票。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0税率适用的是出口退税企业,这样开票属于完全错误的开票方式,最好的解决方式就一个:收回作废红冲,然后重开。

最后,再次郑重说明一下,以上内容真的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还需要看税务局的答复。

【第15篇】河北税务: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若干政策问答

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发布前开了免税、3%普票是否需要追回?明确答复“不需要”!

来源:河北税务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政策及征管操作。但政策发布前已经开具了免税或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如何免税、减税、发票是否需要追回重开,引发了纳税人密切关注。1月13日,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发布即问即答明确了相关问题。我们结合总局即问即答,并补充了若干自开代开发票的处理事例,一并将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减税有关发票开具的处理事例汇总告知如下。

一、按月(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或到办税服务厅代开了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按月(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或到办税服务厅代开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已交给客户,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发票?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三、自然人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答:能够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p>

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四、自然人在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在办税服务厅代开了免税普通发票已交给客户,是否需要补缴增值税,并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以上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情况一,销售业务发生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不需要补税,也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的业务符合免税条件且业务时间(即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政策执行期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发票,不需要按1%补缴增值税,也不需要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情况一,销售业务发生在2023年1月1日至9日之间,需要补税,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自然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照1%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五、按月(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经营摩托车等机动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还能像2023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有疑问,欢迎拨打河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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