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义务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原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原则的发展
亚当·斯密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首次对税收原则进行了理论分析,列举了税收的四项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节约原则。
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在《财政学》中,把税收原则归纳为:财政收入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税收的课征必须基于法律的依据才能进行。这项原则体现了税收分配活动的本质要求。因为税收在本质上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财富由企业或公民手中转至政府支配,由此引起的税收分配关系,直接影响到整个国计民生。如果没有法律的根据,政府就不得行使征税权,人们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具体包括:
1,政府征税权法定。在政府行政权力体系中,征税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它既是政府机构赖以存在和行使其他行政权力的经济基础,同时,征税权运用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私有产权,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稳定。一个国家向人民征税与否以及如何征收,均应由法律规定。每开征一种新税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律未规定的税不得向人民征收。
2,纳税义务法定。各国宪法和税法都要规定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法定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确定的纳税义务必须履行,否则,纳税义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的依据,公民和法人不应当承担或有权拒绝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
3,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涉及税收课征的一切要素的内容,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凡没有正式法律规定,而只是以部门或单位规定的形式出现的征税要素,均属无效。二是要求课税要素明确。在税法中,凡构成课税要素和税收征收程序的部分,其内容须尽量准确,而不出现歧义,从立法技术上保证课税要素的法定性。
4,征税程序法定。征税程序法定是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不得自行确定开征、停征、减免税、退补税及延期纳税等项事宜。
财政原则
税收的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政策的确定及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变革,应保证国家财政的基本需要。这一原则与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一致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国家征税的首要目的是为一定时期的政府活动筹集资金,否则税收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包括三个要求:
1,税收收入要充分。财政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通过征税获得的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数额的充分是一个相对的量的概念,是相对于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商品的财力需要而言的。税收收入的充分还隐含着要求税收收入的稳定。税收收入要相对稳定,把税收同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例稳定在一个适度水平,不宜经常变动,特别不宜急剧变动,以避免税收对经济正常秩序的冲击。
2,税负总水平应当适度。税收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提供公共商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基本工具。因此,税收筹集财政资金的规模应于一定时期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所需的资金需求相适应,税负水平过低,会使得政府提供公共商品的资金不足,教育、卫生、道路等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提供不足,从而会影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征税又要取之有度,税收征收率不能过高,要尽可能避免税负过重而伤害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减少投资,影响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最终也会影响税收收入的增长。
3,税收收入应有弹性。为使税收能保证一定时期的财政支出需要,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和构建的税制模式,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管理能力相适应,使既定的税制能产生足够的收入并具有一定的弹性。为此,应合理选择税源,正确确定税种,尤其是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一般来说,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商品税税基宽而稳定,征管要求不高,在聚财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因而是其税制中的主要税种;而发达国家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较高,政府的税收管理能力也较强,因而所得税可以成为税收的主体。
公平原则
税收的社会公平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横向公平,二是税收纵向公平。
1,税收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应当享有相等的纳税待遇,交纳数量相同的税款。根据什么标准来衡量相同经济情况或相等纳税能力,存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主张以人们拥有的财产作为衡量纳税能力强弱的依据。第二种观点主张以个人消费作为测定纳税人负担能力的标准。第三种观点主张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所得作为测定纳税能力的标准。
2,税收纵向公平。包括利益原则和牺牲原则。
利益原则:主张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应当根据他们从政府活动中希望得到的利益大小交税。随着现代国家社会经济职能的拓展,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公共商品和公共劳务日益增多,按受益原则课征的税收也愈来愈广(如燃油税)。受益原则把征、纳税过程中双方的利益结合起来考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提供关于税收公平的某种准则,而且有利于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
牺牲原则:所谓牺牲是指个人或社会的所有财富在课税以前所得到的满足,与课税后从剩余财富中得到的满足之间的差额。由于对效用牺牲程度相同或均等有着不同的理解,形成了绝对均等牺牲、比例均等牺牲和边际均等牺牲三种不同的理论。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1,经济效率。
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政府在以课税方式将经济资源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额外负担最小和额外收益最大。
税收额外负担:是指课税除了给纳税人带来正常的经济负担外,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产生的不良影响。
税收的额外收益:是与额外负担相反的一种状态,即课税后经济活动得到促进,社会利益获得增加。
要使税收具有经济效率,一方面应尽可能地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影响,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即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应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运用差别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
2,行政效率。
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最小化,即税收成本最低。
所谓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亦称“税收征收费用”,专指税务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广义的税收成本除税务机关征税的行政管理费用外,还包括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即西方所称的“税收遵从费用”
1、印花税法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2023年7月1日前税务处理项按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书立应税凭证的单位及个人(包括境内外,是属于双向或多向征税这点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有明显区别),其中委托贷款的为受托金融机构和贷款人、拍卖品为拍卖品产权人及买受人。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一般情况下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可逆转,即是就一旦申报缴纳印花税后交易撤回或取消(包括实际上未有履行或者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的已缴纳印花税不可退还或抵缴税款。
4、印花税税目及税率:共四大类,分别为合同类(书面合同,共11项,)、产权转移书证(涉及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商标专利等特许权4项)、营业账薄(指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新增部分)。需要关注的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书面合不仅限于民法上合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征税范围:印花税属于特定行为税种,仅限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范围内才需要缴纳,否则不需要申报缴纳。以下几种情况情形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如境外纳税人向境内纳税人销售在境外使用不动产等);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货物交易行为(双方没有书立买卖合同的,一般是指商业零售企业)、总分公司之间内部计划凭证。
6、计税依据: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中记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果合同金额不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的则全额征税。因此建议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单独注明增值税税额,以免多缴冤枉税。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合同协议等)中约定的金额,其征税原则是按形式而非按实际交易征税,如增值税只有应税行为实际发生时才需要缴纳税款。因此不管合同协议签订后是否实际履行,也不管合同协议金额是否与实际结算金额一致(多或少),只要应税义务时间发生就必须按规定申报缴纳。假如申报缴纳后合同取消或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的,多缴印花税不予退还。当然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多于合同金额也不需补缴。只有合同变更情况下导致多缴税款才可以退还或抵缴税款(当然如果变更后合同金额增加的,则需就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因此建议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最好谨慎填写合同金额,不要乱写避免多缴冤枉税,宁愿保守点,如果实在无法预计交易金额的建议签订无金额框架合同,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当然也别想着钻税法空子,人为故意写少金额偷漏税款。如果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差别较大(当然是远小于合同金额)那就要变更合同后申报请退税(这种退税特别啰嗦,如果金额不多建议不要申请退了浪费人力物力)。
7、申报期限及方式:印花税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一般为按次申报),其中按年或季申报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年(季)终了之日起15天内,按次申报的为书立凭证之是起15天内。从2023年7月1日起申报印花税时需要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对框架式合同或协议(即无明确金额的技术服务、商业采购之类合同协议)必须在签订时先申报实际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
8、税收优惠:2023年到2024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户及个人)、小型微利企业(是税法意义上的而非科工信局标准划分的,特别奇葩)减半征收印花税;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与部队间交易行为、向农民、农村合作社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销售农业生产资料或购买农产品免征印花税;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免征印花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特别注意的是,印花税优惠是双向的,只要一方符合免税则交易另一方或多方均可免征。
一、纳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之特殊行为
1、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发生应税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a机构将货物移动至b机构用于销售(即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ab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应该征收增值税,体现了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税款扣缴,是每位职场人在薪酬发放时必做的事宜,但税款扣缴一般不由职场人自行缴纳,而是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缴。那么,什么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又肩负着哪些法定义务?
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是国企、私企、外企等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等等。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最主要义务便是办理税款申报扣缴。具体来看,一是扣留收取义务。所谓扣留收取义务,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在应给付给纳税人的资金中,按照不同税率,扣留纳税人应交纳税款的义务。这里涉及到纳税义务的“转换”,即一旦扣缴义务人依法取得扣缴税款权利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便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执行。
二是申报义务。申报义务是指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事项的行为,主要包括代扣代征的行为是否已经发生、应解缴税额的多少等。按照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保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在具体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如果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核准,也可以延期申报,但是应在税务机关延期确定的日期前办理税款结算。
三是缴纳义务。缴纳义务是执行层面的任务。在前期申报的基础上,扣缴义务人应依税法规定将扣缴、收取的税款按照规定时间交纳给征税机关。
四是开具扣缴凭单义务。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同时,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在扣缴税款后将扣缴凭单或免扣缴凭单填发给纳税义务人。但现实的情况是,通常扣缴义务人不会主动填发扣税凭单给纳税人,这会导致纳税人对自身是否已完成税款缴纳不清晰,影响自身知情权。所以,纳税人如确需扣款凭单,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时为自己开具代扣税款凭证,以备后期查账使用。
五是其他义务。比如扣缴税款登记义务: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再比如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再比如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对于扣缴义务人履行责任是否到位,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扣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等,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提问。
上述五类义务是扣缴义务人最主要的法定义务。为了更进一步明晰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下面一组概念也千万不要混淆,那就是“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其中,“代扣代缴”是本文提到的扣缴义务人,主要履行给纳税人发放工资薪酬时扣缴税款义务。
而“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虽然文字表述相似,但实质概念不同,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产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的同时,代收其应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并按期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二是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体商贩和部分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向批发单位进货,由批发单位在收取商品货款的同时,代收零售环节营业税或临时经营营业税,并定期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代收代缴”更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适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税源控制,比如,我国车辆购置税就是由税务机关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的,市场上还通常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同时,税务机关还会给这些代收代缴机构一定的代收手续费,这也是“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最大的不同。
最后看一下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都有哪些?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即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就具体的扣缴内容来看,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是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代行增值税征收义务。
三是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缴税款。同时要注意,根据《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整体来看,扣缴义务人既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也不是实际纳税的纳税人,而只是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行政便宜而由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定义务。就作用来看,扣缴义务人在我国纳税环节发挥了重要的“链接”作用,它链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两端,使纳税人的税费能够顺利流转到国家税局,保证了我们税收的如期征收,是市场上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征税方式。
契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 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 出让。
2.土地使用权 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二、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互换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三)房屋买卖
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承受方按房产折价款(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被投资方为契税的纳税人(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买房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四)房屋赠与
非公益性赠与,赠与方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区分赠与和继承:
1.各种赠与不动产行为,都是契税征税范围, 受赠方缴纳契税
2.继承要加以区分:
(1)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不征收契税;
(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房屋互换
房屋 等价互换不交契税;
(六)其他:
1.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实质上是接受赠与房产的行为,也应缴纳契税。
2.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3.房屋附属设施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动的,应当缴纳契税。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房产转让的情形中,产权承受方免予缴纳契税的是( )。
a.将房产赠与非法定继承人
b.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c.以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
d.以偿还债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 a、b、d,应当缴纳契税。
更多内容在下期更新。欢迎关注联兴财税cfopub,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正式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至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了7项。您知道个税7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哪些吗?今天,为大家梳理了7张表格,分别对应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简单明了一文讲清楚,快来对表了解吧~
温 馨 提 示
本文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印花税法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纳税人
解释
立合同人
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立据人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
立账簿人
营业账簿的纳税人
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知识点: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13个税目,列举征税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
13个税目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详细解释
1.购销合同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缴纳印花税;但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筑工程勘察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经营租赁合同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合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12.营业账簿
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各种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均属于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非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包括卫生许可证、投资许可证等。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印花税的项目有( )。
a.产品加工合同
b.法律咨询合同
c.技术开发合同
d.出版印刷合同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c、d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
【例题2·单选题】(2023年)下列合同中,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是( )。
a.供用电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人寿保险合同
d.法律咨询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法律咨询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c.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d.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技术合同的范围。
【例题4·多选题】孙某将自有商铺无偿赠与非法定继承人王某,已向税务机关提交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下列有关孙某赠房涉及税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孙某应缴纳契税
b.王某应缴纳契税
c.孙某应缴纳印花税
d.王某应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契税是由产权承受人缴纳,所以应该是王某缴纳契税;自有商铺无偿赠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题5·多选题】(2023年)下列凭证中,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有( )。
a.银行设置的现金收付登记簿
b.个人出租门店签订的租赁合同
c.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d.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订购单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非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选项c,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例题6·多选题】(2023年)电网公司甲在2023年4月与发电厂乙订了购售电合同1份,与保险合同丙签订了保险合同1份,直接与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若干份,另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丁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下列关于甲公司计缴纳印花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与丙签订的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
b.与乙签订的购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c.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d.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记住)
1.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知识点: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2.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6.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7.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8.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2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例题1·多选题】下列凭证中,无需缴纳印花税的有( )。
a.房屋赠予合同
b.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c.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d.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免征印花税的有( )。
a.贴息贷款合同
b.仓储保管合同
c.农牧业保险合同
d.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b、d没有免税的规定。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一、前言
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出现,司法拍卖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并且参与,许多法院均通过淘宝、京东等互联网平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不动产交易往往会涉及高额税费,由于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较差,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在不动产司法拍卖案件中指定由买受人承担交易环节的全部税费。如某网站的某些《竞买公告》中就规定:“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处置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买受人应自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除明确由被执行人缴纳的费用,其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但通常所得税和增值税是由出卖方承担,这种税费转嫁条款与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相悖,导致许多竞拍者在成交前均意识不到背后潜在的高额税费,在竞拍成功后极易产生纠纷。因此,司法拍卖中涉及的税费承担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之一。
那么这些载明事项是否有效呢?网络司法拍卖中标的物过户产生的税费到底应由谁承担呢?下文就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二、税费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定纳税人承担
税费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则由法定纳税人承担,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原则和案情酌情裁定分配税费。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中简称《网拍规定》)第三十条中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司法判例中,大多数法院认为税收负担者和法定纳税人无须一致,税费转嫁条款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肯定了税费转嫁条款的效力。如胡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买拍合同纠纷一案【(2015)浙湖商终字第45号】,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税费承担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该约定与上述暂行条例的规定也并不矛盾,虽然纳税主体为转让人,但并不排斥相关税费可由受让人承担”。又如张某某与武汉市江岸区税务局税务争议一案【(2017)鄂0102行初131号】,江岸区法院认为,“黄某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出让方即取得涉案房屋转让所得的人,是涉案房屋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原告张某某在本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竞得原属于黄某某的涉案房屋,并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约定其自行承担涉案房屋的过户费用及其他所涉税,故原告张某某代黄某某缴纳上述相关费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如果双方对此未做约定或存在争议,应当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承担税费。在施维、许惠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3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承担转让方的税费,由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承担买受方的税费。最高法院认为:“认为当事人可以就税费的负担进行约定,但如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或就已有约定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现有一般民事交易规则对于司法拍卖双方的税费负担重新进行安排。……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
就房屋买卖而言,出卖方与买受方各自应承担的税费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在房屋拍卖中主要涉及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四个税种,通常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由被执行人承担,契税和印花税由买受人承担。下面将分税种讨论在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或对已有约定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如何依法进行税费分配。
1. 所得税
对于房屋产权取得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但并非家庭唯一住房的房产,房屋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缴纳所得税;对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房产,依法免征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收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是应该由获得所得的人,即被执行人承担。
2. 土地增值税
房屋转让的土地增值税,依法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显然由被执行人取得收入,因此纳税人即被执行人,应当承担土地增值税。
3. 契税
购房的契税,依法由房屋的新产权人,即买受人承担。依照《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承受人即是房屋的新产权人,所以应当由买受人承担,并无争议。
4. 印花税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印花税应当由买受人承担。《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其第二条中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领受产权转移书据的人必然是买受人,因此应当由买受人缴纳印花税。
综上,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各税种的纳税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主要由被执行人承担,买受人承担的仅限于契税、印花税。但法律并未规定税收负担者和法定纳税人必须相同,实践中买卖双方也常常会另有约定,如约定税费均由买受方全部承担。因此,双方对《竞买公告》中的税费分配规定没有异议,可以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但是如果双方未做约定或对约定存在争议,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理在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之间分配税负,而不应继续由买方全部承担。
三、双方对税费负担存在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
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是公法行为,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如果被执行人和买受人对于税费负担存在异议,应按法定事由提起执行异议。最高法院在陈载果执行异议案中【(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公法(司法)行为,是执行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而《拍卖法》调整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属于私法行为。《拍卖法》规定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对网络司法拍卖并不适用。”
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的不动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进行公示;如果人民法院未进行公示,致使买受人产生巨大误解,买受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如果拍卖房产产权取得未满五年,其增值税与所得税税率相加接近20%,对买受人来说成本陡然升高,很可能无法实现其购买目的,此时买受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网络司法拍卖。
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对税费及承担方式进行了公示,但是被执行人与买受人对于税负负担存在争议的,买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照《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分配税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如果买受人认为法院的《竞拍公告》中所做的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合理地增加了自己的负担,让自己承受了本不该承受的税费,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四、总结
当竞拍公告中,对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条款作出了明确提示、解释时,可以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款;如果竞拍公告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买受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该网络司法拍卖;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配税负:由被执行人承担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由买受人承担契税和印花税。
虽然有许多观点认为由买受人承担所有税费条款应当无效,此规定属于执行权这一公权力的滥用。但是司法拍卖虽然是公法拍卖,但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只要买受人对其需要承担全部税费有充分的认知,其作为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会自行判断是否还要出价、加价。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在进行一些房屋交易时,也规定了税费转嫁条款,由买受人承担税费。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调节下,一旦法拍房的含税价格超过了市场价,出价方一般就会不再加价,这会对法拍房的最终成交价作出自动地市场调整,故不需要直接判定该条款无效,应当尊重竞拍者的意思自治。
目前,在各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在进行的拍卖程序中,《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均存在较多规定拍卖程序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或对于税费承担规则表述模糊的情形。由于被执行人的自身经济状况往往较差,且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交流不及时的问题,在对出卖方纳税规则规定不明晰、对买受方规定较为明晰的情况下,买受人更容易成为最后缴税义务的“买单人”。因此,买受人在参加司法拍卖前应当对司法拍卖中的税费问题作出明确了解,并且提高警惕。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号:法释〔2016〕18号
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23年)
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1993年)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生效日期:2023年9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务院令第11号
生效日期:2023年1月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即将于2023年7月1日失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民法典》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 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企业年度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然有剩余利润的,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股东进行分红。一般情况下, 股东在领取公司红利时应当纳税, 常见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
(一) 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身份而言, 指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投资公司后取得股东资格和地位, 即成为自然人股东。其中, 自然人股东又分为国内的自然人股东与外籍自然人股东。在公司进行股权分红时, 自然人股东的国籍不同, 以及公司的性质不同, 自然人股东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很大的区别。
(二) 居民企业股东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 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可分为内资居民企业与外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纳税。
(三) 非居民企业股东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和场所的, 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给与非居民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一起学注会(税法-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税则)
【知识点】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税则
一、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 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关境与国境有时不一致。
海关在征收进口货物、物品关税的同时,还代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三税”均属于 中央税。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贸易性)和物品(个人)。
(二)纳税义务人: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多种推定,如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等)。
二、进出口税则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进出口税则以 税率表为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我国现行实施《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货物税率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具体由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了解各种税率的适用范围及使用规则。如: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等 。
2.进境物品税率:
三档:13%、20%、50%(如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自 2019 年 4 月 9 日起,除另有规定外,我国对准予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规定,征收进口关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进口税。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 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三)税率的运用
1.常规情况——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 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 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经海关批准 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4.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 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 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 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 再次填写报关单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 租赁进口货物, 分期缴纳税款的。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关税征税对象的是()。
a.准许出境的贸易性商品
b.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准许进境行李物品
c.准许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
d.境内个人之间转让的位于境外的不动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位于境外的不动产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
最近有纳税人问我们一个问题,就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发现我们一直都没有特别注意到,我们平时可能都是根据销售台账上面的合同数来计提的,但是可能没有注意到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里面就说了,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那么对于我们平时的合同管理来说,我就想到一个事情,那就是我们如果说是书立,那是不是合同成立时那么印花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那如果合同部门延期登记合同了,是不是会产生印花税延迟缴纳的风险呢?这个可能需要各位纳税人考虑一下,不过我觉得如果是金额比较小只要这个时间不是差得特别离谱,应该也没事;但是如果金额比较大的话,可能还是要仔细考虑一下的好。
阅读指引:对于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以实际使用为认定标准。
查明事实
2023年3月28日,稽查局作出普地税稽处【2017】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责令天为公司限期补缴:服务业(房屋租赁)营业税77180.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02.65元、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647.70元、从租计征房产税209786.40元、教育费附加2315.41元、地方教育附加1570.61元,对天为公司少缴应纳营业税77180.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02.65元、印花税1647.70元、房产税209786.4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日,稽查局作出普地税稽罚【2017】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3月29日向天为公司送达普地税稽处【2017】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普地税稽罚【2017】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08年6月20日,思茅镇平原村民委员会第一小组(甲方)与普洱天银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土地入股经营合同,约定:甲方位于思茅北部区的21.55亩土地入股给乙方投资建设经营,由乙方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规划出资建盖,乙方投资建设完毕后,在使用土地不到期时,地上建筑物、绿化、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及处置权都归乙方所有。2023年8月10日,思茅镇平原村民委员会第一小组(甲方)、普洱天银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乙方)、天为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土地入股经营合同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乙方同意双方于2008年6月20日签订的土地入股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涉案房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争议焦点
天为公司是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裁判观点
关于房产税纳税主体。该焦点问题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理解各不相同,该条款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上诉人天为公司认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涉案房产项目的建设批文、平原一组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书等证据,均证明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组。且天为公司与平原一组签订的土地入股经营合同虽名为入股经营,但实为租赁合同,在40年的租赁期内,天为公司虽然对涉案房产享有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不是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故天为公司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被上诉人稽查局、地税局认为,天为公司投资、建设、占有、使用、出租涉案房产,在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理应由房产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故天为公司是本案适格的纳税义务人。
本院认为,房屋的产权指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平原一组与天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含有平原一组保留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等意思表示,但是由于没有办理房产登记,这一约定仅停留在合同层面的权利之上,没有变成物权意义上的不动产所有权,因此平原一组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产权所有人”。另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大地税一转【1999】第16号)中关于“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按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批复规定,税务机关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房屋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一般按“产权未确定”处理,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据此,稽查局认定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属于产权未确定的意见,于法有据。结合天为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涉案房产,以公司名义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等案件事实,税务机关按其收取租金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综前,天为公司关于其不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稽查局、地税局关于天为公司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房屋产权未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1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在房改过程中,只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欲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形成“空中”产权,对此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税务师考试##税1背记知识点#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以及销售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范围和税目,以及征收和不征收的项目。
1、烟
(1)缴纳:白包、手工和“计划外”卷烟、烟丝、雪茄烟
(2)不缴纳:烟叶
2、酒
(1)缴纳:啤酒屋自酿(自产)啤酒、果啤;配制酒、葡萄酒
(2)不缴纳:料酒、酒精
3、高档化妆品
不缴纳: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洗发液、沐浴液等(“不属于”)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纯金银、镶嵌首饰;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1)不缴纳:体育用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属于”)
6、成品油
(1)缴纳:
① 汽油(包括甲醇、乙醇汽油);
② 柴油;
③ 石脑油;
④ 溶剂油(包括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
⑤ 润滑油(包括矿物、植物、动物性润滑油、合成和混合型润滑油、润滑脂);
⑥ 燃料油
(2)不缴纳:
① 变压器油、导热油、绝缘油类(“不属于”);
② 航空煤油暂不征收;
③ 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税;
④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7、小汽车
(1)缴纳: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2)不缴纳: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
8、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及以上的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缴纳:高尔夫球、球杆(包括杆头、杆身、握把)、球包(袋)
(2)不缴纳:高尔夫球帽、高尔夫车(“不属于”)
10、高档手表:不含税价每只1万元及以上
11、游艇
(1)缴纳:机动艇
(2)不缴纳:无动力艇和帆艇(“不属于”)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缴纳:未经打磨、倒角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2)不缴纳:反复利用的木质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
13、实木地板:实木、实木指接、实木复合地板;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实木素板
14、电池
(1)缴纳:原电池
(2)不缴纳: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税
15、涂料
(1)不缴纳:施工状态voc含量低于420g/l的涂料免税
三、征税环节总结如下
1、卷烟:双环节征收,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2)批发环节。
2、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征收,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2)零售环节。
3、金、银、铂金、钻石首饰:零售环节征收。
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目前,备考之路已经开始,得空就看教程和资料。仅是个人对目前阶段学习情况的考点理解。打算一备两考,我前期把重心放在了税务师考试上,在上班空闲的时候,就看税务师的相关资料,回家后就看注册会计师的课程资料。目前学习的是税法一的内容,把增值税的一些考点理解写下,一是加深一下印象,二是分享出来,大家一起讨论,可能不正确,也请批评指正。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定义,增值税纳税人是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那么这个应税行为发生地首先是在中国境内,以境内为主线,境外的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没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进口货物以收货和办理手续的人或单位为纳税人。代理进口的以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肯定以资管人为纳税人,建筑企业内部单位受总公司授权,且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内部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至于其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法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的,发包人为纳税人,不满足条件的由承包人承担。
个人理解,可能有偏差,不当之处,请指正。
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一起学注会(税法-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殊作用: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目前列举 15项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一般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1%-56%)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从价、从量、复合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区别
联系
1.两税征收范围不同
2.两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3.两税的纳税环节不同
4.两税的计税方法不同
1.两税都对货物征收
2.两税在特定环节同时缴纳
3.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四、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指定环节 一次性缴纳消费税;除另有规定外,批发、零售环节一般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是受托方。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及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单位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小汽车生产企业
b.委托加工烟丝的卷烟厂
c.进口红酒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白酒的加工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托方只是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环节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有( )。
a.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生产销售环节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
c.高档手表的零售环节
d.卷烟的批发环节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c,高档手表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更多内容在下期更新。欢迎关注联兴财税cfopub,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