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天使投资税收举例(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2 17:25:03 热度:9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天使投资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天使投资税收举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天使投资税收举例

【第1篇】天使投资税收举例

4月25日出台的七项减税措施,其中一项是,将目前在8+1试点地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也就是将财税(2017)38号文件政策推广到全国。这项税收优惠,由于是17年出台的政策,加上只在部份地方试点,熟悉的人不是很多,在此做一个解析。

2023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下称“财税38号文”),旨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财税38号文,当满足下述表格中所列条件时,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可以在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明确税收优惠备案的办理

具体见下表:

项目

公司制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

法人合伙人

合伙创投企业

个人合伙人

天使投资个人

办理时间

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

办理主体

公司制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

合伙创投企业

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

受理机关

公司制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

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

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天使投资个人无需);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天使投资个人无需);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声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法人合伙人留存)。

创投基金的认定标准及申请流程

在财税38号文发布后,2023年7月7日,出台了《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主要为创投机构答疑解惑,进一步细化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指导申请操作流程。

根据问答全文,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对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除了符合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管理规范外,还要符合如下条件:

1、实缴资本≥3000万元,或首期实缴资本≥1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3000万元;

2、存续期限≥7年;

3、管理团队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投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4、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投基金总资产的20%;

5、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投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6、创投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创投基金申请税收优惠的流程如下:

概括起来,能够享受该类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有三大类。

第一类是公司制创投企业。

这一类企业,他的身份是创投企业,当然要符合创投行业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管。同时,他采取了公司制组织形式,所以他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公司制创投企业,看中了一家很小、但很科技的企业,所得税上给这类企业,取了一个好听的名字:初创科技型企业。当然,这类企业有专门的标准,一要足够小,如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额都必须在一定的标准下。二要足够的科技,如研发费占比、本科以上人数等都有具体的比例要求。

公司型创投企业a,投了2000万给初创型科技企业b,当上了b的股东。按照所得税上一般规定,这2000万的投资成本,a只能在下次卖b公司的股票股权、或者从b企业撤资或者b企业破产清算时,a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2000万本。但我是创投我投资了初创科技,应该鼓励我才对。财税2023年38号文件作出了规定:a投资b满二年的,投资额的70%(1400万元),可以用来抵a公司的应该缴税的所得额,当年抵不完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大致原理就是在所得税上,让a早点收回成本,而且是重复收回成本。

第二类是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制是创投企业、私募基金等风险投资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甚至有“无合伙不投资”说法。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由他的合伙人缴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的,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个人的,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很郁闷,我虽然不缴所得税,但我的合伙人要缴所得税,给公司制创投企业有了优惠,给我的合伙人也得意思意思吧。财税2023年38号于是这样规定:

a公司和a个人是c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各出资50%。c花了2000万元,投资了一家初创型科技企业b。投资满2年后,a公司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按投资额2000万的70%1400万元,再乘以自己占比50%,即700万元,抵扣从c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假如当年a公司从c合伙“分得”所得200万元,这200万元a公司不用缴税,抵不完的50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

a个人当年也从c合伙企业处“分得”经营所得200万元,在计算缴纳个税时,也可按2000万的70%1400万元,再乘以自己占比50%,即700万元,抵扣从c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所以当年这200万元,a个人不用缴税,抵不完的500万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

第三类是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人可不是一般人,天使投资个人,要有钱又有胆,有钱才能投,有胆才敢投“婴儿期“初创型科技企业。y天使直接投资2000万元到初创型科技企业b。投资满二年后,如果y天使要转让b的股权,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个人缴纳个税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成本计算。但天使有不一般政策,财税2023年38号文件规定,天使在正常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外,还可把对应投资额70%部分,拿来抵扣股权转让的所得,抵不完的结转抵以后年度继续抵。

17年的政策试点中,创投企业要设在试点地区,天使个人投资的初创型科技企业要设在试点地区。今年的新政策,放开地区限制,即将扩大到全国,对创投企业、天使个人和初创型科技企业,又是一个春天。

end

免责声明:本头条号平台未注明原创文章均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因转载众多,无法确认原始作者的,仅标明转载来源。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文中观点仅代表原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第2篇】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3篇】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还需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答:

(所得税司答复)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第4篇】天使投资个人税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4日

【第5篇】天使投资人税收优惠备案

据悉,成都市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天使投资人申请备案的详细流程。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备案的投资人和创投企业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市场发展,落实《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其他促进天使投资个人的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成都市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天使投资人申请备案的详细流程。

另外,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以下简称成都市创投协会)受成都市发改委委托,负责天使投资人备案的初审核查,并为初审合格的天使投资人出具推荐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在今年3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首次新增了天使投资人备案,而成都市发改委公布的这份流程则意味着成都市的天使投资人可以开始申请备案,同时备案的投资人和创投企业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看看,这份成都市天使投资人备案操作指南的要点。

一、备案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违法和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力,以个人自由资金出资,不得向其他个人或机构募资,不得通过贷款、举债等加杠杆行为进行投资。

3、具有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经历和技能。

4、具有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地方创业投资协会等相关协会的推荐意见。

二、备案流程

1、成都市创投协会初审

首先,各天使投资人向成都市创投协会递交纸质材料;其次,天使投资人接受成都市创投协会的备案访谈并签署真实性承诺;第三,成都市创投协会详细审核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人出具推荐意见。

2、各天使投资人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寄或当面提交纸质材料

3、线上填报材料

4、完成备案

三、税收优惠:

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成都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已备案并通过年检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可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拟新申报税收优惠有关信息。

四、优惠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相关的税收优惠我们也给大家做了一个梳理。

1、针对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针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针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合伙人则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除此之外,针对个人合伙人所得税这一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2023年初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相关优惠有如下表述: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6篇】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报告如下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第7篇】天使投资税收优惠

概述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推动创新企业快速成长。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8]55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5]116号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办事流程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优惠事项备案流程(个人所得税)

目录: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1)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三、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2)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资料、银行出资证明、合伙创投企业出具的实缴出资证明等);

2.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年度合伙创投企业分配所得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等)。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个人合伙人纳税申报。

四、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3);

2. 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及承诺书(附件1);

3.天使投资个人与其亲属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的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4);

2.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涉及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次月15日内,受理股权受让方扣缴申报。

五、受理资料: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的,各分局于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申报。

二、受理资料:

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经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后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登记。

二、受理资料: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注销清算时间”与“清算前已抵扣投资额”,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次月15日内,受理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初创科技型企业上报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变更涉及对天使投资个人的,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在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于15个工作日内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分局收到其他税务机关转请提交所辖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

附件:1-5【点击下载】

附表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附表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附表3: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附表4: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附表4:承诺书

问题解答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自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中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对投资方式有何规定?

享受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创业投资企业如何办理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公司制创投企业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如何办理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天使投资税收举例(7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