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房产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房产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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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今天遇到一位财务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是企业自然人要股权转让,溢价太多面临的20%个税太高,想采取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来实现延迟缴纳个税,第一次支付股权转让款1万元,后续分次支付,这样想实现延迟纳税。上述纳税筹划的思路可行吗?答复:不可以。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案例二今天遇到一位财务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是企业目前主要是从事刚刚竣工的商铺的房产转租,由于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若是按照9%开票纳税,增值税税负太高,没有进项税抵扣,想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5%,反正简易征收不需要税局审批。上述纳税筹划的思路可行吗?答复:不可以。你租入不动产的时间属于2023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该是9%增值税。提醒:若是你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取决于你租入不动产的时间。1、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9%增值税。2、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参考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中提到: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参考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三今天遇到一位财务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是年底了,企业好几个自然人股东从公司都有大额个人借款,肯定不会归还了,由于都是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担心税务风险太大,说是准备调整到“预付账款”科目,想避免视同分红个税的风险。上述纳税筹划的思路可行吗?答复:不可以。对于自然人股东的借款,不管你计入了哪个会计科目,只要是属于借款的实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参考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总结税务筹划的前提是遵循税法规定,本着纳税遵从的原则,你可以设计你的符合商业目的的交易结构,从而实现你企业的税负合理化降低!但是一定不能违法,这是大前提。财务人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税,但是一定要正确恰当地利用政策,不要歪曲税收政策,利用优惠政策不要过于激进,应慎用政策,吃透政策背后的东西!
房产税指的是以城镇中的房产为课税对象,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或租金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随着国家逐渐加大对房产税的征管和稽查力度,房产税作为企业税收的一项重要支出,更需要对房产税进行科学筹划来降低企业赋税。
房产税的计征方式:
一、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
二、从租计征。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通常情况下,税收筹划主要思路是从价计征的要降低房产原值,从租计征的要尽量降低租金收入。根据测算比较两种方式税负的大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负低的计征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1从价计征降低房产原值
房产指的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产税征收范围中的房产指的是有屋面和维护机构,可供人们在其中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室外游泳池等,则不属于房产。若将不符合房产的建筑物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例:甲企业有一厂房,工程造价300万元,其中厂房建筑成本200万元,厂区围墙、护栏、烟囱等建筑成本100万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将所有的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300×(1-30%)×1.2%=2.52万元。
方案二:将厂区围墙、护栏、烟囱等建筑成本100万元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应纳房产税=(300-100)×(1-30%)×1.2=1.68万元。
方案二节省支出0.84万元。
2从租计征降低租金收入
企业租赁房产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通常情况下,企业租赁除了房屋设施之外,还有办公家具、机器设备等附属设施等,但现行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若将这些设施与房屋一同缴纳房产税,就会增加企业的税负负担。
例:甲企业将其拥有的一写字楼对外出租,年租金200万元。
方案一: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此时甲应缴房产税=200万×12%=24万元缴纳增值税=200×9%=18万元不考虑附加税费情况下共计支出42万元
方案二:年租金仍为200万元,但对写字楼内的办公家具、家电等附属用品进行合理分拆,签订两份租赁合同,一份为房屋租赁合同100万元,一份为附属设施租赁合同金额100万元。
此时甲应缴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00×9%+100×13%=22万元,共计支出34万元。
方案二节省支出8万元。
3避免两种方式同时计税,规避无效支出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例:甲企业将其名下一商铺出租给某培训机构,双方约定月租金20万元,但由于该培训机构需要重新装修,前3个月无法正常营业,现该培训机构要求给予3个月免租期。假设房产原值5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双方约定租赁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租金20万元,前3个月免租金,租金共计20×9=180万元。2023年1-3月按照房产原值计税=500×(1-30%)×1.2%×3/12=1.05万元;4-12月按租金收入计税=180×12%=21.6万元。因此房产税共计1.05+21.6=22.65万元。
方案二:租赁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租金15万元,全年租金和方案一全年租金180万相等,此时房产税全部采用从租计征=180×12%=21.6万元。
方案二节省支出1.05万元。
4改变业务,选择最优计征方式
例:甲企业有一闲置库房,房产原值500万元,乙企业由于仓储能力不足拟使用该仓库,当地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甲将该库房出租收取租赁费,年租金100万元
应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应纳增值税=100×9%=9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共计支出21万元。
方案二:配备保管人员将库房改为仓库,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收取仓储费,年仓储收入为100万元。
应纳房产税=500×(1-30%)×1.2%=4.2万元,应纳增值税=100×6%=6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共支出10.2万元。
方案二节省支出10.8万元。
5利用免税政策及税收优惠
相关政策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因此企业如存在上述情况要充分利用该政策。
房产税是以城镇中的房产为课税对象,可以考虑将一些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建在城郊附近的农村,如公司仓库等,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笔费用。
根据规定,对于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或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应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我们在房产修理时,将房产的资本性大修理支出分解成多次收益性小修理支出,使每次修理费低于限额,这样每次修理费可以直接从损益中扣除,不须增加房产的计税基础,从而相应减少房产税税负。
现在的上班族每年都会赶在6月30日(个税申报截止日期)之前进行个税申报。今天6月份的时候,我磨磨蹭蹭地在最后一天进行了办税,为啥?因为我要补缴。我知道躲不掉,也不会躲,违法的事情还是不会做的,只是在规则内能拖一段时间就拖一段时间,其实补缴也没有多少钱,可就是想拖,我这该死的抠门+拖延症。
按理说,我们上班族正常上班,公司会帮我们缴纳五险一金的(五险一金自己缴纳一部分,公司缴纳一部分,自己缴纳的会自动从我们的工资中扣除),也会帮我们每月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我不应该补缴才是呀,而且自己进行个税申报的时候,还有400元的减免额度(也就是说如果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差额不超过400元,我们是不用缴纳的,国家直接给我们减免了)。
所以当时,我看到自己需要补缴的时候是很诧异的,在想会不会是弄错的。但是当时工作又忙,只好先补缴了,今天晚上有时间专门研究了下,对照自己的近两年的缴税记录,才明白原因。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上面是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于年度计算,和个税申报的计算规则一致)
计算个人年度所得税: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收入额 - 准予扣除额
3、准予扣除额 = 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我们分析下上面的公式:
上面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就是我们应该交的税了,它是看你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上面表的哪个区间内,然后根据公式1就可以算出来了。
“年度收入额”就是我们的工资、年终奖金,加班工资啥的所有汇总起来。
“准予扣除额”就是国家考虑到个人收入不平衡,给我们减免一部分,相当于给的福利。其中“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的6万元换算到每个月就是5千元,简单讲也就是说月收入低于5千的上班族就不用交税了。(我大学刚毕业的那段时间就没交过个人所得税,没资格交,看到公司的其他同事交税露出的羡慕、佩服的眼光,毕竟只有赚得多的人才有资格缴税呢)
“专项扣除”也是国家让我减轻负担推出来的政策,一共有6大项(1、子女的教育; 2、赡养老人; 3、继续教育; 4、大病医疗; 5、租房租金; 6、买房贷款利息;)我这边目前只有租房租金,每个地方减免的程度不一样,上海这边的是每个月减免1500元,一年是18000元。大家可以对照下面的截图看下自己可以减免多少。
专项扣除有哪些
至于“专项附加扣除”,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上网搜索看看。(滚动截屏太大了,上传不了,就不上传了)
上面的文字很多,举个例子:
假如小明一个月工资1万,只有工资收入,公司缴纳五险一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为:医疗保险200元(2%),养老保险800元(8%),失业保险50元(0.5%),公积金700元(7%)。也就是说小明每个月五险一金个人缴纳固定为1750元,一年21000元,这21000元就是上面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假设小明在上海租房,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只有“租房租金”的扣除,一年18000元,
那小明的“准予扣除额” = 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 + 18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210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就是99000元
小明的“应纳税所得额” = 12 x 10000元 - 99000元,也就是 21000元,
小明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21000元 x 3%(适用税率) - 0元(速算扣除数),也就是630元。
小明一个月工资1万块钱,一年缴税630元。
如果小明一个月工资1万5千元,同样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 x 12 - 60000元 - 18000元 - 15000元 x 17.5% x 12 = 70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0500元 x 10%(适用税率) - 2520元(速算扣除数)= 4530元
如果小明一个月工资3万千元,同样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x 12 - 60000元 - 18000元 - 30000元 x 17.5% x 12 = 219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19000元 x 20%(适用税率) - 16920元(速算扣除数)= 26880元
......
挣得越多,缴的税就越多,这也是一种公平,大家一起实现共同富裕。
供暖季来了!供热企业可享这些税收优惠
近期,我国北方已进入供暖季。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国家对部分地区的供热企业在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具体如何规定,一起来学习一下↓
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3.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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