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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的复议前置(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复议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中的复议前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中的复议前置

【第1篇】税收中的复议前置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602行初180号

【案情】

稽查局对原告网络公司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2023年11月29日,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23年1月3日送达。

2023年4月29日,网络公司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5月6日,复议机关发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2023年5月8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2023年5月13日,复议机关作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至2023年8月6日之前作出。

2023年8月3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原告诉称】

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被告稽查局系针对原告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原告申报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检查,在该属期期间原告所填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均为2023年9月30日前。

但被告稽查局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税【2017】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税【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系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系自2023年12月6日起实施。

因此,依法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故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稽查局辩称】

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2023年1月3日,被告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原告,同时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4月29日,原告才申请行政复议,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

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而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的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尽管复议机关受理并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但由于人民法院不受行政复议受理的影响。

据此,原告的起诉实质上因未经依法复议而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受理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院裁判】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故案涉税务处理决定系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如对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应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应遵循复议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收到被告作出的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但直至2023年4月29日复议机关才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注:复议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显然已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其申请已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虽然认可了原告的复议申请资格,但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内容不能拘束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判断。鉴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且对案涉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遵循复议前置程序,故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具备实体审查的基础,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网络公司的起诉。

【第2篇】申请税收行政复议的条件

分析

甯(níng)某在本案中,并不是纳税人,而是实际税费的承担人,应该称之为”负税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认定她属于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利害申请人,所以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不能不说,这个判决我有点出乎意料,因为我之前和深圳税务局的看法一致,认为只有税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通常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才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有利害关系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涵义,实务中不太容易准确判定。负税人确实是有利害关系的,但负税人的范围也实在是太广泛了,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负税人,只不过是因为所有的消费品面向终端消费者的时候,价格多数都是含税的,大家直观感受到的只是价格变动,能切身体会到的是通货膨胀问题,而对价格之中税的变动浑然不觉,更不会因此去申请行政复议。

而法院竞拍相当于是拍出了一个不含税价,由于税款额外计算,被列示得清清楚楚,购买者能清楚看到额外出的一笔税钱,势必会产生切身的痛感,所以负税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想法,是很正常的,而法院也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应该对很多税务干部都是个提醒,此类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属于受理范围。值得庆幸的是大多数的商品交易是含税价,否则复议案件会排山倒海涌过来。

【第3篇】税收行政复议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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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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