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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收筹划案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关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税税收筹划案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

【第1篇】关税税收筹划案例

税务筹划的关键是“预”字,只有了解业务实质业财整合,前提做好准备,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好公司各项业务的税务筹划。老李收集了100余篇税务筹划的经典案例,按涉及税种排序更利于理解应用,让大家能在读后开拓思路,继往开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最适合的筹备筹划方案,真正体现财务的工作价值!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1

1.新办商业企业慎选优惠年度... 1

2.减免期多分利可以少补税... 2

3.科学确定核算方式... 5

(一)分阶段投资,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 5

(二)分阶段投资,不分别进行核算... 5

4.合理设置机构享受最低税率... 7

5.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8

6.房地产开发经营与资产管理活动税务筹划思维与方法... 11

一、关注不同的产品销售方式之间的税政差别... 11

二、优选、创新会计核算方法... 12

(一)许诺赠送的装修、家私等支出的核算方法选择... 12

(二)空置与自用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方法选择... 13

(三)“会所”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选择... 14

(四)建筑物更新改造或装修支出的会计核算方法选择... 15

三、关注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负差别... 16

四、内部工程回避工程结算... 16

五、以收取转/分包管理费取代收职工程居间介绍费... 17

六、合作建房与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一种极重要的节税筹划思维... 17

七、关注企业法人财产权转移与法人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的税负差别... 18

八、利用境外关联机构或个人进行营业税筹划... 18

九、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19

7.合法避税:纳税人“辩护律师”... 20

(一)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0

(二)转移定价法... 20

(三)成本计算法... 21

(四)筹资法... 24

(五)租赁法... 24

8.不要忽视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 24

9.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 27

10.利用出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29

11.一项投资获取多项优惠... 31

12.合理分配管理费用可节税... 32

13.投资国债的所得税筹划... 34

14.预缴所得税的筹划... 36

15.企业股票长期投资的筹划... 38

16.外资生产型企业税收策划案例... 41

17.捐赠变投资 双方都受益... 44

18.筹资活动中的所得税筹划... 46

一、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比较... 47

二、租赁的税收筹划... 49

19.企业选址、机构设置税收筹划案... 51

20.债务人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52

21.营业费用的检查... 55

22.溢价发行债券 享受纳税递延... 57

23.会计处理巧筹划工效挂钩妙节税... 59

24.选择企业形式 需作综合考虑... 61

25.商品换季促销慎选让利方式... 63

26.资产合理分流破产企业活了... 68

27.招用下岗人员 盘活闲置房产... 70

28.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 73

29.利用捐赠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75

30.企业产权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78

一.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79

二.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80

三.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 81

3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筹划... 82

32.纳税也可“事后”筹划... 84

一、选择税收优惠期间的筹划... 84

二、成本、费用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筹划... 85

三、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筹划... 86

33.改变转让方式 取得节税效益... 87

34.企业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88

35.合理筹划固定资产大修理... 92

36.出租开发产品的所得税负比较及筹划思路... 95

37.汇算清缴开始 弥补亏损有方... 98

38.企业理财需巧作筹划... 101

39.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税收筹划案例... 102

40.股权投资收益税收筹划技巧... 106

41.“先分配后转让”可筹划... 107

42.私营经济税收筹划教你几招... 109

一、优惠政策不用浪费... 109

二、“洋为中用”... 110

三、选个“风水宝地”... 110

四、用而不“费”... 110

43.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式企业可减轻税负... 111

44.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116

一、销售货物的转让定价筹划... 117

二、劳务转让定价筹划... 118

三、租赁业务筹划... 118

四、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筹划... 119

五、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筹划... 119

六、通过分摊管理费用转移利润进行筹划... 119

45.筹资与投资的纳税筹划... 121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126

1.公司董事领取报酬可筹划... 126

2.股息红利分配的税收筹划... 130

3.合理调整集资利率可节税... 132

4.股票期权交易中的税收筹划... 133

5.独资企业主以个人名义购房划算... 136

6.购房装修出租可筹划... 138

7.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 139

8.个人开办公司 公私资产分清... 141

9.独资企业主如何购房才划算... 143

10.支付企业高管人员报酬的筹划实例... 146

11.同为免费旅游税目税率有别... 148

12.出租房何时维修最划算... 149

13.薪酬激励可筹划... 150

1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筹划策略... 153

一、财产租赁收益的筹划... 154

二、财产转让收益的筹划... 155

第三章 流转税... 156

第一节 增值税... 156

1.委托开会可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是价外费用... 156

2.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 157

3.废旧物资收购、加工可筹划... 159

4.企业经营环节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160

一、利用合同实现混合销售向兼营销售的转变... 160

二.企业原材料采购的筹划方法... 161

三.挂靠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企业业务性质... 163

四.企业房产租赁收入的筹划... 164

五.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筹划... 164

5.一字值万金—加工方式选择的筹划... 165

6.租赁变仓储税负可降低... 167

7.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169

8.增值税链条中断处的税收筹划... 170

一、与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关的税收筹划... 171

二、两类纳税人连接处的税收筹划... 172

9.企业组织形式及业务组合的税收筹划... 173

10.先合后分动态运作... 174

11.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的增值税避税筹划... 174

12.选择供货商不能只看节税额... 179

13.租赁企业增值税务筹划... 180

一、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营业税税务筹划... 181

二、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务筹划... 184

14.不要忽视运费筹划... 186

1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筹划... 187

16.企业运输方式的税收筹划... 190

17.销售与安装分开划算... 193

18.改变经营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195

19.纳税人资格的增值税筹划... 199

20.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205

21.农产品加工企业当一般纳税人划算... 208

22.两种连锁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210

一、招聘下岗职工开办商贸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211

二、联办商贸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211

23.利用办事处的灵活性筹划增值税... 212

24.销售对象不同分开经营可节税... 213

25.厂子一分为二减负立竿见影... 215

26.营销策划:莫忘了税收筹划... 218

27.某管道煤气公司初装费税收筹划案... 220

28.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税收筹划案... 220

29.房地产业代建房税收筹划案... 221

30.增值税纳税期递延的筹划... 222

31.开发环保产品,积极税收筹划... 224

32.利用货币时间价值进行税收筹划... 226

33.利用不同购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227

34.营销网点税收筹划... 230

35.只包服务不包设备 纳税结果大不一样... 232

36.根据不同供货人 寻找价格临界点... 234

37.纳税筹划切莫画饼充饥... 236

38.专利、非专利技术指导与相关培训的纳税筹划... 237

39.采购环节巧筹划... 239

40.巧订合同可从低适用税率... 241

41.企业扩张:别'冷落'了筹划... 243

42.南北企业联姻 '享受'增值税转型... 246

43.调整出口内销比例 做好免抵退税筹划... 249

44.代销还是购销 算清税负再定... 252

45.合理移送货物推迟纳税时间... 254

46.促销活动可筹划... 256

47.多花费八千少损失十万... 258

48.“有奖销售”也需筹划... 260

49.涉农企业节税靠农... 261

一.企业组建需筹划... 261

二.采购对象要选择... 262

三.纳税“身份”有讲究... 263

50.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筹划... 264

第二节 消费税... 267

1.醋酸制法不同,节税效果迥异... 267

2.制酒行业消费税的筹划... 269

一、制酒行业有关消费税的税收规定... 269

二、制酒行业消费税的主要筹划方法... 269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生产酒... 269

2.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 270

3.尽量生产中、高档酒... 270

4.尽量少采用外购委托加工... 270

3.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271

第三节 关税... 272

1.混淆内外销收入 险触偷税“暗礁”... 272

2.关税筹划有“三招”... 274

一.利用优惠政策进行关税筹划... 274

二.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筹划... 275

三.利用纳税时间进行关税筹划... 276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 276

1.打包出售:变资产转让为资本转让... 276

2.'三招'帮你减轻土地增值税... 281

一.利用借款利息的筹划... 282

二.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 282

三.分散经营收入的筹划... 283

3.盘活“烂尾楼” 税收细筹划... 284

4.土地转让:寻求最佳节税方案... 287

5.某物资集团资产重组税收筹划案... 290

6.收购建设工程税收筹划案... 290

第五节 契税... 291

1.企业重组不可忽视契税筹划... 291

2.改制企业契税的筹划... 292

3.企业重组时契税的筹划... 293

4.财产转移的增值税避税筹划...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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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灾后相关税收优惠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素有“陇上江南”之誉的甘肃省陇南市成为除主震区外受灾最严重的地区。全市有337人遇难,7286人受伤,房屋倒塌超过110万间。

十年后的今天,记者走进陇南市曾经受灾的重点税源企业,了解他们灾后重建和后续发展的情况。

“那次大地震,企业因厂房、库房不同程度受损而被迫停产,我们当时心里很慌。我们最先看到的是穿着制服的税务人员,从废墟中走来,紧握着我们的手,鼓励我们作为康县的龙头企业要振作起来。说实话,我当时没有忍住眼泪,在那样一个生死攸关、艰难的时刻,特别感动。”回忆起当年的情景,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童天才依然十分激动。

在“5·12”汶川大地震中,陇南大部分企业受灾,处于停产、停业状态,陇南市国税局人员在那个关键时刻,冲锋在前,一边抗震救灾,一边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记得当年地震发生后,我们一面组织抗震救灾,一面搭建帐篷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正常办理业务。同时,组织税务人员带着《致全市纳税人的一封信》到企业了解情况,帮助企业重建。十年了,那个场景如在眼前。”陇南市文县国税局副局长梁亚平回忆道。

陇南市国税局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为受灾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服务,帮助企业早日走出困境。

“地震过后,公司一度很困难,是陇南国税局给我们送政策、送服务,我至今还记得当时的情景。陇南国税局派干部主动上门,一对一为我们制订套餐服务,全心全意帮我们解难题,让我们很受鼓舞。可以说,没有税务机关的帮助,就没有企业今天的规模。”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苟海涛说。

谈起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和发展历程,大唐甘肃碧口水力发电厂财务部经理唐吉辉滔滔不绝:“‘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文县国税局人员第一时间来到我们公司,告知受灾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详细询问涉税业务情况,那一段时间,碧口几乎天天有余震,大家都人心惶惶,但税务人员隔三岔五来公司了解抗震救灾及企业恢复生产的情况,让我们感到心里很踏实,很感动。我粗略算了一下,地震以来,我们公司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达500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发展。现在,大唐甘肃碧口水力发电厂已发展为年收入7亿元、年入库税款8000万元的纳税大户。在这一过程中,税务机关功不可没。”

据统计,十年来,陇南市国税局认真落实国家支持灾后重建的各项税收优惠共计21.48亿元,为受灾企业走出困境、恢复生产、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十年来,全市国税系统累计组织入库税款152.57亿元,年均增长率达17.74%,为全市灾后重建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财力保障。

如今,在受灾最严重的文县、康县和武都区,记者看到一栋栋高楼拔地而起,一个个具有“南国风情”的公园鸟语花香,一条条高速与铁路通向四面八方,曾经满目疮痍的陇南大地,在国家灾后重建政策的扶持下展新颜,一个新陇南屹立在世人面前。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金琳 李祥林 翟友仁)

【第3篇】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报告如下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第4篇】法国税收及关税政策

法国人有一句俗话:“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

法国在许多方面都是要纳税的。除了地价税外,还有居住税、汽车道路税等。另外所有的商品及服务都会加上百分之二十的加值税,也就是说一件定价120元的上衣,其中20元会进入国库,连每月的电话费和水费都得再加上百分之二十的加值税。你如果在法国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几个月后收到一张国税局寄来的电视税通知单,就会发现在法国看电视居然要交税!税法规定,拥有彩色电视机的人每年要付给政府约110美元的电视税。在全球股市投资热潮中,法国炒股族人数至今仍偏低,有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证券交易所得税高达百分之二十。

法国更有世界上罕见的财富税。凡居住在法国境内的居民,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约达66万美元以上的,每年得交财富税,财富愈高税率就愈高。

位于法国南部的摩纳哥王国是欧洲著名的免税天堂,吸引了许多名流富商定居于此。法国政府精明得很,多年前即与摩纳哥签订协议,定居在摩纳哥的法国公民仍得向法国政府交税。

那么,法国国库收入都用在哪里?法国税收是“劫富济贫”,多半用在社会福利上。

法国将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行列,3岁以上的小朋友一律上免费幼儿园,至于3岁以下的幼儿,政府每月给120美元的保姆津贴,让上班妈妈无后顾之忧。凡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每月还可领育儿津贴,直到孩子18岁为止。

【第5篇】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云南税务

供稿:普洱税务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税务局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6月21日

【第6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关注民生,聚焦就业,欢迎收听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新闻综合广播94.8联合播出的《人社直通车》,大家好,我是微澜。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有优惠,今天带大家来了解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这里所说的重点群体主要针对的是哪些人呢?根据相关的规定,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记住,前提是登记失业人员哦!

当然,有人会问,这个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免多少税收呢?

根据相关的规定,在湖南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应缴纳的上述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为限;如果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讲到这里,重要的信息来了,那大家要怎样申请税收减免呢?

那就需要大家带好就业创业证或失业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需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就可以了。

当然,除此之外,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也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相关的规定,企业招聘政策相关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签订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企业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第7篇】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8篇】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

关注《第一晓税》,第一时间知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2023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23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9篇】拆迁补偿有关税收优惠

地方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强化税收征管或许也是个办法。

近两周,深圳的同行反馈说,对于城市更新项目中被搬迁企业取得的货币补偿所得适用政策性搬迁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一事,税局目前在审核和认定上已非常严格,包括要求被搬迁企业必须有真实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迁入地址、人员安排、搬迁计划及恢复生产计划等,相较于前些年偏重形式上的审核,目前被搬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后实际能通过上述实质性审核的屈指可数,也即大部分被搬迁企业在取得拆赔收入的当年就必须完成申报且无法适用政策性搬迁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无独有偶,东莞的做法则更为彻底,不少同行反馈,东莞目前拟取消城市更新项目中被搬迁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等涉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比如工改工项目中税局最近明确回复说自然人(物业权利人)取得的搬迁补偿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自然人需要按照经营所得来缴税。事实上,关于东莞城市更新税收优惠政策收紧的问题,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在5月13日发布的《关于聚焦先进制造 打造高品质空间 全面加快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东自然资函〔2022〕402号)中就明确规定,“对于因三旧改造重新收回的国有工业土地,由开发主体按照市或镇街(园区)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指引进行补偿,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再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市场方面预计,就东莞的城市更新而言,今后被搬迁的企业和个人(除原住民)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大概率都将无法适用政策性搬迁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多业务操作方面的细节问题则欢迎在我们本周六的交流会中继续探讨和交流(详见《20220611交流会: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税筹规划与前融实务》)。

我们注意到,除以上情况外,近两个月以来,江苏等省市的税收优惠地出现了大面积的税务稽查案件,比较典型的就是税收优惠地载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近两年大额开票导致被税局稽查的情形。要知道,在房地产、城市更新及地产融资业务领域,大部分顾问费用、咨询费用、管理费用等都高度依赖税收优惠地载体进行税收规划,而这也是去年以来大部分税收优惠地都已取消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被恶意利用)。不仅如此,全国各地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税务稽查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也前所未有,比如很多城市的税局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款也纳入了稽查范围。

对于城市更新项目中被搬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的所得税筹划问题,我们一直都倾向于建议通过公募基金投资的方式进行税收规划(详见《拆迁补偿款的纳税筹划与回迁房的二次转让》),如果深圳、东莞等地针对被搬迁企业拆迁补偿款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收紧或取消,那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企业将存在更迫切的所得税规划需求,而放眼目前可适用的税收规划方式,也仅有公募基金投资这个主要的选项。需要注意的是,就我们当前的业务操作经验而言,通过适用公募基金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在实际操作层面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公募基金产品选择时建议投向以债券为主,若难以选择也可让专业机构协助配合;二是公募基金的投资本身具有风险,需结合企业本身风险承受能力而理性决策;三是分红比例预期需降低,基金持有时间会拉长,因此也需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等问题。

前面有提到,目前很多税收优惠地的税局都在大力稽查近两年税收优惠载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违规大额开票的问题,而且目前大部分税收洼地也都取消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针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核定征收申请。事实上,不管是以往还是现在,且不管是房地产行业还是金融行业,很多企业其实一直都面临无票支出的问题,比如因为项目的推进所需支付的各种各样的费用,其中涉及到需要支付方承担税金的情况尤为常见(比如开发商支付台底费、拆迁服务费、顾问费、咨询费、管理费、居间费等)。根据我们的经验,通过税收优惠地载体解决交易对手(收款方)的节税需求以及支付方的票据合规问题,只要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在税收法规层面其实并没有什么风险。尽管大部分税收洼地都已暂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类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然人投资者的核定征收申请,但税收优惠地的个体工商户在可享受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依旧可以成为税收优化处理的选择,只是在商业合理性和税收合规方面需满足税法的相关要求。

更多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税收筹划技巧的交流和探讨欢迎联系西正税务师事务所。

【第10篇】加强股权转让相关税收

随着企业的逐渐发展,企业的股权转让会变得更为复杂,首先股权转让时,转让方需要缴纳税金,转让时的税金包括增值税、企业经营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印花税等。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权益转移收入-权益变更实现成本-相关的适当成本)*相应的税率

印花税为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05%,因为企业的印花税很少,基本可以忽略,

个人持股进行股权转让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在苏北园区对于进驻企业有着税收优惠政策,75%到90%的税收政策奖励返还可以大大降低税负。

这里举个例子,比如a,b两人共同出资5000万成立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发展之后,企业得到长足进步,这时企业决定投资转让10%的股份,转让价格5000万元。

应纳税额;(5000-5000*10%)*20%=900万

这个时候两人可以这样操作,在税收园区注册有限公司甲,并将两人10%的股权(也就是500万)转入甲公司,然后将甲公司转让给购买者;

假如这样操作,首先因为在园区进行,我们可以得到

900*40%*80%=288万元(园区政策奖励)

这样实际缴纳税额:900—288=612万元

和之前相比节省32%左右的税金。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话,想减少税金,阶段通常如下:

第一阶段;选择在园区内建立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合伙关系。

第二阶段:将原企业股份转让给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

第三阶段:在园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合作企业,在园区缴纳税金。

上述方式可以使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合理合法,节约税金,减轻税负。

【第11篇】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注《第一晓税》,第一时间知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12篇】运输挂靠相关税收政策

距离“大限”还有不到半年,危化品运输挂靠经营为何屡禁不止?去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危化品运输要在“2023年底前彻底取消‘挂靠运营’现象。”

“我们公司总共500多台车辆,没有一台是挂靠的。”7月13日,中燃宏途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福利向《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介绍。但他同时表示,挂靠现象在危化品物流领域确实依然存在,“挂靠确实成本低一些,这导致我们这种规范化运营的大企业缺乏竞争优势。”

另有业内人士透露,甚至在全国各省都存在一些“空车”公司,凭着危化品运输的资质专收挂靠车辆,自己一台车都没有。

(图片来自网络)

重拳出击,消除挂靠

《通知》要求,针对企业“1+4”挂靠运营行为,深入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全面核查、严厉打击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

对安全隐患突出、隐患整治不力、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知》还明确提出,“依法吊销相关营运资质。”

事实上,《通知》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的《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要求。后者明确,清理“挂靠运营”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地方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023年6月,临沂金誉石化爆炸事故后,山东省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危化品行业整治行动。“转过年,《山东省道路危化品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和运输介质不符整治行动计划》发布。”山东一家危化品运输企业高管沈鹏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采访时回忆说,“那段时间清理、取缔挂靠运营的力度非常大,取缔了不少挂靠危化品运输车辆,同时还将信用等级差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近年来,各省为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在治理危化品运输挂靠方面相继采取行动。今年6月,广东省印发的《关于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十二项措施的通知》要求,企业对名下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实时监控和管理以及对驾押人员统一培训,防止一些企业以“承包经营”为名放松安全管理,防止企业或车辆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造成脱管失控。

今年1月公布的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去年6月,浙江温岭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后,浙江省对“个人挂靠+异地经营”,或“个人挂靠+经营高风险危险货物”的车辆,责令立即停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注销或变更经营,退出危货运输市场。

挂而不管,隐患重重

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缘何要取消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取消挂靠是为了防止企业因挂靠经营,疏于对危化品运输的安全管理,清理危化品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7月9日,中物联危化品物流分会副秘书长蔡执阳向《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表示,挂靠经营最大的问题是“挂而不管”。

比如,去年3月22日,广深高速宝安段的一辆油罐车侧翻,造成了油罐内汽车泄露并引发火灾。经查,油罐车实际控制人张某刚违规挂靠车辆,并未对司机和车辆进行有效管理。

规范的危化品物流企业,对危化品运输全流程,从人员、车辆,到场地再到货物装载、托运、卸货的全流程,有一整套健全的管理体系: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车辆来看,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专用车辆,且车辆需要加装预防疲劳驾驶设备和防侧翻系统……

“我们公司为每一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都安装了安全预警防御设备,当驾驶员在作业途中出现超速、使用手机等违规行为时,设备就立即提醒驾驶员,与此同时驾驶员的违规信息记录在公司后台系统中,若驾驶员未及时改正违规行为,管理人员会第一时间联系驾驶员。这样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沈鹏说。

合规经营的企业对危化品运输全流程的规范管理,反衬出挂靠经营在保障运输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挂靠车辆仅是通过挂靠取得从业危化品运输的资质,车辆产权不属于挂靠公司,也使得挂靠公司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蔡执阳不无担忧地提出,“个体从业者在运营过程中人、车、货均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比如个体从业者,只要货主给钱,什么都敢运。而由于不同危险品化学性质不同,运输介质不符极易造成罐体损伤从而引发事故,也是重大安全隐患。”

各地管控政策和标准不统一

“我以前的一个危化品客户,三年里至少转战了四个省——从天津搬到河北,从河北搬到内蒙,后来又从内蒙搬到宁夏。”河北一位从事危化品运输多年的货车司机赵璐对《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说。由此可见,各地管控政策和标准不统一,也给了挂靠车辆的生存空间。沈鹏也告诉记者,“前几年,河北沧州对危化品运输行业加大整治力度,很多挂靠车辆跑到管控力度小一些的辽宁谋生。”

从长远来看,管理规范、安全投入大的危化品物流企业将受到市场认可,包括取消挂靠运营在内的一系列规范市场的举措,是行业转型升级进程中必须经历的。

在整治挂靠经营方面,各地不断创新管理措施。蔡执阳认为,取消挂靠不能只聚焦在挂靠这一个环节,而是把其放在整个危化品运输全流程中,或许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对此,山东出台的《道路危化品运输车辆本质挂靠运营和运输介质不符合整治行动计划》提出的“五统一”值得借鉴。

统一产权关系:企业所有车辆由企业统一出资购置;有统一的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管理科目;《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企业统一保管。

统一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与所有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工资由企业统一支付,社会保险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台账。

统一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统一组织货源,统一签订《运单》;统一调度安排车辆,并有《车辆调度日志》。

统一财务管理:企业所有车辆必须统一运费结算,统一成本核算,统一收益分配,统一投保纳税。

统一管理责任:企业所有车辆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动态监管;统一管理员工,按规定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等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导致更大的成本压力

此外,取消“挂靠运营”不仅考验着提供危化品物流服务的企业全流程管理能力和水平,还将带来更大的成本压力。“去年按轴收费政策实施以来,高速公路过路费的支出由原来的五六十万元,增加到八九十万元,刨去业务类型不同的因素,涨幅高达30%~40%。”沈鹏透露。

中物联危化品物流分会去年发布的《2023年中国危化品物流行业年度运营报告》显示,对危化品物流公司运输的214段高速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按轴收费比计重收费总费用的增幅高达30.48%。

一旦取消挂靠,过路费都要由危化品物流企业支付。除了过路费的高企,还有人力成本的增加。“从业人员的稀缺还导致了人力成本的上涨。一辆车需要配备一个驾驶员和一个押运员。”沈鹏算了一笔账,“驾驶员的工资由0.9~1万元涨到1.2~1.3万元,加上押运员的工资,一辆车仅工资成本至少2万元。按100台车计算,仅驾驶员工资一项,每个月要增加三四十万元的成本。”(本文刊载于《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2023年第14期,作者:隋秀勇)

【第13篇】预收房屋租金收入相关税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注释:“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只有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9个类别:(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应税所得的当日。

纳税方式分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一)按期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按次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六、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十七、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14篇】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

这些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金融业务形式,成为了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企业在发生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其涉税事项,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融资租赁相关的税收知识吧!

融资租赁指的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

(一)销售额确认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温馨提示:

进行差额扣除时,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不含本金,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

(二)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6%,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0%,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

(三)税收优惠

(1)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老合同可选择适用政策。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一)承租方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出租方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年128号)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第15篇】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是组织收入的工具,在税收工作中,税收票证能否正确使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还会影响到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今天,我们就来看下税务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税收票证?

大家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一、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亦称'税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所使用的各种专用凭证的统称。其特点是可据以无偿地收取各种税款。同时,使用后的税收票证是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也是纳税人已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税收票证包括: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税收专用缴款书、涉外税收完税证(代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汇总缴款书、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以及列入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

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三、税务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税收票证?

(一)启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如发现有因印制、装订而引起的污损、残破、错号等情况,应原本退回。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按时间顺序填开,每个用票人员,使用同一种税收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使用,用完一本,再用一本,不得几本同一种票证同时使用,也不准一本票证跳号使用。

(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也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四)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各级之间的共享收入,只填开一份票证,计税各栏应按金额填写,不分开填列。

(五)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联次打印,不准分次分联打印。

(六)填打票证时,要按照票面所列栏目逐栏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计算税额时要准确,如出现错误,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同时对填写错误的票证,应再备注栏注明,作废原因全联次加盖作废章,全份要妥善保管,并于结报票款时,填写作废原因表,作废原因应与票面所列原因相符合,并填明重开税票的票号,经所长、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作废。

(七)票证上的各种章戳,必须按照票证管理规定加盖齐全。

(八)补税开票,要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和原开票字号,做到“不重不漏”。

(九)税收通用缴款书原则上应“一税一票”,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以“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按照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防止出现科目串差。

(十)严格执行票证使用“十不准”:

1、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2、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

3、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4、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5、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6、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7、不准收税不开票;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审核应纳税款、收款开票、核对票款,将税收票证收据联交纳税人,未收款以前不能开票。销售印花税票时,必须先收款,后开具销售凭证记账、票款核对无误后,再将印花税票交购买人。在税收工作中,税收票证能否正确使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还会影响到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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