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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管理岗位大练兵(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大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大企业税收管理岗位大练兵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大企业税收管理岗位大练兵

【第1篇】大企业税收管理岗位大练兵

6月23日上午,全市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暨职工岗位练兵大赛启动仪式在市税务局举行。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兴华讲话并宣布启动,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赵昌虎出席启动仪式并致辞,市税务局相关领导和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启动仪式。

本次大赛分市、县区两个层面开展,共设10个比武类别,旨在以实践为本、以队伍为重,通过以考促学、以考促练的形式,实现竞赛与实战锻炼深度融合,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锤炼过硬本领、培养行家里手,提升税务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集中选拔一批“专业骨干”“岗位能手”,培养更多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工作者。

致辞指出,在全党全国上下喜迎党的二十大,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税务系统全面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关键时期,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联合举办此次技能竞赛,对于切实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要以此次技能竞赛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能力建设推进会精神,擦亮劳动和技能竞赛工会品牌,用好岗位技能切磋比武和比学赶超平台,真正成为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工作“行家里手”,在西宁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发挥税务干部职工应有的作用,全面展现西宁税务精兵形象。

自今年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活动以来,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始终围绕中心大局、忠诚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动和技能竞赛在服务西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职工素质提升、展示职工才华价值、凝聚职工力量智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工会和广大职工将劳动和技能竞赛作为工会品牌,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形成争一流、创佳绩的浓厚氛围,在西宁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引领职工群众发挥积极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市总工会经济部

监制丨马静凤

责编丨陈占红

编辑丨许 堃

【第2篇】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模式

一是沟通互动“点对点”。建立部门定点联系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常态化走访调研;建立联络员联系企业机制,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涉税政策服务;对企业涉税诉求实行“挂销号”管理,明确受理、处理、回复等各环节职责和时限,提升服务效率。

二是个性服务“点对点”。梳理重点行业、企业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制税收政策汇编,涵盖不同企业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特定涉税事项和服务流程等,方便企业查阅和运用。

三是风险防控“点对点”。定期采集企业申报信息、行业发展信息,建立企业风险信息档案;加强企业涉税风险排查应对,及时向企业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健康体检”常态化服务,促进企业及时发现、处理税务风险。

四是科学评价“点对点”。拟以企业涉税事项履行、税收风险内控运行、税款缴纳等指标为基础,对企业纳税遵从度进行综合测评。按照企业不同遵从等级制订差别化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实施分类管理策略。

【第3篇】大企业税收分析提纲

自查提纲

(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自查提纲参考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4.是否存在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5.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适用简易征收项目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填报增值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是否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是否正确填报差额征收的金额。

(三)发票管理

1. 发票货物名称栏填写内容是否与实际应税内容一致,发票税率栏选择是否正确。

2.根据2023年53号公告规定,符合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的,是否按照规定:

(1)规范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2)发票税率栏是否按规定填写“不征税”;

(3)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保管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是否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4.是否通过违规作废发票或开具负数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5.纳税人提供货运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号、货物信息等内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按规定属于营业额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三、消费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按照规定应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应纳税额。

2.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规定消费税计征办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3.成品油等消费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商业企业购进与销售的货物是否一致。

四、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确认,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税前列支,各项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或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的情形,营业收入的结转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但如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则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需要建立台帐备查。

4.是否存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7.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9.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发支出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但视同经营性租赁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11.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2.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3.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优惠政策方面

1.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3.总机构是否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4. 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5.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是否主动停止享受优惠;

6.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7.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8.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9.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条件,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0.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满足财税〔2017〕3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五)其他方面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3.企业申报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并正确计算处理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

5.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主要是有关对外支付扣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重点自查企业对外支付过程中作为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 是否已按规定对对外支付款项进行扣缴申报,尤其关注对外支付金额低于5万美金的情况;

2. 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应承担税款方,准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如合同约定的实际承担税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是否已将非居民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3.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是否已按合理准确的方法划分境内、外劳务比例。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7.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9.股东变更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更情况信息;

10.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情形。

11.是否存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2.是否存在对同一员工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又扣缴劳务报酬所得,或对同一员工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又扣缴偶然所得。

13.是否存在非劳动年龄段人员(70周岁以上),工资薪金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14.是否存在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品目是否正确。

七、土地增值税

重点自查以下风险:

1.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开项目是否及时进行申报清算。

2.符合土地增值税预缴条件的房开项目是否进行预缴纳税。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是否都有相关凭据,是否含有不得扣除内容。

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视同销售部分是否及时确认收入。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重点自查以下风险:

1.企业名下有房产的,是否相应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2.是否存在企业名下房产缴纳了房产税,但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企业名下房产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未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4.企业已办理的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备案是否符合其实际情况。

5.企业已办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备案是否符合其实际情况。

6.企业名下的房产发生变更后,房土两税是否及时变更。

九、印花税

1.自查是否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足额缴纳印花税。重点关注无合同有订单的情况下是否足额交纳印花税。

2.金税三期上线后,企业是否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印花税申报、完税有关衔接问题的解答》的要求在申报时规范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使用完税凭证方式完税的纳税人,是否相应制作了清单进行管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清单、完税凭证是否能相互对应。

4.企业申报的印花税品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十、出口退税风险

1.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即用于增值税抵扣又用于出口退税的现象。

2.出口退税企业应根据无纸化退税要求无需递交税务机关的纸质资料留存是否到位。

【第4篇】深入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

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帮助您提高风险意识,防范出口退税风险,我们对出口及退(免)税申报过程中的重要风险点进行归集,并向您提示:

一、出口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环节。依据贸易的真实性,签订与其相对应的合同。一是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的,应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办退税的应在专用发票开具环节填入“代办”字样。二是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三是可通过中信保对合作外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降低贸易风险。

(二)出口报关环节。一是不得买卖报关单信息,通过报关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准确申报出口商品类别,出口货物真实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应当相符。不得将低退税率产品申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不得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三是应当按规定取得出口运输原始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按政策规定取得具有相似作用的单证或有关第三方凭据证实。

(三)出口收汇环节。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非境内人民币)结算,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对进口国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采取“易货贸易”模式出口,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四)单证备案环节。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可以采取电子数据备案有关单证。但不得篡改备案单证,发现出口单证涉嫌造假的,应主动改正,并交回已退税款。

二、货物购进风险防范

(一)取得发票环节。取得发票符合“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不得篡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货物运输环节。保留收货、发货的运输原始单据备查。

(三)货款支付环节。通过银行支付有关货款。

(四)货物生产环节。投入产出匹配、生产与出口的货物匹配、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匹配。

三、财务核算风险防范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要求:货物出入库有凭证、各项费用按规定取得发票,货物运输取得原始单据等等。

(三)出口货物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由于内容较多,以上提示均是简要述及,如有表述不全的或有误的,请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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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情形

政策依据

适用对象

1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

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六条

出口企业

3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未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

出口企业

4

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5

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善意取得除外),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发生2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善意取得除外),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

出口企业

6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7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而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出口退税,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取得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一、二、三条

出口企业

8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申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单位不符,不得申报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9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0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或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1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2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已出具的,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3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4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购进或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5

出口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外购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一)第1目之(8)及其附件4

生产型出口企业

16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7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经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委托方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操作完成的;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0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或者在出口货物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21

四类企业申报不能提供收汇凭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且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四条

出口企业

22

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或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并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时需提供收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

出口企业

23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不齐全,缺少或与以下单证相似内容、作用单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备案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4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5

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或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6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管理类别被调整为三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管理类别暂按三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7

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8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税发〔2008〕3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

29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额度;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出口企业

30

综服企业未履行以下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未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未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实地核査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九条、十六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1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或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2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3

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综服企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型出口企业

34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综服企业36个月内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且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八、十九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5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

跨境服务企业

3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三条

跨境服务企业

37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38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1号第三条

研发机构

39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

40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第5篇】大企业税收风险指引

企业42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和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6篇】大企业税收与管理

导读:

很多企业都面临着供应链的管理困惑。供应链也成为企业最具风险的管理问题之一。

来料不及时、来料品质不良、产品追溯、采购人员/品控人员四处救火,疲于奔命,引发生产成本上升、客户投诉与客户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企业供应商管理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a.缺乏有效的供应商评估体系,无法甄别优质供应商,采购风险高;

b.与供应商信息交互不及时,沟通效率低下;

c.供应商资质审核、认证等业务无标准化流程,监督管理困难;

d.基于纸张单据的文件易丢失,难以实现管理管控;

e.跨地域和部门间信息不互通,无法及时共享采购信息。

一、加强供应商管理的作用表现

有效的供应商管理,就是在降低企业内部成本,从源头做好管理,降本增利。

(一)对供应商方面的作用:

①增加对整个供应链业务活动的共同责任感和利益的分享;

②增加对未来需求的可预见性和可控能力,长期的合同关系使供应计划更加稳定;

③成功的客户有助于供应商的成功;

④高质量的产品增强了供应商的竞争力。

(二)对制造商方面的作用:

①增加对采购业务的控制能力;

②通过长期的、有信任保证的订货合同保证了满足采购的要求;

③减少和消除了不必要的对进购产品的检查活动。

二、供应商选择的十个原则

1、总原则-全面、具体、客观原则:

建立和使用一个全面的供应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供应商做出全面、具体、客观的评价。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业绩、设备管理、人力资源开发、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技术开发、用户满意度、交货协议等方面可能影响供应链合作关系的方面。

2、系统全面性原则:全面系统评价体系的建立和使用。

3、简明科学性原则:供应商评价和选择步骤、选择过程透明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4、稳定可比性原则:评估体系应该稳定运作,标准统一,减少主观因素。

5、灵活可操作性原则:不同行业、企业、产品需求、不同环境下的供应商评价应是不一样的,保持一定的灵活操作性。

6、门当户对原则:供应商的规模和层次和采购商相当。

7、半数比例原则:购买数量不超过供应商产能的50%,反对全额供货的供应商。

8、供应源数量控制原则:同类物料的供应商数量约2~3家,主次供应商之分。

9、供应链战略原则:与重要供应商发展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

10、学习更新原则:评估的指标、标杆对比的对象以及评估的工具与技术都需要不断的更新。

三、要想做好供应商的管理,首先要做的是从思想上对供应商管理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对供应商的认知要“五要二不能”。

(一)“五要”,要什么?

1.要把供应商视作自己企业的一部分

企业在应改变供应商的管理理念,从原来的压迫式、命令式变更为经营式、领导式。把供应商视做企业的一个团队、一个部门来经营,把供应商能力的提升,看做企业的成长。日常工作中企业怎样经营自己的团队,就怎样经营供应商。

2.要对供应商定期评估、评审

企业对供应商的评估包括:供应商准入评审、供应商供货评审、供应商周期性评审及供应商的淘汰机制。

(1)供应商准入评审:

对供应商的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企业主的格局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

要制定明确的准入流程,供应商准入评估不能只有采购,还要有品质部门、技术部门的介入。

(2)供应商供货评审

根据企业对物料的采购需求,评估供应商的供货能力。分析现有供应商当前产能饱和度,是否有扩产计划及满足企业需求的最短生产周期。每一个物料要规划合理地规避供应链风险的规划,主要的物料,关键部件的供应商,都应具备两家以上,最好是三家,进行优选。

(3)供应商的周期性评审。

内部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国内的大型企业对供应商都有一套非常明确的评估体系,且至少每年一次的供应链再评审的机制。重新判断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对供应商的评估维度主要参考:供货交期,供货品质,过程异常服务、议价能力及拓产能力的评估。

(4)供应商的淘汰机制:

企业应像考核内部员工一样考核供应商,每月对供应商进行多维度、数据化、结果化的评价,每季度综合月度得分对供应商做评级,再根据供应商的评级分配订单比重及是否参与样品的开发及订单停止,限期整改、做汰换规划。

企业要供应商有科学的数据化评估,规避供应链风险,有准入的评估,有周期性的评估及淘汰机制的建立。供应链管理不是靠感觉、靠感情、靠关系去做,而是靠具体的一批一批交货的品质、交期、异常处理、议价能力的数据收集、分析后的综合评价。

3、要帮助供应商提升

第一点建议就阐明了要把供应商看成是一个同体,用同体思维去经营供应商。

供应商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当供应链有问题的时候企业要去帮助他,深入到供应商的现场,不能只要求、责令整改。供应商可以在技术方面、品质管控方面、生产管理方面一些薄弱的地方获得你的技能加持,这些管理、技术等薄弱点都要通过日常的评审中获取,并有针对性的帮助。

当然,帮助供应商也是有前提的。

供应商有成长性,有意愿去配合改善,这样的供应商,才会值得企业去为其赋能,有技术问题你的团队去协助他解决,共同研发,而作为供应商本身,有问题也要及时知会我们,跟客户一起去面对。

作为客户,作为需求方,要同供应商一起面对问题,当供应商出现问题的时候,要善于帮助供应商。

5、要对供应商做契约管理

对供应商还要进行契约管理。在供应商的管理中是需要建立品质的契约、交期的契约、成本的契约以及过程当中服务配合的契约。

与供应商建立相应的契约管理,就是要做到凡事有规矩,做得好有哪些激励,做得不好又有哪些处罚规定。

例:获得a级供应商可以获得70%的订单额,新品打样80%分配量;

b级供应商可以获得20%的订单额,15%的新品打样;

c级供应商获得8%的订单,5%的样品分配;

d级供应商2%的定单,样品制作停止。

e级供应商返单订单停止,限期整改,考虑汰换。

在与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里面就要规定清楚,这是基础管理动作,不可或缺。

通过这些合同的订立,来培养大家的契约意识、合作精神,这样就相当于把供应商也做了绩效考核、晋升通道的搭建。

(二)“二不能”具体解析

1、不能把供应商作为降本的关键点

首先要打破的一个思维误区,压低供应商材料的采购价,作为企业成本减少关键地方,不能总想着物美价廉。

材料成本的降低是企业成本控制一个方面,需要共识的点把供应商的材料成本一压再压,在合理的区间压价是可以的,但不能总是想着要递减,给供应商一定的利润空间,存活空间。与供应商谈降价时要学会去做市场调研,帮助供应商做降本减费的管理,辅导供应商通过技术输出的方式帮助供应商做降本减费的专项改善动作,节省的费用与供应商做分配。与供应商互利共赢,不能一味地杀价,不建议这么做的。

2、不能凭价格低作为供应商选择的首要条件

采购价格低,意味着企业可以降低其生产经营的成本,对企业提高竞争力和增加利润,有着明显的作用,是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因素。但是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不一定就是最合适的,还需要考虑企业产品服务质量、交货时间发展以及运输成本费用等诸多影响因素。

四、供应商管理的八种方式:

(一)发展供应商。

根据自己的产品特点,将企业年度开发或生产计划与当前供应商库的现状相结合,主动、有序地展开与更换供应商。

(二)确定供应商。

选择哪一家供应商不是老板说了算,也不是采购主观意愿。对供应商进行检查,确定供应商范围。要有评估流程、评委会、评审目标、规则等。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审核,并根据评分结果挑选合格的供应商。

(三)对供应商流程的评价。

发生采购业务时,总要对供应进行绩效评估。在考核过程中,采购部要避免自己又当采购,又当自己的裁判,要多听取需求部门的意见,以及其他质量、技术等部门的评价意见。

(四)改善供应商。

采购部要及时并定期发布供应商评估意见,一般包括优秀、待改进、终止合作。原则上不要轻易放弃一个供应商,要及时帮助并给供应商机会,使之跟上公司的步伐。

(五)对供应商实现差异管理

老员工一般都很重视这方面的管理,必须根据采购项目的重要性,采购金额的大小,做好供应商的区分与分类。战略性供应商、重要供应商、一般供应商、备用供应商,实现差异化管理。

(六)设置准入门槛,确立试运行阶段。

了解供应商的家底,收集供应商基础,运用考核标准对供应能力进行核实。为何要分别尝试运行阶段。

(七)摆正寻找供应商的心态。

寻觅供应商应基于长期供应,若按短期目标寻找供应商,将耗费寻源成本和初期磨合成本。

(八)基于长期关系,整合供应链共同发展。

是对供应商的整合,也是对供应商管理的最高阶段。

五、如何有效管理供应商?

1.建立供应商管理考核制度

(1)质量考核的方式,我们可以利用品管的判定,根据不同的判定结果给予不同的加权分数,例如:允收是满分1分,特采是0.8分,全检是0.5分,批退则是0分。我们可以针对当月检验的结果得到考核分数,后续就能加总平均得到供应商的质量分数。

(2)交期考核的方式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准时交货」就是满分1分,「延误交货」就是0.5或0分,每个月计算出交期的加权分数,做法与质量考核相同,后续就能加总平均得到交期分数。

3、服务考核

这个部分可以交由公司的采购人员从「配合度」、「服务态度」、「问题解决速度」、「样品提供速度」、「信息提供速度」等进行综合考核。

综合以上的考核分数来判定供应商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奖励方式或是进行调整辅导。

举例:公司针对主要供应厂商每个月都做考核的综合评分,考核分数分为绿灯、黄灯与红灯,红灯就是60分以下不及格。每个月的考核结果就在供应商的下方贴上考核的标志,当厂商送货时就会看到这个标志,让厂商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相信透过适当的辅导后,就能帮助公司提升物料的管理水平。

2.以合同的方式进行制约

必要时,对供应商以合同进行制约,维护公司的利益,杜绝来料品质以次充好,造成后续生产过期的恶性循环。

比如: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规定供应商交货时必须提供产品出货检验报告、加强来料数量、包装外观等确认等等。

3.定期跟进供应商

比如,制作供应商质量月报表,定期召开供应商质量会议;跟进供应商质量改善行动;

4.建立供应商协同管理系统(srm)

目前全球各国都极其重视数字智能技术在供应链管理和数据安全中的应用,最近几年中国企业供应链管理的数字化能力也大幅提升。通过工业互联网+数字供应链,大幅度提升提高工厂的智能化水平和供应链的敏捷管理能力,让生产更加“聪明”,让供应链更加“柔韧”。

企业可通过供应商管理系统平台,有效实现供应链互联互通,智慧化。管理目标将从关注从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到关注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通过产业平台来消除产业链浪费,实现供应链的共享共赢。

【供应链协同体系五大关键路径:】

a.询比价与订单协同:供应商协同管理系统可实现自定义比价成本构成,快速比对多个外协厂商的料、工、管费;图纸实时上传并下发给指定供应商,并进行有效的版本控制;订单实时下发、供应商生产进度及库存实时上报,生产进度一目了然,若有异常及时干预。

b.供应商发货协同:通过交期控制,防止过早交货造成爆仓;送货预约申请,确保收货平准化;送货单格式统一化,便于采购方实时核对收货;送货物料标签规则统一格式打印,将产品追溯延伸到供应商端。

c.进场物流协同:借助专业信息系统减少操作环节,有效提升作业效率;进料检验急料任务置顶,可防止任务超期;待上架位置指引,便于快速确认接收地点。

d.加工物流-物料领用:通过仓储管理软件配合电子看板+移动扫码设备,可快速准确找料,集中合并拣货,提升拣货效率;同时具备灵活设定物料条码设定按照管理维度、任务实时合并、减少无效行走等功能。

e.成品库管理协同:从实物标识、入库管理等方面着手,实现发货明细关联、终端实时查询。

六、供应商管理与考核的四类基本指标

考核供应商的指标不外乎四类:供应商质量考核指标、价格考核指标、经济指标以及支持和服务考评指标。

(一)质量指标

质量是用来衡量供应商的最基本的指标。

供应商质量指标主要包括来料批次合格率、来料抽检缺陷率、来料在线报废率、供应商来料免检率等。

1、来料批次合格率=(合格来料批次/来料总批次)×100%

2、来料抽检缺陷率=(抽检缺陷总数/抽检样品总数)×100%

3、来料在线报废率=【来料总报废数(含在线生产时发现的)/来料总数】×100%

4、来料免检率=(来料免检的各类数/该供应商供应的产品总类数)×100%

其中尤以来料批次合格率最为常用。

也有一些公司将供应商质量体系、供应商是否使用以及如何运用spc于质量控制等也纳入考核。还有一些公司要求供应商在提供产品的同时也要提供相应的质量文件如过程质量检验报告、出货质量检验报告、出货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成分性能测试报告等,并按照供应商提交信息资料的完整度、及时与否给予考评。

(二)供应指标

供应商的供应指标又称企业指标,是同供应商的交货表现以及供应商企划管理水平相关的考核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准时交货率、交货周期、订单变化接受率等。

1 . 准时交货率

准时交货率=(按时按量交货的实际批次/订单确认的交货总批次)×100%

2 . 交货周期

交货周期是指自订单开出之日到货之时的时间长度,一般以天为单位来计算。

3 . 订单变化接受率

订单变化接受率是衡量供应商对订单变化反应灵敏度的一个指标,是指在双方确认的交货周期中供应商可接受的订单增加或减少的比率。

订单变化接受率=(订单增加或减少的交货数量/订单原定的交货数量)×100%

有些公司还将本公司必须保持的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的最低库存量、供应商的企划的体系水平、供应商所采用的信息系统如mrp或erp以及供应商是否同意实施“即时供应”(jit供应)等也纳入考核。

(三)经济指标

供应商考核的经济指标主要是考虑采购价格与成本。同质量与供应商指标不同的是,质量与供应考核按月进行,而经济指标则常常按季度考核。本指标往往是定性考核。

1 . 价格水平

企业可以将自己的采购价格同本公司所掌握的市场行情比较,也可以根据供应商的实际成本结构及利润率等进行主观判断。

2 . 报价行为

主要包括报价是否及时,报价单是否客观、具体、透明(分解成原材料费用、加工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用、税金、利润以及相对应的交货与付款条件)。

3 . 降低成本的态度与行动

供应商是否自觉自愿地配合本公司或主动地开展降低成本活动、制订成本改进计划、实施改进行动,是否定期与本公司审查价格等。

4 . 分享降价成果

供应商是否把降低成本的利益与本企业分享。

5 . 付款

供应商是否积极配合响应本公司提出的付款条件、付款要求以及付款方法,供应商开出付款发票是否准确、及时,是否符合有关财税要求。

有些单位还将供应商的财务管理水平与手段、财务状况以及对整体成本的认识也纳入考核范围。

四、支持、合作与服务指标

同经济指标一样,考核供应商在支持、合作与服务方面的表现通常也都是定性的考核,一般来说可以每季度一次。

考核内容包括:

1 . 投诉灵敏度

供应商对订单、交货、质量投诉等反应是否及时、迅速,答复是否完整,对退货、挑选等要求是否及时处理。

2 . 沟通

供应商是否派出合适的人员与本公司定期进行沟通,沟通手段是否本公司的要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文件书写所用软件与本公司的匹配程度等)。

3 . 合作态度

供应商是否将本公司看成是其重要客户,供应商高层领导或关键人物是否重视本公司的要求,是否经常走访本公司,供应商内部沟通协作(如市场、生产、计划、工程、质量等部门)是否能整体理解并满足本公司的要求。

4 . 共同改进

供应商是否积极参与或主动提出与本公司相关的质量、供应、成本等改进项目或活动,是否经常采用新的管理做法,是否积极组织参与本公司共同召开的供应商改进会议、配合本公司开展的质量体系审核等。

5 . 售后服务

供应商是否主动征询顾客意见,是否主动走访本公司,是否主动解决或预防问题发生,是否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6 . 参与开发

供应商是否主动参与本公司的各种相关开发项目,如何参与本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开发过程,表现如何?

7 . 其他支持

供应商是否积极接纳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参观、访问、实地调查等事宜,是否积极提供本公司要求的新产品报价与送样,是否妥善保存与本公司相关的机密文件等不予泄露,是否保证不与影响本公司切身利益的相关公司或单位进行合作等。

(完)

编辑创作:企业管理咨询师 张骥老师

专注企业管理改善与变革,贴心服务实体经济,现场咨询、辅导与培训,助力企业发展。

【第7篇】宣讲大企业税收服务

近日,松山区税务局举办了以“直播宣讲税收优惠·精准服务惠企利民”为主题的线上直播宣讲活动,拉开了全国第31个税收宣传月的帷幕。

活动现场,税务干部化身“主播”,详细讲解了当前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以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等涉税热点问题,进一步宣传了税收优惠政策,给纳税人送去了实实在在的“干货”。在互动环节,针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税务干部进行了答疑解惑。

此次线上直播,纳税人通过手机扫码后便可观看,既防范了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风险,又减轻了纳税人下载各种软件的负担,实现了热点问题“面对面”沟通、税惠政策“点对点”送达。

褚时松 松山区税务局副局长

“这次直播宣讲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尝试,也是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的良好契机,目前来看,纳税人的反响很热烈,达到了活动的预期效果。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线上征纳互动,探索多渠道宣传辅导方式,搭建起更灵活、便利的沟通渠道,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直达快享,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来源:今日松山

【第8篇】大企业税收收入分析

2023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涉税风险防控,事前预防要比事后“找补”性价比高得多。实务中,一些涉税风险防控环节薄弱的企业,在“爆雷”后才想到缝补漏洞,往往已经无济于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税局后续管理工作也开始启动。后续管理工作就好比:守株待兔——万事俱备,只待个别自作聪明之“吾辈”撞枪口。纵观以往年度,“收入费用不匹配”、“费用列支异常”指标极易引发关注,基本位居每年企业所得税风险稽查指标榜首。说起涉税风险,核心在“防”,基础在“控”。

企业所得税作为周期比较长(按年计税,分期预缴)的一个税种,在税收风险分析中,通常以动态分析方法(也称纵向对比分析)为基础,静态分析方法(也称横向对比分析)为辅助。税收风险预警关键指标包括:税负率、弹性系数、税收收入变动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物耗率、投入产出率、能耗率等。

下面以案为鉴,来梳理下成本费用的后续管理风险。

【案例】a服装生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等针纺织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相对固定,生产工人的工资采用计件工资制度。2023年,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动态监控系统推送的任务提示和风险管理工作安排,对a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问题开展案头风险分析。

1.税收大数据获取

(1)通过金税系统查询,抽取a公司2023年和2023年部分财务报表数据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初步加工整理,如下表所示:

a公司2019-2023年部分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

2023年

主营业务收入

5800

64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

400

主营业务成本

4300

5100

销售费用

700

800

管理费用

950

1100

财务费用

100

100

工资发生额

720

850

营业外收入

200

1200

营业外支出

100

560

利润

200

260

固定资产原值

2900

4300

应纳所得税额

56

50

提示:获取两年数据,目的是为了纵向比对分析。

(2)企业涉税大数据获取

一是查询获取同行业风险指标预警参数,2023年的行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为1.3%。

二是通过互联网查询获取服装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经营特点涉税信息数据,2023年至2023年,a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料、工、费及产品市场供求情况,了解到a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料、工、费及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2.案头风险分析识别

(1)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横向比对分析

计算a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结合同行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分析识别a公司企业所得税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50÷(6400+400)×100%=0.74%

2023年a公司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74%,低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1.3%,a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提示:税负预警值是动态的,因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间而不同,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计算a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的弹性系数,进行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6400-5800)÷5800×100%=10.34%

2023年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5100-4300)÷4300×100%=18.60%

2023年营业外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的弹性系数=10.34%÷18.60%=0.56。

2023年a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18.60%,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成本变动率弹性系数为0.56,小于1且幅度较大,反映a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上涨幅度大于主营业务收入上涨幅度,涉税财务指标关联变动不配比,风险进一步指向:a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风险,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风险分析识别:我们经常说收入成本需配比,出现倒挂有风险,那如何理解配比呢?配比可以通过收入与成本的弹性系数来判断。正常情况下,弹性系数趋近于1是合理的,0.8-1.2是相对合理区间。实际业务中,1.2是预警上限,0.8是预警下限。高于上限值或低于下限值的幅度越大,说明税收风险程度越高。

(3)计算2023年工资变动率,结合a公司的工资制度及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固定资产变动率,进行关联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工资变动率=(850-720)÷720×100%=18.06%

2023年固定资产变动率=(4300-2900)÷2900×100%=48.28%

2023年工资变动率上涨了18.1%,固定资产变动率为48.28%,均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指标关联变动不配比。结合a公司现有职工人数稳定,管理人员工资相对固定,生产人员采用计件工资制度的情况,再结合固资产大幅度上涨,进一步分析,a公司可能因生产规模扩大,每位工人为增加完工产品提效,导致工资费用增长。风险指向:a公司存在产能规模扩大量增长、销售未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风险点。

(4)计算a公司2023年营业外收入变动率,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进行关联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营业外收入变动率=(1200-200)÷200×100%=500%

2023年a公司营业外收入变动率为500%,大幅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18.6%,指标变动且配比。风险指向:a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5)计算a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变动率,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进行关联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销售费用变动率=(800-700)÷700×100%=14.29%

2023年管理费用变动率=(1100-950)÷950×100%=15.79%

2023年a公司销售费用变动率14.29%,管理费用变动率15.79%,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指标关联变动不配比。进一步分析指向:a公司可能存在多列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风险分析识别:基于整体业务,成本费用的变动率应与收入的变动率同向同比增长或下降!

综上,要想防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风险,在申报之前,就需要对申报数据进行深度分析,运用税局思维开展涉税风险评估,才有可能将存在的风险快速识别,并将已出现的涉税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拥有了“防控”思维,将企业打造成“低风险+高信用”体质指日可待!

来源:税屋,作者:杨小艳。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对提高大企业税收遵从度的几点思考

平行威客——轻松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巡视员王春路做客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巡视员王春路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推进大企业税收遵从'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王春路接受在线访谈

访谈现场

访谈嘉宾

在线访谈摘要:

1、什么是千户集团?

千户集团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集团总部及其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境内年度缴纳各项税收总额,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全部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均纳入千户集团范围。另外,单一的法人企业,即,虽然不是企业集团,如果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也可纳入千户集团范围。

2、 千户集团的范围是否会进行调整?

根据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及税收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千户集团名单保持总体稳定、个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千户集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提出,并组织集团总部按照要求填报集团名册信息,经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五年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应从千户集团范围内调出。

3、千户集团名册管理范围包括哪些?

千户集团名册管理范围分内资企业集团、外资企业集团。

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集团控制”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及其应用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

【第10篇】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选拔

新成立的企业需要的人才取决于该企业的业务模式、发展方向、市场定位和战略目标。以下是一些通用的人才需求:

创始人:创业公司需要具有创新精神、敢于冒险和承担风险的人才来领导公司,以及具备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才来运营公司。

技术人才:技术人才对于科技型企业尤为重要,这些人才可以开发和维护产品和服务,并创造创新的技术方案。

市场人才:市场人才可以帮助公司识别客户需求,制定市场策略,推广产品和服务,提高品牌知名度。

财务人才:财务人才可以协助公司进行资金管理、预算规划、财务报告和税务筹划等方面的工作。

运营人才:运营人才可以协助公司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人力资源人才:人力资源人才可以招聘、培训和管理公司的员工,制定薪酬和福利计划,建立企业文化等。

法务人才:法务人才可以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处理与合规相关的问题,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人才需求,但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企业在招聘人才时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和需求来制定招聘计划。

【第11篇】大企业税收工作方案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宁波处于沿海地带,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也是第一批改革开放的城市,这些年宁波经济飞速发展,滋生了无数企业,这些企业经过多年经营,赚取了大量利润,还有些优秀企业逐步做大,对于整个行业都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但是,这些企业也有着很大的烦恼,就是如今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下滑,而且企业还需要面临高额的税收压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红税,让各个企业苦不堪言,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的节省部分税收呢?答案肯定是有的,享受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便成了目前最好的选择!

1. 企业可以选择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有限公司,拆分部分业务,在园区正常纳税,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奖励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园区奖励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当月在园区正常纳税,次月即可获得园区给到的奖励!

2. 企业还可以选择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分流部分业务和利润,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0.5%~1%,综合税率2.5%左右,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园区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大幅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享受政策也无需企业迁移,只需要在园区新注册公司,转移业务和利润,在园区纳税即可!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公众号《税壹点》,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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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大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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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红税!名目繁多,金额颇高的税收问题困扰着当今无数企业,无限压低了企业的实际利润,阻碍了企业发展!如何解决好税收问题成了众多企业都在寻求的答案,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内部管理

企业可以树立好完善的财务制度,提升公司人员的发票意识,例如采购时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发票的供应商,业务人员产生了费用支出需要报销需凭票报销,通过这些内部管理制度可以尽可能的拿回发票,从而抵扣部分利润,达到节省税收的效果!

二.入驻地方经济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可以到地方经济园区新办有限公司,拆分部分业务,在园区正常申报纳税,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可获得地方留存70%~90%的奖励;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企业可获得地方留存70%~90%的奖励。

企业当月正常完成申报纳税,次月即可获得园区奖励!

2. 企业可以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分流部分业务和利润,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为0.5%~1%,综合税率2.5%左右,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方式均可以很好的解决企业的税收压力,对于企业来说也非常的方便,也是非常安全,无需担忧被查偷税漏税!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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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大企业税收风险-税局文件

一直以来,大家都以为税务局查的都是大企业,小公司平时偷点税没什么事,只要不被发现就好了,行业里不都这么干的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很多被披露的都是数千万上亿的税案,但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是小公司税局就不会找上门,暂时没被查到不代表风险不存在。

这不,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公司虚开普通发票273份被税务稽查!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在2023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3份,票面额累计2531.2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有哪些纳税人存在税务风险,进而实行精准化监管呢?

对此,江苏省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新闻发布会上早已给出了答案: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实现对有风险纳税人的精准化监管。

1、税局拥有近两千亿条的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画像。

这两千亿条税收大数据是精准监管的基础,它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

(1)税务部门自己掌握的纳税人从设立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申报数据、缴款数据、发票数据、涉税违法违章信息等;

(2)税务部门与外部门共享交换的数据,如工商登记数据、股权转让数据、水电气数据等;

(3)税务部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公开数据,比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法院裁判文书等。

2、税局开发了一千多个税收风险指标模型,对纳税人进行全面体检。

简单地说,这一些指标模型就像筛子一样,依照规则不断地对纳税人进行过滤筛选,把有风险和没有风险的纳税人区别开来。

3、在区分的基础上,对没有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有风险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其发送风险提示提醒函,引导其自查自纠。

纳税人自纠自查过程中出现疑问的,税务局及时进行辅导,协助排查风险、解决问题;对于极少数经过提示提醒仍然不愿纠正的纳税人,将采用进一步的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情节严重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公开曝光。

税务稽查哪些内容?

税务稽查即是税务机关不定期的上门检查企业的税务工作,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被查到漏税行为,则要承担0.5-5倍罚款,那么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税务稽查,以及查哪些内容呢?

一、发票不合规。发票的不合规会引来税务稽查,带来不合规的风险,特别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失控票。对方还没有做销项没有纳税,但是企业却已抵扣税款了。

2、无关联的发票。如老板的个人消费、买房买车、旅游的发票,与企业的经营无关的不能抵扣。

3、白条抵库。也就是没有发票就做了抵扣,比如支付给个人没有发票,却做了类似于工资表的领劳务费的单据进行抵扣。

4、进销不符。连销售的帐都没有,企业成立的目的只是为了开票,比如刚成立时开票金额较大,开完票后马上注销。

二、久亏不倒的企业。这类企业也会引来稽查,从稽查的角度来看,做企业就是为了盈利,若出现这种情况,稽查局会怀疑这家企业存在收入没有入账,不想纳税的情况。

三、举报案件。一般来说分为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内部举报的准确率基本在80%以上。

四、重点税源企业和行业。这类企业一般是地方的纳税大户,一旦被发现问题,补税金额相对较大。其中个人的税收也是稽查的重点,比如查这两个地方的工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此外还有重点稽查行业,比如房地产行业、建筑业、医药行业、金融行业等,这些行业涉税风险比较大。

五、金税三期、四期自动预警。在大数据的预警指标中,若发生了预警,就会转到风控部门进行下一步的检查,检查后仍不能解除预警,则会转到稽查。

一个企业的稳健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合法合规。企业在生产法经营中,合法合规不仅能够有效的规避经营风险,挽回经营损失,而且还能通过良好的合规环境和合规文化的宣传,赢得合作方的信任,增加企业自身的商誉,从而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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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大企业税收管理思路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很多,其中一种比较常见的税费是企业所得税,只要企业在经营,在盈利,那么企业就需要按照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高,实际赚到的利润就会减少,所以每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很多老板都头疼。

那么,如何优化企业所得税呢?

今天来讲讲企业所得税的几种合理优化方法,具体优化思路如下:

1、增加企业成本

企业的成本与企业的纳税支出有一定的联系,一般是成反比的。当企业的成本增加也就意味着企业的纳税就会减少。

增加企业成本计算的方法有很多。定价方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但是企业可以不按照规定的计价方法来计算发生的材料成本,或是企业可以增加材料的消耗成本。当成本增加后,企业当期的利润就会减少,当成本增加时,企业的当期利润就会减少。

因此,企业在实现所得税优税时,可以考虑适当增加企业成本。

2、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

对于企业来说,员工需要每个月领工资,员工工资通常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等几个板块组成。对于这种福利,企业可以改变员工的薪酬结构。

比如企业每年需要发放的年终奖,可以以双薪工资的形式发放。

这样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利润,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合理优税。

3、阿米巴式经营

这是目前企业降低所得税最有效的方法。简单来说就是把企业分割成一个个独立核算的直接利润中心,比如分公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体的税收支出,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或者把一个公司的业务分到几个公司,这样利润平均分配给几个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会分配给几个分公司。

对于纳税人来说,在进行税收分配后,缴费基数会有所降低,也就是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会有所降低,这样就可以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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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

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中最常见的风险类型之一,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筑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较大,而且工程建设工期较长,管理难度较大,所涉及的税务内容非常复杂,故面临的税务风险也更大。因此,本文就详细分析当前建筑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分析影响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进而提出防范风险应对措施,减少企业税务风险的发生,确保企业的稳定经营。

税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经营中,由于自身纳税行为不当,导致出现各种税务问题,比如出现少纳或未纳税的现象,导致企业面临补税、罚款或者其他处罚,并对企业的声誉造成影响等一系列的风险。因此做好税务风险的分析和应对,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也是维护企业形象的重要措施。当前,企业税务风险常见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做好缴纳税款工作,比如出现偷税漏税的问题,导致企业面临各种处罚的风险。另外一种是在日常经营中由于不能准确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所带来的风险。不管是哪一种风险,都会对企业的经营和利润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应当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提高财务成本的管控,也可以提高税务策划的科学性,减少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做好税务风险管理,也是企业做好财务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可以确保企业能够获更加真实的财务数据,为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奠定重要的数据基础。

一、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缺乏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

建筑企业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中,由于缺乏相关的经验,导致存在较多的风险问题,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管理效果,从而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目前有些建筑企业都缺乏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没有重视税务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所以无法有效地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即使部分建筑企业能够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但是并没有将税务风险工作和其他工作相互联系,从而导致税务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此外,部分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还有待提升,缺乏对新税制的认识和掌握,所以也很难开展有效的税务管理工作,导致税务风险增大。

(二)资金的周转率不高

建筑企业在开展税务管理中,也存在着资金周转率不高的问题,从而增加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概率,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在建筑企业在运转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在购买建筑材料上,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所以建筑企业的经营成本要比其他企业更高,企业极容易出现资金周转问题。而且建筑企业的资金回笼速度也比较慢,按照相关的合同约定,部分工程资金需要等到工程验收后才能收回,如果出现资金不能及时回收,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资金情况,也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造成影响,产生税务风险。

(三)存在较大的进项抵扣税务风险

随着税制的改革,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建筑企业缴纳税款的比例增加,虽然增值税能够进行抵扣,但是由于工程需要购进的一些材料并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也会造成税务风险的产生。新税制政策下,建筑企业要做好进项税的抵扣,在购买物资时必须要开具合规发票,然后使用购买物资的发票才能进行抵扣。但是实际上,大部分建筑工程施工期限较长,施工成本较大,为了节约施工成本,部分建筑企业会向一些小型厂家购买材料,但是部分小型厂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或受开票限额的制约,导致无法及时进行抵扣,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中,部分建筑企业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导致税务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一是,当前建筑企业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预警体系,不能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合理科学的预警机制,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得不到有效的防控。比如,建筑企业所制定的风险预警机制,没有专门建立识别方式,不能够精准地识别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大。二是,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监督控制力度不足。要做好税务风险的应对,不仅要有完善的预警机制,更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从而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但是实际上,许多建筑企业都没有做好税务管理的监督工作,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能够清晰地分析到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不能准确地稽查出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缺乏对税务风险管控人才的培养

随着我国新税制的实施,对于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工作难度大,如果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将会直接影响税务管理质量,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但是实际上,许多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专业素养普遍不高,不能准确地掌握国家的制度政策内容,所以不能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范来开展税务管理工作,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比如,新税制的实施,对于税务管理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工作人员不能准确地掌握新税制的内容和要求,不能做好新旧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会导致企业税务管理出现较多的问题,不仅造成较大的税务风险,也影响企业在税务机关中的形象。

二、影响建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影响建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分别是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一)内部原因的影响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部分企业采取了多元化的经营策略,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范围,虽然该方式能够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但是也增加了企业的税务管理难度,因为不同业务的税务管理方式不同,使得纳税管理变得更加复杂。在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内部结构组成中,只有财务部门,并没有税务管理部门,所以一般税务管理工作是由财务部门进行负责管理。而财务部门的业务内容较多,所以开展税务管理的工作时间和精力都十分有限,无法保证工作质量。而且,大部分财务人员并没有具备良好的税务管理知识,并没有具备税务风险规避的能力,不能及时精准地识别出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从而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增大。而且,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施工中,主要是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度,但是通常一个项目经理所管理的项目数量较多,所以不能全面顾及各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不仅影响了工程的施工,也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和税务造成影响,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比如,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长,不能如期验收,项目工程款项不能及时回笼,导致企业按合同产生纳税义务,占用流动资金,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去缴纳税款,从而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

(二)外部原因的影响

导致建筑企业形成税务风险的因素很多,也包括外部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和发展,相关的政策内容也在不断地修订完善,导致企业的税务管理难度增大。比如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的应缴税额比例增加,税负增加,虽然说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同时企业的资产总额也会随之下降,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加,影响了企业的资产构成。此外,进项税的抵扣是需要发票的,部分建筑企业为了减轻税负,抵扣更多的进项税,也会铤而走险地虚开发票,从而造成新的税务风险。我国建筑行业现处于发展阶段,随着建筑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增大,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导致经营稳定性不高。此外,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企业就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三、建筑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树立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在新税制政策下,要做好税务风险的管理和应对,建筑企业必须要树立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从思想上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一是,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更要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来制定一系列的风险防控措施。二是,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不仅要注重提高财务部门的税务风险防控意识,也要提高其他部门的风险防控意识,加强税务管理培训,加强对新税制政策的学习和掌握,确保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提高资金周转率

要做好税务风险的管理和应对,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率十分关键,所以建筑企业要做好资金管理工作,要结合工程的建设情况来合理调配资金的周转率,从而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一是,企业要做好工程款的管理工作。当工程竣工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刻收回工程款项,避免出现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减少企业资金的损失。如果客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能划清工程款项,则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收回工程款项,从而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性,保证企业能够拥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周转和经营。二是,建筑企业要做好内部资金的管理工作,要做好各项支出费用的规划,制定完善的预算管理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建筑企业在经营中做好资金流的合理控制,确保企业能够拥有足够的资金去缴纳税额,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要做好进项税的抵扣工作,减少建筑企业应纳税额,企业应当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在经营中,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的支出费用是非常大的,所以在采购材料时,必须要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做好发票的保管工作,确保在计算应缴税额时能够用来抵扣。在购买材料时,为了保证发票的合法合规性,应当签订相关的采购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发票的开具方式、开具时间等,必须确保发票的合法性,保证能够进行抵扣。为了确保发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在采购材料时,建筑企业应当选择和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合作。此外,作为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要做好发票真实性和规范性的审核,避免出现虚假发票的现象,影响企业的扣税。

(四)制定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

要做好税务风险的管理和应对,建筑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一是,要设置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风险管理负责人要明确不同人员的工作职责,强化每一位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比如,企业应当设置税务管理岗位,要求该岗位员工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做好税务登记和策划等相关的工作。企业还要加强税务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员工之间的沟通,及时获取相关的税务信息,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的。二是,建筑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奖罚制度,借助奖罚制度来提高员工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积极性。比如,企业可以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来评估出企业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点,然后结合各个岗位的职责来将风险解决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有效地解决税务风险,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三是,企业要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比如所制定的机制中,应当明确规定相关的税务工作流程,要明确税务策划的责任、流程,明确税务登记的责任流程等,从而确保税务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五)加强对税务风险管控人才的培养

在经营中,建筑企业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人才的培养工作,确保企业各项税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一是,在进行税务风险管理人才选聘时,应当结合新税制政策的要求,选拔专业知识水平较高的人员来担任税务管理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确保税务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是,建筑企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定期邀请税务管理专家前往企业开展培训工作,或者组织企业税务人员积极参加到税务局组织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更新税务人员的税务知识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掌握最新的政策内容,能够运用最恰当的方式来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减少税务问题和税务风险的发生。三是,建筑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激励机制,将税务风险防控质量和员工的工资福利相挂钩,借此来激发员工在税务管理中的积极性,减少各种税务问题的发生。此外,企业也可以借助完善的工资福利体系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而构建更高水平的税务管理队伍,提高建筑企业整体的税务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建筑企业也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导致税务风险发生的因素很多,比如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外部政策环境的影响等,这些问题都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因此,建筑企业要做好税务风险的分析工作,树立良好的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有效地提高建筑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建筑企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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