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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税收宣传进两会(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0 13:25:03 热度:1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减税降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减税降费税收宣传进两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减税降费税收宣传进两会

【第1篇】减税降费税收宣传进两会

聚焦!减税降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请收好!

两会召开后,国家大力支持企业发展,重点关注企业税负问题,着力减轻企业税负,让企业能够“轻装上阵”奋力奔跑。当然,有了国家的重点支持,我们企业也不能落后,跟上步伐,选择合理合规的税收筹划,把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但是我们得注意,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以及目的性,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调整公司布局和发展,是很好地税筹方法。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在特定地区,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就是其一,主要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核定后税率很低在0.5-2.1%之间,而且也不用提供成本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

我们可以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一家或者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经营纳税,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利润,降低企业综合税负,在园区的个独企业可以和公司业务往来,成为合作关系,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450万,抵扣公司成本。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可以合理合规节约税金,而且可以看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十分必要的。但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而且所有业务必须真实合理,做到“四流合一”,不要等到已经出现问题再挽救,那就真的晚了。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到公众号详细咨询。

【第2篇】减税降费政策税收宣传总结

杨志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1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减税降费座谈会,总结近些年来减税降费成效,就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听取意见建议。会议指出,当前受国际国内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出现新的下行压力,要加强跨周期调节,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针对市场主体需求,抓紧实施新的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确保一季度经济平稳开局、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23年做到“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正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内容。 “十三五”以来,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8.6万亿元,规模庞大。规模性减税降费促进了经济稳定增长。“六保”“六稳”都离不开减税降费政策的支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配合,政府在减税降费的同时,压减开支,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带来了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本轮积极财政政策始于2008年,起先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选择。2008年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在稳定经济预期上发挥了其他政策难以替代的作用。积极财政政策在实施中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作了相应优化。就减税而言,最初强调的是“结构性减税”,既有减税,又有增税;近年来更多强调的是大规模减税降费,减税力度总体加强。

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逆周期调节和跨周期调节有机协调。宏观调控方式不断创新,让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得到更好发挥。2023年新冠疫情让中国经济遇到严峻挑战,正是积极财政政策以及其他政策的实施,让中国成为当年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正增长的经济体。

疫情冲击尚未消除,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压力很大。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让经济不确定性因素进一步增多。这凸显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有特殊意义。

无论如何,中国经济仍然需要增长。当然,经济增长必须是可持续的,发展必须是高质量的。中国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中国不能为短期经济增长而付出中长期代价。中国经济增长,一方面是赶上发达国家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没有一定的经济增速,就不会有充分就业,各种社会问题就可能产生。

保市场主体,才能真正保就业。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是就业大户,强化对他们的支持,就是在保市场主体。保市场主体,要在塑造大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生态上下功夫。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不少中小微企业围绕着大企业而生存和发展。

2023年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就体现了政策对企业发展良好生态形成的支持,体现了政策保市场主体的意图。新的减税降费政策,一方面要延续一些到期的政策,延续实施2023年底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措施;另一方面要有新的举措,优化减税降费政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促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更新改造,还要针对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等特殊困难行业,研究精准帮扶的减税降费措施。

对制造业企业来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优化,可以更好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让市场主体不因税收政策的实施而额外增加现金流压力,从而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优化,可以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减税降费政策对于税收可持续发展也是有利的。减税降费政策是在培育税源,扩大税基。要进一步转变减税降费观念,减税降费政策不只是在减少政府收入。减税降费政策确实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会导致政府收入的下降,但这是静态考虑问题。现实更需要动态视角的分析。

只要多深入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减税降费政策催生市场主体,扩大税基,这样,减税降费政策并不见得就一定以政府收入减少为代价。而且,减税降费政策是在保市场主体,是政府在与市场主体共渡难关,从而让市场活力更好地得到释放。减税降费要协调好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的关系,要处理好制度性减税降费与阶段性减税降费的关系。改革和制度建设与减税降费政策方向一致,是最理想的选择。

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仅仅减税降费政策是不够的。经济稳定发展还需要其他政策的配合。市场主体不仅要活下去,而且要活起来。市场主体的活力,才是经济稳定增长最需要的。没有市场主体的积极作为,经济无论如何也增长不起来。因此,还要进一步分析各种束缚市场主体活力的因素,特别是影响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的因素,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投资。(责任编辑:乐水)

【第3篇】减税降费税收宣传总结

提纲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三、“六税两费”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优惠...

六、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年初随着疫情态势严峻,对全国各地企业、人民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国家陆续出台了不少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此次政策扶持的对象侧重于小规纳税人和小微企业。以下,总结几项适合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同行们提供一些思路,组合利用起来还是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税负率。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如下图:

图一

前两年,由于疫情原因,3%征收率的项目是减按1%征收的,今年优惠再加码直接免税了。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适用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受45万的限额限制。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免税。随着增值税的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也随之减免。

例如: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开票300万,原先按照3%征收率交税,需要缴纳增值税9万元,城建税及附加费1.08万,今年用上此政策,可以直接减免增值税及附加费。这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可谓真“香”。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

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 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三、“六税两费”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一般纳税人在满足以下条件都可以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1)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四个条件的企业。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是小微企业,a公司2023年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约50万,享受了此减半政策,可以少缴纳25万元的税款。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测算如下图:

图二

通俗说就是:

100万以内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是12.5%*20%=2.5%;

100万-300万部分,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率为25%*20%=5%。

相比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双软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12.5%,实际税负率相当优惠了, 而且不用花费成本,精力去申请相应资质,只需满足应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要求即可享受。用好此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政策对于科技企业,力度是比较大。为什么很多科技公司看利润表盈利了不少,但是却不用缴纳太多所得税呢?因为此类公司的研发费用金额一般也较大,加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加持,自然而然把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下来了。

如a公司的年度研发费用是1000万,原先政策只能加计75%,也就是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50万,现在按照研发费用加计100%,可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比旧政策多抵减250万。因此,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可以得到有效降低。

六、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如a公司2023年度取得进项税额500万,按照进项税加计10%递减增值税税额,可以少交增值税税额50万元。

综上,国家在2023年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助力中小企业的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负担还是推出了诚意满满,优惠力度较大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相信充分利用好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企业更长远的发展。

【第4篇】减税降费税收知识竞赛

▲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截图。

株洲新闻网9月25日讯(记者 赖杰琦 通讯员 陈华 谭艳)实施更大规模减费降税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已正式启动,株洲地区各单位财会人员都要参加。

据悉,此次竞赛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共有三种参赛途径:一是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链接进行注册答题;二是通过中国财经报网或手机下载中国会计报app,点击“减税降费知识竞赛”进行注册答题;三是通过关注中国财经报微信公众号或中国会计报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知识竞赛”进行注册答题。竟赛试题内容主要是减税降费政策和税收相关基础知识,注册答题时间为即日起至11月30日。

在奖项设置上,设特等奖2名、一等奖20名、二等奖100名、三等奖1000名。个人奖将在成绩为80分及以上的参赛者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满分100分的有四次抽奖机会,99--95分的有三次抽奖机会, 94-85分的有两次抽奖机会,84-80分的有一次抽奖机会。

需要说明的是,答题成绩在95-100分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会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答题成绩在80-94分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会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会计人员须以打印的成绩单作为折算学分的凭证。

【第5篇】减税降费税收共治

人民网上海6月28日电 为推进减税降费工作落实,提升税收共治水平,上海积极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税务总局部署,通过邀请分管区长座谈、开展“县长税课”等方式,凝聚起更加广泛的税收共治合作力量,共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减税降费协同共治格局,促使减税降费新政有效落地,让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政策红利。

“减税降费相关政策逐步落实,亟需各部门联动沟通、协同共治,为民营企业干事业、谋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更有力的支持。”日前,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举办的普陀区减税降费协同共治座谈会上,总经济师沈宁如是说。参与座谈的普陀区发改委副主任邬民乐表示赞同,“我们正在梳理降低税收成本的措施,为企业提供强大支撑力,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县长税课”强心健脑

据了解,这场座谈会是普陀区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县长税课”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普陀区各街镇、各经济责任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以及投促办服务经济工作分管领导受邀参加,充分沟通减税降费推进情况,谋求协同共治新格局。

在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解读了减税降费政策要点,介绍了纳税服务措施后,会场气氛趋于热烈。“‘县长税课’形式新颖,相对系统性的减税降费政策辅导帮我们‘蓄电’。”曹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顾宏弟表示,“今天的税课让我们学税、懂税,帮助我们强心、健脑,有知识储备才能更好地讲税、议税,今后在服务企业时更有底气。”

“怎么把‘县长税课’上出基层特色,我们是动了一番脑筋的。”沈宁介绍,“在有限的时间里尽可能多地捞‘干货’,讲讲实务操作中比较集中的问题,谈谈契合普陀区域经济发展的减税政策,再结合税收数据分析各街镇的经济形势,街镇和职能部门领导的积极性一下子就被调动起来了。”

“协同共治”舒筋活血

“‘县长税课’确有必要,希望能够定期举办,我们业务人员也需要加强学习。”“培训应该形成联动,覆盖到商会等层面,才可以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经济。”“专业性、针对性的辅导应广泛推行,有的放矢做好税收工作。”……在随后的交流座谈环节,与会人员纷纷从实际工作出发说出心里话。

“各个部门的意见建议我们都悉心听取学习,大家共同研讨总结出进一步健全沟通联系机制的切实举措,也就是建立完善税收协同共治格局的举措。”普陀区税务局调研员许凤表示,“减税降费作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性举措,不仅仅是税务一个部门的事,更需要各个部门下好‘一盘棋’、凝聚‘一股劲’,各部门间及时交流沟通、打通合作渠道,才能真正为减税降费工作舒筋活血,共同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长寿商务区投促中心副主任夏卫认为,减税降费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对区内企业是一项重大利好,“各个部门积极联动,全方位把减税降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相信可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的经营发展,做到在落实优惠政策的同时,增加企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

“这次‘县长税课’是站在政治高度推动减税降费协同共治工作,通过充分发挥共治合力、有效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普陀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楼忠民表示,“下一步,普陀税务将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减税降费共治机制,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用税费负担的‘减’换来市场活力的‘增’和区域经济的‘强’。”

上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正文表示,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需要税务部门与各政府部门密切联系配合,取得理解支持。税务部门将与地方党政部门在沟通求共识、同心聚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协同促发展,既实现减税降费工作落地见效,又确保今年税收任务顺利圆满完成好。

【第6篇】税务局税收减税降费

4月18日,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从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61场)获悉,为以最快速度落实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最大力量支持企业纾困解难,长春市税务局灵活实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帮扶政策、纳税服务举措,帮助经营者渡过难关,确保疫情期间税收工作不断档、不掉线。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长春市税务局总经济师柴振宁进行了解答。

问: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税收优惠非常关心,具体有哪些政策帮助他们纾困解难?

柴振宁:具体政策主要包括“退、减、免、缓”四个方面。

在退税方面:今年加大了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在减税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减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地方“六税两费”的减税,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顶格享受”减征。

在免税方面: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在缓税方面: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政策,这里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人员、防疫工作者发放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柴振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因此,对于上述人员实际取得临时性补贴和奖金,在相应级别政府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疫情期间,市税务局采取了哪些纳税服务举措保障企业的办税需求?

柴振宁:疫情期间,市税务局动员全市税务干部,先后组建27支“先锋队”,全力保障企业疫情期间因发票领用受限、无法按期申报缴税和办理留抵退税等困扰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难题,确保疫情期间税收工作不断档、不掉线。

一是线上咨询畅通高效。组建19支“线上咨询辅导先锋队”。截至目前,线上实时解答全市纳税人涉税业务咨询2712笔。

二是个性服务重点企业。通过4批次数据筛选,主动对接全市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民营医院、核酸检测机构等)、防疫物资生产、宾馆住宿、物流商超、生鲜粮油食品销售等防控保供链条企业3765户,提供“点对点”个性化纳税服务,建立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群组169个。截至目前,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5328条,征询税务需求、解决急难愁盼问题261个。

三是统筹承办涉税业务。统筹全市各级税务机关闭环值守人员,组建8支“办税服务先锋队”,截至目前,承办涉税业务488笔,受理审批全市纳税人“增值税电子发票”申领49.4万份,不间断提供24小时纸质发票自助终端服务。

来源: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德庆

【第7篇】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信息

南昌县税务局把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提高服务质量,精简办事流程,确保纳税人全面彻底享受好各项优惠政策。

江西佳时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航空航天精密零件制造、高端精密数控机床、自动化柔性生产线设计制造于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税务人员第一时间将税惠政策送到企业,并辅导财务人员进行申报享受。

江西佳时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范红艳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60多万元。另外,税费缓缴政策延续,我们还缓缴了税款770余万元。

今年以来,县税务局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创新服务方式,持续优化办税服务,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同时创新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在办税大厅设立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成立集中审批审核组,缩短办税流程,推动各项政策利好 “快准稳好”落地,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第8篇】扶贫税收政策减税降费

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11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10.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二、2023年展期政策(14项)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3.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4.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6.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7.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8.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号

9.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10.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11.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12.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13.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4.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2023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 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23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23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3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 年第1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21号)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享受主体】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来源 | 下花园区财政局

【第9篇】税收减税降费政策征文

今年以来,山丹县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纪检组聚焦税收中心任务,强化纪检职能,积极跟进,主动作为,与税收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推进、同考核,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开花结果,落地生金。

聚焦“头雁”作用,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做好减税降费工作,党委班子是“头雁”。县局党委班子站在把方向、顾大局、保落实,促发展的高度,在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性,把握总局王军局长提出“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实质性的基础上,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研讨计划,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方法,通过多维度、多层次的学习,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带头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带头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为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强化责任担当,落实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做好减税降费工作,抓落实是关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县局纪检组对县局实施减税降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一是县局党委积极探索抓好党建新模式,增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税务铁军”甘于奉献的精神,激发税务干部勇担重任、奋发作为,打好减税降费主攻战,确保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落地,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二是通过组建党员突击队、减税降费、政策执行分析、征管核算、督察督办、服务宣传等先锋队,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立足实际,分批分次组织政策学习、政策考试,破解减税降费要点和难点。走出去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点对点、面对面开展对纳税人辅导宣传培训,营造减税降费工作氛围。三是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争做岗位标兵 争当服务先锋”,“减税降费攻坚党员在行动”,“为党旗增辉 为税徽添彩”等主题实践活动;持续开展“党员先锋岗”“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减税降费主题征文、演讲比赛等文艺活动;组织开展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树标活动,形成“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带动效应,把实际行动落实到减税降费目标任务上来,确保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金。

强化作风建设,提升干部职工的工作质效。做好减税降费工作,干部作风纪律是保证。为了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县局纪检组会同人教股、法制股对县局各股(室)、分局纪律作风情况和减降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履职情况进行了全天候、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了《山丹县税务局纪律作风及减税降费检查发现问题反馈表》,限期整改,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提升质效提供了纪律保障。 ( 刘鹏)

《减税降费税收宣传进两会(9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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