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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出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覆盖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小微企业迎来“套餐式”减税降费优惠。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下发,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进入落地实施阶段。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分为“增值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三个部分。
导读
增值税政策丨1——42问
企业所得税政策丨43——89问
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丨90——100问
增值税政策
1. 2023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适用于哪些小微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2. 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3.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政策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代开专用发票需缴税,自开专用发票如何缴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6. 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7.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销售额23万,2月和3月办理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8.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新的免税标准?保险企业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9.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免税?
答: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0.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11.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2.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转让专利技术等免税销售额。
13.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按规定纳税。
1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栏次没有变动,但部分栏次填写口径有变化。《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15.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6.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了一间商铺,剔除商铺的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标准及填报注意事项。
17.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要转让一间厂房,在申报过程中,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18.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9.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分别为:1月11万、2月9万、3月9.5万,那么,第一季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当季均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按照问题中的纳税人1-3月收入情况,一季度销售额为29.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20. 在预缴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1.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2.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23. 2023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4. 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25. 转登记中的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6. 纳税人在2023年3月份从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如果在3月份申请从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将从4月份的税款所属期生效,二季度(4-6月份)的纳税申报在7月申报期办理。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继续免征增值税。但纳税人此次变更纳税期限后,至2023年12月31日不得再变更纳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27.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3月1日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8.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23年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9. 2023年9月注册成立的公司,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至目前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期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出12个月(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转登记政策。
30. 一家商贸企业,2023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部分纳税人在2023年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仍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只允许办理一次。
31.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曾经达到500万元,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在2023年申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销售额未达500万元,还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可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既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所以,如果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都是可以办理转登记的。
32.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23年4月-2023年3月,不包括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33.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3年3月1日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4. 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以。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35. 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36.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37. 一名创业大学生开办了一个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38.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此次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设备及发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税控设备,改由其他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方式开具发票。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怎么理解?专用发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还能退税吗?
答:销售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此之后,销售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八条关于“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规定没有对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41.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3000元增值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之前代开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如果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1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可在2023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2.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2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销售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缴纳了增值税。3月1日,因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把金额为20万元的专用发票退回,该张发票购买方尚未申报抵扣。请问,对于这张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因跨月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对于第二个问题,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此外,如果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前期代开15万元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申报本季度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企业所得税政策
43.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纳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纳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4.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45.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4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有效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47. 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8. 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而且是利好。假设纳税人2023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2023年一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纳税人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49. “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50. 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2023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5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202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52.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53.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4. 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55.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56. 假设某企业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8万元吗?
答:不是,比这更少。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57. 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8. 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9.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6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61. 企业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62. 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63.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从2023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64.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65.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66.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23年至2023年纳税年度,企业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7.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23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8.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69. 年度中间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70.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71.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请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答: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72. 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3. 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74. 跨地区经营企业2023年不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75. 运营污水治理项目的企业,从2023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2023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23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上述企业2023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76.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否复杂,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77.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是否可自动识别并标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
答: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78.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答: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月度预缴不需要每月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79. 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80.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81.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税收减免不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调减定额的方式实现。但是,这些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时的情况,正确选择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82. 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请问网上申报系统什么时间会完成升级?
答:为全面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和各省网上申报系统均已经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关升级。
83. 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84. 小型微利企业要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85.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优惠政策,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这项优惠?
答:税务总局近期已对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部分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帮助企业正确判断政策适用性,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再次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6.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23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2023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问题中的投资时间是2023年3月,属于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23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7. 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答: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88.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的,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吗?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89.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90.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何时发布,如何执行?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关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截至2023年2月19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发布地方6税2费减征政策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91. 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92. 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等规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93.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9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号)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95.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96.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97.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98. 代扣、代征税款的情形,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代扣、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以按照减征比例计算扣缴或代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进行明细报告,保障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99. 减征资源税中是否包含水资源税?
答: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由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明确。目前,10个试点省份均已明确减征范围不含水资源税。
10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附加政策在纳税申报上有何要求?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查看详细政策内容请点击左下方“了解更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实习编辑:司壹闻
这个周末太热闹了!咣当咣当咣当咣当咣当,5个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相关政策接连出台。
会计永远不会老年痴呆
针对以上5个政策,大白菜会计学堂作了精华梳理,给大家参考一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大白菜点评:不再区分销售货物与销售服务啦,合并计算,切记!】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大白菜点评:计算销售额可以考虑扣除销售不动产,人性!】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大白菜点评:差额销售可以按扣除后金额计算,对原政策的直接颠覆,厉害!】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大白菜点评:自然人出租房屋免税金额可以提高到每月10万啦,幸福!】
5、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大白菜点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又延长一年,好事!】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大白菜点评:预缴增值税竟然也可以不缴,惊喜!】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大白菜点评:自已选择按季度还是按月纳税,盘算好啦!】
二、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大白菜点评:标准不再区分行业,三个条件全部提高,幸福!】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2023年2号公告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大白菜点评:都是 为了你好,体会到了么,尔康?!】
5、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大白菜点评:不要再考虑去年的事啦,不用再回首了!】
6、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23年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大白菜点评:多缴必减,服气!】
7、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8、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大白菜点评:这个要求合理,接受!】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白菜点评:8个税种、2个附加都有优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大白菜点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
五、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大白菜点评:被投资初创企业也扩展范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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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8月19日讯(记者 崔文静)青岛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期。企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正向新动能迈进。
针对企业转型升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具体福利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列出了三大条——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23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前述第一项优惠中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2.前述第二项优惠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3.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三、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来源:青岛新闻网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政务公开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2023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小编也为大家汇编好了,给各位小微企业主参考参考!
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所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进一步地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计算税额,100万元以内的仍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120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万元
注意: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80万元,应纳税税款为80*2.5%=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先的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会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至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至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至8%-25%等等。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园区、财税实务操作分享、有任何税务相关需求欢迎留言咨询小编。关注小编、紧跟政策,每日更新。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历经两个月的封闭,今天终于可以相对自由的跨市通行,相隔100公里的临近城市,全程的通行和住宿除了出示健康码和48小时核酸报告,已无其他限制性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各地、各级政府在稳控疫情的同时,加快复工复产的决心,真心点赞!
早上7时从家中出发,到23时发帖时止,历经16个小时,心得颇多。大致梳理了一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小微生产型企业现状。
2、小微生产型企业主的信仰与担当。3、请善待你的老板,虽然,他只是一个小老板。
4、小微企业,税事猛如虎!
5、小微企业破局之路——抱团取暖(产供销营一体化)。
6、关于小微企业互助自救平台。
时间所限,现将某三线城市县城的三家小微生产型企业现状简述如下:
1、消费品五金配件生产商y先生: 1980年出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即将参加高考。从事生产二十年,从父辈手中接手一个小作坊起家,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工厂管理,男方负责市场调研、产品开发、供应商整合和厂务总体管理,女方负责财务、订单、生产装配管理。先后从事内裤、婴儿服装、五金配件的生产,疫情前的2023年,年产值1300万,配件、半成品及滞销品库存330万,员工41人,自有厂房约2500平方,毛利率15-20%左右,纯利率8%-10%,疫情第一年的2023年,虽历经三个月的封闭,复工后销量恢复迅猛,全年产值仍有1200万;但2023年明显下降,完成产值900万,2023年至今持续减少,近半年时间产值仅为300万不到,预计全年产值会衰退到700万以下,配件、半成品及滞销品库存240万;距疫情前衰退50%左右。因员工多为一路跟随发展的本地人,并未大面积裁员,目前仍有38人的配置,2023年经营亏损已成定局。
2、消费品五金配件生产商h先生:1968年出生,孩子已婚,2023年办厂从事五金配件加工,夫妻二人管理着12个员工,租赁厂房约1000平方,与上述y先生是同行,因规模较小,主要靠生产略低价格的产品求得生存,疫情前年产值370万,配件、半成品及滞销品库存120万,至目前半年产值140万,因行业旺季主要集中在上半年,因此预计全年产值不会超过250万,现有配件、半成品及滞销品库存95万,2023年经营亏损已成定局。
3、消费品五金配件生产商h女士,是一个很知性的气质大姐,1970年出生,自2003年办厂,先是为安徽某知名汽车制造企业提供汽车配件,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为充分利用厂房资源,丰富经营品类,增加了五金配件的生产,至今已有14年时间。2023年产值3600万,成品库存900万左右,商品单价0.5-0.8元为主,员工23人,夫妻二人分别管理汽车配件和五金配件,自有厂房约5000平方。客户遍及行业内众多知名大厂,属于该细分品类的头部生产企业。历经三年疫情,至目前产值1300万,因目前成品库存2000万,计划本年产值控制在2000万以内,以便消化疫情三年产生的新增库存,2023年经营亏损几成定局。
综上所述,三家生产型小微企业,均是从事五金配件加工生产,办厂时间最短的十年,最长的19年,目前面临的现状基本一致:
1、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而产成品价格无法上涨,毛利空间被压缩;
2、疫情三年,产值逐年下降,普遍在30-50%之间;
3、因办厂时间较长,且属于劳动密集型、技术熟练型产业,有一批老员工一路跟随,无论是于产能恢复,还是于人情责任,都不敢大面积裁员,因此生产营运费用无法快速大幅度降低;
4、2023年生产亏损已几成定局,唯有寄希望于市场信心恢复,尽快摆脱困境。
结语——小微不易,唯有砥砺前行,且行且珍惜!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 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同时适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第11号)
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应规定同时废止。
(2)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
即,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可以选择按1%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规定
实际税率
不超过1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再减半征收
2.5%
100万至不超过3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1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1. 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意: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等同于税法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6 号)
2.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3.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近年来,随着创业带动就业的活力不断显现,创新创业支撑高质量就业的作用更加明显。“双创”的活力一方面得益于社会各界锐意进取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减税降费政策在支持“双创”中逐渐发挥的效力。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如果你创业刚起步,那么,以下这三项针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学习一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初创期,小微企业像初生的婴孩,在探索中跌跌撞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健康成长,发展步伐更稳健。成长期,小微企业像活泼的幼童,从弱向强快速迈进,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举措,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发展速度更快捷。扩张期,小微企业像上进的少年,在扩大市场上跃跃欲试,出口退税政策帮助企业走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帮助轻船快行。成熟期,小微企业像奋发的青年,在勇攀高峰上攻坚克难,银税互动税收大数据,维持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援助小微企业打破融资难,供需不畅,用工成本高的困境。税收力量相扶相伴。
人民银行表示将继续加大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力度,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做好服务。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23年年末,我国个人存量银行账户为124.6亿户。2023年一季度到银行办理开户的企业共200.84万家,日均2.23万家,同比增长51%,较2023年同期增长10.7%。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我国市场主体恢复较快,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开户的便利程度。但小微企业开户难问题确实存在,同时部分流动就业群体也觉得开户有一定难度。为此,人民银行不断督促商业银行优化服务,对账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目前,已在9个省市推出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
实施普惠性税收政策前: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少按照50%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10%。
往年纳税都是使用纸质发票,每个环节都要拿到发票,业务流程繁琐,这样一来就增加了开票和用票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用票方收到发票不及时,致使企业财务核算效率降低。
实施普惠性税收政策后的影响:引进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30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分成两个阶段计量:
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100万元的地方,减少按照25%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5%。
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超出100万元但不会超出300万元的地方,减少按照50%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10%。
以上讲述到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同期合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300万元、在业人员不会超出300人、资产总数不会超出5000万元等三个要求的企业。调整后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从2019.1.1到2021.12.31实施。小微企业不管是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享有调整后的普惠性税收政策。
免税销售额的确定,按月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共计没超出10万元;按季度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季度销售额没超出30万元。纳税期限,能够真实自主自立选定,依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依据自身的现实营业状况选定施行是按照月纳税还是按季度纳税。增值税销售额不超出规范允许享受免税政策,不过仍然保留照章开具发票的权力。但是前提是:开具普通发票能够享有免税,开具专用发票之前如何缴纳税款现在照旧不变。政策执行时间,普惠性税收政策自2019.1.1推行实施,以前因在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已上缴的税赋,切合免税标准的纳税人,能够办理申请退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不打折扣,做真正利国利民的事情。
普惠性税收政策的实施,对小微企业现金流量提供了重要保障,为企业继续扩大产能,加强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增强了信心。专心致志搞好科技研发,底气十足扩充制造业产业能力,让企业跑出发展加速度。
今年税务局将进一步巩固普惠性税收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生化安防改革,健全税费服务体系,稳固实施电子发票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相比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以后开票放一单开出,用票方马上立刻就可以收到,这会让企业准确高效地进行财务核算。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普及度,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组对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释疑。本期主要对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1.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多少?
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销售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2023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当月可享受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5.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举例:某个体工商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纳税,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9.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实行按次纳税,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10.2023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023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23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11.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23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23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23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2.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以及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处理方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
13.2023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023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4.2023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未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15.2023年1月1日后,按规定应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标准调整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4月1日起免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0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0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04、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0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06、2023年至2023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23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分别为2.5%、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01、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0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03、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0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05、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06、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自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概念后,全球为了让小微企业得到普惠金融服务,相继制定了认定小微企业的标准。小微企业不仅能够得到税务优惠,降低税负,还能得到一定的低息补贴贷款,国家专项补贴款等等优待。
下面是各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我国: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美国:
根据美国官方小企业管理局(sba)的定义,小微企业是指雇员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为了区别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不同情况,sba把制造业的小企业的雇员人数定在500人以下,把服务业的小企业的雇员人数定在100人以下。按照这个标准,美国现在共有小微企业2700万个。
加拿大:
在加拿大,小微企业(small supplier)不需要注册gst/hst税号,也不需要向客户收取税费。对于绝大多数生意来说,小微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最近过去的4个季度中,总收入不超过$30000。
拉脱维亚:
2023年,拉脱维亚微型企业法修正案生效。根据该法,年营业额小于4万欧元的微型企业税率为15%,年营业额超过4万欧元的微型企业税为20%。如果雇员在超过一家以上的微型企业打工,又或如果微型企业在一个季度雇佣人数超过5人,微型企业税将增加2个百分点。
立陶宛:
立陶宛小微企业认定为,员工人数不超过 10 人或年总收入低于 300,000 欧元的公司可以寻求 5% 的较低 cit 税率来自本地和全球活动的所有收入均应纳税。自5月12日起,小微企业可以向立政府申请补助,补助金将在申请后三日内支付。每个企业最近三个纳税年度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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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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