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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总额在哪里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年度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年度纳税总额在哪里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年度纳税总额在哪里看

【第1篇】年度纳税总额在哪里看

个体工商户如何提交年度报告工商登记改革以后,个体户小伙伴们不再需要去工商机关年审验照,改为在网上提交年度报告,在家里轻松几步就能搞定。每年1月1日起即可提交年度报告。快来学习一下:工具/原料

能上网的电脑

营业执照信息

方法/步骤①在百度上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现的搜索结果中注意选择后面有蓝色小标的“官网”二字的点击进入

②在打开的网页中选择你的营业执照所在地,如右下角的“新疆

③在打开的网页中选择 企业公示信息填录

④在弹出的网页中严格根据营业执照内容将 字号名称、注册号、经营者 输入,并根据图片输入 验证码 ,点击 登录

⑤在弹出的页面中核对一下手机号码,然后正确点击 获取密码 ,将手机收到的密码输入框中,点击 登录 (如果更换了手机号码请及时到工商所更新,以便顺利提交年报)

⑥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 年度报告在线填录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 确定

⑦以下即是 网上报告 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录,不要有空缺,没有的填0

第一页中的 联系电话、资金数额、是否有网站或网店、从业人数、高校毕业生人数、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均要填录或选择,填完后点击 保存并下一步

00003.

第二页 如果没有行政许可文件,可以直接点击 保存并下一步 ;如有的则点击添加输入然后点击 保存并下一步

第三页 填入 营业额或营业收入 、纳税总额 (个体户不纳税填0),点击 保存并下一步

第四页 根据具体情况填入党建情况,如果无党员,则填入党员人数 0 ,其后三项均选择最后一个选项,即四项为 0、未成立党组织、否、否

第五页 拉到底下选择 提交并公示,出现 他们的报告已成功提交 的字样即可,至此年度报告完成

注意事项

每年1月1日起即可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报告,个体户小伙伴要抓紧时间。过期不提交会被拉入信用黑名单,在网上公示,以后各种贷款、交易、生活统统不方便哦。

【第2篇】印花税年度纳税申报

印花税

7月1日以来,印花税变了,从条例变成了法,一项不被看重的印花税这次也顶起来了,那怎么申报你们开始学习起来了没?今天我给大家一步一步写个申报流程,有用的话赶快收藏关注起来哦,以免刷没了;

首先打开电脑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综合申报→再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点击蓝色税源采集按纽→进入印花税税源采集界面→点击右上角新增税源按纽(注意:此时税款所属期默认为当天,无法选择7月1日之前的申报所属期。如果需申报7月1日之前的印花税,请点击最右侧的“老版税源维护)→弹出印花税信息新增页面→系统自动在按期采集划对勾✓→修改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为当天,提取认定信息,计税金额填入开票含税金额→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退出关闭印花税→进入税源采集界面→再次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点击是否申报,确定后点击申报信息计税(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系统已自动提示享受符合条件的小微优惠减免。)→保存后系统自动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点击左侧报表申报→点击操作下的申报按钮,确定后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即可。进入左侧税费缴纳→点击获取待缴款信息→点击二维码缴税或三方协议缴税→二维码缴税确认后点击查看二维码→扫码缴纳后→点击完税证明→缴款凭证打印。

这就申报完成了,也有免征的印花税哦,可以看看

申报界面

以下8种凭证,免征印花税:

①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④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⑤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⑥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⑦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⑧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具体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第3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怎么申报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

二、点击我要办税,企业所得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2023年版) -不需要填写

2、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03资产总额”: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需要保留小数点后2位。即: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104从业人数”: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实际我们在填写“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的数据可以根据2023年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季度平均值填写(前提是企业所得税季度数据无误)

持股人员及比例可以在企查查查看

圈内为必选必填项,其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全部填写完之后保存-确定-确定-确定,会跳出来

小微企业一定要勾选a107040,否则享受不到减免优惠(其它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勾选)

3、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数据根据财务报表中利润表2023年本年累计填写

全部填写完之后保存

4、(修订)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部分数据通过附表生成,如需填写,请填写对应附表数据

5、(修订)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工资薪金根据明细账中职工薪酬本年累计填写

其它按照企业自身情况填写,填写完之后保存-确定,之后会出现(修订)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主表

因为后期企业拿了一些2023年未入账的票据凭证,所以要把这部分支出调减

保存好之后可以看到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中纳税总额减少了6210.22元

点击保存-确定

6、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没有就直接保存-确定就行)后面数据无误依次保存

7、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保存之后数据无误直接保存

8、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系统自动核算)

保存之后主表数据无误直接保存就行

点击申报-勾选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提交-确定

【第4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今天我们先来认识并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该如何填写(见下图),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下面我们来说一下上图申报表的具体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27行。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8+29-30行。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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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们经过6个月的辛苦工作,汇算清缴的成果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帮助企业财务人员顺利地填报申报表,我们浩诚税务师事务所在深入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2023年第57号和2023年第41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进行解析,敬请关注。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填报表单

(一)填报表单的格式

表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二)表单编号规则

a类2023年版申报表设置了四层架构体系: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以及三级附表,其编号体现了申报表级次及其勾稽关系。

表单编号由字母和数字共同组成,共7位,首位为字母,后6位为数字。第1位为字母,表示申报表类型。其中,a代表查账征收方式,b代表核定征收方式。第2位为数字,表示一级表。其中0代表

基础信息表,“1”代表年度纳税申报表,“2”代表季度纳税申报表。第3,4位为数字,表示二级表。按照01,02,03,……顺序排列。第5、6、7位为数字,表示三级表。按照010,011,012,……的顺序排列。

(三)表单填报说明

表1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适用于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填报,反映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根据以上说明可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另外,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资产折旧摊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和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无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都需要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和《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与之相应的也必须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对于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必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另根据《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的规定,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的填写

(一)封面的格式

(二)封面的填写要点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纳税人在2023年底之前开始经营的,至2023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中的“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成立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中的“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如纳税人注册成立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生产经营终止,则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如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开业,经营到2023年9月10日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则“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10日。

实务中,存在着本年度仍在开办期的企业,那么其“税款所属期间”该如何填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本年度处在开办期,显然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所以不必进行汇算清缴。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所载纳税人的全称,不能用缩写或简称。这与纳税人填开发票抬头的规定一致。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填报日期”

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公章”

正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在封面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公章名称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名称一致。不能错把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当作纳税人的公章使用,更不能把别的纳税人公章当成了自己的公章使用。

6.“代理机构签章”

纳税人聘请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并填写经办人姓名和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比如,某上市公司聘请甲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代理申报机构,代理申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则封面上应加盖代理机构甲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公章,并填写经办人姓名和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作者简介:谢德明,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第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5月底前必须完成,会计小伙伴们,你们都完成了吗?这可是事关公司税务的大事啊

当然,有一些小伙伴不知道该怎么做,觉得很难,尤其是会计小白,根本就不知道从何入手。

不要紧,这里分享一套填报指南!只要按这19张填写说明,一步一步照着做就行了,基本上能解决一切问题。一起来看看呀~

【文末可抱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a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模板

a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说明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模板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想要的小伙伴按下面的方式拿走,不谢~

【第7篇】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

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知识,可关注《小冉税报》了解~

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申报方式

【1】自己办: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邮寄申办、前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2】单位办: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补充提供上个纳税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3】请人办:纳税人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办,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总结来说,纳税人可通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三种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申报时间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及年度汇总申报需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

个人申报年度汇算流程

1、准备申请:开启个人所得税软件,顼点陆”常见业务”, 进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是主页寻找“我要办税”,陆'税费申报”,进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对综合所得年总收入额不超过6万人民币的纳税人,进到系统后将见到”简易申报须知”提示,阅读后点击“我已阅读并了解”进到简易申报页面,会显示“个人基础信息”、“汇 缴地”、”已缴税额”等;

2、确认信息:对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交税额进行查询、确定;

3、递交申请:纳税人对有关信息确定没有问题后,击'递交申请”;

4、申请退税:登陆“申请退税”后,纳税人需选择退税银行卡。如纳税人已加过银行卡,系统将自动显示已填银行卡的信息。如需新增加,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添加完毕后, 点击'确定”,就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

【第8篇】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基础信息表》是填报后续申报表的基础,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其填报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结构

二、《基础信息表》概述

1.集成基础信息

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

2.划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类型

将年度申报基础信息划分为三类:

(1)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纳税人在填报时应能够清晰掌握需要填报的事项。

由于基础信息中不同事项的涉税信息较多,大部分填报事项使用代码表方式选择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时,根据其经济业务涉税业务类型选择代码表对应的类型即可。

3.分纳税人类型选择填写

为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填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纳税人申报和税收管理的要求。“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三、《基础信息表》填写要点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具体说明: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具体说明

(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

(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具体说明

(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3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23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撰稿人:谢德明

作者简介:

谢德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

【第9篇】年度预缴的纳税申报表b类

制图 李一园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2023年2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和相关部门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为了及时、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仅修改填报说明。

(一)表样调整情况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一是简并填报。删除原表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别,而是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

二是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6行和第7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三是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

四是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一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一是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8行和第9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二是将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顺延调整为第10行至第19行。

三是为了满足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四是为了满足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二)填报说明调整情况

一是以上表样需要调整的行次,对其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二是为落实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政策,由于不涉及表单样式调整,仅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增补最新文件依据,明确相关填报要求。

三是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

四是2023年发布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延续或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不涉及表样调整,仅对上述政策涉及表单相应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二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有疑问可打本司千里沙的客服电话:13714131474

【第10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4日

【第11篇】一个纳税年度内

142 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某企业财务人员咨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三类”资产与存货、劳务、服务等的进项税额在抵扣时有哪些差异?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三类”资产与存货、劳务、服务等的进项税额在抵扣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1)“兼用”允许全额抵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三类”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专用于上述项目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全额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三类”资产发生改变用途或者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为依据计算,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3)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或兼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若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净值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存货、劳务、服务

(1)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增值税项目时,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发生改变用途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为依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3)存货、劳务、服务不存在不得抵扣再转为允许抵扣的情形

145 a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初向美国某公司租用其在该市购入的办公用房,用于现行开发的三个项目的经营管理。

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含税年租金114.45万元,三年租金合计343.35万元,于2023年5月18日一次付清。

该美国公司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对该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

已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正在开发的三个项目中,其中有一个建筑总面积8万平方米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另两个项目位于b市,合计建筑总面积22万平方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其中一个项目对外出租,收取半年房屋租赁费价税合计436 000元,尚未开具发票。

已向b市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并预缴税款。

问题:

(1)美国公司出租办公用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由?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时,履行哪些税费的扣缴义务,金额分别是多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该办公用房租金,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是什么?

(4)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b市的房地产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应在b市预缴的增值税,并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3年5月18日。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①增值税=343.35÷1.09×9%=28.35(万元)

②城建税=28.35×7%=1.98(万元)

③教育费附加=28.35×3%=0.85(万元)

④地方教育附加=28.35×2%=0.57(万元)

⑤预提所得税=343.35÷1.09×10%=31.5(万元)。

(3)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8.35(万元)

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为代扣代缴增值税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出具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凭完税凭证抵扣税款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留存备查。

(4)销项税额=436 000÷(1+9%)×9%=36 000(元)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436 000÷(1+9%)×3%=12 000(元)

146 某珠宝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首饰100克,旧首饰作价每克300元,新首饰市场零售价每克380元,实际收到价款8 000元,新首饰不含税成本为每克300元。

(2)将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额)金项链奖励给本单位优秀管理人员,外购不含税价格是20 000元,市场同类金项链不含税价格是25 000元。

【相关外购应税消费品后直接销售已纳税款的扣除】

①既有自产,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

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和摩托车。

②自己不生产,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进一步生产加工包括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等。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包括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

(3)将自产的银项链奖励本单位优秀销售人员,生产成本为15 000元,市场同类银项链不含税价格是23 000元。

(4)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为1 530元。

已知:金银首饰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是5%。

要求:

(1)根据上述业务,计算该珠宝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编制上述业务及期末结转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应缴纳的增值税=8 000÷(1+13%)×13%+23 000×13%-1 530+20 000×13%= 4 980.35(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8 000÷(1+13%)×5%+25 000×5%+23 000×5%=2 753.98(元)。

说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差额作为销售额。将自产的金银首饰奖励给本单位销售人员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会计分录

资料(1):

借:原材料 30 000(300×100)

银行存款 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 079.65(38 000-920.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20.35(8 000÷1.13×1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计提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353.9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53.98(8 000÷1.13×5%)

资料(2):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850

贷:库存商品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250(25 000×5%)

借:管理费用 238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850

资料(3):

借:应付职工薪酬 25 9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990(23 000×1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贷:库存商品 15 000

借:销售费用 25 99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 990

计提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1 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150(23 000×5%)

月末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 980.3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 980.35

147 某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各种商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3%。各种商品购进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均按规定进行抵扣。

2023年度发生的存货损失及处置情况汇总如下:

问题:

(1)上述存货损失中哪些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金额分别是多少?

(2)上述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金额分别为多少?应如何申报扣除?

(3)企业应留存哪些证据备查?

(1)小家电零星丢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转出的进项税额=6×13%=0.78(万元)

其他存货损失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日用品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金额=80-20=60(万元)

服装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金额=10-7.91÷(1+13%)=3(万元)

小家电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金额=6+6×13%=6.78(万元)

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3)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存货毁损的证据包括: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毁损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③保险公司赔偿情况说明;

④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148 甲生产设备制造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以自产设备投资于乙电子电器制造企业,投资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 000 000元,账面成本为1 400 000 元。当年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 000 000元。

要求:

(1)请写出甲企业此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

(2)甲企业对此项投资业务确认的所得若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此项投资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3)若甲企业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乙企业取得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4)若甲企业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1)

甲企业以设备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2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400 000

(2)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甲企业设备投资应确认转让所得=2 000 000- 1 400 000=600 000(元),可在2023年至2 025年(分5年),每年分别确认120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故2023年应进行纳税调减480 000元。

甲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乙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3)乙企业取得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如果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应按设备公允价值确定,为2 000 000元。若乙企业取得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税基础应为2 260 000元。

(4)5年内转让或投资收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应一次性确认剩余部分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20 000×4=480 000(元)。

149 某从事电子元器件生产的工业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季初从业人数100人,季末从业人数120人,季初资产总额2 900万元,季末资产总额3 000万元,第一季度销售额3 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90万元。

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是什么?按现行政策可以享受何种企业所得税优惠?

(2)甲公司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如何确定的?请列出计算公式

(1)判定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现行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甲企业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甲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条件;甲企业从业人数=(100+120)÷2=110(人),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条件;甲企业资产总额=(2 900+3 000)÷2=2 950(万元),符合“资产总额不超过 5 000万元”的条件。甲企业从事的行业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综上所述,甲企业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提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故第一季度预缴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150 我国居民王某咨询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提出下列问题,请逐一回答。

(1)年初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报送给工作单位,是否可以在后续月份报送信息后要求单位对以前月份未足额扣除的办理补扣?

(2)纳税人在2023年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证书,能否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上限是多少?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应该合并还是分别计算扣除额?

(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应该留存几年?

(5)没有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是否可以在取得其他综合所得(除连续性劳务报酬外)、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5 000元/月?

(1)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没有享受或没有足额享受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2)不可以。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 600元定额扣除

(3)①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上限是80 000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 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 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②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纳税人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5年内留存备查

(5)不可以。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另有规定除外)、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按20%计算。不能减除5 000元/月

151(转让旧房的增值税计算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情形☆☆☆)

某食品公司2023年9月与其他企业订立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一份,所载金额60万元。签订一份既有产品买卖业务又有仓储业务的电子合同,总金额100万元(买卖和仓储业务未分别注明)。2023年10月公司转让一外购的旧厂房,转让价格1 5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60%。另外由于市场规模缩小经营模式改变,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100万元,已知公司原注册资金8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该公司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下列问题: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否可以申请印花税退税?

(2)公司订立的技术转让书据应缴纳印花税多少?买卖合同、仓储合同未分别记载金额应如何缴纳印花税?税额多少?(金额单位为元,印花税税率:专有技术产权转移书据0.3‰,买卖合同0.3‰,仓储合同1‰)

(3)公司转让旧厂房应缴纳哪些税种?

(4)旧厂房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确定有几种情况?具体如何确定?

(1)不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多缴印花税票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2)①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60×0.3‰×10 000=180(元)。

②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买卖合同、仓储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100×1‰×10 000=1 000(元)。

(3)公司转让旧厂房(存量房)应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4)公司转让旧厂房(存量房)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确定有三种情况。

①能取得评估价格,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a.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b.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③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52 某企业2023年6月对其办公楼、厂房进行如下改建或调整:

1.更换一栋办公楼的中央空调系统和全部灯具,其中旧中央空调的入账价值30万元,新中央空调入账价值80万元;旧灯具入账价值0.2万元,新灯具入账价值5万元。

2.将其一处厂房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

该企业咨询下列问题,请你逐一回答:

(1)更换的中央空调是否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请简述理由。

(2)更换的灯具是否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请简述理由。

(3)分析厂房出租对房产税计税方式的影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房产税是分摊计税还是在当年一次性全额计税?

(1)更换的中央空调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理由: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例如中央空调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2)更换的灯具不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理由: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厂房出租前,应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余值×税率(1.2%)。 厂房出租后,应以不含税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租计征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率(12%)。

15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违规建造了临时仓库,后被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城市规划,属于违法建设,要求该企业将其拆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未经批准建造的仓库,拆除之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2)被拆除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扣除?

(3)哪些与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损失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1)需要缴纳房产税。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提示:已构成应税房产的违章建筑,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投入资金建造的临时仓库属于违法建筑,需要拆除,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其相应的进税额不得抵减销项税额。

(3)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违规建设临时仓库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上述损失属于违法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首先,身为会计人员都应该清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现在是4月底,还未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抓紧时间了。注意最后的截止时间哦!

接下来是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填写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有10个表格修订了内容,下面是具体的变化汇总以及修订后的填写说明,不清楚,借此机会瞅瞅吧!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修订的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填写

五、《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案例填报示例

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案例填报示例

七、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以还是建议大家提前做这项工作,到最后一个月,时间上就有点紧张了!上述整理的有关申报表的变化内容及填写说明,就到这里了,也祝大家接下来的财务工作一切顺利哦!

【第13篇】扩散周知!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7日

【第14篇】年度纳税怎么申报表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报表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了权威详解。

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改哪了?

(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1.删除原表单实用性不强或者存在重复采集情况的项目。如:原“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2注册资本(万元)”“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204记账本位币”“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302对外投资(前5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对“101汇总纳税企业”的填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分类,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企业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关联。

3.为满足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的填报,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相关表单的关联,增加了“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报项目。

4.为加强对企业股东和分红信息的采集,对原“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金额”列次,并将纳入填报范围的主要股东由投资比例前5位调整为前1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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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改哪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1.为使纳税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将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3.为解决纳税人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计算问题,明确计算方法和填报口径。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0”。

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抵减金额同时填入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二是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弥补金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进行计算,并将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列。

4.为避免产生理解歧义,增强计算过程的确定性,对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原第4行“销售费用”、原第5行“管理费用”、原第6行“财务费用”、原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添加了“减:”的标识,对原第9行“投资收益”添加了“加:”的标识。

5.删除了不参与本表计算的原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和原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期间费用及纳税调整表

(五)《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增加第24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

(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满足“党组织工作经费”纳税调整需要,增加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

2.由于填报内容发生变化,增加了技术入股等递延事项,将原第36行“(一)企业重组”项目名称调整为“(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增加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项目。

【第15篇】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什么要修改?修改的背景、原因、基础和目的分别是什么?

【全面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全面修改了9张附表,即:

1、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2、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重点】

4、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

5、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重点】

6、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

7、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重点】

8、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

9、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重点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重点修改了4张表,即:

1、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

2、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3、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重点】

4、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重点】

【一般性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一般性修改了申报表封面和5张附表,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2、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3、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6、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集结论】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删除4张附表,全面修改了9张附表,重点修改了4张表,一般性修改了申报表封面和5张附表,共涉及各类申报表22张。有关2023年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与业务处理技巧,请务必参加中财讯于2023年1月份在全国各省市举办的为期两天的培训班进行学习。不能前往课堂培训学习的财会人员,可以通过中财讯app【智通财税】进行现场直播培训学习,一台电脑、一部手机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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