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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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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3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3年8月11日,《城建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税法实施准备工作,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建税征管工作,明确城建税执行中重点难点问题,便利征纳双方执行操作,税务总局在系统梳理现行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8条,对以下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
三、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例1】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3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例2】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3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30)×5%=6(万元)
四、所有两税税额是否都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不是。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例3】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3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50万元增值税是进口货物产生的,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50)×7%=3.5(万元)
五、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有什么具体规则?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例4】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3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3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100)×7%+20×7%=1.4(万元) 2023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200-100)×7%=7(万元)
六、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行政区划变更导致城建税适用税率变化,从何时起适用新税率?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八、城建税与两税如何实现同征同管?
在缴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在缴纳两税的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也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城建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因此,上述的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建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 【例5】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3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建税为: 150×7%=10.5(万元) 考虑到两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为提前做好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衔接,《公告》还明确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对《公告》实施提供了哪些便利和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3年5月1日,税务总局在部分地区试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以下简称申报表整合),在成功试点经验基础上,8月1日推广至全国,为《城建税法》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持。 申报表整合实现了两税和附加税费“一表申报、同征同管”,附加税费附表从两税申报表主表自动获取信息,建立留抵退税额使用台账自动获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公告》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避免纳税人填写错误。申报表整合还实现了两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费关联,进一步完善附加税费与两税的同征同管。 《城建税法》施行后,申报表整合内容不变。
十、《公告》从何时起施行?
为与《城建税法》施行做好衔接,《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建税法》施行时间一致。
按照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均可以享受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的减半优惠。而由于政策出台较晚,目前2023年1-2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已经按照国家政策进行了全额申报,并将相关税金计入当期营业费用,现在我们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是不是需要调账,又要怎么去调账呢?
按照国家当前对小微企业税费减免的规定,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不满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费,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无论是全部缓交,还是50%缓交的纳税人,均需要按照新规定更正原申报,那么企业应交税费的总额也要调整为实际欠缴数。如减半缓交的纳税人,已经完税50%,原50%税款作为欠税在“应交税费”挂账,新政策调整后,企业无欠税了,需要做调整,分录为:借:应交税费(50%部分)贷:税金及附加。进行调整后,企业应交税费余额与缓交税款总额相等,你做好了吗。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免征的部分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
若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23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还需要计提城建税吗?整体上来说,对于小规模企业的纳税优惠福利政策还是蛮多的,税法规定小规模企业销售额只要月度不超过3万或季度不超过9万的可以免征收增值税,其中包含不缴纳城建税。所以说后期要是遇到了免征增值税的问题都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咨询。
导读:建筑一般纳税人都交什么税?这个问题涉及到会计知识并不复杂,大家只要认真阅读理解下文中会计学堂的介绍,就能有所收获。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疑问,不妨进入会计学堂的答疑中心,我们有专业的老师在线为你服务。
建筑一般纳税人都交什么税?
答:建筑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增值税11%
城建税=增值税*7%或5%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企业所得税25%
个人所得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
印花税就需要看什么税目了,比如建安合同,是万分之3
零售企业应该交哪些税?税率各是多少?
国税:增值税--销售额/1.03*0.03(小规模纳税人时)
(一般纳税人时::增值税--销售额/1.17*0.17)
所得税;报表利润的25%,也有核定征收的.
地税:营业税-销售收入的3-20%(根据行业不同,税率就不同.一般是3%、5%)
城建税---增值税额*0.05(县级)
---增值税额*0.07(县级市以上)
教育附加------增值税额*0.0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0.02
个人所得税---这个是针对职工的,超过2000元时缴税.
印花税---下列是要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以及税率(税额),只要发生了这些合同、凭证、帐簿,就要缴纳印花税,跟你是否一般纳税人无关:
税率为万分之三(3%%):一般按销售收入的3/10000征收.
建筑一般纳税人都交什么税?通过阅读以上详细的介绍,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问题应该都有了自己的理解.更多精彩的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案例 华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3年11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10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公司涉及出口货物),10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6万元,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20+10-6)×7%=8.68(万元)
上述案例中,120万元已经“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所以在最后公式中就没有再单独计算扣除;“增值税免抵税额”主要是出口退税企业会涉及到,一般企业不涉及。
城建税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申报表怎么填
第一步:纳税人在'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先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等正税.申报成功或扣款中、扣款失败、扣款成功等情况下,可以填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第二步:纳税人填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报表打开时会自动带出增值税或消费税申报数据,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数据.同时,填入地税计算机代码等信息后,提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第三步:纳税人在'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点击'受理结果',查询申报受理情况.如果受理成功,则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缴纳税费事宜.
根据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予减免。
免交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要交城建税么?
小规模三万以下增值税减免了,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也是不计提的,不用缴纳。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是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消费税额,既然没有了计税基础,那么自然不需要缴纳。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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