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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纳税申报期(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9月纳税申报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9月纳税申报期

【第1篇】9月纳税申报期

税局刚刚通知:9月10日-13日放假三天,9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9月征期日历及要点,财加教育整理如下:

01 9月征期·日历

9月1日-20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资源税、水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

9月1日-25日:

申报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9月1日-30日:

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次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次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按次缴纳)、海域使用金(按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次缴纳)

02 9月征期·要点

1、缓缴到期,该补缴了~

对于享受税费缓缴的纳税人,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于2023年9月1日-20日期间,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具体可以参照如下:

企业缴纳缓缴税费方式:

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模块下查询到享受缓缴的税费,点击“缴纳”进行主动扣款!

2、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免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对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9月纳税申报期,按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收入就不用再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了!

3、留抵退税!顶格减免“六税两费”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对养老托育服务业实施一系列帮扶政策,包括:

1)对养老托育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免除国有房屋租金至年底;

2)增值税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按月退增量;

3)各地今年内顶格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一些地方已先行推出帮扶举措,比如四川提出对其发放一次性防疫补贴、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等。

4、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刚刚,重庆、郑州、濮阳等地医保局发布《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解决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缓缴自9月开始实施,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2023年9月、10月、11月3个月为缓缴月份,缓缴期为3个月!

自12月起按月补缴,恢复正常缴费。

5、这53个事项的罚款,取消/调整了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具体取消/调整罚款事项的内容,点这里阅读:重大利好!这53个罚款事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

03 9月实施/延续的政策

1、营业执照,焕新!

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后的营业执照!

新版营业执照调整了照面内容,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等,增加了“出资额”信息项,相应的事项名称和位置也有所变化(具体变化点这里);

2、全电发票,来了!

自8月28日起,青海、贵州、甘肃、云南、天津、山西、广西、西藏、辽宁、大连、新疆、海南、黑龙江、吉林、宁夏等15个省(市、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将接收由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具体全电发票的优点与热点问答,点这里回顾:再见了纸质发票!全电发票来了(全国范围内)

3、医保计入方式、缴费、报销、结算全变了

1)9月1日起,北京医保个人账户不可取现;

2)9月1日起,北京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

3)上海已先行开启“医保家庭共济网”,北京将于12月起实施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

4)各地医保局明确,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将于9月1日开始,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50元!

具体情况点这里回顾:重大改革!医保计入方式、缴费、报销、结算全变了!9月1日起个人账户不可取现

4、继续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

为扩大消费、培育新增长点和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相关产业升级、绿色低碳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1)将已两次延期实施、今年底到期的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实施至明年年底;

2)保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稳定,继续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

更多财税政策,关注财加教育(后台回复关键词【政策】实时订阅最新的政策动态),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推送!

【第2篇】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

1、4月申报关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新政

填报要点: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2、季度预缴关注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

填报要点: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

填报要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启用新报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4、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不明事项!欢迎私聊!有问必答![锦鲤到来]

【第3篇】在每月纳税申报期

2023年1月来了,又到了第四季度预缴的时候了,这些优惠政策的改变,各企业务必要引起关注!

01

定了!1月征期延长!

税局明确: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6日。企业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一、征期1-16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季)、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季)、烟叶税(按月)、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期1-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

另外,2023年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了!

02

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另外,预缴第四季度税费时,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间继续延长至至2023年12月31日。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如下:

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划重点!!

1、小微企业2023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此处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如下表所示。

3、全额返还≠不缴纳

小微企业享受2023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3年认定数据。

三、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100%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假设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花费100万新购进设备、器具,那么,在当年汇缴时,可以按照200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缓缴税费1月将到期!

自2023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03

增值税法(草案)公布

目前,增值税法(草案)已正式公布。其中,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继续维持现行方案不变:

1、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

(1)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

(3)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2、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另外,增值税法(草案)相对于暂行条例,这些重点变化企业需要明确:

变化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

在草案第七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三:明确了4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变化四: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其中1条为兜底条款)

草案中,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变化六: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草案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且未提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整的增值税法(草案)全文及其变化细则,请关注次条内容发布。

更多企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长财咨询~

【第4篇】各个税种纳税申报期限

财务会计收藏备查:18个税种纳税期限大全!纳税申报是有时间规定的,作为报税人员来说,要掌握好这个时间,预期申报的,可能给企业带来税收滞纳金,也对企业的纳税信用不有影响,所以,今天在这里汇总了18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时间汇总,相关的政策也有罗列。详情内容见下文。

一、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上述有关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期限

六、烟叶税的纳税期限

七、关税的纳税期限

八、船舶吨税的纳税期限

九、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其他税种的纳税期限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是今天整理的有关18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容,报税的会计人员,希望今天的内容可以让大家掌握18个纳税申报的时间,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第5篇】2023纳税申报期限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大同市税务部门对平城区等地2023年10月份申报期限进行延长。

具体为→

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新荣区、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将2023年10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5日。纳税人若到11月5日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

据悉,市税务局还将开展“非接触式”办税,为全市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利安全的办税环境。

记者 吴华

责编 王宇

【第6篇】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

因1月15日为星期日,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1月申报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2023年9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按季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2、符合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和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3、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11月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明确了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5、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来源:陕西税务

【第7篇】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

印花税法施行啦!一起了解新变化以及申报新操作

甘肃税务2022-07-06

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印花税法》实施后,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首先,请记住三个公告:

1.《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注点一:

税目有哪些变化?

《印花税法》中共有合同(指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四大类税目,17个明细税目。较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关注点二:

税率有什么变化?

部分税目的税率降低:

1.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调整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3.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4.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仅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合计征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关注点三:

应纳税额尾数有何新规定?

实施印花税法后,纳税人需要按照实际计算税额缴纳税款。

注意: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关注点四:

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一是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二是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印花税申报?

1.在搜索栏中搜索“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可快速查找(系统支持模糊查询);或者通过功能分类查找【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2.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备注栏的“税源采集”,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注意:无论是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进行印花税申报时,应先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报告。

3.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点击增加;

温馨提示:若要采集2023年7月1日前属期的税源,请通过老版报表进行采集进入老版报表。点击此页面蓝色字体,便可跳转至老版税源信息采集报表页面。

4.页面弹出“税源明细录入页面”,此页面增加“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日期”栏次与“应税凭证数量”栏次。

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且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同一属期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1

a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3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根据税法最新规定,具体处理情形如下:

①a纳税人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无需填写实际结算金额与实际结算日期,并“计税金额”栏次填写0,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

②纳税人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填写实际结算金额1000000元,实际结算日期2023年10月12日,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元×0.3‰=300元

③纳税人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填写实际结算金额3000000元,实际结算日期2023年3月7日,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0.3‰=900元

举例2

b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应税凭证填写1000000份,计税金额填写1000000000元,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万元×1‰=100万元

5.税源信息采集完整,点击保存,即可申报。

注意:若发现申报有误,可在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模块进行报表更正,必须首先更正税源信息采集报告,然后可更正印花税申报表。

来源:甘肃税务

【第8篇】10月纳税申报期

新印花税法将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一系列衔接公告,以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掌握新法

有一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哪家发行了最新的印花税源征收申报表

01

您不需要在旧版的明细表中填写具体的应税凭证名称

接下来,税务总经理还发布了相应的详细清单填写案例

案例:纳税人a按季度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有5份书面销售合同,合同中列出的总价(不含所列增值税)为100万元,一份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列出的总价(不含所列增值税)为1000万元,一份书面产权转让文件,合同中列出的总价(不包括列出的增值税)为500万元。纳税人在填写应税合同和产权转让文件时,应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并在2023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全面申报财产税和行为税,如下:

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a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看到这个案例后,很多纳税人更加困惑

这之后该如何申报印花税?输入每个合同的信息?这不是很费事吗

我过去常常根据公司账目上的收入申报和缴纳印花税。我根本没有合同信息统计。我该怎么办

我根据增值税销项数据申报印花税,我根据进项税抵扣数据申报印花税。我以后怎么填申报单

税务局的这个申报案例有错吗?是不是我们忽略了按收入和销项税申报印花税的情况

事实上,税务局的申报案没有错,但您申报印花税的方式是错误的

印花税本身是根据应税凭证的金额计算的

关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77号公告也规定纳税人应如实提供并妥善保管应交印花税等相关纳税资料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统一建立、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应纳税凭证的归档和收款情况

登记册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数量、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的种类、应纳税凭证,提出凭证的当事人(或接收人)的姓名、凭证的出示(接收)时间、应纳税凭证的金额、件数等

因此,印花税申报和支付本身的方式是通过登记簿完整记录应税凭证的建立,填写税源明细表,并在此基础上申报和缴纳印花税

有了登记册,填写以前的税源表或新印花税法下的税源表非常简单,因为你有一个登记册,登记册是你的手稿

当然,你不需要在税源表中列出所有合同,特别是当有很多合同时,你可以总结并填写。当然,汇总数据来自您的登记簿

例如,纳税人b每季度申报并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签订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中列出的保险费(不包括列出的增值税)达100万元。纳税人在签订应税合同时应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并在2023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全面申报财产税和行为税,如下:

纳税人b应在2023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1‰=100万元

可见,根据税法的规定,印花税的申报是很明确的,这是一个统计申报的过程,每天统计账目,然后分类填写税源表,最后申报纳税

02

但我们总是这样宣布。根据账户上的收入,或者根据发票金额,我们汇总申报并缴纳印花税,税务局检查的人什么也没说

我不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只能告诉你,理论上,正如我上面所说,你需要记录登记册,然后根据登记册中的信息进行申报

至于为什么很多人根据收入或发票进行申报,基本上是因为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无法计算合同。这是一种处理它们的方便方法。长期以来,税务局一直默认这种粗略的申报方式

当然,也有人反对,比如下面的

当然,当我们看到税务局正在检查您的印花税时,如果无法获得合同信息,它也会采取验证方式。验证方法还可以通过收入估算您的印花税支付是否合理。我认为这也可能是为什么许多纳税人直接使用收入计算税款的原因

03

因为您需要填写应税凭证的名称

事实上,这可以自然申报。您可以先申报,后申报

您只能根据税种名称填写应税凭证名称栏。例如,如果您是销售合同,您可以填写销售合同,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填写以下应税金额和其他信息。

【第9篇】2023纳税申报期

政策篇: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政策的制造业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相关规定:

1.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3.行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400万元,设备批发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3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70%【(4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4.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操作篇: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今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步骤~

1.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一般退抵(抵)税管理”。

2.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3.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或自行填报申请数据。

4.进入界面后,首先选择“退税企业类型-特定行业-制造业”,选择申请退还项目,然后填写销售额计算区间、制造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最后点击保存并提交。

【第10篇】1月国税纳税申报期

a科技公司自然人股东h,2023年9月30日以一项软件著作权作价700万元,增资入股到a科技公司,2023年4月1日经自查发现,2023年自然人股东h,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现需要补缴吗?

答:已过追征期,不需要补缴。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第六条还规定,对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从财税〔2015〕41号文件上看a科技公司自然人股东h,应该在2015-2023年三年内分期缴纳700万*20%=140万(假设不考虑该项软件著作权的成本)的个人所得税。

因a科技公司于2023年4月1日自查才发现该笔纳税义务,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因此,a科技公司自然人股东h以软件著作权入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该笔纳税义务已超出五年规定,自然人股东h无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第11篇】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

印花税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小税种,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202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文件,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用好这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在于弄清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那么,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期限是签定日期还是生效日期?认缴制下股东缴纳了出资,印花税该在什么时间申报?

小税种也有大问题,其中的纳税申报期限,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棘手问题,不熟悉印花税规定的,还真不一定知道。不同的印花税缴纳方式,纳税申报期限也不同,今天凡人就和大家聊聊关于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

一、印花税的四种缴纳方式

一是应税凭证贴花纳税。即由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缴纳。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要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粘贴使用印花税票纳税的,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二是大额税额开票征收。纳税人印花税应纳税额较大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单笔开具缴款书缴纳。三是频繁业务汇总申报。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四是难以据实依法核定。纳税人不能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是典型的行为税,只要应税行为一发生,纳税义务就发生。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于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又在国内履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当然,如果两头在外的合同,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三、印花税的五种纳税申报期限

印花税纳税义务确立后,不像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那样无论何种征收缴纳方式,都有着相对固定的申报纳税期限。不同缴纳方式的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各不相同,差异较大。

一般凭证即时贴花。采取粘贴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的当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不同的应纳税凭证,其书立或者领受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对于合同来说,其合同各方签字生效时间,即为合同书立时间,小会计甲问起的“产权转移书据”,采取贴花方式缴纳的,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签定日期;对于应税证照来说,以纳税人从有权机关领受证照的时间,即为领受时间;对于账簿凭证来说,一般是年初启用新账簿的时间为书立时间。简单地说,就是账簿凭证印花税以年为申报纳税期限,其他凭证、证照,以次为申报纳税期限。对于按次的,其纳税时间应为书立或领受的当日;以年为申报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应在次年设立新账簿的当日贴足印花税票并划销。

资金账簿按年计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一直存在争议。不仅如此,注册资本印花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也是小会计、小税务们常常出错却不自知。《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汇总缴纳按月申报。《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规定,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但却没有规定汇总缴纳的申报期限,参考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汇总申报缴纳月份的次月15日内申报。

国外合同使用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采取贴花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采取汇总申报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汇总登记的次月15日内。

核定征收按月(季)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第12篇】2023年纳税申报期限

2023年的大征期来临,4月申报纳税期限因清明3天假期延长至4月20日,而上海税局明确上海地区4月申报纳税期限将延长至29日。

在此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需要纳税申报,具体的流程,不要弄错了,就按这个来。

以税务ukey版抄报方法为例,无论是采用自动抄报还是手动抄报都离不开上报汇总、增值税申报、反写监控的流程。

1. 自动抄报

在网络稳定,服务器、端口号正确的环境中,开票软件可以自动完成抄报,系统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再次打开时开票软件也会自动反写。

这样的抄报方式在效率上有很大的优势,现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也不乏类似的智能方式,尤其是在发票管理方面,会计可以通过《发票小工具》扫码录入发票的同时自动查验发票重复和虚假情况,免去了会计在发票台账和国税网页上反复手工填写发票信息。

2.手工抄报

自动抄报不成功,还可采用手动抄报的方式。

上报汇总

申报增值税

反写监控

确认成功

【第13篇】税务局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荣发在31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将延长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很多纳税人是按季度申报的,4月份是疫情发生以来第一个季度集中纳税申报期。也就是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大量纳税人将在4月份纳税申报期集中体现享受。为此,税务总局决定延长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截止日期统一由4月20日(周一)延长至4月24日(周五)。(张旭)

(来源:中国新闻网官方微博)

【第14篇】地税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红山区等地纳税申报期限

有关事项的通告

因11月份赤峰市中心城区等地突发疫情,为全力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便利办理纳税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现将延长赤峰市红山区等地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区域及时限:对赤峰市红山区税务局、松山区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喀喇沁旗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的纳税人,将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1月29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仍为11月30日。

(二)延期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三)延期申报“非接触”办理路径: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2023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第15篇】2023年七月纳税申报期

1月征期延长!纳税人请留意各地方税务局的公告信息,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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