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应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纳税肯定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当然,在企业计算税款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晦涩难懂的专有名词。在这样时候,我们还是需要“咬文嚼字”一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补还是退?
对于“应纳税额所得额”来说,不存在补税或退税的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依据。我们不能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搞混了。
如果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那么企业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负值,就说明企业当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当期获得的收入,减去可以税前扣除的各类费用,就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区别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算税款的依据,而“应纳税额”是需要需要缴纳的税款。他们两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当然,我们在看这些字眼时,也要十分小心才行。毕竟他们看起来真的差不多。当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正数就表示,企业需要缴纳税款;而是负数表示企业处在亏损的状态。
而对于“应纳税额”就不同了,如果企业的“应纳税额”是正数,表示企业需要补交税款;如果企业的“应纳税额”是负数,表示企业以前预缴的税款预缴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当期就不需要缴纳税款了。
企业所得税应补所得税额为负数怎么办?
对于企业来说,在预缴的时候肯定是尽快少交税款。但是,即使计算的再好,也可能出现季度预缴税款时交多的情况。
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就会出现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为负数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有两种选择:
1、申请退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先季度预缴,再年度汇缴清算。在预缴的时候,交多的税款,在汇算清缴完成后,就可以申请退税。
当然,这样的情况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比较少见的。毕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过特殊环节的调整,企业一般都是要补税,很少有退税的情况出现。
当然,企业平时多交了,申请退税也是很好办的。
2、留待以后年度抵减
企业如果平时预缴的税款多了,除了可以申请退税以外,也是可以留待以后抵减应交税款的。
当然,企业存在多交的税款时,需要在下一年度缴税时填写《多缴税款抵交应纳税款表》。然后,根据即使多交的税款,申请抵减即可。
当然,企业缴纳的税款也是公司的真金白银。企业还是要能少预缴,就少预缴的。
不过,企业企业在季度报税时出现亏损的情况,企业据实填报即可。如果企业当年没有实现盈利,实际产生的亏损也是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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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所有试题均来源于近十年历年真题,根据历年考试频率,精选高频考点考题,其中客观题共299道,主观题共66道。附解题技巧、答案解析、考查方式、考点小结!
本章考情聚焦
本章必刷题训练考点2.8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回顾】本考点在2011-2023年中,单选考查了4次。本考点主要是从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
【单选2.8-1】某电梯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购进5部电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税额52元;当月销售5部电梯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22万元,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收取不含税保养费10万元、维修费5万元。该公司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14)
a.21.92万元
b.10.4万元
c.27.9万元
d.8.95万元
【解题技巧】
1.税率是多少?
2.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3.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答案解析】d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该公司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22÷(1+13%)×13%+(10+5)×6%-52=8.95(万元)。
[比心]
【单选2.8-2】某船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船舶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0万元、税额46.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含税收入包括国内运输收入1287.6万元、期租业务收入255.3万元、打捞收入116.6万元。该公司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14)
a.87.19万元
b.92.4万元
c.98.3万元
d.103.25万元
【解题技巧】
1.税率是多少?
2.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3.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答案解析】a
国内运输收入和期租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打捞收入应按“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287.6+255.3)÷(1+9%)×9%+116.6÷(1+6%)×6%-46.8=87.19(万元)。
[比心]
【考查方式总结】
【考查方式总结】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项税额(结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掌握增量留抵退税
3.三项特殊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
[比心]
【往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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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3号公告,主要是为了支持复工复业,针对符合该文件规定要求的,均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我们在实务中要判断上述几个条件是否同时满足,只有同时满足,才能享受相应的税率优惠。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也就是说,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在3-5月份发生的适用3%征收率的的应税收入才可以减按1%执行。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该期间,而为了享受1%优惠税率,将3月份之前未开具的或者6月以后将要开具的发票集中在3-5月份开具,那就属于发票适用税率错误,发票开具不合规,当然税款也没有足额交纳,将存在欠缴税款的涉税风险。
案例1:某小规模企业甲在2023年2月20日售出一批消毒用品,款项也于当日收讫,而甲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于3月5日给客户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销售该批消毒用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20日,即为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如果2月底前因为其他条件未及时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在3月5日开发票时,也应选择3%税率,而不是1%。
2、纳税人主体身份:
这里享受政策的纳税主体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小规模纳税身份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如果主体身份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它适用的税率为3%,该项政策也是不能享受的。
案例2: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承接某地产企业的老项目,适用3%简易计税,那么这里,虽然它也是3%的税率,但由于纳税人主体身份不符合政策规定,也是不能享受该项政策的。
3。税率:
同样,这里享受政策的原适用税率是3%,只有同时符合政策的其他条件,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如果原适用税率不是3%,当然也不能享受该政策。
案例3:某小规模纳税人乙企业(非湖北省),在2023年3月份将自己不用的房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的租金收入,在纳税申报时,该项业务也不能减按1%的税率,而要适用税法规定的5%的征收率,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因为原税率不是3%,也是无法减按1%税率享受优惠的。
二、在使用该优惠政策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一:免征与减征处理方式选择问题
财税2023年13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万以内(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同时,非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在3-5月份,这两个增值税政策是并行的,如果未达到月销售额10万以内(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是免征的,如果超过该标准,可以全额享受减按1%的税率,企业在使用这两项政策时,要注意如果纳税义务都发生在3-5月,集中开具发票造成销售额超过免征额度而要全额按1%征税,也就是说不能为了适用1%的优惠政策而放弃更优惠的免征政策,使企业得不偿失,多缴税款。
当然,符合免征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企业要开具专用发票,就不能适用免征,而可以按1%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免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减按1%税率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4:某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3月份发生含税销售收入102,000.00元,按月缴纳增值税:
(1)如果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则:
不含税收入=102000/(1+1%)=100990.10元
应交增值税额=100990.10*1%=1009.90元
(2)如果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则:
不含税收入=102000/(1+3%)=99029.13元<10万元
免征增值税
由上述案例可以发现,企业选择适用3%征收率,因为不含税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免征额度,免交增值税;而企业选择适用1%征收率,仍需要缴纳1009.90元。因此,同一项业务,企业可以选择的征收率不同,对税负影响也是有区别的。
注意二:纳税人身份变化问题
由于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的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3-5月份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也就是说比之前适用3%征收率,企业实际是享受到了2%的税率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把业务集中在3-5月份发生,一定要考虑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的问题,如果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要被强制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也就是说企业要充分考量自身整体业务量及公司整体税费负担、后期进项能否取得等因素,以防自己身份引起变化而使企业整体税负增加,暂时享受到的税率减免政策和公司整体税负相比,并不占优势,导致得不偿失的被动局面。
注意三: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2023年13号公告规定,这次将在2023年3月1日-5月31日之间符合条件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相对于原适用3%的征收率是一项税收优惠,但是大家也看到了,该项优惠采取的是直接降低征收率的方式,也就是说,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是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也是1%,在优惠期间就和原法定3%的征收率没有关系了,当然会计处理时,无需体现按照3%征收率和按照1%征收率所减少的税额,当然也不需要在账务中体现任何差额,直接入账即可。
如上述案例4,如果企业选择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9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9.90
注意四:发票开具问题
如果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规定的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开具发票时,在税率栏应该选择”1%”,而不是3%或者其它税率。
注意五:纳税申报问题
由于该项税收优惠是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纳税申报表没有及时更新,也就是说没有可以填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栏次,因此在纳税申报时,销售额还是填报在原“应征增值税不含销售额(3%征收率)”的相应栏次里,而将3%与实际适用1%征收率的差额填报在“本次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里,这个差额本质上一个虚拟计算,以保证申报最终结果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是相互吻合一致的,这也是与会计处理略有不同的地方。
注意六:自然人代开能否享受1%税率问题
2023年第13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体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符合规定的小规模纳税身份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企业。那么,自然人提供纳税服务,代开发票可以享受减按1%的增值税税率优惠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统称,是依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成为纳税义务人的个人。其中个体工商户是税收征管法所明确规定的,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而其他个人则包括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因有临时行为等原因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成为纳税人的自然人。
由此可以看出,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也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当然也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按1%税率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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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投资科技型初创企业涉税问题咨询热度较高,主要集中于投资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确定。现行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符合规定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据此,投资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对投资主体来说至关重要。
投资额的计算
确定投资额,是相关主体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第一步。投资方式不同,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投资额计算指标不同: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看实缴投资额单项指标;若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进行投资,看实缴投资额及实缴出资比例双项指标。
具体来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三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按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例如,a公司制创投企业对某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认缴出资500万元,实际出资300万元。若其他条件均满足,则a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确定,即300万元。在此基础上,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70%=210(万元)。
财税〔2018〕55号文件同时明确,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的投资额=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创投的实缴出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发生变动,能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主体,仅为合伙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的合伙人,并按照当年年末的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计算投资额。
举例来说,深圳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企业原有a、b、c三位合伙人。2023年10月1日,甲企业投资上海乙初创科技型企业;2023年10月1日,甲企业投资乙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023年1月3日,d以增资方式入伙甲企业。那么,甲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备案时,仅需就投资满2年的合伙人a、b、c的实缴出资比例,计算这三位合伙人的投资抵扣额度。
假设在此案例中,甲企业对上海乙初创科技型企业实缴投资额为100万元,合伙人a对甲企业投资3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a对甲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为25%,则合伙人a对上海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为100×25%=25(万元)。在此基础上,a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70%=17.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确定投资额后,相关主体需进一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也有所不同。
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2023年1月,深圳e公司投资上海初创科技型企业f公司100万元;深圳e公司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深圳e公司享受投资优惠后,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00-100×70%)×25%=82.5(万元)。
天使投资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满2年(含)后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股息红利所得)。举例来说,2023年1月,自然人吴某投资深圳某初创科技型企业100万元,持有股权比例20%。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2023年1月,吴某转让其持有该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所得300万元。假设股权转让价格符合规定且无其他费用,吴某此次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成本=300-100=200(万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100×70%)×20%=26(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沐林财讯
日常的财税业务中,经常出现许多抵扣、抵免、抵减名词。还陆续出现了加计扣除、加计抵减等业务。究竟有什么分别呢?小编带您一一攻破。
一、增值税方面
1、正常进项税额的抵扣
增值税抵扣是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以及其他服务时,可以将根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扣减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取得的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这个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行为,就是增值税抵扣。抵扣凭据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抵减税额
增值税抵减是国家针对企业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支出的技术服务费,制定的一个专门的政策。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3、增值税抵免,是专指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对相应的税额进行抵免。
4、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时抵扣9%,领用时抵扣1%。
5、加计抵减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文件,指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8〕55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应纳所得税额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并且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抵免。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4、加计扣除
(1)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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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来讲,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其计算过程是如下的逻辑: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如此这样,我们可以发现,这真是要按税收规则核算一次账才能按这个逻辑算下来。我们的申报表有这方面的逻辑体现。
我们发现,在所得税法的计算公式中的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可以找到位置的。但是对于 “收入总额”和 “各项扣除”,其实就是通过 “利润总额”和 “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 “加计扣除”等组合对应的关系,因为我们再用税法的标准核算一次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不现实的,故此曲线完成了会计口径到所得税口径的收入、扣除的转换。至于其中的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表述的,还有就是“境外所得”的因素,是我们所得税法规中的一个特殊处理方式,相当于是对于公式的技术性调整。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理论与实务,其实就如同上述内容的对接关系一样。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一 、纳税义务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提示】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其中之一在中国,即是居民企业。
二 、征税对象与税率
三 、所得来源地
所得类型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 、应纳税所得额的两种计算方法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其中,会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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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甲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20万元,2×17年12月12日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a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a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a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720+(200-120)]×25%=200(万元)。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乙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80万元,2×17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780+20)×25%=200(万元)。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丙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20万元,2×17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820-20)×25%=200(万元)。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丁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20万元,2×17年发生研究阶段支出4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丁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820-40×50%)×25%=2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的常用术语,是计算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一般而言,应纳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的乘积。
纳税
一、何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
1.不同的所得税有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所得税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
(1)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其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起征点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六万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2.应纳税所得额不是要缴纳的税款,而是计算税款的依据。
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二、案例分析
小王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技术工人,2023年12月实发工资20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000元,没有其他的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1)应纳税所得额
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起征点)-4500-3000=7500元
(2)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综合所得适用的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12月份的应纳所得税额=7500*10%-210=540元
个人所得税
一、使用电子发票有哪些好处?
1、发票领用只需电子发票号段,无需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简化领用流程;2、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填开,无需打印,节省设备、人员成本;3、发票实时接收,随时下载, 减少邮寄、保管成本,避免取得跨期发票;4、利于保管,无需纸质载体,避免丢失损毁风险。
二、企业因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时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三、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多少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企业销售货物当月收取定金,下月发货时收取尾款,什么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汇算清缴时多缴税款,申请退税时可以要求加算利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因此述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仅供参考。
在确定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计算应纳税额,在确定时间界限时,应掌握以下有关规定:1.销项税额的时间界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了应税劳务后,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关系到当期销项税额的大小。关于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税法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确定销项税额的时间根据本章第十二节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执行。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多少。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
发票认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发票稽核比对、异常发票核查以及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推行“以票控税”、加强税收征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影响纳税人不同纳税期应纳税额。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总的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税法对不同扣税凭证的抵扣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
(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 10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坷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法i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人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无须申请数据核对。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的,其取得的票证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取消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超额七级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年度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年表换算为月计算应纳税额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超额五级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比例税率20%)【提示】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税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费用扣除金额-减免税收入因为项目不同,费用扣除金额不同,需要按不同的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稿酬折上折56%)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据实扣除)+劳务报酬所得 x(1-20%)+稿酬所得 x(1-20%)x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x(1-20%)
专项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子女教育:满3岁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每个子女1000元/月【提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继续教育:学历教育,400元/月x48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父母可选择一方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年
大病医疗:15000以下个人负担,限额80000元/年,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本人或配偶+首套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最长20年,可选择夫妻一方或各50%扣除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1500元/月,其他城市人口100万以上,1100元/月,人口100万以下,800元/月
赡养老人:以家庭为单位,2000元/月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费用80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 x(1-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20%
其他费用扣除标准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个人捐赠的扣除规定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30%全额扣除:捐赠给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教育事业【记忆:老少爷们搞学习干公益】
其他扣除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6万=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2023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三级预扣预缴适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折上折56%)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70%x20%(预扣率)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70%x20%(预扣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20%(预扣率)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20%(预扣率)
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限额800-800)x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限额800)x(1-20%)x20%
个人取得房屋转租的收入(财产租赁所得)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作者:小晟
疫情当下,国家为了缓解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压力,不断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自2023年4月1日起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等等,连锁服务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尽量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下面由小晟带着大家一起梳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全套财税处理。
01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02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选择“免税”,而不是“零税率”。见下图:
03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分为两种情况,内容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那么两种情况的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呢?见下图:
图一: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填写
图二: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填写
图三: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填写
04
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
根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免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真题】1.某公司2023年从业人数130人,资产总额2000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则该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d)万元。
a.10.5
b.52.5
c.42
d.16=100×25%×20%+(210-100)×50%×20%
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及减征规定
1.某商业企业2023年年均职工人数175人年均资产总额4960万元,当年经营收入124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2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a.0
b. 1=(1240-1200)×12.5%×20%
c. 8
d.10
2.某企业为一家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a)万元。
a.20.5=100×12.5%×20%+(280-100)×50%×20%
b.23
c.56
d.70
2.甲企业(非制造业企业)2023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为210万元,当年甲企业委托境外乙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且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甲企业支付乙企业委托研发费用120万元,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境内研发费用在扣除21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05万元
b.境内研发费用在扣除21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57.5万元(210×75%)
c.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扣除12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90万元
d.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扣除12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72万元
【答案】bd
【解析】境内发生的研发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发费以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的2/3中的孰低数额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境内研发费的2/3=210×2/3=140(万元),发生额的80%=120×80%=96(万元),因此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额=96×75%=72(万元)。
6.2023年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2023年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股权的60%进行转让,取得收人600万元,剩余40%进行撤资,取得b企业支付的撤资款项400万元。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中,与a企业持股比例对应的留存收益为400万元。则a企业撤资和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b)万元。
a.125
b.85=(600-500×60%)+(400-500×40%-400×40%)
c.25
d. 100
2.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23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100万元,同时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50万元。已知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两家公司股票均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取得丙公司支付境内不动产转让收入16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项不动产原值1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d)。
a.a公司从我国乙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b.a公司在我国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
c.a公司在我国取得的不动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
d.a公司在我国取得的不动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9万元
【答案】bd
【解析】选项ab:a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免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10%=15(万元)。选项cd:不动产净值=100-30=70(万元),境内不动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60-70)×10%=9(万元)。
20.某企业经税务机关审定的8年的盈亏情况如下,假设该企业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则该企业8年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b)万元。
a. 7.5
b.10=(60-20)×25%
c.15
d.18
【答案】b
【解析】本题最关键的是2023年的亏损还有10万元无法在2023年继续弥补。
(1)企业2023年、2023年、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3年、2023年、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用于弥补2023年的亏损,这三年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先弥补2023年的亏损,弥补完后本年剩余10万元,继续用于弥补2023年的亏损,此时2023年仍有20万元的亏损待弥补,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已全部用于补亏,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先弥补2023年剩余的20万元亏损,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60-20)×25%=10(万元)。
8.某商业企业实行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20万元,赠送商品的不含税市场价为20万元,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的全部成本为180万元,应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和全部费用共计5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商业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a)万元。
a.22.5=(320-180-50)×25%
b.27.5
c. 35
d.72.5
9.2023年3月,甲酒厂将自产的葡萄酒和当月外购的微波炉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其中葡萄酒的成本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不含税);微波炉的公允价值为40万元(不含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酒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d)万元。
a.25
b.30
c.40
d.70=30+40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总结
3.甲企业(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50名高级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约定这些管理人员工作满2年后即可以5元/股的价格购买10000股甲企业的股票。2023年9月1日,已经有5名高管离开甲企业,其余45名高管全部行权。行权日,甲企业股票面值为1元/股,公允价格为11元/股。甲企业2023年实际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000万元。甲企业2023年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b)万元。
a.5000
b.5270=5000+(11-5)×45
c.5300
d.5450
4.甲企业2023年实际发生并支付给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共计1200万元;另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50万元;直接向劳务派遣的员工支付费用80万元,其中属于福利费性质的支出为10万元。甲企业2023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限额为(b)万元。
a.168
b.177.8=(1200+80-10)×14%
c.184.8
d.186.2
6.我国境内的某核力发电企业2023年实际支出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800万元,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50万元,上年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12万元。该企业2023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b)万元。
a.50
b.62=50+12
c.64
d.82
【答案】b
【解析】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0×8%=64(万元)>待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50+12=62(万元),该企业2023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62万元。
10.a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度销售小汽车收入10000万元,销售零部件收入2000万元,出租闲置办公楼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接受外单位捐赠收入300万元,将自产小汽车捐赠给其他单位,小汽车不含税公允价值40万元,本年取得投资收益500万元,该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30万元,则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万元。
a.52
b.64.3
c.68.3
d.68.5
【答案】c
【解析】a汽车制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10000+2000+300+40=1234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30×60%=78(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12340×5%=617(万元),78万元>617万元,则当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617万元,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617=68.3(万元)。
14.甲饮料制造企业的下列佣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是(d)。
a.委托乙中介公司介绍客户,成功交易一笔250万元的合同,于是甲企业以转账支票支付给乙公司15万元佣金
b.委托丙中介公司介绍客户,成功交易一笔500万元的合同,于是甲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丙公司20万元佣金
c.销售给丁企业1000万元的货物,收取款项后,甲企业支付给丁企业销售经理30万元的好处费
d.支付给某中介个人1万元的佣金,以酬谢其介绍成功20万元的交易
【答案】d
【解析】选项a:超过5%的扣除标准,不得据实扣除;选项b:现金支付的佣金(支付给个人除外)不得税前扣除:选项c:不属于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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