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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缴纳工会经费的标准一般是按照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进行缴纳,就地税收的工会经费要计入什么会计科目的问题,以前也有为大家介绍,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处理。
地税收的工会经费要计入什么科目?
答:一般情况下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按工资总额的2%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上缴时,一般在地税网上申报划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工会会员可以不缴纳工会经费吗?
答:首先,工会会员缴纳的是会费;
根据相关规定: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
会费交纳的标准:
是根据不同时期会员的收入情况和工会工作情况,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
现行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会费.
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只要企业发给的是工资,而不是发的奖金、津贴或补贴,就应按本人所得的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
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勿需上交.
本文就地税收的工会经费要计入什么科目的问题到此结束,一般计入管理费用即可,本有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提供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
《河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河南省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和信息传媒类3个类别进行申报,要求场馆类科普基地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
申报单位需有年度和中长期科普规划
《办法》规定,省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和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三类。申报单位需要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申报单位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完善的科普基地档案;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并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技传播的能力,并将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目标;在河南省区域内,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经常性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场馆类科普基地 每年开放不少于200天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动物园、文化馆、气象馆、自然馆、地震馆、水族馆、陈列馆、天文馆、标本馆等。
《办法》规定,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0人次。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专设科普展区 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设施。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矿山公园、科技园区、旅游景点等;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及其他组织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科研中心、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展览馆、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场所,包括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办法》明确,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时,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
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能够持续产出科普成果
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媒介、印刷媒体等为载体,具有全省覆盖能力和丰富的科普资源及普及手段,面向公众开展科普作品创作、报道科技新闻、宣传科技成果、解读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机构,包括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等。
《办法》要求,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需要有固定的栏目、版面或新媒体平台从事科普宣传,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能够持续产出科普类出版物、音视频、展品等科普成果。
每四年一验收 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省科普基地命名备案期限为四年,根据省科普基地建设周期,省科技厅在省科普基地建设第三年年底前开展省科普基地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省科普基地,继续备案为省科普基地,省科技厅统筹科技资金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科普基地,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后审核仍不合格的基地,撤销省科普基地的称号,被撤销称号的基地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再申报。
对获得省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或机构,按规定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并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科普基地。(记者 李娜)
编辑 永东
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耗用资金巨大、涉及领域广泛,是地方纳税大户,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因其税费种类多,成本核算又比较难,所以税收风险是很高的,纳税支出也常常成为这个行业发展的绊脚石。为了避免地产行业面临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风险等问题,合理科学的税务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品房,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假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100万元和70万元时(设贷款利率5%),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
房地产税收筹划过程如下: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10%5%)=(600+1000)x5%=80万元
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由于10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计税依据将增加20万元,造成多缴税款;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减少计税依据10万元,合理降低税负。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企业在该扣除项目纳税筹划时的首选。
企业税收筹划开展的时候,如果能够拥有正确的思路,那么则可以朝着好的方向走。那么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01
对筹资中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不论是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虽然任何筹资方案都可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但资金成本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税收负担的轻重。因此不同的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中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02
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经营同一般的工业生产活动有很大差别,其税收筹划也有其区别,在开发——销售模式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一项新的项目,除了进行各种投资分析以外,还应该进行投资税收筹划,减轻房地产企业的高税收负担,投资按照发生作用的地点可以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03
房地产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
在此过程中可采取的方法包括: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企业通常有许多费用开支项目,对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话,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各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浮动。因此,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进行出售的话,如果增值额略超20%这一临界点,就应当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以达到免税标准。
增加可扣除项目
上一条说到,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如果企业的增值率超过20%临界点较多的话,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例如,将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增加可扣除项目,并增加等额的销售价格。企业不会有任何损失,而增值率降低了。
利用不同的利息扣除方式
虽然现行政策限制贷款流入房地产,但只要是房产开发,就肯定会涉及到大量贷款。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限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要么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要么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在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这两种不同的扣除方式,给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说,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
政府代收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 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我国对土地增值税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除了这些法定的政策以外,还有很多政策性的减免。
开发多处房地产时的核算方式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这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费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收益会更大。
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降低税率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以降低所适用的税率。
转换房产税计税方式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时候存在很大差异。企业可以适当将出租业务转变为承包业务,从而避免采用依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的方式。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仅仅依靠正确的筹划思路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拥有好的筹划人员以及合理合法的筹划方式以及方案,这样才能确保筹划的成功。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乙方 系 加油站投资人、所有权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县✘✘✘镇✘✘ ✘的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证照清单》。
2、本合同标的项下的“ 集用 第 号”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及租赁土地 平方米,共计约 平方米;房产编号为“ 房权证 字第 号”的 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
3、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资产清单>。
二、声明和保证
1、乙方保证对合同所涉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的独立权益和权利,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任何争议及诉讼。
2、乙方确保受让合同转让标的后,甲方能够完全合法拥有所有资产、资质和权利等。
3、乙方保证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资产详情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所交付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及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甲方预付✘ 万元作定金;余款 ✘万元在乙方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后✘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完全搬迁完成后)。
四、资产交付、证照变更
1、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条1、2、3款所列财产及证照。
2、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交付甲方加油站所有工程资料(加油站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资料等),加油站设施、设备等的合同,发票和保修证明等相关原件及资料移交给甲方。
3、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负责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费用由乙方承担。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债权、债务
乙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对加油站原有人员另行安排或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乙方原加油站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声明和保证,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
元,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1、2、3、4项约定,未能按约交付约定财产、变更相关证照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3、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每延期一日支付乙方转让费总额千分之三违约金。但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执法机关和人员要依法执法;另一方面,征纳双方都要守法。
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 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 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款征收管理权。
一、税务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2018 年,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进行了改革。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原有的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两个系统通过合并整合,统一设置为省、市、县三级税务局,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另由海关总署及下设机构负责关税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能:(12项,这里将比较重要易考的列示)
1. 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2. 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 (费 )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3. 参与研究、决策、建议。
4. 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5. 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6.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7.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8. 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9. 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 (地区 )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10. 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11. 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征管主体负责征管的税种税务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海关: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多选题】下列税种中,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有( )。
a. 房产税
b. 车船税
c. 车辆购置税
d. 船舶吨税
【答案】 abc
多选题】下列税种中,由海关负责征收的有( )。
a. 关税
b. 车辆购置税
c. 车船税
d. 船舶吨税
【答案】 ad
三、税收收入划分
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进行了试点调整,中央政府分
享 50%,地方政府分享 50%。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 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 分); ( 2 )企业所得税; ( 3)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5)城市维护建设税;(6)印花税。
3、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
【提示】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近日,荆州首个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在松滋市成立,并迎来首批124名法治工作者参观。
该基地是松滋市国、地税部门共同打造的普法教育“税务品牌”,基地内设24小时自助办税区,满足纳税人非工作时间自助办税需求;配置税收咨询台,由2名业务骨干负责纳税人日常税收咨询解答;设立税收争议维权受理台,建立税收维权团队,专门负责纳税人税收争议的维权受理。
除了主基地外,松滋市国税局还与松滋一小、松滋职校合作建立了两个税收进校园的普法教育基地,形成了“一主两副”的普法宣传格局。此外,基地还争取到松滋市政法委、司法局、普法办、文化局等部门的支持,设立法律顾问点,有效提升了税收普法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
纳税人在安徽省濉溪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业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其中的重头戏就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着眼于更好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着力解决现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目前,《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出台两年多。
“我们把征管体制改革放到与组织收入等重要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列为‘一号落实任务、一号考核内容、一号督办事项’,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全力以赴确保改革取得实效。”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指出,征管体制改革既是顺应纳税人期盼的民心工程,又是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建设,更是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两年多来,我国税务系统聚焦《方案》目标,将《方案》确定的6个方面31类改革事项,细化分解为96项具体改革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目前《方案》确定的主要改革任务已基本到位,成效日益显现,更加有效地发挥出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
“一号任务、一号考核、一号督办”
据《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在《方案》通过第一时间就专门成立《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18个司局和5个综合改革试点省税务局为成员单位,建立周谋划、月小结制度,全力推进这项“一号落实任务、一号考核内容、一号督办事项”贯彻落实,推动改革向纵深挺进。
这其中,关键是紧盯改革谋布局。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的步步推进,既有来自刀刃向内的内生动力,也有来自协调推进的改革合力。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动各地将《方案》贯彻落实纳入地方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盘子,正确处理好条与块、内与外的关系,争取改革最大公约数。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纷纷成立以分管省(区、市)领导为组长的《方案》落实领导小组,所有省(区、市)均以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了《方案》实施意见,各地税收保障办法陆续出台……税收共治的合力迅速转化为深化改革的强大动力。
根据《方案》有序实施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综合考虑确定了“5+7+n”的试点格局。“5”即选择上海、江苏等5个省市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7”即选择北京、广东等7个省市作为专项改革试点单位,“n”即鼓励其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先行先试。
“5+7+n”的试点格局,充分激发了基层改革活力,系统集成了191个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样本,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选出了2个综合改革试点单位、3个专项改革试点单位和11个示范改革项目,对各地试点推行的跨区域税收合作、“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等40多个改革试点项目实施全国推广,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制度成果。
从顶层设计抓谋划到上下联动齐推进,全国税务系统跑出了改革的“加速度”。截至目前,《方案》各项改革任务基本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各方反映积极良好,改革蹄疾步稳向纵深挺进。
“触深碰硬”知难而进
采访中,《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获悉,两年多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啃下了不少改革前进路上的“硬骨头”。
一是国税、地税合作持续优化。国家税务总局以“职能交叉”为突破口,围绕《方案》提出的“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部署要求,发布实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推动国税、地税合作在服务联合、征管互助和协同稽查等8个方面有序开展。
目前,国地税合作实现全面升级,合作事项已达60个,推动国税、地税在更高层次、更深领域谋求共赢。数据显示,全国联合办税服务厅已近9000个,占全部办税服务厅的7成,努力实现让纳税人“走进一道门、来到一个窗、办好两家事”。
二是税收制度改革有序推进。2023年5月1日,作为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据统计,2023年5月~2023年9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共减税10639亿元,有效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拉长产业链条、扩大税基成效明显。
oecd(经合组织)发布的《东南亚、中国和印度经济展望2018》研究报告认为,营改增作为近几十年来中国最重大的税制改革,带动了中国制造业升级、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23年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河北省扩大至北京、天津等9个省区市。采访中,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表示:“改革不仅节水成效明显,还成功探索出‘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共治模式,更好地形成税收共治合力。”
2023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法。为组织实施好这部新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与环保部、财政部研究细化配套政策、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征管基础,全面做好开征准备工作,助力实现人民群众对“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好期待。
三是税收征管方式科学转变。“《方案》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基本完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向本刊记者介绍,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探索建立以“实名办税+分类分级+信用积分+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闭环管理机制,有效提高了征管效能。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对涉税事项进行合理分级,通过差异化管理提高整体税收征管效能。国家税务总局还将1062户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层级提升至税务总局,提升对大企业集团的税收服务管理水平。
四是税收共治大格局逐步形成。税务部门全力打造“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不断扩大税收治理“朋友圈”,实现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基层工作量的“双赢”目标。
税收诚信作为“信用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税收共治的重要领域。2023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央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等29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步步难行。国家税务总局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34个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28项联合惩戒措施,有效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征管改革纵深持续推进
李万甫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介绍说,近年来,征管改革举措出台的数量之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抓落实的任务之重、压力之大也同样前所未有,“关键是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下功夫,积极开展全方位的督察,既抓正面典型,总结鲜活经验,又深入查找问题,弥补工作短板,推进改革落细落小。”
其一,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保证改革“含金量”。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共分5个批次组织30个督察组,对各地改革试点落实情况和改革推进情况进行明察暗访,覆盖所有省份。2023年,先后4次组织24个督察组重点对24个省份国税局、地税局开展实地督察,既总结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又通报各地问题和不足,推动改革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其二,纳税人的感受是检验督察实效的“试金石”。“以前,我们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借助税务部门的实地督察,辅导完善相关资料,使我们享受到了140多万元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烟台东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高波告诉本刊记者。
因此,纳税人“获得感”成为检验征管体制改革成效的首要标准。据第三方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显示,2023年国税、地税满意度综合得分比2023年同口径分别提高了5.49分、2.04分。
其三,绩效管理成推动改革落实的利器。2023年,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已升级至5.0版,将《方案》每年需落实的事项全部纳入绩效考评,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进一步加大了考评结果运用力度,将考评成绩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和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相结合,有效发挥了绩效管理“抓班子、促落实、提质效”的积极作用。
“我们对《方案》中的各项改革任务实行全覆盖考评,通过制定税收战略规划及按年度计划分解考评指标,形成了‘战略—目标—执行—考评—改进’的抓落实闭循环机制。”据国家税务总局绩效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严格考评,税务系统各层级、各部门和各岗位逐项明确具体工作任务,保障了改革任务的高效完成。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绩效评估中心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显示,经全国13.5万名税务干部不记名受访,72.5%的干部认为“绩效管理显著发挥了‘指挥棒’作用,成为各级党组抓班子的有效手段”。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专家评价,“中国税务部门把现代化管理与大数据理念运用到绩效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是非常先进和超前的。”
来源:《瞭望》
近期,河南南阳卧龙区税务局召开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动员会,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具体要求推进依法治税,以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赋能税收营商环境再优化为目标,高效高质量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工作目标任务。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围绕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目标,扎实开展法治税务建设,使法治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不断开创施秉法治营商环境新局面。
一是要加强树立法制意识。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进一步完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对标对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目标任务,持续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提升法治税务建设水平,确保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为税收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要深化普法宣传。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的税收普法新格局,运用微信、税企互动平台、钉钉“豫税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宣传月”“乡村振兴”“便民春风行动”“万人助万企”等活动,推进差异化、个性化普法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执法明法、遵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意识。
三是要严格规范执法。持续抓好行政执法“三制度”,高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也要大力推进“首违不罚”等有温度执法行为,刚柔并济,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实现法制化税收营商环境再优化。(杨云天 张露文 陈莉)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增税时, 如何确认应税收入,如何扣除土地成本, 本不是问题。但是,由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纳税人自销售额中扣减土地成本,导致在确定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土地成本时,经常出现很大分歧。
本文基于一个案例和有关法规,分析如何处理,更符合有关税法的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包括以下问题: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为便于说明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房地产公司拿地成本是109万元,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销售房地产的含税收入是218万元,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9%。
不考虑其他因素,基于这个案例,分析增值税的销售额,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等容易出现分歧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分歧,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a公司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多少?销项税额是多少?按照常用的计算方式,销售额应该是200万,销项税额是18万。
218/(1+9%)=200万
200*9%=18万
但就房地产企业而言,有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4条的规定,a公司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218-109)/(1+9%)=100万。
a公司的销项税额是:
(218-109)/(1+9%)*9%=9万
不考虑其他收入和支出,a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9万元。
之所以按照上述的公式计算,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价款时,取得的票据,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法定票据,无法用“扣税法---抵扣进项税”的方法,抵扣土地成本中实际包含的增值税。但是,土地成本在房地产企业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如不能抵扣与土地成本有关的进项税,将土地成本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房地产企业也无法承受。所以,用“扣额法---扣减销售额”的方式,解决对房地产企业土地支出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尽管“扣额法”不是常用的“扣税法”,不是抵扣进项税,但是对纳税人而言,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是一样的。
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a公司应纳增值税9万元。
假定109万中含有9万元进项税,用一般的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18-9)。
因此,a公司按照18号公告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实际是扣掉了土地成本中含有的增值税。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尽管增值税的销售额是100万,但是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是多少呢?也是100万?
不能这样简单地理解,需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就a公司而言,其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计算的销售额是100万,增值税销项税额是9万,那么土增税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到底是多少?可以有3个选项:100万、209万、200万。
100万是因为自销售额中扣除土地成本,得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应作为土增税应税收入。
209万,是按照含税销售额218万减去9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得出的结果。但是,这9万元的销项税额,不是含税收入中的全部税额,209万中,实际含着9万的增值税。
彻底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是200万,最符合70号公告对土增税应税收入的定义。
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的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在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多少?
109万还是100万?
还是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109万土地价款,如果扣除了其中包含的增值税9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如果没有扣除其中的增值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9万元。
那么,到底有没有扣除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尽管a公司没有用抵扣进项税的方式,扣除9万元,但是用“扣额法”,还是自销项税额18万中,抵扣了9万元,所以,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才剩9万元。a公司按照18号公告计算的应纳税额是9万元。
如果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是9万元,销项税是18万元,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
所以,a公司在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时,事实上抵扣了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如果a公司按照常用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则其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
因此,在a公司应税收入是彻底不含增值税的200万元时,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也是不含增值税的100万元。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概括一下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并分析常见的另外三种方法之不合规之处。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在房地产企业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在确认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时,最符合土增税规定的方法是:
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应税收入;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土地支出,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就案例中的a公司而言,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100万元。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引发争议的,还有另外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元;
第二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0万;
第三种方法:收入确认200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
第一种方法,尽管收入与成本各增加9万,看似增值额一样,但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可以加计扣除,实际的增值额还是少了,导致少缴土增税。
第二种方法,纳税人多确认9万收入,导致多算增值额,多算土增税。
第三种方法,纳税人多扣除土地成本9万元,少缴土增税。
所以,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方式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按照已经扣除增值税后的土地成本,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才符合增值税、土增税的有关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
1.视同销售计税依据,关于无偿配建保障房类似这种无偿移交的,税局内部有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视同销售计税依据有哪些执行口径?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无偿配建保障房并移交,属于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上述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2.关于网上流传“住宅性质车位车库都要算家庭住房套次”是否属实?
答:其表述不准确。不动产交易征税业务中,纳税人申请享受与家庭住房套数有关的税收优惠,税务部门依据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即《住房证明》)办理。纳税人认为《住房证明》信息有误的,如车位、车库不属于住宅,可与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按规定重新办理《住房证明》,并凭重新出具的《住房证明》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6日
来源:中山市税务局
3.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拿地,无偿移交配建用房是否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拿地开发,约定后期无偿移交配建用房8000平方米给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配建用房可能用于(人才房、公租房、保障房),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无偿移交配建房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说和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具体建议进一步联系主管税务局。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4.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a公司2023年在海南从b公司受让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c95%股权(c公司股份由股东b公司持有95%,另外两自然人持有5%股份)间接得到5块地?现想问一下,b公司转让c公司股份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如果b公司交纳土地增值税,对于c公司销售房产后期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成本,是以b公司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作为扣除基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支持?还是以c公司账上土地成本作为扣除基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电话回访情况,如未存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的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5.(1)项目公司取得了3个地块,地块边缘彼此相连,但地块间规划有市政道路,项目建成后会将其分隔成3个独立的小区
(2)3个地块同时动工,工程进度基本一致。
(3)公司取得发改委批复的开发项目备案证明3份,每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取得1份
(4)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也都是按照3个项目办理,每个项目1个证。
(5)问题:作为项目公司来讲,3个在一起的地块,每个地块上各建1个项目,且施工进度保持一致,销售进度有所不同。后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将3个地块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来统一进行清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计算,共同项目的成本费用应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分摊。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6.房地产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处于预售阶段,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
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的规定: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例如:2023年8月,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应当预缴增值税30万元,当月该公司留抵税额50万元。此时,该公司应当缴纳预缴增值税30万元,50万元留抵税额继续留抵,而不允许以留抵税额抵减预缴税额。
在纳税申报上,当月有留抵税额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0,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也为0,可见不能相互抵减。
在会计处理上,预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记载,而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能相互抵减。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7.地下无产权车位,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出让使用权给客户,其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土地增税清算的范围?站在税局的角度,在统计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利时,地下无产权车位的面积是否计入可售面积?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地下人防设施及地下车位,仅出租车位或出租地下人防设施,不发生权属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发生产权转移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对于地下车位面积的确认,政策中并无具体规定,建议您向住建部门核实确认。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8.代扣的施工单位水费如何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来水表是我公司的户头,自来水公司将水费发票开具给我公司,水费发票内容包含三部分:1、水冰雪*用水费,税率为3%;2、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3、水冰雪*污水处理费,免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回,现在施工单位向我公司索要水费发票。我公司在扣回水费时没有加价,是原价扣回,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开票?公告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否包含“不征税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来水……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公司扣施工方的自来水水费需要开具发票,财税(2009)9是自产的自来水可以简易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文件主要针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按照您的描述,您公司不适用上述简易征收文件,应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冰雪水,开具冰雪水不符合如实开具要求。自来水水费包括不征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是否包括公告没有明确,建议咨询税局。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9.如果我国的居民个人张三于2023年已经签订了购房和贷款合同,并于2023年9月开始还贷款。但是因为是期房,未交房,张三一直未缴纳契税和取得房产证。在2023年的7月份缴纳了契税,取得了契税的完税凭证。该住房在其工作所在城市。张三一直在工作所在城市租房。张三在2023年度可以按那种方式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1-6月享受住房租金、7-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1-6月享受住房租金和7-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二选一;3、全年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或者其他方式。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2023年您的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0.我司自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其中有两层房产留做自用。我司的项目于2023年年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自用的房产也于竣工验收的次月开始使用。2023年我司按预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分摊到自用房产的金额计算房产原值,并按此原值缴纳房产税。目前由于项目整体决算尚未完成,项目总开发成本比2023年计算房产税时有所增加。请问我司于2023年计算房产税时,是否应按最新暂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计算分摊房产原值?还是可以沿用2023年房产原值的计算金额?如果应按最新暂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计算分摊房产原值,那么2023年度已申报的房产税是否需要做修正申报?
答:按最新暂估金额计算当期,暂不追溯调整往期。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11.我司与重庆的某商场物业分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协议,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交水电费,提供给我司水电费公司开具给物业公司的发票复印件盖公章及我司应交水电费的收据,不予开具发票给我司,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若合理,我司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该费用?
注:该物业分公司没有转供资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若属于物业公司代收转付水电费,应由水务集团及供电公司开具发票给付款方。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按水务集团及供电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及合同注明分割方式为分割依据。若不属于代收转付,则属于转售水电费,应由物业公司开具转售水电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12.生产企业销售返利发票怎么开?
答:第一种:国税函〔2006〕1279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开具普通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您单位属于第二种情况的,由于价格、数量无法一一对应,一般在操作时,根据金额大小,选取最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息开具对应的红字专用发票。建议具体问题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局。
第三种:如果是返利的话,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名称据实开具。如果是折扣折让的话,根据金额大小,选取最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息开具对应的折扣折让信息表,税收商品编码选蓝字发票上的编码,名称填写折扣折让。您也可以把金额较大的一张专用发票先全部红冲,然后开具两栏,一栏为原蓝字发票的信息为正数,下面一栏为折扣则让为负数,合计金额大于0即可。由于现在专业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都是从2.0系统中勾选的,建议按第二种情形开具专用发票。操作上有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开票盘的服务商或者您的主管税务局。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13.统借统还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下面成立子公司b公司和财务公司c公司,b公司又成立子公司d公司。现在我公司从银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为6%,全部给c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然后b公司和c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协议,从c公司借款3000万元,利率为6%;d公司再与b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协议,从b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6%。请问b公司收取d公司利息时是否缴纳增值税?c公司收取b公司利息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您可以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判定,如果符合规定可以免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能享受免征,若无法判定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4.建筑工程中的监理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如果属于,适用于哪一个税目?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对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5.无发票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
公司属于建筑公司工地上有时会发生一些没有发票的费用如修理打印机,补胎,还有食堂买菜,都是在工地附近的农村中购买的没有发票金额也就几十元至三四百元,收据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能扣除收据填写有要求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16.支付承包所得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司与员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归承包方所有,我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我司向承包方支付的承包所得是否可以在我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凭证是否为发票,如果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承包方需向我司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规定:“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凭承包方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发票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17.(2019)31号公告中,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款中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工作中怎么判断?是指实际付款金额还是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还是发票开具金额,或者需要同时具备付款加开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3.1.1增值税预缴申报 ……五、办理材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具体业务实质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8.老鼠叮咬而报废的存货报废,对应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若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19.一般纳税人购买看涨期权,雪球期权是否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向券商购买股票看涨期权,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购买股票雪球期权,持有到期,按约定收益取得投资收益,非保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转让非货物期货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20.认缴制下,未到章程约定期限,股东尚未出资,那当年向股东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债资比及同期利率如何选择?a公司注册资金100万,b公司100%控股,2023年a向股东b借款一个亿用于生产设备投资,已使用8000万,年利息支出1000万;那a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是多少?个人理解债资比限制,所以能税前扣除的限额=2x100万(注册资金)x10%(利率)=20万。是否有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21.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里的 销售(预售)满三年 是指从第一本还是最后一本销售(预售)许可证时间开始算?
答:同一清算项目,按最后一本销售(预售)许可证时间开始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22.建筑服务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人是管理员,发票违规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 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23.提供纳税担保后,发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是否还征收滞纳金?
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24.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不可以。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个相当复杂而繁琐的工作,对很多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个项目甚至是一个项目公司完节的最后一道工作。如何快速了解“土地增值税”,并提前为复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做准备,以便后续工作中从容应对呢?本文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简称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顾名思义对于非集体所有、非出让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行为并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小产权房转让问题的出现,对于集体用地上建造开发的房地产的转让纳税越来越受国家税务机关的重视,未来对于房地产企业在这一空缺的解决将需更慎重。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常采用开发与预售同时进行的方式。预售即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因涉及成本确定的原因,纳税人短期无法全部准确地计算应征的土地增值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稳定地入库,对房地产企业预售取得的收入按一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开发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那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呢?
案例解析: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某项目,开发过程中,当期收到预售房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假设某企业选择为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①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4000÷(1+9%)×3%=110.09(万元)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4000-110.09)×2%=77.80(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涉及面广,包括在时间节点、项目管理、收入确认、项目成本扣除、有无产权是否用于转让的地下车库处理等内容,涉及财税政策多,计算复杂。财税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土地增值税的重点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将重点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报送
四、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内容审核:
扣除项目明细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
纳税人房地产开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其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放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费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
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再考虑利息的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准确计算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可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予以扣除。
(二)扣除项目合规性要求审核:
①扣除项目金额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取得合法凭据的才能扣除,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⑥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收入和相关税费:
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七、其他
1、地下非人防无产权车位是否参与清算
地下非人防的车位,开发商一般都是以出售给业主,车位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
部分省份以产权定调,有产权就参与清算,无产权就不参与清算,地税局选择无产权不参与清算,根源是车位收入成本倒挂,参与清算势必造成土地增值税减少。国税发[2006]187号对于配套的停车场规定是“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分摊:地下无产权车位成本的分摊
接着上一个问题,确定了是否参与清算,对成本如何分摊,地产车位无产权,不计容不分摊土地成本是没有争议的。如何分摊其他开发成本?是仅分摊建安成本还是包括地上精装修、园林景观、开发间接费用等等?是据实分摊还是全部一刀切按面积“大平摊”。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和计算工作非常繁杂,是土地增值税管理链条中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企业扣除项目及其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合规,有无虚列开支的情况,税务部门审核越来越严格。房地产企业应合规经营,充分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避免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和涉税风险,这是每个企业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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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外地人想要在北京参加车牌摇号无非两种途径,要么通过北京工作居住证,要么通过连续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因为通过工作居住证获取摇号资格难度较大,所以大多数外地人都会选择通过5年连续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来参加摇号。
有不少朋友想问:办理了退税会不会影响摇号资格?
如果办理了退税,是非常有可能影响摇号资格的。因为据北京市交通委规定:非北京户籍人员参与购车摇号,需要连续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其中,“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指的是: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无法继续参与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
重点在于“纳税额大于0,可以断月,不能断年”。税前月薪超过5000元起征点的朋友,每个月工资单上多多少少都会被扣一部分税,少则几十几百,多则上千甚至更高,基本不会“断月”。如果不会“断月”,“断年”又从何而来呢?问题就出在退税上,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平台提醒,根据摇号政策:要求纳税人当年有实际的入库金额,即年度缴税总额-年度退税额>0。
如果在达到个税起征点并且正常缴纳情况下,当年申报个税金额是大于0 的,如果当年个税申报为0或者小于0,那很有可能是因为办理了退税,而办理退税后申报金额小于0就会造成当年个税中断,导致无法参与摇号。
假设小王2023年3月做了2023年度全年的汇算清缴,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国家给他退了1000元的税,但是,2023年1-12月小王缴纳了总共800元的税。这样一来,2023年小王的国库入库金额是800元,出库金额是1000元,实际(净)入库金额为负200元(小于0),这样就会导致无法参与摇号资格!
所以说,想参加北京车牌摇号的朋友,一定要慎重退税!虽然退税是好事,但是如果影响摇号资格就得不偿失了!
不过也有朋友想问:已经办理了退税,而且因为退税导致个税中断无法参与摇号,有什么补救的办法吗?
办法当然是有了,可以通过小豆企服办理单独个税申报,申报个税基数不限,只要手机就能操作,当月办理成功后,次月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询纳税记录,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成功过后每年会有一次纳税记录,非常简单方便!
对于想摇号但是个税不到起征点的,以及办理过退税导致失去摇号资格的,都可以通过单独申报个税进行补救。目前北京市2023年度个税办理进度只剩10月、11月了,想要申报个税的朋友一定尽快办理!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怎样来确定?
答: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增值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应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这样规定比较笼统,因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分为两类情况:
(1)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第(1)项所规定的“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当深入理解,说的是扣除土地价款后计算的实际销项税额,这样规定使“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衔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例:“营改增”后,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拍、挂”取得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当地发改委核准为g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证上注明开工日期为2023年6月1日,项目如期开工。2023年3月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至2023年6月末房产全部预售完毕,取得预售收入为22200万元。2023年9月,项目竣工验收,甲公司按规定开具了増值税发票,办理交房手续,确认销售收入。该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为6660万元,已取得带省财政章的票据。该项目开工以来进项税额留抵额为800万元,开发总成本1800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分析]
(一)应缴增值税
18号公告采用“实耗扣除法”解决土地成本中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应将扣除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从与之配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扣除。
(1)2023年3月收到预收款,计算预缴增值税。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预缴增值税额=203 669 725×3%=6 110 092(元)
(2)预售阶段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2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银行存款 6 110 092
(3)2023年9月,开具发票并交房确认销售,计算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结转预收账款。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销项税额=203 669 725×9%=18 330 275(元)
借: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330 275
主营业务收入 203 669 725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000
贷:开发产品 180 000 000
(4)计算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222 000 000-66 600 000)÷(1+9%)=142 568 807(元)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142 568 807×9%=12 831 193 (元)
与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比较=18 330 275-12 831 193=5499082(元)
(5)土地价款中内含的增值税额如何抵扣?
销项税额抵减额=66600000÷(1+9%)x9%=5499082(元)
增值税是连环税,地价中内含进项税额,因为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解决方法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销售时,以销项税额抵减的方式代替土地价款中内含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额”含在土地价款中,其调减额,使土地成本减少,最终传导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499082
贷:主营业务成本 5499082
实缴销项税额=18 330 275-5499082=12831193(元)
(6)计算“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货差=(18 330 275-5499082)-8000000=12831193-8000000=4831193(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83119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831193
(7)将“预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至此,该项目增值税纳税事项全部完成。
(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増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公式表示如下
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实际销项税额
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18330275-5499082)=222000000-12831193=209168807(元),与主营业务收入差额=209168807-203669275=5499082(元),恰好等于“销项税额抵减额”。
[结论]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总额”是在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的基础上,调增“销项税额抵减额”数额。即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额
g项目土地増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203669725+5499082=209168807(元)
2023年“营改增”之后,广州市对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做出规定,用该文件的计税方法验证上述计算的“应税收入总额”。
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均按“含税销售收入÷(1+5%)”确认。
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9%)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
案例中的“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66600000×9%)÷(1+9%)
=209168807(元)
计算“应税收入总额”的结论与依据穗地税函〔2016)188号计算的结果相符。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怎样按不同类型房产计算应税收入总额”,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时隔24年,国税和地税又重新合并。
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方案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国务委员王勇在做方案说明时指出,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部长通道”上认为,这是一项利民、利税、利企、利国的好方案,税务部门坚决拥护,完全赞同。
那么,在上次分税制改革后,国税地税为何要合并?合并后又对谁有利?
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来源:中新网
24年后重新合并
1994年以前,中国财政体制采用“包干制”,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方采用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截留经济发展成果。
这导致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央财政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双双下降,也使得中央财政事权下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面临资金匮乏的局面。
为了缓解这一局面,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通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改变了中央向地方要钱的被动局面。
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也指出,实行分税制,就是为了防止地方局部利益形成收入混库,使当时的国家改革意图不能得到落实。
“如今,当初的制约条件已经不存在了,技术条件可以保证税收收入不混库,意味着国税地税可以合并了。”贾康认为,改革进入深水区,此次国税地税合并,能够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值得肯定。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告诉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随着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国税地税合并后,依然可以保证中央和地方税收不混库,把两者的财力分配做到位。
24年后,国税地税重新合并,受益于技术条件的改善,也是历史的选择。
夏晓琳 摄 来源:中新网
国地税合并利好谁?
从纳税人的角度说,国税地税合并,对老百姓显然是有利的。以前纳税人同时缴国税、地税,经常要“两头跑”。合并后,这一问题将得到改观。
从征税人的角度看,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资源重置,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实行一套机构征管效率将得到提升。
刘剑文同意这一说法,他认为国税地税合并至少有三利:
首先,在分税制条件下,办理税务登记是两套系统,违规处理也是两套系统,增加了纳税人负担。合并后,在程序上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释放了改革红利,对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其次,有利于整合资源。国税、地税在执法口径上并不完全一致,不同的征税系统,掌握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导致税收征管资源的极大浪费。合并后,统一税务执法标准、共享税务信息,能有效提升税收征管能力。
刘玉桃 摄 来源:中新网
举例来说,此前的营业税为地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以后,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的分成为75%和25%,统一由国税部门征收。但是,国税征收还需要依赖地税的协助,这就形成委托代征,导致效果大打折扣。合并后,这一现象将改变。
最后,国税地税合并是一项利国、利民、利税、利当事人的有效措施。这项改革,不会导致中央地方财政混库的问题,也不会导致地方挤占中央财政收入的问题。税收收入可以按财政层级、分比例入库,已没有技术障碍。
贾康直言,国税地税合并解决了财政支出维持两套征税队伍的高成本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刘颖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表示,国税地税合并涉及到机构改革,对企业而言是减负,对征税机构而言可以提高办事效率,都是好事。
来源:国是直通车
作者:张文绞
编辑:杨佳欣
半岛全媒体记者 娄花
日前,从青岛市地税局传来捷报,2023年,全市地税系统组织各项收入623.3亿元,同口径增长17.0%。其中,组织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69.9亿元,同口径增长16.6%。在依法组织收入的同时,地税部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惠民政策,全年预计依法减免各税170亿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提供了有力支撑。
今年以来,市地税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制定并落实52项便民办税措施,持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搭建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可网上办理8大类245项涉税业务;提供掌上办税个人数字认证证书,实现个人无纸化办税;办税服务厅全部实现国、地税互派人员、互设窗口,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推行“税贷通”服务,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优先发放贷款13.3亿元;提供一窗通办、同城通办、延时服务和节假日服务等项目,试点“最多跑一次”服务,全市地税办税服务厅平均等候时间5分钟左右,比去年提速30.1%;集成“纳税人满意度智慧管理平台”,借助信息技术自动归集和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诉求,在总局组织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位居全国地税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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