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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种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纳税种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纳税种类

【第1篇】企业纳税种类

目前我国现行21个税种,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涉及的业务缴税也不同。

下面我们将这些税种做一个分类说明,对照自身业务就会明白到底该交哪些税,就简单明了啦。

1

一般公司都会涉及的税种有如下7个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了,所以只要有开展业务,增值税是每个公司都需要交的。可能有的公司是免税,那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申报还是必须的。

增值税税率:只用记住2个算式:6+10=16;2+3=5。

怎么理解?

6+10=16,常见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10%,16%。(好记吧)

咋区分呢?

6%:一般来说,吃喝玩乐住加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0%:你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国内到处跑的。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16%:剩下的,都属于它~~

2+3=5,咋理解?

征收率啊~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5%: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人力资源派遣。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剩下的都是它。

最后,还有一个2%的独行侠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2023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特殊情况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是个影子税种,紧跟增值税和消费税,乘以税率就可以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目前针对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申报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2023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取消1%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统一为3%,不存在地区差异

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虽然有限,仅是列举的合同和账薄,但每一个公司开业必须设置账薄,需要投入注册资本、需要签订一些合同。这些业务都少不了印花税的身影。根据《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本身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员工工资以及股东分红需要缴。公司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也是要负责任的,所以不可掉以轻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法定其他扣除(税优健康险、税延养老险、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所得税:一个公司,有了盈利肯定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虽然不是自己算,但也需要总公司计算分配后自行缴纳。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特殊行业需要缴纳的3个税种

如果企业的经营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那就需要加征税,加征有的是在生产环节,有的是在销售环节,还有在收购环节。当然只会在一个环节征收。如下:

消费税:如果公司经营的货物有如下商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多数货物是在生产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但是金银首饰是在零售环节征收。

资源税:如果公司开采销售的是以下货物: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对部分省市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了水资源税。具体查询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

烟叶税: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加收一道烟叶税。不是销售环节,而是收购环节。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

如果一个公司持有房产土地,或买卖房产土地,涉及的税种会有以下5种:

契税:公司在购买房子或土地使用权时缴纳。

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需要缴纳此税。

房产税:公司持有房产或出租房产,缴纳此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占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缴纳此税。

土地增值税:如果公司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需要缴纳此税。

如果一个公司购买车辆,涉及的税种会有以下2种:

车辆购置税:在公司购买车辆的时候缴纳。

汽车购置税计算方法:1.8及1.8排量以上,买车价格/1.17(增值税率百分之17)*10%等于购置税额。1.6及1.6以下的购置税是7.5%。

车船税:公司持有车船时缴纳。

2023年全国各地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如果一个公司直接排放如下污染,涉及的税种会有:

环境保护税:这是今年新增加的一个税种,如果公司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则需要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排放,是不用纳税的。

企业可以对照一下自己的经营业务即可知道自己涉及哪些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与企业的义务,要按时足额缴纳。

来源: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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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合伙企业纳税

合伙企业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只要有上述行为,取得相应的收入,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重申:“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透明纳税实体及先分后税原则

1、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起到的是一种“管道”作用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先分:分所得税:由取得所得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注意:先分后税≠不分不税

合伙企业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收政策纳税。

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确定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生产经营所得。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注意:

1、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合伙人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合伙人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按照下面的方法和顺序,确定“先分”的所得分配办法: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2、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3、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亏损,不得由合伙人弥补,只能分所得,不能分亏损。

gp与lp不同征税差异点

增值税层面的不同点: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二是作为合伙人收取的收益分配。管理费:应当按照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收益分配:属于投资收益,不涉及增值税。

lp从有限合伙分配取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作为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层面的不同点:

g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lp:从有限合伙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适用20%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收益):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各地区实际执行口径不一致,部分地区按20%税率征收。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不需要。合伙人的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情况一: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也作了明确解读: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复】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案例1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张三和甲公司,合伙份额分别为40%和60%,2023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设只有雇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假设没有进项税,1000×6%=60万元

2、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应交个税=320×35%-6.55=105.45万元

甲公司所得=(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案例2

a公司为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张三以1 :1的比列投资设立了b合伙企业,成立后b合伙企业投资了几个项目,现在分别收到这几个项目公司的分红款1000万。另外b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成本约1000万,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收到2000万转让款,现该合伙企业拟将1000万分红款,以及2000万转让款一并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问题:b有限合伙企业分的分红款1000万,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由谁来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b有限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即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企业所得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张三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a公司是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题:交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故张三所得须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地税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局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为法人,在a公司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纳。

3、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回的税后股息500万,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用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是重复纳税了。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于法人合伙人a公司,因为它不是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而是能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项目公司的,税局认为中间有个b合伙企业,因此不属于免税收入,故法人公司合伙人a公司还要再缴25%企业所得税。注:这样其实缴了三道税,项目公司缴了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又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股东若是个人,还要再缴一道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不缴税。重复纳税不合理,但税法规定如此。实务中建议与税局沟通,看能否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度体,获得直接投资免税认同。

4、问题:听说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a公司和张三需要分红到手才缴税,可否采取不分红方式,就不用缴税了?也就是缴税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理解错误。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分利润,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先按规定的分配比例,也就是先分后税的意思,并不是西安到手才有纳税义务,而是说不管到不到手,先把所得分了,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税。步骤如下:

1、合伙企业计算先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出的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全部按照协议或约定比例计算为合伙人所得。

3、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3篇】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引言

最近经常有一些会员咨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个税,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所得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包括纳税人的确定、合伙企业所得的确定、亏损的结转、所得的分配、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享受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的文件规定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先看一下一般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其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次,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符合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似的还有天津税务局(津地税所〔2008〕1号)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残疾人员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关于预缴和汇算清缴。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规定,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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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代码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2类企业需重点关注申报表变化

2023年02月0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何振华 钟祖龙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作出修订。笔者提醒,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12类不同企业,实操层面的关注点各有侧重。

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减免税额的计算

2023年,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税部门先后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虽未直接调整《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及其填报说明,但适用政策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发生较大变化。

举例来说,甲公司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甲公司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12.5%×20%+(150-100)×50%×20%=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研发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变化

首先,研发企业如果属于制造业企业,由于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因此,要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需结合自身行业及营业收入情况,自行判别适用政策,并在填报a107012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时选择填报恰当比例,制造业企业填报100%,其他企业填报75%。

其次,企业如果有多个研发项目,应重点关注,填报a107012表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栏次,不再分项目计算。此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应分项目进行,即企业应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例如,乙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若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现在,按照28号公告的计算方法,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不仅如此,各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仅需计算一次,不再需要分别计算,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工作量。

最后,企业还要关注,此次申报表修订,新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项目,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97号公告提供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并规定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考虑到企业财务核算情况不一,28号公告增设了简化版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样式,即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明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或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与此同时,如果企业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那么,a107012表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 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将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也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重点关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变化

为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其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对于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可比照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根据13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因此,制造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也随之提高至100%。

本次申报表修订,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企业需结合自身行业及营业收入情况自行判别适用政策,填报相应的加计扣除比例。制造业企业填报100%,其他企业填报75%。

叠加享受优惠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一般情况下,企业享受所得减免优惠,应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免后的所得不得叠加享受低税率优惠,如某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在项目所得享受减半征税期间,不得同时享受15%的优惠税率,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如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等。

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如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

本次申报表修订,将a107040表第29行“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规则由“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同时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调整为:“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举例来说,丙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未注册在中关村内),2023年利润总额和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1000万元。其中,包含一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700万元。该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300万元。当企业选择同时享受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500万元以下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时,其2023年度技术转让项目减免所得额=500+(700-500)×50%=600(万元),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额-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600-300=1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00×25%=25(万元)。

按照申报表填报顺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额=100×(25%-15%)=10(万元)。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10万元,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10×[(700-500)×50%]÷(1000-600)=2.5(万元),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2.5万元。

由此,企业减免所得税额=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10-2.5=7.5(万元),2023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25-7.5=17.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当遇到不可叠加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的变化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看,一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下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三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四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紧接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等进行明确。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由“大中小”三级分类调整为“大中”二级分类,同时根据减免税优惠方式的不同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区分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二是调整《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三是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的具体指标,细化了“收入指标”“知识产权指标”“业务类型及领域”等指标内容,并同步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由46项精简至33项,提升了填报的精准度。

享受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减免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变化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二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由原来的《减免所得税优惠表》(a107040)第33行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7行填报;同时,还在a100000表增加了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并在填报说明中明确,当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时,该行次填报a109000表的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金额。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重点关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变化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项目类别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这对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意义重大。

本次申报表修订,调整了《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便于企业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企业适用2009版目录所规定的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适用2021版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重点关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收入的项目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四部门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进一步完善了综合利用的资源以及生产产品的技术标准。

本次申报表修订,虽未直接调整《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及填报说明,但企业需对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项目名称选择填报。

此外,若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3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说,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以根据上述目录规定,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填报相应申报表享受优惠。

(下转b3版)

(上接b2版)

特定地区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变化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规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调整了(a107040)第32行“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___%)”的填报说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等部分。对此,特定区域创业投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正确理解和适用政策,充分享受该项优惠。

特定地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次申报表修订,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对此,特定地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申报享受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

特定地区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变化

31号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二是将《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对此,特定地区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千万别错过优惠“窗口期”。

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年度应纳税额企业:重点关注多缴税款处理方式的变化

3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缓解了纳税人的资金占用压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第5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首先,身为会计人员都应该清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现在是4月底,还未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抓紧时间了。注意最后的截止时间哦!

接下来是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填写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有10个表格修订了内容,下面是具体的变化汇总以及修订后的填写说明,不清楚,借此机会瞅瞅吧!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修订的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填写

五、《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案例填报示例

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案例填报示例

七、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以还是建议大家提前做这项工作,到最后一个月,时间上就有点紧张了!上述整理的有关申报表的变化内容及填写说明,就到这里了,也祝大家接下来的财务工作一切顺利哦!

【第6篇】企业纳税信用复评需要的资料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介绍

1、纳税信用等级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级别设置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法

1、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2、纳税信用等级的指标评价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8号公告。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信息等非经常性指标缺少的,从90分起评;若评价年度内,有其中任一决定(或结论)文书记录的,从100分起评。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

3、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1、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由当年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公示后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始之前,四月份至次年一月,纳税人可申请补、复评。

1)补评: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符合补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补评。

2)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复评。

2、纳税信用修复: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申请流程:

纳税人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3)纳税信用复评:

a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b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c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4)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何不同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信用复评后,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当年年度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信用修复后,修复后的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修复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特别注意: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9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条款解读 1.可修复情形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限定修复情形:失信程度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扣分频次较高越早补办修复分值越高

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超期补缴的则不能申请修复

解除非正常户没有时间限制,但有次数限制

条款解读 2. 修复方式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启动年度(每年)纳税信用评价前发生的。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对于非正常户原因被判d级,含征管系统中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时间和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两种情形)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适用评价结果规则。

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针对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申请一次纳税信用修复。

关联为d级:d级企业或非正常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判为d级或非正常之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关联为d级。

条款解读 3. 修复申请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三、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条款解读 4. 结果应用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修复结果自修复完成后适用,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023年1月1日后,存在16-19项情形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2023年4月开展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自动采集1-15项指标纠正情况,并按照修复后的年度评价

【第7篇】企业纳税税款主要方式有

《税晓通》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企业是避免不了的,也是很多企业头疼的地方,企业经营困难,纳税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占我国财政收入的60%,对于企业发展来说控制企业的经营成本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的成本包含运营成本、人工成本、销售成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和附加

等。虽然说企业要控制成本,但是有些成本是必须要要支出的,企业可以从一些可以控制的成本着手,比如企业的税收成本,通过优化企业的税务成本结构,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的利润。

那么企业税收成本高,有哪些常见的税务筹划方式呢?

1、利用国家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纳税人依法享受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除此外企业还可以了解一下地方性的招商引资政策,两种政策是不冲突的,能同时享受。

具体的政策:

2、选择适合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有两种,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一般纳税人,不同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不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业务规模来选择适合的纳税人身份,避免多缴纳税金。

3、利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不同企业身份需要缴纳的税种和征收方式有所不同,利用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小微企业等企业身份来进行税务筹划。像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些地区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的,根据地方税务的要求来核定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税率低至0.3%,综合税负2.5%左右。

提示:通过以上安排,纳税人确实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实质与形式相吻合,否则将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问题,可关注《税晓通》了解~

【第8篇】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发票

问:

新办一般纳税人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张增值税纸质发票,各个地方会有不同的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注: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9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今天我们先来认识并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该如何填写(见下图),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下面我们来说一下上图申报表的具体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27行。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8+29-30行。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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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所得税费用纳税调减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1、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14%部分需要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需要调增。

3、超额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需要调增,经费返还部分入单独核算不需要调增,不单独核算需要调增。

4、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超出利润12%部分需要调增,非公益性捐赠需要全额调增。

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除允许扣除部分,其他支出的业务招待费需要调增。

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营业收入15%的需要调增,未来期间可以抵扣。(化妆品等行业限额为营收30%)

7、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

8、预提的利息,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

9、固定资产折旧年与税法规定不同的需要调增会计折旧,按税费折旧重新扣除。

10、罚款、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抵扣的需要全额调增。

11、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工资总额2%的也要调增。

12、计提的预计负债,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税法折旧直接的差额。投资性房地产高出部分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未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盈利部分,纳税前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当期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因资产变动增加的“其他综合收益”,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无固定折旧年限的无形资产与税法允许抵扣额之间的差额。

6、允许一次性抵扣的固定资产,与会计折旧余额之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7、按170%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调增70%。

8、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科研设备以购入价格10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该设备依然享受第5条调减)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

企业所得税是对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国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由于一些社会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事业计划的过程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除财政部门各项拨款、财政部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具有了经营的特点,应当视同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机构。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国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主要包括,一是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是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是提供劳务的场所。四是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是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存储、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非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国内,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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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6日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接触审核工作指引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做好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结合工作实际,力争既有效防控疫情,又积极配合客户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开启网络远程办公,利用公众号、小程序等多种线上渠道,及时与客户协调审核工作安排,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非接触式'服务。鉴于目前没有就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提供相关规定和行业执业意见,并且绝大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缺乏大规模实施非接触审核工作的经验,因此,在实施非接触审核工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管控措施不当导致审核风险提升的情形。

为积极推进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防范非接触审核工作相关风险,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下设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相关执业准则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接触审核工作指引》,仅供税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税务师职业判断。

第一章 基本要求

本指引所称非接触审核,是指在审核项目组因当前特殊情况所限暂时无法赴 被审核单位办公场所实施现场审核的情况下采用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包括电话、电子邮件、 数据交换平台、 语音和视频工具、内部视频和电话会议平台等) 获取被审核单位财务资料和其他与审核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与被审核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远程交流等方式,在办公室或审核项目成员家中远程实施一部分审核工作并编制相关审核工作底稿的做法。

一、审核业务承接

1、承接业务前应根据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委托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决定是否承接委托单位委托的审核业务。

2、在接受委托单位首次委托审核前,应与委托单位管理当局电话或其他网络方式商谈,获取委托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了解委托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向前任注册税务师了解更换的原因,估计审核风险,考虑自身的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在继续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审核前,应了解委托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财务状况、经营性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事项,并对其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继续接受委托。

二、审核业务分配

1、在确定接受审核委托后,各审核项目均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经理和外勤主管。

2、各级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审核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和审核风险的高低,由主管合伙人确定。

3、业务助理人员应根据审核项目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经验、能力等,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后报部门经理批准。

三、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注意事项

1、与被审核单位管理层沟通

在采用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的情况下,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与被审核单位管理层或管理层授权人员充分沟通并获取其非接触审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商定被审核单位提供相应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人员安排和联络方式、资料准备和提供时间及传递方式等),并督促被审核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审核所需资料。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2、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

采用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时,由于项目组成员并非集中于审核工作现场,导致其审核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较大。因此,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特别考虑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和督导。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关注项目组成员的工作状况、工作进度、效率和效果,并及时对其工作进行复核和指导,同时还应始终关注疫情防控情况的变化,及时与企业协商在适当时间追加现场审核工作。

3、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程序的执行

(1)税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所能开展的相关审核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程序的执行提出明确要求。

(2)非接触审核方式不能适用于审核工作全过程,在出具审核报告前必须追加必要的现场审核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在具备实施现场审核条件时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并完成所有必要的现场审核工作(如观察被审核单位经营场所、检查文件单据原件、检查实物资产等)。

4、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证据的获取

(1)税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获取审核证据的局限性,并根据税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对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证据的获取采取具体的指导和监控措施。

(2)通过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获取被审核单位财务数据等电子文件时,项目负责人应特别注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审核单位数据信息安全并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要求履行保密义务,例如: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不加密的公共无线网络环境;收发邮件时应对所传输的相关重要或敏感文件进行加密处理;避免用微信、qq等社交媒体传送重要或敏感信息等。

(3)对以电子形式获取的审核证据(如传真或电子邮件),由于对获取的审核证据的更改难以发觉,因此可能存在可靠性风险。对此项目负责人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可靠性风险,例如项目负责人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接收审核所需资料,并要求被审核单位和回函者也应使用企业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所需要的审核资料。

(4)项目负责人应将通过非接触审核方式实施的审核程序、获取的相关审核证据,以及得出的审核结论及时完整地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对于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取得的音频、视频资料(例如重大有形资产视频监控、远程视频访谈、视频或电话会议记录、视频沟通记录等录音、录屏资料),也应妥善保存于电子审核工作底稿之中。

(5)在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时,项目负责人应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四、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控制(包括时间控制和质量控制)、指导(包括审核程序执行和专业判断的指导)及协调三项基本职责。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审核业务约定书和预备调查的结果,确立该项目的审核目标及基本审核思路,拟订审核方案。

3、项目负责人应在审核工作前,通过微信、qq等方式召集审核工作预备会议,通报预备调查情况和已确立的审核思路,讨论完善审核方案,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合伙人,在预备会议上,应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分工时注意优化组合,用人所长,用人所专。

4、审核工作开始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天或必要时召集审核小组会,传达经批准的审核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并强调工作纪律。

5、对于审核项目中的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审核。

6、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核员工的工作底稿,指导业务助理人员贯彻实施审核方案,帮助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小组会议进行集体研讨,必要时,应向上级请示报告。

7、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客户、其他中介机构和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必要沟通,合理协调各方面关系,督促客户按照业务约定履行相应业务。

8、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协调客户下属分支机构审核主体的审核进度,密切关注不同审核之间的配合与衔接;编制审核工作进度表,对审核质量与审核工时进行控制;撰写审核工作小结。

9、 在审核工作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客户通报审核工作的基本情况,征询客户意见,与客户协商有关未决事项等的处理。

五、助理职责

1、在审核工作开始前,业务助理人员应主动积极接受工作安排,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辞;主动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了解约定项目计划,收集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制度等资料。

2、 在审核工作中,业务助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核方案运作,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勤于思考,善于捕捉和发现问题,遇有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在独立思考后,向项目负责人请示解决方案。严禁'走过场'或回避重大问题。

3、对于已经完成的工作内容,业务助理人员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语音和视频工具等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执行情况和结果,并通过项目负责人的审核提高审核质量,降低审核风险。

4、业务助理人员应合理把握审核进度和审核时间,在保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审核工效;与其他员工及时沟通信息,对于相互关联的调整事项,应作到资料共享,共同研究,避免过量审核或重复审核。

5、 对于资深助理人员,应负责对初次上岗员工的业务操作进行指导,并对其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几点注意的事项

一、初步业务活动

初步业务活动工作涉及编制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业务承接评价表或业务保持评价表等工作底稿,以及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与客户签订的审核业务约定书等,审核项目组通常通过询问被审核单位、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前任注册税务师沟通(如涉及)、检查以前年度工作底稿(如涉及)等方式实施并完成相关工作。

二、风险评估

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向被审核单位财务销售主管询问主要产品、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通过邮件向被审核单位获取被审核单位及其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获取被审核单位的关键业绩指标(如销售毛利率、市场占有率等)并与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企业进行比较;考虑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被审核单位经营活动的影响等。

2、被审核单位的性质。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被审核单位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近期主要投资、筹资情况向销售人员询问相关市场信息,如主要客户和合同、付款条件、主要竞争者、定价政策、营销策略等查阅组织结构图、治理结构图、公司章程,主要销售、采购、投资、债务合同等;利用以前年度审核工作核实被审核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等。

3、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向财务负责人询问被审核单位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财务人员配备和构成情况等;查阅被审核单位会计工作手册、操作指引等财务资料和内部报告;向财务负责人询问对重大和非常规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向财务人员询问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情况等。

4、被审核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被审核单位实施的或准备实施的目标和战略;查阅被审核单位经营规划和其他文件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行业发展、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业务扩张、监管要求、本期及未来的融资条件、信息技术的运用带来的相关风险等。

5、对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查阅被审核单位管理层和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性报酬政策、分部信息与不同层次部门的业绩报告等实施分析程序,将内部财务业绩指标与被审核单位设定的目标值进行比较,与竞争对手的业绩进行比较,分析业绩趋势等;查阅外部机构发布的报告,如分析师报告、信用评级机构的报告等。

三、审核结论的评述

1、注册税务师对内控制度有效性、合法性的评述

注册税务师在审核过程中,经实施控制测试,是否发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是否准备合理充分信赖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相关性、可靠性的评述

(1)相关性。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事项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等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按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所取得的证据资料是否能够支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结论。

(2)可靠性。我们在审核过程中,按照审核程序,依据法定的审核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被审核单位申报不实的证据,应当认为被审核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3、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1)审核事项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2)注册税务师已经按相关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3)注册税务师获取了审核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纳税金额。

第三章 非接触审核具体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第一部分:非接触审核所需资料清单(提供电子版或扫描件)

一、基础资料

1、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详细的工商资料

2、 公司同账面相符以及同报税务和工商一致的财务报表

3、 公司财务电子账套、凭证。(如果公司科目余额表中就各科目详细明细、往来明细列示非常清楚,则下面涉及的明细表可直接从账套中取数,不用单独提供,否则需要企业重新详细统计列示)、试算平衡表、主要科目的明细账或其他明细账簿记录、各类计算表其他相关的主要运营数据

4、 管理当局声明书

二、财务类资料

1、 货币资金:现金盘点表、银行及各非金融机构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票据承兑协议、保证金及质保金合同

2、 存货:存货的采购、购销合同

3、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协议或合同、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年度及以后年度会计报表及审核报告

4、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权证(自建固定资产提供工程项目合同、工程结算书)、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计算表(请核对提供的清单的每期期初、当期增加、当期减少、当期期末是否与账面一致、新增的固定资产清单及对应的新增固定资产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单(先提供大额、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5、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明细表、土地、专利权证、有相关合同取合同证复印件

6、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合同、文件批复、未完工程的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7、 长期待摊费用:新增的需要提供相关合同、长期待摊费用测算表

8、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9、 应交税费:纳税申报表、税金缴款单、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及征、免、减税的批准文件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确认文件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10、 应付职工薪酬:每月工资计提表、个税申报表、社保公积金缴纳回单等

11、 应付股利:股利分配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利支付单据

12、 递延收益:加计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明细表,涉及的项目立项报告、政府补助文件、收款单据

13、 营业收入:收入核算确认方式说明、合同台账及主要销售合同扫描件

14、 营业成本:公司相关成本主要合同(如:附发票的材料采购合同)

15、 费用:大额费用合同及入账凭证及附件。

16、 投资收益:获取投资收益相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投资收益有关凭证(按所列凭证号拍照)、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

17、 营业外收支:政府补贴文件及对应的银行进账单、罚款取得罚款单或缴纳单

18、 其他: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部分:收入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收入审核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1)审核和评价企业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审核企业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企业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

(4)审核企业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

(5)审核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以及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的处理结果。

2、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主营收入的确认审核依据委托企业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的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审核:

①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企业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重点风险隐患。

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进行了收入的确认。

④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以及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等重点风险隐患。

⑤长期工程合同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审核收入的核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审核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特别注意审核是否存在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风险隐患。

(2)审核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3、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①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②包装物出租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税法存在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重点风险隐患。

(2)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审核是否存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4、补贴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查看'盈余公积'、'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对取得的补贴收入金额,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是否将补贴收入申报纳税。

5、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

(6)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7)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8)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成本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2、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程序(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加计存货成本。

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①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会计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加计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②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

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审核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核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审核当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制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要点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4、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要点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第四部分:投资收益审核要点

1、获取或编制投资收益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计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2、与上期投资收益比较,结合长短期投资变动情况,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3、检查投资收益的会计凭证,并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的审核结合起来,验证确定投资收益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正确,期间归属是否恰当,并取证相关电子版合同协议和董事会决议。

4、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核是否与投资匹配。

5、审核'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6、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加计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加计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加计投资收益的情形。

7、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8、检查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9、检查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复核金额是否与长短期投资账面相符。

10、检查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应与股权购买日或转让日的验证相结合,查验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12、检查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并作出记录。

13、根据电子审核程序提出进一步需提供资料清单及沟通事项。

第五部分:三项费用非接触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管理费用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管理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2、检查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3、将本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本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4、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企业提供的电子原始凭证(拍照或扫描件)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6、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加计管理费。

7、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8、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9、审核加计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核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0、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拍照或扫描件)和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件)是否齐全。

11、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核对,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12、必要时,对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日测试,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

13、远程审核期间将与企业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14、在导致无法对被审核单位实施现场审核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审核项目组应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核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相关凭证、合同资料照片或扫描件)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二、销售费用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销售费用明细表:

(1)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将销售费用中的工资、折旧等与相关的资产、负债科目核对,检查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

2、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1)考虑可获取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

(2)对已记录的金额作出预期,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

(3)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无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可接受的差异额。

(4)将已记录金额与期望值进行比较,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

(5)调查差异:

a.询问管理层,针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核证据;

b.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其他审核程序。

3、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

(1)核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总额及主要项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及趋势,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变动的合理性。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核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中主要项目发生额及占销售费用总额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4、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5、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加计营业费用后,是否再加计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加计营运成本后,是否再加计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7、审核销售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加计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8、对本期发生的销售费用,选取样本,检查其支持性文件,确定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9、重新核算或检查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确定其核算是否正确。

10、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银行对账单或付款凭证中选取项目进行测试,检查支持性文件(如合同或发票),关注发票日期和支付日期,追踪已选取项目至相关费用明细表,检查费用所加计的会计期间,评价费用是否被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11、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相关凭证,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费用是否被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12、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相应的审核程序。

13、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核对,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14、远程审核期间将与企业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15、在导致无法对被审核单位实施现场审核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审核项目组应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核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相关凭证、合同资料照片或扫描件)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三、财务费用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财务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2、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3、审核利息支出明细表,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核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核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对超过金融企业贷款利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5、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利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6、选择重要或异常的利息费用项目冲减财务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7、必要时,对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日测试,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

8、审核汇兑损益明细表,检查汇兑损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9、审核'其他'子目明细表,检查大额金融机构手续费的真实性。

10、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11、审核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2、远程审核期间将与企业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13、在导致无法对被审核单位实施现场审核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审核项目组应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核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相关凭证、合同资料照片或扫描件)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四、扣除类调整项目审核要点

1、业务招待费审核要点

(1)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有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加计到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3)审核被审核单位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存在跨期情况,相关的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且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审核要点

(1)审核被审核单位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是否存在具有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

(2)审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核算扣除。

(3)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存在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准确归集,加计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4)抽查广告业务宣传费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收入有关。

(5)核实广告费的支出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b.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

c.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6)审核发生的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7)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8)广告支出是否是粮食白酒类广告?

3、租赁支出审核要点

(1)查看相关资产的租赁合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确认租赁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租赁资产。

(2)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的真实性,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成本费用是否恰当。

(3)企业是否按规定正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的。

4、利息支出审核要点

(1)审核付息之债务项目的真实性,确认利息项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特别关注列支利息的债务是否与被审核单位正常经营活动有关,通过借款合同协议,确认是否属于股东个人借款。

(2)对重大的利息支出项目,抽查会计凭证,检查利息计算表,确认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利息支出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于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提的应付利息是否进行了调整。

(3)将企业计算的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进行比较分析,确认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应特别关注关联公司之间融资利率、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检查利息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属于筹建期间的利息支出是否加计开办费、属于固定资产借款,其利息支出是否进行必要的资本化

(5)支付金融企业利息支出是否有发票?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审核要点

(1)审核被审核企业业务性质类型(保险行业、从事代理服务企业或是其他企业)了解企业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的性质。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是否超过税收相关法律对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否明显超过了被审核单位或所属行业的通常标准。是否可以结转下一年度扣除。

(2)审核佣金及手续费的列支是否具有合法性、合规性,企业是否以白条或非正规收据列支佣金。

(3)审核企业是否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是否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4)审核企业是否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加计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审核企业已加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6)获取相关合同或协议,了解掌握佣金和手续费支付的依据。落实佣金和手续费计算基数及扣除比例是否正确。计算金额是否正确。

6、赞助支出审核要点

(1)审核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及相关原始凭证,落实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与生产经营无关;有无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等在赞助支出中列支的情况;有无赞助支出加计其他费用的行为;

(2)审核赞助支出是否已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的具体内容或性质,支出是否取得发票,发票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支付费用方是否使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赞助的活动是否直接或间接表现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据以判定支出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7、跨期扣除项目审核要点

(1)审核企业是否存在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费用,上述费用是否已在企业账面计提并记入相关的费用或成本。截止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未实际支付。

(2)审核企业本年成本费用中是否列支上年度或计提下一年度的成本费用情况。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审核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税前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和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的行为;

(2)查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帐,抽取相关凭证,审核有无存在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以及保险费等费用在税前列支;

(3)了解上述支出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9、党组织工作经费审核要点

(1)根据企业'管理费用'明细帐,落实党组织工作经费列支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其他费用在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列支;

(2)判断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是否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

10、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审核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以'无抬头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发票'、 '以前年度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及白条等为依据列支成本的行为。

(2)查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帐,抽取相关凭证,审核有无存在以'无抬头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发票'、 '以前年度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及白条等为依据列支成本;

(3)了解上述支出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第六部分:营业外收支及其他项目审核要点

一、营业外收入的审核要点

1、检查营业外收入明细表是否与财务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查明入账是否及时,有无错记、漏记、多记等情况 。

2、检查营业外收入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与资本性支出、营业性支出相混淆的情况。

3、检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检查非流动资产处置审批表等原始凭证,固定资产的处置利得是否和固定资产清理审定结转的贷方余额数核对一致。

4、检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查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协议、审批表等原始凭证,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5、检查债务重组利得:查阅债务重组协议、审批表等原始凭证,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检查政府补助:审核各项政府补助的批准文件,是否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

7、检查盘盈利得:查阅盘点、监盘资料和处置审批单,检查金额核算正确,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8、捐赠利得,检查相关的捐赠协议、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复核相应的税金是否提取,金额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其他营业外收入,审核人员要弄清'其他'的核算内容,检查银行进账单或现金收据等原始凭证,检查入账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

二、营业外支出审核要点

(一)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下列不可在税前列支项目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性、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及直接捐赠支出。

5、各项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6、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债权等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7、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内部责任认定、鉴定材料及赔偿情况说明等是否齐备;损失金额较大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固定资产损毁、报废的,是否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2、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否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台账、原始凭证等。

3、审核捐赠是否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取得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4、审核扶贫支出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5、审核坏账损失,企业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准备符合税法要求的相关资料。

6、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7、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8、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三、研发费用的审核要点

(一)检查被审核企业是否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即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核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的研发活动是否未包括在不能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研发费用审核

1、核实企业是否设有专门研发部门,如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虽设立但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查阅其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开进行核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是否进行准确、合理的核算,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查看企业立项情况,看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有多个研究开发活动,核实企业多个项目是否进行了分别归集。

3、查阅企业是否存在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各受益集团成员是否按规定签订了研发费的分摊协议,协议确定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

4、查阅'研发费用'科目,确定企业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是否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是否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认定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核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核算是否准确。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要点

1、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前,需要对企业的组织架构、生产特点、业务流程等事项进行考察,弄清企业是否有研发部门以及该企业的研发工艺、研发产品等内容。

2、收集整理资料。研发费用的审核需要企业提供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对每个归集的项目进行详细审核。

(1)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2)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在审核加计扣除时,要将工资发放的名单与企业提供的研发部门人员的名单仔细核对,对于没有在研发部门人员名单的人员工资,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3)仪器、机器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量,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才可进行加计扣除。

(4)其他费用的审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费、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另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同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5)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只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那么只能税前扣除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应重点审核与委托研发单位签订的委托研发合同,并核查委托单位是否进行备案。

(6)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核算加计扣除。

四、税金及附加审核要点

1、获取或编制税金及附加明细表、完税凭证及税收优惠备案等资料,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数量),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分项核算、复核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纳资源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按规定适用的单位税额,核算、复核本期应纳资源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取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项目的核算依据是否和本期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一致,并按规定适用的税率或费率核算、复核本期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缴费附加,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印花税相关合同、协议等是否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所列征税范围,相关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6、房产税,检查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检查房产原值是否已包括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核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等;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的,检查租赁合同、协议、预收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复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面积、税率适用等是否正确。

8、车船税,获取被审核单位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统计台账,根据车辆用途复核车船税计算是否正确。

9、土地增值税:检查应交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1)根据审定的预售房地产的预收账款,复核预交税款是否准确;(2)对符合项目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被审核单位已聘请中介机构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应检查、核对相关鉴证报告;(3)如果被审核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检查、核对相关的手续。

10、检查是否有查补以前年度税金加计本年事项。

五、其他收益审核要点

1、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检查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是否未加计'其他收益'项。

2、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检查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科目,是否未加计'其他收益'项。

3、 加计抵减,检查企业是否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复核可抵扣进项税额核算是否正确。

六、资产减值损失审核要点

被审核单位是否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准备金的单位(行业),如不属于,则当年核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七、资产处置收益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检查资产处置审批表、银行进账单、合同、协议和原始记账凭证等资料,复核处置收益或损失数据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第七部分:主要资产负债科目非接触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应交税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针对企业所在行业、主营业务等评估所涉及的税种和相关税务风险,通过网站查询被审核单位历年公开信息,是否存在税务行政处罚等以了解被审核单位税务风险。

2、确定被审核单位纳税人身份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分析各税种每月的波动变化,是否存在异常变动。

4、根据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重新计算各税金的金额,确定计提税金是否准确,与实际申报金额做对比。

5、审核税金的缴纳凭证,并且与银行流水做比对,审核税金的真实性。

6、确定调整事项,与被审核单位沟通,可采用包括电话、电子邮件、语音和视频工具、内部视频和电话会议平台等远程方式开展。

(二)审核要点:

1、是否存在替员工、业主缴纳税金的情况,对此应依据具体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2、是否存在退税的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3、涉及进出口业务的被审核单位,复核出口货物退税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4、分析应交税费期末借方余额的项目,查明原因,判断是否由被审核单位预缴税款引起。

5、使用通讯手段传输被审核单位税务信息,需关注信息传递和保管所涉及的安全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6、应在整个审核过程中对所获取扫描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审慎关注,应采用多方面方式进行确定,如有必要索要原件。

二、工资薪酬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被审核单位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2、对被审核单位本期工资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

①检查各月工资费用的发生额是否有异常波动,若有,则要求被审核单位予以解释,并检查原因是否合理;

②将本期工资费用与上期进行比较,要求被审核单位解释其增减变动的原因,或取得公司管理当局关于员工工资水平的决议;

③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资薪金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了解被审核单位工资制度,审核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并检查工资、奖金、津贴的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核实被审核单位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5、抽查应付工资的支付凭证,有无授权批准和领款人签章;

6、将抽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累计数与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核对一致;

7、检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予以调整;

8、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扣除,但提取未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工资储备)须作纳税调整;

9、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和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10、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形成的节余,分清情况进行审核。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列人员虚列工资的行为,通过人事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核实年度职工人数,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比较是否相符;

2、核实被审核单位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确认的五项原则;

3、核实被审核单位发生的工资薪金总和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是否包括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

4、核实被审核单位年末有无尚未发放的工资余额,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截止前发放,若未发放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三、职工福利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有无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行为,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按本年度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3、核实被审核单位年末有无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截止前使用,若未使用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四、职工教育经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对提取未实际使用的部分、超过8%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和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可据实扣除。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有无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行为,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本年度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核实被审核单位年末有无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五、工会经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工会经费,对未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未实际拨缴给工会组织、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2、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否按本年度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2%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六、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保险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逐项审核被审核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是否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对超过规定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2、查看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不可以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2、核实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七、住房公积金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审核被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是否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对超过规定标准部门进行纳税调整。

2、被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不可以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2、核实被审核单位其计提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3、核实被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八、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逐项审核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不可以税前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缴纳上述补充保险的人员是否为企业的全体员工,是否只为其中一部分人缴纳了补充保险;

2、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3、核实被审核单位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上述保险费,是否根据税法规定分别按本年度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标准税前扣除;

4、核实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13篇】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处,应为本年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的数据。如图:

账务处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9条第3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金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例题如下: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从本季度开始,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修改了。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修改填报说明。小编为您详细图解了其中涉及调整表单样式的3张表单,整理如下↓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简并填报。删除原表第7行和第8行。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型,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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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6行和第7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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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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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1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bef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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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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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8行和第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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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将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顺延调整为第10行至第19行。

before↓

after↓

为了满足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为了满足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批注:

补充填报说明的修改内容:

1、对表样需要调整的行次,对其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2、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增补最新文件依据,明确相关填报要求。

3、2023年发布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延续或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不涉及表样调整,仅对上述政策涉及表单相应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4、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

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的填报说明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23号公告对这一栏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和“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这一表述。

修改后,新预缴申报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说明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综上,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3号公告对季报及核定征收申报表进行了如下调整: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自:厦门税务,供稿:第三税务分局,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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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注册公司必须使用corppass通过mytax portal,以电子申报的方式,提交其公司每个季度的消费税申报表(gst form 5),并在到期日之前向新加坡税务局(iras)支付gst款项。

1. 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前,需要知道以下事项:

在每个规定的会计期间结束后一个月内,您必须将消费税申报表提交给新加坡税务局 (iras)。通常每季度执行一次,每三个月为一个季度。例如:2023年1月至3月为消费税第一季度,公司的第一季度消费税申报表必须在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给新加坡税务局;

每季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必须使用corppass通过mytax portal,以电子申报的方式;

即使贵公司在某个会计期间内没有新加坡交易(gst transactions ),公司也必须以零申报的方式提交纳税消费税申报表(file a nil return);

公司必须在提交纳税消费税申报表后的1个月内向新加坡税务局(iras)支付gst款项;和

在同一个季度,公司必须同时申报销项税(output tax)和进项税 (input tax)。

2. 提交消费税申报表时,公司必须将该季度公司的销项税(output tax)减去进项税 (input tax),得到的数额就是净消费税 (net gst)。销项税(output tax)和进项税 (input tax)之间的差额,是应支付给新加坡税务局的净消费税(gst payable)或是 由新加坡税务局退还给公司的的净消费税(gst refund)。

i)销项税(output tax)是公司从客户那收取的消费税项。

一间公司一旦成功注册了消费税后,公司必须按照现行消费税税率对您的客户的供应征收消费税。收取后的output tax是必须呈交给新加坡税务局。换句话来说,这个7%output tax是公司代替新加坡政府收的,是要还给新加坡政府的。

例如,您公司卖出某个商品价值为 1,000新币,那您就该向客户收取1,070新币的款项。多出的70新币就是您的公司代替新加坡政府收取的7%的消费税,过后是需要还给新加坡政府的。

ii)进项税 (input tax)是公司从供应商处购买或进口商品所支付的消费税。

如果一间公司满足索取进项税的条件,该公司可以就其公司的购买和营运费用索取进项税。

如果销项税(output tax)大于进项税 (input tax),那就是负gst净额,代表公司应支付给新加坡税务局的净消费税(gst payable)。反之亦然。

3. 如是由新加坡税务局退还给公司的净消费税(gst refund),通常新加坡税务局将在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后的1至3个月内退还给公司。但是,公司必须首先满足以下条件:

该公司已及时提交所有的消费税申报表;

该公司不得接受新加坡税务局的审核调查;和

该公司不得有未支付给新加坡税务局的款项或欠款。

4. 如果一间公司逾期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即是在规定的会计期间结束后1个月内),新加坡税务局将会对公司征收5%逾期付款(late payment penalty)。此外,新加坡税务局还将开具付款通知单(或称:缴款通知书/即期票据/demand note)以支付未付款项。如果公司自付款通知单发出之日起60天后都还未付款,新加坡税务局将可能每月另加2%的罚款。额外罚款总额最高可达到50%。因此,逾期提交消费税申报表的最高总罚款额为55%。

请注意,新加坡税务局非常严格看待消费税课题,确保注册消费税的公司在到期时缴纳消费税。凡是个人或公司试图逃税,他们将面临非常严重的罚款和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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