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落实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近日,海南澳斯卡国际粮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辉谈道:“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31万吨进口大豆和菜籽,其中近27万吨享受加工增值30%的免税政策。因此,公司节省了7000多万元。企业真正享受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的红利。”据报道,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了11项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高水平开放,吸引了大量市场实体的涌入,促进了自由贸易港经济流量的不断扩大。
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实11项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出台了6项,包括新的免税购物政策、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原材料”零关税”政策、交通和游艇“零关税”政策、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2023年出台了5项,包括洋浦启运港退税政策、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国内外船舶保税油和当地燃料油生产政策、消费者博览会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岛上航班保税油政策等。
及时响应市场实体的关注和利益需求,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2023年底,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名单商品翻倍;2023年2月,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过山车等游乐设备列入名单,政策适用主体由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
从此看出,自由贸易港早期收获的11项财税优惠政策,如离岛免税新政、两个15%所得税优惠、三个零关税清单等。2023年全省税收742.9亿元,增长32.7%,是我省近10年来税收增长最高的一年;市场实体五年增长超过近30年总和。
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减轻了市场实体的税收负担,节约了运营成本,优化了商业环境,使纳税人获得了真正的效益,吸引了各种人才聚集,对海南的经济转型和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税收政策不仅针对经济实体,而且针对人才,与其他减税政策和优惠政策形成合力,为海南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初步形成资本和人才汇聚海南的局面。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对海南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发展质量的提高。海南经济增长初步摆脱了对房地产的依赖,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增加值占70%,上缴税款增加33.4%。2023年,相关税收增长37.9%,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2023年第一季度已经过去了一大半。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2023年1月期间的税差不多申报完了,还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执行。2023年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文了解一下。
1、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注: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专项票和普通票全部纳入15万定额,超过一分钱的都要全额申报纳税。
2、分阶段减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继续执行1%的增值税税率政策。自2023年起,将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降为1%征收率。享受两年后,此政策继续延长一年。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100万元以内的实际税率只有2.5%。至于小型盈利企业是否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员工不超过300人。
4)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4、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无论收藏方式如何都可以享受。
2.提前缴税就可以享受了。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收减免-其他政策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1-50%)。
5、年终奖单独递延。
为不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收入,按月换算税率单独征税至2023年底。
6、继续实施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上则是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三大税种的优惠政策是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企业在运用之前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条件及要求,再去合理利用。
没错!
适用增值税减征、
免征政策的,
不需要办理备案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具体简化了哪些内容,今天带您了解。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划重点:填写减免税栏次,申报即享受,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何时提交证明材料?
推广长三角税收征管服务措施改革中“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的经验,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划重点:首次申请退税提交,无变化不重复。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需要如何处理?
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何时起停止享受优惠?
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例 1
a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机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2023年5月,a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不再生产销售有机肥,改为生产销售化肥。a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例 2
b企业是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5月,其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例 3
c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保温材料,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5月,c企业调整生产工艺,不再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则c企业应当自6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三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公告第三条中“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c企业自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停止享受优惠。
划重点:不符合条件当月停止享受,“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30日讯(记者龚劼 通讯员叶翩)接下来对中小微企业还有什么扶持政策吗?30日上午,市网上群众工作部组织开展“服务市场主体,在线解决诉求”系列上线活动第七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晓东携相关处室负责人上线市网上群众工作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答疑,回答网友提问。
在上线互动环节,很多网友关注复产复工后,对中小微企业还会有什么持续性的付出政策。对此,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将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即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亊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编辑:张颖惠】
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一、增值税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
3.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了损失。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获得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
【优惠内容】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被保险人取得的收入是保险赔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5.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粮食企业
【优惠内容】
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
2.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二、企业所得税
6.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6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享受条件】
1.适用于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2.须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
3.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指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
4.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8.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2.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三、个人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10.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11.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了重大损失。
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
1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
3.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4.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享受。
2.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
3.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1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享受主体】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政策依据】
1.《房产税暂行条例》
2.《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
五、契税
1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房产所有人
【优惠内容】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仅限于住房。
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政策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2023年9月1日期《契税法》实行)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一次修订)
六、印花税
16.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货物运输合同立合同人
【优惠内容】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七、车船税
17.受灾车船减免
【享受主体】
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当年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适用于受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18.报废、灭失车船退还车船税
【享受主体】
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享受条件】
适用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八、资源税
19.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河南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2.需要将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九、社会保险费
20.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
继续按照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之规定,做好社保费征缴服务工作。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享受条件】
所在统筹区符合优惠政策执行条件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21.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3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3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3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3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3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享受条件】
符合优惠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22.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参保人员
【优惠内容】
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享受条件】
符合优惠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最近发现,许多做国际业务的企业没搞清“零税率”发票到底是什么,更有的是把“零税率”误认为是每月10万的小微企业免征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已将10万元调整到15万元)。其实这两个完全不是一回事,一个是针对出口相关行业给予的特殊税率,一个是税收优惠,两个同样的国家给予的“优惠”,但是出发点是不一样的。下面讲讲具体的区别:
“零税率”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而设置的一种税率,其实就是免税率,也叫零税率,这种税率是存在的,国家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税率有13%(原17%) 9%(原11%) 6% 3% 0%。
13%通常为制造业、加工工业使用;
9%通常为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建筑业使用;
6%为现代服务业、保险、金融等使用;
3%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0%为出口企业、出口物流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
在这里特别说到,关于提供国际出口物流服务的属于应税服务属于零税率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发文强调,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以及 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另外,财政部2023年还强调,国际货代企业,不管是一级货代还是二级三级货代,同样享受此税率,如下:
2023年1月22日,财政部还针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作了进一步解读,全文如下: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既然零税率发票是没有税的,那么开具零税率发票的就没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么一说,也就是说只有普通发票,开具普通发票给客户确认成本即可。
15万元以内的免征额是增值税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针对于小微企业(前提就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上面提到的零税率发票是可以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也就是大企业只要是涉及出口的业务满足出口的要求的也是可以针对出口部分业务免税的)。那么对于小微企业不超过15万每月的应税销售额,国家给予免税政策,免税并不是没有税,而是本来要按3%交税的,为了鼓励创业,国家给暂时豁免了(而零税率本身是针对出口这块业务就是不收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的是鼓励出口)。所以对于小微企业这种月15万以内销售额免征是适用于所有行业,但必须是“小企业”。当然,对于小微企业,除了上面说的增值税免征之外,还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例如(财税【2019】13号)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以前100万利润交25万企业所得税,现在只要交5万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以前300万元利润交75万企业所得税,现在只要交5+20=25万元企业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在100万以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在上面第1项税收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针对工体工商户在100万元以内的也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零税率是一种税率,针对于特定行业(出口相关行业的鼓励)的一种税率,而月销售额15万以内的免税是国家为了对特定的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创业)的一种优惠政策
鉴往开来 勇毅前行
在新的征程上奋力推进税收现代化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12月30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回顾2023年税收工作,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现代化建设经验,部署2023年重点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作工作报告。
会议指出,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庆祝建党一百周年,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带好队伍展现新气象、干好税务开拓新局面,实现了“十四五”开局之年税收事业起步稳、开篇新、成效显,在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更加坚定践行“两个维护”,从感悟党的百年辉煌中增强砥砺奋进的新动力。认真学习贯彻***在庆祝中国***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论述,立足税务实际,形成了抓机关带系统、抓党建促业务、抓教育铸铁军的党史学习教育格局。一体深化税务系统政治建设,严格执行党委会议“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全面落地100条便民举措。进一步丰富完善“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制度体系,认真实施税务系统党建高质量发展两年行动方案,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深入开展模范机关创建,总局机关实现“一支部一品牌”,参加地方2023年度党建考核的省局全部获得优秀等次,市、县局获得优秀的比例分别为94.27%、85.93%。进一步完善形成“1+7”和“1+6”制度文件,推动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扩围、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持续完善。实行加强基层建设“新30条措施”,推出60项让基层更有感的减负举措。大力推进“人才兴税”战略,深入研究构建税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新体系,积极稳妥推进职务与职级并行,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全系统有25个集体和个人获国家级表彰,1094个集体和个人获省部级表彰。
——更加主动融入发展大局,积极展现税收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作为。统筹推进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圆满完成预算确定的收入任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国家财力。全年新增减税降费预计超1万亿元,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结果显示减税降费落实到位、成效明显。围绕提振工业经济运行、促进能源电力保供,有力高效落实缓税等政策,预计将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税(费)2000亿元,为煤电和供热企业办理“减、退、缓”税270亿元。全力落实好年内两度“升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提前享受减免税额3333亿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除法律规定和需线下实物交付的外,办税缴费事项全部实现“非接触式”办理,其中,212项全程“网上办”,比去年增加9项;提前1个月全面实现企业社保缴费“网上办”、提前半年基本实现个人社保缴费“掌上办”。主动推出并顺利实现财产行为税“十税”合并申报,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整合申报改革,表单数量共减少2/3,“十税”合并申报数据项减少1/3,附加税费申报数据自动预填量超过70%。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联合全国工商联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在规范中深化“税银互动”,前三季度帮助守信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同比增长42%。发布实行第一批“首违不罚”清单,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显温度。
——更加注重创新引领发展,奋力开启税收征管改革的新篇章。抓好《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取得31个省级党委政府支持全部出台实施方案,联合多部门推进税收共治,36个省局和6个特派办全部制发工作方案和任务分工。对标一流谋划推进金税四期建设,明确了总体目标、核心任务、推进策略和实施步骤,全面完成智慧税务顶层设计,着力推动税收征管方式从“收税”到“报税”再到“算税”升级,税收征管流程从“上机”到“上网”再到“上云”转变,税收征管效能从“经验管税”到“以票控税”再到“以数治税”提升。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举办线上培训7期,涵盖70余个国家(地区)的500余名税务官员。协助召开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积极参加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等国际会议,分享推进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实践经验,提出一系列创新观点。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认为中国深化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世界各国提供了有益借鉴。
——更加有力加强税收监管,在倾力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彰显税务部门的新担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一批重大偷逃税案件,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税收监管体系,促进相关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专项行动圆满收官,共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万户,挽回税收损失90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3459人,5841名犯罪嫌疑人慑于高压态势主动投案自首。在此基础上,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入工作机制,六部门联合推进打击“三假”从集中打击向常态化持续打击转变。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a级企业数量占比较去年提高2.4个百分点,依法公布“黑名单”案件信息2.5万余件,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持续认真学习贯彻***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实践中积累了来之不易、弥足珍贵的税收现代化建设经验。一是一以贯之在加强党的领导中锚定税收现代化目标全力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主动服务服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连续9年围绕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的目标愿景,一张蓝图绘到底,一锤接着一锤敲,持续创新和拓展税收现代化建设的理念、范围、实践、方法等,不断提升税收服务国家治理效能。二是一以贯之在胸怀“国之大者”中倾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在组织收入方面,从之前的“以收税为主”到机构改革后的“既收税又收费”,保障国家财力的关键作用进一步增强。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方面,从近年来的“减税降费”到今年的“减税降费+缓税缓费”,2016-2023年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超8.6万亿元。在宏观经济分析方面,从“创品牌”到“强品牌”,着力打造和提升税收经济分析系列特色产品,积极服务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在服务市场主体方面,从“线下服务为主”到“线上和线下服务并重”,从“共性服务为主”到“更加注重个性服务”,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实现近90%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可网上办理,2023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预计约1300万户,同比增长13.6%,为2023年2.4倍。在加强税收监管方面,从“主要依靠经验检查或外部举报发现”到“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分类监管”,在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同时更好服务国家治理。宏观税负由2023年的18.7%预计降至2023年的15.2%左右,同期实际征收率不断得以提高,稽查立案检查户数下降37%,但户均查补收入增长了近2倍,纳税人满意度综合得分提高至87.2分。三是一以贯之在持续改进完善中着力构建强党治税带队的机制制度体系。着力实践和不断完善了“学思践悟强武装、政治建设强统领、纵合横通强党建、六位一体强严治、健全机构强保障”的“抓好党务”机制制度体系、“依法征税聚财力、改革兴税促发展、便民办税优服务、科技强税提质效、多方协税谋共治”的“干好税务”机制制度体系、“绩效管理抓班子、数字人事管干部、人才工程育俊杰、选贤任能树导向、严管善待活基层”的“带好队伍”机制制度体系,有力确保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四是一以贯之在敢打善战能赢中探索形成了攻坚高效、化险稳快的一系列创新性方略方法。坚持开拓创新,每逢重大改革任务都探索攻坚之法,注重总结完善、接续传承,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提炼升华、乘势谋篇,有序推动重大税收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及时总结对有涉税问题的高收入人群实施监管的有效做法,形成了先提示提醒,再督促辅导,后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查处后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有力防范化解了一些风险隐患。五是一以贯之在坚持问题导向中充分体现刀刃向内、敢于斗争的鲜明态度。既尽责担当、切实解决点上存在问题,又举一反三、积极推动面上深入整改,还标本兼治、切实构建完善长效机制,在勇于自我革新、自我突破中推动税收工作不断提升。六是一以贯之在激励担当作为中大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让吃苦者吃香、有为者有位、出力者出彩”的理念,提炼总结并大力弘扬“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评先评优活动,持续锻造税务铁军、夯实人才基础、建设精神家园,在深入推进“事合、人合、力合、心合”中厚植向上向善、担当作为的良好风气。
会议强调,2023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奋进力量,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坚决捍卫“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纵深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着力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助企减负纾困,着力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着力做好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后的工作,着力落实《意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着力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着力强化自身建设、培育税务人才、锻造税务铁军,在新的征程上奋力推进税收现代化取得新发展新跨越,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进一步增强中国税务的国际影响力,为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重点要在把握稳的节奏、保持进的态势、坚持严的基调、强化改的自觉中,抓好十个方面工作:
一要以坚决捍卫“两个确立”的高度政治自觉,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在继续抓实党委会“第一议题”制度的基础上,2023年6月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全系统处级以上干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轮训。探索建立“党性锤炼+为民服务”的常态长效党史学习教育机制,组织“争当最美税务人,献礼党的二十大”巡回宣讲活动。持续完善和落实“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制度体系,丰富并全面完成税务系统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两年行动方案各项任务。
二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不断完善“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和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持续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持续强化从严监督执纪,持续加强内控督审监督,切实做好推进问题整改的“后半篇文章”和建章立制抓长效的“后半篇文章的后半篇文章”。
三要高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尽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大规模、阶段性、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企业行业的支持力度。继续用好“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高效高质落地生根。密切做好政策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既算清纳税人缴费人的红利账,继续扩大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试点并逐步推行,又算好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的效应账,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增强减税降费综合效应。
四要依法依规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着力确保平稳协调安全可持续增长。坚持在“平稳、协调、安全、持续”上下功夫,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始终把依法依规贯穿于组织收入全过程,绝不收“过头税费”。加快搭建更优集成、更高效能的税收统计核算分析平台,打造指标更完备、标准更规范、核算更高效、分析更智能、方法更科学的新统计核算分析体系,为用好税收数据、反映经济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五要紧紧围绕转方式稳征收防风险,扎实推进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工作。紧紧依据中央政策、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紧紧依托有关部门,精诚共治、稳中求进做好社保非税工作。在今年已实现“网上办”“掌上办”的基础上,推进“一厅联办”“一窗通办”等,为广大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缴费渠道。
六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深化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的理念变革基础上,全面推进技术、业务、岗责变革。全面推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既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税务人的满意度和认同感。
七要聚焦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聚焦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继续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推出第一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开展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压缩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保经办缴费业务“一窗通办”、推出第二批“首违不罚”清单等一大批利企便民的“春风行动”新举措。
八要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着力提升税收治理效能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落实好常态长效打击“三假”工作机制,对各种偷逃税行为,一律严惩不贷。推进精准性监管,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稽查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着力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持续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九要积极深化国际税收交流合作,全力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全力筹办好2023年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积极服务国家外交工作大局。加强疫情形势下与国际税收组织的线上交流,增强中国税务的国际传播力。
十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更好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税收事业发展筑牢更为坚实的组织保障、人才支撑和基层基础。继续为基层减负、给基层赋能、让基层暖心,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对下布置任务、开会、发文、督察检查以及要求基层报文报表等工作的统筹,部署开展“我为基层办实事”实践活动,满怀感情为基层分忧,千方百计为基层解难。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税务总局领导、各司局和在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以及各市、县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会议。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军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刘慧
7月10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在研讨会上表示,“十三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改革措施、惠企政策的滋养下,各类市场主体破土而出、蓬勃成长,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
王军用六组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据,说明了“十三五”时期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和发展壮大的情况。第一组数据:“十三五”时期,我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总计达5874万户,年均超千万户,较“十二五”时期增加2736万户,增长87.2%。“十三五”时期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截至2023年末仍存续的有4752万户,存续率超八成。
第二组数据: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中生产性服务业占比提升11.4个百分点,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十三五”时期,每年新办的涉税市场主体中,生产性服务业市场主体数量占比从2023年的26.2%提高到2023年的37.6%。
第三组数据: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户均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5.6%,经营规模稳步扩大。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户均销售收入从2023年的101.4万元增长到2023年的253.3万元,年均增长25.6%,反映出“十三五”时期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不断成长,经营规模持续扩大。
第四组数据: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成立当年有税申报率近五成,经营活力持续增强。2023年至2023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成立当年的有税申报率分别为44.98%、48.07%、48.13%、48.32%和45.74%,除2023年受疫情影响略有回落外,总体呈现上升态势。
第五组数据: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累计缴纳税收超过7.8万亿元,为税收增长提供了新动能。“十三五”时期,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比“十二五”时期增加了18.5万亿元,同期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累计缴纳税收超过7.8万亿元,相当于“十三五”较“十二五”时期税收增量的42%,成为税收增长的重要源泉。
第六组数据:新办涉税市场主体2023年末的在岗从业人员为1.99亿人,有力支撑了就业市场稳定。“十三五”时期的新办涉税市场主体2023年末在岗从业人员合计1.99亿人,既为解决新增就业提供了大量的岗位,又为既有就业人员转岗腾挪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中,新办涉税民营市场主体2023年末在岗从业人员1.95亿人,占比达98%。
王军表示,数据反映了“十三五”时期我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数量多、结构优、成长快、活力强、贡献大等特征,展现了经济发展中新生力量的勃勃生机,全部涉税市场主体呈现出变大、变强、变优的良好态势。2023年末,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达1127万户,较2023年初的601万户增长87.5%,其中七成左右由小规模纳税人发展壮大而来。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户数从2023年初的16289户增加到2023年底的21272户,五年增长30.6%。企业所得税申报显示的盈利企业户数由2023年的552.7万户增加至2023年的834.7万户,年均增长10.9%。
王军表示,“十三五”时期,我国市场主体保持了强大的韧性和活力,既得益于一系列改革措施、惠企政策的科学精准和及时高效,也得益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倾心付出,得益于企业家队伍特别是青年创业群体的奋力开拓和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光大。在这一过程中,税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与深化税收“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相结合,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税务总局始终贯彻以“减”为主基调,助力市场主体轻装上阵,“十三五”期间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超过7.6万亿元。
作为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的理念是,要想方设法把名义税率降下来,想方设法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想方设法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决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依法打击偷逃税者是对广大遵纪守法纳税人最有力的支持、最强力的帮助,也是对法治、公平税收营商环境最大的推动、最好的保护。
税务部门带给市场主体的新体验和新活力只是孕育市场主体众多“活水沃土”中的“涓流片壤”。王军在谈到下一步工作时说,税务总局将深入学习领会***在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不断深化税收“放管服”改革,倾力不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中贡献税务部门新的更大力量。
图片来源/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
最近新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波又一波,下面小编就来为咱们讲讲近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吧。
小规模缴税人
增值税
2023年3月31日前:增值税减按1%;当季度总收入45万以下时,普票及无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适用3%的普票及无票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对应附加税也无需交纳。专票按3%征收增值税
附加税等
六税两费减半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两费免征季度总收入不逾越30万(月度申报不逾越10万)时,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免征。
企业所得税
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应缴税所得额≤100万元时,实践按2.5%交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应缴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实践按5%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缴税人
增值税
加计抵减出产、生活性服务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仍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15%
留抵退税符合微型、小型企业、制造业等特别工作,自2023年4月缴税申报期起可以恳求交还增量留抵税额,可分批恳求一次性交还存量留抵税额
附加税等
六税两费减半一般缴税人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两费免征月收入额不逾越10万时,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免征
企业所得税
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应缴税所得额≤100万元时,实践按2.5%交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应缴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实践按5%交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
1、中小微企业设备用具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必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则规矩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他50%按规矩在剩余年度核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前进至100%
3、个人自2023年1月1日起,缴税人照看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开支,可按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以上就是华创企服小编对近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总结,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政策的小常识,注重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优惠政策都是对企业有好处的,大家可以放心申报,这些都是国家级的项目。不仅对企业有好处,还能增强企业的实力。
202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自首张发票年度起,二免三减半,减免期结束后按15%征收。高企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5%,税率直接降低10%,比一般企业节税40%;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次加计扣除75%,享受加计扣除的高新技术企业,比一般企业至少节税47.5%
3、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比一般企业多弥补亏损5年;
4、可人才引进高企落户;
5、低息贷款科技履约贷、担保基金贷。
专精特新有什么好处
1、经济支持
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20-100万奖金和补助金(具体金额以地方奖金和补助金为准)。
2、荣誉资格
授予企业相应的荣誉资格证书。
3、政策帮助
重点对企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给与帮助,如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企业文化知识进行产权保护、技术发展创新社会支持、市场开拓扶持、融资增信等。
4、政策支持
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项培训等方面的重点支持。
5、企业人才
有专门的校园、社会招聘渠道、人才培养优惠。
6、企业推广
提高企业素质和信誉,提高企业品牌和产品推广水平。
7、企业经济发展
后期对企业在企业进行金融产品服务社会上有倾斜,提升本企业在金融行业市场提供融资吸引力,获得此荣誉(能获得此荣誉的企业文化代表中国企业的成长性好专精特新中小民营企业可以申报工作范围)后期在企业技改项目,培育项目资助申请上有政策倾斜。
远方国际服务企业,现已启动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划,我们将提供专业的服务,优质的资源,为高企认定进行指导筹备,从而帮助企业顺利通过材料审核,欢迎有需求的企业垂询相关业务!
《优税先锋》专注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过高是许多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大多数企业都会有费用支出,但没有成本发票的问题。企业的利润虚高,因此总是需要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太高的原因
导致企业所得税过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企业无法正常获得成本发票:例如建筑、贸易和服务等行业都会出现这种问题。有些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也有一些企业主动不要发票。
2.企业本身的原因:许多行业属于高利润行业,由于行业特性,基本上没有成本发票。例如建筑设计等行业,基本上没有成本发票,利润也相当高,因此企业所得税也相当高。
企业所得税太高解决方法
那么企业所得税太高应该如何合理的解决呢?接下来为大家推荐几种方法:
1.企业首先需要规范业务,发生业务往来,就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如果对方是无法提供发票的个人可以用下面的方法。
2.自然人代开企业在与个人发生业务,对方无法提供发票时,可以去自然人代开。但是正常情况下自然人代开需要缴纳20%-45%的劳务报酬所得税,所以可以到一些特殊的园区进行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最低2.5%!出具完税凭证,不会进入年终清缴!
3.注册个体工商户对于与个人发生业务,无法取得成本发票的情况,可以在业务发生前,让个人注册个体户然后给企业开具发票。在一些税收优惠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核定征收,个税低至0.5%。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订阅号《优税先锋》
南昌县税务局把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提高服务质量,精简办事流程,确保纳税人全面彻底享受好各项优惠政策。
江西佳时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航空航天精密零件制造、高端精密数控机床、自动化柔性生产线设计制造于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税务人员第一时间将税惠政策送到企业,并辅导财务人员进行申报享受。
江西佳时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范红艳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60多万元。另外,税费缓缴政策延续,我们还缓缴了税款770余万元。
今年以来,县税务局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创新服务方式,持续优化办税服务,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同时创新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在办税大厅设立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成立集中审批审核组,缩短办税流程,推动各项政策利好 “快准稳好”落地,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永吉县税务局各部门上下联动,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工作,稳步推动新政策的落地。
“真的是太感谢了,这次疫情导致我们公司回款困难,带来了很大的现金压力,谢谢你们这时候送来了这么好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大大缓解了我们资金压力,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你们的贴心服务为我们疫情过后的复产复工增添了极大的信心。”吉林双慧实业有限公司 会计陈丽云激动地说。
为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知,永吉县税务局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积极组织力量靠前辅导、精准服务,实时掌握企业享受缓缴政策情况。县局调取辖区内所有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对所有符合政策的企业围绕具体政策内容和申报、申请流程进行了一对一辅导,积极引导纳税人办理退税,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在辅导过程中,税务人员还就企业对政策的疑惑点和在日常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一一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答,让纳税人可足不出户在网上办理涉税业务。
目前,永吉县税务局各项退税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推进,做到了“防疫”“服务”两不误,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来源:永吉县委宣传部
财税【2023】第6号 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23】第6号 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22】第13号 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点来了:
小微企业:2023-2024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综合税负均为5%了哈(25%*20%=5%)。相比2023年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优惠力度减少了2.5%。
个体户:延续2002年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减半征收。
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注意事项:在做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时候,小微企业100万以下部分依旧是按以前的政策综合税负2.5%执行,100万-300万部分还是5%,不要混淆了。
如何降低增值税?关键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压力,比如经营发展的压力、高额税负的压力,要想在这个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代存活下去并且有好的发展,是非常困难的。而那些发展好的企业是怎么做的呢?提前给企业做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压力,把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还能有各种成本抵扣,而面对高额的增值税我们该怎样税务筹划,合理合法的降低增值税呢?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财政扶持政策
部分地区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会特别设立一些园区,这些园区都有一些产业扶持政策,企业可以通过迁移或者拆分业务成立新公司的形式入驻到优惠园区,在保证业务真实而且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正常纳税后当地财政会根据留存金额按比例以奖励的方式扶持给企业,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50%-80%奖励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50%的增值税,留存40%的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缴纳一千万增值税,一千万企业所得税,能得到四百万增值税奖励,三百二十万企业所得税奖励,一共奖励七百二十万,以营业外收入的方式入账,不重复纳税,而且优质园区的政策稳定,当月纳税次月当地财政就能奖励给企业。
税务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合法性,目的性以及一定风险性,了解企业自身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方案能更好的降低风险。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到公众号锦鲤税税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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