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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1篇】一般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潍坊卓尔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工商财税行业。专业为企业提供注册公司、财务代理、工商代办、公司注销、商标注册、财务外包、财务咨询、税收筹划等一站式服务。携手卓尔财税,让您财税无忧!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tip: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

tips: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现行为超过500万元)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比一比就知道啦!

#计税方式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举个栗子:一般纳税人a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进项税额=80×13%=10.4万元

应纳税额=13-10.4=2.6万元

2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举个栗子:一般纳税人b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

应纳税额=100×3%=3万元

#适用税率(征收率)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13%、9%、6%以及0四种,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5% 。

2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5% 。

#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以月为纳税期限,特殊情况除外。

2 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发票使用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按基本税率开具,简易计税方法下按征收率开具。

2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一般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定行业或情形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不符合特定行业或情形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只能按征收率开具。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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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出售新一般纳税人公司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否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最近快创通后台收到私信问,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否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你是不是也有同样疑问呢?那本期就和快创通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并可凭进货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纳税,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税,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不进行税款抵扣),然后上缴税务机关。

二、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两者区别

相信大家在创业初期准备申请注册公司时,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公司到底是注册成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呢?各位老板一定要弄清这两类纳税人的区别!如果没选好,可能影响公司后续发展,比如导致公司承担更多额外的税!

下面快创通为大家整理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五大区别,快来看看你知道几个吧!

1、纳税申报时间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

2、应交税费计算方式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为:当期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3、发票使用方式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均无法用于抵扣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在购进货物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成本。

4、账务处理形式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按购进货物的价款和增值税计入成本;

一般纳税人只将价款计入成本,税款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5、适用税率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销售收入的3%缴税,不过为了缓解疫情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对该类纳税人进行了临时的税务减免。

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则较为多样,主要分为13%,10%,9%,6%四档,根据公司出售的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不同,税率也各不相同。

那么既然如此又有一个新问题,如果刚开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后续可以变更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案是当然可以!

只要你的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按照国家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准确地提供税务资料,那么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核通过后次月即可生效。

另外,如果你的公司年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那么就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需申请认定,并且即使后续年份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也无法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了。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四、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否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能不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情况(总、分公司分别纳税)

如果总分公司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属于增值税的同一纳税人,而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要分别考虑。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没有主动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看总公司和分公司过去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交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果分公司没有超过,那就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2、特殊情况(总、分公司汇总纳税,需要税务机关批准)

如果总分公司经相关机构批准后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时总分公司属于同一纳税人。如果总分公司在过去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然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总公司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也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3、结论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分别独立申报纳税的,在登记时,只要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分公司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跟总公司的纳税人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关系,简单的说就是分公司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前提是独立核算,独立税务登记;独立纳税,按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看到这里,你明白了吗?如果还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快创通!

【第3篇】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

抄报流程

7月为大征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需要申报。

征期日历

7月征期截止日期为7月1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抄报税。

税控盘抄报方法

第一种方法:自动抄报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

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8月16日左右。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第二种方法:手工抄报

第①步: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第②步: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为例,如下图。

*注: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申报系统客服热线

第③步: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第④步: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税务ukey操作方法

第一种方法:自动抄报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8月16日左右。

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第二种方法:手工抄报

第①步: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第②步: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为例,如下图。

*注: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申报系统客服热线。

第③步: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第④步: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金税盘抄报方法

操作方法

①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系统自动进行汇总上传。

②进行纳税申报。

③纳税申报成功后需再次登录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

确认方法

操作流程:点击【汇总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次汇总报送日期:2023年07月01日00时00分

汇总报送起始日期:2023年08月01日汇总报税资料:无或者您只看锁死日期更新到2023年08月,汇总报税资料“无”此状态说明您2023年07月已经完成清卡工作。

7月新政

7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涉票虚开案件时有发生,既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又严重侵害了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台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确保消费者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安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

《办法》自2021 年5月1 日起试行,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实施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规则的变化点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在填开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规则的变化。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这是实现发票流与货物流同向流转的前提,也是实施“以进控销”的首要规则。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通过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且清单中“规格型号”栏的填写也必须遵循上述规则。

2. 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若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规格型号”栏需要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才能确保该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回退至销售方,从而不影响该车辆的再次销售和开具发票;如果仅涉及销售折让,那么“规格型号”栏则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3.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可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但这需要企业事后手动完成发票与合格证电子信息的票据关联,会降低下游受票方获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效率,因此属于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

【第4篇】浙江一般纳税人查询

为充实省公安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警务辅助力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公告如下:

招聘岗位和条件

(一)岗位计划

此次招聘共设16个岗位,其中厅机关7个、机场公安局7个、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2个,计划招聘辅警42名

▲点击图片放大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事业,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2.五官端正,体表无纹身,双眼矫正视力均在4.8(含)以上。

3.身心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历、专业、身高等相关条件要求,本次招聘所涉及年龄计算均截至2023年7月14日。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5.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的。

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7.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8.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9.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0.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招聘程序

(一)注册报名

1.网上报名

时间:7月14日9时至7月21日16时

考生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并注册个人真实信息,进行报名,每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仅注册不报岗位,视为无效报名。

2.资格初审

时间:7月14日至7月22日

考生可上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未通过的考生,可在报名期限内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岗位,并接受资格初审。

通过资格初审,报名人数不足1:3(巡逻和警犬训导岗位为1:2)比例的岗位,视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并通知考生。7月18日,将对截至当日报名人数未及开考比例的岗位进行同网公告。

3.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可于7月27日至7月29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考生健康申报承诺书》(相关防疫要求和表格式样详见附件2、3)。

(二)笔试

时间:7月30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

地点:杭州(具体见准考证)

笔试内容:基本法律知识、公安基础知识、时事政治、公共基础知识和写作等(不指定参考资料或考试大纲)。

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填写的《考生健康申报承诺书》参加笔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笔试的,取消应聘资格。

笔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笔试成绩计入总成绩。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5(巡逻岗位为1:3)的比例进入下一环节,入围人数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末位同分者一并列入。笔试成绩可于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

(三)资格复审

考生资格复审在体能测评当日进行,有关安排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应聘资格。

资格复审材料包括: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报考岗位所需的特长(获奖)证书、专业技能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在线验证报告(纸质版);4.本人填写的《考生健康申报承诺书》;5.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6.退役军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发现与招聘条件不符的,取消应聘资格。

(四)体能测评

所有岗位均须参加体能测评,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取消应聘资格。

1.体能测评项目为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测评为达标制,不计入总成绩。体能测评标准详见附件4,测评达标者方可进入面试。

2.警犬训导岗位设有专项测试,测试内容为警犬训导基本知识,测试形式为现场实地操作,满分100分,合格60分,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警犬训练实操现场专项测试成绩按照60%的比例,计入笔试成绩(即笔试成绩=警犬训练实操现场专项测试成绩60%+书面测试成绩40%)。

(五)面试

体能测评合格者可进入面试环节,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满分100分,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应聘资格。

(六)体检、考察

考试完毕,根据笔试成绩(警犬训导岗位按最终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比例折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者优先),按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考察按有关要求执行。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组织体检、考察。

(七)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并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有关信息指定在下列网站公布

1.浙江省公安厅门户网站(http://gat.zj.gov.cn/);

2.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

(二)招聘过程相关信息(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等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请考生留意。招聘期间,请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查阅有关信息。因联系方式填写错误、联系不畅通或未及时查收信息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三)考生应如实报考,按要求参加考试,服从考务安排。如发现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不服从考务安排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四)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试场所的疫情防控要求和相关安排,详见附件2。

(五)对招聘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监督机构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监督电话:0571-87286639(浙江省公安厅直属机关纪委);0571-87287051(浙江省公安厅人事训练处)。

(六)有关本次招聘工作具体问题,请向招聘单位直接咨询。厅机关辅警岗位联系电话:0571-87287026,联系人:王老师;机场公安局辅警岗位联系电话:0571-87287632,联系人:陆老师;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辅警岗位联系电话:0571-87287048,联系人:章老师。

来源 浙江省公安厅

编辑 郭蓉

【第5篇】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节税

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

虽然不提倡会计人员在做企业账目时一直想着如何来避税,但是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对于公司的避税应该都是有所理解。今天整理了关于一般纳税人合理避税的相关办法给大家, ,希望对你们学习有所启发的。

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

1、转让定价:即是经过有相关的企业,并且达到整体最大上限的逃避纳税义务。对劳务、产品的交易不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使得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而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从而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

2、企业存货计价避税:根据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

3、折旧:采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

4、资产摊销法:对无形资产、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递延资产、材料的摊销最大的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

5、筹资租赁法: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税基与利润。

6、信托手段: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使得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7、挂靠避税: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

小微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方法一: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合理避税 对于小微企业,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一般小微企业月利润不超过3万,就可以免征增值税。所以,小微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实现合理避税。 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时,必须要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标准。

方法二:将自己的企业变为高新技术企业,减轻税负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都是比较支持的。通常普通企业需要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适用的税率是15%。所以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将自己的企业变成高新企业,享受国家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轻企业税负,实现合理避税。

方法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实现合理避税,降低整体税率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税率比较低,所以小微企业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后,可以将自己企业当中利润及税率都比较高的产业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中。这样一来能够达到降低整体税率的目的,最终实现合理避税。

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通过上文小编老师整理的相关资料,学员们应该知道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存货计价避税、折旧等方式进行合理避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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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一般纳税人如何网上报税

电子税务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单位,提供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在2023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而经过这两年电子税务系统的不断调整,基本上所有办税人都可以在办公室内轻而易举地完成当月报税任务。

我国现行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管理制度。简单的说,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算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的是简易计税,直接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来算,不涉及进项抵扣的问题。

而今天我将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为大家讲解一般纳税人的正常纳税申报流程。

一、发票认证

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也叫勾选平台)进行认证。

我们提前下载安装配置好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驱动程序,插入税控盘,输入税控设备密码,点击登录。登录后查看是否显示当前勾选认证所属期,查询可抵扣发票,勾选、保存需要抵扣的发票,然后申请发票统计,签名确认统计表,最后进行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3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具体可参考抵扣认证流程(下图)。

二、税控盘抄税

在进行发票认证后,我们可以进行税控盘抄税。每月月初一般1号到15号之间(具体时间以税局规定为主)需要对上月所开发票进行抄报:

1. 连接税控盘 ,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状态查询”,查看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到下个月中旬,如已更新,则软件已经自动抄报,无需再进行手工操作。

2.如查看开票截止日期未更新,则需要进行手工操作抄报,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对需要抄报的发票种类进行勾选,依次点击“上报汇总”,待系统显示网上抄报完成后,即可退出。

三、网上报税

只有税控盘抄报税结束后,我们才可以进行网上报税。首先我们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可以看到“我的待办”,点开右边的更多,打开就是当月需要申报的税种。在此我们只会提及在实际申报税种中最重要的三个税种,分别是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即每个月1-15日(个别月份会根据假期延后,以税务总局通知时间为准)按照顺序填报《海关凭证抵扣》、《抵扣联明细》、《存根联明细》、《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减免税明细表》、《增值税申报表》、《全申报》以及《预约扣税》,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该文件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般货物,现行税率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服务税率6%。

2、附加税(费)申报表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即每个月1-15日(个别月份会根据假期延后,以税务总局通知时间为准)按照顺序填报《申报表》、《全申报》以及《预约扣税》,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法例,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征收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是增值税的2%

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包括季报和年报)

一般纳税人通常在每个季度初1-15日的纳税期内申报上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一年申报4次,属于季报;年报则是在次年5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全年的企业所得税,表格会比季报更多一些更复杂一些。今天我们只对季报表格进行说明,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在评论区告诉我,我会在下篇文章教会大家如何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表一般要填写以下4份,第1个表是总表,填写本年累计收入和成本,计算出利润总额,而利润总额的25%则是我们需要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希望大家不要傻傻地交错税了哦!

四、税控盘反写

报税流程的最后一步就是税控盘反写,其实第4步“反写”和第2步“抄税”的操作流程基本上是一致的,连接税控盘 ,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对需要抄报的发票种类进行勾选,依次点击“反写”,待系统显示网上反写成功后,即可退出。

注意,反写成功后建议重新点开汇总上传,查看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到下个月,如已更新,则网报成功。

今天的教程到此结束,希望看过文章的朋友们都有收获和帮助,如果有兴趣了解其他财务知识,欢迎在评论区给我留言,谢谢啦。

我是@碧玺殿下,擅长剥丝抽茧地分析职场问题,做你的职场知音小姐姐,欢迎关注点赞并留言

【第7篇】一般纳税简易征收做账

【导读】: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来说采取的是差额征收的方式,但是有的时候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采取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也需要及时的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将给予详细介绍,希望你能明白。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会计分录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法: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为按照简易计税规定计算的应缴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怎么做账?

比如销售货物:

销售出去: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采购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月未时,如果销项大于进项,差异数就是要交的税.如果小于进项,是待抵扣,不用帐务处理.

确定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才简易征收呢?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2)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

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文详细介绍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会计分录怎么做,也介绍了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才简易征收。作为一名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会计,一定要非常清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会计分录应该如本文所示进行处理。

【第8篇】一般纳税人免税额度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税》为您解答。

税收奖励扶持政策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又可以称为税收返还,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后,当地政府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公司。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经济园区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在园区里面的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纳税之后,就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通过奖励扶持返还给企业一部分。返还比例为地方留存的40%-80%,增值税地方留存50%,上缴国家财政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上缴国家60%。

税收返还政策是企业可以长期享受的,也是目前唯一可以帮助企业减轻增值税税负压力的政策,增值税最为我国第一大税,不论在哪里都是需要足额缴纳的,可能很多老板会认为税收返还政策没有核定征收政策优惠,但是核定征收政策只能解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核定征收是指企业规模比较小,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征收,所以税务会根据行业利润率核定出一个税率,让企业按照核定征收纳税,现在一般纳税人是不能申请核定征收的,所以企业可以选择税收返还政策,来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关注《二十税》。

【第9篇】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税率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一般是3%,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17%或11%;

2.税收计算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额度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额度是500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超过了,或者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这个额度了。

一般纳税人如何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流程:

1.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页面。

2.核实企业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录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生效日期,点击下一步。

3.系统生成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表,点击提交。

4.提交成功,等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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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一般纳税人如何零申报

别犯傻!零申报6大误区!

1、有免税收入就能零申报

正确做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零,但并不代表该纳税人可以零申报,而是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2、当期没收入,可以零申报

正确做法: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是存在进项税额,如果该纳税人因未发生销售办理零申报,未抵扣进项税额会造成逾期抵扣而不能抵扣。

正确方式是在对应的销售额栏次填写0,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栏次中,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3、长期亏损,可以零申报

正确做法: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做了零申报,则第二年盈利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了,会造成企业损失。

如果当年做了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却将亏损延长到以后年度扣除,是违反税法规定的,所以亏损企业要慎重零申报。

4、月销售额未达15万元只需零申报

正确做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容易陷入“月销售额未达15万元只需零申报”的误区。

实际上,按照相关规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方式是计算出不含税收入,再用不含税收入算出应缴纳增值税,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享受免税。

5、已预缴税款只需零申报

正确做法:虽然代开发票已经缴纳了税款,依然不能简单地做零申报处理。应该在规定栏目填写销售收入,系统会自动生成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冲抵。

6、筹建期可做零申报

正确做法:筹建期的纳税人当期未发生销售,也未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办理零申报。

如果当期该纳税人有增值税进项发票,且已在当期进行认证,则不能进行零申报,需按规定填写当期进项税额。

零申报判断标准

关于企业是否可以做零申报处理的判断标准,税务局是这样规定的:

1、增值税零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收入为0,一般纳税人当期无销项税额,且无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基本为0。

3、其他税种零申报:

计税依据为0时。比如增值税零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简单地说就是:在纳税申报所属期内,收入、成本和费用均为0,企业才能零申报。

长期零申报后果

一旦坐实违规“零申报”,可能要面临以下严重后果:

1、可能面临行政、刑事处罚

补税、滞纳金、0.5-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发票减量

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

3、影响信用评级

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第11篇】河南一般纳税人

跑不掉!河南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及时来,核定税率1%

河南园区实行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已经很多年了了,因政策原因前段时间部分园区暂停了对外招商引资政策,但现在大部分政策已经放宽,业务正常的企业已经可以入驻河南园区,这时候已经先后有几批企业入驻了,奖励比较及时,政策也稳定下来了。

目前河南政策如下:

增值税:奖励企业30% ~ 80%的地方留成,地方留成为50%;

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行业利润率享受核定征收;

贸易行业核定企业利润率4%,再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后税率1%;

建筑行业核定企业利润率为8% ,然后按照25% 的企业所得税,批准的税率为2% ;

服务行业核定企业利润率10%,再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税率2.5%。

增值税咱们企业当月缴纳税费,次月奖励就会打到公司对公账户上,例如:某某企业入驻在园区当月缴纳了100万的税费,咱们企业次月就能领到最高40万的奖励,再比如说咱们企业年度利润1000万,本应缴纳250万的税费,而通过入驻园区,通过分包业务给园区的企业,1000万的利润 我们只需要缴纳不到30万的税费,也能合理合法解决咱们企业的税负压力!

入驻园区无需企业实体入驻,但实体的办公地址是的,就比如某建筑公司需要减免税收压力,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园区注册一家建筑服务公司之类的,让园区内的公司去承接主体公司的业务,那么主体公司的税收就能转移到园区的企业,这时候园区企业在缴纳税费咱们就能享受到奖励政策了

除了河南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地区也同样有税收优惠政策,在江苏、重庆等地,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综合情况,综合考虑所需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税收

【第12篇】小规模升级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还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这个条件是什么呢?如果还不清楚的话,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有哪些条件?

小规模企业强制要求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需要这个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之内的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500万,如果超过了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的登记;如果是自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超过500万元的销售收入是不是含税收入?

关于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哪一号文件说明这个观点,因为增值税提到的收入自然是不含税收入的。

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未扣除之前的征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法票开满500万需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个'500万'是指'不含税价',即财务报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进项,所以应交税费下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就可以了,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也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销项等明细科目。

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其会计分录是这样子的:

1、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不用登记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库存商品。

不用'应交税金'科目,按票面上的价税合计数入帐即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进销项抵扣,如下所示:

借:库存商品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未付款时,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帐款

以上就是有关小规模升为一般纳税人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3篇】天津一般纳税人转让

疑问一

什么是自然人股权转让前置制度?有何法律依据?

答复:

也就是自然人股权转让之前需要取得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疑问二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费?

答复:

1、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印花税是减半征收的。

财税〔2019〕1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这里的合理费用指的是转股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附加税、资产评估费、

中介服务费等等。

3、自然人股权转让,特殊情况下为何会存在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如果自然人所在企业的股权里面仅仅只有房屋、土地这些不动产,在采取一次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或者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土地房地产的评估值,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三:

《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疑问三

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账务处理?缴纳的个税和印花税企业需要做账吗?

答复: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股东a

贷:实收资本-股东b

交的印花税、个税怎么记账?

作为公司,公司是不用对股东的收支进行处理的,可能在实务中,股权变更是公司内部的人进行处理的,所有的支出也是公司支付,那可以:

借:其他应收款--x股东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疑问四

我属于认缴制的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可以0元或者1元转让吗?

答复:

以上认识是错误的,必须纠正这个误区。

当时股东实缴为0元,只是代表财产转让的原值为0元,并不代表财产转让的收入就可以是0元,若是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局照样给你核定转让价格。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疑问五

股权转让所得应由哪一方代扣代缴个税?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复: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1、李总属于股权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人,

2、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疑问六

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若是王总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是否需要补缴个税?

答复:

不需要补缴,但是需要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罚款。

参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疑问七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哪7种资产需要中介也就是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答复:

(1)土地使用权;(2)房屋;

(3)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

(4)知识产权;(5)探矿权;

(6)采矿权;(7)股权等。

以上7种高溢价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疑问八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0元或者平价转让哪4种情况属于有正当理由?

答复: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疑问九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复: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疑问十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地点在哪?

答复:

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疑问十一

我公司今年刚增资扩股引进了新的股东,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有20%个税的风险?

答复:

增资扩股引进新的股东,这种股东变更不属于股权转让,当然也不会面临股权转让20%个税的风险。

增资扩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李四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疑问十二

自然人股权转让后反悔,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是否应退回?

答复:

转让行为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了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就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

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退回!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第14篇】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房屋的相关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期,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 号)(以下简称“第24号公告”)。第24号公告带来哪些优惠政策?纳税人如何进行申报?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对政策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 一)优惠主体

根据第2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特定主体,即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承租对象

优惠主体出租给特定承租对象取得的出租收入可适用第2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优惠的承租对象仅限于个人,房产税优惠的承租对象则包括个人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在住房租赁企业基础上,制定了一个量化标准,即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需注意,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优惠标的

第24号公告规定的两大税种的优惠标的都包含住房及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才可享受优惠政策。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税款计算

1. 增值税。第2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原理,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住房租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

当住房租赁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向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住房或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政策且需预缴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3%;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1.5%。

2. 房产税。第24号公告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因此,应缴纳的房产税适用公式,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可表述为,房产税应纳税额=含增值税的租金÷(1+9%)×4%;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可表述为,房产税应纳税额=含增值税的租金÷(1+适用征收率)×4%,符合第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条件时,适用征收率为1.5%,否则为 5%。

(一)严格后续管理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是纳税人享受第24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一般纳税人需注意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对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若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遵循上述一般性规定。

甲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非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甲公司将闲置厂房改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2023年10月,甲公司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a(未达到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标准),2023年第四季度取得当季的含税租金收入1000000元。2023年1月,甲公司向当地住建部门备案成为住房租赁企业,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出租给个人,2023年第一季度收取当季的含税租金收入1015000元。计算2023年第四季度和 2023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不考虑其他税费),并填报上述税费的2023年第一季度纳税申报表。

(一)2021 年第四季度

1. 增值税。根据第24号公告相关规定,由于甲公司在第四季度时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不能适用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1+5%)×5%=47619.05(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三条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甲公司所在省规定,上述“六税两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均按50%减征。那么,甲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619.05×7%×50%=1666.67(元);教育费附加47619.05×3%×50%=714.29(元);地方教育附加47619.05×2%×50%=476.19(元)。

3. 房产税。由于第24号公告规定的房产税优惠对象仅限于出租给个人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所以,甲公司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当地实际情况,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优惠,即应缴纳房产税=1000000÷(1+5%)×12%×50%=57142.86(元)。

(二)2023年第一季度

1. 增值税。根据第24号公告相关规定,甲公司2023年1月已备案为住房租赁企业,其向个人出租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用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因此,2023年第一季度,甲公司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1015000÷(1+1.5%)×1.5%=15000(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于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假设政策到期未延续,甲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0×7%=1050(元);教育费附加15000×3%=450(元);地方教育附加=15000×2%=3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填写相关申报表,如表1—表 3。

3. 房产税。根据第2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因此,甲公司应缴纳房产税1015000÷(1+1.5%)×4%=4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填写相关申报表,如表4—表6。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第15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分录

前段时间有小伙伴在后台咨询一些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这里特意整理了一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业务常用会计分录,基本涵盖了一般纳税人日常涉及的业务。我们勤奋进取的会计小伙伴们,是不会轻易浪费美好时光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学起来!

一、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账务处理

1、购进业务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如果发生退货:(1)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购进商品或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3、购进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23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

贷:应付账款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 (红字)

贷:应付账款 (红字金额)

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5、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

借:生产成本/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般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如果发生销售退回,应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计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的账务处理:

a、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税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确认收入的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b、按税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成本费用发生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产生的转让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产生的转让损失: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并没有经过生产过程,所以不适用免抵退的政策,而是适用免税并退税的政策。

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等生产货物然后出口,实现免抵退的政策。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收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此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申报时填写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一栏)

货物出口后,根据退税率,计算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1)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非正常原因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4、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需分次抵扣,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月末结转

1、月度终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度终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将“预交增值税”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结转

4、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八、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一般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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