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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纳税申报表怎么填(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综合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综合纳税申报表怎么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综合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第1篇】综合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对于会计新手来说,刚刚入行,之前没有做过,缺少实战经验,不会纳税申报。对于老会计来说,税务政策多变,理解不透彻,纳税申报起来力不从心。再加上月报,季报,年报,那么多报表,那么多栏,各表之间的关系,想想都头大。

小慧给大家带来《全税种纳税申报表》

分为五大类:1.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4.消费税 5.其他类

一、增值税(包含最新税收分类编码)

二、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季报包含最新a、b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与缴纳税申报表

重组

四、消费税

五、其他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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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综合纳税申报表税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关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问题特别多。比如有一个网友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在重庆办了一家分公司,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分公司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总公司在上海,所得税税率是25%,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区税率不同。这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该怎么汇总纳税呀?

别着急,我们先来看一下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总体管理办法是什么?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的

总体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如果出现了总分公司税率不同,应该按以下四步计算应纳税额。

第一步:总机构汇总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步:汇总应纳税额。

第四步:根据分摊比例分摊各地税额。

简单来说,就是“两次汇总,两次分摊”。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 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 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总公司位于上海市,另外在重庆有一个分公司a,在上海有一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 a分公司和b部门2023年度的三个因素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a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同时总机构和b部门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分公司

营业收入(万元)

职工薪酬(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a分公司

500

80

1500

b部门

500

80

1500

合计

1000

160

3000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a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b部门分摊比例=(b部门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部门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b部门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第三步: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400×50%=200万元

a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b部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第四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a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b部门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甲公司2023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50+15+25=90万元

第五步: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45万元

a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b部门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特别提醒

总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总机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1行填报享受的优惠金额10(400×25%-90)万元。

有关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

热点问答

1、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在备案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醒:变更总分支机构信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均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应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当年可以进行调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办法》规定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即在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

但如出现例外情形,即《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和第十六条第二款(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第三款(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情形的,应重新计算分摊比例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税率

2023年已然到年底了,各企业忙于年终的纳税申报筹划等,项目筹办,项目结算等工作。而税务筹划应作为重点项目纳入企业来年年初工作范畴。因此企业在年终就可以开始着手筹划纳税了,以便在来年更好的享受政策,2023年享受了财政扶持的企业,必定于2023年做好了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即将进入2023年,所以年末做好20年的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本身的有效经营、合理的税务筹划和长足的规划。财政扶持政策既属于税务筹划部分,也属于经营部分。有效的经营离不开财政扶持政策的加持。合理的税务筹划能为企业减轻发展压力,留存发展空间。财政扶持政策作为税务筹划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直以来成为企业青睐的税务筹划方式之一。而财政扶持政策中的总部经济税收政策又是方便快捷,高效,实用的政策,受到了全国各地企业的追捧。很多的企业都在运用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综合税率在5%以内,增值税还有地方留存部分的30%-50%的奖励,而且是事前核定,出具核定通知书。

企业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的方式来降低主体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况且增值税还可以开具专票,这也是常用的税收筹划方式,是可行的。类似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政策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实行,毕竟给出了政策企业也是能为当地带去税收的。

笔者所了解的税收洼地都有重庆,上海,天津,山东,河南等地以及最为著名的霍尔果斯。基本上像河南山东等地的政策都是大同小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都是根据行业利润率10%套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进行的,也就是说核定开票额的10%作为企业利润然后对应相应的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另外增值税还能给予企业地方留存的30%-50%以上的奖励,地方留存为增值税纳税额的40%,而且是事前核定,出具核定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只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附加税。

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至企业正常经营开票后,园区每个月都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奖励。

入驻总部经济园区企业办理的基本流程:

1.核名--法人提供身份证扫面件---5-8个字号---1-3个工作日

2.工商资料法人签字---然后递交工商---出营业执照---出章

3.银行开户---税务报道---核税种---领票---企业正常经营

企业若能享受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达到合理合法安全节税的目的,有助于大幅度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及税务风险。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长期有效,若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该优惠政策将作出另外调整或更改。企业不注销、不迁出将一直享受该优惠政策。更多一手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十方税收优惠政策”。

【第4篇】综合纳税申报表

换新面貌的增值税申报表,你还认识吗?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新增申报内容有哪些?又该如何填写?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如下图所示:

其中:

第 39 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栏“一 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1 行第 11 列。

第 40 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本栏“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2 行第 11 列。

第 41 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本栏“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3 行第 11 列。

其他栏次的填写内容没有变动。

把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如下图所示:

其中:

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 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纳税人在2023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第 23b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他栏次的填写内容没有变动。

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如下图所示:

其中:

第 5 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第 6 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第 7 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31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二》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其他栏次的填写内容没有变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如何填写申报?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如下图所示:

其中:

第 23 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附列资料(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应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第 24 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附列资料(二)》教育费附加对应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第 25 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附列资料(二)》地方教育附加对应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其他栏次的填写内容没有变动。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如下图所示:

表格各个行次申报填写的数据不变,跟原先的填报方式一致。

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如下图所示:

第 1 栏“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 额。

第 2 栏“税(费)率”:填写适用税(费)率。

第 3 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税(费)率。

第 4 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 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第 5 栏“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第 6 栏“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确定的减征比例填写。

第 7 栏“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第 8 栏“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栏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况。

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第23 至 25 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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