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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是什么意思(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调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调整是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调整是什么意思

【第1篇】纳税调整是什么意思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与财务会计制度对同一经济事项的规定,很多时候是不一致的,这时候,在纳税申报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那么,有税友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如果在纳税申报时,没有进行正确的纳税调增,是否就必须要被定性为偷税呢?

就这个问题,和大家探讨一下。

一、纳税调整的税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上述规定的意思是,税法和会计规定不一致的事项,做会计处理的时候,当然是应该按照会计的规定做账,但在进行税款的计算时,就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即,记账按会计,申报时再进行纳税调整。

当然了,调整就有两个方向,要么纳税调增,要么纳税调减。纳税调增,意味着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准会比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要大,如果需要纳税调增的事项,未进行纳税调增,或者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严格来说是调增少了),就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真实的要小了,那么这时候,就一定会被定性为偷税吗?

二、偷税的定义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偷税的定义,我们看到,对于偷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实施了主观故意的手段;

2.造成了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三、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的涉税分析

既然偷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那我们一个一个的分析就可以了。

首先,企业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是否属于主观故意?要判断是否主观故意,主要看企业是否明知该事项要进行纳税调增而不调,或者明知应该如何调增却不调增那么多,最终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比税法规定的数额小了。

那么,什么叫明知呢?知道要调并且知道怎么调,算不算明知?这个肯定算。

那么,企业能不能说,我不知道,因为我没看过税法呢?这当然是不行的,国家已经把税法规定都向公众公开了,就视同你已经知道了。所以说,法律上有一个说法就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说没看过税法就可以不算主观故意,那能不能说没看过刑法故意杀了人就不算故意杀人罪呢?这显然是荒谬的对吧。

好了,那么第一个条件,企业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一般情况下,应该算是有主观故意情节的了。那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形呢?也有,除非企业是不可能知道正确的纳税调增应该是怎么样的,比方说,企业书面咨询过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应调增,怎么调增,而税务机关书面答复了不需要调增,或者书面答复的调增方法就是错误的,这种情形下,企业就可以说自己不是主观故意的了。但是,大家想想看,实务中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有多大吧,懂得都懂,老戴就不细说了。

其次,再看看第二个条件,是否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那么这个条件就非常重要了,因为,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并不必然导致企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比方说,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投入远大于产出,导致连年亏损,而在某个亏损年度,即使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也未必就会导致企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啊,因为本来就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说,还是那正确的废话,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是否定性为偷税,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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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月有情

【第2篇】纳税调整项目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企业以各种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即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该项目反映了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 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适用税率

如果企业是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利润额并非会计利润,而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调整后的金额。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此可见,实际利润是以会计确认的利润为基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中并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此,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应当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栏进行纳税调整。

【第3篇】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纳税调整

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2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我们通过3天时间讨论了,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后台有同学留言:为什么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呢?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我们通过3天时间讨论了,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后台有同学留言:为什么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呢?

观点01: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特别纳税调整权,对涉税企业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是依法征税,理所应当。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观点02:补征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其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运用的是征管法,也是有理有据,不无道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23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关联交易如果适用税收征管法补征税款,则应对补征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企业而言,相当于年化利率18.25%的借款。

如果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补征税款,则应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以2023年1年期贷款年化基准利率为4.35%为例计算,特别纳税调整应加收利息的年化利率为9.35%。

两相比较,同一税收违法事实,适用不同的执法法律条款,企业承担后果差异很大。

那么,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关联交易税收违法事项,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呢?

每日一税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关联交易涉税违法事项,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法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主席令2023年第30号)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理由如下:

首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同一级次的法律。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来说,征管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为“一般法”;而企业所得税法仅适用于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特别法”。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联交易涉税违法事项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新法优于旧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旧法”。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新法”。

按照新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联交易涉税违法事项也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综上所述,从适用范围和立法时间来看,在征管法与企业所得税法不一致时,都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境内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补征税款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思考:青海a公司是上海m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3年1月1日,青海a公司无偿借款给m公司”10,000.00万元。2023年2月被主管税务机关作特别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 410.40万元(其中2018-2023年各102.60万元),加收利息为多少?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第4篇】销售费用纳税调整

一、业务招待费常见税务痛点

1、没有正确理解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含义

2、将餐等同于业务招待费

3、忽略了业务接待的其他方式

4、人为业务接待纳税调整

5、缺乏合理的税务筹划

二、哪些属于业务招待费?

1、企业为了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2、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发生的对外接待支出

【目的性:】为了业务、为了维护、协调企业与外部的社会关系,外部人员为企业提供设备安装,企业承担餐费,不属于业务招待。

【对象性:】与本单位以外的外部人员;分公司人员回单位开会,公司承担餐费,不属于业务招待费。

三、如何正确理解业务招待费?

接待用餐、馈赠礼物、接待旅游、接待娱乐

但是有几种特殊情况:

1.接待用餐不一定是接待费

2.馈赠礼物也许是业务宣传费

3.接待旅游也许是市场活动

4.接待娱乐等也许是福利费

所以如何区别是不是业务招待费?一看用途、二看对象,两条都符合才属于业务招待费

四、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销售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候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限额,都是按照包含这几种收入来计算的。如果是筹建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判定。如果是投资企业,包含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五、业务招待费的税务优化:

(一)避免张冠李戴

1.出差途中的用餐属于差旅费

企业差旅途中发生据实报销的出差餐费属于差旅费用,差旅途中接待外单位的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出差费用包括出差途中的餐费。

2.员工福利聚餐、加班餐费

企业安排员工在节假日聚餐,平时发生加班,饭堂不能供餐,允许员工凭票报销一定额度的加班餐费,都属于福利费

3.董事会餐费:是董事会餐

4.聘请一位专家,请专家用餐的分析

专家负责研讨:宣传费用

专家负责员工培训:培训费用

专家负责战略咨询:属于咨询服务成本

专家属于客户的技术决策人员:业务招待支出

5.请专家吃饭

专家是政府部门技术权威,到企业检查,企业请吃饭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属于业务招待费,希望专家与企业建立合作,共同开发市场,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二)税局和事务所不认可怎么办?

1.做好费用报销的附件资料,如商务文件(如会议、培训通知)、相关记录(如会议记录、培训签到等)、内部审批文件。

2.做好相关文件,如培训费用包括培训餐费、政府公务人员差旅费用包括差旅费补贴等。

(三)控制招待费,增加其他费用

1.适当增加广告支出

2.增加业务宣传支出

3.增加营销推广服务支出

4.增加促销费用支出

(四)降低业务接待规模和标准

1.减少接待人员的范围

2.降低接待费用的标准

3.减少企业参加陪同的人员

业务招待费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优化,就会有一些优化效果,到底是不是业务招待费,需要同时符合:目的与用途一致。如果你的企业合理使用了这些种方法今年就不用纳税调增了呢,是不是很好呢~记得分享给大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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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5篇】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是企业完成上年度所得税最终申报的必经程序,是各家企业每年5月31日或之前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说到汇算清缴,就不能不谈纳税调整。事实上,纳税调整可谓汇算清缴的核心工作,决定着企业上年度最终应补缴或应退回多少所得税额。

纳税调整的基础是会计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平时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所得税,其计税基础是会计利润。汇算清缴则是在年度会计利润基础上,考虑收入、所得、扣除等一系列项目的纳税调整(包括调整增加额和调整减少额)和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将利润总额调节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和应退(补)税额。

纳税调整的依据是税会差异,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差异。税会差异之所以存在,最主要的原因是税务与会计的处理依据不同。会计核算遵从的是会计准则(具体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满足可靠性、重要性和真实性等质量要求,并符合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及时性等原则,以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服务于企业和利益相关方的决策。税务处理则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合称“税法”),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参与收入分配,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等税收政策目标。税会差异既包括暂时性差异,也包括永久性差异。因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数值上通常不等于年度会计利润。本质上,纳税调整就是将按会计准则表述的会计利润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分类调整和计算往往在所难免。

纳税调整主要有四大类别:收入类调整、扣除类调整、资产类调整和特殊事项调整。

收入类调整主要包括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调增,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和投资收益进行调增或调减,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减计,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调整等等。收入类调整需对照相关税法条文规定,对会计上的某些收入或收益项目确认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之处逐项梳理、逐项调整。

扣除类调整主要包括对视同销售成本的调减,对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有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项目的调增或调减,对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等税法上不予扣除项目的调增等等。扣除限额需要具体计算和选择判断,部分项目的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等)还允许跨纳税年度扣除。

资产类调整主要包括对资产折旧、摊销的调整,对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的调整等。其中资产涵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折旧需考虑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影响。对这些资产而言,税法规定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需注意税会差异,准确填列以计算纳税调整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主要包括对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如保险、证券、期货行业、金融企业等)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方面的纳税调整。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税法中对于特定行业或企业的规定,逐项识别和计算、填列。

纳税调整涉及的具体项目比较多,其中一些项目需要展开分析,提供更多资料和数据信息,以支持计算纳税调整数额。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为例,纳税调整包括一张汇总表和十二张明细表,由企业根据适用情形选择填写。本文列示表单名称和涉及的调整类别如下,以便整体理解。

认真对待和正确完成纳税调整,不仅有助于企业在汇算清缴阶段完整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事实上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思路。纳税调整比较充分地揭示了税会差异的存在和影响,启发企业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利用会计处理方法或应用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进行纳税筹划,值得各类企业进一步思考。

【第6篇】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案例:

近期,甲公司会计小白在申报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当填写到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栏次里填写单位缴费部分还是单位及个人缴费之和?

只需要填写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在“工资薪金支出”里已经扣除,故不在“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栏次里重复体现。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要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若涉及税会处理差异的,需要做纳税调整。下面把此表涉及的八项支出项目和大家再赘述下: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根据财税2023年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六、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综上,只要发生了相关职工薪酬支出,不论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第7篇】罚款支出纳税调整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缴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复:

次年3月31日。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缴需要填报哪一张申报表?

答复: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注意:

1、如果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如果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答复:

不需要。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汇算清缴。

参考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第十条规定,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规定,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自然人在税务大厅代开了一张销售材料的发票,大厅核定征收了0.5%经营所得个税,次年次年3月31日前是否还需要去办理个税汇缴?

答复:

不需要。

注意:

若是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发票项目属于综合所得的,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等,则需要跟工资薪金一样,次年6月底之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条件的除外)。

我自己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好多个体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请问经营所得的个税还需要合并吗?

答复:

是的。需要把你名下的多个个体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后汇总纳税申报,进行调整后按照适用经营所得税率和对应扣除数计算应纳的个税,然后减去各自已经缴纳的个税后多退少补。

注意:

汇总纳税申报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时间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和税率表是哪个?

答复: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总结为一个大公式:

应补(应退)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符合条件的捐赠】*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减免税款

请举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一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户的经营所得个税如何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案例:

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是王平,2023年取得营业收入200万,营业成本90万,税金及附加15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

销售费用15万;

管理费用30万(其中业主王平的工资薪金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20万,业务招待费2万);

财务费用3万;

营业外支出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王平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23年,王平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3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2.4万)。

计算: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200-90-15-15-22-30-3-5=20万。

业务招待费调整:

2×60%=1.2万,200×5‰=1万元,调增=2-1=1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

=20+1+8+5+3-6-3-3.6=30.4万;

应纳税额

=30.4×30%-4.05=5.07万;

应补缴税额

=5.07-3=2.07万。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请问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薪金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有两个税目:“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没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个税目。

因此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扣除。

参考:

北京税务答疑: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请问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如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参考: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答复:

若是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则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注意: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中既有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的,应在综合所得计税时减除费用6万元,不再在经营所得计税时减除。

【第8篇】业务费用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该条表明,完工条件的确认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开发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实务中很多开发企业已经符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条件,但仍采用种种手段,延迟结转收入,例如虽为业务办理了交房手续,但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等等。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结合(国税发[2009]31号)和(国税函2010]201 号)文件,税法认定的完工时间是:采用办理交付、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确认。

(2)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损益,但依附于增值税的附加影响损益,在房地产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加以考虑。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x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会计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23年)的规定,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取得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也包括能够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据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不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记入“合同负债”科目,实际交付开发产品时才可以确认会计收入、结转会计成本。

税会差异

比较上面的税会规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规定,需要把预售收入按照计税毛利率换算成计税毛利额,然后扣除相应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得到的净额,计入预售当年的应纳税得额。等预售收入转为会计收入后,企业再反过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其二,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预售时没有确认收入,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没有影响当期损益,所以在本表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

也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缴纳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已经影响了当期损益,反映在主表a100000第3行“减:税金及附加”,所以就不能在本表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了,否则会形成重复扣除。

其三,实务中,有的房地产企业采用种种手段,延迟结转收入的时金额,使得会计账目毛利额小于税收上应确认的毛利额,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42 行“(六)其他”进行调整。

【案例】

a房地产公司有2个开发项目:

开发项目一:

2023年预售不含税收入800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160万元,公司记入“应交税费”借方。

2023年结转开发产品收入4000万元(2023年开发项目一预售收入4000),成本3000万元(开发项目一成本3000万元)。本年项目一竣工

2023年项目一交付,结转开发产品收入4000万元(2023年开发项目一预售收入4000),成本3000万元(开发项目一成本3000万元)。项目一实际收入为8000 万元(不含税),销售成本为6000万元,实际毛利2000万元(25%)。

开发项目二:

2023年新开发项目,当年预售不含税收入10000万元,实际发生税金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并在2023年计入当期损益。

2023年会计上结转开发产品收入10000万元(2023年开发项目二预售收入10000万元),成本5000万元,项目完工。

(假定:开发项目一和开发项目二的预计毛利率都为15%,土地增值税预缴率都为2%,不考虑增值税。

2023年账务处理

(1)收到项目一预售款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合同负债8000

(2)预缴项目一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60

贷:银行存款 160

2023年税务处理

2023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如下:

2023年账务处理

(1)结转项目一收入和成本

借:合同负债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

贷:开发产品 3000

(2)项目一转入当前损益的预缴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80

(3)收到项目二预售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合同负债 10000

(4)预缴项目二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温馨提示】:由于2023年预缴土地增值税时直接计入了“税金及附加”,影响了损益,所以汇算清缴时不能再在a105010表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否则会造成重复扣除。

2023年税务处理

2023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如下:

2023年由于项目一竣工,即已达到税法上规定的完工条件,但会计核算只结转收入4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会计账目毛利额1000万元(4000-1000);而税法规定应结转实际收入8000万元,成本6000万元,实际毛利额2000万元(8000-6000)会计账目毛利额和税收实际毛利额相差1000万元,应填入a105000第42行“(六)其他”“调增金额”列

2023年账务处理

(1)结转项目一收入和成本

借:合同负债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

贷:开发产品3000

(2)项目一转入当前损益的预缴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80

(3)结转项目二收入和成本

借:合同负债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开发产品 5000

2023年税务处理

2023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如下:

2023年 由于项目一剩余收入已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剩余成本已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已在2023年调整的毛利差异1000万元,应在2023年调减。

【温馨提示】:从上面的填报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23年项目一开始到2023年项目一、二完工,总的纳税调增金额为3020万元(1040+1980),等于总的调减金额3020万元,一句话总结:这只是暂时性差异!

闲云财税,您的财税小伙伴!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第9篇】业务接待费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等业务中,支付的合理的应酬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业务招待费”,并没有限定发生环节、科目来源,所以实务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形时,因为没有明确的范畴,会计处理上容易记错科目,继而可能导致税法上计算扣除限额计算错误,少列了调增金额,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少缴。

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带你学会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

1.餐费≠业务招待费

2.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

3.业务招待费税前限额扣除有规定!

4.教你用足了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5.汇算清缴填报案例,一看就会!

1

如何甄别业务招待费与餐费

1.餐费都可以列支为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税务稽查中常被检查的一项支出,也是财务小伙伴们容易犯错的点。以下几个例子可以对照自查是否错误入到了“业务招待费”科目:

餐费≠业务招待费

(1)年底员工聚餐或部门聚会,餐费属于职工福利费;

(2)员工因公外地出差餐费,餐费属于差旅费;

(3)企业到某山庄召开会议的工作餐,属于会议费的一部分;

(4)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期间安排董事们就餐,餐费属于董事会费;

(5)企业请装修工人装修提供的午餐,餐费属于装修成本;

(6)给员工发放的餐补,属于工资薪金;

以上全部都是日常账务处理中极其容易出错的地方,务必牢记掌握哦~

2.业务招待费引起的9条涉税风险,你入坑了吗?

(1)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费用,将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例1:公司将一台华为笔记本电脑送给客户,但没有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而将其作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核算,按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正常抵扣。

分析:这种情况,通过盘查实物资产才可能发现存在问题。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招待的要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

(2)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即将全额不得扣除的项目按限额扣除。

例2:公司老板与客户方单位某同事私下交情甚好,两人都喜欢打高尔夫球,于是老板购买了一套价值不菲的高尔夫器材赠送给对方,该公司将此支出列入了业务招待费核算。

分析:实际上此费用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属于老板个人的私人交际范畴,所以,不属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的业务招待费票据,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例3:公司外购三部智能手机,价款合计1万元并取得普票,但发票上信息不齐全,购买方公司名称只填写了简称,或者未注明购买方纳税识别号;或只取得收款收据。

分析:以上所述的发票,都属于不合规的票据。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公司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4)给客户的商业回扣、商业支出等非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4:某公司将10万元购物卡用于商业贿赂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5)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费用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例5:公司聘请的需要到公司做年度审计人员的餐费;公司召开年度/季度会议费中包含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

分析:以上所述的餐费发票,都不能计入业务招待费。

(6)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例6:公司按销售收入的5‰预提了业务招待费300万元,但公司全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有260万元。

分析: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40万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就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本身而言,可在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60*60%为156万元,需要再纳税调增104万元。

(7)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注意: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仅包括上述文件规定的三项内容,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8)用于业务招待,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辽宁税务局的回复如下:

附上:个人所得分类思维导图

(9)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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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必需满足4大条件

提醒:企业发生了生产经营支出后,需要严格区分费用性质,不管是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会议费等,都需要保留相关的合法凭证和证明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银行回单,内部审核流程等。

2.业务招待扣除“双限额”,“费”尽其用筹划法

(1)双限额孰小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采取的“双限额孰小”原则

限额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

限额2: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果限额1<限额2,取限额1作为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果限额1>限额2,取限额2作为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注意: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政府补助收入等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举个例子】

a公司2023年的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全年实际发生的招待费是18万元,2023年5月31号前做汇算清缴时,能否全部税前扣除?

先计算两个限额:

限额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为18*60%=10.8万元,

限额2:当年收入的5‰即为3000*5‰=15万元。

二者取小者为可以抵扣的金额,所以税前可以抵扣10.8万元,所得税调增额为18-10.8=7.2万元。

(2)费尽其用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业务招待费存在“双限额”扣除情况,会造成实际汇算清缴时费用的“浪费”。

如果站在税务筹划的角度,通过事前的设计筹划,预估当年的收入,对业务招待费做预算控制,可以做到“费尽其用”。

这里做个推论

假设企业当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a,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b。

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分别为a×60%与b×5‰,在“费尽其用”的原则下,a×60%≤b×5‰,通过推算得出a≤8.3‰b

结论: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超过这个金额,列支再多,也不能税前扣除,和白条列支也没什么区别。

不足这个金额,等于浪费了税法给定的扣除限额。

接着上个例子,a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时,业务招待费控制在24.9万元,小于销售收入的5‰也就是15万元。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4.94万元(24.9*60%)。

(3)筹建期

对于出于筹建期的企业来讲,因为出于筹建期,还没有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销售(营业)收入的限额限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选择自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不过选定其中一种处理方式后不得改变。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汇算清缴填报案例,一看就会!

假设b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为40万元,2023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际为10万元,b公司在做汇算清缴申报时,业务招待费需不需要纳税调整?怎么填报相关报表?

第一步:计算扣除限额

限额1=10*60%=6万元

限额2=(1000+60+40)*5‰=5.5万元

所以,2023年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5万元,应纳税调增10-5.5=4.5万元。

业务招待费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无需纳税调整,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4行“业务招待费”,以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

填报如下:

以上就是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财税处理,从基础账务处理到涉税风险注意事项,从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和汇算清缴申报填写,你学会了吗?

【第10篇】纳税检查调整

留给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有不少财务人员认为:汇算清缴已经没有需要调整的项目。

工资合理,与之相关的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也是在比例范围内;资产方面,不存在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也没超过税法规定,完全没有调整的必要。

但是,有一项费用必须调整,每个企业都会涉及,而且税局重点关注,那就是业务招待费

当然,你发生的所有业务招待费都要和生产经营相关,而且要取得合法规范的扣除凭证,尤其是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入账时要警惕重复报销发票、虚假发票,拿到费用发票务必将其录入到小程序《发票小工具》中进行查重,查验发票是否重复报销入账,另外,检查发票真伪,防止不合法、不规范的发票入账。

对于未取得发票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并做汇算调整。比如说:

甲公司2023年销售收入1000万,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0万,但是其中有2万元未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

未取得发票的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汇算调整。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10-2=8万。

2023年扣除限额:1000万*5‰=5万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8万*60%=4.8万

所以,分析一下,2023年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金额就是4.8万,也就是税收金额就是4.8万。

纳税调整=8万-4.8万=3.2万。

未取得发票的2万也需要做全额纳税调增

这样调整,业务招待费的账载金额和会计核算金额就不一致了。需要注意的就是不要把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其他科目而少调整了。

【第11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如今,2023年度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经常遇到的纳税调整扣除项目有哪些呢?比如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捐赠的方式回馈社会。企业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一起来看看!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同时有限额的要求,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和实际发生额的60%中的孰小值。

例1:某从事服装生产的居民企业在2023年销售服装营业收入300万元,管理费用中包含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万元,计算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00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00000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300×5‰=1.5(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2=实际发生额的60%=20×60%=12(万元)>1.5 万元;

即,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5=10.5(万元)。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法准予扣除的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30%);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例2:某医药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 取得商品销售收入 500 万元,转让固定资产的净收益 30 万元,销售费用中包含广告费 80 万元,业务宣传费 40万元,计算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800000

——业务宣传费 4000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20000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00×30%=15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40=120 (万元)<150 万元,即,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使用上述政策。

拓展资料:

1.公益性社会组织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扶贫捐赠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例3:某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实现利润总额 670 万元,其营业外支出中包含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灾区捐款 55 万元、向目标脱贫地区捐款10 万元,因违反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5 万元。该企业营业外支出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罚款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 650000

—— 罚款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0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70×12%=80.4(万元),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余公益性捐赠支出 55 万元<80.4 万元,准予全部在税前扣除的。

违反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 万元。

四、借款利息支出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三)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4:某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银行借款金额 1000 万元,期限 1 年,用于生产经营;向境内关联企业借款金额 1000 万元,期限 1 年,用于生产经营,其财务费用中包含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 60 万元;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借款利息 60 万元,已知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为 400 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 6%,此项交易活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该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该企业利息费用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支付借款利息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支付给银行的 60 万元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与关联方的债资比:1000÷400=2.5>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万元)。

即,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

【第12篇】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税收金额

大家都知道《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是用来填报单位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的。那么,若单位税会处理一致,并不存在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是否还需要申报本表呢?

其实,本表主要反映的是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若涉及税会处理差异,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只要单位发生了职工薪酬相关支出,不论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下面我们分项目并结合具体例子以及政策,指导大家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该如何填写本表。

一、 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一般来说,需要符合以下几点: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例1

2023年度,甲企业发生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0万,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不需要纳税调整。

报表填写:工资薪金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1行次。填写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核对带出的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二、 职工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2

2023年度,甲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0万,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7万,按照税法规定,只能扣除14万,需要纳税调增3万

报表填写:职工福利费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3行次。填写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核对带出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三、 职工教育经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

1. 根据财税2023年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例3

2023年度,甲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0万,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6万,按照税法规定,6万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可以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报表填写: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体现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4行次。其中,第5行填写按照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第6行填写按照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分清行次,准确填写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核对带出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四、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4

2023年度,甲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0万,实际发生工会经费3万,按照税法规定,只能扣除2万,需要纳税调增1万。

报表填写:工会经费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7行次。填写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核对带出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五、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例5

2023年度,甲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共计30万,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25万,住房公积金5万,可以全额扣除,不涉及纳税调整。

报表填写: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8行次。住房公积金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9行次。填写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核对带出的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六、 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例6

2023年度,甲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0万,实际发生补充养老保险6万,补充医疗保险4万,则税法上,补充养老保险只允许扣除5万,需要纳税调增1万;补充医疗保险4万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报表填写:补充养老保险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10行次。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11行次。填写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核对带出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写完数据后保存,切换报表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核对第14行,职工薪酬带出的金额是否正确。

若数据正确的话,保存后再切换报表到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点击数据读取,核对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行次数据是否正确。

看完是不是觉得很简单呢?可以准备年度汇缴报表的填写喽,别忘了企税汇缴截止日期是5月31日哦!

【第13篇】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税收金额怎么填

今天,网校举例教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助您轻轻松松完成申报!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的适用范围

本表主要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特别强调:只要发生相关职工薪酬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申报表样表如下: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申报表填写指引

案例一:a企业,2023年度计提应发工资12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100万元。

案例分析: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由于扣除限额=100万元(“工资薪金”实际支出),准予扣除实际支出金额100万元,120万>100万,所以2023年度税收金额为100万。

2023年度纳税调增金额=(1列-5列)=120万-100万=20万元。

报表填写:

案例二:b企业,2023年度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00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为15万元,当年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14万元。

案例分析:

由于扣除限额=10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 14%(税收规定扣除率)=14万元,15万>14万,所以2023年度税收金额为14万。

2023年度纳税调增金额=(1列-5列)=15万-14万=1万元。

报表填写:

案例三:c企业,2023年度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00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0万元,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9万元。

案例分析:

扣除限额=10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8%(税收规定扣除率)=8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2023年度实际发生额=0+9=9万元,9万>8万,所以2023年度税收金额为8万;

2023年度纳税调增=(1列-5列)=10-8=2万元;

2023年度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2列+4列-5列)=9+0-8=1万元。

报表填写:

还有哪些报表让大家头疼?

在文章下方留言吧!

网校将尽快为大家整理相关填报案例供大家学习哟~

来源:广西税务局纳服中心

【第14篇】纳税调整金额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第15篇】纳税调整名词解释

来源:中道财税-林森

这几年的财务人应该深有体会,每年会计准则规定看似微调,实际引发的是专业人员不断更新自己的“认知”,新专业名词和新做账逻辑的层出不穷,搞得大家都开始怀疑自己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特别是建筑业企业尤为明显,工程类的科目为了适应新收入准则的确认方式,引入“合同履约”的概念后,“工程结算”、“工程施工”还能用吗?结算方式有变化吗?小编这一次带大家搞定这些问题。

一、科目还能用,大家不要慌!

第14号新收入准则自2023年发布以来,采取分时间段的方式实施推进,理论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但受限于不同行业的执行难度差异,在实际账务核算层面大部分部分企业仍沿用企业会计准则,仅在纳税申报环节根据新准则进行修订后的纳税调整。

二、“工程结算”科目怎么用?

1.科目核算内容

根据双方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建设承包方向建设方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2.会计分录

(1) 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2) 合同履约完成

借:工程结算

(将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

贷:工程施工

三、又冒出一个“工程施工”?两者的差额如何填写报表?

在合同履约完成的环节,账务核算上虽然只是简单的对冲处理,但是差额反映的含义直接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填报列示:

【小编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的核算本身具有行业特点,纵观建筑领域的规范化核算与涉税处理,仍需要在国家相关政策完善的过程中逐步推进,从业人员则要从基础层面夯实自己的专业技能,掌握其中的底层逻辑,即使行业规范日新月异,也能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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