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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等于什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应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应纳税额等于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应纳税额等于什么

【第1篇】应纳税额等于什么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义

辩护律师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展开辩护的第一步,是充分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义与原理。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消费性增值税,即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在实践中,通常是依据销售收入来计征增值税的,因此就引入了税款抵扣法。在税款抵扣法上,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卖方出售货物或者是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价款,同时随价款收取的增值税额就是销项税额。买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卖方支付价款,同时随价款支付的增值税额是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是同一笔钱在买方和卖方的不同称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额对于卖方而言是销项税额,对于买方而言就是进项税额。实际上,销项税额的实质是卖方代国家收取的款项,而进项税额是买方所支付的一笔税款。销项税额可以通过销售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得出,进项税额则只需要凭外购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税额就可以确定。更为重要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仅简化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而且还成为了增值税这一税种的一个独特标志。所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增值税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

二、国家税款损失的认定

关于如何理解国家税款的损失,则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原理。所谓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贯穿企业的生产、经营、流通环节。在进入最终流通环节之前,环环征税、环环抵扣直至进入消费环节,因此在每一个销售环节上,销售方均在一个纳税期限内按照该环节上的法定增值额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的计算方式为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如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为负数,那还可结转到下个纳税期限内进行抵扣。。环环相扣后,其征收本质实际上为增值税为最终的消费者所承担。

由此可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是否缴纳税款和税款的多少。同时也直接说明了抵扣行为是直接导致税款损失的主要原因,而造成抵扣行为有所不同的原因则在于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纯的虚开行为,不会造成税款的损失,因其原本就没有实质交易、没有销售行为,因而本身就不具备纳税义务,从而在增值税缴纳环节不缴或少缴税款也不会产生国家税款流失的后果。若行为人仅开票但受票人未申报抵扣,则其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故推断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实践中为虚增业务、夸大业绩等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抵扣的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只有在受票方将该不应进行抵扣的发票进行了进项抵扣,或者准备用于抵扣,同时开票方不缴或少缴销项税款,才能产生国家税收损失的后果或危险。在考察虚开行为时,需一并考察下游受票方是否进行抵扣,以及上游销售方是否缴纳了税款。只有在下游受票方已进行抵扣,但上游销售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下,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至于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于抵扣但用于入账冲减营业额偷逃其他应缴税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第107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的裁判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中对芦才兴案与泉州市松苑绵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回复认为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于抵扣但用于入账冲减营业额偷逃其他应缴税款的行为虽然也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但因不是以抵扣税款的方式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仍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行为定性。对于该类无抵扣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因其属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拒不补缴,则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税款损失的辩护要点

无罪辩护

1.虚开行为的开票人已经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款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该观点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但是,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公告》不符合税收法定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作出定义,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显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时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开票行为显然不是应税行为,虚开人不是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人,也就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把虚开人按照纳税人对待,要求其缴纳税款,并不合理。该理论观点目前在实践中基本未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采纳,但也同样值得辩护律师思考。

根据增值税流转的原理,增值税流转中存在上家缴纳增值税与下家以进项税(即上家缴纳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的两个环节。在开票方与受票方同在一地的情况下,即使下家受票方存在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行为,只要上家开票方全额缴纳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增值税,而不是用手中剩余的进项税去抵扣或在缴纳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申报退税,那么即使发票是虚开的,该地税款也并未因为受票方的抵扣行为而有所受损;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不在一地的情况下,受票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固然会因虚开行为而导致应收税额减少,但开票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会因虚开行为而在本不必完税的情况下缴纳税款导致应收税额增加。两地税务机关均是国家税务机关,总体上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也正是因此,在存在挂靠关系且开票方已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即使存在虚开行为也因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张某强以他人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他人公司名义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所产生的交易税款由他人公司代缴抵扣,实际货物由本人提供,法院最后认为张某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人在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需要尽可能的寻找上游完税的证据,借助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出具的税务咨询意见,证明虚开行为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增加辩护说服力。

(二)罪轻辩护

1.无实际经营活动的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的同时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的,虚开的税款数额为销项或进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所对应的金额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虚进虚销”的案件,两个环节均不存在任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即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从计税的角度看,让他人为行为人虚开的行为是为了虚增行为人的进项税额,他人为行为人虚开进项发票也会使其需要缴纳销项税额,但因该销项税额本身缺乏真实的商品或劳务增值的事实基础,进而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该环节的虚开与抵扣并不会造成新的国家税款损失。

并且,从刑法角度看,此种情况大多是因为行为人为掩盖对外的虚开,形成销项与进项基本持平的假象,才接受他人的虚开,构成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处罚。

如果把虚开的进项与销项数额累计相加,则必然发生对一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给予重复计算,从而违反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答复:

1、对于行为人向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或者自己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以销项或进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作为'虚开的税款数额'。不能把销项与进项发票上的税款数额累计相加。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实施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者没有关联,虚开的目的都是为了非法抵扣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数额的,应将所虚开的销项与进项税款累计相加,一并作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认定。

3、对于行为人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已预交的增值税,应当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中扣除,以体现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

该观点在司法判例中也有迹可循。在(2019)豫刑终450号案中,国润公司为天华等三家下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销项票,税额为53,411,500.24元,三家公司均进行了抵扣。但天华等三家下游公司通过国润公司从上游药厂实际进货的税额为14,594,021.39元,故实际偷逃的税款应为虚开的部分税额38,817,478.85元。因国润公司向下游公司开具了虚高的销项票,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及少缴税款,又让与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百邦等四家公司为自己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进项票,税额为22,268,917.34元,用于抵扣税款。国润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并进行了抵扣。对于不具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缴税的义务,应以虚开的进项或者销项中较大的数额认定为其犯罪数额。故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8,817,478.85元

在2023年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公布的“十大年度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的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从合慧伟业公司找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因看,是因为之前合慧伟业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中国诚通公司之间的贸易融资,合慧伟业公司给中国诚通公司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公司因此留下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为避免因此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合慧伟业公司找到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获取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从事情的前因看,合慧伟业公司找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虽已全部认证抵扣,但考虑到之前合慧伟业公司因给中国诚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留下的大量销项发票,该部分发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没有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

2.存在部分真实交易的,应扣除该部分所对应税款金额

办案机关在统计涉案金额时,往往会将各个行为所涉及的税款金额简单相加,最后得出一个总金额,二百五十万以上就是十年以上,不到二百五十万就是十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实际的经营活动,才产生向国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当行为人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而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的时候,才会出现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实践中有的案件中会存在部分真实交易,那么,认定虚开税款中应当扣除该真实交易部分才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

3.在法院判决前补缴税款的,应将补缴部分从国家税务损失数额中扣除

虚开税款的补缴情况也影响着最后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税款全额补缴,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往往量刑也能有一定的减轻。《2004年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中指出: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数额的认定,倾向认为:在法院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从损失数额中扣除。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对其补缴税款的行为,因在立案之前,本身未计入本案的虚开增值税金额内,并未以犯罪追究,……”,所以,可以重点审查在法院判决前所有补缴税款的行为,并建议法官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结语

综上所述,“是否存在国家税款损失的实害结果”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与量刑都至关重要,而对该问题的判断不可机械性地以“抵扣即损失”作为认定所有案件税款损失的统一标准,应当结合增值税流转抵扣原理针对实践中各类情况以及行为模式进行具体分析。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是单位犯罪的重灾区,一旦司法机关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则相关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主管人员都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企业应尽快完善内部风控制度,加强合规意识,杜绝潜在的刑事风险。

作者简介

浦 蕾

金融法学士,专注于金融领域刑事案件、公司法律服务、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的研究与服务。

【第2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说明: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扣除率

【第3篇】一般纳税人的哪些业务应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否应开具发票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是否应开具发票?上面是我的浅谈。对于企业最重要的销售业务,开票人员需要注意的事项比较多,需要会计人员在开票的时候多加留意。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想要咨询我们的,可以直接在线联系我们。

【第4篇】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①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额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各项扣除

2. 企业所得税税率:①税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现行的政策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所得额

④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25%降低为15%

3.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式:①降低应纳税所得额:1.弥补以前年度损益

2.调整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3.合理捐赠筹划

4.定价转移

②降低所得税税率:1.高新技术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

③洼地财政扶持

④股权模式节税

【第5篇】应纳税所得税额怎么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知识点: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题】a公司于2023年8月以2000万元货币资金投资成立了全资子公司b公司。后因a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23年3月终止对b公司的投资。

终止投资时,b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如下:

1.终止投资时,b公司资产负债表

资产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期末数

流动资产 6000

流动负债 1000

其中:货币资金 6000

其中:短期借款 1000

长期投资 0

长期负债 0

固定资产 0

所有者权益 5000

其他资产 0

其中:实收资本 2000

盈余公积 500

未分配利润 2500

资产总计 6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6000

2.a公司终止投资有两种初步方案

(1)股权转让方案:以5000万元价格转让b公司的股权。

(2)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先将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以分配股息、红利的方式收回,然后以2500万元价格转让b公司的股权。

假定上述两种方案都可行,其他情况都一致,a公司没有可税前弥补的亏损。a公司两种终止投资方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方案一:股权转让方案

实收资本

2000

盈余公积

500

未分配利润

2500

所有者权益

5000

方案二: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增】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需要确认收入。

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利息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赎回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一次收取多年租金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收入实现的时间

与“(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一起讲。

2.第4项视同销售收入

与“(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一起讲。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视同销售的规定

举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食品厂将自产食品作为福利分发给企业职工

钢材厂将自产钢材用于修建厂房

将自产笔记本电脑用于企业办公

分公司将其所生产的产品移送到位于外县的总公司用于销售

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以列举的8+3项行为为准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所有权是否转移

所有权转移

会计:确认收入,按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销售产品

会计:未确认收入,按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用于交际应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有权未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不视同销售,不征企业所得税

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修建厂房等

增值税原有的8项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后新增的3项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的分析与判断

举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食品厂将自产食品作为福利分发给企业职工

销售

钢材厂将自产钢材用于修建厂房

×

×

将自产笔记本电脑用于企业办公

×

×

分公司将其所生产的产品移送到位于外县的总公司用于销售

×

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

2.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税种

具体情形

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制的资产

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生产成本

外购的资产

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

否则,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

购入时的价格

增值税

确定销售额的顺序:先售价,后组价

【例题1·单选题】(2023年)企业在境内发生处置资产的下列情形中,应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是( )。

a.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b.将资产用于加工另一种产品

c.将资产用于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d.将资产用于结构或性能改变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企业在境内处置资产时,当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才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只有选项a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

【例题2·单选题】(2023年)企业处置资产的下列情形中,应视同销售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是( )。

a.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

b.将资产用于生产另一产品

c.将资产从总机构转移至分支机构

d.将资产用途由自用转为经营性租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cd,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23年1月1日执行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以账面净值1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资产对外投资,所得400万

年份

税收所得

调整

2023年

80

-320

2023年

80

+80

2023年

80

+80

2023年

80

+80

2023年

80

+80

(2)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023年,以账面净值1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资产对外投资,所得400万—投资企业

年份

税收所得

投资计税基础

2023年

80

180

2023年

80

260

2023年

80

340

2023年

80

420

2023年

80

500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2023年转让股权

年份

税收所得

投资计税基础

2023年

80

180

2023年

80

260

2023年

240

500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情形

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按上述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例题·单选题】(2023年)某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68万元,但不能提供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该企业就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a.13.6

b.14.45

c.15.3

d.12.7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所得税额=68×(1-15%)×25%=14.45(万元)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

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其他情形

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凡作为收入处理的

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的条件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具体规定(1)

结算方式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确认时间

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

按企业分得产品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收入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具体规定(2)

结算方式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确认时间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具体规定(3)

类型

收入确认的金额

售后回购

一般情况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具体规定(4)

类型

收入确认的金额

折扣、折让、销货退回

商业折扣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和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具体规定(5)

买赠方式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买皮包(不含税价700元)送丝巾(不含税价300元):皮包——490;丝巾:210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具体规定(1)

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具体规定(2)

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具体规定(3)

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具体规定(4)

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其他收入的确认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注意对二者进行区分,容易出选择题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范围: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需要归还本金的

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其他财政性资金

计入收入总额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熟悉其条件)

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

其他财政性资金

应该征税

注意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情形

税务处理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

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照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损失)应计算纳税

【例题】2023年3月12日转让一笔国债取得收入105万元。该笔国债系2023年3月2日从发行者处以100万元购进,期限为3年,固定年利率3.65%。

问题:该笔国债转让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答案』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3.65%÷365)×375=3.75(万元)。

即5万元的收益中:1.25万元纳税;3.75万元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8项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例题·多选题】某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下列项目中,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不征税收入有( )。

a.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c.国债利息收入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免税收入。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6篇】个人理财收益应纳税款

听说从今年1月1号起,基金和银行理财的收益要按照3%缴纳增值税了,这是真的吗?是不是以后到手的收益变少了?

其实涉及到“税”,有很多政策条款还是很不方便说的。再加上很多投资产品的底层资产并没有完全披露,所以我们并不能轻易下定论。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条税收消息对咱们普通投资者来说,其实没什么影响。

所以就来简单说说“理财收益要交税”这件事儿。

首先,交税这事儿是真的。

其次,税率是多少?

这项税收政策对账户里没有几千万、几个亿的投资者来说,一点影响都没有。

一来,整体的税率并不高。

再算上一个增值税附加税,整体税率也只有3.26%,反映到产品的收益率上,也并不明显。

假设理财产品年收益10%

收益率下降=10%×3.26%=0.326%

实际收益率=10%-0.326%=9.674%

对于投资者来说,10%的年化收益税后变成9.674%,差别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不可接受。

而且,现在金融机构都巴不得多卖产品呢,那些资管机构估计会变相把这部分“缺口”给补贴上的,投资者照样可以拿10%的约定收益。

二来,也并非所有的收益都要收税,还有很多免税和不征税的情况。

比如像小宝金融这类p2p理财,因为p2p理财属于个人的投资行为,就像个人炒股低买高卖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投p2p也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下放心了吧,其实这项税跟咱们投资p2p是扯不上什么关系。

投资p2p才是大势所趋!

【第7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项目

科研项目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如何核算等若干问题的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收录于合集#财税知识167个

某企业财务有如下疑问:

取得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是否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界定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根据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文件描述,其中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级别较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认真核实是否满足要求,不是所有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都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确认为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形成的成本费用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可见,企业收到的科研补助很多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怎么办

如果企业所收到的补助的确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购置资产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则可以享受到比如加计扣除的额外成本费用抵扣,这时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宽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则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常见的一些错误及规范核算方法

对于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已经于当期计入收入,并计算所得税,一般企业会缴纳所得税,多数企业不存在错误。

但是,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实务中,很多企业会存在问题。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多企业是按照由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之时缴纳所得税。

实际在企业收到补助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缴纳所得税。这又会产生税会差异,应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例如,甲企业收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补助,是应税所得,固定资产是按照10年计提折旧,摊销的递延收益也按照与固定资产同样的期限分期计入其他收益。

假设2023年12月甲企业某固定资产转固,并收到了当地政府的固定资产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这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调增100万,假设税率是25%。这时提前缴纳了25万所得税,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2023年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递延收益开始摊销,全年合计:

借:递延收益 10

贷:其他收益 10

由于计入其他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是以前年度已经缴纳了该笔收入的所得税,应该纳税调减,并通过递延所得税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具有广泛的错误,包括很多上市公司,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8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投资科技型初创企业涉税问题咨询热度较高,主要集中于投资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确定。现行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符合规定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据此,投资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对投资主体来说至关重要。

投资额的计算

确定投资额,是相关主体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第一步。投资方式不同,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投资额计算指标不同: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看实缴投资额单项指标;若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进行投资,看实缴投资额及实缴出资比例双项指标。

具体来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三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按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例如,a公司制创投企业对某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认缴出资500万元,实际出资300万元。若其他条件均满足,则a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确定,即300万元。在此基础上,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70%=210(万元)。

财税〔2018〕55号文件同时明确,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的投资额=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创投的实缴出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发生变动,能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主体,仅为合伙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的合伙人,并按照当年年末的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计算投资额。

举例来说,深圳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企业原有a、b、c三位合伙人。2023年10月1日,甲企业投资上海乙初创科技型企业;2023年10月1日,甲企业投资乙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023年1月3日,d以增资方式入伙甲企业。那么,甲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备案时,仅需就投资满2年的合伙人a、b、c的实缴出资比例,计算这三位合伙人的投资抵扣额度。

假设在此案例中,甲企业对上海乙初创科技型企业实缴投资额为100万元,合伙人a对甲企业投资3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a对甲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为25%,则合伙人a对上海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为100×25%=25(万元)。在此基础上,a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70%=17.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确定投资额后,相关主体需进一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也有所不同。

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2023年1月,深圳e公司投资上海初创科技型企业f公司100万元;深圳e公司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深圳e公司享受投资优惠后,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00-100×70%)×25%=82.5(万元)。

天使投资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满2年(含)后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股息红利所得)。举例来说,2023年1月,自然人吴某投资深圳某初创科技型企业100万元,持有股权比例20%。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2023年1月,吴某转让其持有该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所得300万元。假设股权转让价格符合规定且无其他费用,吴某此次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成本=300-100=200(万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100×70%)×20%=26(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沐林财讯

【第9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伴随着近年来代理记账行业的日益规范化发展,很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减轻账务处理负担,会选择将企业的记账报税工作交给正规代理记账公司来打理。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代理记账有哪些服务内容?如果您不清楚也没关系,下面企顺宝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介绍。

代理记账公司可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有以下这些:

1、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代理记账公司的核心业务。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将财务工作委托给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公司会在与企业确定正式合作关系后,为企业提供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全程代办服务,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需招聘一位出纳人员,负责在企业日常运营中的货币收支业务以及财产的保管工作即可。具体来说,在账务处理方面,代理记账公司可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提供:

(1)审核原始票据和凭证;

(2)填制记账凭证;

(3)登记会计账簿;

(4)编制会计报表;

(5)编制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6)日常财税问题答疑;

(7)财税政策传递等。

2、核定税种

核定税种小规模由公司的税务专员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业特点、范围,核定公司应该纳税的税种和税目。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将财务工作交给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公司的专职会计也会帮助企业代为完成该项事务。

3、财税答疑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经营期间,会遇到一系列财税问题,如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很有可能会为企业经营埋下财税风险,但正规代理记账公司都拥有一支资深财会服务团队,而且团队内部各类人才配比也十分合理,所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提供记账报税服务,便能够凭借自身拥有的丰富财税工作经验,为企业提供财税答疑服务,进而以帮助企业弄清财税政策,规避税务风险。

4、汇算清缴

此外,除上述服务内容外,代理记账公司还会帮助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纳税年度结束前的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帮助企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要求专业完成汇算清缴相关工作。

【第10篇】一手房应缴纳税

164号文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

离2023年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简称“164号文”)即将到期,而这份文件,在过去的35年里,确实为深圳的“特殊”税收政策提供了一个范例,为特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深圳房地产税的未来走向尚不明朗,深圳很可能不会出台新的地方性法律,而是按照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下文简称“90号文”)对其征收税款。从90号文件和深圳164号文件来看,它与全国其他地方现行房产税最大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处

part

1

房产税

深圳新建或新购置的一手房免征三年房产税,这个优惠全国没有。

除个人出租房屋等一些特殊情况外,企业无论是出租的房屋,还是自用的房屋,一律从价计征房产税,而全国其他地方则是,若出租的则从租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若自用则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全国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键词:减除10%至30%),深圳164号文则是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70%缴纳。

90号文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164号文则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三、六、九、十二月)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于每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一次收取数月租金的,于收取租金当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所收取租金月份的房产税。

房产税

part

2

规避相应风险

时调整纳税方式和纳税时机

一条看似微不足道的规则,会改变人们的纳税习惯,也会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五年的过渡期马上就要结束了,但如果不及时调整纳税方式和纳税时机,就会造成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国际身份规划重要因素

那么在此环境下,减少税务风险,进行税务规划,保证资金安全是在高净值客户资产配置和国际身份规划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首先,如果担心企业经营风险,我们可以购买内地保险、内地信托来保障资金安全。

其次,除了担心企业经营风险以外,还担心个人的资金安全,可以购买港澳信托、境外信托来保障资金安全。

降低税务风险

最后,可以通过申请他国护照或者美元理财等方式来降低税务风险。因为他国护照和美元理财(单一自然人持有整个资产组合的份额不超过10%)不申报crs(comon reporting standard,通用报告准则)从根本上减少税务风险。

规避相应风险

以上,通过易懂的方式,让大家明白相关的税务规定及其如何减少税务风险, 并没有引用严格的法律规定,感谢大家观看!

【第11篇】应纳税额减征额是什么

受疫情影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3号公告,主要是为了支持复工复业,针对符合该文件规定要求的,均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我们在实务中要判断上述几个条件是否同时满足,只有同时满足,才能享受相应的税率优惠。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也就是说,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在3-5月份发生的适用3%征收率的的应税收入才可以减按1%执行。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该期间,而为了享受1%优惠税率,将3月份之前未开具的或者6月以后将要开具的发票集中在3-5月份开具,那就属于发票适用税率错误,发票开具不合规,当然税款也没有足额交纳,将存在欠缴税款的涉税风险。

案例1:某小规模企业甲在2023年2月20日售出一批消毒用品,款项也于当日收讫,而甲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于3月5日给客户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销售该批消毒用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20日,即为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如果2月底前因为其他条件未及时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在3月5日开发票时,也应选择3%税率,而不是1%。

2、纳税人主体身份:

这里享受政策的纳税主体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小规模纳税身份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如果主体身份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它适用的税率为3%,该项政策也是不能享受的。

案例2: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承接某地产企业的老项目,适用3%简易计税,那么这里,虽然它也是3%的税率,但由于纳税人主体身份不符合政策规定,也是不能享受该项政策的。

3。税率:

同样,这里享受政策的原适用税率是3%,只有同时符合政策的其他条件,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如果原适用税率不是3%,当然也不能享受该政策。

案例3:某小规模纳税人乙企业(非湖北省),在2023年3月份将自己不用的房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的租金收入,在纳税申报时,该项业务也不能减按1%的税率,而要适用税法规定的5%的征收率,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因为原税率不是3%,也是无法减按1%税率享受优惠的。

二、在使用该优惠政策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一:免征与减征处理方式选择问题

财税2023年13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万以内(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同时,非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在3-5月份,这两个增值税政策是并行的,如果未达到月销售额10万以内(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是免征的,如果超过该标准,可以全额享受减按1%的税率,企业在使用这两项政策时,要注意如果纳税义务都发生在3-5月,集中开具发票造成销售额超过免征额度而要全额按1%征税,也就是说不能为了适用1%的优惠政策而放弃更优惠的免征政策,使企业得不偿失,多缴税款。

当然,符合免征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企业要开具专用发票,就不能适用免征,而可以按1%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免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减按1%税率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4:某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3月份发生含税销售收入102,000.00元,按月缴纳增值税:

(1)如果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则:

不含税收入=102000/(1+1%)=100990.10元

应交增值税额=100990.10*1%=1009.90元

(2)如果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则:

不含税收入=102000/(1+3%)=99029.13元<10万元

免征增值税

由上述案例可以发现,企业选择适用3%征收率,因为不含税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免征额度,免交增值税;而企业选择适用1%征收率,仍需要缴纳1009.90元。因此,同一项业务,企业可以选择的征收率不同,对税负影响也是有区别的。

注意二:纳税人身份变化问题

由于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的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3-5月份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也就是说比之前适用3%征收率,企业实际是享受到了2%的税率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把业务集中在3-5月份发生,一定要考虑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的问题,如果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要被强制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也就是说企业要充分考量自身整体业务量及公司整体税费负担、后期进项能否取得等因素,以防自己身份引起变化而使企业整体税负增加,暂时享受到的税率减免政策和公司整体税负相比,并不占优势,导致得不偿失的被动局面。

注意三: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2023年13号公告规定,这次将在2023年3月1日-5月31日之间符合条件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相对于原适用3%的征收率是一项税收优惠,但是大家也看到了,该项优惠采取的是直接降低征收率的方式,也就是说,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是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也是1%,在优惠期间就和原法定3%的征收率没有关系了,当然会计处理时,无需体现按照3%征收率和按照1%征收率所减少的税额,当然也不需要在账务中体现任何差额,直接入账即可。

如上述案例4,如果企业选择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9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9.90

注意四:发票开具问题

如果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规定的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开具发票时,在税率栏应该选择”1%”,而不是3%或者其它税率。

注意五:纳税申报问题

由于该项税收优惠是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纳税申报表没有及时更新,也就是说没有可以填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栏次,因此在纳税申报时,销售额还是填报在原“应征增值税不含销售额(3%征收率)”的相应栏次里,而将3%与实际适用1%征收率的差额填报在“本次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里,这个差额本质上一个虚拟计算,以保证申报最终结果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是相互吻合一致的,这也是与会计处理略有不同的地方。

注意六:自然人代开能否享受1%税率问题

2023年第13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体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符合规定的小规模纳税身份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企业。那么,自然人提供纳税服务,代开发票可以享受减按1%的增值税税率优惠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统称,是依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成为纳税义务人的个人。其中个体工商户是税收征管法所明确规定的,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而其他个人则包括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因有临时行为等原因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成为纳税人的自然人。

由此可以看出,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也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当然也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按1%税率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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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俗

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定义: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很多初学者看到这几句话如坠云雾,迷茫不已,暂且莫慌,看看便知。

川哥以固定资产为例,某固定资产2023年1月1日刚购入,入账金额100万,残值为0,使用年限2年,会计每年折旧额50万、50万,税法要求每年折旧额70万、30万。

201411

账面价值=100万

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00万

分析:站在起点,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等。

20141231

账面价值=100-50=50万

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00-70=30万

分析:满1年时,会计上折旧了50万,账面价值变为50万,很容易理解。关键是税法要求第1年税前扣除70万,那么未来可以税前扣除30万,显然计税基础为30万。

20151231

账面价值=100-50-50=0

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00-70-30=0

分析:使用期满无残值,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变为0.

川哥讲会计 小结:站在2023年12月31日的位置,2023年度会计上折旧了50万,税法能扣除70万,也就是说2023年税法比会计少缴税了,那么2023年税法比会计要多缴税,那么2023年税法将会少扣除,因此称之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预期2023年可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负债的定义,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案例拓展:假设2023年利润总额100万,2023年利润总额200万,企业所得税率25%,那么

2023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1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100-2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5

2023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50(2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5((200+20)*25%)

现在再回头看看这句话

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账面价值50万>计税基础30万,税法上未来将会少扣除20万,当然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负债了。

【第13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引言】

所有试题均来源于近十年历年真题,根据历年考试频率,精选高频考点考题,其中客观题共299道,主观题共66道。附解题技巧、答案解析、考查方式、考点小结!

本章考情聚焦

本章必刷题训练考点2.8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回顾】本考点在2011-2023年中,单选考查了4次。本考点主要是从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

【单选2.8-1】某电梯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购进5部电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税额52元;当月销售5部电梯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22万元,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收取不含税保养费10万元、维修费5万元。该公司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14)

a.21.92万元

b.10.4万元

c.27.9万元

d.8.95万元

【解题技巧】

1.税率是多少?

2.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3.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答案解析】d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该公司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22÷(1+13%)×13%+(10+5)×6%-52=8.95(万元)。

[比心]

【单选2.8-2】某船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船舶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0万元、税额46.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含税收入包括国内运输收入1287.6万元、期租业务收入255.3万元、打捞收入116.6万元。该公司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14)

a.87.19万元

b.92.4万元

c.98.3万元

d.103.25万元

【解题技巧】

1.税率是多少?

2.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3.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答案解析】a

国内运输收入和期租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打捞收入应按“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287.6+255.3)÷(1+9%)×9%+116.6÷(1+6%)×6%-46.8=87.19(万元)。

[比心]

【考查方式总结】

【考查方式总结】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项税额(结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掌握增量留抵退税

3.三项特殊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

[比心]

【往期内容】

❄本文来源金程教育cpa税法私教班基础课讲义及《cpa必刷·客观题299》,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14篇】年应纳税所得额

核心内容: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是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额和税收优惠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page]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page]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page]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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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

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纳税肯定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当然,在企业计算税款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晦涩难懂的专有名词。在这样时候,我们还是需要“咬文嚼字”一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补还是退?

对于“应纳税额所得额”来说,不存在补税或退税的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依据。我们不能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搞混了。

如果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那么企业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负值,就说明企业当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当期获得的收入,减去可以税前扣除的各类费用,就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区别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算税款的依据,而“应纳税额”是需要需要缴纳的税款。他们两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当然,我们在看这些字眼时,也要十分小心才行。毕竟他们看起来真的差不多。当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正数就表示,企业需要缴纳税款;而是负数表示企业处在亏损的状态。

而对于“应纳税额”就不同了,如果企业的“应纳税额”是正数,表示企业需要补交税款;如果企业的“应纳税额”是负数,表示企业以前预缴的税款预缴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当期就不需要缴纳税款了。

企业所得税应补所得税额为负数怎么办?

对于企业来说,在预缴的时候肯定是尽快少交税款。但是,即使计算的再好,也可能出现季度预缴税款时交多的情况。

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就会出现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为负数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有两种选择:

1、申请退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先季度预缴,再年度汇缴清算。在预缴的时候,交多的税款,在汇算清缴完成后,就可以申请退税。

当然,这样的情况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比较少见的。毕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过特殊环节的调整,企业一般都是要补税,很少有退税的情况出现。

当然,企业平时多交了,申请退税也是很好办的。

2、留待以后年度抵减

企业如果平时预缴的税款多了,除了可以申请退税以外,也是可以留待以后抵减应交税款的。

当然,企业存在多交的税款时,需要在下一年度缴税时填写《多缴税款抵交应纳税款表》。然后,根据即使多交的税款,申请抵减即可。

当然,企业缴纳的税款也是公司的真金白银。企业还是要能少预缴,就少预缴的。

不过,企业企业在季度报税时出现亏损的情况,企业据实填报即可。如果企业当年没有实现盈利,实际产生的亏损也是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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