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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税款的滞纳金(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6 14:29:02 热度:1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滞纳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滞纳税款的滞纳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第1篇】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公式表示:滞纳金=未缴税款金额*0.05%*滞纳税款天数。

所以滞纳天数是包括非工作日的,特别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滞纳天数是从应从次年的6月1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

例如:某企业要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15万,在2023年忘记办理汇算清缴,税务局要求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该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去办理,那么该企业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为150000*0.05%*(30+31)=4575元。即要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合计为150000+4575=154575元。

【第2篇】缴纳税收滞纳金计入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利得税,企业产生盈利后,利润部分的百分比为税额。

我国一般情况上缴利润的25%,高新企业施行20%的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申请后也可实现20%的所得税。部分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可返还更多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的:

(1)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20%或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2)按月(季)预缴时:

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2、核定征收的:

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与应税所得额两种。

以下情况核对应税所得率 :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3种情况,则采用应税所得额计税。

采用应税所得率计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各行业核定征收应税税率区间:

2

企业所得税的分录

计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预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汇算清缴补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时,可以选择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税款。

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企业所得税相关常见实操处理

01/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如何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

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02/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03/企业所得税申报材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下列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

3、申报事项的有关情况;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以电子方式申报纳税的,应当附纸质纳税申报材料。

04/企业季度所得税资产总额计税

季度初值,1、4、7、10月份的月初数据。

季度末值,3、6、9、12月的期末数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5/小微企业所得税记算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10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6/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内容

除主营业务成本外,以下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从利润中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出比例不能扣除)3.社会保险费4.利息费用5.借款费用。6.汇兑损失7.业务招待费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0.保险费1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06/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除标准

1、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

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万4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这样,发生10万元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有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来源:会计分录、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等。

【第3篇】如何缴纳税款滞纳金

去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其中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2023年3月1日开始执行,一起来看看吧。

例如,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那应该先还欠税还是滞纳金呢?

一、2023年3月1日之前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

1、《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六条: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 第三条第(三)项: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所以,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二、2023年3月1日起的最新规定

政策依据: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新规定对于纳税人而言有什么减负呢?

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2023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于纳税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偿还欠税,减少欠税加收滞纳金的基数,让滞纳金不再 “滚雪球”。

来源:厦门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4篇】纳税滞纳金怎么算

如果不能按时缴纳税款,就会产生滞纳金,根据有关规定,滞纳金是按滞纳税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金额。

但是这个滞纳金的金额上限是多少,税收征管法上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或者你可以理解为没有上限。但是十年前执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四五十条却规定:加处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在实务中,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大家十年之久。一直以来,大家也保持两个观点:

1、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

无论是税务总局的回复,还是深圳、内蒙古、湖北、黑龙江、河南等多地税务局的答复,基本都是人为:税收滞纳金属于税收征收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可以超过税款。

纳税 税 税务

2、滞纳金不可以超过税款

在实务中,也有一些税务局会依据行政强制法来处理。同时,一些法院会依据行政强制法进行判决,大致说法是:超过本金的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不过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法院针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支持:滞纳金不可以超过税款这一结论的。

尤其翻看近几年的判决书,会发现,更多的法院选择了支持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这一结论。

从目前的来看,最起码从税务总局到诸多地方税务局的口径都是: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所以,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发生滞纳金超过税款的情形,税务局机关会按照征管法规定,无上限的加收滞纳金。

此外,征管法属于特殊法,行政强制法属于一般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下,税收滞纳金,也应遵循征管法的规定。

更何况,税收滞纳金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纳税人未能及时、全额缴纳税款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利息属性。那这里如果可以不超过本金,那么是不是欠银行的钱、别人的钱,利息也不可以超过本金了?

拉长时间来看的话,如果允许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那么还可能导致一种结果:欠得越久,经济上会越划算,一直拖着不交就是了。这样明显会比较荒谬。

所以,这个困扰大家十年的问题的答案也很明显:税务机关一般都会按无上限进行计算滞纳金,或有少部分法院会依据行政强制法判决,但是越来越多情况下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会被支持。

另外,在这里顺便给大家讲一下税收滞纳金常见的涉税问题:

1、什么是税收滞纳金?如何计算?

用可能不太严谨的大白话来讲,税收滞纳金就是你不按期纳税跟你收的延期纳税的利息。其中加收率是统一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时限为从应缴税款期限届满到实际缴纳税款为止。具体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2、公司经营不太好,可以先交所欠的税款,等以后再交产生滞纳金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可以先税款,再交滞纳金。这样的好处是,避免滞纳金无限滚雪球,减轻企业的负担。

3、税收滞纳金计入什么科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税收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学习和参考所用,不作为实务操作依据,具体情况请以当地税务局口径为准。

【第5篇】纳税滞纳金比例

编者按:税收滞纳金常常伴随着税款追缴一并实行。在实践中,由于涉税违法行为的稽查难度较大,导致很多案件都是时隔多年才被查实,进而导致了超过税款数额的滞纳金。本文拟从一则案例出发,分析超出税额的滞纳金为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承担过高的滞纳金,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积极抗辩,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一、案情简介

2006年,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认定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少缴增值税款1149862.61元,要求金冠公司缴纳1149862.61元税款及滞纳金,并以涉嫌偷税罪将原告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7年4月29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告涉嫌偷税罪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定指控原告偷税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判决金冠公司无罪。在之后的二审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三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至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均被生效的判决书推翻。2023年11月29日,被告以粤国税稽强扣[2012]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从原告银行账户扣划5977.9元,其中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税收滞纳金的数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

数额。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观点:强制执行税款的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没有规定滞纳金不可以超出税款本金。

金冠公司观点:《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法院观点: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三、华税点评

(一)滞纳金的性质

滞纳金属于行政上的概念,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其主要在国家机关向个人或单位追缴费用、税款时发生。比如交警部门追缴罚款、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的税款等。虽然滞纳金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在税法领域,大众对于它的认识仍然没有定论。损害赔偿说认为,滞纳金类似于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因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行政处罚说认为,滞纳金是国家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及时解缴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滞纳金即罚款;损害赔偿兼行政处罚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有行政处罚的性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只能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看出,《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认定滞纳金是一种处罚行为,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滞纳金是否有上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该条没有规定滞纳金能否超出税额数额,因此引发了一个问题:滞纳金是否会像利息一样,无限制地计算下去直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税款缴清。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一开始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所以其一直未顾及缴纳税款。待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无罪后,已经过去了很长的时间。此时,税务机关又向原告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催告催缴,但原告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履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义务,最终导致滞纳金数额超出了税款数额。

由于本案是涉税案件,首先应考虑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滞纳金的规定。遗憾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明确就该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即对滞纳金的上限作出了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从颁布政策时间考虑,《税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实施,而《行政强制法》是在2023年实施的。按照《立法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定,纳税人计算缴纳滞纳金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可以超过税款本金。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作为行政部门,也应该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三)延伸解读:废旧物资行业如何应对超额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常常通过填开不同类型的扣除凭证用作税前扣除,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多列支出,进而会被定性为偷税。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有偷税行为,就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并交纳滞纳金。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偷税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的偷税行为发生在多年以前并追缴滞纳金,则滞纳金的数额就很可能超出税款本金,会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带来较大的负担。

为避免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就业务模式、税务处理、地方税收政策等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整不规范的操作,完善各类财务资料,防范涉税风险。此外,回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尽量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对于符合税法规定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代开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如果税务风险已经爆发,并被税务机关追缴了超出税额的滞纳金,则企业应当积极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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