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应纳税额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应纳税额是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大家对于增值税并不陌生
提到增值税
最能让你想起的是哪些信息呢
是应纳税计算公式
还是征税范围
那大家知道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有什么区别吗?
小白肯定会觉得这都是税率啊
那就大错特错了
今天
风风就来讲讲这个很容易被忽视的知识点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的区别
为什么增值税需要分为税率和征收率呢?
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人依据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增值税需要分为税率和征收率。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采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也采用征收率。
税率vs征收率
针对对象不同
其实最好区分税率和征收率的方法,是看适用哪一类纳税人。税率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不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因为这样的纳税人很难核算齐全,无法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所以就按照一定的测算办法计算模拟得出的增值税征收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也有利于税务局简化征管,提高工作效率。
税率不代表实际税负,而征收率等于实际税负
(一)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使用的是税率。假如销售货物,适用税率是13%,购进原材料,适用税率也是13%,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是可以抵扣的,应纳税额为:
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含税收入×13%-当期购进原材料不含税价×13%
【案例】
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当期销售收入150万元,当期采购成本8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3%,实际缴纳多少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
= 150万×13%-80万×13%
=9.1万元
实际税负=9.1/150=6.1%
实际税率远低于13%的税率哦~
(二) 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使用的是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应纳税额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收入×征收率
【案例】
某包子铺当期销售收入50万元,适用征收率3%,实际缴纳多少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50万×3%=1.5万
实际税负=1.5/50=3%
实际税率与征收率一致!
总结一下,税率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征收率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的,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也是按照征收率来计算哦,觉得文章有用麻烦大家关注、收藏、点赞哦!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税法学习的重点内容。尤其是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更是每年综合题的必考内容。除此之外,各类考培教材还介绍了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但是,由于编排问题,很多教材并没有清晰的介绍这些计算方法适用于哪类纳税人、适用于何种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很多考生学完这部分内容之后,还是懵懵懂懂,为了从根本上理清思路,条理清晰的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我们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本知识点,拾遗补阙、溯本清源。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为了更好的学习这个内容,我们还要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类开始说起。企业所得税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了解这个内容的同学,可以复习一下下图的内容: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1.查账征收
正常情况下,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适用查账征收方法计算,其计算方法如下: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2.核定征收
除了上述居民企业一般情况下采用的查账征收方式之外,若企业未设置账簿或设置的账簿有问题,无法准确查账的话,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纳税。
【链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如果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可以分情况按收入额核定或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需要进一步划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查账征收
此类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税方法与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并适用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政策(仅涉及直接缴纳境外所得税的抵免,不涉及间接负担境外税额的抵免)。其税款征收方法同样适用于查账征收方式,但是考培教材往往未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介绍。
(2)核定征收
若此类非居民企业若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计税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核定利润率,不能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可以分情况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经税务核定的利润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和居民企业相比,核定方法多了按经费支出总额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存在此项差异,是由于非居民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只从事业务联络,不合算成本费用,只能按收入总额或经费支出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应采用源泉扣缴方法计税。注意,此种情况下,并无核定计税的问题。
源泉扣缴方式下,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三、总结
掌握上述内容之后,我们通过一张图整体回顾一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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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进口一般货物: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进口从价应税消费品: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进口,从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税消费品: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进口,复合:卷烟、白酒,应税消费品: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进口小汽车一辆用于生产经营,小汽车的关税完税价格为44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关税税率15%,消费税税率12%,车辆购置税税率10%。
则:关税完税价44万元
关税=44×15%=6.6万元
组价=44×(1+15%)÷(1-12%)
进口消费税=44×(1+15%)÷(1-12%)×12%=6.9万元
进口增值税=44×(1+15%)÷(1-12%)×13%=7.475万元
进口自用小汽车车辆购置税=44×(1+15%)÷(1-12%)×10%=5.75万元
关税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
免征关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失的货物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重大技术装备。
临时减免税: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
关税征收管理
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申报地点: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纳税期限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附录:法官、检察官、律师收入对比大数据(2023年数据,供参考)
2023年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这两项改革措施对法官、检察官来说是利好消息。
本报告结合以上背景消息,通过筛选全球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职业人员的工资情况,进行横向数据对比;通过对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类法律职业群体的收入进行纵向数据对比,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可以深入了解法律职业收入的全新视角。
一、法律职业概况
(一)全球法官、检察官、的收入情况
1.全球部分国家法官的收入情况
2.全球部分国家检察官的收入情况
3.全球部分国家律师的收入情况
如上述三份统计图表显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收入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
尤其是在法官、检察官层面上,收入差距更是明显。据统计,我国法官、检察官的年平均收入为6.5万元,而在世界范围内,意大利、法国、德国法官检察官的年平均收入则分别达到了45.1万元、36.5万元及36.9万元,平均起来是我国法检工作者收入的6.08倍。
单从某一国家法检收入情况来看,各国对法检收入的差距并不太大,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和检察官的收入基本持平。英美法系中,除美国之外,各国的法检收入差距较小。
美国检察官收入与法官收入差距之所以明显最主要的原因是检察官的工作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其收入与普通公务人员收入一样,并无特殊之处。而尽管我国律师平均收入远高于法官和检察官,但在世界层面来看,我国律师的收入仍处于较低层面。
(二)我国法律职业概况
1.2023年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人数
据统计,截止到2023年,全国检察官人数突破15万人,法官人数则20余万人,注册执业律师人数为29.7万余人。
虽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数在不停增加,但随着近几年经济疲软导致的各方纠纷案件的急剧增加,案多人少成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对法官而言,固定的工资与成倍积压的工作量之间出现严重断层,收入与付出之间差距逐渐拉大,更有因公牺牲在一线岗位上的法官事迹被报道而出……
在诸多因素的合力影响下,不少法官辞去公职,转而进入律师行业。
2.2023年不同从业方式的律师人数比
据统计,截止到2023年,全国注册律师人数达到29.7万人,但在律师队伍中,因从业方式的不同,各类型律师的数量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专职律师的人数达到总人数比重的90.98%,兼职律师则占3.73%,公职律师占2.54%,法律援助律师占2.2%,军队律师占0.56%。
3.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数比重
如图所示,当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各类具体履职年龄层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据统计,在35岁以下的年龄段,检察官人数占据的比例最大,有51.33%。在35-50岁的年龄段,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人数分布最多,法官为47.91%,检察官达到了44.31%,而律师则高达50.27%。在50岁以上年龄段,三种职业人数分布最少,多数情况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的返聘。
4.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均办案数量
如图所示,法官的人均办案量最高,大约有107件,截至到2023年,我国法官人数大约20万,2012-2023年法院立案案件26809177件。法官任务繁重,工作量大是我国的现状。
同时,我国检察官人数接近16万,2012-2023年检察院共受理案件113364件。检察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和行政监督,一般不涉及民事诉讼,因此人均办案量仅有0.71件。
最后,我国律师在2012-2023年的人均办案量为30.49件,其中,代理最多的是民事诉讼。
二、我国不同法律职业的收入情况
(一)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月平均工资对比
如图所示,在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月平均工资对比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检察官与法官的月平均工资是持平的,而律师的月平均收入远远高于检察官和法官。
检察官和法官作为公务员体系的一员,一直都是按照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进行工资发放,所以两者在月收入上基本持平,而律师的收入则是根据其所承办的案件的情况来决定的,由此造成了巨大的收入差距。
如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月平均工资对比图所示,我们可以看出,月平均工资在6000元以内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比例远远多于律师,而月工资6000元及以上尤其是8000元及以上的律师的比例远远多于检察官和法官。
根据以上两张月收入对比图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这个行业当中,律师的收入要远远多于法官和检察官的收入。
虽然,会给予法官和检察官一定的补助和奖金,但是这些补助杯水车薪,不足以改善所有法官检察官整体收入偏低的事实。补助和奖金与地域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法官、检察官的补助自然就高,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法官检察官的补助也是寥寥无几。相比于律师来说,一个法官每年处理的案件成百甚至上千,远远多于一个律师,巨大的工作量与较低的薪资形成反差,近年来,大量的法官流失,尤其是基层法官离开法院的很多,薪资较低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二)律师收入的具体情况
如图所示,专职律师的月均收入是最高的为12010元,公职律师的月均收入较高为8007元,而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的月收入则非常低,分别为2770元和3342元。不同律师的收入差别是很大的,甚至是几倍的差距。
在上图中则可以看出律师在不同收入档次所占的比例,约一半的律师收入是低于5000元的,而月收入在1万以上的律师占总数的1/5还多,从图中可以看出,律师的收入差距很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而律师的资历则成为影响律师收入最主要的因素。
律师是个需要丰富社会阅历和广泛社会关系的职业,初入行的“小律师”往往因为资历不足、案源少收入并不高,而在业内有名气或从业时间长的“大律师”则由于经验丰富、社交圈广,这些律师往往有较多的案源,代理费也较高,所以他们的收入差距很大,但就总体来说,律师的收入是相对较高的。
目前我国的律师数量大概有29.7万,但是因为工作区域以及经济发展现状的差异,他们的收入差距较大且发展极度不平衡。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律师收入最高的城市是北京、深圳和上海这些经济比较发达的一线城市,而二线城市包括福建山东江苏等城市律师的收入虽然不是很高但总体差别不是很大。对比一线城市而言,我国的西部地区例如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律师的年收入很低。
导致这种差异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经济发展比较好的东部城市的案件来源比较丰富且标的额比较大,所以收入相对而言就高点。而西部地区经济落后案源较少,故而收入也就不是很多。这种不平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师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从而影响到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各自的收入水平。
三、法律职业收入差异的影响
(一)专业人才流失
在与律师收入形成巨大反差的情况下,很多办案法官辞职进入律师行业,导致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数量下降。案件多、人员少就成了法院、检察院的通病所在,而且律师转行进入司法机关工作不像法官转行进入律师行业那样简单。案件多、人手少的压力导致了司法机关办案难、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滋生司法腐败
在低收入的前提下,法官难免会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与律师进行“合作”,为律师提供有效的案件资源后从律师手里得到一定的“回报”。
离职法官当律师有两个腐败的“优势”,一是通过以前的资源揽案源,二是通过以前的关系影响判决。这些法官进入律师行业后,特殊的工作经历和人际关系背景,使他们不自觉地介入到诉讼中并且和现在任职的法官老同事、老朋友进行各种沟通,难免影响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
要想减少出现以上问题,首先应该保证法官、检察官有合理的收入。从目前来看,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建立健全工资增长制度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最优秀的法官与一个最优秀的律师相比,在收入上总会相差甚远。
我们不可能仅仅只通过工资待遇去扭转法律人才逆向流动的局面。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两者的收入作对比,而是要通过检察官、法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量、责任大小去给他们提供一个合理的待遇。
其次要给法官、检察官提供一个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当司法体制改革能够为有良知、有正义感、有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检察官提供广阔的职业舞台,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一次次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时,职业的荣誉感就可能高于物质上的工资收益。比如美国,法官的年薪也远不如律师,但做法官依然是律师心中的“梦”
受疫情影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3号公告,主要是为了支持复工复业,针对符合该文件规定要求的,均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我们在实务中要判断上述几个条件是否同时满足,只有同时满足,才能享受相应的税率优惠。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也就是说,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在3-5月份发生的适用3%征收率的的应税收入才可以减按1%执行。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该期间,而为了享受1%优惠税率,将3月份之前未开具的或者6月以后将要开具的发票集中在3-5月份开具,那就属于发票适用税率错误,发票开具不合规,当然税款也没有足额交纳,将存在欠缴税款的涉税风险。
案例1:某小规模企业甲在2023年2月20日售出一批消毒用品,款项也于当日收讫,而甲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于3月5日给客户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销售该批消毒用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20日,即为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如果2月底前因为其他条件未及时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在3月5日开发票时,也应选择3%税率,而不是1%。
2、纳税人主体身份:
这里享受政策的纳税主体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小规模纳税身份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如果主体身份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它适用的税率为3%,该项政策也是不能享受的。
案例2: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承接某地产企业的老项目,适用3%简易计税,那么这里,虽然它也是3%的税率,但由于纳税人主体身份不符合政策规定,也是不能享受该项政策的。
3。税率:
同样,这里享受政策的原适用税率是3%,只有同时符合政策的其他条件,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如果原适用税率不是3%,当然也不能享受该政策。
案例3:某小规模纳税人乙企业(非湖北省),在2023年3月份将自己不用的房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的租金收入,在纳税申报时,该项业务也不能减按1%的税率,而要适用税法规定的5%的征收率,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因为原税率不是3%,也是无法减按1%税率享受优惠的。
二、在使用该优惠政策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一:免征与减征处理方式选择问题
财税2023年13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万以内(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同时,非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在3-5月份,这两个增值税政策是并行的,如果未达到月销售额10万以内(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是免征的,如果超过该标准,可以全额享受减按1%的税率,企业在使用这两项政策时,要注意如果纳税义务都发生在3-5月,集中开具发票造成销售额超过免征额度而要全额按1%征税,也就是说不能为了适用1%的优惠政策而放弃更优惠的免征政策,使企业得不偿失,多缴税款。
当然,符合免征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企业要开具专用发票,就不能适用免征,而可以按1%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免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减按1%税率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4:某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3月份发生含税销售收入102,000.00元,按月缴纳增值税:
(1)如果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则:
不含税收入=102000/(1+1%)=100990.10元
应交增值税额=100990.10*1%=1009.90元
(2)如果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则:
不含税收入=102000/(1+3%)=99029.13元<10万元
免征增值税
由上述案例可以发现,企业选择适用3%征收率,因为不含税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免征额度,免交增值税;而企业选择适用1%征收率,仍需要缴纳1009.90元。因此,同一项业务,企业可以选择的征收率不同,对税负影响也是有区别的。
注意二:纳税人身份变化问题
由于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的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3-5月份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也就是说比之前适用3%征收率,企业实际是享受到了2%的税率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把业务集中在3-5月份发生,一定要考虑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的问题,如果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要被强制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也就是说企业要充分考量自身整体业务量及公司整体税费负担、后期进项能否取得等因素,以防自己身份引起变化而使企业整体税负增加,暂时享受到的税率减免政策和公司整体税负相比,并不占优势,导致得不偿失的被动局面。
注意三: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2023年13号公告规定,这次将在2023年3月1日-5月31日之间符合条件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相对于原适用3%的征收率是一项税收优惠,但是大家也看到了,该项优惠采取的是直接降低征收率的方式,也就是说,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是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也是1%,在优惠期间就和原法定3%的征收率没有关系了,当然会计处理时,无需体现按照3%征收率和按照1%征收率所减少的税额,当然也不需要在账务中体现任何差额,直接入账即可。
如上述案例4,如果企业选择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9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9.90
注意四:发票开具问题
如果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规定的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开具发票时,在税率栏应该选择”1%”,而不是3%或者其它税率。
注意五:纳税申报问题
由于该项税收优惠是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纳税申报表没有及时更新,也就是说没有可以填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栏次,因此在纳税申报时,销售额还是填报在原“应征增值税不含销售额(3%征收率)”的相应栏次里,而将3%与实际适用1%征收率的差额填报在“本次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里,这个差额本质上一个虚拟计算,以保证申报最终结果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是相互吻合一致的,这也是与会计处理略有不同的地方。
注意六:自然人代开能否享受1%税率问题
2023年第13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体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符合规定的小规模纳税身份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企业。那么,自然人提供纳税服务,代开发票可以享受减按1%的增值税税率优惠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统称,是依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成为纳税义务人的个人。其中个体工商户是税收征管法所明确规定的,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而其他个人则包括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因有临时行为等原因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成为纳税人的自然人。
由此可以看出,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也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当然也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按1%税率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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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求
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思路
(四)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类型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六)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金额的确定
以旧换新
2.各类“折”
3.“买一赠一”
(七)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八)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税金的扣除
(十)工资、薪金支出和三项经费的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三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一)保险费的扣除
(十二)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销售(营业)收入的确定
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包括视同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规定
①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公益性捐赠
(1)界定
①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②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3年新增)
(2)限额扣还是据实扣?
①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4.利息费用
(1)据实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存货损失时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三)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四)其他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五)减免税所得
(十六)低税率优惠——小型微利企业
(十七)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或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1)基本规定
①一般企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②制造业企业(2023年新增)
制造业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八)减计收入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九)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一)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1.基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特殊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十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1.{5年}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方法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二十三)源泉扣缴
树人是一家全国为数不多的“一体化”模式管理和运营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西宁、成都等地均设有办公室。我们专注于高端民商事诉讼、并购重组两个专业,聚焦于矿产资源、金融证券两个行业,高效、专业地为客户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客户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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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国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从税收方面给予企业政策性退税,切实解决企业困境。但是随之而来的,留抵税额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以及破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产生了巨大反响。笔者将通过两篇文章分别从留抵税额角度探讨留抵税额与破产财产的关系,以及破产企业能否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本文就留抵税额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作一分析,与诸君探讨。
一、何为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是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差额,留抵税额在当前未能抵扣的,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准予退还,也就是所谓的“留抵退税”。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时,支付的价款以外的增值税税额即为企业的进项税额,如果上游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即为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如果上游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为上游企业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则产生销项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上期期末不存在留抵税额的情况下,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应纳税额为负数,则形成留抵税额。
二、留抵税额成因
一般而言,留抵税额的成因由企业的营业事项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决定,主要存在如下三点成因:
1
进销时间差。因企业经营特点,企业在进行集中投资、采购或购进不动产等因素导致进项集中产生,需后期销售产生的销项来逐步消化,导致产生留抵税额。
2
亏本销售。受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无增值导致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形成留抵。
3
髙扣低征行业。该种情形一般出现于部分以提供低税率服务和货物为主而购进基本税率货物的企业。在服务与货物增值有限的情况下,会出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导致留抵的情形。
三、留抵税额与破产财产的关系?
(一)留抵税额属于企业对国家享有的债权
就增值税基本原理,商品经过多项环节最终流入消费者手中,只需要在销售给消费者这个环节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可,前面环节无需征税。但是让税务机关判断流转各环节是否属于消费环节,再来决定是否征收增值税,显然无法做到,也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
因此,基于增值税基本原理,实行以“价外税”“抵扣制”为核心的增值税征收制度,凡是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一律由购买方按照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该税款由销售方代收,然后由销售方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购买方实际上并非用于消费而是用于了生产流通,则购买方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这种退还通过“进项税金抵扣”、“留抵退税”的方式实现。因而,就增值税基本原理而言,增值税留抵税额属于企业对国家的一种债权。
(二)增值税留抵税额实然状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的职责。管理人履行财产管理职责并非仅指管理从债务人接管的财产,还包括对债务人对外债权进行催收、利用债务人财产通过租赁等方式增加破产财产。因此,对于留抵税额,从应然角度,属于破产企业财产,应当追回。
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从现行规定看,在企业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处理上,国家不予退税。
四、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从留抵税额的应然状态上属于企业破产财产,但是因国家对留抵税额的态度,实际中企业注销税务时不予退还。税法及相关规定应当根据现状作出改变,以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精神,保证法律严肃和统一,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我国企业破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属于法律;而2005第165号文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作出,从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从法律位阶上讲,法律高于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其二,2005年165号文件出台时间早于《企业破产法》出台时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新的环境和新的矛盾也应当有新的解决方式。2005年165号文早已不适应新的环境,应当随着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作出相应改变。
其三,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文,加大对企业政策支持,不断扩大留抵退税力度,其目的就是增加困难企业财产,为企业提供纾困资金,这一精神与《企业破产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留抵税额从其原理上讲应当属于破产财产,但因特殊原因,在实际中往往不能在企业税务注销时得以退还,导致《企业破产法》中规定应当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减少。这种规定不仅破坏了《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应收债权利益,还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应得利益。税收法律体系应当重视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从而更好的促进企业破产制度的良好运行。
作者介绍
蔡有钦律师:并购重组及破产业务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从事并购重组、企业破产以及企业清算、法律顾问等服务。蔡有钦律师从业以来,参与了三工镁业重整及清算、三工金属重整及清算、丰瑞镁业重整及清算、楚云商贸和银峰矿业执行转破产、盐湖海虹重整转清算、盐湖股份重整、盐湖海纳重整、盐湖镁业重整、盐湖硝酸盐业破产清算、盐湖三元化工破产清算等多个项目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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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的规定: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对居民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总分公司之间,以及预提所得税,直接抵免。
2、居民企业从其 直接控制(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或 间接控制(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母子公司之间,间接抵免。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方法——限额抵免法。
1、抵免限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25 %
a、企业 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b、境内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计算可用 15%优惠税率。
c、抵免限额——以分国不分项为例:
2、 境外已纳税额与抵免限额关系:
a、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补差额
b、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不退差额,但可在以后 5 年内,用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1:甲企业 2021 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在 a、b 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 a、b 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 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万元,a 国税率为 20%;在 b 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0 万元,b 国税率为 30%。(假定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抵扣限额)
解:
(1)境内所得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境外 a、b 两国的抵免限额
a 国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a 国已纳税额50×20%=10 万元,抵免 10 万元,补缴差额 2.5 万元)
b 国抵免限额=30×25%=7.5(万元)(b 国已纳税额 9 万元,抵免 7.5 万元,不退超限额)
(3)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250+2.5=252.5(万元)
3、【结合纳税申报表】(部分表)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应纳税额计算
28
应纳税额
250
29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0
30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7.5
31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52.5
例2:乙居民企业 2018 年度境内应纳所得额为 1000 万元,设立在甲国的分公司就其境
外所得在甲国已纳企业所得税 60 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
解:乙居民企业 2018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60÷30%=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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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适用3%至45%超额七级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年度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年表换算为月计算应纳税额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超额五级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比例税率20%)【提示】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税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费用扣除金额-减免税收入因为项目不同,费用扣除金额不同,需要按不同的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稿酬折上折56%)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据实扣除)+劳务报酬所得 x(1-20%)+稿酬所得 x(1-20%)x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x(1-20%)
专项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子女教育:满3岁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每个子女1000元/月【提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继续教育:学历教育,400元/月x48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父母可选择一方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年
大病医疗:15000以下个人负担,限额80000元/年,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本人或配偶+首套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最长20年,可选择夫妻一方或各50%扣除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1500元/月,其他城市人口100万以上,1100元/月,人口100万以下,800元/月
赡养老人:以家庭为单位,2000元/月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费用80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 x(1-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20%
其他费用扣除标准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个人捐赠的扣除规定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30%全额扣除:捐赠给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教育事业【记忆:老少爷们搞学习干公益】
其他扣除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6万=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2023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三级预扣预缴适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折上折56%)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70%x20%(预扣率)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70%x20%(预扣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20%(预扣率)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20%(预扣率)
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限额800-800)x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限额800)x(1-20%)x20%
个人取得房屋转租的收入(财产租赁所得)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五、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六、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个人所得税额
1、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 个体工商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计算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12
(4)、计算本月应纳所得税额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3、 稿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20%×70%
4、 劳务报酬所得
(1)、一次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一次收入20000~50000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50%
=应纳税所得额×(20%+10%)
(3)一次收入超过50000时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100%
=应纳税所得额×(20%+20%)
5、 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境外个人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8、 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金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
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税
1、 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印花税额
1、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6/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来源:财经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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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费用的概念
所得税费用是一个会计概念,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税。
根据会计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所得税费用是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其他费用一样,符合费用的定义和确认的条件,所以也属于一项费用,称为所得税费用。
企业核算所得税,主要是为确定当期应缴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纳税义务,而不是一项费用,企业应该不把所得税作为费用的前提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后,再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以,税法上没有所得税费用之说。
二、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基础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从以上两个方面,我们可以先简要理解所得税费用的含义及计算。筒子们,今天的内容,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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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政策总是“瞬息万变”,一会儿一个制度,税率也是不断调整,我们财务经理嫌计算太麻烦,费时费力,效率还不高,于是熬夜7天制作了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输入数据直接套用,简单、操作易上手,超级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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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建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市区的7%;
县城、镇的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
(三)计税依据
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根据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纳税环节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
(七)纳税地点
一般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相同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九)纳税期限
1、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2、无固定期限的,按次计征。
二、烟叶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税率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七)纳税地点
向烟叶收购地申报缴纳烟叶税。
(八)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二)征收范围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征依据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五)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2%)
(六)减免规定
1.海关进口的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23年2月1日起,月度10万,季度30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
四、关税法
(一)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3.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三)税率
一)税率设置
1、进口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配额税率。
2、出口税率
二)税率适用
1.常规进出口:申报之日税率。
2.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3.进口转关:指运地申报进口之日税率。
4.出口转关:启运地申报出口之日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每次货物进出口时申报之日税率。
6.违规需要追征的,违规行为发生日税率,
7.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再次填写报关单之日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说明:滑准税税率随价格反向变动,计算方法与从价计税一样。
(五)税收优惠
一)跨境电商
1、纳税义务人-买方。
2、代收代缴人-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或物流企业。
3、优惠:限值(单次交易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26000元)以内关税零税率(增消均减按70%征收),超过全额征收。
4、退货: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二)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
4.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
5.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征。
6.放行前损坏的货物,由海关考虑减征。
7.按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
三)特定减免
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慈善捐赠物资。4.重大技术装备。
四)暂时免税
1.展览会、交易会等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体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新闻报道、电影电视摄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以上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非商业用途货物。
(六)征收管理
一)申报时间
1、进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起14日内。
2、出口:运抵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二)纳税期限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特殊情况延期需担保,延期不超过6个月。
三)强制措施
1.滞纳金:关税税额×0.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期限届满之日起3月都不交,经批准后可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
四)多缴退还:
1.海关发现:随时退,无利息。
2.纳税人发现:1年内退,加算利息。
五)补征追征:
1.补征:(纳税人没违规)放行之日1年内。
2.追征:(纳税人违规)放行之日3年内,加滞纳金。
六)纠纷复议:填发缴款书日起60日内向征税地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本文由“寡言少语006”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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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纳税肯定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当然,在企业计算税款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晦涩难懂的专有名词。在这样时候,我们还是需要“咬文嚼字”一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补还是退?
对于“应纳税额所得额”来说,不存在补税或退税的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依据。我们不能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搞混了。
如果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那么企业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负值,就说明企业当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当期获得的收入,减去可以税前扣除的各类费用,就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区别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算税款的依据,而“应纳税额”是需要需要缴纳的税款。他们两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当然,我们在看这些字眼时,也要十分小心才行。毕竟他们看起来真的差不多。当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正数就表示,企业需要缴纳税款;而是负数表示企业处在亏损的状态。
而对于“应纳税额”就不同了,如果企业的“应纳税额”是正数,表示企业需要补交税款;如果企业的“应纳税额”是负数,表示企业以前预缴的税款预缴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当期就不需要缴纳税款了。
企业所得税应补所得税额为负数怎么办?
对于企业来说,在预缴的时候肯定是尽快少交税款。但是,即使计算的再好,也可能出现季度预缴税款时交多的情况。
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就会出现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为负数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有两种选择:
1、申请退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先季度预缴,再年度汇缴清算。在预缴的时候,交多的税款,在汇算清缴完成后,就可以申请退税。
当然,这样的情况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比较少见的。毕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过特殊环节的调整,企业一般都是要补税,很少有退税的情况出现。
当然,企业平时多交了,申请退税也是很好办的。
2、留待以后年度抵减
企业如果平时预缴的税款多了,除了可以申请退税以外,也是可以留待以后抵减应交税款的。
当然,企业存在多交的税款时,需要在下一年度缴税时填写《多缴税款抵交应纳税款表》。然后,根据即使多交的税款,申请抵减即可。
当然,企业缴纳的税款也是公司的真金白银。企业还是要能少预缴,就少预缴的。
不过,企业企业在季度报税时出现亏损的情况,企业据实填报即可。如果企业当年没有实现盈利,实际产生的亏损也是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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