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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如何抵扣?建筑服务业之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23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税率调整为10%,货物销售税率调整为16%。但是,税率的下调没有改变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税负会比之前略有小降。
建筑业采用简易征收法能抵扣进项税吗?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含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理由如下:
增值税的简易计税,不仅仅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事,几乎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有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对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收率进行了合并,取消了6%、4%的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为3%,对4%减半征收和按照2%征收的货物,统一为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本文结合对57号公告的讲解,介绍增值简易计税的五个问题,具体包括: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关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纳税人、货物和征收率,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及政策调整前的征收率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征收;(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
2、销售旧货,4%征收率减半征收。旧货不同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4%征收率;
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4%征收率;
5、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4%征收率;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6%征收率;
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适用6%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用了2%征收率,没用4%减半的说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
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实际一共有5档,即:
6%、5%、4%、3%、2%(4%减半)。2%之所以用4%减半的变相说法,是不想增加一档征收率,所以,征收率也可以说是4档。
此次调整取消了6%和4%,统一到3%的征收率,保留了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5%的征收率,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之所以是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是因为57号公告的表述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收的征收率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增值税条例的规定。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条例,简易征收的的征收率是6%。由于征收率负担较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将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到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实现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比较大幅度的下降,平均税负大约在3%左右,自2023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简易征收的征收率统一为3%,营改增的有关文件,也将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定为3%。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一直未作调整。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增值税条例和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难点是如何理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2%的征收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货物,适用3%的征收率,销售旧货,适用4%减半的征收率,90号文件统一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所以,对销售旧货和不能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57号文件所述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比照90号文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假定含税销售额是103万元,则:
销售额=103/(13%)=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2%=2万元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0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简易征收,有许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根据90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况,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
(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下列情况,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如小水电、砂、土、石料、自来水、生物制品、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哪个税负重?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先分析如何比较两种方法的税负轻重,我们在此只是提出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方法,供读者参考。
比较的前提假定是:进项税和含税销售价格是一样的。a公司购进货物的支出是x元,进项税是17%x元,含税销售额是y元。一般来讲,如果增值幅度越小,成本与收入的比例超过一定临界点,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于简易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2。
a1=y/(13%)*3%=0.029y
a2=y/(117%)*17%-17%x=0.145y-0.17x
a2-a1=0.145y-0.17x-0.029y=0.116y-0.17x
如果a2-a1=0,则:
0.116y-0.17x=00.116y=0.17x
x/y=0.116/0.17=0.68=68%
也就是说,当可以抵扣的购进支出与含税收入的比是68%时,是税负平衡的临界点,如果高于这个比例,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如果低于这个比例,简易计税方式税负低。
所以,简易征收是不能抵扣进项谁的,只有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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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刚成立不久的小微企业来说,都会面临一个选择,应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两者的区别又是什么?根据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于这两类纳税人很多方面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下面就来讲解一下。
一、开票种类不同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己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较大型的客户企业,都会要求开专票,因为这样可以为公司抵扣一部分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项抵扣。
二、税收政策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收取3%的增值税,每月销售额度超过3万的或者季度超过9万的,就需要缴税,低于的不需要缴税。
三、开票税点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即销售货物或增值税劳务,销售额×税率,税率为17%或13%)-进项税(即购买货物或增值税劳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专门凭证,供货方的销项税)计税纳税。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或增值税劳务,销售额×税率(税率为6%)计算纳税。
四、缴税减免不同
小规模企业,虽说需要按照25%的交企业所得税,但是还有很有优势的方面,对于小规模企业,如果月销售额度不超过3万,季度不超过9万的,可以免收增值税和其他附加税,但一般纳税人就没有减免。
五、公司刚成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这个需要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来定。一般纳税人对于塑造开发客户有优势,但是一旦从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就无法再转回到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在与纳税人的日常交流中发现还存在一些误区,下面就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误区与大家交流如下:
误区之一:我公司既有销售货物、又有销售服务,是不是规定期限内只要每项销售额只要不超过500万元,也就是税,最高销售额可以达到1000万元以下都可以不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正确理解: 2023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备注:一般企业不动产不计算在内)
误区之二: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时间范围指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正确理解: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误区之三:实行差额征税的纳税人不包括扣除的部分,只计算征税部分的销售额。
正确理解:实行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包括扣除的部分的销售额
误区之四:计算标准中的应税销售额不含免税销售额。
正确理解: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误区之五:符合条件的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没有时间限制。2023年5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
正确理解:符合条件的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时间限定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超过这一期限不再受理。2023年5月1日以后新办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特别提醒:2023年18号公告第一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将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是说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因此,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2023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例1:a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于2023年4月征期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a公司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例2:b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 b公司于2023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b公司于2023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3:c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4:c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5:d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6:e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5月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3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3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7:f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首次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3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3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f公司于2023年5月首次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3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3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例8:g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3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3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9:h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h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于2023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2023年8月,h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h公司于2023年8月更正了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例10:i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从业人数为200人,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问题1 i公司于2023年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i公司于2023年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i公司在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因此于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优惠。
但是,由于i公司3月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小于300人,并且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的标准,因此,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
例11:j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发展较快,于2023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
问题1 j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j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10月征期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不能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但仍可按“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是怎么样呢?
1、到所属国税局窗口提交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料2、税局专管员或审批人员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相关信息3、税局内部审批4、税局审批通过或审批不通过5、打印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完毕。以上流程正常需要30天,不含市局审批时间
申请一般纳税人用提交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及合同)
5、银行开户证明资料(基本帐户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会计、办税员(出纳)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相片两张
8、正规的购货和销货合同至少各两份
9、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
10、近期财务报表〈加报表封面〉
11、进出口经营权证明材料(若有则提供)
12、公章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符合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商贸企业;或预计年应税销售 额超过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2、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者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3、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中服务行业企业;或者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新办服务业
4、 商贸型企业办公室面积要在80平方米以上,工厂的办公室需有防盗门窗;
5、 有房屋租赁合同,且房屋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相符;
6、 有非常健全的财务制度;
7、 人员配备:会计1名(必须持有深圳会计证或在深圳注册全国统一的会计证)出纳1名,办税员1名。
8、 必须有单独的财务室与经理室并挂上门牌;
9、 必须有房租水电发票、固定资产发票;(工厂必须有固定资 产发票)
10、 财务室内必须有保险柜及铁皮柜,并都有上锁的;
原文出自广州耀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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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说发票的种类,简单来说,可以分为四个大类。
其中, 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打印出来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防伪税控系统,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查验真伪。此外,这两者在作为财务记账凭证、所得税税前抵扣凭证的作用是一样。(当然,发票格式也不一样,如下图:)
(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1、最大的一点区别:采购方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的税额作为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而普通发票不行。
比如,采购原材料,发票含税金额是11600元,税额1600,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的凭证是:
贷:应付账款 11600
借: 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600
以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销项税可以减去这1600,少交。
若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那采购方就不能抵扣,凭证将是:
贷:应付账款 11600
借: 原材料 11600
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不能抵扣税额,原材料的成本就变高了,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也影响企业的利润。
2、开票方纳税身份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身份申请了税控设备,可以自行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去税务机关代开(目前,部分行业已经放开,住宿业、鉴证业、建筑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纳入试点范围,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不是个体户)只有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个人,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受票方纳税身份
如果是去税务局代开,通常只给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给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其它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共同点
1、不管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开票方都要缴纳增值税。
2、对受票方来说,都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对开票方来说,是确认收入的凭据。
最后总结一下:发票决定纳税义务,销售必开票,采购必索票,发票必严管。
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目前对于建筑、住宿、鉴证咨询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也放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
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不管是自行开具还是到税务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只是缴纳3%的增值税,接收方也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便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也需要按销售金额缴纳16%的增值税,这一点,要知道。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销售开具专票也好,普票也罢,都需要按16%缴纳增值说。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管是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还是专票,都是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唯一不同的是,如果到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下游企业开业抵扣3%的增值税,而开普票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是不能抵扣的。
问题1: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适用“一般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请问,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不按“简易办法”,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缴纳税款吗?
解答:
二手车经销企业当然可以不按“简易办法”,而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缴纳税款。
但是,你知道国家为什么要给予二手车经销企业“简易办法”计税吗?
因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来的绝大多数二手车都是个人销售的,而个人销售二手车是免增值税的,因此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购进货物没有进项税额。
而一般计税方式,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难道你希望二手车经销企业直接缴纳13%的增值税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二手车经销企业还能存活吗?
而二手车经销企业也不会傻到放弃简易计税而去选择一般计税的。
问题2:无偿划转需要缴纳印花税吗?除了资金账簿外还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吗?
市国资委将非上市a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非上市b公司,b公司资本公积增加,资金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那就该转让行为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吗?
解答:
根据提问描述,由市国资委支持的国企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属于企业改制行为,应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问题3:本月拿到购买天然气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怎么做凭证写分录?
解答:
天然气是一种燃料,根据使用部门的不同,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借: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生产部门使用的)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职工食堂使用的)
在建工程(如有)
管理费用(如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上全部的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的)
问题4:企业因侵害专利权支付给被侵权方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侵害专利权支付给被侵权方的赔偿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的支出,且不属于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因此可以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给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由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仅限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由行政单位或法院做出的。因此,企业财税实务处理时,需要特别处理二者之间的差异。
问题5:关于新租赁准则中租赁土地的折旧问题?
做题时遇见这样一道题,a公司租赁土地建设农场,年租金60w,租10年,无残值,那么入账价值应该为多少?按照新租赁准则算,每年折旧应该是多少?题目答案是折旧为每年60w,而土地投资资产金额却是600w折现之后的金额。那么我计算折旧时不应该以600w折现之后来算吗?为什么答案折旧还是60w呢,是不是答案有问题?(以直线法折旧,租入土地净残值为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8.16%)
解答:
a公司租赁土地建设农场,年租金60w,租10年——这个已知条件,没有说明白租金是以什么形式支付?租金支付的形式至少有:
1、租赁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
(1)每年年初等额支付;
(2)每年年末等额支付;
(3)分季度等额支付;
(4)不等额、不定期支付......
由于支付的形式不同,租金折现后的现值就不一样。
如果是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的,当然现值就是600万元,然后折旧按照直线法也就是每年60万元。除此之外,租金的现值肯定是会小于600万的。但是,如果还有其他“初始费用”的话,机缘巧合的话,也可能加上后正好就相等了,但是概率太低了。
因此,试题是有问题的,答案也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问题6:预付20年租金的租赁,会计如何处理?
同属于一个集团下的a、b公司,a公司拥有一片土地,b公司预付30万元给a公司在a公司的这块土地上建造员工宿舍,员工宿舍所有权属于a公司,b公司付的30元在未来20年以租金方式摊销,b公司将拥有该宿舍20年的使用权。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否属于经营性租赁?
解答:
根据提问描述,b公司除了支付30万租金外,另外还提供了房屋建筑服务(员工),而且建筑服务应收的款项抵充租金。
(一)b公司的会计处理:
1.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的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2.建筑服务完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3.建筑服务按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租金(30万)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贷:应收账款-a公司
银行存款 30.00万元
4.在租赁期限内折旧: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租赁期结束: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二)a公司的会计处理:
1.房屋修建: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公司
说明:b公司提供了建筑服务,可以给a公司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虽然是员工宿舍,但是a公司是用于出租。
2.租赁期限开始:
借:银行存款 30.00万元
应付账款-b公司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租赁期间分期确认租赁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说明:房屋出租,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无论是一次性收取租金30万元,还是提供建筑服务冲抵租金,都是属于预收租金的形式,因此后续会计核算分期确认收入时不再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租赁期间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5.租赁期内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
(三)税务风险提醒:
1.问题描述的租赁合同中隐藏着建筑服务合同,双方遗漏会造成税务风险;
2.对于建筑服务,双方需要按照建筑合同缴纳印花税;
3.b公司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归a公司,b公司应按照建筑服务确认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4.a公司在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时,需要将b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按公允价值包括在内;
5.虽然是员工宿舍,但是a公司是用于出租,可以抵扣进项。
问题7:新租赁准则承租人退租,承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新租赁准则下,a企业作为承租人租入房屋,因特殊原因提前退租,此时a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解答:
无论是提前退租,还是正常租赁到期,都是属于租赁结束了,对于因为租赁合同而确认的会计科目都需要全部冲销为0,包括“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租赁负债”等科目,如果有差额则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资产处置损益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问题8:资租赁承租方会计分录怎么做?
甲公司(融资租赁公司)2023年9月份从厂家购买一件机械设备,总价580万,乙公司(承租方)支付首付款116万,余款464万,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贷款5年,利息共计833380元。2023年1月份开始每月等额本息还款91223元,出租方(融资公司)于2023年2月份开具首付款116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方,并且每3个月(即每季度)开具一次融资租赁*租金的专用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会计分录怎么做?
解答:
假定租赁开始日为2023年1月1日,假定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3%,假定首付款为租赁开始日支付,假定不考虑提问中没有提及的初始费用、担保等。
租赁期限=(4,640,000+833,380)/91,223=60(个月)。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5,132,743.36(5,800,000/113%)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763,313.22((5,800,000+833,380)×13%/113%)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737,504.42(833,380/113%)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473,380.00(4,640,000+833,380)
银行存款 1,160,000.00
2.承租方收到首付款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3,451.33 (1,160,000.00×13%/11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3,451.33 (1,160,000.00×13%/113%)
3.租赁期限内分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先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每期应分摊的利息费用。在实务中,对于实际利率以及每期分摊的费用计算都是通过excel表格,使用函数进行计算,如下图:
说明:(1)由于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因此上表的计算均以不含税金额进行。(2)上述表格计算,是以租金支付时间为月末。
根据上述表格计算每期利息做会计分录,比如2023年1月(第一期)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22,927.46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2,927.46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只是根据计算表更换数据即可,不再赘述。
4.每月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1,223.00
贷:银行存款 91,223.00
5.承租方每3个月(即每季度)收到一次融资租赁*租金的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484.04(91,223.00×13%×3/11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1,484.04(91,223.00×13%×3/113%)
6.租赁期间折旧
折旧额=使用权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7.租赁期间如果设备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8.租赁期限到期,所有权归承租方: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问题9:新租赁准则下,租赁面积和租赁付款额减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因此,问题描述的业务属于租赁变更。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新租赁准则有关分拆的规定对变更后的合同对价进行分摊;同时按规定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承租人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限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承租人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案例】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就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签订了10年期的租赁合同。年租赁付款额为100000.00元,在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为6%,相应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均为736000.00元,即736000.00=100000.00×(p/a,6%,10)。在第六年年初,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意对原租赁合同进行变更,即自第6年年初起,将原租赁场所缩减至2500平方米。每年的租赁付款额(第6年至10年)调整为60000.00元。承租人在第6年年初的增量借款利率为5%。
分析:
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即第6年年初),甲公司基于以下情况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1)剩余的租赁期为5年;
(2)年付款额为60000.00元;
(3)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5%进行折现。
据此,计算得出租赁变更后的租赁负债为259770.00元,即259770.00=60000.00×(p/a,5%,5)。
甲公司应基于原使用权资产部分终止的比例50%,来确定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金额。
在租赁变更之前:
减少的原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736000.00×5/10×50%=184000.00元;
减少的原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算:100000.00×(p/a,6%,5)×50%=210620.00元。
其中,租赁负债的减少额包括:
租赁付款额减少=100000.00×5×50%=25000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减少=250000.00-210620.00=39380.00元。
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减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因此,会计分录: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50000.00元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9380.00元
使用权资产 184000.00元
资产处置损益 26620.00元
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是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的差额。
此外,甲公司将剩余租赁负债(210620元)与变更后重新计量的租赁负债(259770元)之间的差额49150元,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租赁负债的增加额(49150元)包括两部分: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为50000.00元((60000-100000×50%)×5),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850元(50000-49150)。
调整分录:
借:使用权资产 49150.00元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850.00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0000.00元
1.简易征收如何计算?
销售额x征收率
千万记得销售额是不含税哦!那啥是含税啥是不含税,您只需要记得,反正你们谈的价格都是含税的(另有约定除外),计算增值税时要转换下,不转换申报,税就要上得多。
咋换算呢?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2
我们看看营改增以前是怎么规定的?
快速记忆法:我的产品质量高,县里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建材我全包,墙面屋顶建材用废渣自己造,附带的生物制品都说好。
3
3.营改增后咋规定的?
目前来讲,营改增后征收率一般只有两档(《6+10=16,2+3=5?记住口诀,增值税一点也不难!》),这里不多讲,那么营改增后哪些适用3%,哪些适用5%呢?(2%的说过了,不再重复)
简易征收率3%顺口溜
搭公交看电影画漫画,
文化体育不能少。
小水电建筑砂石连产品,
寄售代销典当死当物,
搬运货物去仓储。
微生物和人体血,
免税店里药品业。
简易征收率5%顺口溜
建筑服务(3%)房地产,
物业管理自来水(3%),
不动产经营租赁,
销售用过固定产(3%减按2%或3%)、
劳务派遣人外包,
转让土地不融租。
当然,想要光靠顺口溜就完全理解可不行,所以特意为大家仔细梳理了简易征收的所有细分。
希望大家课后巩固学习哟!
课后巩固学习
1
建筑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可自行开具发票。
2
房地产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房地产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注意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可自行开具发票。但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事项:
(1)该项政策中“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指的是扣除的仅仅是自来水水费,不包括其他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2)差额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要获取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或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向服务接受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不动产经营租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房地产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放弃3%减按2%的优惠,按3%计税,则可开具专票)
(2)根据国税〔2015〕90号公告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
劳务派遣
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
转让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
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
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按征收率3%)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3.在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4.在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
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10.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1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1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3.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5.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6.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他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本文来源:武汉税务、北京朝阳税务、重庆税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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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贸易行业逐渐壮大,各个企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总体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企业规模的扩大,让企业利润也随之增加,企业利润越高,税负压力也就越大。虽然贸易行业利润很大,但实际支出大部分都是没有发票的,当企业进项欠缺、进项发票抵扣不足、进销项无法匹配时,就会导致账面利润虚高,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
那贸易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进行合理的节税?
可以通过入驻当地税收优惠园区,享受园区税收优惠,这样即可以减轻企业的负税,也可以优化调整企业的税收成本构成,让企业与税收有关的风险得到减少,进项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
一、有限公司返税政策
对于入驻园区的有限公司会有高额的财政返还奖励,企业只需要将地址登记注册在园区,不需要实体入驻,实际经营地址和营业模式也不需要改变。追求政策稳定,奖励扶持的企业,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入驻是非常好的。园区具体政策如下:
增值税: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扶持奖励;增值税留存50%,每100万奖励15-20万;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一地方留存的30%~50%给予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留存40%,每100万奖励12-20万;
纳税越高,奖励比例就越高,当月纳税,次月返还!纳税大户,可一事一议!
举个例子:某家贸易企业,去年一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各缴纳450万,能享受到多少地方留存补贴?
增值税:450万*50%*45%=101.25万
所得税:450万*40%*45%=81万
扶持奖励:101.25万+81万=182.25万
900万的税款现在只需要700万左右就能解决!
二、个人独资企业
先入驻园区,入驻园区后申请核定征收,个税享受核定,核定后税率为0.5%—2.1%,核定后综合税负在4%以内;增值税开普票的享受免征,开专票的按照3%的税率征收。在利用转包业务的形式把主体企业的部分业务转给园区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然后主公司与园区的企业进行业务对接,进行核定征收,将发票开给主公司,主公司将费用支付给个人独资企业,顺便解决部分的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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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自然人股权转让前置制度?有何法律依据?
答复:
也就是自然人股权转让之前需要取得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02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费?
答复:
1、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印花税是减半征收的。
财税〔2019〕1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这里的合理费用指的是转股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附加税、资产评估费、
中介服务费等等。
3、自然人股权转让,特殊情况下为何会存在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如果自然人所在企业的股权里面仅仅只有房屋、土地这些不动产,在采取一次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或者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土地房地产的评估值,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三:
《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03
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账务处理?缴纳的个税和印花税企业需要做账吗?
答复: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股东a
贷:实收资本-股东b
交的印花税、个税怎么记账?
作为公司,公司是不用对股东的收支进行处理的,可能在实务中,股权变更是公司内部的人进行处理的,所有的支出也是公司支付,那可以:
借:其他应收款--x股东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04
我属于认缴制的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可以0元或者1元转让吗?
答复:
以上认识是错误的,必须纠正这个误区。
当时股东实缴为0元,只是代表财产转让的原值为0元,并不代表财产转让的收入就可以是0元,若是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局照样给你核定转让价格。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05
股权转让所得应由哪一方代扣代缴个税?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复: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1、李总属于股权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人,
2、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06
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若是王总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是否需要补缴个税?
答复:
不需要补缴,但是需要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罚款。
参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07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哪7种资产需要中介也就是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答复:
(1)土地使用权;(2)房屋;
(3)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
(4)知识产权;(5)探矿权;
(6)采矿权;(7)股权等。
以上7种高溢价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08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0元或者平价转让哪4种情况属于有正当理由?
答复: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09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复: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10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地点在哪?
答复:
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11
我公司今年刚增资扩股引进了新的股东,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有20%个税的风险?
答复:
增资扩股引进新的股东,这种股东变更不属于股权转让,当然也不会面临股权转让20%个税的风险。
增资扩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李四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2
自然人股权转让后反悔,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是否应退回?
答复:
转让行为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了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就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
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退回!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案例 华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3年11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10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公司涉及出口货物),10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6万元,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20+10-6)×7%=8.68(万元)
上述案例中,120万元已经“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所以在最后公式中就没有再单独计算扣除;“增值税免抵税额”主要是出口退税企业会涉及到,一般企业不涉及。
导读:营改增之前服务业是需要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之后服务业也需要交纳增值税。很多人习惯了计算营业税,在服务业转为增值税之后,不知道如何计算增值税。本文将介绍一下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计算增值税。
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算增值税
答:服务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3%。
以不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是按照含税收入计税的。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税率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税率
什么是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以上详细介绍了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计算增值税,也介绍了什么是营改增。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这是主管税务的会计,一定要明白,营改增之后服务业的增值税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如果你阅读了本文,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稿件来源:滨海时报
根据相关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有哪些呢?本期《律师进社区》栏目就此详细解答。
解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时报记者 刘纯
技术服务费是指企业派遣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专业人员,提供包括项目的技术指导、咨询;提供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可行性研究;传授技术;培训人员;参与管理等技术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技术服务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业务范畴,现代服务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等。
在营业税改革前,技术服务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改增后,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除了“(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之外,剩余营改增项目的税率均为6%。
其中技术服务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业务范畴,税率为6%。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同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也有的业务适用5%)。
若提供技术服务费的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征收率(税率)为3%。
总结
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不同,技术服务费的税率也不同。其中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税率为6%,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征收率(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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