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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怎么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举例带你快速掌握一下!
小明公司2023年04月购买了一块土地,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土地交付时间,则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城镇税。
1、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采用比例税率,按年纳税。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纳税期限:每年4月15日之前(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定额税率,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划分:
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纳税期限: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
3、车船使用税
应税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扣缴义务人
报送资料:申报表/代收代缴报告表、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复印件
首次办理:税源明细表、购买发票
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保险机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期限: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
4、土地增值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报送资料:除申报表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表等相关证明资料。
5、契税
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报送资料:申报表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及经营单位,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广告服务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报送资料:申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 扣除项目清单
申报期限:与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7、证券交易印花税
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股权转让书据
证券公司按月申报,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
解缴期:a股 一个交易周 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b股 两个交易周 10日内;非交易转让 一个月 次月1日起至10日内。
ab股 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税款。
8、社会保险费
缴费人,适用于单位缴费人,及适用于社会灵活就业人员。
9、环境保护税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分类:大气、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申报期限:按季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
10、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
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要报送资料。
自行申报:相应税种应税申报表 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1、退(抵)税办理
汇算结算退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退税。
入库减免退税:家庭唯一住房优惠事项、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代开专用发票已缴税款等。
误收多缴退税:纳税人自结算缴税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那么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一、土地使用税税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纳税方式,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其具体标准如下:
大城市(50万人口以上),每平方米税额为1.5—30元;中等城市(20万—50万人口),每平方米税额为1.2元-24元;小城市(20万人口以下),每平方米税额0.9-18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每平方米税额0.6-12元。
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这样,各地政府在划分本辖区不同地段的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时,有选择余地,便于具体操作。
二、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办法:由各级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没有组织测量,但由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还没有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此报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另外,对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计算得出。
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比如,甲企业设在某城市使用土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经当地的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5元。计算甲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
甲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20000平方米*5元=1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根据房屋交付、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等不同情况来确定。比如,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总之,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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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尽管土地使用税是小税种,但是鉴于项目开发周期长,时间久了,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那么今天我和大家一起说一说房地产企业对土地使用税缴纳的起止时间。
一
土地使用税缴纳起始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文件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
对于这类建设用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对于那些已经签订土地合同,政府却迟迟不能交付的土地,其土地使用税应对之策,可以参照微信公众号“孙炜财税课堂”之《房地产篇:“房地产那些事”系列之土地使用税》处理思路。
二
土地使用税缴纳终止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至于“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具体指的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规定,大致分为如下几种标准:
1.签订销售合同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2.交房
(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此处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办理产权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6]84号 )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房地产企业一般是先签订预售或销售合同,然后交房,然后再为业主办理产权证,因此我们明显可以比较上述地方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是轻是重。
对于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的区域,企业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截止时间。
三
配套设施的土地使用税处理
配套设施的土地使用税处理,各地有很大的不同。对比明显的是安徽和青岛,安徽规定自交付才能停止缴纳配套设施对应的土地使用税,安徽的规定也是当前的主流;而青岛在土地使用税上确是一个清流,规定自开发初期就无须缴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规定,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不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土地面积。
四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房地产企业一般分期开发、分批次分楼栋交房,此时如果按照每半年或者每季度计算一次土地使用税,则会导致已经交付的房子部分时间内仍然在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我们建议逐月统计已交付面积采用按月递减,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
每月应纳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1-截至上月末累计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2
五
税收优惠
结合政策如下几类开发产品享受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
(1)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一条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安置住房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国志·蜀书·先主传》刘备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土地使用税也是如此,小税种,也要引起足够重视。
一、《公告》制发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明确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为及时将这项便民举措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相关申报表单进行了修订。
二、申报表单修订内容
(一)调整部分数据项目。一是删除纳税申报表中“联系人”“联系方式”,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中“填表日期”“纳税人声明”“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税源明细表中“纳税人分类”“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二是在税源明细表中增加“不动产单元号”。
(二)规范部分数据项目名称。一是将“纳税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将“宗地的地号”“地号”修改为“宗地号”。三是将“土地使用权证号”“产权证书号”修改为“不动产权证号”。四是将“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止时间”修改为“减免起止时间”。
(三)合并申报表单。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可使用合并后的申报表单同时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和税源申报。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销售开发产品,使得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从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三、纳税义务时间
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
四、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五、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销售开发产品,使得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从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仍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152号)
六、实务操作案例
建议分段分析:
又有一段时间没有刷新税种了,今天正好是周末,所以决定抽出一些时间进行下一个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这个税种我本身也不是很熟悉,所以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那么让我们一起开始吧。
01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纳税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税方法:定额征收;计税公式: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家很明显可以看出上面的税额是一个区间,所以各地税务局或者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这个范围内上下调整;但是调整范围仍然在上述规定的区间里面。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范围内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最低的限额,但是对最高却没有限制。
02通用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内容: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条件: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提示:
纳税人享受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本公告印发之日(2020-03-25)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由于这个政策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所以,如果之前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个政策,可以采取上述提示,具体以各地税务局的规定为准。2、政策:财税〔2019〕13号;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提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申报减免税金时,无需提供资料。登录系统只要系统默认是小规模纳税人即可享受。
03个别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面介绍了通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介绍一下个别地区才适用的优惠政策。政策:鲁财税〔2020〕16号;具体内容见下图:
申请办理时间:自2023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租金减免税政策: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提示: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需要提交的资料为简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尽快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疫情期间减免税政策采取即时核准、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的方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时,除申请困难减免税政策需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外,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但需将以下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困难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1、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2、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行业符合优惠条件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相关证明材料。
享受免租金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1、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2、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04会计处理
计提税金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缴纳税金借: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对于减免的税金部分,建议不用做账务处理,直接按照实际缴纳的税金计提即可。
05申报日期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今天洞察财税对城镇土地增值税的介绍就到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来源: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
一、《公告》制发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明确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为及时将这项便民举措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相关申报表单进行了修订。
二、申报表单修订内容
(一)调整部分数据项目。一是删除纳税申报表中“联系人”“联系方式”,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中“填表日期”“纳税人声明”“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税源明细表中“纳税人分类”“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二是在税源明细表中增加“不动产单元号”。
(二)规范部分数据项目名称。一是将“纳税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将“宗地的地号”“地号”修改为“宗地号”。三是将“土地使用权证号”“产权证书号”修改为“不动产权证号”。四是将“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止时间”修改为“减免起止时间”。
(三)合并申报表单。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可使用合并后的申报表单同时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和税源申报。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一、哪些人可以提交免税申请?
答:1.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必须提交申请。
2.未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如判定或预期自身符合免税条件的,也可提交申请。
问题二、免税申请时如何选择免税时段?
答:1.对于2-4月受疫情影响严重,而5月以后经营形势好转的企业,就2-4月提出免税申请。
2.对于2月以来受疫情影响严重,且5月以后经营形势无明显好转,如预期2-12月达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就2-12月提出免税申请。
综上,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必须提交申请,并根据自身情况在2-4月和2-12月两个免税时段中选择其中一个;未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可提交申请,并根据自身情况在2-4月和2-12月两个免税时段中选择其中一个。
问题三、可否在上述两个时段之外自行选择免税时段?
答:不能。纳税人只能选择2-4月或2-12月作为免税时段,不能在此之外自行选择。
问题四、申请的方式有哪些?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申请资料。考虑大厅流量,建议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资料,应由纳税人上门或邮寄提交至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在11月10日前提交申请和附列资料。
问题五、申请免税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类纳税人共同资料
1.《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表》。(只限于在纳税大厅提交申请的纳税人填写,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纳税人无需填写)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及2-4月已预免征金额)。
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非必报)。
4.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必报)。
(二)依据“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提出免税申请的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免征期间和上一年度同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
(三)依据“2023年新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提出免税申请的纳税人
1.纳税人2023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 纳税人申请免征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
(四)依据“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指现金流量表中上期余额加疫情期间流入的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含申请缓交)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提出免税申请的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免征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
(五)其他
1.自行判断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如在金三系统中无法查询结果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证明纳税人困难的其他相关资料。(非必报)
特别说明:对于申请2-4月免税时段的纳税人,应提供2-4月的财务报表资料。对于申请2-12月免税时段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即表明其自主预判符合相应的免税条件并愿意自行负责,但因11月征期时年度会计报表尚未编制,可先行提供2-10月的相关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资料,交由税务机关作为免税核准(初核)的先期条件。
对纳税人财务报表实行季报的,应单独编制本年和上年同期2-4月或2-10月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对纳税人同时符合多个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判定选择其中一个条件申请免税。
问题六、免税申请通过核准后,如何确定免征税款?
答:1.纳税人提出2-4月的免税申请,通过核准后,就2-4月的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2.纳税人提出2-12月的免税申请,通过核准后,就2-12月的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问题七、免税申请通过核准后,已缴税款如何处理?
答:1.前期未预免征2-4月税款而此次申请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如经审核后确认其符合免税条件,2-4月已缴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
2.前期已预免征2-4月税款而此次申请免征2-12月税款的纳税人,如经审核后确认其符合免税条件,办理免税申报,5-6月已缴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
3.前期未预免征2-4月税款而此次申请免征2-12月税款的纳税人,如经审核后确认其符合免税条件,办理免税申报,2-6月已缴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
4.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前期(2-6月或5-6月)已纳税款退抵事宜,我局将于11月征期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放电子税务局的相关功能。为避免办税服务大厅拥堵,请相关纳税人尽量在电子税务局对此项房土税源明细进行维护,具体可参见《电子税务局办理指引》完成相关操作。
问题八:免税申请未通过核准,如何确定应缴税款?
答:1.纳税人提出2-4月的免税申请,未通过核准,须缴纳2-4月的税款。
2.纳税人提出2-12月的免税申请,未通过核准,须缴纳2-12月的全部税款。
问题九:免税申请未通过核准,已预免征税款如何处理?
答:1.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且只提交2-4月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如申请未通过核准,应于11月征期结束前补缴2-4月已预免征的税款,对于此部分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且提交2-12月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如申请未通过核准,应于11月征期结束前补缴2-4月已预免征的税款,对于此部分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问题十:房产税免税申请已通过、办理了免税,税务机关会不会重新要求补税?
答:可能会。
房产税免征权限在县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申请只开展初核,并将初核结果报政府进行核准。由于此次疫情期间房产税免征涉及的纳税人较多,一些地方的政府可能无法在11月30日前完成核准流程,而纳税人又必须在此前完成申报。此种情况下,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依据初核结果先行为纳税人办理免税,并由其进行免税申报。如果房产税免税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未通过,税务机关会依据政府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予配合。
问题十一:申请2-12月免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是否还需要提供资料?
答:要提供。
11月征期时对于纳税人2-12月的免税核准,依据仅是2-10月的财务报表资料,实际上是基于纳税人自身对2-12月尤其是11-12月经营情况的预判,存在着不确定性。
因此,纳税人应于2023年1月20日前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并就2-12月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作出最终说明,由税务机关开展审核并对2-12月免征税款进行最终清算。经认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税务机关作废已经出具的《减免税核准通知书》,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全部税款(包括5月征期时已预免征的2-4月税款和11月征期免征的5-12月税款)。
鉴此,纳税人在提出2-12月免税申请时应坚持谨慎原则,并对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2.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5.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6.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7.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8.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9.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10.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11.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12.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13.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14.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15.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16.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17.烟叶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18.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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