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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房产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1篇】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有缴纳房产税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2篇】房产税纳税人包括

01

//

老师,公司自建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若是我一直挂在“在建工程”而不转入“固定资产”,是不是就不用缴纳房产税?

答复:这样避税是不可取的。

自建房产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了,不管你会计上是挂在“在建工程”还是“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就要依法申报房产税了。

参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02

//

老师,我公司自建的房产,缴纳房产税的时候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

答复:是的,包括土地价款。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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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自行建造没有房产证的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规定,不管有没有取得产权证,企业拥有的房屋形态表现的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的财产为应征房产税的房产。

参考: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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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自建的房产,但是土地是租赁来的,缴纳房产税的时候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土地租金?

答复:不包括。租用的土地建房,其租用的土地不属于文件中所规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地价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但是大家要注意,各地税务局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税局。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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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自建房作为售楼处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复: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缴纳房产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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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自建的办公楼中有几间闲置未用,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你公司闲置的房屋应按照房产余值适用 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参考:《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税答疑)

【第3篇】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纳税人

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全国统一的,即使有些税种各地有一定自主权进行调整,但通常都在一定范围之内,比如说契税税率是3%~5%,相差不会太大。或者即使相差大,也是非常合理的,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北上广深一定会远远高于西藏新疆。

但有一项经济业务,政策规定全国其实是统一的,但实际执行中,各地税收负担差异却大得惊人,可以说是冰火两重天。那就是,个人出租房屋业务。

个人出租房屋,按照现行的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应该缴哪些税呢?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我们分税种逐一盘点一下。

一、增值税:

1、如果出租的是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如果出租的是非住房,直接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免税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提高标准后,大多数自然人出租房屋都可以享受到这个免税规定。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如果增值税免征,附加税费相应免征。

2、如果增值税不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

三、房产税

1、个人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4、转租的房屋,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5、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没有免税规定,应该按所在地的单位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

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非住房的租赁合同,没有免税规定,应按租赁合同缴纳1‰的印花税。

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租住房,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2、个人出租非住房,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3、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这是转租纳税人扣除项目。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朋友们,一项业务,您看到这么多政策头疼不?每次我在工作中遇到个人出租房屋的业务,就心中一沉,太繁琐了,不要说纳税人,税务干部能把所有的政策细节考虑周全,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给纳税人讲一遍,通常能把他们讲得一脸懵圈。

大多数自然人来咨询这个常见业务,本来以为是去路边饭店吃个沙县小吃,能方便快捷地搞定。结果餐厅师傅说,等等啊,等了两个小时,给你整出了一道法式大餐。

了解了繁琐的政策规定后,我经过测算,2023年,如果个人出租的是非住房,且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税负率大约在30%,如果个人出租的是住房,月租金小于10万的,税负率大约在10%。这就是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负担大致区间,实际情况不同税收负担也有差异。

全国各省就像是一个班里不同的学生,有老实本分的,有聪明灵活的。基于个人出租房屋政策规定确实繁杂,税收负担比较重,有些省市想出了一个一举两得的办法,以综合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相关税款。

我们看一下北京的规定:

不用考虑上述一切政策规定,直接按照这个综合征收率计算就可以了,最低2.5%,最高12%。税收负担减轻了不止一点儿半点儿。

综合征收率方式,最关键的一点,是把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按一个较低的比例核定征收了,这是税收负担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

核定征收有没有道理呢?也有道理,因为财产租赁可以扣除一定的修缮费,如果无法提供修缮费凭证,税务机关是可以行使核定征收权力的。

其实,即使所有的相关费用顶格扣除,实际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一定是远远大于按收入的1%核定方式的,

但是,通过征收方式的转化,让原本税收负担很重的个人出租房屋业务,变成了一个可以接受的税负率,从而可以大规模地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纳入到正常的征管体系中,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解决了漏征漏管。

聪明灵活的不止北京,还有若干省市,据我了解,深圳、上海、广东、浙江、辽宁、湖南、黑龙江、厦门、河北等地都是如此。虽然每个地方的征收率并不一样,不过只要是核定征收,就一定是比较优惠的。

但是,也有一些老实本分的省份,从来没有出台过相关规定,所以,每一笔个人出租房屋业务,都必须对照上述政策捋一遍,经过繁杂的计算才能知道要缴多少税,而且,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我能理解没有出台综合征收率的地方的苦衷,因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国家规定的是明明白白的,其实并没有多大的弹性空间。灵活的省份是打了个擦边球,老实的省份怕擦边球打不好,出界了。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负担,因此冰火两重天。那么,有一统江湖的解决办法吗?

个人所得税法已经颁布,财产租赁所得如何征税,法律规定的很明白,总局不能也不会对此事项出新政。

灵活的省份会放弃综合征收率方式吗?很难,我目前只看到山东曾经是,后来放弃了。

老实的省份会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吗?估计依然不敢。

所以,此题无解,十余年了,一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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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第4篇】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首先要有应税行为,其次,以收取款项、开具发票、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指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若合同没有约定,以服务完成的当天,所以,一项业务,签订合同很重要,可规避纳税风险。

3.政策制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注重纳税人具备支付能力,而会计收入确认及企业所得税确认以权责发生制原则。

4.对于取得竣工决算的完工项目,按竣工决算金额与前期已确认收入的差额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

5.对未取得竣工决算的完工项目,企业一般不确认收入差额,但税务机关还是要求按交付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6.没有办理竣工决算并不能说明没有完工,已完工还没办理决算,可以按合同金额,没有约定合同总额,可以按最后一次中期计量证书确定。

【第5篇】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两税申报表合一啦

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2023年10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调整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一)调整部分数据项目。一是删除纳税申报表中“联系人”“联系方式”,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中“填表日期”“纳税人声明”“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税源明细表中“纳税人分类”“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二是在税源明细表中增加“不动产单元号”。

(二)规范部分数据项目名称。一是将“纳税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将“宗地的地号”“地号”修改为“宗地号”。三是将“土地使用权证号”“产权证书号”修改为“不动产权证号”。四是将“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止时间”修改为“减免起止时间”。

合并申报表单。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可使用合并后的申报表单同时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和税源申报。

申报表-1

申报表-2

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税源明细表-1

税源明细表-2

【第6篇】无租使用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附:总局回复:

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那么这里代缴的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是否有文件支持?回复意见:只要能取得合法凭证,证明由本企业负担的房产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关联方无租使用房产,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实际税负相当的,可不进行调整。

如果无偿提供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如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对应的折旧不可以抵扣,因为属于和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

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房屋出租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无租使用房产的合同中租金为0,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是在实际经济业务中,房产租赁合同的纳税人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对于“无租使用”房产的合同,征不征印花税,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

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第7篇】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

公司持有房产和出租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那么房产税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开始缴纳,什么时候停止缴纳,很多网友表示不太清楚,今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细节问题。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一、自建房屋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规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购置房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房屋交付使用”,各省的规定不一,此处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09〕4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

三、出租、出借房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融资租赁房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税务稽查实例:房产税案例两则

案例一:某酒店房产计税原值申报不准确被查补税百万

深圳南山区某酒店由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发生变化未及时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房产原值,导致少缴房产税被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税款及加收滞纳金总计140万余元。

某酒店于2003年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住宿、中西餐等服务。检查人员通过企业提供的涉税资料进行审核,发现有多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未按税法规定并入计税房产原值,存在少计缴房产税的情形。经与企业沟通,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总公司委派的,定期轮换,除非有重大的财税政策变动新任人员基本沿用前任的做法,加上该企业为多年未查户,所以容易造成税政更新不及时,计税不准确的风险。经过现场核实及讲解税法,企业最终认识到不足并按规定时限补交了相关税款。

政策参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不断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纳税人要与时俱进多留意相关税法条例的变化,做到依法纳税,准确计税,减少因计算不准确导致的纳税风险!

案例二:某公司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对某制造业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遂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48.74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使用的生产厂房及员工宿舍由其前身某“三来一补”企业向村委租地,香港母公司出资兴建,所有费用支出均在香港母公司核算,房屋所有人为香港母公司,无偿提供给深圳公司使用。经核实,该房产原值为598.86万元,土地面积25000平方米,该公司为实际使用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造成检查年度应申报缴纳而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0.0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5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政策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应按照房产原值、使用集体土地面积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政策,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

来源:品税阁、晶晶亮的税月、深圳市税务局官网

【第8篇】企业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

来源:丹东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受管控影响,为便利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将域内纳税人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29日。

对于使用税控设备无法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从11月15日起,自行完成抄报-申报-清卡的操作,且申报比对相符,即可以正常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遇到比对不符等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完成清卡操作的,需要携带税控设备至办税服务厅完成人工解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1日

【第9篇】从租房产税的纳税时间

2023年10月人大发文授权国务院授权部分地方政府扩大房产税试点。

2023年3月国务院财政部发文2023年不会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不收房产税的城市,房价永远不会到底。

2023年有可能会开始收房产税的城市:天津、雄安,成都,杭州、南京、苏州,香港、深圳、珠海。国际上收房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平均房产税税率约为每年2%,中国台湾和澳门的平均房产税约为2%,上海和重庆的平均房产税税率约为0.5%。天津等城市预计房产税税率为0.1%,也就是应税面积估值一百万的房子每年纳税1千元。房产税对上海这种大城市影响不大,对其他城市影响大,其他城市房价会明显下跌。房屋估值变化大的,一年一评估一次,交不起房产税的人‬可以把闲置的房间租出去赚钱。

现在我国地方政府主要靠土地财政和发债等方法获得财政收入,发债主要是向当地银行借钱。现在土地财政已经越来越吃力了,当地银行也已经借了一个遍了;房产税会导致房价下降,伤害土地财政,逆城市化,收房产税的关键在于国务院授权而不是地方。收房产税要循序渐进、因城施策,先大城市再小城市,先少后多;只有城市能收房产税,房产税会导致逆城市化,农村不能收房产税。房地产行业和房价都需要一个稳字当头,并且能够稳。

2024年可能会开始收房产税的城市:所有其他一二线城市。

2025年可能会收房产税的城市:三四线城市。

2026年可能会收房产税的城市:五线城市。至此,中国所有的城市都会收房产税。

2027年房产税税率可能会调整到每年0.5%。

2027年可能会是房价下降的最后一年,到2027年房价就回归正常了。

2028年我国的gdp可能会超越美国,2028年我国可能会成为发达国家,房价可能会上涨,可能此后每年会一直微涨。

2029年房产税税率可能会调整到1%。

2030年可能会调整到1.5%。

2031年可能会调整到2%。

2032年可能会调整到2.5%。此后的政策会趋稳,不会有大的调整。

再说回2023年,7、8月是传统的淡季,房价不会上涨,9、10月是旺季,如果有支持房地产的政策,房价会微涨,如果没有则不会涨。11、12月房地产商会降价冲2023年的业绩。2023年1月21日之前开发商‬会降价回笼资金给农民工发工资。买不买房关键在需求,买房不是刚需,租房也可以,没有需求不要创造需求。如果是改善的话,看到好房子、现房、很准的准现房,没有必要非得等降价,合适就买。尽量不买期房。买就买三室两厅两卫,三室和两室怎么选,未来房子多,好房子少,大家都抢三室,所以尽量买三室,别买一两室。买不起大三室,可以买小三室,小三室性价比更高。买就买好地段,未来大家都会抢好地段,愚以为不好的地段宁可租房也不买。

【第10篇】房产税纳税人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房产税顾名思义,其征收对象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当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时,从生产经营月开始需要缴纳房产税。那么,一般哪些人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是每年都需要缴纳的吗。一般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

哪些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4、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每年都要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因而,房产税是需要每年缴纳的。但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有各城市、地区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的说法。但是房产税每年都要加这个规定却是统一的!

所以房产税是每年交,可以一年分2次交,5月交上半年的税、10月交下半年的税,也可以5月的时候一次交清。

【第11篇】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案例: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出租房产给租户,并约定租户年底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那么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什么时间交?是否需要分期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关于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中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所述:

对于增值税,如果贵司在年底之前未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即案例中的年底);如果在年底有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时间的孰先者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果贵司不动产合同租期没有跨年,那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就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如果合同约定的租期跨年度,则需要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参考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第12篇】房产税纳税申报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等规定,以下纳税人暂免征收

①2023年至2023年上半年、2023年全年(南京、扬州除外)

②2023年至2023年第三季度、2023年全年(南京)

③2023年至2023年(扬州) 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我们苏州的小伙伴,适用①,今年2023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而且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减免的行业由原来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扩大至“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

一、办理流程

(一)减免资格核验

部分今年新增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还未做资格核验的,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受疫情影响困难减免资格核验”。

选择对应的行业打钩√,然后保存提交。

(二)维护税源明细

以房产税税源信息为例:

(1)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税源信息采集界面。

(2)对需要申报减免的房产进行“维护税源明细”操作。

(3)以从价计征的房产信息为例:

选中有效的房产信息,点击“变更”,变更日期填写“2021-12-31”,通过“增行”添加“减免税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信息。

◆ 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 减免房产原值、月减免金额:按实际情况填写减免税房产原值后,减免金额自动计算带出;

◆ 减免的起始/终止月份:2022-01-01/2022-12-31。

(三)纳税申报

(1)点击“我的待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前面打钩√”——“税源信息同步”——“申报”

二、注意事项

1.请谨慎填写《受疫情影响困难减免资格核验表》,如填报有误的,需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交纳税申报前修改,提交纳税申报后,该表不可修改。

2.纳税人适用政策情况无变化的,《受疫情影响困难减免资格核验表》只需要提交一次。

3.纳税人符合受疫情影响困难减免条件,但未能及时享受减免政策的,后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补办资格核验、变更税源信息、填写减免事项,多缴税款可至办税服务大厅窗口申请退税。

4.纳税人不再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税源变更,停止享受减免优惠;未及时变更的,需按规定补交税款和滞纳金。

5.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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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出租房屋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请问

老师,出租不动产租金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复

需要看看发票开具时间、收款时间以及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哪个在前,最先在前时间作为出租不动产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参考一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题

这家建筑公司合同签的是机械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配备操作人员,发票开具的却是建筑服务发票,可以吗?

答复:

可以的。开出发票为“*建筑服务*机械租赁费*”。

注意:

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若是配备了现场操作员,一般纳税人能否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目前没有见到税务局的文件规定。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14篇】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阅读指引:对于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以实际使用为认定标准。

查明事实

2023年3月28日,稽查局作出普地税稽处【2017】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责令天为公司限期补缴:服务业(房屋租赁)营业税77180.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02.65元、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647.70元、从租计征房产税209786.40元、教育费附加2315.41元、地方教育附加1570.61元,对天为公司少缴应纳营业税77180.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02.65元、印花税1647.70元、房产税209786.4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日,稽查局作出普地税稽罚【2017】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3月29日向天为公司送达普地税稽处【2017】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普地税稽罚【2017】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08年6月20日,思茅镇平原村民委员会第一小组(甲方)与普洱天银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土地入股经营合同,约定:甲方位于思茅北部区的21.55亩土地入股给乙方投资建设经营,由乙方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规划出资建盖,乙方投资建设完毕后,在使用土地不到期时,地上建筑物、绿化、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及处置权都归乙方所有。2023年8月10日,思茅镇平原村民委员会第一小组(甲方)、普洱天银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乙方)、天为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土地入股经营合同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乙方同意双方于2008年6月20日签订的土地入股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涉案房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争议焦点

天为公司是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裁判观点

关于房产税纳税主体。该焦点问题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理解各不相同,该条款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上诉人天为公司认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涉案房产项目的建设批文、平原一组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书等证据,均证明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组。且天为公司与平原一组签订的土地入股经营合同虽名为入股经营,但实为租赁合同,在40年的租赁期内,天为公司虽然对涉案房产享有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不是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故天为公司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被上诉人稽查局、地税局认为,天为公司投资、建设、占有、使用、出租涉案房产,在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理应由房产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故天为公司是本案适格的纳税义务人。

本院认为,房屋的产权指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平原一组与天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含有平原一组保留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等意思表示,但是由于没有办理房产登记,这一约定仅停留在合同层面的权利之上,没有变成物权意义上的不动产所有权,因此平原一组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产权所有人”。另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大地税一转【1999】第16号)中关于“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按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批复规定,税务机关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房屋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一般按“产权未确定”处理,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据此,稽查局认定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属于产权未确定的意见,于法有据。结合天为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涉案房产,以公司名义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等案件事实,税务机关按其收取租金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综前,天为公司关于其不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稽查局、地税局关于天为公司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房屋产权未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1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在房改过程中,只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欲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形成“空中”产权,对此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第15篇】房产税纳税时间

澳门特区政府财政局提醒房屋税纳税人,如2023年度房屋税征税凭单上所载之缴纳月份为6月,最后之缴纳期限延至8月1日止。另通知2023年度房屋税征税凭单上所载之缴纳月份为7月,最后缴纳期限亦至8月1日止。为配合特区政府抗疫措施,减少人员在社区流动,纳税人应尽量使用电子方式缴税。

扫瞄税单上二维码

线上直接交税

纳税人用手机开启财政局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进入“缴税”版面,透过扫瞄器扫瞄税单左上方的“数码缴税”二维码或输入税单编号,便可使用移动支付工具直接缴交税款。

毋需纸本税单亦可线上交税

倘若纳税人未收到房屋税征税凭单,不需前往财政局补发,只要透过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用“一户通账号”登入,在“缴税”版面选择“待缴纳税单”,系统会显示纳税人名下未缴纳之税单资料,纳税人可以合并支付或逐一支付税款,毋需税单,可线上完成整个交税程序。

纳税人亦可于办公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柜位,以及透过银行提供的电子交易方式缴付款项。又或到南湾财政局大楼、龙成大厦、政府综合服务大楼及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的收纳处缴交。

抗疫期间,为避免人群聚集,纳税人必须先透过以下途径预约相关服务:(一)移动应用程序“一户通”内的“服务柜枱取筹及预约”;(二)其网页版( http://booking.gov.mo )。

如有疑问,请致电税务查询热线+853 2833 6886。

新闻资料及图文包来源:澳门特区政府财政局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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