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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纳税义务(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有限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限纳税义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有限纳税义务

【第1篇】有限纳税义务

企业组织形式与纳税义务

一组织形式

(一) 组织

商务活动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大体分为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组织按注册登记手续大体上分为在工商注册的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在编办注册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二) 企业

1 企业所有制形式分类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基本上按所有制形式安排企业立法,划分企业类型。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这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作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

1998 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企业做了新的划分。统计上将企业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大类。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1998 年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为三大类,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数据来源:河南省工商局

2 国有企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 号)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

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3 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4 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的建立始于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股份合作企业在城市也得到了不断推广,并已成为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鉴于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资本与劳动相结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了区别于集体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已将其单独列出,与集体企业并列。

5 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6 私营企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 号)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 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含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8 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 号)外商投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 行政事业单位

1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 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与行政机关是有区别的,这里主要是财政上的概念。

(四) 社会组织

1 社会组织概况

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2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包含专业性团体、行业性团体、其他社会团体。

根据民政部 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 2015 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 32.9 万个。其中:工商服务业类 3.7 万个,科技研究类 1.7 万个,教育类 1,0万个,卫生类 1.0 万个,社会服务类 4,8 万个,文化类 3,3 万个,体育类 2.3 万个,生态环境类 0.7 万个,法律类 0.3 万个,宗教类 0.5 万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 6.2万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 2.1 万个,其他 5.3 万个。

(1) 专业性团体

指由同一领域的成员、专家组成的社会团体(如学科、学术、文化、艺术、教育、卫生等)的活动。

(2) 行业性团体

指由一个行业,或某一类企业,或不同企业的雇主(经理、厂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活动。

(3) 其他社会团体

指未列明的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

3 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据民政部 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 2015 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 32.9 万个。其中:科技服务类 1.6 万个,生态环境类 433 个,教育类 18.3万个,卫生类 2.4 万个,社会服务类 4.9 万个,文化类 1.7 万个,体育类 1.4 万个,商务服务类 3355 个,宗教类 114 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 7 个,其他 1.9 万个。

4 基金会

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

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据民政部 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各类基金会 4784 个其中:公募基金会 1548 个,非公募基金会 3198 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 202 个、涉外基金会 9 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29 个。

(五) 其他市场主体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民法总则则第 56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2篇】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标准

创业的小伙伴越来越多,当我们顺利注册了一家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办理完税务登记。我们就要开始考虑第二个问题,我的公司都需要交哪些税?

“利润还不好算?我投了多少钱,年底还剩多少钱,多了就是赚了,少了就是亏了......”请各位老板在心里默默站队,你是不是这么算的?

这种以“落袋为安”为标准的利润计算方法,从专业上说叫“收付实现制”,是大家从现金流的角度计算出来“盈亏”。会计上有一张现金流量表,就是按照这个意思编制的。但这个和税务局的利润是不一样的。

老板认为的“赚钱”:来个栗子:你投了40万,收入10万,员工工资和房租等各项开支共40万,年底公司账上还剩下10万块,本钱亏了30万,根本没利润,亏钱就不用交税了。

税务局认为的“赚钱”:税务局是按收入来确定交税的,不管你公司赚不赚钱,只要有收入,就必须要交增值税。因此,我们在做产品定价,确定合同金额的时候,一定要计算含税金额。

那么你的公司到底要交哪些税?

问题来了,经营一家企业,一般要交哪些税呢?

1. 增值税

企业不管有没有利润,只要发生销售行为,开具发票就需要交增值税,当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是3%,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免征增值税的。但如果年开票金额超过500万,会被税局强制认定或者基于经营需要主动申请成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服务费税率为6%、建筑工程9%、销售货物税率13%!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你所有的成本发票都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那么进销项相抵之后,你只需交增值部分的税就可以了,税负有可能比小规模纳税人还低。

举个荔枝: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了500万的货物,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具了5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将这批货物以600万的价格卖给了丙公司,并开具了6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丙公司;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别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600万/1.13x0.13)—(500万/1.13x0.13)≈11.5万

2. 附加税费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附加税=应交增值税x12.5%,根据现有政策享受相对应的减免政策,如果当期没有应交增值税,就没有增值税附加税。增值附加主要包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较低,这里就不赘述了。

如果您名下有几家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商业模式以及业务需要,决定不同的公司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整体降低税负的目标。

3. 企业所得税

公司有利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亏损,不仅免交企业所得税,还可以在盈利年度弥补亏损。一般企业弥补亏损不超过5年。什么意思呢? 来个桃子:你公司去年亏了400万,今年赚了600万,弥补亏损后,你只需要按200万交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了。

通常企业所得税=利润×25%。如果你的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年利润100万以内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100万到300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超过300万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按25%全额缴纳。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不管你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就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企业要实时做好自己的收入以及资产的监控,避免因为某项数据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错失享受优惠政策的遗憾。

企业的利润,与成本有关,成本越多,利润就越小,交的所得税也就越少。

因此企业在采购进货时,一定要尽可能让供货商开具发票,贪便宜不要发票,看似优惠了几万,但却因为没有发票,你的进货成本没办法税前列支,就会导致利润虚高,不仅没省钱,还得多交税;

给员工发工资时,尽量采用对公转款方式,并且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私账发工资,人员开支的成本不体现也会导致你的利润虚高;

房租、差旅、日常费用等各项开支一定要尽可能取得发票!

4、股东分红所得税

公司赚钱了,如果股东个人想分红,把账上的税后利润,打到自己个人卡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老板把公司当成自己的小金库,以备用金或者借款的形式频繁的把公司账户的钱转到个人卡上,存在着很大的税务风险。

5、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 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 产权转移书据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 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依法纳税。

印花税的税率有2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5元/件

立账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写在最后,

还有一些税种,比如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等,这些特定行业征收的税种,我们在本文中不再赘述,留待以后解答。

【第3篇】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

如果一家小规模公司2023年的总收入是180w,利润是12w。那么需要缴纳多少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1.2023年之前的增值税按3%征收的话,需要缴纳5.4万的增值税。(180*0.03=5.4)

2023年之前的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6000元。按照小微企业的纳税标准来计算。低于100万的年利润,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即12*0.05=6。

2. 而2023年实行小规模公司的优惠政策,月销售额由原来的10万提高到15万,也就是说年收入180万以内是免增值税的。不过也只是针对普通发票,小规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要交税的。而且专票的开票额度也会计入总的销售额。

再加上,2023年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原来的优惠政策下,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2023年开始180万年收入的增值税,需要缴纳0元。

2023年开始企业年利润12万元,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3000元。

这样就很清晰了,此外企业所得税是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的,只分小微企业和非小微企业。而印花税只有万分之五,也就是说10万元才万分之五,才50元钱,可以暂且不提。

【第4篇】有限公司和一般纳税人

由于每个公司情况不一样,下面仅就一个投资医院做为案例进行分析。

计划投资医院,目前土地已购置,并进行了土地平整工作,面临到是申报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问题,因为未来医院的业务形态并未完全确定,免税及应税的收入比例亦无法加以准确预测,我们基于企业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建议医院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在签订采购合同及索取增值税发票方面的原则如下:

1 、如果供应方为一般纳税人,则索取增值税专项发票,因为对方无论是开具普票还是专票,增值税的销项税率是一样的,取得专票,则为医院取得了未来抵扣的可能性,医院只有可能获得税收抵扣收益,而无其他损失。

2、如供应方可选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同样需要索取专票,并以价格低为主,如一般纳税人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3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价款100万元,增值税3万元,则选小规模供应商。除非一般纳税人价款合计为高于103万元。

医院投入运营后,大概率会达到年销售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标准,而固定资产投入超过亿元,理论上会有几年不需要计交增值税。而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会丧失增值税抵扣的税收利益。

【第5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具体不同呢:

一、设立登记的依据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形式是投资人所承担的风险只限于所投资的那一部分,不涉及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因为投资人的投资部分和其他个人财产是可以分离的。

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与其个人财产是不分离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其责任形式上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债务人,要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不同)

三、名称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会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会为***企业、***工作室、***工坊等。

四、缴纳的所得税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在《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内,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人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其个人所得税在部分地区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来缴纳,相对来说更加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也就是说公司只有在分红的时候,其股东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来征税,其中自然人股东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股东可以享受免税的规定。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分红则不涉及股东的纳税;而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方式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有所得就需要纳税,这和分红无关,但是纳税后的所得就是完税后的所得了,实际上是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少了一道税的。

五、投资主体不同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限制的规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投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计的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并不要求审计财务会计报表。

七、章程的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制定公司章程;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需要公司章程。

【第6篇】有限合伙企业纳税

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规定: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某抖音上有老师说,以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可能要交35%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交20%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不是这样?

为了搞清楚这问题,我先查了税务局的文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标题就有32页,而且这些文件绕来绕去的,并不是一般人能准确理解的。

我还打了广州、上海、武汉、宁波、北京、深圳、苏州、杭州等八地税务局电话咨询,查了国务院、审计署等文件,花一整个星期才完成这篇文件,这文章又不收费,有多少人像我们这么认真做事?

电话咨询的结果是各地税务局有不同解释,先说结论:

(1)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这个没有不同意见。

(2)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还是“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或者是双重征税,存在不同理解。

我的理解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

后面用1.1万字的长文介绍各地税务局的回答、分析相关的依据和原理,如果你看完本文并理解背后的逻辑,以后可以更方便判断哪个专家的说法更靠谱,不要踩薇娅那种大大的坑哦。

别人看文件理解,我也是看文件理解,我的理解应该比多数人要准确一些。

比如很多人以为持股67%就有绝对控制权,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以上”是最低限,是可以规定大于、不可以小于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有多个法院判决的案例,有人持股70%、90%、99%都被判没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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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人以为《公司法》规定不能实行同股不同权,是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2条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也介绍了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安徽、贵州等地公司在10多年前已经采用了特殊的同股不同权制度。

我们也有北京、武汉、佛山等地的合作公司采用超级ab股,公司章程已经在工商局备案了。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种。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交个人所得税的是个人。

为了说清楚合伙企业应该怎么交税,下面先介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以下类别,不同类别的税率不同:

1.1 综合所得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税率是3-45%共七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6万+后的所得

(4)按年计税。

个人所得税金额=(年收入-6万+)*税率

1.2 经营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经营所得包括:

a.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b.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c. 个人从事咨询、承包、转租、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所以,经营所得并不只是包括来源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收入,还包括个人从事应该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2)税率是5-35%共五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后计税

(4)按年计税。

对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海南有特殊政策:

照财税〔2020〕32号规定,从2023年至2024年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自当地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对个人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15%,超过部分就不征税了。

1.3 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按次计算,税率是20%。

1.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为20%,收入全额计税,按次计算。

但是,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132号规定,存款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3)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财税〔2015〕101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分红免交个人所得税。

但财税〔2012〕85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分红按照25%*20%=5%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权道注: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率已被财税〔2015〕101号规定取代】

(4)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

财税〔2015〕101号修改了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但并没有把财税〔2012〕85号作废,而是规定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怎么计税,财税〔2015〕101号并没有直接规定。

而在财税〔2012〕85号规定,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的分红按50%*20%=10%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些绕来绕去的规定,我是这么理解的:

a. 财税〔2012〕85号规定了,限售股解禁后,按照购买流通股一样的计算持股时间,这解决的是持股时间问题。

b. 关于税收优惠,财税〔2012〕85号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而财税〔2015〕101号已经修改了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应该按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计算税收优惠。

结论是: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和持有流通股一年同样免交个人所得税。

到底是不是这样理解?欢迎持有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在2023年后获得分红的朋友、或者证券公司的朋友留言证实下?

持股上市公司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在卖出股票时由证券公司代扣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转给上市公司代缴。

因为都是先由证券公司代扣,最后转给上市公司交给税务局,应该是全国一样的,不存在地区理解不同的差别?

(5)新三板、北交所公司

2023年1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对于新三板,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

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对于新三板或北交所而言,只要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就免个人所得税,不区别是否原始股?

(6)非上市、非新三板或北交所的股权分红没有优惠,税率为20%。

1.5 财产转让所得(股权)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税率为20%,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按次计税。

(1)卖出非上市、非新三板的股权交20%的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优惠。

(2)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财税〔2009〕167号规定,从公开市场购买的股票,卖出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在1997年之前就已经规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收入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

(3)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交20%个税

财税〔2011〕108号规定,卖出限售股的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卖出价-成本)*20%。

在公司上市时要将每个人获得股权的成本报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每个人的全部持股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成本价,如果存在不同成本的要先加权计算出平均成本。

如果上市时无法提供成本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不再接受成本登记,将按照卖出价的15%作为成本扣除。

就是按照85%*20%=17%计算个人所得税。

(4)新三板和北交所

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个人卖出新三板非原始股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卖出新三板原始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计税。

(5)沪港通、深港通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3号规定,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港股,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港基金份额取得的,从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在这之前已有数次免税的规定,到期又有新规。

归纳一下:

(1)买卖流通股所得免税,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为20%。

(2)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超过一年的,分红免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1 企业所得税有三种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3-45%、5-35%、20%三种,是按照收入的性质区分的。

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有三种,但是按照企业性质区分、不是按照收入性质区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是多数普通企业适用的税率。

但是,对特殊企业有税收优惠:

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九种,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九种,但分类有不同。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和个人所得税一样,企业所得税也是把财产(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分红收入作为单独的类别划分的。

(1)投资到国内企业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外做股权投资所得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的所得计税。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交税。

意思是:股权投资获得的分红是有交税义务的,免税是税收优惠政策。

而税收优惠是有条件的,如果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足一年,分红就不享受税收优惠。

(2)对外的股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不是获得一笔收入就计一次税,而是把全年所有收入合并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收入-成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股权投资期间不得直接把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在卖出股权时,可以将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归纳一下:

不管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或股权投资的分红都是作为单独项特殊处理的,并不与其他收入合并处理。

三、合伙企业收入的计税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收入包括分红和股权转让两种。

财税〔2008〕159号二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1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获得的分红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获得的分红,所得税率为20%,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问题的回答一致。

假设股权结构如下图:

甲公司为非上市公司,2023年分红100万元,乙合伙企业分得30万元。

丁公司从中分得9万元,d分得6万元。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分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所以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d分得6万元的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分红所得税率为20%。

3.2 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股权转让所得

对于股权转让的收入,我认为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我打了广州、武汉、上海、北京、宁波、苏州、深圳、杭州八地的税务局电话,各地的回答不一样。

根源在于:股权转让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还是并入“经营所得”所得计税?

(1)广州和武汉的回答和我的理解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两地的电话一打就通,接电话的人员熟悉专业,回答快,不用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资料。

我和他们一再确认:确定是这样吗?某音上好多人说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哦。

他们回答,文件是这么规定的,你也可以问所在区的税务局。

(2)宁波和苏州的回答区别不同情况。

还是这个股权架构图:

乙合伙企业卖甲公司股权有两种可能:

一种,乙合伙企业把甲公司股权卖掉后,分给各合伙人,合伙人份额不变。

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经营所得”,税率为5%-35%。

二种,只是d自己想卖掉股权:

d在乙合伙企业的份额是20%,乙合伙企业在甲公司的持股是30%,所以相当于d间接持有甲公司6%的股权。

操作方法,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是乙合伙企业没钱付给d,需要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6%的股权,再把钱给d。

这样需要两步操作,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d从合伙企业退伙。

这样两步操作,如果按照前面的逻辑是不是要交两层税?这个问题忘记问宁波和苏州了。

我的理解是:合伙企业本身不交企业所得税,是先分后税,所以在d从合伙企业退伙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没有分配不用单独交税。

上海、北京、深圳的电话排队好久才接通,接电话人员不熟悉业务,要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文件,查到文件后也只是照念,我再问别的问题也不会,所以忽略他们的回答。

(3)杭州的回答交两重税

都说杭州数字化程度高,政府服务意识强,所以我最后又打了杭州的电话。

接电话小姐姐说,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先按照经营所得交5-35%的个人所得税, 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20%个人所得税,就是要交两重税。

我问她,你确定是这样吗?合伙企业不是先分后税吗?我问了多地税务局都不是这么回答的哦。

她回,如果觉得回答不对可以重新打电话问其他人。

税务局的咨询电话是12366,你也可以自己试试哦。

四、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计税的法理分析

税务局的文件很多,而且有些文件绕来绕去的,为了弄清楚,先来分析法律的逻辑。

4.1 法律体系解析

下图是法律体系架构:

(1)最高层是法律,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务制定。

(2)第二层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接下来的是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关系有点复杂,因为合伙企业持股的所得税不涉及地方的规定,所以这里略过。

(3)部门规章,是税务总局制定的。

前面三层都是在《立法法》里规定。

(4)规范性文件,税务局出了很多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在立法法的范畴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四类的效力是从高到低的。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税务总局制定的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哪些是规章?哪些是规范性文件?

幸好税务局官网有一个规章的目录,从“规章”进去看到的是规章,其他是规范性文件。

但如果不从这目录进去,又怎么区分呢?

税务总局2023年修正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通俗理解:

规章采用统一的总编号,没有年的编号,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而规范性文件是有年编号的,比如“财税〔2008〕159号”、“国税函〔2001〕84号”。

4.2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合伙企业持股怎么计税的问题,有国务院文件,没有规章,有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

(1)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

国发[2000]16号规定: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我理解这规定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目的是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

停征企业所得税,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而杭州小姐姐的解释是征两重税,不是违背了对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吗?

第二层,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合伙企业的收入并不全部都是“经营所得”,比如当合伙人是公司时,是按照企业所得税交税,并不会按照个人的“经营所得”交税。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一规定说了,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所有收入并入经营所得。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也说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红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很明确,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所有收入并入“经营所得”交税,比如分红就单独计税。

第三层,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所以税务总局可以制定具体的规则。

认为要交两重税、或者作为“经营所得”收入交税的,主要依据来自两个文件。

(3)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理解这段话的意思:

a. 这段话的标题是“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如果是投资所得则不属于“经营所得”,就是不适用这段话。

b. 这段话的正文是“从事股权…交易取得的所得”,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做甲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专业从事股权交易卖买为主业,应该不属于“从事股权交易取得”。

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经营所得包括,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税率5-35%)。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税率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逻辑足够严谨,表述足够准确的。

按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与转租、转包、承租经营是两种不同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比如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就是财产租赁所得,按照20%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做二房东,把别人的房子租下来后再拿去出租赚钱,这是经营行为,是转租所得,按照经营所得交税,税率为5-35%。

同样道理,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为了持股甲公司,与专门从事股权买卖交易,业务性质是不同的。

我理解国税发〔2011〕50号规定是,以股权买卖作为主业的,其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税率。

而乙合伙企业只是作为合伙人间接持股甲公司的持股平台,并不是为了从事股权交易买卖业务,应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而不是经营所得。

财税〔2019〕8号规定也体现同样的逻辑: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背后的意思是:如果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股权转让和分红都是按照20%的税率。

如果不是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而是可能投资到多家企业或者以股权交易为主,按照“经营所得”交税。

(4)另一个存在不同理解的文件,财税〔2000〕91号规定: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收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运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这规定把包括利息、其他收入等全部都合并作为生产经营所得计税了,但已经被后面更新的规定取代。

a. 在这之后的国税函〔2001〕84号明确的规定,分红是单独计税的,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b. 在这之后的财税〔2008〕159号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写得很清楚,合伙企业的收入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收入都是“经营所得”。

哪项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怎么计税?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分完后,是股权转让所得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计税,是经营所得的就按照“经营所得”计税,而不是所有收入都合并到“经营所得”计税。

c. 财税〔2008〕159号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

说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按照什么收入项目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

d. 财税〔2008〕159号还规定,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税[2000]91号把合伙企业所有收入都作为“生产经营所得”,与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相抵触,应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4.3 从法理上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是由人大制定的法律,并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

而合伙企业怎么计税的问题,主要由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性文件应该不违背法律的原则。

对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或分红都是单独计税的,不并入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计算。

对于企业所得税,分红或股权投资所得也都单独特殊处理,并不是与其他收入一样普通处理。

合伙企业本身不单独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分先后税的原则,应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税。

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分红,已经明确是单独计税,不会并入经营所得计税,也不会双重征税。

股权转让所得也应该同样道理,相应按照“财产转让”计税,不应并入“经营所得”计税,更不应该双重征税。

不应该分红单列出来不并入经营所得,反而是股权转让并入经营所得吧?

到底是不是这么理解?欢迎大家转转,转给税务总局的专家解答。

也欢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后交过税的朋友或税务工作人员留言,到底是怎么计税的?

五、关于核定征收

有人以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要从20%改为35%,是源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查账征收,不能核定征收了。

其实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只是改变征收方式,并不改变税率。

由法律规定的税率,并不能由税所总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改变。

5.1 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的本意是对利润征税,不对成本征税。

应交税金额(m)=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y)

应纳税所得额(x)=收入-成本

所以,应交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对于个人投资而已:

分红没有成本,所以全额交税,就是x=全部分红。

股权转让所得,x=收入—投资成本。

经营所得,x=收入-成本。

5.2 采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但是收入怎么计算?成本怎么计算?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对于普通企业,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就是自己按规则记账,按照记账结果交税。

但是,没有账簿或记账不清或数据不实怎么办?

还有个人的零星业务也没有记账,又怎么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37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的主要目的:

(1)小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简易处理方式,降低记账或计税成本。

(2)个人的零星业务没有记账,也可能核定征收。

(3)一些企业利用记账逃避、避税,采用核定征收纠正。

(4)有些人故意报低收入逃避,也可能采用核定征收纠正。

核定征收不是税收优惠,不一定少交税,也可能被要求补交税。

核定征收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税务部门规定。

5.3 核定征收的方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第47条对核定征收方法有规定。

(1)个体户的定期定额征收

税务局有专门规定,个体户可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

比如规定每月交500元所得税,每月就是定期、500元就是定额。

(2)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比如一些地方对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就是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应交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但成本难以计算怎么办?

不与你计算成本,不需要发票抵扣,不管你的利润是多少,给你核定一个数,按照10%或5%作为利润来计税。

假设:利润=收入-成本=收入的*10%或5%,这10%或5%就是核定征收率。

比如年收入500万,按照10%的核定征收率,就是500*10%=50万,用这50万元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税率交税。

这种方式的本意是对小企业采用简易方式计税,对企业和税务局都简化程序、降低计税成本。

薇娅在上海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就是这一种,但高收入人群利用这种方式避税,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则的意图。

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一个人注册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要合并计算。

而年收入超过500万的企业,一般都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

所以薇娅用这种方式避税方法本来就是不可以的,只是以前没有被发现而已。

薇娅事件之后,一些地方已经全面取消核定征收了,比如深圳在2023年已经不可以了。

非正常业务而利用这种方式避税也是不可以的,比如正在申请上市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间,把17名员工的部分薪酬通过向三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咨询费的方式避税,在2023年都被补税了。

其实这文件出台以前,在薇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上海崇明,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权转让也是不可以采用这种核定征收率方式的,我专门问过当地办理业务人员。

就是说,就税务新规出台以前,就算在那些实施核定征收率的地方,也只是“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权转让收入并不能合并到“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

也正说明,股权转让收入、与经营所得是分别计税的,不能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只有极少数小地方,才有可能会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率计税。

比如药明康德收购一家公司,上市公司购买股权不能故意报低价避税,怎么办?

他们先把股权低价卖给一家公司避税,再转给广西来宾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正常价格卖给药明康德下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

2019 年卖股权,但在2023年8月被要求补税,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不成功。

查资料的过程中看到,从2000年以来税务局有多份文件要求加强股权转让监管的。

2023年12月21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也提到,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一次说明,股权转让收入单独计税,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3)特殊情况的核定征收方式

比如a卖10%的股权,注册资本10万元,给税务局报的价格是15万元,个人所得税=(15-10)*20%=1万元。

税务局发现15万价格明显偏低不合理,按照企业净资产计算价格应该是30万,就核定收入为30万元,个人所得税=(30-10)*20%=4万元。

这也是核定征收的另一种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净资产、或低于投资成本、或低于同比其他股权转让价格、或低于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或不合理无偿转让的,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

5.4 税务新规的影响

(1)税率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不能由税务总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

所以税率不会因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而改变,原来税率该是多少就是多少。

在税率不能由税务局改变的情况下,比如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到1年的,财税〔2015〕101号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规定写的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改变税率。

(2)核定征收不会改变税率

应交所得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a. 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直接核定m,而不是改变y。

b.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种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率,核定的是x,而不是改变y。

c. 股权转让收入不合理偏低的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是x中的收入,也不是改变y。

如图所示,税务新规只是改变了计税方式,没有改变税率。

以前按照20%税率的,不会因为新规出台而变成5%-35%税率。

我理解新规则的背后的含义:股权转让就是按照“财产转让”20%税率。

不可以并入“经营所得”5%-35%的税率,然后再按照10%或5%的核定征收率避税。

新规恰恰说明,不能将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计税,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本文作者:卢庆华,网名竹子,股权律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公司控制权》书作者,“股权道”创办人。

【第7篇】有限合伙企业纳税申报

实务中,存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多层嵌套的情况。举例来讲,甲企业有两个合伙人分别是乙和丙,分别是登记注册在a省和b省的合伙企业,分别按照60%和40%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2023年甲企业实现了净利润100万元的经营成功,其中当年分配的比例是20%。乙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张某和李某,两人各占50%的份额,乙企业在2023年的净利润是164万元,丙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赵某和孙某,两人所占的份额分别是70%和30%。此外,丙企业2023年的净利润是308万元。如果不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等因素,在该三家公司均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来缴纳所得税的基础上,这四个自然人投资人应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依据财税[2008]159号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计算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其计算内容应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所得之和。以张某为例,他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应该是甲企业的经营所得加上乙企业的经营所得。

实务中,由于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纳税地址总是很难确定,所以有不同的税款缴纳方式。我们仍然以张某为例,张某作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投资经营了乙企业之后,将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设在b省,因此在乙企业投资经营甲企业之后,产生的经营利润是属于乙企业经营所得的组成部分的。因此,张某的全部所得,需要向b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年度汇算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总之,关于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有多种观点,除了向上“穿透”之外,还有向下“穿透”的观点,即根据投资合伙企业确定纳税地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8篇】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1、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持有一家有限公司乙100%股权,请问甲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乙取得分红,能否享受所得税免征?

不可以的。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持有一家有限公司乙100%股权,请问甲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乙取得分红,合伙企业甲是否需要纳税?

合伙企业甲不需要纳税,合伙人属于纳税义务人,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穿透到每个合伙人来纳税。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

1、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需在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2、法人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当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持有一家有限公司乙100%股权,请问甲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乙取得分红,分红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1、合伙企业中若是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则分红个税的纳税地点就是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合伙企业中若是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的,则分红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就是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参考: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郝守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个人有限公司纳税标准

更多园区税收政策,可移步《税虾虾》

如今,有许多的人都会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会与一些公司达成业务往来。在个人提供自己的技术或者服务后,企业会支付相关的报酬给个人,企业支付了费用,会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发票,这些发票企业拿来作为成本抵扣,没有发票就会导致企业利润虚高,这样公司就会多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个人以及企业也怎样来开具发票,减轻双方的税负压力呢?

企业如果需要个人提供普票,个人就可以在税收洼地园区里面进行自然人代开,享受核定征收的税率,根据开票品目的不同,税率有所变化。核定税率在0.75%—1.5%之间,综合个税为1.75%—2.5%。如果企业支付给个人200万的费用,最高只需5万就可代开出企业所需的发票。

如果企业要求个人提供专票的话,个人可以选择在园区成立一家小规模企业,用来承接业务,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核定征收政策,个体工商户核定个税为0.3%—0.75%,个人独资企业核定个税为1.2%。开具专票就在这个基础上加3.18%左右。也就是说开具专票,最高只需4.38%即可完税,综合税率就位5.38%。企业需要个人开具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就只需要缴纳5.38万的税费即可完税。

在园区注册,不需法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即可。全程都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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