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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义务人(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居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居民纳税义务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居民纳税义务人

【第1篇】居民纳税义务人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 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企业年度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然有剩余利润的,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股东进行分红。一般情况下, 股东在领取公司红利时应当纳税, 常见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

(一) 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身份而言, 指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投资公司后取得股东资格和地位, 即成为自然人股东。其中, 自然人股东又分为国内的自然人股东与外籍自然人股东。在公司进行股权分红时, 自然人股东的国籍不同, 以及公司的性质不同, 自然人股东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很大的区别。

(二) 居民企业股东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 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可分为内资居民企业与外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纳税。

(三) 非居民企业股东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和场所的, 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给与非居民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2篇】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指南

1. 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是什么?

答: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仅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另外一类是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同时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为我国税收居民,但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2.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具体为: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需要提醒的是,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4. 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如何划分?

答:非居民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如何理解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

答: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如果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我国税收居民,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第二,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税收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为获取税收协定待遇,则不能享受协定待遇。第三,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判断有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及其他补充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将其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第3篇】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不同类型的非居民企业,其纳税义务也是不同的,因此处理非居民企业纳税事宜前,必须要搞清楚非居民企业的分类。

一、非居民企业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分类及其纳税义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在税法没有规定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非居民企业分类及纳税规定总结

详见流程图:图1-1-1所示。

【第4篇】税收居民国及纳税人识别号

1. 什么是crs?

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为“共同申报准则”,是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简单来说,就是各协议国家/地区之间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本国/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采取多边信息交换机制,以避免偷漏税、洗钱等情况的发生。

2. 哪些金融机构受到影响?

crs定义的金融机构包括:

(1)存管机构;

(2)托管机构;

(3)投资机构;

(4)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比如证券公司、银行、资产管理、保险、信托、私募基金、p2p。

3.哪些金融信息会被披露?

根据oecd规定的自动交换标准,以下金融信息将会被披露:

(1)账户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姓名、生日、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等

(2)金融账户对应的账号

(3)账户在公历年度末的余额或者净值

(4)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的利息总额

(5)计入账户的其他收入总额,包括卖出或者赎回的金融资产等。

4.crs政策下信息是怎么传递的?

理论上参与crs政策的国家(地区)间金融信息会自动交换,然而实际情况是双方/多方需“互相配对”成功,真正将政策落地且签署多边/或双边协议后才会进行交换。两国相关金融机构将应报告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分别提交至主管税务机构后,两国税务机构再互相交换信息。

【第5篇】什么是居民纳税人

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区别一: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区别二:合并计税与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先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区别三:扣除项不同

居民个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

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所以,非居民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涉及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区别四:年终奖计税方式不同

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有两种计税方式,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非居民个人:上述优惠算法只适用于居民个人,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依据: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区别五:纳税人识别号不同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非居民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温馨提醒:

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需去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识别号,去税务机关办理所需有效证件:

①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② 港澳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③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 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

⑤ 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

⑥ 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第6篇】台湾居民纳税人识别号

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及《税收居民证明》?什么是非居民?

一、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第7篇】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本办法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机关。

第二章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六条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3) 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第十条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三章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后续管理,准确执行协定,防范协定滥用和逃避税风险。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第十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第十六条 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因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第十八条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该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述查实时间不包括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资料、个案请示、相互协商、情报交换的时间。税务机关因上述原因延长查实时间的,应书面通知退税申请人相关决定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协定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按协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第8篇】台湾居民纳税识别号

7月2日,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这两项文件将进一步降低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对大湾区广聚英才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以下为全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本通知所称的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2023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

(一)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香港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按照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五、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七、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负担。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负责所属辖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报人不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八、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度申报指南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补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7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相关名词释义

a1.“受理机关”:指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确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部门。

a2.“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a3.“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指附录所列人才工程。

a4.“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a5.“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而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a6.“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a7.“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a8:“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a9.“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a10.“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2023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内的企业,且在深圳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为一级分支机构。

a11.“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a12.“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并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列入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a13.“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a14.“入库培育企业”:指依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a15.“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指纳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录中的各类中小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a16.“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a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a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a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5)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6)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2023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a7)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23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已上市产品类别为准。

(a8)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主营业务为准。

a17.青年: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青年年龄的定义,即年龄为16—45周岁的人员为青年。

a18.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以及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a19.海外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a20.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二、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b1.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b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申报人的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申报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为准。

(b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b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b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居留凭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2.申报人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并进行实名验证。

b3.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提交社会统一用户平台注册证件外的其他对应符合(b1)-(b7)条款的身份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c1.申报人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c1)申报人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c2)申报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以上(c1)、(c2)条款,申报人、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承诺的,无须提供相关合同文件。

(c3)申报人属(d1)(d2)(d3)(d4)条款,且在深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须提交与深圳纳税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c2.申报人在2023年度内,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c3.申报人工作单位变更的,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符合申报单位相关条件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满90天的,则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配合申报。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d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d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d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

以上(d1)(d2)(d3)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4)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确认函)和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带头人由单位自主认定。

(d7)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8)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且在近3年内不存在所负责或参与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e1.申报人须在深圳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已纳税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15%。

e2.属(b5)外国国籍人士的,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以上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计算已纳税额,应当包含汇算清缴产生的退补税额。申报人需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f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f1)申报人五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2)申报人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f3)申报人在境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f4)申报人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5)申报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6)申报人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以上记录可通过“深圳信用网”网站或者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此项须申报人提供书面承诺。

f2.申报人2023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f7)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f8)深圳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f9)深圳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

f3.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有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具体可咨询开户银行),并以此作为补贴收款账户。此项需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使用已激活的金融社保卡作为补贴收款账户的,可不提供有关信息。

三、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g1.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机构。以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信息为准,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g2.单位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法人用户。

g3.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g1)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

(g2)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

(g3)申报单位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g4)五年内,申报单位有不依法纳税情形的。

(二)申报单位的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d5)(d6)(d7)(d8)条款申请时,其申报单位应在所述条款范围内。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补贴计算

h1.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

测算税额是指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3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15%。

h2.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h3.测算税额超过已纳税额的,不予补贴,无需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在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申报单位审核。

以(d1)(d2)(d3)(d4)条款申请的申报人,非深圳政府部门签发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二)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请信息及材料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3年8月31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以个人劳务申报的申请人,无须通过单位申报环节。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人、申报单位以书面承诺申报的,受理机关以信用监管形式开展事后监管。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补贴拟发放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补贴计算规则核算补贴金额,形成最终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

(六)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补贴金额到账30日内,在申报系统提起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补发或追回。

六、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合作区所指定的部门负责。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补贴业务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如查实申报单位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取消相应人才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申报指南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2023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四)申报系统上线后,申报平台网址、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平台、“i深圳”等平台同步公布。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大湾区推进动态

【第9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问:我公司是一家非居民企业,请问非居民企业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和报送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规定,(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二条规定,(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度或2023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3年度或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第四条规定,《公告》对不同报表分别设置不同启用时间:扣缴表自2023年10月1日启用;预缴表及相关附表自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启用;年报表及相关附表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启用。考虑到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的特殊需要,《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选择2023年度或2023年度汇总纳税的,可提前启用修订后的预缴表和年报表。

综上,你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和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其中,年度纳税申报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第10篇】居民纳税企业税收政策

小拓最近收到不少客户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问题的咨询,这里就为大家就此问题做一个详细的整理,如果有其他疑问,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非居民企业的判定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比如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中国总部、子公司、商场、代表处等等。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比如厂房、车间、农场、牧场、林场、渔场、采矿、采油所在地。

提供劳务的场所。比如从事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娱乐、加工等劳务服务所在地。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比如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地质勘探场地等等。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本项包括前面四项未穷尽列举的各种情况。但必须都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代其签订合同,或者从事储存、交付货物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

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 所得和纳税划分: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应纳税所得“范围”: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 对“实际联系”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针对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财税〔2016〕36号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针对附加税的相关规定

自2023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对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所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最后,我们用一张图表总结一下非居民企业所涉及的税收管理事项,方便大家理解。

【第11篇】香港居民纳税人识别号

很多人说香港身份还不如国内一线城市的户口?咱们分析一下,和内地户口相比,香港身份到底有哪些优势:

对于个人而言

①在香港,临时身份和永居身份一样好用

②获得香港临时身份,和内地身份不冲突

③获批即可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

④香港身份轻松续签与转永居

一、在香港,临时身份和永居身份一样好用

1.香港临时身份vs香港永居身份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香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 士的身份证,是香港居民主要身份证明文件。有永居身份就对应的有非永居身份。

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 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通过优才/专才/创业/留学等途径移居香港的内地人士最初拿 到的是香港居民身份证,即是我们所说的香港临时身份。

2.临时身份一样可以享受香港医疗福利

二.获得香港临时身份,和内地身份不冲突

如果你移居香港,拿着香港临时居留身份之后,在港工作、生活、学习是不影响你的内地户口的,自然也是不需要注销。同时拥有内地居民和香港两种身份,尽享两地的职场、商机、 教育等资源。同样的,即使满足通常性居住7年的条件以后,申请香港永居 也不一定要注销内地户口,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注销内地户口 也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三.香港税务居民身份

1.中国国内税务居民定义

据国家税务局官网显示,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2.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vs香港薪俸税

在中国内地,全年收入超过9600000元的税务居民, 需缴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在香港,即使税务居民收入几千万,最高税率都不超过15%。

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国香港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3.如何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

1)香港居民身份证号=香港纳税人识别号

2)在港居住满180天,即被认定为香港真正的税收居民

如果未来您真的要选择一处税务居住地 香港,会是您最好的选择:税制好,税率低,容易住。

四.香港身份的续签与转永居

无论是通过香港优才/专才/高等教育/创业获得的香港临时身份续签大多只需要维持开始获批的申请条件,香港身份续签so easy!

香港转永居要求:

1.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以上;

2.建议单次离境不超过6个月。

对于中国公民来说,获得香港永居,即可申请香港护照(2023年2月11日更新:香港 护照免签国达168个)

对孩子教育而言

一、落地生

新生孩子落地拿香港护照,可以回内地可以入读正宗国际学校,也可留在香港浸泡在真正的国际化社会环境。

在香港生子,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孩子在香港出生,即为香港人,享有香港出生证,长大后可享香港居民的福利。

二.香港身份的教育优势

教育开支是香港政府整体开支最大的项目,在2017至18 财政年度占政府开支总额近五分一。政府设有学生资助计划,确保学生不会因经济困难而未能接受教育;并推行各项措施,确保香港维持高水平的教育。

幼儿园教育 政府于2017/18学年推出新的幼儿园教育政策,政策目标是提供易于负担的优质幼儿园教育,以及提高学童按其所需接受不同模式幼儿园教育的机会。

公立学校:十二年免费教育

知名国际学校 ib状元摇篮,世界名校跳板。整个香港考生的平均分就达到了 35.96,比全球平均分高6分。共有38人获得满分45分,占亚太区 状元总数的三分之一。内地学生难以企及的40分,香港一抓一大把。(下图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香港部分知名国际学校

②孩子拿临时身份:香港身份的教育优势

③孩子长大后,持有回乡证(落地生或拿身份满7年):可以参加港澳生联考

【第12篇】香港居民纳税识别号

香港身份申请火爆依旧,仍是很多朋友在后台私信怎么解决续签难点:应该怎样在续签时证明在香港惯常居住?不用担心,下面给大家解答一下。

首先香港优才续签的逻辑是什么呢?答案是:有效签证期间申请人在香港惯常居住,并尽量提供更多的生活或工作或经商证明。

每次续签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会被拒签。之前所付出的努力和财务成本都付之东流,所以请有续签需要的朋友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生活证明:主申请人可以,但并非强制性需要一直居住在香港。

(1)申请人定居在香港。

只要能证明申请人在香港,不管在香港干什么,读书、工作或者仅仅只是生活在香港没做其他事情,续签3年基本上都是没问题的。

(2)申请人不定居在香港,受养人定居在香港定居。

比如配偶和子女作为受养人定居在香港,配偶照顾子女,子女在香港上学,一般续签3年也是没问题的,如果配偶在港工作,续签优势会更大。

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在港生活的证明呢?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租约、水电费单、本地信用卡账单、本地电话费账单、子女在港入学证明、香港保险单、购买住房证明,续签申请时应尽可能多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工作证明:申请人签约香港公司,但不强制要求居住在香港。

只要签约的公司属于香港公司,工作收入由香港公司发放,税收上交香港,落实是为香港经济做贡献,一般也可拿到3年期的有效续签。

续签申请时应尽可能多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雇佣合同

(2)任职证明

(3)薪水银行流水

(4)强积金供款证明

(5)纳税证明

3、经商证明:自己注册并经营一家香港公司

续签申请时应尽可能多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经商登记证

(2)注册证书

(3)周年申报表

(4)财务报表/管理账目

(5)办公室租约

(6)员工强积金供款证明

(7)公司简介

(8)申请人职务说明

(9)申请人薪金银行流水

(10)申请人实缴资本证明

(11)未来业务拓展计划

香港专才或者iang签证续签要求比较高,需要有本地员工和办公场所。香港优才即便没有提供这些证明材料也是可以申请续签的,但是应尽量提供公司的业务合同和银行流水证明。有流水有合同,申请3年续签基本没问题,只是空壳运营的话,大概率只能申请到一年有效期的续签。

【第13篇】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居民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其中,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举例】某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其申报的收入无法核实,但成本费用核算准确。故决定对其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20%。假定其2023年发生成本费用300万元。要求:计算该居民企业 2021 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纳税所得额=300÷(1-20%)x20%=75(万元)

(1)假如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相关条件:

应纳所得税额=75x12.5%x20%=1.875(万元)

(2)假如该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相关条件:

应纳所得税额=75x25%=18.75(万元)

三、自 2012 年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

1.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

2.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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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14篇】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指引

一、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一)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这里以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例:

1、进入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电子税务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到电子税务局首页。

2、选择【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界面左侧导航栏选择【税收减免备案】→【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3、进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引导页,附表列表下拉框选择报告表,点击右上角【下一步】按钮。

4、进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界面,依照表单要求录入数据。如有需要附送的电子材料,可点击界面右上方【附送材料】查看对应的材料清单并进行上传。

5、填写完成,点击【提交】按钮,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6、点击申请后,查看提交的回执说明。

四、如何查看已办理的协定待遇事项?

1、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可进行查看申请、进度跟踪、查签等操作。

2、点击【进度跟踪】可查看进度情况,点击【查看申请】可查看已填报提交的申请具体信息。

3、对已办结事项,可以在【涉税文书查签】页面进行签收或下载。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请进入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查看,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电子税务局。

☀【小提醒】

享受协定待遇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15篇】居民纳税人名词解释

确定自己是否是“美国税务居民”

解答: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是法定的美国税务居民,但是,一个外国人也有可能被定义为“美国税务居民”,进而产生向美国申报全球个人所得及纳税的义务。

外国人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条件:在美国居住超过183天就成为美国的纳税居民。 183天加权计算方式:今年在美国天数(至少31天)+去年在美国天数的1/3+前一年在美国天数的1/6,计算结果超过183天就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你全球的收入都要在美国纳税。

非居民: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有来自于美国的收入,那么只有来自于美国的收入才需要在美国纳税。

注意:

如果外国人想避免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建议每年在美国的居留天数均不要超过121天(含)。

对于持f1学生签证的留学生,根据美国税法的特殊规定,他们在留学期间的5年内不会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但需要提交8843表格向国税局申报自己的非美国居民的纳税人身份。

美国新移民何时有义务向美国政府“报税”?

解答:如果移民是持移民签证登陆美国成为永久居民,那登陆日就是绿卡有效期的起始日,登陆后的次年就需要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前一年度的个人全球收入所得。

我没有长期居住在美国,需要向美国报税吗?

解答: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只要符合“美国税务居民”条件的人,都需要向美国申报全球所得,包括在美国境外的收入。而对于每年居住在美国境外超过330天的税务居民,每年可获得法定的外国收入免征额(每年的豁免额度会有调整)。

新移民会根据个人和家庭资产总额缴税吗?

解答:不会。美国国税局是针对申报人所申报的前一年“收入所得”进行征税,而不会针对申报人的“资产总额”进行征税。

我在取得绿卡之前积累的财富是否需要向美国政府纳税?

解答:不需要。大部分的新移民在登陆之前都属于“非美国税务居民”。非美国税务居民在取得绿卡前积累的资产以及收入均不需要向美国政府纳税,美国国税局只关心新移民成为永久居民之后是否申报自己每年的收入所得。

美国有哪些主要税种?

解答:在美国工作和生活,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到税种: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公司收入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社会安全医疗保健税fica tax(social security tax & medicare tax)

销售税(salestax)

财产税(property tax)

遗产和赠与税(estate & gift tax)

消费税(excise tax)

每年需要申报的“个人收入所得”有哪些?

解答:每年需要申报的个人收入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和附加福利、小费、股票购买选择权、利息、股息、商业经营(个人分红)、各类型的投资收益(资本利得/分红)、房屋租金、退休金、失业补偿金、养老年金、赡养费、信托收入、博彩获利等等,以上的所有收入构成年度总收入(gross income)。

agi是什么?

解答:agiadjusted gross income)是美国税务系统的重要概念,它的意思是调整后的总收入。所有的收入汇总成为年度总收入(gross income)后,在该基础上扣除可调整项金额,之后得到“调整后的总收入”就是agi。参考公式如下:

年度总收入(gross income)-年度收入调整项=调整后的年收入(agi)

美国国税局(irs)会根据经济状况公布当年的抵扣和减免调整项:

~教育相关税前减免

教育职工费用、学生贷款利息、工作培训相关费用、学杂费用

~工作相关税前减免

自雇退休计划费用、自雇医疗保险费用、部分自雇收入税、由于更换职业而产生的搬家费用

~其他可税前减免的费用

业务开展费用、美国境内产业生产税前减免、健康医疗账户:单个家庭税前减免上限为6500美元/年、提前支取产生的罚金、付出的赡养费、退休账户减免额度、税务居民外国工资收入免证额(海外居住330天以上适用)

我应该用哪种报税身份进行报税?

解答:在美国,有五种报税身份的选择,美国国税局提示,如果适用多个报税身份,请选择缴税最低的身份。

单身个人申报

夫妇合并申报

夫妇分别申报

家庭户主申报

合格的寡妇/鳏夫申报

美国的个税是单一税率还是分级税率?

解答:美国采用的是累进分级税率制度,根据美国国税局最新公布的信息,2023年的联邦税率有七级:10%、12%、22%、24%、32%、35%和37%。

报税收入(taxable income)超过53万9900元的单身纳税人(夫妻合报上税收入超过64万7850元),最高税率保持在37%;

单身收入超过21万5950元(夫妻合报43万1900元),税率为35%;

单身收入超过17万50元(夫妻合报34万100元),税率为32%;

单身收入超过8万9075元(夫妻合报17万8150元),税率为24%;

单身收入超过4万1775元(夫妻合报8万3550元),税率22%;

单身收入超过1万275元(夫妻合报2万550元),税率为12%。

收入在1万275元或以下的单身人士(夫妻合报2万550元),最低税率为10%。

如果我有公司股份,应该如何申报?

解答:如果是在美国设立公司,请美国公司的专业会计师协助公司税务事宜。如果持有10%以下的海外公司股份,不需要向美国国税局申报,但如果持有10%以上海外公司股份,必须申报5471表。另外,企业如果给股东发放了工资、奖金以及分红,所有收入均需要申报。

如果我在美国有购置房产,应该如何税务申报?

解答:美国房产每年均需缴纳房产税(property tax),税率根据各个州和区域差异而不同,通常,每年的房产税缴税通知单会自动寄给业主,业主只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缴纳即可。

房产根据居住性质会分为自住房和投资房,在产生利润收益的情况下,税收政策会有差异。

如果是自住房屋,出售时需交纳房屋增值税,但如果业主过去5年在该房产住满2 年,卖房利润低于25万美金(夫妻共50万美金),则可免除房屋增值税。

如果是投资房,产生出租收益,那么之前用于房屋的保险费、装修费、中介费、管理费、律师费、广告费、维修费等等费用均可计入房屋的经营成本(需保留相关收据)。

此外,投资房还可使用税务递延规则,它允许投资人将卖出物业的收益用于新的同种类物业置买中,从而可以推迟支付资本利得税到新物业出售之时。

如果我有投资类的资本利得,应该如何报税?

解答:美国的资本利得税要取决于持有资本的时间长短,一般来讲,如果短于1年的投资,将被认定为短期投资,资本利得税将参考联邦所得税的7级税率进行申报。

如果投资超过一年,将被认定为长期投资,资本利得税率分为3级:0%、15%和20%,同时会对应报税身份确定收益金额和税率。以夫妇共同申报为例,2023年的资本利得在83,350美元以下的税率为0%,超过517,200美元以上的资本利得税为20%。

美国的遗产和赠与税是如何征收的?

解答:通常情况下,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是由遗赠方和赠与方缴纳的,受赠方无需缴纳。

美国国税局公布的2023年度联邦遗产税免税额为1,206万美元/人,联邦赠与税的年度免税额为16,000美元/人。超过免税额部分的价值,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分为12级,税率区间为18%~40%。

注意:

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获得非美国居民的海外赠与,不会被美国征税,每年10万美金以内无需申报,如每年累计接受超过10 万美金,须提交3520表申报赠与信息,但无需披露赠与人或缴税。

希望以上的资讯对您有帮助,建议新移民在持有移民签证首次登陆美国之前做好个人资产的税务规划。联鸿在美国有许多权威的专业的税务咨询专家推荐给各位尊贵的客户作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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